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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电联

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平衡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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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平衡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发布中电联发布《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平衡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网将新型储能纳入电力平衡。独立储能作为独立主体参与,配建储能宜与新能源电站联合参与但可紧急调用。标准明确储能通过充放电曲线参与平衡,数据需合理性校验,并满足设计及并网要求。该标准已在多地区应用,为推广奠定基础。

2026年6月29日,中电联发布《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平衡技术导则》征求意见稿,文件适用于省级及以上电网将新型储能纳入电力平衡的发电能力计算,开展电力保供充裕度、新能源消纳分析测算、机组组合确定及中长期交易平衡校核等。本文件适用于配建储能及独立储能,不适用于用户侧储能。

文件明确指出,独立储能应按照独立的调度主体参与电力平衡。配建储能宜与所属新能源电站联合参与电力平衡,但在出现影响电网安全、电力保供等情况可紧急调用配建储能。

本标准已在新疆、山东、宁夏、甘肃等地区新型储能调度、参与电力电量平衡等方面开展应用,为下一步的推广应用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条件。

新型储能通过安排充放电功率曲线参与电力平衡,根据等效负荷曲线,宜在有保供需求的时段放电,在有消纳需求的时段充电。

新型储能参与中长期、短期电力平衡的可用容量、最大充电功率、最大放电功率、最大充电电量、最大放电电量等基础数据宜采用储能电站上报数据。储能电站上报的参与中长期、短期电力平衡数据,应根据储能装机容量、历史充放电情况等进行合理性校验,异常数据应剔除或还原。

新型储能参与电力平衡,其可用充、放电容量应满足设计及并网调度协议要求,其在额定功率下可响应调度的有效工作荷电状态(SOC)区间,应在10%-90%之间。每季度应开展充、放电试验,并将 结果报送调度机构备案。调度机构应不定期对储能电站的充、放电能力进行测试。

新型储能参与短期平衡,配建储能宜与所属新能源电站联合参与平衡,出现影响电网安全、保供的情况时,配建储能可视为独立储能进行统一调度。

配建储能应与所属新能源电站联合参与电力市场,独立储能应独立参与电力市场。新型储能可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及技术条件,选择参加中长期、现货及辅助服务市场,新型储能可根据其等效可用容量获取容量补偿或参与容量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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