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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电力交易中心

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4份电力市场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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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四份电力市场实施细则(3.1版),涵盖中长期、零售、管理和结算。中长期市场双边协商交易电价按月确定,绿电交易包含整体价格和环境价值。集中竞价交易电价按月(旬)确定,购售双方可分段申报,最多六段,售方电价逐段递增,购方递减,申报可滚动调整。此举旨在优化市场运营管理。

2026年2月24日,浙江电力交易中心发布了浙江电力市场公告,《浙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3.1版)》《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3.1版)》《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3.1版)》《浙江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3.1版)》4份实施细则经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经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浙江监管办公室审定同意,现予以发布。

其中《浙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3.1版)》明确,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电力中长期市场的运营管理。

双边协商交易电价按单一价格申报,按月分别确定,不再细分至每个时段;交易电量按交易周期内所有时段的分时电量申报,每天分为 24 个时段。购方对信息进行核对、确认,确认无误后提交生成双边协商交易意向。

绿电双边协商交易中,交易电价包括绿电整体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

集中竞价交易电价按单一价格申报,按月(旬)分别确定,不再细分至每个时段;交易电量按交易周期内每月(旬)总电量分别申报。购售双方可分段申报电价、电量,最多不超过六段,售方申报电价逐段递增,购方申报电价逐段递减。各经营主体在申报时间内可以滚动调整申报,以申报截止前最后一次的有效申报作为最终申报。

绿电挂牌交易中,交易电价包括绿电整体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

滚动撮合交易根据每个交易标的分别撮合出清。电力交易平台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将系统中未成交的售方申报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价格相同的按申报时间从早到晚排序;将系统中未成交的购方申报按价格由高到低排序,申报价格相同的按申报时间从早到晚排序。按顺序对购方申报和售方申报进行匹配,当购方价格大于等于售方价格时匹配成交,每次匹配的成交电量为双方申报电量的较小值,成交电价为申报时间在前一方的价格,匹配对未完全成交的部分依序参与下一轮匹配。

中长期合约作为差价合同执行,交割结算节点按相关市场方案或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

电力中长期市场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绿电交易价格由电能量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组成,并在交易中分别明确,其中电能量部分转化为差价合约执行。绿电交易申报和成交价格为绿电整体价格和绿电环境价值,电能量价格按整体价格与绿电环境价值之差确定。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其用电价格由电能量价格、绿电环境价值、发用两侧电能电费偏差、上网环节线损费用、输配电价、系统运行费用、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等构成。绿电环境价值不纳入峰谷分时电价机制以及力调电费等计算,具体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为避免市场操纵及恶性竞争,促进电力市场规范平稳运行,中长期交易可设置价格限制。年度各类交易以及月度、月内集中竞价交易原则上按照国家规定的燃煤基准价浮动范围进行均价限制;月度双边协商以及挂牌交易设置分时段价格限制;滚动撮合交易(含盘前集合竞价)所有时段设定

统一限价。绿电交易中,绿电环境价值最低不得低于 0.01 元/个、最高不得高于 50 元/个,绿电整体价格不设限制。价格限制具体要求按相关市场方案或通知等文件规定执行。电力交易平台应在每场交易前更新该场交易的交易价格限制,并与交易序列同步向经营主体公布。交易过程中应实时开展交易限价校核,确保经营主体申报价格在限额范围内。

绿电交易申报。各经营主体根据交易公告,开展交易申报,主要包括交易电量、绿电整体价格、绿电环境价值等信息。申报电量单位为兆瓦时,绿电整体价格单位为元/兆瓦时,绿电环境价值单位为元/个,均保留三位小数。

附件2.《浙江电力零售市场实施细则(3.1版)》.pdf

附件3.《浙江电力市场管理实施细则(3.1版)》.pdf

附件1.《浙江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3.1版)》.pdf

附件4.《浙江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3.1版)》.pdf

浙江电力市场公告(〔2026〕第2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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