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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2/22

来源: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发布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征求意见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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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省发改委发布公告,就《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社会意见。此举旨在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优化电力资源配置,提升供电服务质量。公众可于 2025 年 12 月 25 日前,通过指定邮件、传真反馈建议。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提高供电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如有意见和建议,请于2025年12月25日前,通过邮件、传真方式书面反馈。


联系电话:0971-6305741  6305726(传真);


电子邮箱:qhsfgwjgc@sina.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通知(公开征求意见稿)》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22日


关于进一步明确全省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的通知

(公开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发展改革委、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


近年来,我省新能源装机和发电量“双主体”地位进一步巩固的同时,常规支撑电源不足导致青海电网出力波动性、间歇性、随机性愈发明显,负荷侧用电平滑、调峰避峰响应能力有限,电网在平衡供需、安全可靠经济保障电力供应等方面面临巨大挑战。为有效发挥价格机制激励约束作用,合理配置电力资源,强化多电源多回路电力供给保障,促进新能源消纳、提高供电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按照《电力可靠性管理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22年第5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省情实际,现就我省高可靠性供电收费政策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实施范围


申请两路及多回路供电(含备用电源、保安电源),除供电容量最大的供电回路外,其余供电回路按照规定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


二、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原则


(一)收费标准。电网企业应严格按照我省标准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不得擅自提高标准或减免费用。具体收费标准按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经济委员会《关于高可靠性供电费用和临时接电费用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发改物价〔2005〕61号)执行。

(二)混合供电计费方式。架空、电缆混合供电的高可靠性供电线路,按照各类型线路长度加权平均计算高可靠性供电费。即:高可靠性供电费=(架空线路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架空线路收费标准×备用供电容量+(电缆长度/供电线路总长度)×电缆线路收费标准×备用供电容量。其中:供电线路总长度=架空线路长度+电缆长度。


三、不收取高可靠性供电费的类型


(一)明确不收取的类型。各供电回路在高压或低压受电侧无电气连接的用户,分布式电源专用上网变压器。以上用户经省电力公司按程序审核后不收取费用。


(二)可申请不收取的类型。因电网供电能力不足或用户自身用电需要,需两路及多回路同时供电才能满足用户正常用电负荷。相关用户可向所在市(州)发展改革委提交国标建设要求及电力公司出具的供电方案等资料,并提出不收取费用的正式书面申请。市(州)发展改革委要公正客观评估申请用户用电需求及保障情况,严格审核相关资料,向我委提出费用不收取建议,经我委审核后不收取费用。


四、相关要求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密切关注实施效果,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国网青海省电力公司要按照我省收费标准统计高可靠性供电费,并单独归集、单独反映,于每年3月底前向我委书面报送上年度高可靠性供电费收取情况等信息。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已经收取的高可靠费用不予退还。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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