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项目的公示》。根据公示,2024年度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项目共计63项。车辆种类涉及重型车辆运输车、大型普通客车、轻型厢式货车、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燃料电池洗扫车、燃料电池吸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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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发展和转型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一枢纽、四中心”及核心发展板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围绕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历史街区、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工作。鼓励400万元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400万元(含)以上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房产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货运枢纽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建设行动,为纳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的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支持民间投资深度参与数字沈阳、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沈阳)、“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程等重大数字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民营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由民营资本主导策划的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采纳并实施后,对项目前期费给予支持,单体项目不超过50万元。垃圾处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属性较弱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供水、供热等公共属性较强的特许经营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存量资产盘活。鼓励民间投资通过更新改造、资本运作等方式,整合利用我市存量资源,对已纳入2025年度拟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清单的项目,成功盘活并当年形成有效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及资产购置费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经国家层面审核受理的,给予50万元项目前期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发展和转型
(六)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积极争取国家、省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点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重大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集群化发展、转型升级等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生产力和战略科技力量布局项目。积极利用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政策,为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项目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体培育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力量、“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主体培育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投资聚焦人形机器人研发等4个“现有优势产业未来化”和人工智能研发等8个“前沿颠覆技术产业化”产业,提前布局投资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及省、市级工程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并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装备、先进储能储热装备研发应用,参与新型储能科研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储能之都。对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比例给予其上年度实际完成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等领域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和转型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旅领域工程建设。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文化内涵提升、“文化+”融合发展、文化创意主体培育、文体事业繁荣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对观众总人数5000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按照招揽沈阳域外观众人数规模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提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辽宁文化企业10强”“辽宁文化企业10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营和建设补贴。鼓励各地区对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房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点给予运营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承接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上门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及养老服务用房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强化民间投资要素保障,推动民营企业降本增效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首贷”成本。对2025年1月1日后,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2%。健全融资项目推送和银企对接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团队,降低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四)落实无还本续贷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研发针对性强的续贷产品,满足各类民营小微企业需求,不断扩大续贷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型企业纳入续贷支持范围,做到“应续尽续”,切实扩大惠企范围、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民营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进行融资,按照贷款比例标准,给予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支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每笔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六)支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投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七)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八)创新民间投资新建项目用地方式。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体系,发挥创新型产业用地等土地政策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加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九)推动土地资源配置降本增效。鼓励工业项目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降低企业完成区域评估所需费用。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吸引力。对我市新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一事一议”解决首套购房;对我市新认定的杰出人才(B类),给予26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对我市新认定的领军人才(C类),给予70万元科研经费、50万元奖励、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向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持卡人可在14家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就医和预约转诊“绿色通道”、免费体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吸纳重点产业人才。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对按照《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人才,择优分3年给予个人3万元—30万元奖励。综合运用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和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3年免租人才公寓。将来沈求职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免费入住“人才驿站”天数延长至15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财政局)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增强投资信心
(二十二)保障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发挥国家及省、市各类专项政策组合效应,确保各类补助补贴专项资金足额、按时发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完善《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优化免罚事项,通过纠正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行政执法相对人负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退出机制。依托“府院联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鼓励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助力市场要素资源重新配置。(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法院、市司法局)
(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的具体政策按其时限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发展和转型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一枢纽、四中心”及核心发展板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围绕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历史街区、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工作。鼓励400万元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400万元(含)以上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房产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货运枢纽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建设行动,为纳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的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支持民间投资深度参与数字沈阳、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沈阳)、“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程等重大数字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民营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由民营资本主导策划的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采纳并实施后,对项目前期费给予支持,单体项目不超过50万元。垃圾处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属性较弱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供水、供热等公共属性较强的特许经营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存量资产盘活。鼓励民间投资通过更新改造、资本运作等方式,整合利用我市存量资源,对已纳入2025年度拟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清单的项目,成功盘活并当年形成有效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及资产购置费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经国家层面审核受理的,给予50万元项目前期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发展和转型
(六)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积极争取国家、省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点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重大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集群化发展、转型升级等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生产力和战略科技力量布局项目。积极利用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政策,为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项目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体培育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力量、“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主体培育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投资聚焦人形机器人研发等4个“现有优势产业未来化”和人工智能研发等8个“前沿颠覆技术产业化”产业,提前布局投资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及省、市级工程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并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装备、先进储能储热装备研发应用,参与新型储能科研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储能之都。对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比例给予其上年度实际完成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等领域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和转型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旅领域工程建设。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文化内涵提升、“文化+”融合发展、文化创意主体培育、文体事业繁荣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对观众总人数5000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按照招揽沈阳域外观众人数规模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提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辽宁文化企业10强”“辽宁文化企业10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营和建设补贴。鼓励各地区对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房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点给予运营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承接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上门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及养老服务用房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强化民间投资要素保障,推动民营企业降本增效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首贷”成本。对2025年1月1日后,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2%。健全融资项目推送和银企对接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团队,降低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四)落实无还本续贷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研发针对性强的续贷产品,满足各类民营小微企业需求,不断扩大续贷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型企业纳入续贷支持范围,做到“应续尽续”,切实扩大惠企范围、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民营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进行融资,按照贷款比例标准,给予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支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每笔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六)支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投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七)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八)创新民间投资新建项目用地方式。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体系,发挥创新型产业用地等土地政策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加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九)推动土地资源配置降本增效。鼓励工业项目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降低企业完成区域评估所需费用。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吸引力。对我市新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一事一议”解决首套购房;对我市新认定的杰出人才(B类),给予26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对我市新认定的领军人才(C类),给予70万元科研经费、50万元奖励、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向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持卡人可在14家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就医和预约转诊“绿色通道”、免费体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吸纳重点产业人才。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对按照《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人才,择优分3年给予个人3万元—30万元奖励。综合运用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和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3年免租人才公寓。将来沈求职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免费入住“人才驿站”天数延长至15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财政局)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增强投资信心
(二十二)保障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发挥国家及省、市各类专项政策组合效应,确保各类补助补贴专项资金足额、按时发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完善《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优化免罚事项,通过纠正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行政执法相对人负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退出机制。依托“府院联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鼓励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助力市场要素资源重新配置。(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法院、市司法局)
(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的具体政策按其时限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6月3日,辽宁省北票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北票市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文件显示,产业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防止返贫,并解决边缘易致贫和相对贫困问题。可通过“两奖一补”(即就业奖、创业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共富保”、村级公益岗人身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进行收益差异化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增加其收入。其中:光伏电站发电收益是指发电收入扣除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保险、土地租金和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实际可用于帮扶的资金。原则上收益80%主要用于已脱贫人口和监测人口的公益岗位工资支出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其余收益可用于光伏项目所在村的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和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等。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光伏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5〕264号)要求,对北票市国家补贴目录外存量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进行信息采集设备升级改造,接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实时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监测系统运维企业入驻等相关要求的企业规范运维,实现发电量和发电收益长期稳定。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相关费用可从电站发电收入中列支。
原文如下:
北票市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依据《关于加强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办农发〔2025〕161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和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朝农帮发〔2025〕33号)等相关要求,加强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资金分配使用
1.资金使用原则。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任务”需求,统筹做好资金使用安排。优先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优先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突出全产业链开发,优先保证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
2.资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发展产业、促进就业。支持防返贫监测、雨露计划、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气象干旱指数保险、治安保险、防贫保险、小额信贷、公益岗补贴、技能培训、资产保险、省外务工交通补助、危房改造、项目管理费、数字化综合治理项目等必要的刚性支出资金。综合考虑区域内资源优势、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链等情况,发展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因地制宜补上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加工基地、配套设施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提升帮扶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开展必要的、群众亟需的、不超越现有发展阶段的乡村建设、村容村貌提升、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
二.项目资金管理
各乡(镇)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建立项目库,经行业部门论证后纳入项目库,并制定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衔接资金,要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加强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建设管理等工作检查,推动项目按计划实施。
项目批准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立项时,要适时明确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拟确权对象、管护运营机制、收益分配方案等。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做好验收报账、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资产管护单位应参与验收,检查程序是否合规要素是否完备,符合条件的及时确权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
1.到户项目。扎实推进庭院经济,发挥已脱贫户和监测户等群众自我“造血”能力,激发其内生动力,重点针对人均收入较低、务工难度较大的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因村因户分类实施产业到户项目,以饲养牛、羊、猪、驴等牲畜和户用光伏电站为主,全面发展“五小项目”(即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原则上要当年新发展或扩大规模的项目,各乡镇要按照群众发展意愿、资金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规模和补助标准,以奖补方式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计入项目户收入中,原则上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发展项目实际投入的80%;每户最高补贴标准,养殖类不超过5000元/户,种植类不超过2000元/户,其他投入较大的特色产业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标准,各乡镇要做好跟踪服务,技术指导,时时掌握项目存量,促进到户项目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产业发展。结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农业重点产业发展思路,聚焦主导产业,持续发展暖棚、冷棚(花菇)等产业项目,打造“菜市菇乡”品牌,助力我市特色产业“棚”勃发展。重点集中发展一批市场效益好、链条较完备且发展前景广的帮扶产业,支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等项目,因地制宜补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扶持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能够带动当地务工、就业项目、农机租赁、加工类等壮大村集体收入项目,当年原则上投入衔接资金额度在400万元以上的确定为集中类项目,当年新建的集中类项目或往年已确定为集中类的项目,年收益不得低于投入衔接资金的5%,其中投入衔接资金的2%收益上缴全市统筹分配,促进产业项目薄弱乡村已脱贫户增收;投入衔接资金的3%左右收益用于项目所在乡村使用,主要用于增加已脱贫户和监测户收入,解决土地流转或产业设施配套等项目;投入衔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集中类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各方收益分配比例。
3.乡村建设。依据村庄规划,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两基”建设,支持拓展积分制、清单制管理模式和应用领域,推广数字化管理方式;支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先进并推广乡村治理示范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通过整合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全面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4.雨露计划。继续做好雨露计划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各乡(镇)在10月末和11月末分两次报送“雨露计划”名单,根据名单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5.村级公益岗补贴。深化落实“两奖一补”机制,加强村级公益岗开发力度,根据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确定补贴标准,重点探索实现差异化补贴,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6.防返贫监测补助。按照每个行政村5000元标准拨付到乡镇,由乡镇统筹管理,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及使用,并健全完善工作管理机制,强化防返贫监测工作力度。
7.小额信贷。继续推进小额信贷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下达的放贷任务。重点围绕庭院经济发展,探索推进“一自三合”模式,确保应贷尽贷。
8.项目管理费。结合省以上衔接资金关于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要求,在北票市本级投入资金中参照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三、收益管理和分配
1.收益标准。2025年投入衔接资金新发展或新投产的产业项目年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5%。
2.收益分配。产业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防止返贫,并解决边缘易致贫和相对贫困问题。可通过“两奖一补”(即就业奖、创业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共富保”、村级公益岗人身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进行收益差异化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增加其收入。其中:光伏电站发电收益是指发电收入扣除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保险、土地租金和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实际可用于帮扶的资金。原则上收益80%主要用于已脱贫人口和监测人口的公益岗位工资支出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其余收益可用于光伏项目所在村的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和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等。
项目所在村(涉及村)要根据贫困人口和产业收益等情况制定本村收益分配办法,经乡(镇)党委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审批备案。探索通过将村级收益授权给市、乡统筹分配的方式,平衡村级发展不均衡问题。原则上收益资金要通过“一卡通”于当年发放到户,并做到账目明确清晰。
四、扶贫(衔接)资产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意见》(厅秘发〔2020〕27号)、《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扶贫办发 〔2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朝乡村振兴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各级有关资产管理模式。扶贫资产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扶贫属性”不可异化、转移及变更,扶贫资产要通过政府发文等方式确权到村集体,并通过台账管理登记造册,完善村集体账目,做到笔笔有宗、账实相符。严格防止收益资金被挤占、挪用及侵吞等问题发生,同时,要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护等。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光伏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5〕264号)要求,对我市国家补贴目录外存量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进行信息采集设备升级改造,接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实时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监测系统运维企业入驻等相关要求的企业规范运维,实现发电量和发电收益长期稳定。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相关费用可从电站发电收入中列支。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四个一批”要求扎实推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6号)要求,帮扶产业发展“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促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找准低效闲置项目盘活一批,重点是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市场有潜力、前景看好的帮扶产业和项目资产,及时帮助纾困解难、有效盘活,促进良性、可持续发展。要盯准低效失败项目调整一批,重点是对确实难以为继、起不到带动作用且技术落后、市场前景不看好的帮扶产业和项目资产,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有序调整销号退出。因重大自然灾害、使用寿命到期、报废等原因,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五、项目及资金监督
1.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公开、谁分配”的原则,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投资规模较大项目的跟踪指导,对重点项目验收工作要进行抽检。同时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等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把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做实项目实施全周期管理,抓实资金支出情况跟踪调度,坚持问题导向,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或建设形象工程等超范围使用、违规使用的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2.坚持绩效导向,做好全程绩效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绩效管理要求,构建好事前、事中、事后绩效闭环管理体系,用好用活事前审核、过程监控、现场核查和跟踪问效等监督方式,切实实现项目绩效全程跟踪监管。要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定期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导,适时实地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发现目标偏离及时纠偏。要坚持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衔接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等环节公告公示制度,尤其要加强到村到户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要强化督导检查,适时开展衔接资金专项检查,积极防范以拨代支、简单入股分红、资产闲置浪费、利益联结机制单一,以及项目入库程序、政府采购管理、项目验收、公开公示等不规范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