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光伏资讯
近日,广东、福建多地分布式光伏从业者陆续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电话通知,要求企业就已享受的 “三免三减半” 企业所得税优惠补缴税款及滞纳金。
据反馈情况,当地税务部门认为只有经政府投资主管部门 “核准” 的光伏项目才符合优惠条件,而当前行业普遍实行的 “备案” 文件不予认可。
这一要求让长期按备案制运营的光伏企业陷入政策困惑。
税务部门的执法依据可追溯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 年版)的通知》。该文件明确将 “由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太阳能发电新建项目” 纳入《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为光伏企业享受 “三免三减半” 政策设定了 “核准” 门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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