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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双碳战略联盟

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发布,推动绿色低碳转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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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于3月26日正式发布,共八章三十八条,旨在系统固化衢州碳账户改革经验,推动碳账户管理法治化与数字化融合。条例明确碳账户的总体定位,涵盖区域、单位、项目、个人四类碳账户,并专设碳账户金融章节。其立法目的在于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绿色转型,为碳账户管理提供基础制度支撑,规范

《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正式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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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6日下午,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衢州市碳账户建设和应用条例》新闻发布会。市人大常委会党组成员、副主任杨思骏,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法工委主任张群英,市司法局党委书记、局长江建新,市发改委党委书记、主任郑建忠,市人行党委书记、行长何起东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碳账户条例的主要内容

碳账户条例共八章三十八条,系统固化了衢州碳账户改革经验成果,详细规定了区域、单位、项目、个人四类碳账户,并专设碳账户金融章节,其制定标志着我市碳账户管理迈入“法治化+数字化”融合新阶段。主要内容包括:

(一)聚焦绿色低碳转型,明确碳账户总体定位。碳账户条例第一章围绕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对象、工作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职责、数据采集、归集、使用和核算、数据安全和质量、宣传推广等进行规定,为碳账户管理提供基础制度支撑。一是明确立法目的,提出“加强碳达峰碳中和基础能力建设,发挥碳账户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中的作用”的目标任务。二是重点规定碳账户定义,明确本条例所称碳账户是指依法归集能源消费、生产过程碳排放、绿色低碳行为等数据,并依据相关标准动态核算碳排放总量、碳排放强度、碳减排量的数据空间。三是确定工作原则,规定碳账户建设和应用工作应当遵循政府推动、社会参与、信息共享、强化应用、安全规范的原则。四是厘清职责分工,确定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的职责。五是强化数据保障,对数据的采集、归集、使用、核算、数据安全和质量等作出具体规定。

(二)科学设置区域碳账户,动态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碳账户条例第二章对区域碳账户管理作出专项规定,内容涵盖区域碳账户设立、供能单位和企业数据归集、部门数据报送以及区域碳账户应用等。一是规范区域碳账户架构,明确本市设立以市本级和县(市)行政区划为独立核算单元的区域碳账户,其中市本级碳账户核算范围包括柯城区、衢江区、智造新城、智慧新城。二是明确区域碳账户数据归集要求,规定供电、供气、供热、供油等供能单位、用煤单位、工业生产过程碳排放企业应当依法向区域碳账户归集数据,并对数据报送的时间、内容予以规范。此外,还规定了碳排放预算管理、资源要素配置应用内容。

(三)分类设置单位碳账户,精准掌握能源利用状况和消费数据。碳账户条例第三章聚焦单位碳账户,构建起“账户设立-数据归集-多元应用”的完整制度链条,实现对各类单位的精细化碳管理。一是明确单位碳账户设立主体,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应当设立单位碳账户。二是明确工业企业碳账户数据归集要求,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依法按月提供能源利用状况;供电、供气、供热等供能单位依法按月提供通过隐私保护计算的前项规定企业的能源消费数据。三是强化能源计量基础支撑,明确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五千吨标准煤以上的新设立工业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在线传输功能的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同时,鼓励、支持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不满五千吨标准煤的新设立工业企业和已设立单位碳账户的存量工业企业配备具有在线传输功能的三级能源计量器具,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激励政策。此外,还分别对行业碳管控、企业碳管理、节能减碳降本、产品碳足迹、林业碳汇应用作出规定,丰富了单位碳账户的应用场景。

(四)重点设置项目碳账户,全流程监测碳排放总量和强度。碳账户条例第四章围绕项目碳账户作出系统规范,构建起“设立-归集-应用-销户”的闭环管理机制。一是明确项目碳账户设立主体,规定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生态环境部门为年设计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或者年设计煤炭消费量一千吨以上的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立项目碳账户。同时对项目碳账户的销户流程作出规定,形成了全流程管理。二是明确项目碳账户数据归集要求,规定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节能审查后、试生产阶段、建成投产后三个阶段依法报送数据的要求。三是开展在线监测,规定项目投入生产、运行后,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依托项目碳账户实施在线监测,并对是否符合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意见进行审核,未通过审核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改造。

(五)推广使用个人碳账户,健全碳普惠激励机制。碳账户条例第五章围绕个人碳账户设立、数据调取、核算、评价、以及个人碳账户应用等作出规定。一是明确个人碳账户设立,规定市生态环境、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托碳账户平台建设个人碳账户系统,本市居民可以依托该系统设立个人碳账户。二是规范碳积分计算方式,明确个人碳账户依据碳普惠方法学对调取的个人绿色低碳行为数据进行自动核算、分级评价,计算碳积分。三是完善个人碳账户激励机制,拓展碳积分应用场景,并要求商务、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制定相关激励政策。

(六)固化碳账户金融做法,拓展多元化的金融服务。碳账户条例第六章从金融资源保障、绿色金融评估和评价、激励约束机制等,推动碳账户与绿色金融融合发展。一是强化金融资源保障,规定金融机构应当为碳账户金融业务提供金融资源保障,支持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开展基于单位碳账户、项目碳账户和个人碳账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加大碳账户贷款投放,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融资成本。二是推动绿色金融评估和评价,支持中国人民银行驻衢机构、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驻衢机构将金融机构开展碳账户金融业务情况纳入绿色金融评估和评价工作,引导金融机构提升绿色金融绩效。三是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引导、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健全绿色金融业务激励约束机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碳账户贷款中的不良贷款容忍度。

此外,还对供能、用能、项目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数据,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数据的行为设置了法律责任。

这部《条例》的创新点和特色内容有哪些?

一是构建特色碳账户体系。此次《条例》打破常规立法体例,按惯例要按照碳账户的设立、建设、应用来谋篇布局,而这次我们聚焦碳账户主体,打造“区域、单位、项目、个人”四类碳账户,其中区域碳账户用于核算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单位碳账户用于精准掌握能源利用状况和消费数据,项目碳账户用于全流程监测碳排放情况,个人碳账户用于引导全民实现绿色低碳生活。四类碳账户协同发力,形成覆盖全域、分类精准、功能互补的碳账户治理新格局。

二是确保数据真实、可靠、有用。碳账户高质量运行的关键在于其数据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条例》全文共十四条三十一处对数据进行了规定。保障数据安全。为打消碳账户主体对于报送数据泄露的顾虑,规定碳账户数据的采集、归集、使用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同时,为确保碳账户数据的真实性,《条例》要求推进新型传输网络、算力、区块链等碳账户基础设施建设,强化数据质量核查与追溯。规范数据报送要求。比如,《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市统计、税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定期提供区域碳账户建设所需的全市及各县(市、区)生产总值、行业增加值和税收汇总数据;第十四条规定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工业企业应当依法按月向工业企业碳账户提供能源利用情况;第十六条规定在依法取得授权后,市发改、交通、住建等相关领域碳账户建设部门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公共服务运营单位和企业归集数据,数源单位应当予以配合。合理设置法律责任。为确保碳账户数据的真实完整,《条例》还对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的用能单位、项目建设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数据,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数据等违法情形设置了法律责任。

三是丰富各类碳账户运用场景。在立法过程中,我们不仅考虑了碳账户“怎么建、如何管”的问题,还重点解决了碳账户“怎样用”的问题。为此《条例》共有九个条文对碳账户应用场景进行了详细规定。比如:在单位碳账户应用上,明确发改、交通运输、农业农村等部门依托单位碳账户推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交通运输减碳降本、重要农产品低碳生产技术集成与应用;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依托单位碳账户开展产品碳足迹因子研究,建立供应链数据协同机制;市林业、生态环境部门会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推动林业碳汇认购纳入生态损害赔偿,促进生态环境修复。在个人碳账户应用上,围绕居民日常高频参与的碳减排场景,从商品服务优惠、出行服务减免、商品服务兑换三个维度切入,建立各种激励机制,推动绿色低碳理念从“政策要求”转化为“自觉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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