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静文
来源:吴静文笔记

在大多数情况下,售电公司给零售客户签的电价越高,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结算收入也越高。
但在广东有一种“反直觉”的情况:面对典型的谷电用户,售电公司并不怕把零售价签低,因为有“峰谷平衡机制”为其提供收入托底。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下面分步骤讲清楚。
机制是什么:把行政峰谷系数“穿透”到结算,并配套反向补偿/扣减
广东自2022年至2025年的市场化交易方案均设置“峰谷平衡机制”。
执行峰谷系数的售电公司(及对应电量)和批发用户,按照峰/谷系数对零售结算进行上浮/下浮;同时,在一个统一的“价格基础”上做反向扣减/补偿,以对冲峰谷价差的结构性影响。
价格基础,2025年度为“年度交易均价”y(0.3919元/千瓦时);此前年度为“市场参考价”(0.463元/千瓦时)。
广东(除深圳外)执行的行政峰谷系数为:峰/平/谷 = 1.7 : 1 : 0.38。也就是说:
零售平段价为 x 时,峰段按 1.7x 结算,谷段按 0.38x 结算。
同时对峰段“多结算的0.7倍”(1.7−1)按 y 进行扣减;对谷段“少结算的0.62倍”(1−0.38)按 y 进行补偿。
若没有该机制会怎样?售电公司会“挑客”,市场将扭曲
行政峰谷系数造成的峰谷价差约为 1.7/0.38 ≈ 4.5 倍。
但批发侧真实可获得的峰谷价差远小于此,约为 1.2 倍。
如果只在用户侧执行系数、不做平衡,售电公司会倾向“抢峰段用户”(因为零售侧峰价上浮多),而回避谷段用户(几乎不可能以接近 0.38x的价格采购到对应电量)。
结果可能出现峰段用户反而被低价争抢、谷段用户反而被高价冷落的市场“倒挂”。
算清楚账:峰谷平衡机制下的结算公式
设某用户当月用电量为 E(例如 E=100 千瓦时),零售侧平段电价为 x,年度交易均价为 y。忽略其他因素,售电公司的结算收益为:
全部是谷电的用户
每度电的零售结算收入为 0.38x;
“少结算”的 0.62 部分,按 y 获得补偿;
合计:每度电收入 = 0.38x + 0.62y。
因此,总收益 Z = E × (0.38x + 0.62y)。
全部是峰电的用户
每度电的零售结算收入为 1.7x;
“多结算”的 0.7 部分,按 y 被扣减;
合计:每度电收入 = 1.7x − 0.7y。
因此,总收益 Z = E × (1.7x − 0.7y)。
其中,y(年度交易均价)是相对客观、难以被单一用户或单一售电公司影响的参数。
由公式得到的价格策略含义
对谷电用户:
收入对 y 的权重为 0.62,高于对 x 的 0.38,说明结算结果对 y 更敏感、对 x 不那么敏感。
因为谷段本就要“少结算”0.62,机制会按 y 对这部分进行补偿。只要 x 低于 y,对售电公司影响并不大,反而“补偿项”会显著托底。
这并不意味着“谷电用户无脑签越低越好”,而是说在 x < y 的区间,收入下行受限、弹性较小。
对峰电用户:
收入对 x 的权重为 +1.7,对 y 的权重为 −0.7。若 x 不高于 y,就会出现“收入侧按低价上浮、扣减侧按高价扣”的双重挤压。
因此,峰电用户的签约价必须显著高于 y,售电公司才不会吃亏。
为什么广东需要、其他省普遍不需要?
广东把行政峰谷系数不仅作用在用户侧,也穿透到售电公司与批发用户侧;系数又高达约4.5倍,远超批发侧真实价差。
若无平衡机制,就会诱发前述的“挑峰弃谷”与价格倒挂。
多数省份(除广东外)通常只在用户侧执行峰谷系数,不穿透至售电公司/批发侧,因此不存在上述结构性错配,也不需要额外的平衡机制。
小结
1、峰谷平衡机制的本质,是用年度交易均价 y 对峰、谷“上浮/下浮”部分做反向扣减/补偿,尽量消除不同用电曲线给售电公司带来的价值偏差。
2、在该机制下:
谷电用户的签约价相对偏低,对售电公司影响有限,补偿项对收入有托底作用;
峰电用户若不签到高于 y 的价格,售电公司将承受明显的扣减压力。
3、机制的政策意图也与“鼓励谷段用电、抑制峰段用电”一致,帮助市场回归合理分工与价格信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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