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林业碳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牢固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加快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推动秀山县林业碳票的发行和交易,提升林业碳汇市场价值;同时进一步发挥林业碳汇在应对气候变化中的重要作用,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充分发挥秀山县自然生态系统碳汇潜力,结合国家“双碳”战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方案》等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秀山县行政区域内林业碳票的制发、交易、抵消、质押、注销、监督和管理,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林业碳票,是指依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碳票项目方法学》开发的林业碳汇产品,单位为吨二氧化碳当量(t CO2e)。
第三条林业碳票的开发及交易应当遵循依法、自愿、公开、诚信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多元化格局,以科学严谨、规范有序的方式稳步推进。
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县范围内林业碳票的制发、登记、注销及综合协调等工作;
县发改部门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碳票的交易管理工作;
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记载碳减排量的备案、签发、抵消等工作;
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林业碳票所涉及《林权证》或林权《不动产权》等权属证明文件的审核工作;
县金融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指导林业碳票的抵押、质押、融资、保险等工作;
县司法部门配合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碳票+生态司法”工作。
第二章 项目开发条件
第四条 秀山县林业碳票项目应依据《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林业碳票项目方法学》进行开发,要求具备真实性、唯一性。
项目开发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权属清晰的土地,将林业生态建设过程中实施增汇行为所产生的碳减排量,经第三方机构编制监测核算报告、专家审查、林业主管部门审定、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签发。
第五条 项目业主应为独立法人单位或自然人,依据本办法开发秀山县林业碳票,已实行分山分林到户的林木所有权人,可以自愿联合或依托集体经济组织、国有林业单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
第六条 已备案签发或拟策划申报国家温室气体自愿减排(CCER)、核证碳标准(VCS)等林业碳汇项目的,不得依据本办法重复申请制发林业碳票;拟在监测期内规划采伐的林地、林木不得申请制发林业碳票,但以森林经营为目的的抚育采伐不受此限;申请制发林业碳票的林地、林木,不影响该所有权人或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碳票申请与制发
第七条 项目业主申请制发林业碳票,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林业碳票制发登记申请表;
2.项目业主的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自然人身份证;
3.项目涉及林地、林木的权属证明文件;
4.经批复的项目设计方案;
5.项目减排量核算报告;
6.碳汇收益分配协议;
7.项目业主对项目唯一性,以及所提供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的承诺书。
秀山县林业碳票申领材料和信息不得弄虚作假,否则取消申报资格。
第八条 秀山县林业碳票申领流程如下:
申报项目:项目业主单位编制项目申报文件,申报文件应包括项目信息、项目合规性、碳汇量监测核算等内容。
审核项目:项目业主单位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要求向县林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县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材料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工作可自行开展,也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审核通过后由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签发碳减排量。
制发林业碳票:项目业主持审核通过后的申报文件、备案签发的碳减排量证书以及其他应当提交的资料至县林业主管部门申领秀山县林业碳票。
第九条 林业碳票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票面样式设计、印刷,林业碳票制发、登记不收取费用。林业碳票票面记载内容应包含:
1.林业碳票编号;
2.持有人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属于共有的须注明持有比例;
3.项目地点、项目面积;
4.核算期、核算期减排量;
5.其他应当记载的信息。
第十条 项目业主按照林业碳票申领工作流程制发林业碳票后,如遇下列情况,可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补发或变更:
林业碳票遗失、损毁的,原持有人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挂失并公告后,可申请补发;
林业碳票权利人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的,或共有性质发生变更的,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不涉及资产转移的其他变更情形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林业碳票因买卖、赠与、继承,公司合并、分立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生效的司法判决或者裁定导致的所有权转移,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导致的所有权转移的情形,应当及时申请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第四章 碳票的应用
第十一条 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自愿参与减排的旅游景区(景点)或个人按年度购买林业碳票,以抵消相应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二条 鼓励在秀山县域举办的会议、论坛、展览、赛事、演出等大中型活动,优先通过购买林业碳票的方式抵消碳排放量,实现碳中和。
第十三条 鼓励相关碳服务机构采取保底收购、溢价分成的办法收储林业碳票。
第十四条 行政机关处以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补植复绿及其他生态修复处罚的涉林案件,鼓励司法部门配合林业主管部门引导责任主体通过认购林业碳汇替代履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碳票交易及注销
第十五条 林业碳票交易市场的交易产品为碳票载明的碳减排量。秀山县林业碳票进入秀山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单向竞价或者其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交易方式进行流转。碳票用于抵押、质押等贷款行为期间不得进行转让。
第十六条 林业碳票流转以制发的纸质碳票作为实物依据,鼓励采取电子化资金交易的流转模式进行,碳票发生流转后,转让方应当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业碳票变更登记,受让方可以根据需要向县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林业碳票。
第十七条 秀山县林业碳票用于抵消相应碳排放量的,由碳票持有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减排量抵消申请,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林业碳票对应的碳排放量予以抵消,开具抵消凭证,并在林业碳票上作相应标记。碳票上的减排量使用完后,县林业主管部门将予以注销,不再参与市场流通。
第六章 碳票绿色金融
第十八条 鼓励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抵押、质押、碳债券、碳基金等绿色金融产品,参与林业碳票的存储、交易、融资等行为。
第十九条 鼓励保险机构积极开发碳资产类的保险、再保险业务,支持林业碳票事业健康发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可对林业碳票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如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主管部门举报,主管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及时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可现场检查,或查阅、复制有关文件和资料,通过查询、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对林业碳票项目涉及的林地、林木及其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依照本办法制发的林业碳票,不代表具备国家发改委《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核证碳减排量的同等权益。
第二十三条 县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实时关注国家和自治区碳汇政策变化情况,及时公布林业碳票持有、流转、结算等相关信息。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唯一性,是指项目未参与其他温室气体减排交易机制,不存在项目重复认定或者减排量重复计算的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本办法由秀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如与国家、重庆市出台政策、文件不一致,按国家、重庆市政策文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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