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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1天前

宝音太

来源:内蒙古华电电力销售有限公司

政策交织下内蒙古储能市场盈利逻辑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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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国能源结构转型推动电力系统对调节性资源需求提升,国家与内蒙古地方政策共同引导储能价值从“电量”向“容量”转移。内蒙古通过“114号文”与“656号文”构建“保底工资+绩效奖金+市场套利”的多维收益模型,为储能市场提供政策支持。其中,“114号文”设定国家容量电价,而“656号文”提出0.28元/kWh放电


一、政策演变宏观逻辑

中国能源结构的系统性变革已进入深水区。随着新能源装机渗透率的持续攀升,电力系统对调节性资源的需求已从单纯的“电量平滑”上升至“系统可靠性支撑”的高度。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完善发电侧容量电价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26〕114号,以下简称“114号文”)不仅是一项价格政策,更是中国新型电力市场价值锚点从“电量”向“容量”转移的里程碑。

_内蒙古储备前三的资源_储能的盈利模式

内蒙古自治区作为全国新能源外送基地与装机大省,其储能市场的政策导向具有极强的全国风向标意义。早在114号文发布前,内蒙古自治区能源局便通过《关于规范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能源电力字〔2025〕656号,以下简称“656号文”)对2026年的市场规则进行了量化设定。这两项政策的交织,构成了内蒙古储能市场目前复杂的盈利底层逻辑。从行业发展的深度视角看,这种政策组合实质上构建了一个“保底工资(国家容量电价)+绩效奖金(地方放电补偿)+市场套利(现货交易)”的多维收益模型。

内蒙古储备前三的资源_储能的盈利模式_

二、2026年0.28元/kWh放电量补偿的存续性

针对行业普遍关注的2026年0.28元/kWh放电量补偿在114号文出台后的存续性问题,目前暂无官方政策说明取消。现阶段反而与国家容量电价形成了有机叠加。内蒙古能源局发布的656号文明确规定,2026年度独立新型储能电站向公用电网放电量的补偿标准为0.28元/kWh。尽管对比2025年的0.35元/kWh标准下调了20%,但这属于政策预设的动态调整范畴,旨在反映储能系统度电成本的下降及技术路线的成熟。

储能的盈利模式__内蒙古储备前三的资源

内蒙古放电补偿政策的核心优势在于其“标准一年一定、投产年份锁定十年”的锁定机制。这种机制为项目提供了极强的生命周期财务确定性。只要项目能够被纳入“内蒙古自治区独立新型储能建设项目清单”,其享受的补偿金额便在投产当年被锁定。

但这种“长期福利”的获取伴随着极其严厉的合规性要求。656号文规定,清单内项目在建设期内及建成后2年内,严禁通过代持、隐性股东或交叉持股等方式改变股东持股比例,亦不得以任何方式实质性变更投资主体。一旦发生此类违规行为,项目将被立即移出清单。

三、地方与国家政策的兼容性分析

从政策架构上看,114号文与内蒙古本地的656号文并非互斥关系,而是在价值认定上实现了精细的分层叠加。114号文衡量的是储能作为电力系统调节资源的“容量价值”与“可靠性价值”,即在系统尖峰负荷或电网事故时能够“顶得上”的能力。而内蒙古本地的放电补偿则侧重于“运行价值”,旨在通过电量维度奖励对系统实际调峰做出贡献的项目。

内蒙古储备前三的资源_储能的盈利模式_

1.若内蒙本地的补贴政策未取消

在两项政策的兼容叠加下2026年后投产的内蒙古独立储能电站将进入一个收益结构多元化的新纪元。

国家容量电价(基础收益):参照当地煤电容量电价标准(蒙西约为165元/千瓦·年)按折算比例计发,提供类似基础设施的“保底工资”,旨在保障项目的固定成本回收。

地方放电补偿(运营奖金):依据656号文,按实际向公网放电量获取0.28元/kWh补贴,激励电站“多放电、优放电”。

电力现货价差(交易溢价):利用蒙西/蒙东电网频繁出现的负电价或高价时段进行峰谷套利。

辅助服务收益(增值业务):通过参与调频、备用等辅助服务市场获取额外补偿,在优质项目中,该项收益占比目标可达4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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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若内蒙本地的补贴政策取消

114号文也带来了一个显著的成本陷阱,储能电站在充电时被正式视作工商业用户,需缴纳输配电费及系统运行费。以蒙西100MW/400MWh独立储能项目为例,在35kV单一制标准下(约0.1139元/kWh),年充电量产生的输配电费支出可接近2000万元。虽然放电后可申请退还,但这会造成沉重的资金占用成本,对电站的现金流管理提出了极高要求充放电效率不再仅是技术指标,而是直接转化为财务损失。由于充电电量高于放电电量,中间约13%的能量损耗(以87%效率计)所对应的输配电费与购电成本将无法收回,直接吞噬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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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现阶段充放1.5次限制对收益的冲击

内蒙古656号文中“原则上日内全容量充电次数不得超过1.5次”的规定,是目前内蒙古储能市场中约束性最强的运行条款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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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平衡与补贴上限:放电补偿资金池并非无限,1.5次的限制实质上为地方财政支出设定了“安全边际”。它防止了电站通过高频次的无效充放电来过度套取放电补偿资金。

电池寿命的行政化保护:强制性的调用频次限制客观上减缓了电化学电池的物理衰减。在长达十年的补偿锁定内,这种限制有助于确保资产在补贴期末仍具备基本的调节能力。

系统调度优先权:政策要求“新能源消纳困难时段不得放电、电网供电紧张时段不得充电”。这意味着电网调度机构对储能拥有绝对的控制权。1.5次的次数配额更像是一种“受控调节”,而非单纯的市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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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货套利上限的封堵:在电力现货市场出现剧烈波动(如一日内多次出现极高价与极低价)的时段,储能本可通过多次充放电实现超额利润。1.5次的“硬性天花板”封堵了这种通过操作频次堆高利润的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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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能的盈利模式__内蒙古储备前三的资源

补偿总量的约束:放电量补偿收入=放电电量×0.28元/kWh。在1.5次全容量充放的限制下,100MW/400MWh项目的每日补偿电量上限被锁定在600MWh(扣除效率损耗后更低)。这使得补偿收入在营收结构中的占比存在一个无法突破的固定值。

曲线校核与合规风险:电网企业会逐日对申报的充放电曲线进行校核。一旦被判定为违反调度指令或擅自增加充放次数,项目可能面临容量电费扣减乃至取消清单资格的严厉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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