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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深圳市生态环境局

深圳解读碳交易实施细则 明晰权责规范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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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为衔接国家碳市场新政、完善地方制度,深圳发布碳交易实施细则解读。细则共七章三十五条,核心涵盖明晰多方权责、规范重点排放单位管理、统筹配额全流程管理、强化交易监管、细化核查履约程序等,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助力碳市场健康发展。

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就关于《<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为落实国家和深圳市对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的管理要求,控制和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推进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深圳经济特区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深圳经济特区碳排放管理若干规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现就《实施细则》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订背景


  碳排放权交易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也是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的有力举措。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建设,党的二十大报告明确提出“健全碳排放权市场交易制度”;《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对本条例施行前建立的地方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应当参照本条例的规定健全完善有关管理制度,加强监督管理”。


  2025年5月,《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 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出台。作为全国碳市场领域首部中央文件,《意见》对碳市场建设提出新的要求,明确要求“完善碳排放配额管理制度”“研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碳市场建设提供法律支撑”。


  为健全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制度,衔接碳市场建设最新政策,在总结碳市场前期运行实践的基础上,对《办法》进行细化、完善,编制形成《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包括总则、重点排放单位管理、配额管理、碳排放权交易、排放核查与配额履约、监督管理、附则,总计七章三十五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明晰权责分工,协同管理齐用力


  《实施细则》明确深圳市人民政府负责批准的事项,厘清市生态环境局和派出机构的职责分工,廓清外部单位具体职责,明确深圳绿色交易所(原深圳排放权交易所)为深圳市碳排放权交易活动的指定交易机构,并梳理归纳交易机构的工作职责,促成协同管理格局,凝聚监管合力。


  (二)规范单位管理,优化流程定职责


  《实施细则》在《办法》基础上设计了更为具体的纳管制度,规范重点排放单位的纳管程序,明确纳管路径为“覆盖行业确定-基准碳排放筛查-名单确定”,优先考虑纳管具有完整年度的、可追溯的、可量化的、可核查的数据基础的碳排放单位;明确重点排放单位合并分立的备案程序、移出名单情形的申请程序以及名单动态管理程序,并明确各类情形的判定依据;对重点排放单位的职责进行具体化,鼓励碳排放管理人员提升能力,参与培训及技能考试。


  (三)统筹配额管理,化解难点护权益


  《实施细则》紧盯“配额分配-配额发放-配额异议-移出企业处理”四个关键环节,“配额分配”环节进一步规范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方案的制订和修订程序,增加征求意见的程序;“配额发放”环节明确预分配配额、实际配额分配发放的具体规则;“配额异议”环节规范实际配额分配异议复核程序,同时明确重点排放单位所属行业与年度配额分配方案行业不一致时的解决机制以及行业争议的判定依据;“移出企业处理”环节对不同情况的企业设定不同处理规则,确保配额管理程序的完整性和规范性。


  (四)强化交易监管,衔接制度稳秩序


  《实施细则》参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19号)第三十五条对交易机构报告职责的规定,明确深圳市交易机构的定期报告制度、重大交易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和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并衔接《深圳市碳普惠管理办法》,规范碳普惠核证减排量的交易秩序,从而保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稳定、安全、有序发展。


  (五)注重数据管理,核查履约重程序


  《实施细则》进一步区分重点排放单位和核查机构及专业机构的数据质量管理义务;对核查和复核相关制度进行细化,进一步明确承担复核工作的核查机构不得与承担核查工作的机构相同,对第三方核查机构、专业机构及从业人员提出更为明确的“三不得”工作规范要求,并明确以定期评估方式培育第三方核查机构,从而保证碳排放核查结论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对核证减排量抵销机制的程序进行细化,建立申请审核制度,规范抵销程序;对未按时履约的处理措施进行细化,明确以责令限期履约通知书的形式督促履约,规范督促履约程序。


  (六)明确管理内容,监督检查划重点


  《实施细则》强调市生态环境局应加强碳排放管理工作数字化、智慧化建设,并对监督检查相关规定进行细化补充,明确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对重点排放单位、交易机构、第三方核查机构及专业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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