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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 05/06

来源:中国节能协会碳中和专业委员会

多省启动年度碳排放核查工作,碳核查与碳盘查应当如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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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西省生态环境厅近日启动2023年度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碳核查与碳盘查虽一字之差,但意义不同。碳核查由政府主导,针对控排企业,确保数据准确;碳盘查则是企业自主行为,旨在摸清排放情况,挖掘减排潜力。核查工作包括核查安排、技术工作组建立、文件评审、现场核查等多个环节,确保碳排放数据准确可靠,为国家碳市场建设提供支撑,为实现减排目标打下坚实基础。

4月22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召开专题工作部署会,全面启动山西省2023年度重点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工作。

据统计,2022-2023年全国有31个省市发布了重点排放单位,共计4608家,其中北京以909家位居第一,其次是广东和上海。意味着这4608家企业已经或者即将开展碳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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碳核查与碳盘查二者只有一字之差,但意思却相差甚远。碳核查是由政府确定核查单位,是企业的被动行为,而碳盘查是企业自查,是自愿行为。所以如果企业不是重点排放单位,但又想摸清自身的碳排放情况以及碳资产潜力,则可以开展碳盘查。


碳盘查与碳核查的区别

碳盘查是以政府、企业等为单位计算其在社会和生产活动中各环节直接或者间接排放的温室气体,也可称作编制温室气体排放清单。企业进行碳盘查时,需要计算的温室气体主要包括《京都议定书》中要求的六种温室气体: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合物、全氟碳化合物和六氟化硫。

碳核查对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碳排放管控单位提交的温室气体排放量报告进行核查的第三方机构。也就是说,碳盘查是企业自主的行为,而碳核查是由第三方机构对企业进行的审查,对企业来说是被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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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算对象区分:

碳盘查所覆盖的企业范围更广,严格来说只要有温室气体排放,无论排放量多少,均可以纳入碳盘查的工作范围。碳核查的对象仅包括纳入国家要求控排和碳交易的企业。

核算时间区分:

碳盘查因为是企业的自主行为,企业可以在任何时间委托咨询机构,对其某一时间段内的碳排放情况进行核算,提出整改意见。但碳核查是企业的被动行为,是由政府根据碳减排工作的要求,在指定的时间委派具有资质和公信力的第三方,完成指定时间段的碳核查工作,包括企业组织边界内碳排放源的识别、数据收集、核算、查漏补缺、澄清和报告等一系列核查工作。也就是说主导对象不同,碳盘查重在自查,企业可以内部组织或聘请相关咨询机构对生产活动中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盘查。碳核查重在配合,是由具备公信力的第三方机构对企业某一时间段的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核查,第三方核查机构必须获得主管机构备案与颁发的核查资质。

核算目的区分:

碳盘查的主要目的是企业基于自身生产和发展的考虑,摸清自身的排放水平,进行相应整改,挖掘节能减排潜力,以达到国家政策要求,甚至在能力建设完备的情况下进行碳资产的运作。碳核查是由专业的第三方协助完成控排企业的摸底核算工作,以帮助国家掌握碳排放的大数据情况,为全国碳市场的建设提供数据和决策支撑,为实现国家碳减排目标打好基础。

标准规范区分:

碳盘查的主要标准规范包括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的ISO14064体系、世界资源研究所(WRI)与世界可持续发展工商理事会(WBCSD)制定的温室气体议定书(GHGProtocol);

碳核查的标准规范是由国家发改委发布的24个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以及正在起草的国家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指南。

碳核查工作流程

核查程序包括核查安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 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 保存核查记录等八个步骤,核查工作流程图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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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查安排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综合考虑核查任务、进度安排及所需 资源组织开展核查工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的,应要求技 术服务机构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管理体系和 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确保核查工作公平公正、客观独立开展。

2.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一个 或多个核查技术工作组(以下简称技术工作组)开展如下工作:实施文件评审;完成《文件评审表》,提出《现场核查清单》的现场核查要求; 提出《不符合项清单》,交给重点排放单位整改, 验证整改是否完成;出具《核查结论》; 对未提交排放报告的重点排放单位,按照保守性原则对其排放 量及相关数据进行测算。技术工作组至少由 2 名成员组成,其中 1 名为负责人,至少 1 名成员具备被核查的重点排放单位所在行业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3.文件评审 技术工作组应根据相应行业的温室气体排放核算方法与报告指南、相关技术规范,对重点排放单位提交的排放报告及数据质量控制计划等支撑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填写完成《文件评审表》和《现场核查清单》提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4.建立现场核查组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根据核查任务和进度安排,建立一个或多个现场核查组开展如下工作: 根据《现场核查清单》,对重点排放单位实施现场核查,收集 相关证据和支撑材料; 详细填写《现场核查清单》的核查记录并报送技术工作组。现场核查组的工作可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直属机构承担,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承担。 现场核查组应至少由 2 人组成。为了确保核查工作的连续性,现场核查组成员原则上应为核查技术工作组的成员。

5.实施现场核查 A、核查准备B、现场核查:现场核查组可采用查、问、看、验等方法开展工作。现场核查组应在现场核查工作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 向技术工作组提交填写完成的《现场核查清单》C、不符合项技术工作组应在收到《现场核查清单》后 2 个工作清单中未取得有效证据、不符合核算指南要求以及未按数据质量控制计划执行等情况,在《不符合项清单》中“不 符合项描述”一栏如实记录,并要求重点排放单位采取整改措施。重点排放单位应在收到《不符合项清单》后的 5 个工作日内, 填写完成《不符合项清单》中“整改措施及相关证据”一栏,连同相关证据材料一并提交技术工作组。

6. 出具《核查结论》 技术工作组应根据如下要求出具《核查结论》并提交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7.告知核查结果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将《核查结论》告知重点排放单位

8.保存核查记录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以安全和保密的方式保管核查的全部 书面(含电子)文件至少 5 年。


碳盘查工作流程

1. 界定范围目标确定碳盘查的范围和目标,包括确定盘查的时间段、涉及的活动或产品范围,以及所需的碳排放信息等。2. 数据收集整理收集与盘查范围相关的数据,包括能源消耗数据、运输记录、原材料采购信息、生产过程中的排放数据等。整理和归纳这些数据,确保其准确性和完整性。3. 量化排放计算使用适当的碳排放计算工具,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计算,以量化碳排放量。这可能包括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如能源消耗所导致的二氧化碳排放等。4. 编制排放报告根据ISO-14064或GHG Protocol 标准的要求,编制碳盘查报告,详细描述碳排放情况、排放源、排放量及相关数据。分析结果,评估碳足迹对环境的影响,并提出可能的改进和减排建议。5. 内外核查验证对计算得到的数据、报告进行核查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可信度。这可能需要使用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或验证,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6. 制定减排策略基于碳盘查结果,制定具体的减排策略和目标。这可能包括改进生产流程、采用更环保的技术或能源、推行节能措施等,以降低碳排放。7. 持续实施监测将制定的减排策略付诸实施,并持续监测和评估减排措施的效果。这有助于不断改进和调整策略,以达到持续的减排效果。8. 信息披露沟通对于必须披露碳排放信息的情况,如法律法规要求或利益相关方的需求,进行适当的信息披露与沟通,向公众或相关方公布碳盘查结果。


虽然有所区别,但碳盘查与碳核查还是紧密联系的,尤其是对纳入国家碳市场的重点排放企业而言,碳盘查与碳核查都是促进企业碳排放管理的有效途径。随着碳排放约束时代的来临,纳入企业应加强碳盘查,摸清家底,盘查过程中可以选取国家重点行业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作为标准规范,为配合碳核查工作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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