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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青海发布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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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青海省发布《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明确电力市场交易包括批发和零售交易。批发交易由发电企业与用户、售电公司等主体进行,零售交易由售电公司向用户售电。市场化用户分为直接参与(批发、零售)和电网代理购电用户。市场成员需遵守规则,不得操纵价格或干预运行。新型经营主体(单一技术类、资源聚合类)享有平等市场地位,可整体或分别注册参与。并网

2月28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

其中提到,电力市场交易包括电力批发交易和电力零售交易。电力批发交易指发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售电公司等经营主体,通过市场化方式开展的购售电交易。电力零售交易指售电公司向电力用户售电,在约定周期内提供相关服务的市场交易。

市场化电力用户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和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其中,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用户分为批发用户、零售用户。批发用户通过市场直接购电。零售用户向售电公司购电,由售电公司代理参与批发市场交易。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由电网企业按照相关规定代理购电。

电力市场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市场规则,自觉自律,不得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市场成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规干预市场运行。

新型经营主体可分为单一技术类新型经营主体和资源聚合类新型经营主体。新型经营主体与其他经营主体享有平等的市场地位,平等参与电力市场。

并网型智能微电网、绿电直连项目等新型经营主体可作为同一经营主体整体注册参与电力市场。若源、荷非同一主体,也可分别注册、聚合参与电力市场。负荷不得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注册时应提交联合主体协议(整体注册)、聚合协议(分别注册)、统一结算账户、项目备案核准文件、接入系统可研评审意见、源荷匹配方案、计量检定证书、入市信用承诺函等材料。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能源局关于印发《青海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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