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俊
来源:南方能源观察
电力市场核心改革之一,是构建能够全面反映电力商品多元属性的市场化定价体系。电力兼具“电能量价值、调节价值、可靠性价值”。单一上网电价已无法精准量化其全链条价值,必须通过“电能量、平衡、容量”一体化运作,实现商品属性与市场功能的精准匹配——电能量锚定基础使用价值,平衡彰显实时调节价值,容量保障供电可靠价值。
2026年1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补齐了容量机制短板,推动容量电价从“政策补偿”向“市场价值”转型,与电能量、平衡交易形成闭环,逐步替代单一上网电价模式,构建真正适配新型电力系统的市场化上网电价体系。
电力商品特殊性与市场板块的匹配
电力的特殊属性决定了单一上网电价无法精准反映其多元价值。单一上网电价主要根据燃料成本变化做一定范围的上下浮动,无法体现电力的动态调节价值与长期可靠价值,而“电能量、平衡、容量”三位一体的市场运转,实现了商品属性与市场功能的一一对应。
(一)电能量交易:量化“电能量价值”,筑牢市场化定价基础
电能量交易的核心是解决电力作为“可消耗商品”的基础价值定价问题。其核心载体是中长期交易,通过年度、月度、周、日等中长期合同,锁定大部分电能交易量,既为发电企业提供稳定的收益预期,也为用户规避价格波动风险。电能量交易是“基础板块”,其形成的价格信号反映电力供需基本面,是平衡交易、容量交易的定价参照。
当前,电能量交易价格以燃料成本为主要依据,同时考虑不同负荷时段,兼顾绿电环境价值,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虽然可以通过供需双方自主协商、集中竞价,但由于系统调节及备用价值未能合理体现,在交易价格上,发电企业往往要适当考虑固定成本。
(二)平衡交易:体现“实时调节价值”,填补动态供需缺口
平衡交易的核心是解决“电力供需实时失衡”时的调节资源价值定价问题,对应电力的“即时、波动”属性。其核心载体包括现货市场和辅助服务市场:现货市场通过实时电价(日内、实时)反映电力供需的瞬时变化,引导机组快速调整出力,实现电力实时平衡;辅助服务市场则针对调频、备用等调节功能单独定价,补偿调节资源的运维成本与机会成本。
如果调节资源价值隐含在上网电价中,无法得到合理补偿,会导致“调节越多、亏损越多”的悖论;而平衡交易则通过市场化手段,让调节价值显性化。例如,现货市场的实时电价可在负荷高峰时段形成溢价,补偿机组顶峰出力的机会成本;辅助服务市场调频收入可反映新能源波动带来的调节需求,让灵活电源的调节价值得到精准量化。电能量交易锁定“基础电量”,平衡交易弥补“实时缺口”,两者协同实现电力动态价值的完整覆盖。
(三)容量交易:保障“可靠价值”,夯实系统安全底线
容量的核心是解决电力“供应可靠性”的价值定价问题。电力系统需要预留一定比例的备用容量,以应对极端天气、机组故障、新能源出力骤降等突发情况,这些备用容量平时可能不发电,但一旦需要,必须“调得出、顶得上”,其价值体现在“存在即有用”。
如果容量价值未被单独核算,会导致调节性电源投资动力不足。因此,容量交易是“安全保障板块”,反映电力系统对可靠性的需求程度。通过容量电价、容量补偿机制或容量市场等形式,让电力的“可靠价值”从隐性成本转变为显性收益,有助于激励企业投资建设调节性电源(煤电、抽蓄、新型储能等)。
(四)三位一体运作:形成完整价格信号,替代行政定价
电能量、平衡、容量三大板块并非孤立存在,而是通过“价值互补、信号联动、收益协同”实现一体化运作,最终形成反映电力全部商品属性的市场化价格体系,替代过去“统一打包”的上网电价。具体来看:
一是价值互补,电能量交易覆盖“基础电量收益”,平衡交易覆盖“实时调节收益”,容量交易覆盖“可靠性收益”,三者共同构成发电企业的完整收益来源。
二是信号联动,现货市场的高峰电价、辅助服务的收益水平,是容量补偿标准动态调整的重要依据,而容量价格的高低,也会引导发电企业调整投资方向,影响未来电能量、平衡交易的供给结构;
三是收益协同,通过建立“市场收益分享机制”,让调节性电源在电能量、平衡市场中获得的超额收益,与用户合理分摊,同时通过考核机制,确保容量补偿与机组实际履职能力挂钩。
这种一体化运作模式,让价格信号能够精准反映电力的多元价值,实现“谁受益、谁付费”“谁履职、谁获偿”的市场化原则。
从“政策补短板”向“三位一体协同”转型
我国容量电价机制的发展历程,是从“被动弥补成本缺口”向“主动适配价值体系”转型的过程,每一个阶段的政策调整,都与电能量、平衡交易的发展进程同频共振。
(一)试点探索阶段(2004—2022年):聚焦单一属性,弥补行政定价短板
这一阶段,电力市场建设处在持续探索中,三位一体架构尚未形成,传统行政核定上网电价仍是主流模式。由于行政定价无法体现调节性电源的“备用价值”。为弥补这一短板,201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完善抽水蓄能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763号),进一步明确抽蓄电站可采用两部制电价。
这一阶段的容量电价,具有鲜明的“政策补偿”特征:一是覆盖范围窄,仅聚焦抽蓄电站,未涉及煤电、气电、新型储能等其他调节性电源;二是定价方式单一,仍以政府核定的“成本加成”为主,未与市场信号联动;三是没有与电能量、平衡交易的衔接机制。
(二)初步协同阶段(2023—2025年):对接板块发展,推动机制落地
这一阶段,我国电力市场的三位一体架构逐步成型:电能量中长期交易规模持续扩大,现货市场试点持续推进,不间断连续试运行的省份逐步扩大,市场化价格信号的作用日益凸显。与此同时,煤电逐步从“主力供电电源”向“调节性支撑电源”转型,发电小时数下降,单一电量电价已无法覆盖其固定成本,容量补偿的需求从抽蓄电站延伸至煤电。
2023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关于建立煤电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正式建立全国统一的煤电容量电价机制,明确2024—2025年多数地区通过容量电价回收煤电固定成本的比例为30%左右(每年每千瓦100元)。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容量电价机制的三大转变:一是覆盖范围扩展,从抽蓄电站延伸至煤电;二是定价逻辑优化,容量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工商业用户按用电量分摊;三是考核机制建立,对未达到调度要求的机组扣减容量电费,实现容量补偿与保供履职要求挂钩。
但这一阶段的容量电价机制,仍未实现与三位一体架构的深度协同:一是容量补偿标准仍以政府核定为主,未与现货市场价格形成动态联动;二是覆盖范围仍不全面,气电、新型储能等调节性电源未纳入体系;三是与电能量交易的衔接不足,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与容量补偿标准的适配性有待提升,尚未形成完整的市场化收益闭环。
(三)体系融合阶段(2026年起):立足三位一体,完善价值定价
2026年《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的印发,标志着容量电价机制正式进入“与三位一体架构深度融合”的新阶段。此次新政立足“电能量、平衡、容量”一体化运作要求,不仅是对过去政策的归纳补充,更从“价值定价”的角度,重构了容量电价的核心逻辑,推动其从“政策补偿工具”向“市场价值信号”转型,彻底摆脱对单一上网电价的依赖,形成能够全面反映电力全部商品属性的价格体系。
2026容量电价新政的主要特点
2026年容量电价新政的核心突破在于,通过四大机制创新,推动容量交易从“政策补位”向“市场核心”转型,与电能量、平衡交易形成“价值互补、信号联动、收益协同”的闭环,三者共同构成发电企业完整市场化收益,替代单一上网电价。
(一)分类施策:扩大覆盖范围,适配多元调节主体
新政首次将容量电价覆盖至煤电、气电、抽水蓄能、电网侧独立新型储能四大类调节性电源,实现与平衡相关的多元调节主体的精准适配。具体为:
煤电方面,将容量电价回收固定成本的比例提升至不低于50%,解决煤电转型为调节电源后利用小时数下降、固定成本回收困难的问题;
气电方面,明确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建立容量电价机制,回收一定比例固定成本,凸显其启停灵活的调节价值;
抽水蓄能方面,对2021年后开工项目实行“以省为单位、3-5年为周期”的标杆容量电价,鼓励自主参与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市场收益按比例分享;
新型储能方面,首次建立国家层面的容量电价机制,以煤电容量电价为基础,按顶峰能力折算(折算比例=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全年最长净负荷高峰持续时长),实行清单制管理。
这种分类覆盖模式,让各类调节性电源的“可靠价值”都能得到市场化补偿,避免了“一刀切”导致的价值错配。
(二)价值转型:从“看身份”到“看能力”,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
新政最核心的突破,是提出建立“可靠容量补偿机制”,明确补偿不再依据电源类型,而是根据机组在顶峰时段的实际供电能力。可靠容量被定义为“机组在全年系统顶峰时段能够持续稳定供电的容量”,补偿标准以弥补边际机组在电能量、辅助服务市场未回收的固定成本为基础,统筹考虑供需关系、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
这一机制实现了三大转变:一是补偿依据从“电源类型”转向“实际能力”,无论煤电、气电还是新型储能,只要能在系统急需时顶上去,就能获得补偿;二是定价逻辑从“成本加成”转向“价值导向”,容量价格不再单纯核算固定成本,而是反映系统对可靠容量的需求程度;三是调节方向从“被动响应”转向“主动竞争”,激励电源提升顶峰能力与响应速度,适配调度需求。
(三)协同深化:打通板块壁垒,实现收益闭环
新政通过一系列机制设计,强化了容量与电能量、平衡的协同联动,形成“价格信号互传、收益合理分摊、调度需求互应”的闭环,彻底改变过去各环节价值割裂的状态。
与电能量交易协同:调整煤电中长期交易价格下限,放宽签约比例限制,鼓励签订随市场供需变化的灵活价格合同,避免容量补偿与电量收益重复计算;
与辅助服务市场协同:抽水蓄能、新型储能参与辅助服务市场获得的收益,按比例与用户分享,其余部分冲减系统运行费用,实现调节价值与容量价值的合理分摊;
结算机制协同: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地区,抽蓄抽发、储能充放电价按现货价格执行;未连续运行地区,抽水(充电)价格执行电网代理购电价格,发电(放电)价格考虑充放损耗确定,确保收益核算的一致性。
(四)考核约束:强化履职导向,保障市场公平
新政坚持“激励与约束并重”,建立了与容量补偿挂钩的考核机制。对未达到顶峰能力、备用响应速度等要求的机组,明确扣减容量电费或可靠容量补偿;对多次未达标、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的机组,可取消年度补偿资格。这种考核机制确保容量补偿“奖优罚劣”,避免“拿补偿、不履职”的道德风险。
从容量电价到容量市场,未来实现三位一体全面市场化
2026年容量电价新政只是阶段性成果,未来容量交易机制仍需持续优化,最终目标是从“政策引导的容量电价”向“完全市场化的容量市场”转型,实现电能量、平衡、容量三大板块的全面市场化定价,构建起成熟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具体优化方向包括:
(一)深化市场化定价:建立动态联动机制
逐步降低政府核定比重,建立容量价格与电能量、平衡交易信号的动态联动。在现货市场连续运行的地区,将现货市场年度高峰电价均值、辅助服务市场总收益作为容量补偿标准的核心调整依据——市场收益较高时适当降低容量补偿,收益不足时适当提高,避免过度补偿或补偿不足。同时,在条件成熟地区试点容量竞价交易,允许调节性电源自主申报容量价格,通过市场竞争确定中标主体与补偿标准,让容量价格完全反映市场供需。
(二)完善协同规则,打通三大板块衔接壁垒
进一步细化容量交易与电能量、平衡交易的协同规则,打通板块间的衔接壁垒。一是明确容量补偿与电能量交易的核算边界,优化煤电中长期交易的签约规则,鼓励签订与现货市场价格挂钩的灵活合同,让电能量交易价格更好反映市场供需,同时避免与容量补偿重复计算;二是细化容量补偿与辅助服务市场的衔接规则,明确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收益与容量补偿的抵扣关系,对未参与辅助服务或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机组,严格扣减容量补偿;三是建立跨板块的信息共享机制,实现容量考核、现货调度、辅助服务交易数据的互联互通,为协同定价和考核提供数据支撑。
(三)细化考核机制,强化容量资源的履职约束
进一步细化容量考核机制,确保容量资源能够切实履行备用和调节职责。一是制定差异化考核指标,针对煤电、抽蓄、气电、新型储能的不同功能定位,设计贴合其特性的考核指标——煤电重点考核顶峰出力能力、备用响应速度,抽蓄重点考核备用容量、运行效率,新型储能重点考核放电可靠性、顶峰响应能力;二是建立阶梯式扣减机制,根据机组未达标次数和严重程度,设置不同的扣减比例,对多次未达标、严重影响系统安全的机组,取消年度容量补偿资格;三是推动考核结果与市场准入挂钩,将容量考核结果作为机组参与现货市场、辅助服务市场的重要依据,形成“奖优罚劣”的鲜明导向。
(四)强化区域协同,适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
建立区域协同的容量交易机制,适配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建设要求。一是建立跨区域容量电价协调机制,针对区域共用的抽蓄电站、跨区输电配套调节电源,按容量分配比例确定容量电费分摊方式,鼓励通过市场化方式优化;二是推动省间容量交易试点,在区域电力市场成熟的地区,试点开展省间容量竞价交易,促进容量资源在区域内优化配置,提升区域电力系统的容量充裕度;三是统一区域内容量考核标准和核算口径,协调不同省份的容量电价政策差异,为后续全国性容量市场的建设奠定基础。
(五)扩大覆盖范围,构建多元容量供给体系
进一步扩大容量交易的覆盖范围,将更多具备容量支撑能力的资源纳入体系,构建多元协同的容量供给体系。一是将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配套储能(用户侧、电源侧)、可调节负荷、虚拟电厂等新型调节资源纳入容量补偿范围,明确其可靠容量的评估方法和补偿标准,挖掘系统柔性容量潜力;二是逐步将核电、可调节气电等其他具备备用能力的电源纳入容量交易体系,根据其功能定位制定差异化的容量补偿标准;三是探索将分布式电源、微电网等纳入区域容量交易,构建“集中式+分布式”协同的容量供给格局,提升电力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
发电企业实现价值的路径
发电企业的收益逻辑从“单一电量收益”转变为“电能量收益+平衡收益+容量收益”。不同类型企业需立足自身功能定位,优化经营策略,实现市场价值最大化。
(一)煤电企业:聚焦“可靠容量”,强化协同收益
煤电需彻底摆脱“电量依赖”,向“可靠容量提供者”转型。一是优化机组运行方式,在新能源出力充足时段降出力转为备用,高峰时段顶峰发电,满足容量考核要求,争取足额容量补偿(固定成本回收比例不低于50%);二是积极参与辅助服务市场,通过深度调节、快速爬坡、应急备用获得额外收益,实现“容量补偿+辅助服务收益”的协同提升;三是合理签订中长期灵活价格合同,将部分电量与现货价格挂钩,避免单一收益来源的波动风险。
(二)抽水蓄能企业:依托标杆电价,深挖市场价值
抽蓄电站需充分利用“标杆容量电价+市场收益分享”机制。2021年后开工项目,按省级标杆容量电价获得基础补偿,同时主动参与现货市场与辅助服务市场,优化抽发时序——低谷时段抽水、高峰时段放电,获取现货价差收益;通过调频、黑启动等辅助服务拓展收益来源。同时,跨区域抽蓄电站需积极协商容量电费分摊比例,最大化区域协同收益。
(三)新型储能企业:突出“顶峰能力”,抢占市场先机
新型储能需聚焦系统顶峰需求,优化项目配置。一是优先布局满功率连续放电时长较长的项目,提高容量电价折算比例(最高可达1);二是严格落实清单制管理要求,确保纳入容量电价覆盖范围;三是强化充放电策略优化,在现货高峰时段放电、辅助服务市场提供调频服务,实现“容量补偿+电能量收益+辅助服务收益”的三重提升。同时,加强技术研发,提升放电可靠性与响应速度,满足容量考核要求。
(四)气电企业:发挥“灵活优势”,争取政策适配
气电需主动争取容量电价政策,凸显调节价值。一是向省级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建立容量电价机制,确保固定成本合理回收;二是发挥启停灵活优势,积极响应现货市场调度,在高峰时段快速出力,获取现货溢价;三是参与备用、应急响应等辅助服务市场,补充收益来源,实现“容量补偿+调节收益”的协同优化。
电力市场“电能量、平衡、容量”三位一体运作,是替代传统单一上网电价的核心路径,其本质是通过三大板块的协同发力,构建能够全面反映电力“电量价值、调节价值、可靠价值”的市场化价格体系。2026年《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的出台,正是这一路径的落地关键,它不仅完善了容量交易自身的机制,更推动容量电价从“政策补偿工具”向“市场价值信号”转型,与电能量、平衡交易形成闭环协同。
未来,随着容量交易机制从“容量电价”向“容量市场”的逐步转型,三大板块的协同效能将进一步提升,市场化价格信号将更加精准,最终将构建起成熟的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让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同时更好发挥政府作用,为新型电力系统建设、能源绿色低碳转型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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