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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电力交易中心

上海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次结算试运行方案新增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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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上海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次结算试运行方案新增参与方式和结算电价等内容。风光新能源、生物质发电及新型经营主体参与方式明确:集中式以项目为单元,分布式需具备“四可”能力,以项目或聚合体为单元,生物质以机组为单元。新型经营主体如虚拟电厂以聚合体为单元参与,需具备实时调控能力。方案旨在规范市场参与,促进新能源消纳。

北极星电力市场网获悉,1月23日,上海电力交易中心转发上海电力现货市场第三次结算试运行工作方案的通知,方案新增内容涉及参与现货市场方式、结算电价等。

风光新能源、生物质发电及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方式:

(一)风光新能源及生物质发电参与现货市场方式

(1)集中式风光新能源:具备接收并执行电力调度机构的有功功率控制指令和发电计划曲线的能力。以项目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参与。

(2)分布式风光新能源:

a.独立参与市场的,应能明确自身所在节点(220kV节点),具备申报预测功率及“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以项目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参与。

b.聚合后参与市场的,应具备申报预测功率及“四可”(可观、可测、可调、可控)能力。初期可跨节点聚合,后期应按照同一节点聚合。以聚合体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参与。

(3)生物质发电:应具备分时调节能力,按照市场出清结果调整机组发电出力。以机组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参与。

(二)新型经营主体参与现货市场方式

虚拟电厂以聚合体为交易单元,报量报价按虚拟节点参与日前现货市场,具备实时跟踪市场计划曲线、响应调度指令、对聚合资源进行实时调控的能力的,可参与实时现货市场。

独立储能报量报价参与日前现货市场,由市场出清结果确定充放电计划曲线;不参与现货电能量市场的独立储能,由调度制定充放电计划曲线,按照政府核定价格确定充放电价格。

风光新能源发电应申报次日96点功率预测曲线,在满足系统安全、网络约束和电力平衡的基础上,作为价格接受者的风光新能源,由电网公司代为预测并申报这类风光新能源的功率预测曲线,参与日前市场经济出清;选择参与日前市场经济出清的风光新能源发电所申报的次日96点功率预测曲线作为日前市场经济出清发电电力上限。风光新能源的短期与超短期功率预测在电力调度机构的新能源场站数据上报系统中报送,其余申报信息在电力交易机构的电力交易平台上进行填报。

报量报价风光新能源,以项目或以聚合体为交易单元,申报运行日的出力上下爬坡速率、日前96点短期功率预测曲线及分段电能量报价,出力上限为电站额定容量,出力下限为零。风光新能源在0至额定容量之间进行电能量价格申报,可最多申报5段,每段需申报出力区间起点(MW)、出力区间终点(MW)以及该区间报价(元/MWh)。每一个报价段的起始出力点必须为上一个报价段的出力终点,两个报价段衔接点对应的报价值属于上一段报价。报价曲线必须随出力增加单调非递减,每连续两个出力点间的长度不能低于1MW。每段报价的电能量价格均不可超过申报价格的上限、下限限制。

风光新能源按年自愿选择参与日前市场经济出清;风光新能源出清电力不超过该时段申报的功率预测值。

关于结算电价,报量报价参与的风光新能源和生物质发电,以交易单元所在物理节点的节点电价作为现货市场结算价格。以聚合方式参与的分布式风光新能源,按系统电能价格进行结算。

新建风光新能源和生物质发电调试期电价按相关调试价格执行,实际发电按日前申报的调试计划曲线执行。当风光新能源无法全额消纳时,风光新能源调试机组优先控制发电出力。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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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发改能源〔2026〕13号上海市发展改革委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国家能源局华东监管局关于同意印发《上海电力现货市场实施细则(结算试运行2025年第三次修订版)》的批复_03.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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