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电力交易中心
2026年8月26日,新疆电力交易中心发布《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本指引适用于纳入容量电价机制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
每月20日前,纳入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清单的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电站需通过网厂互动平台向电力调度机构申报次月每日最大放电功率,其中储能电站在计划检修窗口期内按照机组额定容量进行申报。
独立储能企业应统筹SOC、充放电转换效率等约束条件,客观申报运行日最大放电功率。若未申报、则视为申报值为0,运行期间结合储能电站实际情况开展认定。
独立储能容量补偿费用依据电力调度机构认定的月度平均最大放电功率进行计算。实际放电功率超出申报最大放电功率的,暂按申报值进行认定。
每月将系统用电负荷扣除风电、光伏、水电、外购电等不可控出力后,提取位于最高前5%或3%的数据,并从中取单日内出现次数最多、持续时间最长的时长,作为该日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
选择月度系统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由高到低排序的前4日,若独立储能实际最大放电功率未达到当日申报的最大放电功率的95%,视为测试不合格。
对储能电站最大放电功率测试结果未达到合格标准的情况,发生两次扣减其当月容量补偿电费的10%,三次扣减50%,发生四次及以上扣减100%。对自然年内月容量电费全部扣减累计发生三次的储能电站,取消其获得容量电费的资格。
因政策或规则调整、数据异常等原因,独立储能容量电费已经发放,最大放功率需要重新认定的,调度机构对相应储能电站最大放电功率重新计算认定,在后续容量电费结算时进行多退少补。追退补设置追溯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
对在2026年6月1日前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电站,补发2026年6月1日至其纳入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清单期间的容量电费。对在2026年6月1日后进入商业运营的独立储能电站,补发其进入商业运营的次月起至纳入独立储能容量电价机制清单期间的容量电费。
储能电站应补发的容量电费按照12个月期在后续各月平均补发。
详情如下:
关于对《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放电功率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等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经营主体:
根据《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关于完善我区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有关事宜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26〕346号)等文件要求,编制形成了《新疆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最大出力认定管理服务指引1.0版(征求意见稿)》《新疆区域煤电机组最大发电能力认定管理服务指引2.0版(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前期征集意见进一步修订完善,现面向各经营主体再次公开征求意见,各相关单位如有意见或建议,请于2026年9月2日前反馈至指定邮箱(盖章扫描件和电子表格)。
附件:1.征求意见稿1
2.征求意见稿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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