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需求响应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公正平等、开放透明,优化需求响应工作机制,激励各类主体主动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统筹兼顾电力安全与经济增长。
(二)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充分发挥需求响应作用,形成最大用电负荷 5%的需求响应能力。
(三)引导用户实施精细化负荷管理。大力推进企业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电线路和设备在线监测,开展用户电力负荷优化,助力用户节能降本。
二、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指电力需求响应为削峰需求响应,全省或局部范围出现电力供需平衡缺口,视情况启动。填谷需求响应后续根据削峰响应试行情况推进开展。
(一)响应主体
1.电力用户。具有独立省内电力营销户号,设置独立计量点,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2.负荷聚合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 2500千瓦。
3.虚拟电厂运营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 2500千瓦;具备相关运营系统,对代理用户有负荷监测、调控能力,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市场准入条件应满足国家或省内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
(1)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通过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选定参与方式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选择代理参与的用户,同一时期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
(2)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视同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负荷资源需满足电力用户条件。
(3)鼓励拥有空调、储能、充换电设施、蓄冰制冷装置等负荷资源的电力用户和数据中心、基站、微电网等主体主动参与需求响应。鼓励用户对不同品类负荷资源安装监控终端,直接或间接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4)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与上述对应主体申请参与条件相同,对暂未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用户由增量配电网集中申报。
(二)响应类型
1.日前响应。响应日前,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网上国网”APP、电话等多种方式发出响应执行邀约,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确定参与响应后,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
2.日内响应。响应日内,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当日响应邀约,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具有能源管理系统、空调智慧调控设备等电力负荷监测调控系统的用户和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配合开展相关系统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接,实施指令传输、响应量确认和负荷调节等。
三、实施流程
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开展需求响应。
(一)年度申报(竞价)
1.签订协议。每年 5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与电网企业签订可覆盖本年度的需求响应协议。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将与代理用户的需求响应委托协议上传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协议应包含双方确认的补贴分成比例。
2.审核确认。每年 5月底前,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电力用户(含代理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资格审核和需求响应能力评估、验证确认。跨年度需求响应协议,每年应开展校核,若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条件、申报容量等关键信息变更,应重新签订需求响应协议。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保障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响应主体应配合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能源管理系统、负荷管理装置及响应设备等运行状况检查。
3.市场竞价。每年 6月 15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经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边际出清方式,形成本年度需求响应补贴价格。竞价流程详见附件1。
(二)周期滚动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在需求响应执行前组织动态申报。未参与市场竞价的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按年度补贴价格执行。
(三)按需调用
1.响应启动
省发改委组织电网企业综合研判电力供需形势,明确启动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分解下达需求响应执行指标。局部区域确有必要实施需求响应的,由属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同意后,启动实施本地区需求响应。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网上国网”APP发布需求响应执行邀约,邀约短信中应告知申报截止时间。响应主体可根据自身调节能力,选择响应时段,响应时段不低于1小时。原则上参与日前需求响应的用户,不再参与同一时段的日内需求响应。邀约流程详见附件 2。
2.响应执行
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约定时间和申报响应容量自主执行需求响应。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响应执行情况开展全过程监督。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响应结束后发出响应解除通知,各响应主体收到通知后自行复电。
3.响应中止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提出中止需求响应建议,报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日内响应用户应邀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取消。
(四)效果评估
1.基线计算。响应基线按响应主体用电类别(以用户主计量点电价码用电类别为准)分为:大工业用户响应基线、一般工商业用户响应基线;按响应日类型分为:工作日响应基线、非工作日响应基线、国家法定节假日响应基线。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响应基线按照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基线累加计算。基线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3。
2.评估标准。响应执行过程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有效响应:(1)响应时段最大负荷不高于基线最大负荷; (2)响应时段平均负荷低于基线平均负荷;(3)实际响应负荷占应邀响应负荷的 50%及以上。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实际响应负荷,根据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按上述标准逐户评估后,累加计算得出。
3.市场衔接。参与需求响应交易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含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其响应部分电量不计入当月市场化交易电量负偏差考核范围。
(五)补贴核发
1.响应效果确认。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完成响应主体实际需求响应负荷量、补贴金额统计,报送省发改委。
2.补贴金额计算标准
补贴金额=实际响应负荷*响应时长*补贴价格系数*响应速度系数*补贴单价


附件1
需求响应竞价流程
一、申报组织
(一)每年 6月 10日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竞价价格上限建议,经省发改委确认同意后,连同电力缺口告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已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相关信息共享至福建电力交易中心。
(二)每年 6月 15 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福建省年度电力需求响应竞价通知,在申报公告中明确竞价价格上限和电力缺口。
(三)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已签约响应主体开展竞价,响应主体可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填写申报价格、申报响应负荷。
(四)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用户上年迎峰度夏(6—9月)及迎峰度冬(11—12月)平均日负荷曲线通过“网上国网”APP、电力交易平台等推送响应主体作为竞价申报参考。
(五)电力用户申报响应负荷上限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参考需求响应协议容量、合同容量、历史最大负荷等综合确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为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可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之和。
二、集中竞价
(一)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边际出清”原则确定该年需求响应补贴价格。
边际出清:对响应主体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第一原则)、申报负荷由大到小(第二原则)、申报时间由早到晚(第三原则)的规则排序,排序靠前的主体优先竞价成功,其申报响应负荷计入负荷资源池,直至申报响应负荷累计值覆盖年度供电缺口或反馈用户全部排序完毕为止,最后竞价成功主体的申报价格即为边际出清价格,实际响应时统一按照边际出清价格结算补贴。
(二)竞价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对竞价出清结果予以发布,响应主体可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查询竞价出清结果。
附件2
需求响应邀约流程
一、邀约发布
(一)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形势,预判供电缺口。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供电缺口提出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建议。
(二)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经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响应主体发出邀约通知,并推送基线负荷。
二、应邀填报
(一)响应主体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网上国网”APP等查询邀约信息,并反馈是否参与本次需求响应,逾时未反馈的视为不参与。
(二)电力用户反馈响应负荷、响应时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反馈每户代理用户的响应负荷、响应时段及总响应负荷。反馈响应负荷不超过响应时段平均基线负荷。邀约时间截止前,响应主体可修改负荷信息。
三、结果查询
邀约时间截止后,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计当次应邀负荷总量,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响应主体应邀结果,响应主体也可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网上国网”APP等查询确认。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商务、工信科技)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现将《泉州市推动绿色节能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
泉州市推动绿色节能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泉州绿色节能发展,根据《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规〔2024〕3号)等文件,结合《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5〕5号)文件精神,制定措施如下:
一、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实施余热余压利用、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量系统优化提升等节能技改项目,对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二、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发展。对符合工信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四、强化标杆示范带动
持续推进能效、水效“领跑者”创建,推动行业企业对标国家级、省级公开发布的“领跑者”标杆标准,不断提升能效、水效。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评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推进公共机构节能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对获评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的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获得本政策资金奖励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市级资金奖补。本政策第二、三、四、五条措施实行“免申即享”,获得相关奖励资质的时间自2025年1月1日算起。有关奖补资金按照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管理。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按照《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要求,加快“电动宁德”建设,推动我市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拓宽电动航空器、电动船舶等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
(二)加快私人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
(三)加快客运车辆电动化进程。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新能源船舶产业发展
(一)支持开展新能源船舶检验标准制定。
(二)推进新能源船舶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国资委。
三、打造新能源汽车用车环境
(一)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程。
(三)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
(四)加大新能源汽车便利停车支持。
(五)发展绿色物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宁德供电公司
四、加快新领域开拓与平台建设
(一)支持开展新领域开拓。
(二)加快车桩场一体化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
五、加强保障措施
继续发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推进“电动宁德”建设。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工信局、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国资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宁德海事局、邮政管理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市交投集团、旅发集团、城建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市工信局,承担“电动宁德”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等职责;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措施所涉及省级奖励、补助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4号)文件执行;市内奖励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原则,市级奖励或补助资格认定年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解释。
各县(市)区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福州市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和《福州市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附件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石化化工、钢铁和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来自福建省财政厅消息,从引导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出发,今年福建省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实施奖补,促进资源循环利用。
聚焦规范化规模化再生利用,省级财政对通过行业规范条件的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企业,按每家20万元标准给予补助;对年处理能力在1万吨及以上、年再生利用量达5000吨及以上且信息完整、生产前驱体或正极材料的企业,按每吨1000元标准予以补助,单家企业最高补助1000万元。
聚焦强化技术创新和标准引领,省级财政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废旧动力电池回收利用企业,分别最高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3月15日,福清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通知》指出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企业注册地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并在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生产的风电装备制造及配套企业(简称“本地企业”)。补助对象仅限当年度产值同比正增长的风电企业;且单个项目合同在600万元(含)以上。 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年度申报)。
奖励标准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同时,鼓励本地企业向集团争取省外及国际市场订单在福清江阴风电产业园生产,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当年度实际支出运费5%的奖励补助,以申报年度实际开票额按比例支付,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全文如下:
关于印发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融工信工〔2024〕17号
各相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福清市人民政府《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的通知》(融政办〔2023〕24号)精神,加快推动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加快发展,现将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资金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1、注册地在福州江阴港城经济区规划范围内,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并在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生产的风电装备制造及配套企业(以下简称“本地企业”)。
2、本地企业全部工业产值及相关税费(包含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在福清市域范围内纳统和缴交。
3、本地企业未受到省级以上部门关于重大质量、环境保护、安全生产等违法违规行为处罚,且其他行政处罚已整改完成;不存在涉黑涉恶等情况。
4、补助对象仅限当年度产值同比正增长的风电企业。
5、单个项目合同在600万元(含)以上。
6、项目实施时间为2024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按年度申报)。
二、奖励标准
1、按省内、省外和国际市场项目分类,分别按照实际交易金额的1%、2%和3%给予奖励,奖励金按照项目进度分年度兑现,以申报年度的实际开票销售额按比例支付。奖励资金总额不超过申报年度企业对地方的经济贡献(地方经济贡献以市财政局审核为准)。
2、鼓励本地企业向集团争取省外及国际市场订单在福清江阴风电产业园生产,给予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当年度实际支出运费5%的奖励补助,以申报年度实际开票额按比例支付,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1、奖励申请表
2、营业执照
3、中标通知书或合同:①本地企业中标需提供中标通知书;②母公司中标并委托福建三峡海上风电产业园内企业生产的,需提供母公司的中标通知书及母公司与本地企业的相应委托生产合同,或母公司、本地企业及采购方签署的三方合同;③因特殊原因未采取招标,由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另行出具审核意见函及采购方与本地企业生产的销售合同;④本地企业和物流公司签订的合同。
4、本地企业收到货款银行转账相关凭证以及在福清市税务部门开具的货款发票复印件。
5、企业年度地方纳税证明(增值税和所得税)
6、承诺书
四、申报程序
1、企业申请。申报单位于每年3月31日前申报上一年度奖励,将纸质材料经所在地园区管委会初审后送市工信局审核。企业申报材料应做到数据准确、真实、资料齐全,并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完整性负责。申报材料为一式五份按申报材料顺序胶装装订,封面格式见附件,材料为复印件的应加盖申报单位公章,整套材料加盖骑缝章,超过规定时限上报的不予受理。
2、财务审核。市工信局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根据《关于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的通知》和本申报指南的要求,核对原件并对申报企业申请奖励资金是否合规进行审核。
3、联合会审。市工信局会同财政局,对所申报的项目进行会审,符合奖励条件的,拟订初步奖励方案并向社会公示。
4、资金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工信局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报送市政府审批,根据市政府审批结果,由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负责兑现奖励资金。
市工信局 联系电话:85529111
市财政局 联系电话:85232435
江阴港城经济区管委会 联系电话:85966319
附件:
1、202X年扶持福州海上风电装备制造产业开拓市场奖励申请表;
2、承诺书;
3、封面格式。
福清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清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