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沪浦发改能源〔2025〕677号)。
通知明确申报范围,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发建设的新型能源项目:
1. 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
2. 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
3. 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
4.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5. 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
6. 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同时还提到,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推动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助力区域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根据《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规〔202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发建设的新型能源项目(临港新片区及临港新片区企业实施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新片区相关政策另行组织申报):
1. 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
2. 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
3. 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
4.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5. 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
6. 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 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
3. 申报单位应遵守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完成节能主管部门要求的节能工作任务;
4. 申请项目必须已建成,合法合规,相关手续完备。
三、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撤回。
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表;
2.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报告;
3. 企业营业执照;
4. 申报单位承诺函;
5. 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并网验收单(如有);智慧能源项目、“光储直柔”项目应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认定或评估报告;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补贴标准
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11月7日前,登录“浦易达”浦东新区惠企政策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s://pyd.pudong.gov.cn),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区发改委将按照《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评审、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请表
2.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承诺函
3.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报告大纲
联系人:吴华东、王宏琳
联系电话:28282582、1832163202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3号楼321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关于印发《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发改委规〔2025〕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以及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原则
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改造、产能升级、新能源技术应用、管理水平提升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 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
1.产业节能减排降碳。企事业单位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淘汰落后设备,或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建筑节能减排降碳。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3.交通节能减排降碳。开展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等项目。
4.循环经济发展。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工业、城建、生活等领域开展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所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6.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重点用于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支持储能、智能微网等新型电力系统应用。支持通过购买绿电绿证提高企事业单位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7.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重点用于支持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申请、节能低碳认证以及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的本区企业。
8.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重点用于支持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及市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绿色商场、低碳社区、能效“领跑者”、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等试点示范项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等。
9.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碳)审计;支持本区开展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课题研究;支持节能项目审查、评审等;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宣传、培训;支持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产品碳足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分项计量器具安装和能源计量管理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10.先进单位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在年度双控考核中取得优秀评级的重点用能单位。
11.用于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要求给予政策配套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事项。
第四条 扶持内容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企事业单位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2.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对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2.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对于开展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的项目,按照所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四)循环经济发展
对企事业单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城建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跳蚤市场”等二手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
由节能服务机构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
1.太阳能光伏补贴
(1)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4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当新建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超过要求比例时,投资奖励根据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进行计算: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大于1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
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要求的面积比例)÷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并网规模。
2.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1.开展节能产品研发,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
1.对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源(碳)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2.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参与举办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论坛、发展峰会和创新大赛等大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九)绿色低碳示范试点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的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先进单位表彰
对首次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各街镇等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
项目单位拟依照本办法申报节能降碳补贴或奖励的,须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6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每年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相关主管单位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三)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后,再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可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申请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降碳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扶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
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公共建筑能源与碳排放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国家和上海市要求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降碳事项,以及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能源消费量、节能降碳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部门的解释为准。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变化,则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公布,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

奉贤区产业绿色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清洁生产,依据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市经信委《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规范〔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奉贤区内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本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导向,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资金纳入区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按照区、镇(开发区)财力结算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企业实施的各类节能减排专项,包括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项目。
(二)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等。
(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自愿)并通过审核验收。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对符合申报国家、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将积极予以推荐,争取国家、市级资助。同时给予50%配套资助。年度一家独立法人单位的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经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给予5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绿色园区”,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30万元、四星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国家级奖励2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10万元、四星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资金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市级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企业(自愿型),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区经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经委负责组织开展对上报项目开展的分类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
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1)支持“升规”“入规”
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鼓励扩大规模
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
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
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4)支持贷款融资
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
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
(1)支持企业股改
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
(2)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
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
(1)开办资助
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
(2)租金、购建房资助
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
(3)规模化发展
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人工智能
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
(5)集成电路
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
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
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
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
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
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
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
(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
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
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
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
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
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
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
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
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聚焦我区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降碳相关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扶持内容)
(一)产业节能降碳
1.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采用调适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吨二氧化碳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经认定,可按照600元/吨标煤或400元/吨二氧化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用能单位完成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项目且获得市级奖励的,经认定,可按照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建筑节能降碳
1.在本区实施的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立体绿化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经认定,根据项目对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本区实施的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后运行6个月以上,经认定,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含)至10%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5元;下降10%(含)至15%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10元;下降15%及以上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15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三)节能环保服务
1.对年节能量在3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吨二氧化碳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可按照600元/吨标准煤或400元/吨二氧化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支持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等服务,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1.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经认定,可按照并网规模对出资方给予1200元/千瓦奖励,其中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可按照并网规模对出资方给予1500元/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并网的产权单位,经认定,可另按照300元/千瓦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新列入市级充电桩示范小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名单的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出资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等民生实事项目,获得年度市级奖励的,经认定,可按照1:0.5比例给予出资方区级配套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参与国家电网调度指令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规模达到5兆瓦及以上且可调负荷规模达到2兆瓦及以上,经认定,可根据实际让电量给予运营商2元/千瓦时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试点示范和表彰先进
1.对获评国家级或市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低碳实践区、能效领跑者称号、绿色商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项目,经认定,国家级项目可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项目可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纳入国家级或市级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宁静小区创建名单的项目,经认定,国家级项目可给予作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项目可给予作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度能耗双控或碳排放双控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用能单位,经认定,可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
(六)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1.支持单位参加或举办上海国际碳中和博览会等碳达峰碳中和领域重要活动,经认定,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单位举办低碳环保宣传、节能先进产品推广等活动,经认定,可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接入工作,对新接入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可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及改造升级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支持。
5.支持本区楼宇、园区、小区开展节能降碳行动,经认定,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物业管理公司年度奖励5万元。
(七)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按照本区绿色低碳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依法合规给予支持。
(八)基础能力建设
对纳入本区双碳及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或上级对区有工作要求的能源审计、能效诊断、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管理、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塑料污染治理等工作;节能降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及主题日活动等;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估评审、绩效评价等基础性工作给予支持,相关费用可由本专项资金支付。
(九)其他
1.对于上级要求区级财政支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2.对于区委区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区委区府要求给予支持。
3.对于相关预算单位确有必要开展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并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复审、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领域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申报,项目申报、初审、监管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区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申报。
(二)申报单位向各项目主管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意见和项目情况开展复审,对内容较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
(四)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七条(附则)
(一)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扶持。在享受本办法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办法规定的经认定,将按照公平合理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四)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自生效之日起,《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发改发〔2022〕12号)文件废止。
(五)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着力打造六大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制定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宝山区全面奋进北转型 全力建设主阵地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级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宝山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第四条 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6大板块30条)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 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已实现核心技术攻关,可形成产业“核爆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先期以支持科技项目方式将扶持资金“投”入企业,后续根据企业市场化股权融资情况,将扶持资金转为相应股权并适时退出,扶持金额最高可突破5000万元。
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平台、小试中试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对新型研发机构按项目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3. 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经评审,按照最高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开展创新联合体考核激励,每年对创新联合体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每家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
4. 支持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对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研发投入和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对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二)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5. 推进存量产业用地转型。鼓励存量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对于单个低效企业关停后腾挪空间,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万元/亩支持,最高3000万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组织采用合作开发、收购进行存量二次开发,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达到相关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亩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鼓励和支持工业上楼,列入智造空间的项目,对实施主体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区域成片调整开发,给予实施主体最高3000万元支持,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对优质项目给予优先政策倾斜。
6. 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在战新项目、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两业”融合示范发展等方面的投资,对达到一定技术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评审,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7.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等,对取得相应称号的,经核定,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支持区内在地企业申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等,通过市级评审认定的,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8.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区内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文旅体产业等领域的企业扩大规模、加快集聚和能级提升,经核定,对年产值(营收或交易额)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9.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新认定)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市级贸易型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最高70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0. 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建设,在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强化绿色低碳服务功能、集聚绿色低碳领域的核心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推动重点行业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获评国家级、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零碳数据中心的园区、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三)引进优质产业项目
11. 新引进企业开办费支持。对新引进的优质企业,视贡献度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费支持。对于特别优质的项目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2. 新引进企业租购费支持。对于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重点企业,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按企业当年生产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13. 优质产业项目投资支持。支持新引进具有全局带动作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优质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于新引进总投资超过50亿元的特殊重大项目,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4. 优质项目土地出让费支持。对于新引进或在地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级重点项目、百亿级产业项目、“五型经济”头部企业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在满足双方约定条件的基础上,最高给予工业用地评估价七折支持(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价)。
15. 优质项目出让年限支持。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市级战略性重点产业项目、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本区重大产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可适当放宽。
16. 鼓励合作招商。对纳入宝山区“科创合伙人”或全球战略招商合作伙伴库的专业机构,引荐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投资项目,给予引荐机构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本区企业“以商引商”,引荐优质企业落地,给予1.2倍奖励。
17. 鼓励基金直投。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我区符合主导产业定位、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资期限两年以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8. 鼓励应用场景开放。鼓励政府端、企业端开放重点领域的应用场景,形成面向市场的机会清单,分层次奖励和激励场景开放方,同时支持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集聚和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发展壮大。
19. 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大吸引外资力度,集聚外资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质创优。对新引进及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一年内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资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四)深化载体能力建设
20. 支持区内载体品质建设。
创新创业载体:对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效好、区域经济贡献度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核心功能发挥较好,在区域经济贡献度、高能级企业培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大学科技园等重点载体,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大学科技园拓展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市级高质量孵化器,并对运营主体予以支持。
制造业园区:鼓励制造业园区提高能级,引导园区集聚主导产业、扩大制造规模、落地重大项目、加快转型升级、打造产业生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园区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
文商旅载体:鼓励商务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高入驻率和产出率,营造良好的商务载体产业发展生态,实施商务载体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载体运营管理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文旅产业园区提高能级,引导园区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21. 加快招引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各类顶尖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奖励;对区内企业、科研院所新引进且经我区成功申报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给予450万综合奖励;为入选宝山“三江英才”计划的人才,提供定额工作经费支持和体检、疗休养等配套服务;对企业骨干人才给予专项激励;放大靶向引才政策效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大海外人才扶持和海内外揽才支持力度。
22. 打造育才平台载体。鼓励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支持博士后、大学生等创新实践(见习)基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资助;支持区主导产业开展紧缺急需人才定向委培。
23. 改进人才留用举措。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居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0000元的人才租房补贴。打造一批高品质人才公寓,在“拎包入住”基础上,配套提供政策推介、创业指导、业务帮办、文体休闲等特色服务。
24.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科创人才周、科创人才港、人才宝等平台功能,引导各类优秀人才通过参加“科创杯”“宝山杯”等创新创业大赛落地宝山;推进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推行人才“关键小事”联办快办机制,针对落户、教育、医疗、社交、金融保障等需求,每年发布实施不少于20个人才服务实事项目;升级“樱花卡”服务,持续扩大覆盖面。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25. 强化产业体系培育。围绕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邮轮旅游、绿色低碳、生物医药及合成生物、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平台经济、动漫电竞、数字经济)等六大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形成特色鲜明、高端引领、生态完善的现代化产业转型样本。
26. 支持商业能级提升。鼓励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开展商业项目提升改造,促进区域整体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对推动区域商业能级提升产生重要影响的商业项目,经核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支持商业企业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上创新突破,在街区商业氛围、特色打造方面发挥带动、促进作用。对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项目,经核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
27. 支持金融服务推动产业发展。本区企业获得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一定支持。对本区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REITs等工具开展并购重组的,或通过设立实业投资、CVC基金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上下游并购,并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优质项目或企业的,给予一定支持。对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或获得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贴息或担保费补贴。鼓励各类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金融类行业协会和金融研究机构等入驻宝山。
28. 支持企业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建设。鼓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给予相应奖励。支持和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及获评“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管理、高效益运用及高水平保护,给予实施主体相应支持。
29. 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支持符合宝山区重点产业方向行业协会落地,根据年度综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30. 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开展国际、国家级或市级等有较大影响力的投资推介、文体旅商等品牌活动。支持参展进博会等高层级展会,举办高能级产业论坛等,给予主办(承办)单位或项目单位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附则
1. 本文件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2.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规执行。
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宝山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浦东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太阳能开发应用、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点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和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旅游饭店能效对标,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零碳和智慧能源项目试点、低碳技术创新、“碳中和企业”认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等。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二)在浦东新区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千瓦的(公共机构装机容量不低于50千瓦),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3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0.40元/瓦(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1元/瓦),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4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清洁能源利用。对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循环经济发展。对本区内开展的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节能项目实施。支持本区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本区内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 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节能产品应用。对本区企业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20%进行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补贴。对列入市级高效电机应用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或节能量保证等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项目,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或市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和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企业开展能源审计,采用审计结果实施节能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实际审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开展节能诊断,采用诊断结果实施节能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照实际诊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支持本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予以区级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二星级项目补贴25元/平方米;三星级项目补贴5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利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0元/平方米;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1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对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按照《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修订版)(DB31/T55-2017)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定额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的补贴奖励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同一商业单位每个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获得市级及以上的各类商业节能低碳先进项目评定的商业场所运营单位,经认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商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1-2019)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定额奖励。
2.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旅游饭店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支持标准如下:
1.零碳项目和智慧能源项目。对于零碳园区、零碳工厂等零碳项目,智慧能源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碳中和企业”认证。鼓励企业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对于低碳发展实践区的低碳重点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支持标准如下:
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宣传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监控、本区节能低碳方面重大问题研究等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础工作相关的工作,给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额列支(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区节能办、区财政局。
区节能办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于每年初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节能办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区节能办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新区节能办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的节能低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区节能办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此件为准)
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本区工业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嘉定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1.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2.单位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导向。
3.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1.节能技术改造
支持工业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对于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项目,按市级扶持资金,区级给予同比例扶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及零碳创建示范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对于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零碳示范创建,对于认定市级零碳工厂、零碳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
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于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三、申报要求和操作流程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镇初审,由所属街镇推荐上报区经委。
2.区经委对各街镇上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经信用查询后,拟确定扶持名单。
3.最终扶持名单在区经委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调查核实,最终确定给予扶持企业名单,并报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四、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除依法追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其市、区两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相关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1.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达到一定集聚度或贡献度的园区和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2.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经认定,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支持。
3.低碳发展联盟。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每年对发起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不得超过3年。
二、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4.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及以上,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对单个项目给予5-10万元补贴。
5.建筑节能降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根据下降率给予每平方米10-25元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每平方米最高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3)绿色建筑示范。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且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4)电力需求侧响应。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对单幢楼宇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6.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分别最高补贴600元和300元。按照充电车位数量,对示范小区给予3-8万元支持。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及以上,给予5-10万元补贴。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7.合同能源管理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根据合同类型,按照600-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最高补贴6万元,合计最高补贴100万元。
8.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对单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最高奖励50万元。
9.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三、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10.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应达到0.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依据节能改造投资额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依据节能改造投资额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最高补贴500万元。
11.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12.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13.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零碳+”项目和碳足迹、绿色供应链。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14.重大活动。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15.先进表彰。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和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3-10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和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给予1-5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五、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16.用能单位管理。对能源审计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最高补贴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最高15万元;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对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对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17.政府部门管理。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排查、能源审计、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招商能效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光伏和充电桩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支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支持本政策施行过程中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等工作。
18.“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公用事业、政府节能管理、区域能源设施运营等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六、附则
19.本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0.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21.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22.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23.区发改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扶持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24年3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长发改规〔2022〕1号)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废止。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4日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作要求,在碳达峰碳中和上积极作为,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预算。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掘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二、支持对象
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支持用能单位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的落后产能。
1.对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项目的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2.对列入区级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工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对工商业、旅游饭店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节能技术改造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对合同能源管理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
4.对水上运输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或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5.支持有利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三)建筑节能减排
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示范项目。
6.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等,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单位给予1:0.5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7.对本区认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认定,参照市级相关补贴标准,对投资单位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其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获得区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项目称号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8.支持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级分平台的运维升级、建筑分项计量数据质量的提升、重点用能建筑能效管理提升等建筑能耗监测和管理项目。(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
(四)交通节能减排
支持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协助开展航运企业节能降碳工作。
9.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示范小区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8万元。(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10.对加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并安装船舶能效管理系统的水上运输企业,经认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11.对以采购或租赁形式持续使用新能源车辆,并通过市场化形式确定的本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作业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的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补贴。(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五)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支持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能源管理水平提升项目。
12.对用能单位自行开展能源审计的,经认定,按能源审计服务费用总额的80%,对用能单位给予补贴。根据本区节能降碳工作要求,对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的,可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实施。单个被审计单位一次最高可达20万元。(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13.对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验收通过的,经认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14.对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5万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15.对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20)的有关规定,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六)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支持各领域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各类国家级及市级的节能低碳绿色试点示范项目。
16.对商场、楼宇、园区以及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经认定,获得市能效“领跑者”金牌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牌者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铜牌者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用能单位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称号的单位,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区机管局)
17.对成功创建“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经认定,首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复核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文化旅游局)
18.对成功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等节能降碳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贴,并支持其持续开展节能低碳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19.支持创建市级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排放实践区)。(责任部门:北外滩开发办、区生态环境局)
20.支持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机关(单位)等示范项目。(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21.支持低碳社区的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在低碳社区创建过程中支持低碳项目建设,低碳项目验收合格后,经认定,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万元,同时支持实施主体持续开展绿色低碳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各街道、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
22.对楼宇、社区、园区以及企业等申报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示范试点的项目,通过市级认定纳入示范试点名录的,经认定,首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3.鼓励综合性区域、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建筑楼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对列入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名单的,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给予支持。其中,对于综合性区域,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产业园区和建筑楼宇,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居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
支持分布式光伏等项目建设,鼓励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聚焦道路隔音棚(架)、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坡改坡”等试点领域和创新应用场景。
24.对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完成并网验收并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经认定,按并网规模及发电量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1200元/千瓦补贴;对示范试点项目、BIPV项目以及并网规模50千瓦(含)以下的项目,按并网规模及发电量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1500元/千瓦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上述补贴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并网运行后次年予以发放,发放金额为补贴金额的60%;第二次在项目持续运行满2年后(自项目并网日期起算),根据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年均发电量/光伏装机并网规模)进行发放,发放标准如下:
表1 第二次补贴资金发放标准表
单位:小时、元
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小时) | 奖励资金(元) |
900以下 | 0 |
900(含)-1100(不含) | 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1100×总奖励额度×40% |
1100(含)以上 | 总奖励额度×40% |
同时,对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实施效果给予最高200元/千瓦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25.支持本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与管理能力提升,包括支持本区可再生能源工作开展的资源排摸、建设方案研究等工作。(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八)污染减排治理
支持开展污染物治理改造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
26.加油站完成三次回收治理且配备在线监控的,在通过验收后装置正常运行且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0.5t-1t的,经认定,按实际总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1t以上的,经认定,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该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7.鼓励全区范围内使用更换式活性炭工艺的印刷、汽修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单位,着力减少苯系物、醛酮类含氧有机物、烯烃等活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系统,且在线数据接入环保大数据监控平台的单位,经认定,按精细化管理系统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系统最高可达5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8.支持收集并处置全区小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卫生站点及集中隔离观察点医疗废弃物的项目。(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9.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终端(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后端安装油烟在线系统,对安装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单位,且在线数据接入区一网统管平台的,经认定,按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设备最高可达4000元,单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最高可达40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九)“双碳”能力建设和节能低碳产品推广
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能力提升,以及高效、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应用和产品推广。
30.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支持区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的方案研究与工作推进。(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31.对本区年度能耗“双控”工作有标杆示范意义的用能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32.在本区开展节能政策、业务知识宣传和节能先进产品推广等活动的节能服务主体,自行开展能耗统计监测、节能减排降碳宣传等基础能力提升类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万元。(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33.支持本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包括支持开展碳普惠场景开发、碳足迹认证、碳盘查、碳标签等工作。(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十)其他
34.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四、附则
(一)投资总额,是指经责任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专项资金审查流程中发生的第三方审计、认证审核、专家评审费等支出,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经责任部门的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形成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不符合“双碳”发展战略、绿色低碳发展导向的企业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不予以支持。
(四)同一项目可以从优选择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但不可重复享受。
(五)本办法中涉及相关市级文件明确规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金的,如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发生变化,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促进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有利于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园区节约用能和能耗强度下降。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节能减排改造和管理水平提升,促进清洁生产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五)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
1、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
对实现工艺突破或流程再造,以及企业首次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等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项目,按照20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照10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3、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的用能单位和园区,取得节能降碳效果,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技术要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对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以上,首次通过GB/T 23331或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和通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绿色制造体系示范
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清洁生产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本市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要求,通过验收且符合节能、降耗、减污等2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企业,且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20%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四)节能环保服务
1、合同能源管理
(1)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采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对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照1500元/吨标煤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服务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测试评价服务,制定节能改造方案,项目实施完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的,给予奖励5万元。
3、清洁生产服务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测试评价服务工作,达到相关验收要求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支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确定支持方向、申报要求等,由项目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
经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流程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评估验收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拟支持项目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后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除依法追缴资金外,将取消其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按照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经信委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3日

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高成长发展
(一)强化梯度培育。加强全链条培育,建设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数智化平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升规、规转强、强转股、股上市”,健全完善小微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着重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和世界一流企业。到“十五五”期末,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万家左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二)推动“小升规”。对当年首次升规并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上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当年增长情况,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促进“规转强”。推动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发展,加强分类培育,提供精准服务。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两年产值(营收)增速20%以上的,予以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激励“强转股”。壮大耐心资本,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未来产业基金等引领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形成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基金群,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直接投资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
(五)支持“股上市”。完善改制上市培育库,加大潜力企业发掘力度,力争入库企业数量突破1000家。加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提升多层次资本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加强动态对接,强化资本赋能。举办“浦江之光”改制上市系列培训活动,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遇到的诉求问题,深化拟上市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金融办)
二、助力精细化管理
(六)促进提质增效。深入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质量和管理诊断等赋能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贯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技术支持,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上海市“质量标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七)培育高端产业。聚焦上海千亿级新赛道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细分行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培育成果和集聚效应突出的予以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业强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专项。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加强绿色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加强绿色技术应用,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国际规则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企业”,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促进高能级创新
(九)支持技术创新。建设一批专精特新赋能中心,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对接、中试服务等。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支持,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给予核定项目投资10%、最高1亿元的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国家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深入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十)推动新品首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其创新产品申报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智能机器人标杆企业与应用场景推荐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推广应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我市首台套装备、集成电路首轮流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政策。在政府采购中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适用招标投标法且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2026年底前,将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融通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举办“百场万企”、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等对接活动,鼓励“链主”企业带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延链。引导高校院所以“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定期征集形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需求清单和高校院所创新成果清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
四、降低全要素成本
(十二)降低数转成本。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形成一批智能工厂、“链式”转型等标杆企业。支持一批数字化服务商,加强优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供给。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购买数字化转型相关服务的,予以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各区政府)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商业银行设立总规模超4000亿元的“专精特新贷”,其中信用贷款总规模超2000亿元。以“免申即享”方式,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予以最高30%贴息支持。实施“专精特新专项担保计划”,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担保规模突破200亿元,提升单户担保额度上限至3000万元。(责任单位:上海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知识产权局、各区政府)
(十四)降低用能成本。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发电企业降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电价。研究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用电转供电加价幅度,引导园区在转供电环节不加价。持续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绿电供给。多渠道筹措低价气源,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综合购气价格。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5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免收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实施精准化赋能
(十五)促进有效投资。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投资,承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市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机制,加快重点项目推进。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赛道新动能重点产业项目,由市级统筹能耗、土地、环境容量指标。鼓励产业园区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售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各类物业空间,支持企业打造“智造空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六)助力招才引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申请入驻各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支持其申报市级人才计划、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直通车”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推进海外拓展。加大海外服务,发布服务企业“走出去”专业机构名录,提供投资注册、行业准入、合规经营、海外用工等方面信息支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列入“海外展推荐项目”的境外展,给予相应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享受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市贸促会)
六、完善多层次服务
(十八)夯实服务机制。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力度,协调解决企业共性问题。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重点评价各区专精特新政策落实情况和服务成效,评价结果与营商环境评估、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重点“小巨人”政策支持挂钩。(责任单位: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十九)加强服务供给。建立健全“1+16+X”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到2027年底,打造500家公益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站点,1000家中小企业服务星级伙伴,构建全市“3公里中小企业服务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技术创新、海外发展等专业服务的,予以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加快政策兑现。发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按照“免申即享”要求,实现惠企政策快速兑现。按照“一企一专员”要求,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加强政策精准匹配,诉求高效办理,服务便利获取。设立专精特新专属服务日,及时协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解决困难和诉求,为企业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本措施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对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引领浦东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优化以及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降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新型能源技术开发应用、绿色燃料等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及调节能力建设等。
(二)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绿色制造体系。重点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开展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改造。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支持绿色商场及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以及旅游饭店等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和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企业和主管部门开展绿色低碳能力提升工作,包括能源管理、碳管理、自愿性清洁生产、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及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创新等。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且实施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无失信行为。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支持标准如下:
1.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项目。鼓励在本区域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展的各类新型能源项目,包括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氢能发电利用项目、采用液流、钠电池等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等,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组件与交通隔音屏一体化应用),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5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力度不超过0.90元/瓦,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6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支持提高绿色能源消费结构水平,积极利用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按照企业市外绿色电力使用量等场外溯源交易结算电量,且超过100万千瓦时的,补贴力度不超过0.05元/千瓦时(2026、2027年补贴力度逐年降低0.01元/千瓦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绿色燃料开发利用。鼓励企业打造绿色燃料应用等场景,衔接市级相关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5. 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建设。支持虚拟电厂运营企业聚合浦东新区范围内的调节能力,并积极参与市级虚拟电厂运营,衔接相关市级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225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对本区内开展的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节能降碳改造及项目实施。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支持本区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节能产品应用。对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区工业通信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项目,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上海市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 企业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较大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根据《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配套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浦环规〔2024〕6号)规定,企业在获得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每吨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5万元。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总和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费用,单个企业区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给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及设备更新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含)至20%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15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25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 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对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商业及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按照《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修订版)(DB31/T55-2017)、《上海市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1-2019)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的补贴奖励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同一商业单位每个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获得上海市能效‘领跑者’等市级节能低碳项目评定的商业场所运营单位、旅游饭店,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旅游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升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7. 商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支持标准如下:
1. 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自愿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列入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的项目,参照市级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3)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予以区级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4)碳排放、碳足迹管理能力提升。支持开展碳管理试点示范建设相关工作,对列入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碳管理试点示范等市级名单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 主管部门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宣传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监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推广、本区节能低碳方面重大问题研究等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础工作相关的工作,给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额列支(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支持标准如下:
1. 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按不超过规划、设计等前期创建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经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通过的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项目(以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能源、工业和新基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制机制创新)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通过的低碳发展实践区(以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对于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范围,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区发改委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负责各自领域的申报工作,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发改委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区发改委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区发改委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的节能低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区发改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为止。原《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规〔2023〕1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三部门印发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扶持细则
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推动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本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工作,现将《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专项扶持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2025年1月6日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用能设备更新专项扶持实施细则》的通知.pdf

各有关单位:
为鼓励、引导浦东新区建筑节能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的应用示范,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提升绿色建筑发展水平,根据《上海市建筑节能条例》《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现将2023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一)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五)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二、申报要求和项目规模
申报单位应为建筑物所有权人(其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企业应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且符合信用监管要求,在申报环节自主开展信用查询、作出信用承诺,并接受管理部门的信用审查。申报项目应符合国家、上海市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符合技术标准规范要求;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工程质量、施工安全、节能材料质量等方面无不良行为记录。同时,绿色建筑示范项目应在绿色建筑运行标识有效期内,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和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竣工验收后一年内,由申报单位提出申请。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应当在取得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证书后一年以内,由申报单位提出备案申请;项目竣工验收后,提出验收申请,验收通过给予项目最终评定。
政府投资项目和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申报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专项扶持资金。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补贴。
(一)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
5、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6、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7、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计算书)、相关检测报告及审查资料。
(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二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 2.5万平方米以上、三星级居住建筑的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二星级、三星级公共建筑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有效期内的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
5、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建安成本与设备总额);
6、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7、业主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
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太阳能光伏项目和法定必须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的项目除外)。使用一种可再生能源的,建筑规模:居住建筑,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其中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项目应符合下列技术和要求:
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项目: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按照上海市工程建设规范《太阳能热水系统应用技术规范》(DGT/J08-2004A)要求进行设计、施工安装,太阳能热水全年保证率不应低于50%,集热器集热效率不应低于50%。太阳能热水系统应当采取防冻、防结露、防过热等技术措施。
浅层地热能建筑一体化项目:螺杆式地源热泵系统、螺杆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50;涡旋式地源热泵系统、涡旋式水源热泵系统制冷COP不应低于3.50。公共建筑中浅层地热能热泵制冷量不应低于项目总制冷能力的33%。埋管式土壤源热泵系统应有土壤温度监测装置和热平衡等技术措施。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工程竣工图文件(包括建筑总说明以及太阳能热水系统专项设计图纸或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专项设计图纸等);
5、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测评机构出具的建筑能效测评报告;
6、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可再生能源系统全部费用);
7、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8、太阳能热水保证率和集热器效率、浅层地热能热泵系统COP的检测报告;
9、建设单位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四)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公共建筑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并符合管理要求,且与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能耗监测平台数据联网。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建筑产权证明或能证明建筑面积的其他材料;
3、建筑工程综合竣工验收合格通知书或竣工验收备案证书等竣工验收文件;
4、公共建筑项目需提交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机关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的能耗监测系统基础信息和数据上传表;
5、公共建筑节能量审核报告;
6、项目节能量最大的两项改造内容,需提交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改造前后相同工况下系统(设备)检测报告;
7、专项财务审计报告(其中必须明确改造项目全部费用,精装修费用除外);
8、建设单位与授权委托的使用人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签订的相关委托授权文件。
(五)绿色生态城区示范
获得国家或本市“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称号的项目。
申报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书(附信用查询结果、信用承诺);
2、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证书;
3、专项财务审计报告。
三、奖励标准
(一)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示范的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二)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二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25元;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每平方米补贴5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三)符合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的项目,采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0元每平方米;采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5元每平方米。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四)符合既有公共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的,按受益面积每平米补贴15元每平米,单个项目最高补贴不超过300万元。
(五)符合绿色生态城区示范的项目,按照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付过20万元。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区安全质量监督站进行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
(二)区安全质量监督站对申报示范项目进行初审;
(三)初审通过的申报项目由区安全质量监督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报新区建交委审核;
(四)区建交委对审核通过的项目进行公示;
(五)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申报项目,由区建交委进行公告,颁发《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2023年9月5日
关于开展2023年浦东新区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pdf

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支持范围包括:建筑节能降碳项目、(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支持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利于培育本区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
(二) 有利于提高本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低碳建筑发展;
(三) 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降碳和低碳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 有利于完善本区建筑节能降碳和低碳建筑管理体系。
二、 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根据市住建委下达的年度碳达峰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
本区实际,支持范围包括:
(一) 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
1. 超低能耗建筑
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 要求的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2. (近)零能耗建筑
根据《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51350-2019 ),达到近零能耗技术要求的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51350-2019 )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 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3.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 上。建筑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4. 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DG/TJ08-2262-2018 ),达到绿色施工要求的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与区建设领域碳 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 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 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DG/TJ08-2136-2022 L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 (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二) 支持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设领域双碳企业、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三) 支持政府双碳管理能力建设。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双碳政策课题研究、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建筑能耗前期排摸、区建筑能耗平台日常管理、建筑能耗后期管理(能效对标、能效提升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展示;支持本资金示范项目的降碳成效评审及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 支持国家、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设 领域双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双碳工作。
三、支持标准
(一)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
1. 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2. 符合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4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符合零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3. 符合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竣工阶段认定标识,每平方米补贴5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或运行阶段认定标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 符合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一次性补贴10万元。
5. 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公共建筑单位建 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15%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获评国家和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的单位,单个项目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 支持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
1.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设领域双碳企业(包括节能环 保、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等),经认定推动行业低碳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2. 对涉及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包 括专利申请、产品测试等),最高给予所产生费用50%的支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 支持政府双碳管理能力建设
政府双碳管理项目,列入部门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和部门内控制度确定费用支付。
(四)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管理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五)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 在专项施工图文件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 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在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一年内,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三) 符合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构封顶且竣工验收前,由总承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示范项目采用评比淘汰制,一年评选确认示范项目不超过30个。
(四)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应当在实施 前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报送改造方案和技术分析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区建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和财务审计。
(五) 国家、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设领域双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双碳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五、申报流程
(一) 项目申请
区建管委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征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或者申报指南,由申报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 委托评审
区建管委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选,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区建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三) 部门联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区建管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行业 主管部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域平台公司等开展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建管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列入专项资金。
(四) 项目预算
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汇总部门联审意见,结合项目申报和当年资金安排情况,优先安排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支持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并按程序下达。
(五) 预算调整和执行
年度预算下达后,区建管委根据联审意见,细化项目预算,经区生态环境局同意后,进行预算主体调整申请。区建管委根据调整预算拨款至支持对象。

沪建建材联〔2020〕541号
关于印发《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规划资源局制定了《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十月三十日
关于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建筑高质量发展,提高建筑健康舒适水平和能源资源利用效率,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印发绿色建筑创建行动方案的通知》(建标〔2020〕65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重要理念,谱写新时代人民城市新篇章的意见》等文件要求,为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和“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为人民”的重要理念,促进城市建设向绿色、循环、低碳发展转型。推广超低能耗建筑,为人民群众提供健康舒适、节能低碳的高品质建筑,为上海建设生态之城打下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到2025年底,全市累计落实超低能耗建筑不低于50万平方米,形成系统的超低能耗建筑政策和技术体系,打造一批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向标准化、规模化、系列化方向发展。
三、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在政府投资项目和自贸试验区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商务区、崇明生态岛、绿色生态城区等区域内大力推广超低能耗建筑建设。
坚持市场主导。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强化政府统筹协调和政策引导,广泛调动企业和社会公众参与的积极性。利用经济杠杆,通过市场化运作,撬动超低能耗建筑发展。
坚持集成创新。借鉴国外超低能耗建筑技术成果,吸收国内超低能耗建筑经验,结合本市功能定位、气候条件和资源禀赋,通过集成和创新,形成一套可复制、可推广、可持续的超低能耗建筑建设经验。
坚持产业联动。加强组织领导和部门协调,实施目标管理,并宣传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科研单位、材料设备生产厂家、物业及能源管理单位等积极参与,培育超低能耗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四、主要任务
(一)推动项目落地,建设示范工程。自贸试验区新片区、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虹桥商务区、崇明生态岛和绿色生态城区等区域内项目应优先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各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根据区域特点,每年至少落实一至两个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做好示范引领。
(二)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结合本市气候区特点,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导则及图集,形成完善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
(三)加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鼓励开展超低能耗建筑相关技术和产品的研发,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项目,通过资源整合、开放共享,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逐渐形成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
五、政策支持
(一)财政支持。本市对符合相关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给予财政补贴,具体按照相关扶持政策执行。
(二)容积率计算。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符合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审核通过的,其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最高不应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采用外墙保温一体化(仅采用内保温一体化的除外)的建筑项目符合本市相关技术要求并经审核通过的,其外墙保温层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 但其建筑面积最高不应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1%。
具体按照下表执行。

规划资源部门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就超低能耗建筑认定情况征询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意见。申请容积率计算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和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专项技术方案等申请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向建设单位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建设单位依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出具的认定意见,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核定建筑面积。
(三)鼓励尚未开工的项目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已办理规划、土地等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规划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六、项目审核
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申请办理综合竣工验收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专项检测报告等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审核资料。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向建设单位出具审核意见。相关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应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和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内容。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规划资源等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推进发展超低能耗建筑工作机制,负责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统筹协调工作。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负责超低能耗建筑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建设管理部门开展超低能耗建筑推广工作;制定本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管理规定,开展超低能耗建筑评价认证,组织发布本市建筑外墙保温一体化技术目录。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各区规划资源部门,根据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和外墙保温一体化建筑项目认定意见,审定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各区建设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超低能耗建筑的推广和监督管理以及项目的组织实施。
(二)加大监管力度,实施全过程监督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超低能耗建筑立项、土地出让、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运行等各环节的监管,建立超低能耗建筑建设全过程闭合管理体系。加强施工图设计审查,将属于超低能耗建筑的房屋在施工图中作出明确标记,并加强施工全过程检查和工程验收,确保超低能耗建筑质量。对于项目审核不通过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取消财政和容积率计算的支持,项目应按照实际计容面积补缴土地出让金,并取消项目建设单位、咨询单位及其法人申报本市超低能耗建筑项目相关政策支持的资格。
(三)广泛深入宣传,组织专业培训
各有关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积极宣传超低能耗建筑优势、政策措施、典型案例和先进经验,增强公众对超低能耗建筑和相关技术、产品的认知和接受度。加强对开发、设计、施工、监理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提高从业人员技术和管理水平,在本市营造推广超低能耗建筑的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推进本市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沪建管联〔2014〕901号)同时废止。
工作目标
大力推进本市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到2025年底,形成系统的超低能耗建筑政策和技术体系,打造一批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实现超低能耗建筑向标准化、规模化、系列化方向发展。
主要任务
推动项目落地,建设示范工程。重点发展区域内项目应优先采用超低能耗建筑,各区和特定地区管委会每年至少落实一至两个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做好示范引领。
完善标准化体系,推动超低能耗建筑规模化发展。,编制相关的技术标准、导则及图集,形成完善的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应用标准体系。
加强超低能耗建筑技术研究和集成创新,增强自主保障能力。开展一批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研究项目,不断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增强自主保障能力,降低建设成本,逐渐形成超低能耗建筑发展的全产业链体系。
政策支持
财政补贴——符合相关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每平方米补贴300元。
容积率奖励——符合相关要求的超低能耗建筑项目外墙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其建筑面积最高不超过总计容建筑面积的3%。
鼓励改建——已办理前期手续,尚未开工建设的项目,改建超低能耗建筑的,同等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规划资源、建设管理等部门配合办理变更手续。
项目申报
建设单位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申请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项目进行评估并出具项目认定意见。
建设单位依据认定意见在建筑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向规划资源部门申请核定建筑面积。
项目审核
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综合竣工验收之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提交项目审核资料。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对超低能耗建筑项目进行评价并出具审核意见。
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备案材料中应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内容。

10月25日,上海自贸区临港新片区管委会发布修订后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其中提及支持范围包括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 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此外,10月29日,自贸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还修订了《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其中也提到,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 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 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相关解读及原文件如下: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加快临港新片区特殊经济功能区和现代化新城建设,形成绿色、低碳、循环,可持续的生产生活方式,结合临港新片区实际,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拟修订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一、基本情况
2020年6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0〕434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管理办法》实施以来,聚焦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的重点地域、关键领域及薄弱环节,显著提升了临港新片区节能减排和低碳发展水平。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重点用于支持调整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低附加值的劣势企业、劣势产能。
(二)工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通过工业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促进区内企业开展能源审计、能效诊断、电平衡、水平衡,鼓励企业开展能源管理体系及能源管理中心建设。
(三)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引导商场、宾馆、饭店等开展对高能耗高排放设施设备的节能改造,绿色旅游饭店创建。
(四)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需求单位开展的前期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所开展的技术改造。
(五)建筑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六)交通节能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淘汰高能耗、高排放的交通运输工具(设施设备),推广应用新能源、清洁燃料替代、尾气达标提标处理等。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重点用于支持风能、太阳能、潮汐能、氢基能源、燃料电池、储能蓄能等开发应用。支持分布式供能、区域集中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以及综合能源站示范项目。
(八)大气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高排放设施设备改造、主要污染物减排、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控制扬尘污染等。
(九)水污染减排。重点用于支持水环境质量改善、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污泥无害化处置和中水回用设施改造、污染源截污纳管、污水管网完善、主要水污染物减排、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等。
(十)废弃物减量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用于支持开展工业、农林、城建、拆违、交通、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和包装减量,提高资源回收和利用率,推进再制造和园区循环化改造、低碳城市建设等重点项目。
(十一)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重点用于支持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及充换电设施推广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十二)临港新片区管委会确定的其他领域。
三、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
申请单位按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报。同一个项目不得多头申报、重复享受。
四、责任分工
由临港新片区低碳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发改部门,以下简称“低碳领导小组”)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各相关责任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相关实施细则,对符合第四条支持范围的项目组织申报、评审,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手续。
(一)低碳领导小组负责节能低碳产品推广及管理能力建设、循环经济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清洁能源利用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二)高新产业和科技创新部门负责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工业节能减排、合同能源管理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三)商业和文体旅游部门负责生活性服务业节能减排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四)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建筑节能减排、交通节能减排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五)生态和市容管理部门负责大气污染减排、水污染减排、废弃物减量等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
(六)办公(审计)部门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工作。
(七)财政部门负责资金财务监理及项目绩效评价工作。
(八)其他机关部门根据职责做好具体协同配合工作。
五、政策有效期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5月31日。
关于修订《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双碳”发展要求,进一步推动区域集中供能系统的高水平建设和运营,调动综合能源站相关主体的积极性,拟修订新片区综合能源站扶持政策。
一、基本情况
2021年7月,我委印发《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促进综合能源站发展实施办法》(沪自贸临管委〔2021〕60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效期截至2023年底。《实施办法》实施以来,临港新片区建成能源站2座、在建能源站4座、筹建能源站8座、待建3座,政策有效提高了投资主体的投资热情。
《扶实施办法》发布以来,各方主要反映原政策对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扶持方式和力度没有明确界定,相关建设主体对此存有疑虑。因此结合《实施办法》开展首次评估工作的契机,我委开展了政策修订研究,在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后,结合评估结果,修订了《实施办法》,政策中明确了建设期能源站站房、管网补贴方式,细化存量锅炉扶持、能源站用电容量核算等其他细节条款,以更好助力新片区能源站可持续发展。
二、支持范围及扶持标准
(一)能源站站房建设扶持
在临港新片区产城融合区范围内纳入综合能源站专项规划、建成投运后向所服务覆盖区域内各用能单位提供冷能、热能、电力等多类能源品种的综合能源站,且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与拟供能区域投资主体不为同一家企业或为控股关系的综合能源站房可以享受扶持。
1、对于与建筑结合建设的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采取以建筑空间原有使用功能替代性收益弥补站房建设投资的方式,于建成投产后每5年给予一次补贴,补贴对象为综合能源站站房建设主体。若该建筑设施为能源站专用,则以节约成本为主要考量,统筹考虑实际情况确定补贴金额。
(二)能源站管网扶持
鼓励采用管道共同沟、结合道路、绿化、河道等结建方式,以降低建设主体相关管道工程建设成本。
(三)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扶持
接入集中供能的存量锅炉的定额补贴维持上一版政策标准。满足补贴申报条件、经评审确认后,分2年按6:4的比例进行发放,并根据当年度使用集中供能的情况进行认定。
(四)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核算
对综合能源站的用电容量进行核算时,参考供能区域用能负荷折算豁免用电容量,并由电力公司进行相应核减。
(五)先进技术应用扶持
为鼓励先进,政策中规定综合能源站如采用电化学储能、虚拟电厂等新兴技术,可参照临港新片区相应政策条款另行申请其他补贴或激励。
(六)相关定义
如能源站达产期从项目竣工验收后的次日起进行计算;能源站与用户协商年最低负荷收取费用标准,全年最低负荷率原则上不低于用户申请全年用能量的20%;接入费原则上按照项目施工许可证所述建筑面积。
三、资金申请流程
维持上一版政策不变:
1.扶持资金申请单位向管委会提交资金申请支撑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营业执照、项目工程合同、设备合同及发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文件、项目竣工验收证明、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项目运营情况后评价报告等,具体材料视能源站申请特定阶段政策扶持而定。
2.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牵头成立评审工作小组,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项目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第三方单位在接受委托后,30 个工作日内出具扶持资金审核意见。
3.资金申请获得批复后,评审工作小组根据审核意见和资金使用规定,将扶持资金直接拨付到申请单位。同时,建设和交通管理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临港新片区集中供能项目政策扶持框架协议书》,明确扶持内容、扶持方式、扶持数额、资金使用计划、违约处理等内容。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开展上海市2024年第二批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专项资金奖励项目申报的通知》。

《通知》明确,申报范围为在浦东新区范围内投产的符合《上海市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专项资金扶持办法》(沪发改规范〔2022〕14号,以下简称《办法》)管理要求的可再生能源项目。
《办法》支持范围包括海上风电:
1.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在本市管辖海域范围建设的海上风电项目。
2.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在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建设并在本市消纳的海上风电项目。
《办法》指出,对企业投资的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根据项目建设规模给予投资奖励,分5年拨付,每年拨付20%。对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小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不再奖励。
深远海海上风电项目和场址中心离岸距离大于等于50公里近海海上风电项目奖励标准为500元/千瓦。单个项目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
按照《办法》明确的支持范围、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申报程序等要求,各区发展改革委按半年度组织电网企业、投资主体做好项目初审和转报工作,于2024年2月底、8月底前将截至申报日的可再生能源项目进行线上初审,并将初审意见和目录清单报送上海市发改委。上海市发改委第三方机构对各区初审通过项目进行审核,按程序发布奖励项目目录。
















7月29日,上海市经信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指出,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外认可机构认可资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权威技术组织认可资质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检验检测企业予以支持。对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重点出口产品领域成功实施一次检测、多国认可“一测多证”试点工作的,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检验检测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实质性参与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原文件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经信生〔2024〕5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2024年7月25日
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
工业服务业是面向工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部署,更好发挥工业服务业对产业升级的赋能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建设“(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措施:
1.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聚焦集成电路、汽车、航空航天、时尚消费等领域,支持制造企业围绕强链补链、生态建设、定制化服务等,形成制造服务一体化新模式,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服务型制造相关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跨越式发展。遴选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生物制造等重点产业垂直服务平台打造数字化系统和创新模式;支持工业品数字服务平台、工业原料数字服务平台等打造集成物料管理、运行维护、供应链等功能的一站式系统解决方案;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运用大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AR/VR等新技术开展创新场景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
3.培育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积极培育工业软件、系统集成、工业数据等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对列入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推荐目录的单位,经评估按等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推动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加强应用,对规上制造企业进行数字化诊断,每服务1家支持金额2.5万元。对工业互联网网络、标识、平台、数据等的新技术和产品研发,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
4.提升工业企业数据互通效能。支持承担软件关键领域、元宇宙和通信产业的研发设计、测试评测、适配验证、开源服务、共性技术攻关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建模、数字设计、数字人生成、空间计算等“元宇宙”工具创新成果产业化,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
5.提升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技术在产业领域落地应用,加强行业大模型在垂直领域的深度应用。鼓励工业服务业企业参与建设高质量语料库。对租用纳入本市统筹调度的算力进行大模型研发的本市主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6.加快供应链管理服务创新发展。支持在集成电路、汽车等重点产业领域打造数字供应链,对实现全链条改造的数字供应链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企业面向制造业建设集成产品数据、供应商、仓储物流等关键要素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支持企业在电站设备、汽车、化工试剂、药品、乳制品等领域打造可信供应链平台,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
7.做强碳管理服务机构优势。支持工业企业和园区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对取得节能降碳效果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培育一批符合国际规则的碳核算、碳认证等绿色低碳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实现至少25当量吨综合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节能服务机构采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对工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按照1500元/吨标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8.推动工业物流转型降本提效。推动工业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部署无人车、人形机器人等智能物流设备,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可达2000万元;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的5%给予融资租赁费用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工业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或数字化转型,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加快发展低空物流,支持新开设工业物流航线,每条航线完成10000架次飞行,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支持。
9.推进工业设计服务赋能制造业。鼓励企业提升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时尚消费品等领域设计服务能力,推动数字新技术、新工具在设计领域发展应用,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300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信贷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贷款贴息。
10.增强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外认可机构认可资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权威技术组织认可资质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检验检测企业予以支持。对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重点出口产品领域成功实施一次检测、多国认可“一测多证”试点工作的,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检验检测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实质性参与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11.提升工业专业服务能级。对主导制修订人形机器人、新型储能等重点未来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服务工业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赴境外设点、境外参展,以及举办推动企业“走出去”相关活动予以支持。
12.优化国内外一体化发展环境。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本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以及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