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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财立方

三部门批复5城市群氢能试点,单项奖励上限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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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三部门批复5城市群氢能试点,单项奖励上限16亿元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通知,同意京津冀等5个城市群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为期4年。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给予奖励,并跟踪指导考核。试点旨在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及加氢站建设,形成可复制推广经验,并建立完整产业链,防止地方保护主义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10月1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发布通知,原则同意京津冀、大湾区、东北(含蒙东)—长三角、新疆—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黄河几字弯—中原等5个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开展氢能综合应用试点工作,试点为期4年。

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对试点工作进行跟踪指导,并予以考核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群安排奖励资金的依据。

中央财政将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对城市群给予奖励资金支持。奖励标准根据各场景终端产品应用情况或用氢规模分档设置。每个城市群试点期为4年。单个城市群试点期内奖励上限不超过16亿元。

参与试点工作的各城市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和城市群试点工作方案中明确的职责任务,各司其职,高效协同,共同完成好各项试点工作。要抓紧推进氢能技术装备攻关、工业领域氢能项目、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加氢站建设等4张清单落实落地,形成氢能产业发展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要立足建立完整产业链供应链,畅通国内大循环,防止和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合理布局建设重点项目,突出城市群特色和联动,防止“小而全”、一哄而上、低水平重复建设;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并严格落实到位;做好绩效管理,及时评估试点工作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

要确保按规定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及时拨付到位,发挥奖励资金效益,切实降低用氢成本,并有效传导至终端产品消纳环节。

通知还称,对进展不及预期以及地方奖励资金未及时拨付到位的城市群,三部门将按要求,视情况采取扣减或暂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等措施。奖励资金由地方统筹用于支持氢能综合应用,不得用于平衡预算、偿还政府债务或清理拖欠企业账款等其他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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