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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焦作市人民政府

焦作出台支持新能源电池发展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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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焦作市发布政策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涵盖锂、钠、固态等电池类型。对新建全流程生产项目,按不超过设备投资10%给予资金支持。政策推动绿电直供和市场化交易,鼓励企业自建新能源发电项目以降低成本。同时,支持企业与源网荷储、新能源汽车等领域企业对接,促进产业链上下游合作,拓展市场。

2026年2月28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发布《焦作市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支持范围包括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氢燃料电池、核电池等新能源电池制造企业。

其中提到,对产业链上重点企业新建新能源电池全流程生产制造项目,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项目生产性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

统筹全市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资源,推动绿电直供、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直接供应模式,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方式获取绿色电力,并根据项目建设与用能实际统筹安排绿电指标。鼓励企业通过自主投资、合作开发等方式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提升绿色电力供给能力,有效降低用电成本。

围绕新能源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与源网荷储项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储能系统集成厂商等潜在用户开展技术交流和产品推介活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精准匹配。

原文如下: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焦作市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焦作市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6年2月13日

焦作市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为抢抓新能源电池产业快速发展的战略机遇,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培育壮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前瞻布局未来产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25〕38号)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本政策支持范围包括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氢燃料电池、核电池等新能源电池制造企业。

第二条  加强资金支持。鼓励县(市、区)推动特色产业集群化发展,对产业链上重点企业新建新能源电池全流程生产制造项目,按照规定分阶段给予不超过项目生产性设备及安装工程投资额10%的资金支持。

第三条  加强项目支持。支持第三方或园区按照行业生产工艺需求建设标准化厂房,企业可采取长期租赁或先租后让等方式灵活获得土地、厂房使用权及产权。

第四条  加强金融支持。发挥政府产业引导基金作用,设立高端装备智造产业基金,支持新能源电池产业项目建设。对企业用于项目建设的贷款,支持银行机构提供个性化金融服务并设立信贷审批绿色通道。

第五条  加强用能保障。统筹全市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资源,推动绿电直供、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直接供应模式,支持企业通过市场化交易等方式获取绿色电力,并根据项目建设与用能实际统筹安排绿电指标。鼓励企业通过自主投资、合作开发等方式建设新能源发电项目,提升绿色电力供给能力,有效降低用电成本。鼓励城镇燃气企业根据用户用气规模,对用气企业施行分档优惠等方式,降低用气成本。

第六条  加强人才保障。对新能源电池企业全职引进或新当选的国家“两院”院士、中原学者分别给予其个人奖励补贴500万元、200万元。对新入选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人才,分别给予其个人奖励补贴50万元、20万元。

第七条  加强配套服务。强化水、电、气、路、网等项目外部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对重大项目落地涉及的用地、规划、环评、能评、施工许可等审批服务事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建设工作机制协调服务范围。

第八条  加强市场推广。围绕新能源产业发展需求,积极帮助企业拓展市场,支持企业与源网荷储项目、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储能系统集成厂商等潜在用户开展技术交流和产品推介活动,促进产业链上下游精准匹配。

第九条  本政策支持资金按照“谁受益,谁负担”和“财权与事权相匹配”原则,县域由县(市)负担;城区由市、区共同分担,市级承担资金由市财政下达至区财政统筹。与其他政策有重叠的,按照从优、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第十条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实施期限将根据经济形势和产业发展情况动态调整。国家、省、市新出台有关规定的,按照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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