来源:乐清市人民政府
乐清市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细则
为落实《关于印发〈2025年乐清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25〕11号)文件内容,细化企业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补助内容,规范项目申报流程,特制定本细则。
一、补助对象条件
(一)在乐清市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正常生产经营3年以上(以企业提供的首张销售发票或完税证明为依据);
(二)依法纳税,无不良信用记录,亩均综合评价B类以上;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
(四)被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不适用本办法: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存在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存在其他违法行为的。
二、补助标准
企业实施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所购置的设备和软件等,均按不含税金额审核补助金额,补助标准及相关条件根据《关于印发〈2025年乐清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25〕11号)执行,若执行期间政策有变动则按新标准执行。其中,绿色节能技改项目最高补助金额50万元,与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最高补助金额累加不超过550万元。列入省级重点节能改造项目且取得上级配套资金的,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65万元,与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最高补助金额累加不超过965万元。
三、项目备案申请
企业在浙江政务服务网上提交技改项目备案申请,经审核通过后实施建设,项目建设期最长24个月(项目建设拟开工时间不得早于备案之日前六个月,拟建成时间不得迟于备案之日后24个月),超期投入不予补助。申请绿色节能技改补助的项目,需在智能化技改项目备案核准后6个月内向市经信局提交入库申请,审核通过后纳入绿色节能技改项目库。
四、项目验收申请
企业项目完成后,最迟须在项目实施到期后6个月内,向市经信局提交验收材料,由市经信局组织对项目进行验收。项目验收材料根据市经信局通知的验收要求提供。
企业申请验收的项目,项目实际购置的设备及信息化软硬件名称(或类别要求)须与备案清单一致。如有变更的,企业需在项目初次备案拟建成时间2个月之前,提交备案变更申请,项目的备案清单、建设时间、投资额原则上仅允许变更一次,市经信局以最终确定的备案通知书作为验收依据。
五、项目投资金额确认及验收规则
项目实际投资额须达到备案通知书上设备购置费的70%以上,且不低于最低补助要求。实际投资额超过备案通知书上设备购置费的,最高按设备购置费的120%计算补助。具体要求如下:
(一)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项目建设期内与项目实施相关的设备及智能仓储建设的设备(含货架、输送带、AGV、智能叉车等)和嵌入式软件等购置费,模具投资额占比不超过不含模具部分实际投资额的10%。
不列入投资额认定的范围包括:各类车辆(含普通叉车)、各类电梯(包括升降梯)、空调、企业办公用品用具、流水线(带流动传输带的除外)、发电机组、变压器、储能设备、不足5万元单副模具、单价在2万元以下的零星设备等生产配套设施设备。
(二)数字化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实际投资额是指建设期内与项目相关的软件及承载软件系统运行的硬件设备投入,补助范围包括:
1.软件投入:经营管理类、研发设计类、生产制造类、安全保障类、产品智能化类软件(如ERP、MES、PLM、SCM、CRM、OA等)其中安全保障类软件占比不超过30%;
2.硬件投入:数据处理设备、网络设备、存储设备、数据采集传输、信息化展示屏等;
3.其他投入:委托开发、软件实施、云服务租赁及5G网络等投入。云服务租赁、5G网络按项目建设期内投入计算。
不列入投资额认定的范围包括:
1.生产设备、检测设备软硬件、实验试验设备软硬件;
2.电脑、及配件、耗材、监控、门禁设备、空调、机柜等;
3.软件维护费、普通行政办公软件等投入;
(三)绿色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项目采购设备认定在智能化技改项目核定的基础上,节能量还需符合绿色节能技术改造补助标准。节能量计算方式如下:
1.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等价值)以上,节能量按照当年温州市电力等价值折算;
2.改建类项目:对于淘汰现有落后设备进行绿色节能改造的项目,节能量按照达到既定产能对应需要的工时和电力消耗进行计算;
3.扩建类项目:对于没有淘汰落后设备进行绿色节能改造的项目,企业选购的设备装置应为行业节能型设备,对比设备为具有相同功能的常规设备,按照达到既定产能对应需要的工时和电力消耗计算,具体能效参照《温州市产业能效指南》;
4.能源(碳排放)管理系统参照数字化技术改造(两化融合)项目补助范围,应专账核算,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依据;
5.不列入投资额认定的范围包括:淘汰类设备和能效未达到二级及以上的设备。
(四)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验收规则
1.企业购置设备的实质性交易应在项目期内,包括设备购置发票开具日期、合同约定、验收交付以及资产入账等情况。发票开具日期与设备出厂日期时间间隔不得超过两年。预付形式购置的设备,合同时间和付款时间不得早于项目建设起始时间6个月。合同应规范有效,如合同编号、签订日期、法人签章等必要事项需完整。
2.购入的设备、模具要标示有效的厂商铭牌标签,包含设备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厂商或供货商等信息。非标设备或企业定制设备应根据实际情况自制铭牌标签,现场验收时无铭牌标签的设备不予补助。
3.设备发票显示的内容应与对应设备的名称、规格型号一致,或现场验收时可认定为同一设备的。数字化改造项目发票内容名称带有“软件维护费、办公软件”等名称的,不予补助。清单上每台设备对应的发票,所开具的数量总和应为完整数量,数量为小数的,该设备不予补助。
4.自制设备应专账核算,自制设备原则上按照材料费计入项目总投资,并提供专项审计报告作为依据;购置关联企业设备的,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5.所有投入在项目期内应基本完成款项支付并取得付款凭证,且计入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列支费用的投入不予补助。设备购置须以公对公方式支付,采取现金或个人转账代付方式支付的不予补助。
6.项目购置的国内二手设备不予补助,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或所申报企业内使用的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不予补助。
六、资金拨付下达
市经信局组织验收后,根据项目验收结果确定拟补助名单,并在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与监管系统上进行项目风险核查及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市财政局提请拨付资金并下达。
七、享受补助的企业应积极配合做好项目绩效评价。
八、市经信局其他设备补助类项目,没有明确规定的,可参照本办法的审核标准执行。
九、有以下情况的,企业应退回项目补助资金,未及时退回的,一经发现,3年内取消该企业财政专项资金申请资格和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将移送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1.企业有发票红冲行为且故意隐瞒,未主动报告且未说明原因;
2.企业其他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的行为。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3日起施行,有效期同《关于印发〈2025年乐清市级产业政策〉的通知》(乐政发〔2025〕11号)文件。2025年1月1日起,新备案的智能化(数字化、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按《2025年乐清市级产业政策》及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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