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获悉,近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咨询政策《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14号)》的答复文件。
咨询方提出,了解储能结算电价的政策时,发现储能按《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储能价格机制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5〕14号)》无法实现峰谷套利。 该政策中明确:独立储能电站放电时可作为发电企业参加省内电力市场交易。电力现货市场运行前,放电电量参照煤电政府授权合约价格机制执行,获得平均差价费用,全省执行尖峰电价期间,放电价格和平均差价费用参照分时电价机制(含尖峰电价机制)时段划分和浮动比例执行,其余时期不执行分时电价机制。 该政策显示:四川仅尖峰月的时候执行浮动比例结算,这样的话四川其他10个非尖峰月,储能没有分时电价,储能充放电没有价差,无法实现峰谷套利。希望政府可以参考其他省份的政策,出台储能充电和放电的结算价格机制,推动储能的发展。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答复明确,为支持储能发展,在现货市场运行前,我省明确了独立储能充电执行分时电价政策、放电执行政府授权合约机制、容量租赁等多项支持政策。下一步,我省将加快建立电力现货市场,拉大现货市场限价范围,促进储能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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