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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01/03

来源:浙江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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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对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确定继续有效 112 件、拟修改 38 件、废止和失效 58 件等情况,通知自 2025 年 1 月 31 日起实施。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省发展改革委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经委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112件、拟修改38件、废止和失效58件。另有149件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具体价费标准文件,后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行动态管理,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其中拟修改的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涉及: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电源项目前期工作的实施意见、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明确企业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非居民电力用户表前器材费用分担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风力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明确城市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水电气价格政策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居民生活用电阶梯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太阳能光伏发电上网电价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民政厅 浙江省电力 工业局关于我省居民阶梯电价“两保户” 免费用电有关事项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垃圾焚烧发电价格政策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 环境保护部《燃煤发电机组环保电价及环保设施运行监管法》的通知、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完善小水电上网电价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

废止和失效的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中涉及: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发改价格〔2019〕198号)、关于切实加强我省电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通知(浙发改基综〔2005〕1076号)、省发展改革委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省售电公司信用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2〕298号)、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2023年修订版)》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3〕312号)、省发展改革委 浙江能源监管办 省能源局 关于印发《浙江省电力零售市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发改能源〔2023〕313号)、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计划与经济委员会 浙江省电力工业局关于5000千瓦以上燃油电厂及抽水蓄能电站上网电价的通知(浙价工〔2000〕204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转让及替代发电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7〕32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关停小火电机组发电量指标替代发电实行市场竞价等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商〔2008〕176号)、浙江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资〔2014〕20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简化光伏发电上网电价审核程序的通知(浙价资〔2015〕12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我省天然气发电机组试行两部制电价的通知(浙价资〔2015〕135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合理调整电价结构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107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浙江省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7〕122号)、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浙价资〔2018〕142号)。

详情如下: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机关建设,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省发展改革委对2023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了全面清理。经委第37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继续有效112件、拟修改38件、废止和失效58件。另有149件原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具体价费标准文件,后续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进行动态管理,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

本通知自2025年1月31日起实施。在通知实施前已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方针政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自不符合当时起自动失效。

附件:1.继续有效的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拟修改的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和失效的省发展改革委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4.不再作为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省发展改革委具体价费标准文件目录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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