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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四川发展改革委

四川绿电直连实施细则征求意见 明确适用范围与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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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12 月 9 日,四川发布《绿电直连发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并公开征集意见。细则明确适用范围为新增新能源项目,新增、存量负荷可按条件参与,要求项目自发自用比例达标,分阶段明确余电上网规则及建设管理要求,征集期至 12 月 15 日。


12月9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四川省有序推动绿电直连发展 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集时间为2025年12月09日 至 2025年12月15日。


适用范围: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绿电直连项目相关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绿电直连电源为新增的风电、太阳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新能源,不包括存量已并网的水电、风电、太阳能发电和生物质发电等电源以及已批复的统调统分电源。


新增负荷可配套建设直连新能源项目,存量负荷在已有燃煤燃气自备电厂足额清缴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前提下开展绿电直连,通过压减自备电厂出力,实现清洁能源替代。鼓励有降碳刚性需求的直接或间接出口外向型企业(主要指生产欧盟碳边境调节机制法案(CBAM)和新电池法等国际绿色贸易壁垒涉及的产品且有出口需求的企业)利用周边新能源资源探索开展存量负荷绿电直连。


绿电直连项目应结合用电负荷特性、规模,科学确定新能源电源、调节资源类型及规模。项目整体新能源年自发自用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60%,占总用电量的比例应不低于30%,并不断提高自发自用比例,2030年前不低于35%。


四川省电力现货市场未连续运行前,绿电直连项目不允许向公共电网反送电;电力现货市场连续运行后,可采取整体自发自用为主,余电上网为辅的模式。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余电上网电量占总可用发电量的比例按照“三州一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攀枝花市)原则上不超过10%,其他地区原则上不超过20%执行。其中,若绿电直连项目布局在电网送出受限断面内,受限时期内余电不上网(受限断面由电力调度主管部门确定并动态调整)。离网型绿电直连项目新能源与储能配置应满足负荷安全稳定用电需求。


建设实施管理。并网型绿电直连项目建设完工后,及时开展验收及并网接入相关工作。对已核准(备案)的绿电直连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算电融合类项目除外)所配置的新能源,从核准(备案)之日起2年内未按规定开工的,取消并收回所有配置的新能源资源;对于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算电融合类绿电直连项目,2年内未按规定开工的,取消并收回所有配置的新能源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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