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2月28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其中提到,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区内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多月、月度、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多月、月度交易应定期开市,也可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日(或工作日)连续开市。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
对直接参与市场交易的经营主体,不再人为规定分时电价水平和时段;对电网代理购电用户,根据现货市场价格水平合理确定峰谷时段划分和价格浮动比例。
售电公司、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的交易申报限额,应根据注册资产总额、履约担保额度、代理或聚合用户的历史用电水平等风险平抑能力条件确定。
区内绿电交易以双边协商方式,按年度、月度为周期组织开展,适时组织开展月内绿电交易,鼓励经营主体参与数年绿电交易,探索数年绿电交易常态化开市机制,经营主体在签订数年期协议时,应包含因国家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力情况的条款或建立协商调整机制。
虚拟电厂聚合分布式新能源参与绿电交易时,应提前与分布式新能源建立聚合服务关系,并在交易申报时将绿电申报电量全部关联至各分布式新能源项目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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