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河源市人民政府
2月25日,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河府〔2026〕7号)。
意见明确:2026—2030年,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总投资额争取100亿元以上(其中:35千伏及以上主网工程61亿元以上、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39亿元以上),新增建设35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数量53座(新增变电容量7702兆伏安,新增线路1324千米)、10千伏线路438回、配电台区4657台,到2030年,形成分区供电、互相支持、坚强可靠的电网结构,建成“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体系。
原文如下:
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电网建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管委会,市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双碳”战略,服务河源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推进电网建设步伐,解决电网建设中的突出问题,保障电力供应安全,助力河源绿色崛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推进电网规划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电网建设工作目标
2026—2030年,全市电网建设与改造总投资额争取100亿元以上(其中:35千伏及以上主网工程61亿元以上、10千伏及以下配网工程39亿元以上),新增建设35千伏及以上公用变电站数量53座(新增变电容量7702兆伏安,新增线路1324千米)、10千伏线路438回、配电台区4657台,到2030年,形成分区供电、互相支持、坚强可靠的电网结构,建成“安全、可靠、绿色、高效”的智能电网体系。
二、建立电网建设工作机制
建立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协管副秘书长任副组长,市发展改革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政务和数据局、市林业局、市公路事务中心、河源供电局等相关部门,以及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发展改革局),由市发展改革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市发展改革局、市财政局、河源供电局分管领导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负责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电网建设日常工作。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按照市级模式建立本级电网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市、县(区)两级联动机制。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将电网建设项目按本级重点项目要求管理,列入重点督办事项,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协调解决电网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问题,对有关事项进行跟踪督办。实行电网项目建设责任制,已纳入省电网规划的电网项目,其变电站用地和线路走廊所涉及的前期征地、拆迁、补偿等工作,由属地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落实。
三、保障电网建设规划实施
加强各县(区)电网建设规划与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的衔接,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统筹安排各县(区)电网的土地和空间利用布局、结构和规模,并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系统实施监督。精简电网建设项目手续办理,变电站站址用地采用由政府完成收储并划拨电网公司使用模式。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等部门配合供电企业按照符合规划、结构合理、技术先进的原则开展选址选线,且符合相关规定要求,原则上应避让各类保护红线、村庄和规划开发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应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变电站站址、线路路径的预控管理,防止出现“抢建、抢种、抢搭”现象,对于在变电站、线路路径用地范围内抢建的建筑物、抢种的农作物以及抢搭的构筑物,按相关规定一律不予补偿。道路主管部门每年向供电企业提供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并在新建、改(扩)建道路时同步规划建设综合管廊或电缆管沟。
四、提高电网建设办事效率
供电企业应当依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电网建设项目的报批手续。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生态环境、城管综合执法、林业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探索电网建设项目合规流程绿色通道,在法定期限内办理电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变电站站址、电气设备位置、线路路径方案、用地、施工等许可手续,优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办证流程。如需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应主动与上级主管部门沟通落实。
五、规范电网建设补偿办法
电网建设项目的征地、拆迁、青苗补偿工作由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费用由供电企业按属地补偿标准拨付到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包干。各县(区)政府(管委会)开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费用专用账号并接受银行监管,补偿费用专项用于电网建设,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征拆青赔后政府部门将补偿凭证复印件移交供电企业归档,移交的支付凭证要与赔偿对象签收确认凭证一致,构建双重监管机制,保障青赔资金的透明使用。对35千伏及以上送电线路,只对塔基占地作一次性补偿,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不实行征地,因施工损坏的青苗按标准予以补偿;10千伏及以下工程原则上不支付土地占用费和青苗补偿费等有关补偿费用。
市、县(区)政府(管委会)根据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相匹配原则,做好电网建设配套资金保障,专项用于电网建设征地、拆迁、青苗补偿等资金缺口补助。
六、落实电网设施安全保护
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严格执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切实做好电网设施安全保护工作。对盗窃电网设施或其他破坏电网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司法部门要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保持涉电领域违法必究高压态势。强化对电力线路保护区管理,在已规划的高压线保护区范围内相关部门不得审批建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线路保护区控制范围内挖土、乱建、乱种、乱搭、倾倒有害化学品或违章作业,如发生上述行为,相关部门要依法给予查处。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河源市人民政府
2026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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