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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新政:新能源配储上限设定50%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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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山东新政:新能源配储上限设定50%与30%山东省发布通知,要求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新增光伏、风电场站配储功率上限分别为装机功率的50%和30%。通知统筹存量与新增项目,落实配储考核,明确新建、增配流程,优化办理程序,支持源储联合运营,强化安全管理。存量场站须在2025年5月31日前履行配储责任,可选择配建或租赁储能。

8月27日,山 东 省 发 展 和 改 革 委 员 会、山东省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山东监管办公室、国 网 山 东 省 电 力 公 司印发《关于加快推动新能源场站配建储能高质量发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明确在运、纳规光伏和风电场站新增配储的,配建储能总功率上限分别暂定为其新能源项目装机(核准)功率的 50%和 30%,后续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通知》统筹存量项目与新增项目的管理,一方面落实存量项目配储容量考核要求;另一方面明确新建、增配储能的办理流程并优化办理程序,科学确定电力系统接入容量分配方式,统筹独立储能与配建储能协同发展,支持源储联合运营、充分发挥配建储能灵活调节能力,同时明确配储比例及建设时限,规范项目验收,强化配建储能运行及安全管理。

部分重点内容如下:

严格存量新能源场站配储情况考核。

2025 年 5 月 31日前投产(即全容量并网)的存量风电、光伏场站,须继续按照并网承诺履行配储责任,可自主选择配建储能、租赁独立储能容量或两者结合方式落实。新能源场站租赁储能容量的,须按要求在全省储能容量租赁服务平台登记备案。2027年开始,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公开披露新能源场站容量租赁备案信息,并推送至电网企业。对于未按承诺配储的新能源场站,电网企业公布名单,并在新能源弃电时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优先压降措施。

支持新能源场站与配建储能联合运营。

新能源场站与配建储能一体联合参与市场,电站出力计量口径为集中式风电或光伏场站发电功率出力叠加配建储能功率之和,按此口径响应自动发电控制系统(AGC)指令。

新能源与配建储能电站视作一体参与山东省电力并网运行管理实施细则,原则上日内、超短期功率预测准确率,以及发电计划、一次调频等均按照新能源电站发电单元功率与配建储能功率之和计算。

新能源场站应严格执行市场出清计划曲线,其出清计划上限为场站发电单元(不含配建储能)的额定容量,出清计划下限为 0。

明确新能源场站配储比例及建设时限要求。

在运、纳规光伏和风电场站新增配储的,配建储能总功率上限分别暂定为其新能源项目装机(核准)功率的 50%和 30%,后续根据实际动态调整。

在运场站新建、增配储能为锂离子电池成熟技术路线的,应于纳入清单后 1 年内建成并网;

为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或固态、半固态电池等新技术路线的,应于 18 个月内建成并网。

未按期建成并网配建储能,移出项目清单,后续在企业申报配建储能项目时予以从严把控。

加强配建储能项目运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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