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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江西电力中长期市场细则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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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江西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明确电力中长期交易分数年、年度、月度(多月)、月内等不同周期,并规定交易标的物及开市方式。虚拟电厂以聚合控制单元为最小单位参与交易,负荷类参照售电公司,发电类参照新能源场站,混合类可同时聚合资源。

1月26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文件提出,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数年、年度、月度(多月)、月内等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数年、年度、月度(多月)交易应定期开市,可探索连续开市;月内交易原则上按工作日连续开市。

原则上,数年交易以1年以上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年度交易以次年年度内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多月交易以年内剩余月份的电量或特定月份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度交易以次月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月内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交易分时电量、电价应通过约定或竞争形成。

虚拟电厂以聚合控制单元为最小单位作为交易单元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单个控制单元所聚合资源应位于同一电力现货市场出清节点。其中:负荷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具备调节能力的电力用户,参照售电公司参与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发电类虚拟电厂主要聚合接入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下的分布式新能源、储能,参照新能源场站参与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混合类虚拟电厂可同时聚合具备调节能力的电力用户和接入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下的分布式新能源、储能,初期为便于操作,混合类虚拟电厂区分发电类资源和负荷类资源分别聚合形成控制单元,可以自主选择作为用电侧或发电侧经营主体身份参与电力中长期批发市场交易,同一交易序列和同一交易时段只能选择一种身份参与交易。

智能微电网经营主体参照批发电力用户参与电力中长期交易。

省内交易价格限制。双边协商交易原则上不进行限价;省内月内交易各时段交易价格上限与省内电力现货市场交易价格上限保持一致,下限为0元/千瓦时。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江西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江西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维护江西电力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根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能源规〔2025〕1656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江西省能源局组织编制了《江西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于2026年2月26日前发送至schzj@nea.gov.cn,并请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江西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6年1月26日

附件-江西省电力中长期市场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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