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能源局
1月7日,国家能源局下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就绿证的核发、划转、核销及相关管理工作给出新的规定。
根据文件,绿证核发机构要依托国家绿证核发交易系统为相关主体建立绿证账户,记录绿证核发、交易、划转与核销等情况。
文件要求各省要开设省级绿证账户,主要用于查看行政区内绿证核发、交易、核销等情况,接受电网代理购电的存量常规水电绿证、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的电量对应绿证以及其他无偿划转的绿证等,并用于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需求参与绿证交易、分配或核销绿证。
在核发方面,对项目自发自用电量、离网型可再生能源发电电量和2023年1月1日(不含)之前投产的常规水电机组上网电量,核发不可交易绿证。独立储能设施放电电量不核发绿证。配备储能设施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应对发电设施及储能设施分别计量。
在交易方面,可交易绿证核发范围动态调整。电网企业、电力交易机构要在归集和报送电量数据时标注绿证对应电量是否纳入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
对于《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国能发新能规〔2025〕7号)发布之日前已备案且于2025年5月1日前并网投产的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项目备案主体(项目业主)与投资方非同一主体的,项目备案主体(项目业主)可委托投资方或其他市场经营主体聚合参与绿证核发和交易。
在绿证划转方面,自发自用电量对应绿证不可交易。自发自用电量生产与用能分属不同主体的,按照电量的实际应用场景划转至用能主体;离网型项目电量购售双方需提供有效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结算证明。
在核销方面,自2026年1月1日起,绿证持有方在核销声明绿色电力消费的绿证时,绿证对应电量生产年份应与绿色电力消费年份保持一致,鼓励绿证持有方提高证电时间匹配精度;核销绿证对应电量原则上不应超过核销场景实际用电量。
核销信息表包含绿证持有方名称、核销绿证数量、应用场景、绿色电力消费年月及地点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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