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吉林省能源局
3月17日,吉林省能源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4.1版)》意见的通知。文件包括《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试行4.1版)》《吉林省电力市场注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4.1 版)》《吉林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衔接实施细则(试行4.1 版)》《吉林省现货电能量市场交易实施细则(试行4.1 版)》《吉林省电力辅助服务(调频)市场实施细则(试行4.1 版)》等。
其中《吉林省电力市场结算实施细则(试行4.1 版)》文件明确,中长期合约电量按照中长期合约价格结算,并结算所在节点与中长期结算参考点的现货价格差值。各经营主体的中长期合约结算参考点电价为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
集中式新能源场站、燃煤机组、选择通过“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分布式新能源、通过“报量不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生物质及垃圾发电机组实际上网电量与省间及省内中长期净合约电量、省间现货交易结算电量、东北电力互济交易结算电量、应急调度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实时市场分时节点电价结算,如无省内实时出清结果,则取省内实时市场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选择作为价格接受者参与现货市场的分布式新能源,按照市场交易均价结算,其中,市场交易均价按照月度发电侧实时市场同类项目加权平均价确定。选择不参与现货市场的生物质垃圾、水电等非市场化机组按照政府定价或有关电价政策全额结算。新建(包括扩建、改建)发电机组和独立新型储能在调试运行期,若未参与市场交易,其实际上网电量按照《关于东北区域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执行,若参与市场交易,按照统一市场规则结算。
批发用户和售电公司,实际用电量与省间及省内中长期净合约电量、省间现货交易结算电量、东北电力互济交易结算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省内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在电网公司不具备提供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日分时电量条件前,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省内市场化实际用电量与中长期合约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省内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居民农业用户(含线损)无法单独分拆用电曲线时,代理购电市场化采购的偏差电量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居民农业用户按全月用电量比例进行分摊,产生的居民农业偏差损益由全体工商业用户分摊。在电网公司具备提供代理购电工商业用户日分时电量条件后,电网企业代理工商业用户的日分时用电量与中长期合约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省内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
独立储能充(放)电量与省间及省内中长期净合约电量的偏差电量,均按照实时市场分时节点电价进行结算。独立储能暂不参与除执行偏差获利回收费用以外的市场运营相关结算科目的回收和分摊(返还),后续执行情况以国家有关政策为准。
负荷型虚拟电厂实际用电量与中长期合约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省内实时统一结算点电价结算。电源型虚拟电厂实际上网电量与中长期合约电量的偏差电量,按照省内实时市场分时节点电价结算。
《吉林省电力市场运营规则及配套实施细则(试行4.1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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