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距2060年实现碳中和还有12306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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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04/20

来源:中l碳I绿I科CarbonGreen公众号

欧盟CBAM 2026年正式征收:企业碳排放核算指南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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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将于2026年正式征收,出口企业需提供碳排放数据或被强制适用欧盟缺省值,导致额外成本。CBAM核算范围限定为“摇篮到大门”的隐含碳,包括原材料获取和生产过程的碳排放。本指南旨在帮助企业了解CBAM核算边界与方法,提供合规指引,避免未来“白交钱”的风险。

_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_欧洲碳边境税

前言

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arbon Border Adjustment Mechanism,简称CBAM)将于2026年正式进入征收阶段。

届时,出口欧盟的企业若无法提供符合要求的碳排放数据,将被强制适用欧盟缺省值——这一数值基于全球碳排放最高的前十个国家平均水平确定,往往远超企业实际排放水平。

这意味着:现在不算清楚,2026年之后就是在给欧盟白交钱。

本指南依据《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CBAM)企业应对指南》内容整理,聚焦碳排放核算方法与实操要点,为出口欧盟企业提供可直接落地的计算框架与合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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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认知基础——CBAM到底算什么碳1.1 核算边界:只算“摇篮到大门”

CBAM采用与生命周期评估(LCA)不同的核算边界。它不计算产品全生命周期的碳足迹,而是将范围限定在“隐含碳”(Embedded Carbon),即产品从原材料获取到生产完成出厂这一过程中蕴含的碳排放。

具体而言,CBAM核算涵盖以下三个维度:

原材料获取环节的碳排放——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材料在开采、冶炼、加工过程中产生的碳排放。这部分排放通过“前体碳”的概念纳入核算体系。

生产过程的碳排放——企业在生产设施中因燃料燃烧、化学反应、物理加工等过程直接产生的碳排放,即通常所说的直接排放(Scope 1)。

生产用电用热的碳排放——企业为维持生产运营而外购电力和热力所产生的间接碳排放,即间接排放(Scope 2)。

需要特别明确的是,以下环节的碳排放不纳入CBAM核算范围:产品从工厂到欧盟边境的运输环节、欧盟进口商或终端用户使用产品过程中的碳排放、产品报废或回收阶段的碳排放。

1.2 两类排放: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

CBAM的碳排放核算体系仅涵盖两大类别,企业必须同时完成两类排放的计算与申报。

直接排放(Scope 1)是指企业在自有设施内因自身活动而产生的温室气体排放。

这主要包括:

燃料在锅炉、窑炉、内燃机等设备中燃烧产生的排放;

水泥生产中碳酸盐分解、化工生产中化学反应过程释放的过程排放;

以及企业自有车辆燃烧燃料产生的移动源排放。

间接排放(Scope 2)是指企业外购电力、热力、蒸汽等能源载体时,在能源生产环节产生的碳排放。

虽然这些排放发生在企业边界之外,但因企业活动而产生,故归类为间接排放。

在许多制造业企业中,外购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往往是最大的碳排放来源,其占比可能高达总排放量的50%以上。

1.3 隐含碳的计算框架

产品隐含碳是CBAM申报的核心对象,其计算遵循以下基本框架:

产品隐含碳 = 直接排放(Scope 1)+ 间接排放(Scope 2)+ 前体隐含碳

这一框架看似简单,实则涉及复杂的分摊计算与数据追溯过程。特别对于使用CBAM覆盖范围内原材料的“复杂商品”,前体隐含碳的计算尤为关键。

欧盟碳边界调整机制__欧洲碳边境税

第二部分:核心概念——决定你的计算方法2.1 简单商品与复杂商品:计算路径的分岔口

在开始碳排放计算之前,企业必须首先确定其产品属于“简单商品”还是“复杂商品”。这一判断直接决定了后续需要采用何种计算方法、追溯哪些上游数据。

简单商品是指生产流程相对单一、不涉及CBAM覆盖范围内原材料投入的产品。典型例子包括:电解水生产的绿氢、采用碳酸盐原料自制的水泥熟料、独立生产的纯碱等。简单商品在碳排放计算时,只需核算本设施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无需向上游追溯前体碳。

复杂商品是指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CBAM覆盖范围内的中间投入(CBAM goods)作为原材料的产品。CBAM目前覆盖的商品范围包括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以及特定的下游产品(如螺钉、螺栓等钢铁制品)。复杂商品必须追溯前体碳,即必须从上游供应商获取原材料的碳排放数据,并将这部分隐含碳纳入自身产品的碳排放核算。

判断示例:

一家钢铁加工厂使用外购粗钢作为原料生产钢管——粗钢属于CBAM覆盖商品,因此钢管属于复杂商品,必须追溯粗钢的隐含碳。

一家铝制品厂使用外购铝锭作为原料生产铝型材——铝锭属于CBAM覆盖商品,因此铝型材属于复杂商品,必须追溯铝锭的隐含碳。

一家纯氧顶吹转炉钢厂使用自产铁水炼钢——如果铁水全部来自本厂的高炉,且高炉同样纳入同一CBAM申报设施范围,则铁水作为中间产品,其隐含碳已在设施层面统一核算,无需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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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前体:复杂商品的追溯义务

前体(Precursor)是指在产品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属于CBAM覆盖范围的中间投入品。准确识别前体是复杂商品碳核算的关键步骤。

前体识别要点:

前体必须是CBAM附件一所列商品的范畴。生产钢铁制品所使用的粗钢(Hot Rolled Coil)是前体;生产铝制品所使用的铝锭是前体;生产化肥所使用的氨是前体;生产螺纹钢所使用的钢坯是前体。

前体必须在生产过程中被消耗或转化。前体经过加工后,其碳含量的一部分会保留在最终产品中,另一部分则以排放的形式释放到大气。前体追溯的目的是获取这部分被“隐含”在最终产品中的碳。

企业需要从供应商处获取前体商品的隐含碳强度数据(单位:tCO₂e/吨),然后乘以本生产周期内的前体投入量,将结果计入本产品的总隐含碳。

前体直接碳贡献 = 前体投入量 × 前体直接隐含碳强度前体间接碳贡献 = 前体投入量 × 前体间接隐含碳强度

不追溯前体碳的后果:

如果企业无法提供充分的前体碳数据,或拒绝履行追溯义务,欧盟将对该批次商品适用缺省值。

2026年之前的过渡期内,缺省值相对固定;但2026年之后,缺省值将调整为全球碳排放最高的前十个生产国的平均排放强度值。这一调整将使缺省值显著提升,届时未进行实测和追溯的企业将承担远高于实际排放水平的碳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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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缺省值:无奈之选与被动代价

缺省值(Default Value)是企业在缺乏充分实测数据时,可供替代使用的碳排放强度参考值。其本质是欧盟为确保CBAM机制顺利运行而设定的兜底条款,但其代价往往十分高昂。

缺省值的变化趋势:

在2024至2025年的过渡期内,欧盟为各CBAM商品类别设定了固定缺省值。

过渡期结束后(2026年起),缺省值的确定机制将发生重大变化:

将调整为“全球碳排放最高的前十个生产国在该商品类别上的平均排放强度”。

这一调整意味着缺省值将显著提高,且波动性加大。

数据优先级的正确排序:

企业应严格按照以下优先级选择数据来源:

第一优先级是企业自身实测数据,这是最准确、最能反映企业实际排放水平的数据类型;

第二优先级是供应商提供的、经核查的隐含碳数据,适用于前体商品的碳追溯;

第三优先级才是缺省值,在前两者均无法获取时使用。

实用建议:

对于自身排放数据,企业应尽快建立完善的计量和监测体系,确保能够提供可靠的实测数据。

对于前体碳数据,企业应立即着手建立供应商数据获取机制,向粗钢、铝锭、氨等关键原材料供应商提出碳排放数据申报要求。

单纯依赖缺省值的企业,将在2026年后面临成本大幅上升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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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四步标准流程——手把手把碳算出来3.1 第一步:确定设施直接排放量(Scope 1)

直接排放的计算是CBAM碳核算的基础环节。企业应根据自身生产工艺特点,选择适用的计算方法。

3.1.1 燃料燃烧排放计算法

燃料燃烧排放是最常用的直接排放计算方法,适用于所有使用化石燃料的企业。

核心公式:

燃料燃烧排放量 = 燃料消耗量 × 低位发热量 × 排放系数 × 氧化率

参数说明:

参数

说明

取值建议

燃料消耗量

报告期内消耗的燃料总量(吨或立方米)

以采购发票或库存台账为准

低位发热量

燃料单位质量的净热值(GJ/吨或GJ/立方米)

采用供应商提供的检测值或国家标准值

排放系数

单位热值对应的CO₂排放量(tCO₂/GJ)

依据IPCC排放因子数据库或EU ETS标准

氧化率

燃料中碳的实际氧化比例

通常取1.0(完全氧化,保守估计)

特别注意事项:

生物质燃料(如生物质颗粒、木材废料)的碳排放计算较为特殊。

生物质被视为碳中性(燃烧释放的CO₂等于生长过程中吸收的CO₂),因此其燃烧产生的排放应在总排放中扣除。

但若生物质与化石燃料混合燃烧,则需按比例分别计算。

3.1.2 生产过程排放计算法

对于水泥、钢铁、化工等行业,生产过程中因化学反应而非燃料燃烧产生的排放(称为“过程排放”)往往占据重要比例。

核心公式:

过程排放量 = 原料投入量 × 排放系数 × 转换系数

典型应用场景:

水泥生产中,石灰石(碳酸钙)分解产生CO₂是典型的过程排放。碳酸盐中的碳在高温下转化为二氧化碳释放到大气,这一排放量取决于石灰石的用量和其中的碳含量。

钢铁生产中,高炉使用焦炭还原铁矿石产生CO₂同样是重要的过程排放来源。

氨合成过程中,天然气蒸汽重整产生的合成气中一氧化碳变换反应产生的CO₂也属于过程排放。

特别注意事项:

转换系数反映原料中特定化学成分向目标产物转化的效率,通常可取1.0(假设完全转化)。对于碳酸盐类原料,排放系数的计算公式为:

排放系数 = (碳含量 × 44/12) / 原料分子量

水泥企业必须对生料中碳酸盐分解产生的CO₂进行计算,这是CBAM核查的重点关注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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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质量平衡法

质量平衡法适用于原料投入和产出品类繁多、难以逐项计算的综合型生产设施。

基本原理:

通过精确测量进入设施的物料碳含量和离开设施的物料碳含量,根据碳守恒原理反推排放量:

排放量 = 输入物料碳含量 - 输出物料碳含量 - 产品中保留的碳

适用范围:

质量平衡法主要应用于拥有多种生产线的综合钢铁企业。

在这类企业中,物料流转复杂,使用传统的燃料燃烧法或过程排放法难以准确核算每种产品的排放。

质量平衡法提供了一种“自上而下”的解决方案,通过设施整体的碳平衡推算总排放,再进行下游分摊。

3.1.4 CEMS实测法

CEMS(Continuous Emission Monitoring System,连续排放监测系统)法通过在线监测设备直接测量烟气中的温室气体浓度和流量,是最精确的直接排放测量方法。

强制应用场景:

对于硝酸生产等会产生N₂O(一氧化二氮,强效温室气体)的行业,CEMS法是强制要求使用的核算方法。N₂O的排放因子变异性大,实测法是唯一被欧盟认可的数据来源。

数据质量要求:

CEMS系统需经过校准并符合EU ETS的相关技术规范。监测数据应连续记录,自动存储,并具备完整的数据质量保证和内部控制程序。

3.2 第二步:确定设施间接排放量(Scope 2)

间接排放的计算相对直接排放更为简洁,但数据来源的优先级选择同样重要。

核心公式:

间接排放量 = 外购电量 × 电力排放因子

电力排放因子的数据优先级:

优先级

数据来源

说明

第一

企业实测排放因子

基于自有监测设备实测的排放因子,最准确

第二

购电协议(Power Purchase Agreement)

售电方提供的、经认证的排放因子

第三

欧盟公布的国家级电力排放因子

适用于无法获取前两者数据的情形

电力排放的特别处理:

对于以下类型的电力消费,其对应的间接排放可按零计算:

企业自发自用的屋顶光伏电量;

通过绿电购买协议(PPA)获取的绿色电力;

持有绿色电力证书(绿证)的电力消费部分。

实用建议:

企业应优先建立与电力供应商的数据共享机制,获取准确的排放因子数据。

同时,应评估自建分布式光伏或签署绿电PPA的经济性——绿电对应的间接排放按零计算,是成本效益最高的降碳路径之一。

3.3 第三步:将设施排放归因到生产过程

完成了设施层面的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计算后,需要将这些排放分摊到具体的生产线和产品上。CBAM采用“自上而下”的归因方法。

直接归因的计算:

直接归因排放 = 设施直接排放 + 输入热量排放 - 输出热量排放 - 自发电量排放

其中,“输入热量排放”是指企业从外部购入蒸汽、热力等能源载体时,在其生产环节产生的排放;“输出热量排放”是指企业向外输出的蒸汽、热力等能源载体在生产环节本应分配的排放;“自发电量排放”是指企业自备发电设施(自备电厂)所发电量对应的排放,这部分排放已在设施直接排放中包含,应在归因计算中扣除。

间接归因的计算:

间接归因排放 = 生产过程耗电对应的排放

间接归因较为直接——生产过程耗用多少电,就分配相应比例的间接排放。

分摊基准的选择:

企业应选择与碳排放实质相关的分摊基准。常用的分摊基准包括:产品产量(适用于产品碳密度相近的情形);产值(适用于产品价值与碳排放大体成正比的情形);热量投入(适用于多产品共用同一热源的情形)。

3.4 第四步:计算产品最终隐含碳强度

这是CBAM核算的最终输出环节,也是企业在欧盟CBAM报告中需要申报的核心数据。

隐含碳的分项计算:

直接隐含碳 = 直接归因排放 + Σ(前体投入量 × 前体直接隐含碳强度)间接隐含碳 = 间接归因排放 + Σ(前体投入量 × 前体间接隐含碳强度)

式中,前体直接隐含碳强度和前体间接隐含碳强度均应从供应商处获取。对于简单商品,前体相关项为零。

单位产品碳强度的计算:

单位隐含碳 = 总隐含碳 ÷ 产品产量

最终得到的“单位隐含碳”以tCO₂e/吨为单位表示,这就是企业填入欧盟CBAM申报模板的核心数值。

分批生产的加权平均处理:

如果企业在同一报告期内分多个批次生产,应按各批次产量进行加权平均:

报告期单位隐含碳 = Σ(批次隐含碳 × 批次产量)÷ Σ批次产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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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合规要点——九条不可忽视的铁规

基于欧盟CBAM法规原文,以下列出九项企业在碳排放核算与申报过程中必须遵守的铁规:

铁规一:过渡期必须同时申报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

在2024至2025年的过渡期内,虽然CBAM尚未正式征收碳成本,但企业必须按要求提交包含直接排放和间接排放的季度报告。

只申报其中一类数据的报告将被视为不完整。

铁规二:复杂商品必须追溯前体碳,不得省略。

对于使用CBAM覆盖范围内原材料的复杂商品,前体碳追溯是强制性要求。

未进行前体追溯的企业,其产品隐含碳数据将被视为不完整,欧盟将要求补充数据或直接适用缺省值。

铁规三:优先使用实测数据,缺省值仅作为最后手段。

实测数据在准确性和合规性方面均优于缺省值。

2026年后缺省值大幅提高的趋势,进一步凸显了建立实测数据体系的重要性。

铁规四:电力排放应单独列报,绿电与绿证可抵扣。

间接排放(电力部分)应与直接排放分开计算和申报。

对于企业自用绿电、持有绿证的电力消费,对应的间接排放可申报为零,但需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铁规五:核算边界一旦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在首次确定碳排放核算边界后,应保持方法论的一致性。

如需调整边界、计算方法或分摊基准,必须在报告中明确说明变更原因,并提供充分的合理性论证。

铁规六:所有数据必须可追溯、可核查、有完整凭证支撑。

数据质量是CBAM合规的核心。企业的碳排放数据必须能够追溯到原始测量记录、采购凭证、能源台账等支撑文件。

缺乏凭证支撑的数据在欧盟核查中将不被认可。

铁规七:跨月跨批次生产应分段核算并加权平均。

对于连续性生产或存在明显生产波动的情况,企业应按月或按批次分段计算碳排放强度,并在报告期结束时按产量加权平均。

不得以单一产量数据代替加权计算。

铁规八:第三国已缴纳的碳价可抵扣CBAM成本。

如果企业在产品生产国已缴纳碳税或参与当地碳市场并实际支付碳成本,这部分已履行的碳义务可在CBAM申报中申请抵扣。

第一:并非所有第三国碳价都能抵扣

根据CBAM法规第9条,只有与EU ETS"等效"(equivalent)的碳定价机制才被认可。目前为止,欧盟委员会尚未认定中国的全国碳市场与EU ETS等效。

第二:抵扣范围有严格限定

只有与CBAM商品生产直接相关的碳成本才能抵扣

必须是"同一设施、同一排放"对应的碳价

抵扣金额有上限,不能超过EU ETS价格对应的碳成本

第三:中国企业实际抵扣空间有限

中国全国碳市场目前仅覆盖电力行业钢铁、铝、水泥,化肥等CBAM覆盖行业大多尚未纳入,即使部分企业有碳成本,其与EU ETS的等效性尚未被认可)。

保留相关缴费凭证和汇率证明是申请抵扣的必要条件。

铁规九:核算方法应优先与EU ETS规则对齐。

欧盟碳市场(EU ETS)的技术规范是CBAM的重要参照系。

企业在建立碳核算体系时,如能主动对标EU ETS规则,将有效降低后续核查风险和合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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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避坑指南——五个最常见的致命错误5.1 只算直接排放,忽略间接排放

许多企业在初次接触CBAM时,习惯性地只关注燃料燃烧和生产过程中的直接排放,却忽视了外购电力产生的间接排放。

在电力消费占比较高的制造业(如电解铝、电炉炼钢、数据中心配套制造等),间接排放往往占总排放的50%以上。

只报直接排放的企业,其申报数据将被视为严重不完整。

5.2 复杂商品不追溯前体碳

这是CBAM合规中最常见的致命错误之一。

生产钢铁制品、铝制品的下游企业往往认为“产品是我自己做的,碳排放应该只算我的工厂”。

然而,CBAM对复杂商品的要求是完整的“摇篮到大门”核算,前体碳追溯是强制义务。

未追溯前体碳的企业,将在2026年后被按缺省值的上限核算,碳成本可能是实际排放的两到三倍。

5.3 排放系数使用错误或使用过期数据

不同燃料、不同原料的排放系数差异巨大。即便是同一种燃料,不同来源的排放因子数据也可能存在显著差异。错误使用排放系数将导致核算结果系统性偏差。此外,IPCC等国际组织会定期更新排放因子数据库,企业应及时更新内部参数库,避免使用过时数据。

5.4 数据缺乏台账和凭证支撑

CBAM对数据质量的要求极为严格。企业计算出的碳排放数字必须能够追溯到原始记录:燃料和原材料的采购发票、能源消耗的计量台账、电力供应商提供的电费账单和排放因子证明、前体商品的供应商申报单……任何数据的缺失都将导致核查失败。

5.5 忽视绿电在降碳中的作用

绿电、绿证对应的间接排放可以申报为零,这是CBAM法规明确认可的成本最优降碳路径。许多企业误以为“绿电只是形象工程,对CBAM没用”,实际上绿电是降低间接排放最直接、最有效的手段。企业应尽快评估自建分布式光伏或签署绿电PPA的可行性,将绿电采购纳入碳减排战略的核心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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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决策速查问题一:我需要申报CBAM吗?

如果你的企业属于以下情况,则可能需要履行CBAM申报义务:

出口欧盟的商品属于CBAM覆盖范围(钢铁、铝、水泥、化肥、氢、电力及其下游产品);

商品价值超过欧盟设定的年度报告阈值;

在欧盟海关进口申报时被要求提供CBAM报告编号。

问题二:我的商品是简单商品还是复杂商品?

检查你的生产原料是否属于CBAM覆盖范围。

如果使用了粗钢、铝锭、氨、化肥等CBAM清单所列商品作为生产投入,则你的产品属于复杂商品,必须追溯前体碳。

问题三:数据不够实测标准怎么办?

首先,尽早建立计量和监测基础设施,实现关键排放数据的实测。

其次,向供应商提出前体碳数据申报要求,优先获取供应商提供的经核查数据。

最后,只有在前两者均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考虑使用缺省值——同时应评估向实测数据过渡的路线图。

问题四:如何开始建立CBAM合规体系?

建议按以下优先级推进:

第一步,梳理产品清单,确定哪些产品属于CBAM范围;

第二步,识别简单商品和复杂商品,建立前体追溯清单;

第三步,建立能源和原材料消耗的计量台账;

第四步,与供应商建立前体碳数据共享机制;

第五步,选择适用的计算方法,完成首次碳排放核算试算;

第六步,针对绿电降碳方案进行经济技术评估。

结语

CBAM的实质是碳成本的跨境传导。其核心理念是:

无论商品在何处生产,只要进入欧盟市场,都应承担与欧盟生产商同等的碳成本。

对于出口欧盟的中国企业而言,这既是挑战,也是机遇。

挑战在于:

企业必须建立完整的碳核算与报告体系,这需要投入大量资源。

机遇在于:

率先完成碳管理能力建设的企业,将在碳成本竞争中获得显著优势。

记住一个核心公式:

产品隐含碳 = 直接排放 + 间接排放 + 前体隐含碳

做到数据真实、边界清晰、凭证齐全、绿电优先,就是最稳健的CBAM应对策略。

附录:CBAM碳排放计算速查表

步骤

计算内容

核心公式

第一步

设施直接排放

燃料燃烧法:排放量=燃料量×低位发热量×排放系数×氧化率

过程排放法:排放量=原料投入量×排放系数×转换系数

第二步

设施间接排放

间接排放=外购电量×电力排放因子(绿电填0)

第三步

排放归因

直接归因=设施直接排放+输入热量-输出热量-自发电量

间接归因=生产过程耗电对应的排放

第四步

产品隐含碳

直接隐含碳=直接归因排放+Σ(前体量×前体直接碳)

间接隐含碳=间接归因排放+Σ(前体量×前体间接碳)

单位隐含碳=总隐含碳÷产品产量(tCO₂e/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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