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国网新能源云发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第三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转付情况的公告》。公告明确,2025年9月,财政部下达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923662万元,其中:风力发电413038万元,太阳能发电431783万元,生物质能发电78841万元。
据悉,今年以来,国家电网已先后转付3次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金额近740亿元。
8月,国家电网转付财政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4618314万元。其中:风力发电2065191万元,太阳能发电2158916万元,生物质能发电394207万元。
9月,国家电网转付财政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1847324万元。其中:风力发电826076万元,太阳能发电863566万元,生物质能发电157682万元。



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详情如下:
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提升朝阳区绿色发展水平,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修订了《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因时间紧张,后续工作程序较多,本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至8月3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b-glk@bjchy.gov.cn
邮件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2.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楼京朝大厦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管理科,邮编:100125
来信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3.电话:65069782
4.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策文件”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区级政策性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
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性资金效能,深化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积极培育和发展绿色生产力,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要求以及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本区实际,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指由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用于推动污染治理和降碳工作协同增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政策工具。年度支持规模依据朝阳区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绿色发展项目库储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确定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开展信息公开和自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年度预算的保障,履行部门预算相关程序。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需提出支持事项建议、工作方案及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目标要求等。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八条 支持对象为在朝阳区内依法纳税、纳统的企业(单位)、机构和部门等。
第九条 本办法以污染源减排治理能力提升和减污降碳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最大化。重点支持方向共三类:环境深度治理类、减污降碳技术类、绿色提级增效类。
一、环境深度治理类
用于支持各排污企业(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环境影响程度,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类
鼓励工业、汽修、制造等重点涉废气排放的行业企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工程改造、防治升级等减排措施,提升废气收集治理能力。采用源头削减、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方式,减少生产、服务等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采取废气治理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二)锅炉治理提级类
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深度低氮改造、新能源利用、安装碳污计量等工程措施,进一步实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深度削减和精准管控。
1.鼓励锅炉使用企业(单位)对燃气锅炉开展深度治理。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支持优先通过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的方式开展深度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小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具体指标需满足验收监测要求,正常工况范围内不同负荷下排放浓度同时达到改造目标。原则上实行分级奖励,支持金额根据更换前后锅炉容量采取就低原则发放。(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单台锅炉20 蒸吨以下的:
更换低氮燃烧器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3.5,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6。
整体更换锅炉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6×锅炉容量(蒸吨)+7,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8。
(2)单台锅炉20蒸吨的,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通过清洁能源利用等工程措施开展提级改造。以《锅炉使用单位环保绩效分级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标准,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B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2 万元支持;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A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5万元支持。
(三)移动源排放协同治理类
聚焦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公共、园区车辆“油换电”“油换氢”。深化绿色运输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鼓励朝阳区内柴油运营货车、大中型客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相关企业(单位),将原有燃气燃油机械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机械车辆(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经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清洁运输车队(新能源车辆数>20辆),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80% 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90%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100%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资金奖励。
2. 鼓励从事旅游客运、市内班车、商超配送、快递物流、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开展新能源运输业务。对新增新能源运输车辆并同步报废燃油车辆的企业(单位),更新车辆产权归属申请单位且承诺连续使用不低于5年的,按报废与更新车辆数量的较低值核算,每辆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40万元。
3.以鼓励推进朝阳区叉车、升降平台、2吨及以下装载机和6吨及以下挖掘机电动化为重点,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及电动化奖励。项目征集年6月30日之前,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或置换电动化的,按淘汰和购置环节分别进行奖励:解体报废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台;解体报废或转出京外并于一年内购置新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朝阳区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奖励金额按照新购置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电池容量(以铭牌或合格证记载容量为准)每台给予一次性奖励0.15万元/千瓦时,单台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
4. 鼓励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通过与新能源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绿色运输。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新能源大中型客车、货车,用于通勤、运输等业务,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车辆的给予资金奖励,租赁车辆按照1万元/辆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四)“一厂一策”治理类
以汽修、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行业,鼓励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重点企业(单位)、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开展“一厂一策”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五)餐饮油烟治理类
鼓励具有餐饮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单位)、综合商业集群企业(单位)开展餐饮业油烟减排、噪声防治、结构优化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聚焦商业集中区、居民聚集区、大气环境敏感区开展餐饮业绿色转型,打造示范项目。
餐饮服务业企业(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治理,采取油烟净化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开展油烟排放减排的,浓度进一步降低且在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鼓励产权、物业等单位主动对餐饮集中区采取管道改造、设施更新、设备清洗等方式开展油烟噪声集中治理,对治理成效明显且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六)水污染物深度治理类
鼓励企业(单位)实施开展污水深度治理、汛期水环境末端治理等水污染物排放减排项目。
1.通过工艺提级、设施升级、综合治理等方式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废水直接排入地表的,改造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鼓励水处理行业企业(单位)采取新建污水调节池等调蓄储存设施等方式开展汛期水环境治理,提高汛期污水收纳调节能力,减少汛期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改造后汛期同等降雨量情况下溢流时长或溢流总量相比改造前减少25%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七)扬尘精细管控类
鼓励施工工地推广应用基坑气膜等低尘降噪新技术,显著降低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提升施工工地、裸地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在朝阳区办理施工登记备案项目工程工地,采用基坑气膜技术对施工区域进行全封闭覆盖的,按照覆盖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每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减污降碳技术类
用于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能力提升建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对绿色企业评价等级有效提升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八)行业协同改造类
聚焦重点热电厂、制药制造、再生水厂、垃圾循环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自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电机系统升级、余热利用、沼气回收利用、光伏发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有效达到污染物减排与碳排放降低协同治理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九)先进技术应用类
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科技数字转型类
用于支持朝阳区现有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面向重点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
(十一)碳排放减量管理类
鼓励有条件的碳排放企业(单位)(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方式,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实际核算减排量以申报年份为基准,连续两年实现同比下降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二)“双碳”认证类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三)低碳领跑者类
鼓励企业(单位)强化能源碳排放双控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公布为“低碳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绿色提级增效类
鼓励朝阳区现有企业(单位)对标行业绿色评价标准自行开展绿色企业评价、升级提效等工作。对已达高标准、提级增效工作起区域示范效果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十四)空气重污染绩效升级
鼓励纳入朝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汽修、沥青和混凝土搅拌、印刷等企业(单位),依据行业技术指南等标准,采用工艺替代、技术改造、规范管理等措施,开展行业绩效评价评定与提级工作。
1.汽车维修企业(单位)开展提级工作,升级评定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由地方C级提升为地方B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地方B级提级为地方A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跨级提级企业(单位)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加奖励。。
2.除汽车维修行业外的项目实施主体,依据行业标准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绩效提级工作,评级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五)清洁生产审核
推动热电、制药、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绩效验收,达到减污降碳实际效益的单位,清洁生产评价等级为一级-清洁生产领先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5万元;评价等级为二级-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评价等级为三级-清洁生产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万元。
(十六)绿色工地创建
鼓励工程建设相关项目开展绿色施工,有效管控扬尘污染,提高资源节约效率,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七)绿色绩效评价
鼓励朝阳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餐饮、住宿、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开展绿色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资金奖励,绿色标杆(深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绿色基准(浅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单个法人主体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内容中包含的奖励支持方向不可重复。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1.污染防治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
2.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十七)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投资的。
第四章 申报及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设立项目库,结合年度减污降碳工作部署情况统筹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按照申报指南细则开展项目征集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征集: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发布,同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可主动推荐项目。区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审核流程、资金使用要求等要素。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项目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及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推荐项目由主管部门附推荐意见同步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委托评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部门联审: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结合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支持减污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项目,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资金支持初步方案。
第十八条 政府终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履行财政资金支付等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所有申报主体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及朝阳区其他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支持,申报资格及支持方式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属于事后奖励,申报项目工程原则上须已经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指南中要求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要点,梳理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监查和外部审查,提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处罚处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步废止。
关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释放减污降碳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精准聚焦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绿色发展水平提升等重点工作,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新动能,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一、 总体思路
修订稿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决策部署。二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朝阳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立足“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要求,增设支持方向。三是优化资金管理,强化专业保障,提高资金执行管理抗风险能力。
二、 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紧扣朝阳区生态环境治理实际需求,从三个方面对《支持办法》进行调整,一是调标准,重点优化 “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机制相适配的激励体系,提升政策可操作性(第九条第(三)款)。二是补缺口,聚焦燃气锅炉提标治理、移动源深度减排、扬尘精细管控、碳排放减量管理四大攻坚方向,新增四条精准支持条款(第九条第(二)(三)(七)(十一)款),解决“想管但缺政策抓手”的痛点;三是优流程,优化完善资金支持执行程序,提升审核程序的专业性、公正性(第十六条)。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街道,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7日
(此文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推动美丽亦庄建设,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加快打造新质生产力典范区,着力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聚焦产业发展、环境治理、能源供给、标杆示范,强化低碳技术新应用,培育绿色制造新动能,打造试点示范新场景。到2027年,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攻关实现新突破,服务体系和供给能力进一步强化;新质生产力含绿量提升达到新高度,建立一批零碳工厂、园区示范,形成一批科技集成应用试点;新能源车(械)推广应用实现新跃升,班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树立新标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取得新进展,加快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低碳先行区。
二、实施科技强绿行动,打造绿色低碳产业高地
聚焦低碳零碳技术突破、人工智能与低碳场景融合创新等,通过技术攻坚、场景应用、平台筑基,构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培育绿色技术策源和低碳产业发展高地。
(一)强化新技术创新引领
1.绿色治理技术揭榜挂帅。促进能源技术迭代升级、新型治理技术突破创新,聚焦低碳、零碳、负碳能源技术研发,以及工业特征污染物废水、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固废减量及资源化、新污染物监测治理等重点领域,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建立“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人才破题”等协同创新技术策源机制。经评审,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含,以下同)。(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2.绿色制造科技成果验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绿色低碳技术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提升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且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二)创建新技术应用场景
3.数智强链创新应用场景。聚焦工业智联、新型能源、智慧水务、管网巡检、环境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快人工智能技术与绿色低碳场景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智转型。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深度减排、节能提效、智能治污、无人检测等应用场景,经评审,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4.全链条能碳污精细化管控场景。聚焦清洁能源、深度治理、精准管控、循环经济等重点方面,集成创新性成果,创建全链条多模式示范场景,鼓励绿色低碳科技集成规模化应用,经评审,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三)完善新技术服务体系
5.搭建新技术应用服务平台。针对市场需求端应用新技术时了解不足、渠道不畅等情况,着重在新型储能、碳中和、碳足迹及循环利用等方面,推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积极开展活动,初步构建路演、推广和试点的应用体系。强化“合作研发-技术集成-评价认证-能力提升-政策支持”一体化技术创新服务,初步搭建跨领域、跨主体协同的创新机制,加速助力绿色低碳领域关键技术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6.促进新技术应用人才协同。联合高校研究团队、行业协会实践专家、重点企业技术骨干等,构建“经验交流-技术共研-场景验证”的产才融合机制。鼓励企业组建绿色技术队伍,通过新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经验技术交流、节能减排诊断、共建实证项目等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减排最佳实践指南。(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三、实施治理创绿行动,提升新质生产力含绿量
以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品制造绿色化为导向,推动企业全方位治理改造提升,培育绿色企业发展梯队,提高绿色企业占比。
(四)深化循环经济与“无废城市”建设
7.源头减量替代。优化生产领域资源利用方式,鼓励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推动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温室气体减排,以及噪声治理,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8.“无废城市”成果巩固。深化“无废理念”全域宣传推广,持续建设“无废细胞”,完善“小箱进大箱”等工作机制。通过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平台,服务企业跨主体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探索工业固废内循环的互联网互助途径。(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五)持续推进生产过程深度治理
9.废水废气深度治理。在废气和废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深度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其中,工业污水特征污染物治理改造的,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30%及以下的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含运行费)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0.燃气锅炉环保绩效争A保B。锅炉使用单位因地制宜,通过新能源利用、深度低氮改造、安装碳污计量等工程措施,开展提级改造并达到绩效分级水平。根据《锅炉使用单位环保绩效分级指导意见》规定的绩效A级和B级有关要求,依次按照锅炉改造部分总投资的50%、30%给予支持,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支持比例为100%;其中通过安装碳污计量即可达到绩效B级及以上的,每套计量设备给予5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1.扬尘精细管控。推广应用施工工地基坑气膜等新技术,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和噪声,精细化管控施工工地、裸地扬尘,使用基坑气膜的施工工地,按照基坑气膜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2.绿色安全施工。获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且未因环境影响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未受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完工后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六)系统构建绿色制造示范体系
13.绿色制造体系培育。持续完善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建立绿色制造培育机制,开展绿色诊断,按照从生产到产品立体化绿色发展路径,实施绿色战略升级;壮大绿色供应链,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带动链上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完成绿色诊断的企业,奖励10万元;绿色诊断实施的设备更新,且获得国家或市级资金支持的,给予1:0.5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市级称号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产业促进局、生态环境建设局)
14.企业绿色绩效评价。鼓励在绿色制造基础上,加强环境管理水平,获评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企业;纳入“北京绿色企业库”,促进金融机构与绿色企业、项目对接。获得北京市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称号的企业,依次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5.环保绩效“退D创A”。工业涂装、汽车维修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治理改造、管理升级等措施,按照空气重污染应急环保绩效评级要求,提档升级为A级、B级、C级的企业,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连续三年绩效评级为A级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6.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推动生产过程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企业,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7.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通过源头防控和全环节综合治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精细化治理方案,完成验收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四、实施交通促绿行动,加速零排放运输结构提级
推动落实大宗货物“公转铁+新能源车”运输模式,推动公共、社会领域车辆“油换电”“油换氢”,建设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进一步提升新能源车比例。具体相关要求见附则。
(七)加速自有商用车新能源更新
18.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聚焦优化运输结构、强化减排实效两大方向,通过“市级补贴+区级配套”双重激励机制,加速存量车辆淘汰更新进程。自有柴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大中型客车报废或淘汰转出北京市,置换为新能源且获得市级补贴的企业,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配套支持差额;国五及以上燃油燃气货车、大中型客车置换为新能源的企业,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给予支持;燃油燃气专项作业车置换为新能源的企业,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9.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聚焦“零碳物流”建设目标,通过以奖代补、分级激励方式,重点鼓励大宗物流、城市配送等领域龙头企业率先绿色转型,试点打造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对于自有货物运输车辆规模大于等于10辆的车队,鼓励企业自主提高新能源车辆使用比例,新能源车比例达到100%的,奖励50万元;新能源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新能源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八)深化租赁商用车低碳合作
20.绿色通勤和绿色物流。鼓励企业从短期租赁向绿色长期协作模式转变,支持物流服务商、用车单位、能源供应商共建标准化货物运输新能源运力池,加强上下游供应链协作,共同推进物流全面绿色转型。企业将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燃油燃气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置换为新能源车辆,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燃气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车辆一次性6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九)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
21.老旧柴油机械淘汰更新。通过建立“一机一码”数字化监管体系,推动存量机械绿色升级;同步支持设备租赁商、施工企业、制造商共建新能源机械共享平台,推动新能源机械新技术场景化应用,为打造非道路机械零排放示范区提供创新支撑。在经开区进行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6类柴油机械报废并置换为新能源机械的企业,按照新能源机械终端售价的30%给予支持,其中获得国家或市级补贴的,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配套支持差额。(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22.工地车械电动化。通过试点先行、分类推进等方式,力争破解施工领域非道路机械污染治理瓶颈,探索零碳施工试点示范。鼓励施工工地试点应用车械电动化(小型机械电动化、大型机械试点电动化、进场车辆新能源化),开展试点的工地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开发建设局)
五、实施能碳筑绿行动,构建节能降碳协同体系
加速推进能源、建筑低碳化发展,构建低碳产业生态,重点推进绿色能源应用、能效提升和建筑绿色化改造。
(十)实施能效碳效双提升工程
23.节能降碳技改。围绕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支持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按照市级部门核定的节能量和奖励数额给予1:1配套支持,项目应建设完成,且通过市级部门最终审核及公示。(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市级奖励的项目(其中1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项目应由经开区审核后报市住建委),按照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元/平方米,且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25.绿色建筑创新示范。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项目,按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6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亦庄新城内应用的示范项目,有突出业绩、创新成果,经济环境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经评审,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或者北京市科技、创新类奖项的,单个项目再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26.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获得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市级奖励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十一)系统布局新能源应用体系
27.分布式光伏发电。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光伏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厂房屋顶安装光伏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满足荷载条件的存量厂房宜建尽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800元的一次性奖励。若项目为第三方投资,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业主方分开申请,各享受奖励资金的50%;若场地业主方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由项目投资方申请,项目投资方享受全额奖励资金。(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8.新能源供热。构建绿色低碳智能供热体系,新建建筑及新建供热项目优先采用新能源供热或采用新能源耦合常规能源供热。获得市级补助的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进行配套支持,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等新能源供热系统。(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9.绿电交易。聚焦能源消费结构转型,通过需求侧激励和供给侧扩容双向发力,重点支持数据中心、高端制造等企业率先参与绿电交易,同步推动绿证核发、碳核算与电力交易数据互通。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0.绿电碳汇服务。依托全国首家绿电碳汇联合服务工作站,构建绿电交易和减排认证的闭环生态。促进绿色能源消费,协助企业对接绿电绿证资源;持续优化工作站,围绕企业用能信息管理、绿色低碳管理和绿色能力提升需求提供“一企一档”、能耗计算、碳排放测算等功能,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1.节能减碳服务。围绕经开区“绿色服务生态圈”建设目标,鼓励亦庄新城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十二)深化碳中和试点示范行动
32.碳中和认证。鼓励企业、园区通过实施光伏、风电、地源热泵、碳汇抵消、绿电绿证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园区、部分厂房或车间净零碳排放。
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限额以上非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城市更新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首次获得部分厂房或车间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厂房或车间的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该厂房或车间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已获得经开区资金支持的碳中和认证项目,继续按上述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有资质的碳排放核查企业进行碳核查(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方认证的ISO14064-1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资质)。(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六、实施对标树绿行动,培育低碳发展全球标杆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气候投融资、低碳领跑者等试点建设,推广美丽园区、美丽工厂、美丽社区等“美丽细胞”案例。鼓励企业对标行业各类绿色评价标准,建设示范标杆。
(十三)推动绿色认证国际对标
33.全链降碳。以“链式创新”推动全生命周期降碳,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减碳创新联合体,实现供应链碳足迹整体降低。(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4.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充分发挥绿电碳汇联合服务工作站的服务效能,优先引导汽车整车制造、液晶面板等相关产业,以及其他先进制造业重点产品开展碳足迹核算和碳足迹管理,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并获得认证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5.国际认证。提升企业国际市场认可度,绿色技术标准国际接轨,通过认证牵引、市场拓展和品牌增值的联动机制,支持企业对接欧盟分类法、ISO国际标准等前沿规范,形成“以认证促转型、以标准拓市场”的良性生态。鼓励企业、园区结合业务需求,主动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盟NG认证等国际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6. ESG评价。提升企业ESG实践和国际竞争力,建立ESG评价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将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治理效能深度融入发展战略。政策牵引推动企业健全ESG管理体系,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应用,全面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国内外主流ESG评级中,获得A级及以上或同等水平级别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十四)培育低碳领跑示范标杆
37.低碳领跑者。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碳排放管理体系,运用多能源耦合、数字化管理技术,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行业标杆模式,带动重点行业领域低碳转型。获得北京市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低碳领跑者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8.节能目标评价。设立节能目标评价等级,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消费模式。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多种手段,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9.水效领跑者。重点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据中心等领域,支持企业应用智慧水网、零排放工艺等前沿技术,鼓励各类用水主体在节水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施升级等方面不断探索和实践,获得国家级、市级“水效领跑者”企业,依次奖励50万元、25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40.花园城市建设。推动城绿融合,鼓励非公共建筑主动开放、打开边界,打造花园办公和花园工厂示范场景,鼓励企业通过“认建”和“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城市绿化新格局。企业“认建认养”公共绿地,且面积合计超过0.8公顷的给予奖励,其中完成“认建”、“认养”工作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七、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1.本措施中第7~11、14~22、34~37、39~40条支持措施适用于经开区60平方公里范围,以及新扩区域内赋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
2.其余的支持措施,适用于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
(二)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本措施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经营。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机械所有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奖励,以及施工工地车械电动化试点奖励的申请主体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
2.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3.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工程类或改造类项目,分两批次给予支持,项目开始实施后,原则上按照奖励额度的50%进行兑现;待项目实施完成后,且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的,再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对于其他类项目,按照事后一次性奖励的方式进行兑现。本措施中的项目总投资为不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车辆终端售价为不含税金额。
5.以下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1)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
(2)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数据中心项目。
(3)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八、附则
(一)各主责部门依据本措施制定办事指南,并面向社会发布,具体申报要求以办事指南为准。
(二)商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其他相关要求:
1.新能源车辆和机械是指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和机械,其中置换的新能源机械应向经开区申请机械编码登记。
2.本措施中的6类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挖掘机、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和平地机。
3.在强制报废期限前一年(不含)以内进行报废解体的车辆不予支持。
4.对于报废车(械)辆数和更新车(械)辆数不一致的,以报废或更新的车(械)辆数量下限为准。
5.老旧车辆报废时间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档案注销办理时间为准,机械报废时间以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确认表》时间为准;
6.购置新能源车辆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购置新能源机械时间以购置发票时间为准,领取经开区机械环保登记号码时间以在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领取机械登记号牌时间为准。
7.政策发布之后在经开区登记的从事货运经营的、从事客运经营的及自有自用的燃油燃气车辆置换,不予支持。
8.申报主体属于经开区重点用车单位的,需安装门禁并联网。
(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经开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2023年11月28日发布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办法》(京技管发〔2023〕31号)同时废止。
(四)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承担。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
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依据《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4〕241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建设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经信发〔2024〕20号),为加快城市副中心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践行绿色低碳理念,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生产模式,助力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方向及对象。支持城市副中心工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实现全面绿色低碳升级转型;支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创新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本细则标准的项目,经认定后对申报主体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二章 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三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企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全面绿色达标。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100万元。晋级享差额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低碳、零碳转型,关注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情况。鼓励制造业低碳零碳发展。对通过权威机构获得“碳中和证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当前市场均价的标准,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碳足迹管理和碳标识认证,准确核算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情况,提升制造业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对首次开展碳足迹认证且认证产品覆盖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提升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对在碳交易市场中,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并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合规碳减排指标的企业,根据当期碳交易量给予阶梯式奖励,最高给予支持15万元。
第三章 加快绿色技术及产品应用
第六条 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工业企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因地制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能源及储能等新能源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方,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未来能源绿色化创新发展。以支持未来能源领域潜力单位为牵引,重点聚焦氢能、新型储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核心基础、创新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等任务,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对入选北京市未来能源产业领域创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项目主体最高1:1配套支持。
第四章 实现绿色产业培育和产业集群
第八条 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培育。支持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新型储能和氢能等未来能源领域产业集聚,建设具备空间载体、企业集聚、资源聚合、服务赋能特性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对引导各类产业资源要素聚集,培育出一批头部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根据实施成效分三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绿色低碳会展招商。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在城市副中心举办绿色低碳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对活动效果显著、招引绩效突出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等实际出资方,最高给予50%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符合北京市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4〕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pdf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开展节能减碳工作,充分发挥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现组织开展朝阳区2025年节能减碳项目征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7月10日-2025年8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本次征集的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节能减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须在竣工后运行一个完整周期。支持项目及具体标准详见《2025年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朝阳区经济大脑,进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线上申报平台(http://203.86.53.176:6060/qyfw-view/#/login),注册专属账号,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文件要确保真实、准确,如发现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情况,将收回支持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玉莹、陈鑫
联系电话:65090581、65090567
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试行)
为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污染减排和节能降碳,助推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有力保障《“十四五”时期怀柔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行动计划》目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措施
鼓励各用电单位主动参与绿电交易,对2025年1月1日后购买绿电的单位,按照怀柔区域内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给予每千瓦时0.01元的补贴,每个电力交易用户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区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政策规定补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怀柔区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绿电交易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购电合同或代理购电合同。
4.交易费用支付凭证和绿电交易凭证。
四、申报时限
区发展改革委每年3月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对上一年度(1—12月)参与绿电交易,成功购买并使用的单位给予补贴,申报单位应在申报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流程
(一)初审
发布申报通知后,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本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联审
完成初审后,本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委、怀柔供电公司等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认定是否符合申报及补贴条件,出具联审意见。
(三)公示
区发展改革委将联审结果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补贴;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进行补贴发放。
公示网址:https://www.bjhr.gov.cn/ 网站首页—公示公告。
六、资金发放
公示完成后,区财政局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补贴资金2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申报单位。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补贴。
(二)获得补贴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审计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八、法律追责
如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以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责令退还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在被认定存在骗取行为的,在政策有效期内丧失申报补贴资格。
九、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通经信局【2025】2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
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依据《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4〕241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建设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经信发〔2024〕20号),为加快城市副中心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践行绿色低碳理念,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生产模式,助力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方向及对象。支持城市副中心工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实现全面绿色低碳升级转型;支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创新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本细则标准的项目,经认定后对申报主体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二章 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三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企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全面绿色达标。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100万元。晋级享差额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低碳、零碳转型,关注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情况。鼓励制造业低碳零碳发展。对通过权威机构获得“碳中和证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当前市场均价的标准,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碳足迹管理和碳标识认证,准确核算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情况,提升制造业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对首次开展碳足迹认证且认证产品覆盖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提升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对在碳交易市场中,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并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合规碳减排指标的企业,根据当期碳交易量给予阶梯式奖励,最高给予支持15万元。
第三章 加快绿色技术及产品应用
第六条 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工业企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因地制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能源及储能等新能源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方,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未来能源绿色化创新发展。以支持未来能源领域潜力单位为牵引,重点聚焦氢能、新型储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核心基础、创新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等任务,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对入选北京市未来能源产业领域创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项目主体最高1:1配套支持。
第四章 实现绿色产业培育和产业集群
第八条 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培育。支持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新型储能和氢能等未来能源领域产业集聚,建设具备空间载体、企业集聚、资源聚合、服务赋能特性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对引导各类产业资源要素聚集,培育出一批头部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根据实施成效分三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绿色低碳会展招商。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在城市副中心举办绿色低碳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对活动效果显著、招引绩效突出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等实际出资方,最高给予50%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符合北京市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4〕141号)同时废止。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pdf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第一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公开征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新能源供热项目
1.支持范围。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以及创新应用新技术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2.支持比例。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
(二)光伏发电项目
1.支持范围。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等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公共机构、市级重点工程等整体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结合关停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光伏组件及必要的安装辅助系统、逆变器、汇流箱等配电系统。
2.支持比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以上三类项目分别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20%、10%的资金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严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应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区两级规划布局,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绿色转型、城市更新等相关要求。
(二)夯实建设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投资管理各种规定,并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已开工项目应履行前期手续,独立选址的综合能源站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开工项目应出具书面承诺函,附开工前各项手续完成时间表、审批部门、具体责任人。
2.申报项目应于2025年5月前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3.新能源供热项目已完工、试运行、投资完成率超过80%的项目不予以支持。光伏发电项目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截至资金批复前尚未并网。
(三)落实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项目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相对合理。
(四)防范违规申报。申报项目符合本市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和资金投向。项目主体应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未享受其他市级补贴。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审核,原则上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纳入严重失信单位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五)确保信息准确。资金申请文件中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等与项目核准(备案)等文件保持一致,确保在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填报的各项目信息与报送文件的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时间:2025年2月25日前。
(二)申报材料:
新能源供热:有效的规划和用地意见、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申请报告方案(达可研深度)、《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1)。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技术方案、《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
(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和电子版材料统一报送至属地发展改革委(见附件3)。
(四)评估审核: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指导项目单位完成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录入工作。2月26日前将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开展预审,确定拟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项目清单。
(五)网上公示: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资金申请及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1.新能源供热项目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技术方案、能源系统供回水温度、COP、地源热泵系统土壤温度冷热平衡、节能量等指标。
2.光伏发电项目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技术方案、并网形式、预计年发电量、单位造价成本等指标。“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应明确光伏技术类型,体现先进示范效应。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评估审核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3日
(联系人:能源处 周长宽,倪仡; 联系电话:55590481,55590473)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已经第6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持续提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与质量,尤其是进一步扩大绿色电力在各领域中的替代应用,助力北京市及大兴区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措施
鼓励和支持大兴区范围内合法经营者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全力支持大兴区范围内合法经营者自主开展绿电交易、申购绿色电力。
绿电奖励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成功购买并使用绿色电力、促进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经营者给予资金奖励。按照结算绿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经营者自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大兴区产业规划布局的合法经营者;
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发生的绿电交易行为,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开展绿电交易并实现绿电消纳;
3.奖励电量必须为在大兴区内完成消纳的绿电电量。
三、申报材料
奖励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绿电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绿色电力合同(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合同)
4.年度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或月度电力缴费通知单
(说明:采用月度电力缴费通知单的申报单位,需按月、按照计量点排序提供记有绿电消纳情况的电力缴费通知单,装订形成绿电消纳台账,并填报月度绿电消纳统计汇总表。月度绿电消纳统计汇总表电子版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5.与申报奖励电量相对应的绿色电力证书和绿色电力交易凭证
四、资金申报及评审
(一)项目征集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及绿电推进工作安排,在完成2025年度电力消费统计后,于2026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绿电应用奖励资金项目征集的通知,申请补贴的单位可根据通知要求下载相应表单填写。公示网址:http://www.bjdx.gov.cn/。
(二)项目评审
1.初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
2.委托评审
区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文件评议和现场审核。
3.部门联审
根据委托评审结果,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审。
五、监督管理
如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绿电应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对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得绿电交易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不可重复享受本奖励政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文件到期后如仍有未完成的兑现任务,可参照本措施继续兑现。
关于印发《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的通知.doc.doc

10月31日,北京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京科发〔2024〕20号),其中指出,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依托专业化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技术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研发、设计、加工、生产、商业验证等技术服务,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源头供给,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企业体系建设。
办法明确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原文如下: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科发〔2024〕2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优化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研究制定《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24年10月31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条例》《中关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方案(2024—2027年)》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促进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先行先试改革,优化创新创业生态体系,促进各类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模式在中关村示范区聚集发展,有力支撑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和创新高地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来源于市级财政资金,从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专项资金中列支,按照年度预算进行使用。
第三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合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支持对象为登记、注册在中关村示范区范围内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创新主体。登记注册在北京市其他区域,开展、服务科技创新活动,促进中关村示范区发展的创新主体参照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组织和实施,市财政局负责预算安排和监督使用。
第二章 支持内容及标准
第一节 支持科技成果转化
第六条 支持技术转移机构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建设高水平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落实《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以及中关村先行先试政策,完善科技成果评价、勤勉尽责、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转化关键制度;结合创新主体科教资源,加强技术经理人等转化人才的聘用、培养和激励;根据本市产业发展需求,聚焦重点领域发掘高价值成果及重点项目,开展科技成果筛选与培育、价值评估、知识产权布局与运营、供需对接、技术交易、合作交流、投融资等专业化服务;通过技术转让、许可以及创办企业等方式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进一步提升技术转移机构专业化水平,引导技术转移机构推动高价值科技成果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计划。提高科技成果通过技术转让、许可及作价投资等方式转化的数量及金额,促成高价值成果转化成为企业。
2.应积极参与中关村先行先试改革任务。针对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职务科技成果管理等关键制度,制定实施细则并推动落实,不断优化技术转移工作体系和管理机制。应按《北京市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办法》(京科发〔2022〕13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技术转移机构及技术经理人登记、年度信息填报、技术合同登记等相关工作。
3.应配备专业科技成果转化人员。配备专职和兼职技术经理人,所聘用人员应具有较为丰富的成果转化工作经验、组织协调能力以及法律、知识产权、财务、商业、技术等专业化工作能力和资质。
4.应持续产生高价值科技成果。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每年新增高价值成果,定期纳入北京市科技成果库。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机构自身建设运营,发掘筛选高价值成果,人员聘用、培训及激励,组织各类转化活动等方面。
第七条 支持科技成果概念验证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科技创新主体聚焦科技成果转化早期阶段,围绕高精尖产业领域,建设集市场研究、企业对接、原型设计、供应链配套、技术集成、样机研制、性能测试、工艺定型、小批量试制、场景应用等服务于一体的概念验证平台。通过概念验证平台,紧密联系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科技成果产出源头,提升科技成果成熟度,促成创办新企业,促进优秀科技成果开展验证并转化落地。
(二)支持条件
1.应制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的明确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持续推动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实现样机(品)化、工程化、产品化,以技术许可、转让、作价投资等形式落地发展,转化落地成果较上年度增加。
2.应对承接科技成果的企业开展服务。开放平台技术、人才、设备等服务资源,持续为承接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科技成果的企业提供概念验证服务,提升技术成熟度、产品竞争力和商业可行性,服务企业的概念验证项目数量较上年度增加。
3.应围绕概念验证建立健全运营管理机制。建立相对独立、职能清晰的组织架构,制定市场化聘用和考核激励机制,建立概念验证项目管理体系、服务流程和开放的服务机制。
4.应自建或合作建设支撑项目开展概念验证的研发和实验平台。配备较好的软硬件条件,组建由市场、设计、工程、实验、制造、检测等组成的技术开发团队和具有技术研判、项目管理等经验的技术经理人团队,并与技术转移机构、相关产业领域优质企业、孵化器、特色产业园及相关服务机构等建立合作,能够保障相关项目快速完成概念验证、产品迭代和落地转化。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择优给予支持,支持周期1年,单个平台每年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平台运营、软硬件配套、人员聘用与激励、项目验证及开展对接活动等。
第二节 支持创新创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八条 支持共性技术平台建设。
(一)支持内容
支持在新一代信息技术、医药健康、智能制造、人工智能、新材料、绿色能源与节能环保、集成电路、科技服务业等高精尖产业领域内布局建设一批共性技术平台,支持平台以体制机制创新为核心动力,依托专业化的软硬件设施、设备和高水平人才团队,组织实施共性技术研发攻关,开展产业链供应链技术创新,为创新产品提供研发、设计、加工、生产、商业验证等技术服务,以加强产业共性技术源头供给,打通从基础研究到应用研究、中试放大、工业化生产的链条,以科技创新引领现代化企业体系建设。
(二)支持条件
1.在京登记注册的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牵头单位应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实力,在相关行业或学科领域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学研用等各方面创新资源联系较为紧密,能够为平台建设提供资金、人才、设备、场景等支持。
2.平台应通过市区联动的方式进行组织,并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科技创新战略布局,与所在区主导产业和培育产业结合较为紧密,建成后能够形成较强的共性技术研发及应用服务能力。
3.平台发展定位及建设目标明确,建设内容及保障措施具体,组织架构健全规范,运行机制设计合理,具备持续运营的能力。
4.平台应具有开放性,能够对外开放共享内部仪器设备、研发成果等资源,对产业发展能够形成较强的支撑和带动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支持周期一般不超过3年。给予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的资金支持。第一年给予不超过2000万元资金支持,第二、三年根据上一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每年给予不超过1500万元资金支持。
第三节 支持提升科技服务专业能力
第九条 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效能提升。
(一)支持内容
支持具有较强基础实力、成长性好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提升技术创新能力和专业服务能力,发挥对本市科技创新和高精尖产业领域服务支撑作用,提升企业综合实力,进一步增强对本市经济增长的贡献。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以下简称科技服务业),企业具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以及专业服务能力。
2.企业具备较强的基础实力,近年来运营状况良好。
3.企业具备较好的发展前景,经济效益显著,行业带动力强,对推动全市科技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形成新质生产力提供支撑。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分档给予每家不超过2000万元、1500万元、10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资金支持,且项目自筹资金应不低于市财政经费,支持资金用于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专业服务能力提升。
第十条 培育科技服务业中小企业。
(一)支持内容
支持设立科技服务业企业,培育促进企业发展壮大,形成一批高成长潜力企业,打造新的产业增长点。
(二)支持条件
1.企业应属于科技服务业。
2.企业快速发展,上年度首次成为科技服务业规上企业,对行业发展有较大促进作用。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增量分档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一条 支持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
(一)支持内容
支持相关单位扩大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包括但不限于新建或扩建研发中心、科研实验室、购置科研仪器设备、搭建小试中试生产线等项目,带动更多社会投资,进一步扩大科技服务业供给,夯实经济发展基础。
(二)支持条件
项目为科技服务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且上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较大。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分档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 支持科技型社会组织提升专业服务能力。
(一)支持内容
支持社会组织打造国际交流合作、标准创制及推广、协同推进技术创新、促进园区竞争力提升、产业行业研究、搭建科技服务平台、组织品牌服务活动等方面专业服务能力,聚焦北京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和世界领先科技园区建设重点工作任务,开展产业促进、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企业服务和社会组织高质量发展等推进工作,不断拓展专业服务能力种类,提升服务绩效,提高社会组织国际、国内及行业影响力。
(二)支持条件
产业类社会组织能够为促进本市重点发展的产业发挥作用;要素类社会组织能够促进科技成果转化、金融服务、知识产权、标准等创新创业要素活跃发展;综合类社会组织能够引导促进科技类社会组织规范发展,会员中社会组织数量不少于80家(含)。社会组织近两年内每年民政部门年检结论均为合格,具备不少于2个方面专业服务能力,并有显著工作绩效。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事前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社会组织年度绩效工作和目标,择优给予分档支持。产业类、要素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2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5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综合类社会组织每年每家支持金额不超过300万元,不超过当年绩效工作预算的70%,支持资金用于开展相关绩效工作。
第十三条 支持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
(一)支持内容
支持第三方评估机构按照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评估标准和要求,采取材料审核、现场评估、检验检测等方式,对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及相关企业开展生物安全的风险评估服务,进一步提升进出口便利化水平,持续优化口岸营商环境。
(二)支持条件
第三方评估机构应属于非从事特殊物品生产和经营的组织机构,具有较全面的生物安全防控和风险评估工作经验,并配备生物医药领域的专业人员。第三方评估机构负责风险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
(三)支持方式及金额
采取后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根据评估机构推进工作情况,按照评估机构出具风险评估报告数量,给予每份风险评估报告不超过8000元的费用补贴,原则上年度支持总经费不超过200万元,支持资金用于开展出入境高风险特殊物品风险评估工作的组织、服务等工作。
第三章 项目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支持资金申报采取公开征集、组织推荐等方式。
第十五条 项目组织根据实际情况,开展以下环节:
(一)发布通知
公开征集项目申报通知应明确项目申报条件、流程、期限等相关要求,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官方网站等渠道公开发布。
(二)组织申报
申报单位根据申报通知相关要求,原则上通过北京市科技计划综合管理平台或申报通知明确的其他形式填写并提交客观真实的申请材料。
项目申报实行诚信承诺制。申报单位和申报人须提交诚信承诺书,承诺提交的材料真实、有效、完整,符合科研诚信相关要求。
(三)形式审查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受理所提交的项目并根据申报通知要求开展形式审查。
项目申报期间,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在惩戒期的科研诚信失信记录或其他社会领域严重失信记录的,取消本次申报资格。
同一申报单位同一内容的项目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取市财政资金支持的,本办法不再重复支持。
(四)评审与立项
公开征集或组织推荐的项目,根据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委托专业机构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结果,进一步组织凝练后提请行政决策立项。
项目评审或研究论证专家应按有关规定在科技项目评审专家库选取,专家组人数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
(五)项目公示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拟支持项目名单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不宜公开的除外),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支持项目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逾期不予受理。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对异议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异议范围和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
(六)签订合同或任务书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凡有必要约定项目承担单位履约事项和其他管理要求的,原则上均应签订项目合同,合同应明确财政资金用途、企业自有资金投入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合同解除与变更、异议处理等;对于支持资金较大、里程碑式节点明显的项目,原则上应附任务书,进一步细化项目建设内容、时间进度安排、阶段性目标和成果、绩效考核指标等必要事项。
(七)实施管理
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按照相关规定拨付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项目合同和任务书约定高质量组织实施项目,对于拒不履行合同书或任务书约定义务的,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有权单方面终止项目。
(八)项目验收
事前补助项目承担单位主动配合开展验收工作。验收工作由专业机构协助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在实施期满后90个自然日内完成;如有结余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应依据审计报告及时缴纳财政结余资金,方可开展验收工作;项目未通过验收或未按期验收的按科研诚信有关规定处理。
后补助项目不再组织验收工作。
(九)档案管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做好有关档案的整理、保存和归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六条 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建立健全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管理责任约束,按规定科学合理设定绩效目标,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各项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相关结果将作为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配合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市财政局做好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审计等。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金支持,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取消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及相关人员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北京市科技计划管理相关责任主体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在北京市科技信用管理系统中作不良信用记录,并将失信信息汇交“信用中国(北京)”及科技部科研诚信管理信息系统。对于违反财经法律法规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施行之日起,《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支持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京科发〔2022〕8号)废止。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原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7月1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 (2024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申报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并网发电,项目类型属于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 (2024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24〕105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要求,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2024年第二批)申报工作,会同区电力公司对申报项目的备案材料、补贴申报表审核汇总后,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并网发电,项目类型属于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需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项目选用的组件及逆变器设备需符合《支持政策》相关要求。自然人光伏项目需符合所在区制定的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三、500千瓦以上法人单位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四、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出现私自增容、拆除设备、销户、承续等情况,区电力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联系人:能源处 倪 仡; 联系电话:55590473)
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原文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西城区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的牵头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统筹。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商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领域项目的征集、评审和政策兑现,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绿色能源开发应用、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建筑节能降碳、节能管理能力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等,助力全区“双碳”目标实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绿色能源开发应用类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新能源供热项目
鼓励建设新能源供热项目。对区域内获得市级补助的新建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光热一体化等。
3.绿电使用项目
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事业单位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自然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类
4.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4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
5.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分级评价和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工作。对获得北京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低碳领军企业等认证的企业,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相应绿色制造示范的企业,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
6.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
鼓励数据中心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提升数据中心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对符合要求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建筑节能降碳类
7.绿色建筑项目
鼓励既有建筑绿色低碳转型。对获得市级奖励的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绿色建筑二星级、三星级标识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8.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
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对区域内获得市级奖励的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9.绿色工地项目
鼓励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对获得市级部门认定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未因环境、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问题书面通报,并且已竣工验收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5万元、30万元奖励。
10.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鼓励区域内商务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系统、冷热源系统、空调及通风系统、电梯系统、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能耗监测与控制系统等。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4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节能管理能力提升类
11.节能降碳咨询项目
鼓励区域内的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诊断、能源审计、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征集期内为辖区5家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及以上)开展上述业务的咨询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12.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切实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对区级年度节能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排名前5家企事业单位(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13.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对托管后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年节能量,给予被托管单位每吨标准煤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4.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部门审核评估的单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市级支持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
15.能源审计项目
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对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单位,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大气污染防治类
16.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治理。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等项目,原则上按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7.环保在线监控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安装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系统,通过验收,并与生态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8.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级别提升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评价级别由C级提升为B级的奖励20万元,B级提升为A级的奖励30万元,跨级提级企业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计奖励,对连续三年绩效评级为A级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燃油叉车淘汰更新电动化项目
鼓励开展燃油叉车淘汰更新电动化。对2023年底前,在西城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的燃油叉车,于2024年起实施报废更新为同等装载能力及以下的纯电动叉车的登记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叉车的具体奖励标准为:按照新购置的纯电动叉车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500元奖励,单台叉车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购置价格的25%。
第十条 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类
20.能效领跑者项目
积极培育能效“领跑者”。对获得国家、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低碳领跑者项目
鼓励低碳转型。对获得国家、北京市“低碳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水效领跑者项目
提升节水效能。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
鼓励重点领域关键低碳技术优先应用及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对获得市级先进低碳技术试点的优秀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碳中和认证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区域内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且碳中和年度电耗在300万度及以上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零碳校园项目
鼓励区域内学校打造近零碳校园。对学校和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应在本措施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异常经营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本措施申报不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主体。
第十四条对于获得本措施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等工作;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追回已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本措施如与西城区正在实施的其他政策有交叉,申报主体应选择适用其中之一,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市、区支持的其他绿色低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七条本措施由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统筹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上级部门政策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发改文〔2021〕3号)同时废止。

5月31日,北京市商务局等8部门印发《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其中明确,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 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工信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新车,可以享受1万元补贴。补贴申请时间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
原文如下:
北京市商务局等8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京商流通字〔2024〕8号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商务部财政部等7部门关于印发<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商消费函〔2024〕75号)要求,实施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特制订《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现予印发执行。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2024年5月31日
2024年北京市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以及商务部等7部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以下简称“《细则》”)工作要求,推进北京市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促进汽车消费,做好本市老旧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工作,特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乘用车是指在公安交管部门注册登记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在国家强制性标准《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III、IV阶段)》(GB18352.3-2005)IV阶段要求全国全面实施之前注册登记的汽车,即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汽油乘用车、2013年6月30日前(含当日)注册登记的柴油乘用车和其他燃料类型乘用车,均属于本次国三及以下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范围。其他燃料类型包括混合油、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甲醇、乙醇、氢、生物燃料等。
一、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为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消费者
1.补贴申请人为个人消费者。
2.申请人报废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
3.申请人注销个人名下的旧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
4.申请人购买新车,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5.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机动车登记证书》。
6.上述《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机动车注销证明》《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应于《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完成开具。
(二)补贴标准及补贴方式
补贴标准按照报废的乘用车类型(新能源小客车和其他乘用车)和新车类型划分。补贴资金以转账方式发放到符合补贴条件的对象银行账户上。

二、办理时限
(一)实施时间
自《细则》印发之日(即2024年4月24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止。
(二)补贴申请时间
2024年4月24日至2025年1月10日。如需更改补正相关信息的,也应于2025年1月10日24时前完成更改。逾期未提交补贴申请或补正相关申请信息的,不予办理补贴。
三、申报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信息,需上传身份证正反面照片;
(二)申请人银行账户信息;
(三)《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和《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四)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登记证书》原件照片或扫描件;
拟申请汽车以旧换新补贴资金的车主应在《细则》规定时间期限内,将上述材料上传到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或“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
四、具体流程
(一)旧车报废
旧车车主将报废旧车交给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应当向机动车车主出具《报废机动车回收证明》,收回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将《机动车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车主。
(二)新车购买
个人用户购买工业和信息化部《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应当取得本市汽车销售机构开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手续,取得有效的《机动车登记证书》。
车主购买补贴受理地为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地。
(三)补贴申请
提交补贴申请采用线上办理的方式,主要途径有两个:
1.手机端可通过支付宝、抖音、微信、云闪付等平台首页搜索“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或直接扫描“汽车以旧换新”小程序二维码(参见商务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问答手册》),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2.电脑端可通过登录“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网站,点击“汽车以旧换新”专题,进入申请页面,填写申请信息并上传所需附件即可。
(四)补贴审核
市商务局会同相关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核,通过汽车以旧换新平台反馈审核结果。审核结果以短信方式通知申请人。
经审核,信息真实完整,属于本实施细则明确补贴范围的,予以审核通过。
申请人提交的信息不清晰,或者无法辨识的,申请人应在本实施细则明确的申请截止日期前通过原渠道补充提供相关信息。
五、职责分工
成立我市汽车以旧换新工作市级专班,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各成员单位的具体职责是:
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市商务局统筹开展汽车以旧换新相关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发放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市财政局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补贴审核和发放工作,并做好全过程监督管理。及时汇总符合补贴条件的申请人信息,确定补贴金额,并向市财政局提出补贴资金申请。
市财政局负责筹措汽车以旧换新政策所需资金,做好经费保障,负责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安排建议,经财政部北京监管局审核同意后,会同市商务局等相关部门按现行预算管理制度,做好资金拨付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负责本市报废及更新车辆注册登记等与补贴相关信息的核实与查询,统计报废及更新车辆相关数据。
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推进本市乘用车生产企业积极参与更新新能源车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有关燃油车排放标准问题的解答,分析全市存量车淘汰更新数据,评估促进机动车污染物减排环境效益。
北京市税务局负责监督审核本市汽车销售企业汽车销售发票信息,核实汽车开票价格和日期。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依法查处新车交易、报废违法行为。
六、监督管理
(一)各相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确保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拨付和使用补贴资金,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监督指导政策稳定运行。
(二)申请人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如实填报信息,并对申报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汽车销售企业和所属销售人员不得以协助办理补贴申请为名,收取附加费用。对经查实发现汽车销售机构和申请人串通他人提供虚假信息或设置虚假交易骗取补贴资金的,市商务局有权追回补贴资金。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相关个人和企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