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新疆能源监管办
新疆能源监管办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从事发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信息包括:上网电价及生产经营情况:包括电价执行和电费结算、容量电价执行及考核、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机制电价执行等情况;资产、负债、利润、成本、企业财务报表等情况发电量、上网电量、平均利用小时数、厂用电率、设备运行、来水、水库蓄能、供热、储能充放电等情况;新能源专项指标(光伏/风电组件效率、实际发电小时数、储能配套及充放电利用率)储能企业专项指标(储能类型、充放电响应时间、调峰辅助服务参与情况)。电力市场交易情况:包括参与中长期电力市场、现货电力市场、辅助服务市场、区域电力市场等情况;交易合同执行、绿电和绿证交易情况;关联售电公司参与市场、跨省跨区送电等情况等。
从事输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信息包括:执行输电电价等情况:包括输配电价执行标准、售电价格以及输配电价执行、跨省和跨区送受电价格执行、代理购电价格信息、新建平价新能源差额电费分摊等情况。输电成本构成及其变动情况:包括输电成本构成、与输电业务相关的折旧费用、运行维护费用、输电费用收取、输电价格和输电线损执行、输电损耗收益分配、跨省跨区输电工程价差资金分配使用、有关成本费用变动等情况。电费结算情况:包括与发电企业、电力用户电费结算合规性、准确性、及时性等情况;有关电费分摊、清算、承兑汇票收取和支付、政府性基金及其附加收取情况;容量电费机制电价结算、跨省跨区送受电结算、可再生能源补贴发放、代理购电用户有关等情况;损益分摊等代理购电有关情况等。
从事供电业务的企业应当报送信息包括:执行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的情况:包括供电服务区域内配电电价、销售电价目录及执行、供电服务区域内居民、农业等用户电价政策执行情况;供电服务区域内特殊电价政策执行、分行业销售电量和电价情况;基金及附加费用收取、本经营区及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的监测统计信息情况等。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新疆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实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新疆电力市场秩序,保障新疆电力市场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依据《电力企业信息报送规定》,结合新疆电力市场实际,新疆能源监管办制定了《新疆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有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提出宝贵意见建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传真至0991-3631288,或通过电子邮箱发至wangxl@nea.gov.cn。
感谢您的参与与支持!
国家能源局新疆监管办公室
2026年1月30日
《新疆电力企业信息报送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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