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2060年实现碳中和还有12390天
热点关键词:
2026 1天前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

西北监管局征求省间电力互济交易规则意见

字体:
分享到:
扫一扫
摘要: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牵头编制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规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征集期为 2026 年 1 月 23 日至 2 月 22 日,反馈方式为指定邮箱提交。该规则旨在推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促进新能源消纳。



文件明确,互济交易是指在各省(区)内预平衡/市场预出清的基础上,存在买电需求的经营主体向有增发需求的经营主体购买电能量的省间交易。卖方包括火电、水电、新能源、独立储能、虚拟电厂,买方包括各省(区)电网企业、批发用户、独立储能、虚拟电厂、火电、配套新能源。

互济交易买电经营主体互济交易电费包含送出省(区)外送输电价格,以及西北省间输电价格、省间输电损耗产生的省间输电费(初期,独立储能暂不收取)。其中,配套控制区与所在省(区)成交时外送输电价格为零。

互济交易综合考虑输电价格、线损与输电断面限额等约束条件,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优化目标,分两次顺序开展,出清方法如下:(一)第一次出清:各省(区)电网企业、批发用户、独立储能、配套电源作为买方与各卖方开展集中优化出清。出清后仍有增发需求的新能源、火电可继续作为卖方与具备下调能力的火电、虚拟电厂开展集中优化出清。(二)第二次出清:按照“自主自愿、保供优先”的原则,先组织申报单边交易意愿的省(区)电网企业、批发用户、独立储能、配套电源的剩余买电需求按“报量不报价”模式,与卖方剩余卖电量价开展集中优化出清;再组织申报单边交易意愿的新能源、火电的剩余增发需求按“报量不报价”模式,与买方剩余买电量价开展集中优化出清。第三十二条 当经营主体报价相同时,新能源卖电报价享有同等条件下的优先出清权。第二次出清时,自愿参与单边交易的买方、卖方分别按照剩余买电报价由高到低、剩余卖电报价由低到高排序参与出清。其余情况下各经营主体按照有效容量比例出清。

互济交易出清价格依据阻塞情况进行分区,同一分区不跨省或控制区。卖方出清价格为分区边际价格,即分区内卖方主体最后 1MW 有效卖电报价。买方出清价格为购入各卖方分区出清价格叠加送出省(区)外送输电价格、西北省间输电价格及省间输电线损的加权均价。若卖方为“报量不报价”,则作为价格接受方,即:买方出清价格为分区边际价格,即分区内买方主体最后1MW有效买电报价。卖方出清价格为送至各买方分区出清价格扣减西北省间输电价格及省间输电线损、卖方所在省(区)外送输电价格后的加权均价,卖方出清价格不低于零

详情如下: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关于公开征求《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及二十届历次全会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西北区域电力余缺互济和资源大范围优化配置作用,促进西北地区新能源消纳,有力保障西北电网稳定可靠供电,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电力市场体系的指导意见》《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等政策文件要求,西北能源监管局会同甘肃能源监管办、新疆能源监管办组织有关单位共同编制了《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并初步征求了各有关单位意见建议。现对修改完善后的《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6年1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如有反馈意见,请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发至xbjscjy@163.com。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

西北区域省间电力互济交易运营规则(试行)(征求意见稿).pdf


商务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