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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11/24

来源: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助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 西藏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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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2025 年 11 月 21 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至 12 月 21 日。细则明确电能量交易含年度、月度等多周期品种,采用集中与双边协商两种交易方式,市场化成交价格自主形成,暂以 “价差模式” 结算,将规范西藏电力市场运营,助力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


11月21日,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请示。文件明确,市场交易品种、方式与价格。


电能量交易一般包括优先发电计划、市场化交易等。优先发电计划对应的电力中长期合同应按照西藏自治区主管部门规定,明确合同要素及责任落实主体,相应合同执行和结算均须遵守本细则。


根据交易标的物执行周期不同,电力中长期交易包括年度、月度(多月)、月内等针对不同交割周期的电能量交易。


年度电能量交易以次年年度内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并分解到年内各月。月度(多月)电能量交易以次月、次月至当年年底内(含特定月份)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


月内电能量交易以月内剩余天数的电量或者特定天数的电量作为交易标的物。


电力中长期市场的交易方式包括集中交易和双边协商交易两种。


除计划电量执行政府确定的价格外,电力中长期交易的成交价格应当由经营主体通过双边协商、集中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形成,第三方不得干预。


因电网安全约束必须开启的机组,约束上电量超出其合同电量的部分(含优先发电合同、市场交易合同),纳入偏差电量结算。加强对必开机组组合和约束上电量的监管,保障公开、公平、公正。


在自治区输配电价政策出台及配套政策执行前,以自治区现行电价政策为基础,采用“价差模式”,以“市场交易价差”为标的开展区内市场化交易。各经营主体市场化


结算电价按如下方式计算:


发电企业市场化上网电价=发电企业核定上网电价+市场交易价差


电力用户市场化结算电价=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市场交易价差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意见的请示


为加快全国统一电力市场建设,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西藏电力市场建设运营,维护西藏电力市场秩序和经营主体合法权益,依据《电力市场运行基本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0号)等文件精神,我局会同自治区能源局组织编制了《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现予公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宝贵意见,于2025年12月21日前发送至schzj@nea.gov.cn,并请注明单位、姓名及联系方式。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国家能源局华中监管局


2025年11月21日


附件1:西藏自治区电力中长期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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