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2060年实现碳中和还有12384天
热点关键词:
2026 今天

来源:青悦ESG

ESG 风险典型案例曝光 多家企业碳排放未清缴

字体:
分享到:
扫一扫
摘要:宁夏和广东两地环保部门披露近300条环境风险,涉及8家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宁夏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因2023年碳排放配额清缴未完成,被罚款4.2399亿元。阳江市汇源实业有限公司因涉嫌环境犯罪被立案调查,其法定代表人被查。环保部门加强监管,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应披露环境风险

共计近3百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8家。

宁夏天瑞热能制供有限公司(石环罚﹝2026﹞2号,处罚时间:20260121)

2025年10月31,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阅该公司全国碳市场管理平台(企业端),该公司第三个履约周期(2023年)应清缴碳配额5128612tCO2,已履约4263312tCO2,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2023、2024年度发电行业全国碳排放权交易配额分配及清缴相关工作的通知》(国环规气候〔2024〕1号)相关要求,该公司应于2024年12月31日完成2023年度碳排放配额清缴。截止2024年12月31日,该公司第三个履约周期(2023年)未完成履约,未履约碳配额量为865300tCO2。

依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罚款:肆亿贰仟叁佰玖拾玖万柒仟元(¥:423997000.00元)

阳江市汇源实业有限公司(阳环罚〔2025〕24号,处罚时间:20260104)

根据公安机关线索,2023年6月3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阳江市汇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调查核实,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袁某松于2023年5月22日经中间人唐某购买一车镍水(疑似镀镍产生的废槽液)约25吨用于提炼成醋酸镍、硫酸镍固体。现场检查时,有5吨已使用,剩余约20吨存放在你公司生产车间6#、7#、8#三个储存罐。我局对6#、7#、8#三个储存罐进行查封,并对废水排放口处的废水及储液罐中液体分别进行监测和鉴定。经鉴定,你公司6#、7#、8#储存罐中的液体属于危险废物,代码900-000-46。

罚款贰佰柒拾万元整(2700000元整)。

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中国铝业 02600.HK)(宁生罚〔2026〕2-1号,处罚时间:20260122)

2025年8月14日,大通县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按照西宁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关于核实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实际排放总量的通知要求,对你公司进行调查核实,经查,发现你公司2023年排污许可证许可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4129.42吨,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统计,2023年你公司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4188.79294t,超出年许可总量59.37294吨,超出部分占年许可总量1.44%。2024年你公司排污许可证许可二氧化硫年排放量为4494.376吨,据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统计,2024年你公司二氧化硫实际排放量为4612.38386吨,超出年许可总量118.00786吨,超出部分占年许可总量2.63%。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

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贰仟伍佰元整(482500.00元)

应披露社会及治理风险

共计6千多条,其中涉及上市公司与发债企业145家。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西销售分公司都兰夏日哈加油站(中国石油股份 00857.HK)(西都市监处罚﹝2026﹞1号,处罚时间:20250120)

_碳排放责任_碳排放履约

2025年12月26日,都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李国军、尕行前往位于都兰县夏日哈镇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青海海西销售分公司都兰夏日哈加油站开展节前安全生产及产品质量监督检查。经检查,该店销售的11瓶昆仑之星719HZY3机动车辆制动液生产日期:2022年6月5日,推荐使用期限:自生产之日起3年,净含量:800g,出品: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润滑油分公司,生产:无锡中石油润滑脂有限责任公司,上述产品均为失效产品。

一、罚款人民币220元,上缴国库;二、没收违法所得33.32元,上缴国库;三、没收上述11瓶失效产品。

中交海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 01800.HK)(唐曹人社劳监罚决字﹝2025﹞第B1114号,处罚时间:20260104)

未代付清偿分包单位天津隆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国投项目施工期间拖欠的柴某伟等75名农民工工资2334645元,经曹妃甸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改正,逾期仍未改正。

罚款人民币19000元。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宇新股份 002986.HK)((惠湾)应急罚〔2026〕1号 处罚时间:20260122)

一是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6月18日火灾隐患的违法事实成立。二是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消防电缆布置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及时消除6月22日事故隐患,对大亚湾宇新化工公司“6·22”一般触电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对惠州宇新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处以人民币陆拾壹万元(¥6100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政策法律依据

1.《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12月11日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公布 自2022年2月8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企业应当自收到相关法律文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形式,披露以下环境信息:(二)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有权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接受举报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核实处理,并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披露环境信息,或者披露的环境信息不真实、不准确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关文章:

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