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4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的通知,文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提出,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形成。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机制电价不低于竞价下限。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内,新能源项目可自愿分档调减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退出机制电价。存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时,以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增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时,以初始机制电量的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确定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调减的机制电量与退出后的新能源项目,后续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详情如下:
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下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后,在市场外进行的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差价结算”)。进行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的新能源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与电网企业签订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机制结算协议(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协议”,可纳入购售电合同),明确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价、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新能源存量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新能源增量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含)起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全容量投产时间认定方式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确定机制电价
第五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明确为0.4153元/千瓦时。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新能源项目,作为存量项目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通过竞争性配置形成上网电价的,按照现行价格执行。
第六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形成。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机制电价不低于竞价下限。
第三章 确定机制电量
第七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月度机制电量,等于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乘以机制电量比例。存量项目每年可自主申报确定次年机制电量比例一次,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未申报调整次年比例的,次年执行最近一次确定的比例。存量项目首次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时,统调新能源项目(除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90%,其他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100%;参与过绿电交易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1-Min(该项目2025年1月至5月累计绿电结算电量占其2025年1月至5月累计总上网电量比例,2025年1月至5月全省统调新能源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2025年1月至5月全省参与绿电交易统调新能源的上网电量比例)”。自主申报高于比例上限的,按照比例上限执行。
第八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首次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时,统调新能源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机制电量比例并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其他存量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整并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暂按政府公告的统一标准执行,机制电价协议签订后,对价格结算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购售电合同保持有效,其中价格条款按照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第九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年度机制电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确定。增量项目入选机制电价(入选项目公示结束,下同)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十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月度机制电量,等于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乘以机制电量比例。
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比例=年度机制电量/(批准或备案装机容量×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每月执行相同比例。项目分光伏发电、深远海风电、其他风电三类,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按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陆上风电、近海风电、深远海风电等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等于项目装机容量(实际装机容量、批准或备案装机容量取小值)、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项目机制电量比例的乘积。新能源增量项目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为中标的年度机制电量。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上限,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份电量均不执行机制电价。若新能源增量项目年底仍未达到中标的年度机制电量,缺额部分不进行跨年滚动。
第十二条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内,新能源项目可自愿分档调减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退出机制电价。存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时,以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增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时,以初始机制电量的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确定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调减的机制电量与退出后的新能源项目,后续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三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申请次年减少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申请次年退出机制电价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电网企业提出,电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机制电量执行。
第四章 确定机制电价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 享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以下简称“新能源补贴”)的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参照新能源补贴期限执行;无新能源补贴的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按照全容量投产之日起满20年与发电量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电量折算期限(参考入选机制电价年份同类新能源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计算,全生命周期取20年)较早者确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次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五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执行期限,按照入选机制电价年份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相关通知确定,到期后自动退出。入选机制电价时已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自入选机制电价次月起算。入选机制电价时未全容量投产的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自项目申报的全容量投产时间次月起算;实际全容量投产时间晚于申报时间180日以上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变化导致的延期,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机制电价执行到期,或者新能源项目在执行期限内自愿退出的,次月起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五章 结算机制差价电费
第十七条 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月开展机制电价差价结算。
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电费(以下简称“机制差价电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机制差价电费=月度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月度市场交易均价)
第十八条 月度市场交易均价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浙江电力现货实时市场发电侧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确定。市场交易均价分为风电、光伏两类。月度市场交易均价只考虑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项目。
第十九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差价电费自本细则执行当月开始结算。入选机制电价时已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自入选机制电价后次月开始结算;入选机制电价时未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自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确认全容量投产次月和申报全容量投产次月较晚者开始结算。确认全容量投产月份晚于实际投产月份的,按月进行追补;协议约定不进行追补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机制差价电费按照电能量电费结算要求进行管理。电网企业应在电费账单中列明差价结算科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月度市场交易均价、结算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机制电量已受到政策性保障,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机制差价电费按照电网企业记录的结算户号、实际上网电量结算到户。由于历史发用电计量故障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退补调整的,由电网企业根据与新能源项目确认的差错电量以及差错当月的月度市场交易均价进行机制电价差价费用退补。
第二十三条 机制差价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享或分摊。系统运行费用新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科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机制电量对应绿证统一划转至省级专用绿证账户。绿电交易电量的绿证收益,按照“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结算。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发布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机制电量比例(百分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机制电量(千瓦时)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项目装机容量是指项目核准(备案)容量(交流侧)。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增强政策取向一致性,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向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浙政发〔2025〕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嘉政发〔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由科技局牵头)
锚定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16.05亿元,其中,科技创新投入4.32亿元、人才支撑投入0.9亿元、教育支撑投入10.83亿元。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
(一)推动高能级科创平台提质增效。建立重大科创平台考核评价、支持、淘汰机制。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和单位牵头建设全省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实施科创平台“伙伴计划”,建立“平台+高校+企业(用户)+产业链”结对合作机制,对参与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联合共建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联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实施市级重大、重点等科技计划项目15项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30万元资助。支持链主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争取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2项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科创产业项目建设。全年实施科创强基项目2项以上。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围绕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生物制造、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加快“人工智能+产业数据”“人工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汽车”等场景应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保障。深度参与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差异化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为科创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金融发展中心、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金投人才集团、金融监管支局)
(五)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纵深实施初中“强腰工程”、普高“县中崛起”战略,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培育体系。落实省中职“双优计划”,着力打造职教优质学校、优质专业,全力引进新型高职院校。迭代升级“双元六共”育人模式,扩大“订单班”高技能产业人才供给。推进初高中学位扩容工程,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责任单位:教育局、编办、发改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投集团)
(六)优化人才支持政策。围绕未来产业,出台产业链专项人才政策。加大创业人才项目支持力度,完善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补投贷”支持体系。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深入实施工程师提升工程,支持企业工程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贯通“高校+平台+企业+产业链”合作机制,支持校院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增强优质人才服务供给,全方位打造产业人才学院和人才社区。推进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区建设,支持企业引进各类外国人才,持续深化证卡集成改革,为外籍人才来平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组织部<人才办>、科技局、人力社保局)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继续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补助等政策。支持科技服务业和建筑业加大研发设备投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加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由经信局牵头)
加快构建平湖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紧紧围绕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做优做强特色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两化”改造提速提质提效。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0.83亿元。其中,支持“两化”改造、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业稳增长和人工智能产业集聚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0.63亿元,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腾笼换鸟”专项经费0.2亿元。
(八)支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深入推进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加大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覆盖力度,更加聚焦支持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示范等项目,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750台(套)以上。(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金融发展中心)
(九)加快数智化转型。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25年,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3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2家,省级未来工厂试点1家,力争新增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案例、场景)1家。(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十)加快绿色化转型。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25年,力争新增省级绿色工厂2家。(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十一)因地制宜布局发展未来产业。聚焦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未来能源、未来制造等领域,积极谋划类脑计算、合成生物、氢能储能、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产业。鼓励装备制造、时尚产业等行业领域制造业企业与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开展合作,推动AI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领域应用,给予实际合作支出最高20%、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二)推动算力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鼓励优秀智算企业建设算力调度交易平台,为全省数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智能算力调度和交易服务。鼓励人工智能服务商研发数智优品,助推人工智能在产业端的推广应用。鼓励通信运营商出台优惠费率和定制化服务,进一步降低传输费率,打造长三角综合使用成本最低的算力产业集群。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智算、超算算力服务产品开展人工智能应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最高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自研模型申请模型备案,对获得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国家、浙江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领军型浙江数商”、“成长型浙江数商”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雄鹰企业”和省级“隐形冠军”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奖励。2025年,新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责任单位: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四)金融赋能先进制造业发展。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拓展至中型企业,力争新增无还本续贷40亿元左右。用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推进企业资本市场发展提质增速,强化“境内+境外”上市双赛道服务,力争新增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5家。(责任单位:金融发展中心、金融监管支局、经信局)
(十五)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两新深度融合”示范培育,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7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经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三、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由发改局牵头)
加快构建平湖特色现代服务业体系,大力发展现代物贸、文化旅游、软件信息产业,着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全方位扩大内需。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0.24亿元,其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0.21亿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0.03亿元。
(十六)更大力度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1.5万元/辆,燃油车最高补贴1.3万元/辆。家电补贴由8类扩围至12类,一级、二级能效家电分别按20%、15%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件。支持家居换新,增加普通成品家居品类,按售价15%或20%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件。提高电动自行车新车购买补贴力度。单品售价6000元以下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按照15%补贴,最高补贴500元。适时发放汽车等领域消费券,大力提振大宗商品消费。持续推进旧房装修、居家适老化改造等。(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
(十七)持续做旺文体旅消费。重点打造大东湖和环明湖泛文化两个版块,重新定位大东湖和九龙山旅游度假区旅游配套设施及业态布局,提升10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服务效能。持续打响“平湖周末”“小城故事多”等文旅品牌,全年开展“平湖周末·四季野米饭”、文旅推介会等活动5场以上,举办文旅消费市集等惠民促销活动8场以上,发放“平湖周末”文旅住宿消费券180万元。鼓励工厂店进商圈、进集聚区,大力实施“电商+”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乡村文化空间主理人”项目,培育乡村艺展、研学、市集、剧本游等新型文旅业态,打造具有平湖辨识度的文化共同体3个。(责任单位:文旅体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文旅集团)
(十八)支持演艺经济发展。挖掘整合演出场所资源,发展培育演艺中介机构,对举办演唱会、音乐会等大型营业性演出给予政策扶持,支持社会力量组建高层次专业文艺团体,注入平湖演艺市场新活力,满足市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责任单位:文旅体局、宣传部、财政局、文旅集团)
(十九)培育赛事经济新增长点。打造“赛事之城”,构建市、镇、村三级赛事联动矩阵,形成“周周有活动、月月有赛事”的浓厚氛围。全年举办省级国家级重点赛事7场以上,“村跑”“村BA”等群众体育赛事活动100场以上,进一步推动体育赛事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带动业态经济3000万以上。鼓励社会力量办赛事,指导涉体企业发展,新增30家以上涉体企业,培育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目的地或浙江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责任单位:文旅体局、财政局)
(二十)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持续推进独山港临港产业物流创新发展区建设,做大做强京东物流园区、奥泰物流中心和易商物流产业园三大平台,推进物流项目“标准地”改革,引导物流、贸易融合发展。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降低运输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经济成本。开展岸电补贴、船舶含油污水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接收增值服务;持续深化船检改革,全力打造“服务优、流程顺、成本低”的船检服务平台。积极争取提高国四营运货车、老旧营运货船报废补贴标准。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提升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信息服务业企业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五免后减按10%”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软件技术创新,强化首版次软件奖励和推广应用支持。力争培育市级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家。(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二十二)做强服务业平台和主体。坚持实施南市商务商贸和独山港临港产业物流两大省级创新发展区双轮驱动,不断优化创新区产业配套,提升平台能级。2025年,力争两大创新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50亿元、200亿元。引导服务业企业提升竞争力,推动企业加快向规模化、链条化、品牌化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领军企业培育名单。对获评平湖市功勋企业和明星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
四、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由交通运输局牵头)
深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全面落实一流强港改革,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2025年,力争完成综合交通投资25亿元以上,独山港区集装箱吞吐量超过80万标箱。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0.75亿元,重点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海河联运等建设。
(二十三)打造长三角海河公铁联运枢纽。依托沪乍杭铁路、乍嘉苏航道、通用机场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多式联运体系。强化港口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航道改扩建等项目建设,重点推进独山港区海河联运示范工程6个外海泊位及内河港池等项目全面完工,进一步完善独山港集疏运体系。加快内河公用码头建设布局,强化内河码头与外海港口对接,形成内畅外联、高效协同的海河联运体系。积极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等指标保障,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业类项目,积极争取相关用地支持政策。(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四)推动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建设。2025年,新增内河500吨级及以上泊位2个以上,推进全市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平剪线航道养护一期工程全面开工,畅通浙沪内河水运大通道。完成横塘桥水上服务区低碳改造。巩固提升船舶建造修理产业优势,培育壮大内河专业集装箱“海河联运”运输船队,实现集装箱运力规模达到5500标箱以上。(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低空经济发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成低空起降场(点)15个以上,新增低空航线10条以上,加快推进A类通用机场前期工作。支持成立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中心,推进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推广低空公共服务场景应用,着力打造“低空+公共服务”、“低空+农村物流”、“低空+文旅体”等应用场景品牌。支持低空产业发展,加快低空经济企业招引和壮大,并给予一定奖励。加强低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优化低空经济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在市域内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低空经济产业平台,积极争取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鼓励运用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项目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六)稳步推进交通惠民。用足用好交通运输碳达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支持推进“四好农村路”2.0版,新改建农村公路5公里以上,实施养护工程40公里,实现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到91%。支持农村“客货邮”高质量发展,改造提升农村物流综合性服务站点19个。支持公交优先发展,推动公交提质增效改革,全面优化公交线网。继续实行“金平湖畅行券”高速通行补贴政策,对来往平湖嘉兴、个人名下使用ETC记账卡的非营运一类客车进行差异化精准补贴。(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由商务局牵头)
全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好外贸“稳拓调优”组合拳,加快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进一步擦亮高质量外资集聚地“金名片”。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0.36亿元,重点支持引进外资、外贸高质量发展、防范企业出口风险以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等。
(二十七)推动对外贸易稳量提质。深入实施“百团千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重点支持企业到“一带一路”、南美、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开拓贸易新渠道,全年重点展会参展企业300家次以上。支持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发展,积极申报省级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同比增长25%以上。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支持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对获评省级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培育基地、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7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八)防范企业出口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继续开展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政府联保工作;对一般模式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最高60%的补助,最高补贴500万。对在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等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中国信保嘉兴营业部、中国人保平湖支公司)
(二十九)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直播+平台+跨境电商+N”融合发展模式,对入驻境外展销中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综合园区,完善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建设,加快产业带出海。加快落实9810出口海外仓货物“离境即退税”服务新政策。鼓励设立跨境公共直播间,对专业直播机构网络设施建设、海外推广等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企业开设跨境电商店铺、建设品牌独立站以及创建省级园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海外仓建设。(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十)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用好省级超常规外资激励政策和市级外资激励政策,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服务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等项目积极到资。鼓励各主体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吸引外资,全年争取招引超亿美元外资大项目5个以上。开展“深化外资企业服务活动”,常态化举办外资企业圆桌会、座谈会4场以上。服务和指导外资企业在平设立省级研发中心,落实认定奖励等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十一)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深入实施“丝路领航”行动,大力培育扎根平湖、布局全球、行业领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本土跨国公司,积极培育申报省级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全年举办“丝路护航”活动3场以上。(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
(三十二)支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上海大都市圈建设,全面对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研究制定“大虹桥”政策延伸承接目录,高效承接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溢出效应。深化产学研合作,创建产教融合示范平台。迭代升级“田园五镇”2.0版,“T300农业科创走廊”全年招引亿元以上项目10个。深化浙沪新材料产业园合作共建,化工物料管道实现跨省联通。(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
六、全力扩大有效投资(由发改局牵头)
坚决落实“以项目看发展论英雄”,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深入实施平湖市“3+1”重点项目计划,全年集中力量抓好重大建设项目25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300亿元以上。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23亿元,其中,交通类资金0.3亿元,城建类资金0.44亿元,教育卫生类资金2.28亿元,其他类资金0.21亿元。保障供应建设用地5000亩。
(三十三)更大力度营造投资环境。积极落实省自上而下、双向打通的重大项目谋划机制,健全分类分层分级协调、要素靠前协同保障、财力统筹等工作机制。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专项债等要素保障。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100亩。(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四)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全力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争取专项债申报额度超200亿元。积极运用地方专项债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和支持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20亿元。加大市政、物流、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盘活力度,常态化申报争取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力争2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发展中心)
(三十五)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深化落实“民营经济32条”,力争专项基金、用地、能耗等要素保障在“3个70%”的基础上提升至“3个80%”。2025年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1个以上。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对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作用。争取省级保障新质生产力方向中小企业需求用地指标100亩。(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发展中心)
(三十六)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对列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补助和省“千项万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重大项目用能“应保尽保”。落实所有新上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50%的审查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新上项目允许通过购买省外绿证的方式平衡50%项目用能指标。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6个以上。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92亿千瓦时左右、天然气供应3亿方左右。服务工商业用户完成交易电量50亿千瓦时左右,力争推动工商业电价较2024年下降3分/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发改局、供电公司)
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由农业农村局牵头)
聚焦高水平城乡融合发展主题,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推进城乡大融合行动,聚焦“强城”“兴村”“融合”“平安”四篇文章,进一步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有效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5.11亿元,其中支持基础设施2.29亿元、支持乡村建设1.53亿元、农村综合提升等1.29亿元。
(三十七)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叠加规模粮油补贴,全面推行稻麦完全成本保险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保持在43.13万亩、产量在18.97万吨左右。深化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和农创客培育工程,加快推动青年入乡。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1.6%以上。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培育提升10亿级“土特产”全产业链2条,确保蔬菜、水产产量分别稳定在25万吨、1.9万吨以上。加大农业招商,新招引亿元以上农业项目5个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三十八)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和美乡村运营“双百双十”行动,累计培育乡村运营重点村11个,引育运营团队11支。推进传统村落规划管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加强联农富农能力,提升融合效能。完成幸福河湖农村水系综合治理12公里,巧用城乡“金角银边”场地新增改建便民体育场地、设施86处,新建农村充电桩140根以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标准地价”改革,深化闲置农房盘活“新乡邻”模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建设局、水利局、文旅体局、生态环境分局)
(三十九)推进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10个,完成投资27亿元以上。及时分配并下达上级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推进县城城镇化建设。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对县城城镇化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金融发展中心)
(四十)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稳步推进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十一)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耕地功能恢复,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农政策,稳步拓展农业发展空间。2025年,全市申报新建(认定)高标准农田3.6万亩以上,其中当年开工和认定2万亩以上。新增“多田套合”面积4.87万亩。(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四十二)巩固提升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统筹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开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加强工业废气、施工扬尘等重点领域综合治理,PM2.5平均浓度26微克/立方米以下。实施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强化截污纳管、河道综合治理,地表水断面Ⅲ类水比例保持100%。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深化“无废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由人力社保局牵头)
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2025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5%以上用于民生领域。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省市县三级民生实事项目。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7.59亿元。其中,医疗、卫生资金2.99亿元,帮扶救助资金1.29亿元,提升环境改善民生等3.31亿元。
(四十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公共服务配置机制,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大力支持促进中心镇辐射带动乡村发展。(责任单位:市府办、发改局)
(四十四)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全面推进市域技能型社会建设,持续构建完善技能培育、技能创富、技能生态三大体系。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四十五)支持推进“幼有善育”。持续完善普惠托育政策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高效落实孕产补助、育儿津贴、医保补助等支持生育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医保局)
(四十六)支持推进“学有优教”。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优化县域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深入推进全域教共体(集团化)办学。进一步巩固提升“两县”创建成果。(责任单位:教育局)
(四十七)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快消除城中村安全风险隐患。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0套(间)。持续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全面完成20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推动15—20年住宅老旧电梯能换尽换,全年完成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110台。(责任单位:建设局)
(四十八)支持推进“老有康养”。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机构认知障碍床位数20张,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护理员数达25人。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落实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责任单位:民政局)
(四十九)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持续推进重点学科临床专科建设,深化“名医到嘉”工程,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每周有名医。贯彻落实省“万名基层医生进修”三年行动计划,计划完成进修25人次。(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五十)支持推进“弱有众扶”。低保年标准不低于14100元,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不低于88%。新增残疾人就业90人。实施孤独症儿童康复16人,康复辅具适配601人。(责任单位:民政局、医保局、残联)
上述8个领域政策,市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34.16亿元。各领域政策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5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省、嘉兴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附件
平湖市积极争取上级政策事项清单
八大领域 | 争取事项 | 具体目标 | 责任单位 |
一、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 | 1.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争取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2项以上。 | 科技局 |
2.加快推进科创产业项目建设。 | 全年实施科创强基项目2项以上。 | 科技局 | |
3.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 围绕“3+3+3”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展省中职“双优计划”,加大省级优质专业和优质学校建设力度,推动交通学校创成省级优质专业,力争职业中专创成省级优质学校。 | 教育局、财政局 | |
4.产才学院推动产教融合。 | 加快推进平湖产才学院“四元四共”产教深度融合,承办浙江省产才学院现场会,引进培养产业人才1200名以上。 | 人力社保局 | |
二、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 | 5.争取省财政支持。 | 争取算力及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争取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1700万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00万元。 | 经信局、财政局 |
6.推动企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速提质提效。 | 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3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2家,省级未来工厂试点1家,力争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案例、场景)1家,省级绿色工厂2家。 | 经信局 | |
7.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 新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 | 经信局 | |
8.金融赋能先进制造业发展。 | 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拓展至中型企业,力争新增无还本续贷40亿元左右。力争新增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5家。 | 金融监管支局、金融发展中心 | |
三、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9.培育服务业重点平台。 | 南市商务商贸创新发展区争创省级高能级服务业平台。 | 发改局 |
10.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 | 争列省级和嘉兴领军企业各1家。 | 发改局、经信局 | |
11.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 推进物流项目“标准地”改革、深化船检改革,积极争取提高国四营运货车、老旧营运货船报废补贴标准。 | 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 | |
12.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力争培育市级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家。积极培育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质量认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重大中试基地。 | 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 |
四、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 | 13.争取专项债。 | 支持平湖市试飞基地及起降配套设施项目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1.48亿元。228国道平湖独山港至林埭段改扩建工程等项目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 | 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打造长三角海河公铁联运枢纽。 | 重点推进独山港区海河联运示范工程6个外海泊位及内河港池等项目全面完工。加快内河公用码头建设布局。积极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等指标保障,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业类项目,积极争取相关用地支持政策。 | 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推动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建设。 | 新增内河500吨级及以上泊位2个以上,平剪线航道养护一期工程全面开工。完成横塘桥水上服务区低碳改造。内河集装箱运力规模达到5500标箱以上。 | 交通运输局 | |
16.支持低空经济发展。 | 加快建成低空起降场(点)15个以上,新增低空航线10条以上,加快推进A类通用机场前期工作。 | 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稳步推进交通惠民。 | 改造提升农村物流综合性服务站点19个。争创国家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 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 |
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 18.推动对外贸易稳量提质。 | 深入实施“百团千企增订单”行动,积极争取广交会展位,力争数量有所增长。争创全省服务贸易标杆县。 | 商务局 |
19.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 争取平湖市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跨境电商园区项目入选2025年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项目拟支持名单。 | 商务局 | |
20.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 | 组织申报省级超常规外资奖补项目数量和认定数量保持嘉兴前列,组织申报省级外资研发中心项目数和认定数保持嘉兴前列。 | 商务局、科技局 | |
21.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 | 争取培育省级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1家。 | 商务局、发改局 | |
六、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 22.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及金融工具支持。 | 争取专项债申报额度超200亿元。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20亿元。 | 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发展中心 |
23.争取土地要素保障。 | 力争2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100亩,保障供应我市建设用地5000亩。争取省级保障新质生产力方向中小企业需求用地指标100亩。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4.强化用能要素保障。 | 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6个以上。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92亿千瓦时左右、天然气供应3亿方左右。服务工商业用户完成交易电量50亿千瓦时左右。 | 发改局 | |
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 25.争取省财政支持。 | 争取省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乡村振兴先行示范资金1.4亿元以上。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26.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 培育提升10亿级“土特产”全产业链2条,争取农业“双强”项目3个。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
27.推进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 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10个,完成投资27亿元以上。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安排信贷资金5亿元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 | 发改局、金融发展中心 | |
28.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 争取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超长期特别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新建(认定)高标准农田3.6万亩以上。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 | 29.支持推进“劳有所得”。 |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就业补助资金1768万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省级调剂金461万元,合计2229万元。 | 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
30.支持推进“幼有善育”。 | 每千人托位数达4.6个(每千名3岁以下婴幼儿拥有托位数达到275个)。 | 卫生健康局 | |
31.支持推进“学有优教”。 | 争取获上级补助1.2亿元。 | 教育局 | |
32.支持推进“老有康养”。 | 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机构认知障碍床位数20张,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护理员数达25人。 | 民政局 | |
33.支持推进“病有良医”。 | 争取嘉兴市级重点临床专科1个、嘉兴市县级重点临床专科7个。 | 卫生健康局 |

港区各部门、单位:
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浙江省推动新能源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浙制高办〔2023〕1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4〕2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长三角氢能产业示范基地,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氢能产业培育
(一)扩大项目有效投资。聚焦制氢装备、储存装备、运输装备、加注装备、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装备、关键材料和氢能服务业等领域,强化项目有效投资。对制造业项目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检验检测、车辆运营、安全维护等氢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新建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通过审计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工作部、经济发展部〕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面向氢能全产业链,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面向氢能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培育一批服务类企业。对新认定的氢能领域“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二、增强产业创新动力
(三)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瞄准全球先进水平,推动氢能领域企业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建成的省级及以上氢能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采用平台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氢能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氢能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并实行晋级差额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氢能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氢能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氢能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每年10万元、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氢能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各类主体或创新联合体面向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并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氢能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且增幅达到15%以上,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四)加快核心技术攻关。对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上海城市群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氢能领域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给予奖励,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承担省级以上氢能领域“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五)鼓励氢能行业标准制定。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含)以上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完成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含)以上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国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组织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三、加快氢能示范应用
(六)推进加氢站建设和运营使用。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充装站,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移动式加氢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加氢站,符合相关要求且氢气对外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年氢气销售量大于400吨的,按6元/公斤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年度加氢补贴;年氢气销售量低于400吨(含)的,按第一年12元/公斤、第二年9元/公斤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年度加氢补贴。〔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分局〕
(七)推广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对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八)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动力在物流、集卡等领域的应用。对于纳入国家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的氢能车辆给予1:1配套补助;对于未纳入国家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补助范围的氢能车辆,按实际购置氢能车辆的贷款金额给予企业100%贴息补助。支持氢能运营平台在港区大力推广氢能车辆,按照登记在册的氢能车辆年度在辖区内氢气实际加氢量3元/公斤计算补贴给氢能运营平台。支持在长三角和环杭州湾打造氢能高速示范线,开展示范线揭榜挂帅,对揭榜入围的示范线路车辆实行高速费用补贴政策,每家运营主体(经营主体)高速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九)支持氢能多元示范应用。推进氢燃料电池动力向叉车、无人机等领域拓展,对年用氢量首次超过150公斤的,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每千瓦5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设备不超过10万元。支持老旧传统燃油发电设备更新替换为氢能发电系统,按氢能发电系统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台设备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市场监管分局〕
(十)开展氢能船舶示范应用。加快推进氢能船舶在内河航运的使用,打造氢能绿色航运示范路线。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氢能船舶,按照船用氢燃料电池实际功率每千瓦1.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艘船舶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运营,按照年度在辖区内氢气实际加氢量给予船舶运营主体补贴,按照5元/公斤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运营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部〕
四、强化要素资源支持
(十一)加大氢能人才及团队招引力度。加快集聚氢能领域高端领军人才,以项目为依托,加强与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团队的对接合作,积极引进氢能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工作部、党群工作部〕
(十二)发挥金融对氢能产业的支撑作用。不断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氢能相关产业基金,向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氢能产业发展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加强氢能产业重点企业债券融资担保增信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氢能制造、示范应用创新商业保险产品,有效降低氢能产业风险成本。支持氢能企业扩大出口,对年度实际交付出口的氢能装备和产品,给予氢能企业出口信用保险100%的财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工作部、财政分局、经济发展部〕
五、其他
本政策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与调整后的国家和省市政策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和省市政策为准。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受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财政奖补“双限”原则限制。如补助政策与港区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设备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兑付资金应在当年度核定的财政奖励扶持资金预算总量中予以安排。本政策意见由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嘉兴港区氢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嘉港区〔2022〕29号)同时废止。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相关企业: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负荷管控措施和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建设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工业局
2025年6月17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负荷管控措施和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建设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做好我县电力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保供电、稳经济、促发展工作,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空调负荷调控能力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地在景宁县范围内,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并有效参与空调负荷柔性调控的用户(分钟级调控型用户)。
(二)补贴标准
分钟级调控型用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户。
二、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年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注册地在景宁县,企业有效参与由供电公司发起的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且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业用电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在计划性移峰填谷时段,实际平均移峰负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集中检修按天累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0.5元/千瓦。日平均负荷响应率超过签约指标110%部分不予补贴,响应率超过50%(含)且低于100%(不含)的补贴标准按80%折算;响应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
移峰填谷按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进行补贴:
1.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达到100kW及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0.4万元;
2.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达到200kW及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0.7万元;
3.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达到400kW及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1万元;
4.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补贴不可叠加享受。
(三)触发条件
企业需自主参与集中检修,将原定安排的生产检修计划安排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具体时段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执行检修,企业需自主参与计划性移峰填谷,将厂休日原本为周六、周日的调整至周一至周五,将工作日高峰用电转移至周六、周日用电。
判断条件:在工作日移峰时段(早峰08:00-11:00.腰荷13:00-17:00、晚峰17:00-22:00),企业用电平均负荷下降至正常生产时的10%以下,且仅保留办公、生活等保安负荷,视为响应成功,可享受实施补贴。
(四)补贴公示
执行时段结束,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企业参与计划性移峰填谷情况,计算补贴金额。清单报送县发改局,通过后公示一周。
三、电力需求响应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办法实施后,注册地在景宁县,在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时,有效参与响应且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商业用电主体,上述工商业用电主体,为纳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电力需求响应资源池内的工商业企业,相关企业需提前在“网上国网”app完成签约,在响应前答复响应邀约,并在响应时段有效完成负荷调节获得省级响应补贴的,经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核算有效后可获得补贴。
(二)补贴标准
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期间,对有效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在获得省级需求响应补贴金额基础上,额外给予4元/千瓦时的补贴。
如执行时段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则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三)触发条件
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期间,优先以省能源局公示的响应结果为触发依据。
(四)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电力需求响应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结合省级响应补贴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四、虚拟电厂负荷管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有效参与由供电公司发起的虚拟电厂负荷管理,包括生产负荷、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业用电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在虚拟电厂负荷调控期间,实际平均响应负荷给与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千瓦,如执行时段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则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三)触发条件
企业用户根据供电公司下发的虚拟响应执行时段进行负荷压降,视为响应成功,可享受实施补贴。
(四)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虚拟响应执行时段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结合省级响应补贴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五、光伏调控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年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有效参与由供电公司发起的分布式光伏调控,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用户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分布式光伏调控期间,实际有效响应负荷给与补贴,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如执行时段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则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三)触发条件
企业用户根据供电公司下发的分布式光伏调控规则在执行时段进行有效负荷响应,视为响应成功,可享受实施补贴。
(四)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分布式光伏调控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结合省级响应补贴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六、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补贴
(一)水电响应补贴
对纳入微电网群采用峰谷电价的核心水电站,在微电网平衡或离网模式下,为满足微电网区域绿电电力供应,由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统一控制所发的谷电时段电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每千瓦时补贴该水电站峰谷电价差值(根据水电站投产时间段,补贴范围在0.32-0.357元/千瓦时)。
(二)储能响应补贴
对纳入微电网群的电网侧储能,在微电网平衡或离网模式下,为满足微电网区域电力供应,由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统一控制的峰电时段充电电量给予0.58元/千瓦时的经济补贴。
(三)有序负荷管理
对新建储能用户,在有序用电期间,向相关部门争取降低该用户负荷压降比例20-40%。储能容量大于100千瓦/200千瓦时的用户,在有序用电期间,争取调整有序用电的优先级。
(四)触发条件
1.国网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微电网群发用电预测情况和绿电供应需求,初步确定需要调用的水电、储能时间段,并向县发改局报备。
2.国网景宁县供电公司通过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对微电网
内核心水电站和储能进行发电及充放电自动控制。
3.经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评估无需再调用核心水电站和储
能资源后,系统控制机组停机,储能停止充放电,交由水电站及储能业主按照电力调度规程转为常规运行。
4.如遇电网故障等极端情况需要微电网离网运行的,应迅速处置,优先保障用户快速恢复可靠供电,事后再向县发改局报备。
(五)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每季度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调用记录、企业(个人)提交的《景宁县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水电、储能调用补贴申请表》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七、补贴金额
由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40万元,单项补贴不能足额发生时,在补贴总额不变前提下,单项间互转补充。若补贴超过上限,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八、拨付流程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类负荷管控措施,公示无异议后,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统一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审核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按流程拨付,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应在资金到位后完成发放至用户预交费电力账户。
九、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二)2025年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每年补贴一次。
(三)与本文件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四)如后续上级出台新的电价或负荷调控补贴政策,按上级要求作相应调整。
(五)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印发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5年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浙政发〔2025〕3号)要求,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由市科技局牵头)
锚定全面建成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3.06亿元,其中,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4.26亿元,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6.49亿元,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育2.31亿元。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00家以上。
(一)推动高能级科创平台提质增效。建立重大科创平台考核评价、支持、淘汰机制。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牵头建设全省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每家200万元补助。实施科创平台“伙伴计划”,建立“平台+高校+企业(用户)+产业链”结对合作机制。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市、县(市、区)联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实施市级重大、重点等科技计划项目100项,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100万元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的市级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占比不低于80%。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争取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12项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科技重大项目建设。全年实施科创强基项目15项以上,力争完成年度投资39亿元。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围绕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生物制造、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加快“人工智能+科学数据”“人工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等场景应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保障。深入推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差异化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遴选基金管理人,推动高端装备专项基金后续子基金组建,为我市引入优质项目及资金。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为科创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金融监管分局)
(五)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支持嘉兴大学打造一流综合性高水平大学,嘉兴南湖学院打造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争创国家“双高”学校。建立健全与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优化调整机制。支持推进普通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一校一策”改善办学条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优化人才支持政策。深化“全时人才”认定支持机制,逐步拓展试点范围。实施校院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行动,推广“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推进人才流动共享。探索市级人才计划和科技计划项目融通,将高层次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等纳入市科技计划体系。向上争取省级人才计划、职称等自主评审试点,有序下放市级自主评审权限。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改革试点,率先开展外籍人才“聚英卡”标准化全流程建设,持续丰富“一卡通用”服务场景,为外籍人才来嘉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继续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等政策。对研发费用占营收比重高于5%的企业,支持其纳入科技计划支持清单强化要素保障。健全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机制,加大市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推动国有企业成为创新重要力量。加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二、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由市经信局牵头)
加快构建嘉兴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紧紧围绕“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不断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积极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两化”改造提速提质提效,推动历史经典产业高质量传承发展。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8.52亿元,其中,支持制造业项目扩大有效投资、企业培育、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产业升级壮大和工业稳增长等工信专项资金1.95亿元,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4.26亿元,支持人才引育和人才服务等2.31亿元。新增数字技术工程师150名、制造业技能人才1.8万名。
(八)支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深入推进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加大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覆盖力度,更加聚焦支持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示范等项目,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5000台(套)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
(九)推动企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速提质提效。对获评的“灯塔工厂”企业、省级未来工厂企业、省级未来工厂培育(试点)企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2025年,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5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6家,省级未来工厂试点、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案例、场景)3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因地制宜布局发展未来产业。聚焦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未来能源三大领域,积极谋划氢能储能、核药与核关联、合成生物、类脑计算等未来产业。对新入选国家、浙江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加快氢能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推动算力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探索建立全市算力服务和赋能产业发展调度机制,推动已建成算力中心纳入省级算力网络一体化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参与跨主体、跨区域的算力调度。鼓励通信运营商出台优惠费率和提供定制化服务,进一步降低传输费率,打造长三角综合使用成本最低的算力产业集群。鼓励算力应用,对使用智算、超算算力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使用金额的50%给予算力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算力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新获得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企业年度算力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自研模型申请模型备案,对获得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领军型浙江数商”“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新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金融赋能先进制造业发展。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拓展至中型企业,力争新增无还本续贷300亿元左右。用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嘉兴金融监管分局、市政府办公室)
(十四)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两创”融合“四个一百”示范培育机制,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全面落实全省打造现代服务业“六大高地”总体要求,着力构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体系,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全方位扩大内需。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1亿元,其中,支持服务业要素保障0.41亿元,支持消费扩容提质0.03亿元,支持文化产业以及旅游业0.39亿元,支持金融科创发展4.27亿元。
(十五)更大力度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1.5万元/辆、燃油车最高补贴1.3万元/辆。家电补贴扩围至24类,一级、二级能效家电分别按20%、15%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件。支持家居换新,增加普通成品家居品类,按售价15%或20%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件。提高电动自行车新车购买补贴力度。单品售价6000元以下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按照15%补贴,最高补贴500元。全市发放消费券2亿元,大力提振大宗商品和电子产品消费。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六)持续做旺文旅消费。培育打造千万级核心大景区5个,提升“10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服务效能。全年举办惠民促销活动30场以上、“百县千碗·嘉肴百碗”餐饮消费欢乐季活动20场以上,发放“中国古镇看嘉兴”文旅消费券400万元。鼓励工厂店进商圈、进集聚区,大力实施“电商+”发展模式;打造“一城一街区”消费新场景。(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七)支持演艺经济发展。制定出台营业性演出奖补政策,对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单场观众规模达到2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奖励。支持社会力量组建交响乐团等专业文艺团体,注入嘉兴演艺市场新活力,满足市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八)培育赛事经济新增长点。鼓励市场主体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体育赛事,打造商旅文体融合的新型消费空间。对社会力量引进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不含职业联赛)等重大赛事,根据层级规模、赛事影响力,给予一定补助。招引行业知名的体育赛事主办企业、经纪机构、票务平台企业在嘉兴开展业务,对首年经营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十九)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推动嘉兴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国字号”平台建设。推进物流项目“标准地”改革,新增物流用地不低于400亩。力争打造1个供应链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信息服务业企业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五免后减按10%”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软件技术创新,强化首版次软件奖励和推广应用支持。推动嘉兴国家级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建设产值5亿元以上检验检测机构1家,力争培育1家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对金融、科技、物流、信息、商务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二十一)做强服务业平台和主体。建设培育省级高能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新认定的星级楼宇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力争新增省级服务业领军企业6家左右,认定市级服务业领军企业20家,对获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四、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深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全面落实一流强港改革,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2025年,力争完成综合交通投资400亿元以上,嘉兴港集装箱吞吐量超390万标箱。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40.35亿元,重点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海河联运枢纽、航空物流枢纽等建设及低空经济发展。
(二十二)深化长三角海河联运枢纽建设。积极争取强港建设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千项万亿”项目,获得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等指标保障。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业类项目,积极争取相关用地支持政策。延续优化经嘉兴港至宁波舟山港的海河联运支持政策,落实新一轮《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将集装箱海河联运扶持标准提升至130元/标箱。继续支持海铁联运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三)支持航运嘉兴建设。2025年,新增内河500吨级及以上泊位20个以上,加快千吨级航道、码头连通省级以上开发区全覆盖。推进全市330公里航道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建成国内首艘64标箱氢燃料电池动力集装箱船舶。积极创建航运服务集聚点建设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四)推进嘉兴全球航空物流枢纽建设。嘉兴机场建成试飞,嘉兴全球航空物流枢纽建成投用,力争航空口岸同步临时开放。统筹落实机场运营资金。研究制定客货运航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争取将嘉兴航空口岸(国际货运)纳入省航空口岸相关政策扶持范围。加大航空高端和紧缺人才引进力度。(责任单位:市航空枢纽办、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五)支持低空经济发展。支持低空产业发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和低空场景应用,支持城乡无人机运输和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建设及其他试点申报,推动各县(市、区)加快公共无人机起降场建设。加强低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优化低空经济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在市域内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低空经济产业平台,积极争取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鼓励运用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项目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六)加快建设“轨道上的嘉兴”。加快推进通苏嘉甬高铁、嘉兴至枫南市域铁路、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等项目,力争完成年度投资130亿元以上。力争沪嘉杭高铁、沪乍杭铁路、下沙至长安市域铁路开工建设,启动嘉兴南站改扩建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七)稳步推进交通惠民。用足用好交通运输碳达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支持推进“四好农村路”2.0版,新改建农村公路3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190公里,实现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到91%。支持农村“客货邮”高质量发展,新增综合性服务站点60个。继续实行市本级高速环线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浙F牌照Ⅰ类客车免费通行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由市商务局牵头)
全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好外贸“稳拓调优”组合拳,加快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奋力打造长三角全面开放新高地。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0.96亿元,重点支持引进外资、外贸高质量发展、防范企业出口风险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等。
(二十八)推动对外贸易稳量提质。深入实施“百团千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组织150个境外拓市团组、5000家次企业参展。重点支持企业到“一带一路”、南美、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参展,支持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建设,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同比增长20%以上。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支持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防范企业出口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5%的补助,出口至重点国家的保费扶持比例阶段性提高至80%,单家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等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中国信保嘉兴营业部)
(三十)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直播+平台+跨境电商+N”融合发展模式,对入驻境外展销中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加快产业带出海,推动各县(市、区)均建成1条以上跨境电商产业带。加快落实9810出口海外仓货物“离境即退税”服务新政策。鼓励各地设立跨境公共直播间,对专业直播机构网络设施建设、海外推广等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企业开设跨境电商店铺、建设品牌独立站以及创建省级园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复评和新评省级公共海外仓5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十一)提升展会影响力。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创新办好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推动全市域承接峰会红利;统筹会展场馆资源,加强与专业会展公司合作,举办集成吊顶、紧固件产业博览会等系列专业性展会10场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十二)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用好省、市超常规外资政策,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服务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等项目积极到资。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吸引外资,全年争取招引超亿美元外资项目40个以上。开展“深化外资企业服务活动”,常态化举办外资企业圆桌会30场以上。服务和指导外资企业在嘉设立省级研发中心,落实认定奖励、税收优惠等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十三)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深入实施“丝路领航”行动,培育一批扎根嘉兴、布局全球、行业领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本土跨国公司,争取培育省级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10家以上。对企业获评“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全年举办“丝路护航”活动5场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十四)支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促进沪嘉全面接轨发展,争取国家层面印发推进嘉兴与上海全面接轨发展工作任务,更深层次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支持嘉善“双示范”建设,出台支持嘉善“双示范”建设政策意见,围绕“人、钱、地、权”等核心要素加大对嘉善支持力度,市财政统筹省下达区域统筹发展奖补资金的50%给予嘉善,争取单列计划土地指标500亩以上。全面参与上海大都市圈建设,加强与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联动发展,高效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六、全力扩大有效投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坚决落实“以项目看发展论英雄”,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551”计划,全年集中力量抓好重大建设项目5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200亿元以上。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63.03亿元,其中,支持交通领域39.85亿元,支持城建领域6.53亿元、支持教育卫生领域14.94亿元、支持水利领域1.71亿元。保障供应建设用地3.5万亩、用林1500亩以上。
(三十五)更大力度营造投资环境。积极落实省自上而下、双向打通的重大项目谋划机制,健全分类分层分级协调、要素靠前协同保障、财力统筹等工作机制。支持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专项债等要素保障。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1500亩、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300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六)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全力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争取份额占全省10%以上、力争15%。积极运用地方专项债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和支持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00亿元。加大市政、物流、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盘活力度,常态化申报争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力争1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金融监管分局)
(三十七)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深化落实“民营经济32条”,专项基金、用地、能耗等要素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在“三个70%”的基础上力争提升至“三个80%”。2025年,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10个以上。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对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作用。争取省级保障新质生产力方向中小企业需求用地指标1000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八)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对列入省“千项万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重大项目用能“应保尽保”。对于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允许通过购买省外绿证等形式平衡所需能耗。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10个以上。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830亿千瓦时左右、天然气供应25亿方左右。服务工商业用户完成交易电量500亿千瓦时左右,力争推动工商业电价较2024年下降3分/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嘉兴供电公司)
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聚焦高水平城乡融合发展主题,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城乡融合工程,推进“强城”“兴村”“融合”,持续擦亮“城乡融合发展看嘉兴”金名片。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2.05亿元,其中支持农业“双强”0.71亿元,支持乡村建设0.64亿元,支持粮食安全0.62亿元,支持强村富民0.08亿元。
(三十九)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叠加规模粮油种植补贴,全面推行稻麦完全成本保险、订单良种奖励等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保持在230万亩、产量在20亿斤左右。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开展万名农创客培育工程,推广农业“四新”技术100项以上,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1.6%以上。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培育提升10亿级“土特产”全产业链15条,确保生猪、湖羊、家禽年出栏达40万头、26万只、3700万羽以上,蔬菜、水产产量达231万吨、18.8万吨以上。加大农业招商,新招引亿元以上农业项目32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十)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和美乡村运营“双百双十”行动,累计培育乡村运营重点村63个,引育运营团队63支。推进传统村落规划管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加强联农富农能力建设,提升融合效能。完成幸福河湖农村水系整治70公里,利用城乡“金角银边”场地新建村级健身广场、体育公园等便民设施800个,新建农村充电桩600根以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体育局)
(四十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50个左右,完成投资120亿元以上。市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预算支出进一步向县城城镇化建设倾斜。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安排信贷资金60亿元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四十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稳步推进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十三)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耕地功能恢复,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农政策,稳步拓展农业发展空间。2025年,全市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9万亩以上。全市“多田套合”率继续保持全省领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十四)巩固提升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大力开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加强工业废气、施工扬尘等重点领域综合治理,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向好。深入实施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强化截污纳管、河道清淤、入海河流治理,争创全国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试点城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全域建设“无废城市”。促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开展碳普惠试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2025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5%以上用于民生领域。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十方面民生实事。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32.89亿元,其中,支持教育发展16.82亿元,支持就业、高技能人才0.64亿元,支持医疗、卫生9.65亿元,支持养老保障5.21亿元,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0.02亿元,安排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0.55亿元。
(四十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公共服务配置机制,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支持建设中心镇辐射带动乡村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四十六)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全面推进市域技能型社会建设,持续构建完善技能培育、技能创富、技能生态三大体系。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十七)支持推进“幼有善育”。持续完善普惠托育政策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指导各地高效落实孕产补助、育儿津贴、医保补助等支持生育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四十八)支持推进“学有优教”。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指导各地优化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推进县域内全域教共体(集团化)办学。力争6个县(市、区)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国家评估,4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国家评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十九)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快消除城中村安全风险隐患。通过新建住房、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实施城中村改造5559户,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46万套(间)。持续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全面完成20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推动15—20年住宅老旧电梯能换尽换,全年完成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700台。(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五十)支持推进“老有康养”。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机构认知障碍床位数达20张。城乡社区助餐服务基本实现全域覆盖,长期护理保险投保人数全覆盖。完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五十一)支持推进“病有良医”。聚力建设“医学高峰”,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及“名医到嘉”工程等建设。贯彻落实省万名基层医生进修三年行动和医学创新人才国际化培养三年行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五十二)支持推进“弱有众扶”。低保年人均标准不低于14100元,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不低于88%。帮扶残疾人就业650人。实施孤独症儿童康复170人,康复辅具适配5650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上述8个领域政策,市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113.05亿元。各领域政策市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做好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推动新出台政策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推动存量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有收缩性、有负面影响政策有序废改。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5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全力以赴抓项目、促转型、增动能、优品质、利民生,切实增强政策取向一致性,提振市场信心,推动镇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由区发改局牵头)
坚定不移抢机遇抓项目,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关键牵引作用,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投资放量。推动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50亿元、冲刺400亿元。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11.9亿元。其中,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资金1.2亿元,综合交通领域资金2.97亿元,水网安澜提升领域资金1.04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2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0.8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1.07亿元,民生设施等其他领域资金3.62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开展扩投资攻坚行动。强化“三重”报告机制与“1245”统筹机制联动,探索“产业布局+规划统筹+片区策划+资金保障+征拆清零+土地出让+招商落地+项目建设”多维合一的项目推进机制。推动249个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其中新开工48个、续建132个、前期69个,完成年度投资319亿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三)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抢抓国家政策契机,全力争取“两重”“两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中长期贷款等资金支持,力争实现中央资金到位4亿元以上,专项债券资金争取突破40亿元,占全市分配额度10%以上。积极运用地方专项债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用地用林用海保障措施,2025年,全区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400亩以上,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20亩,保障项目用海50亩。(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五)全面保障重大项目用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总量、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绿证抵扣能耗等政策,实现重大产业项目和新上项目能耗要素应保尽保,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164亿千瓦时左右、城镇燃气供应2.9亿方左右。组织实施20个以上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新增光伏装机3万千瓦以上,市场化交易电量105亿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交通局)
(六)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壮大。加大民营企业和制造业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优化无还本续贷政策,新增民营经济贷款40亿元。强化民企要素保障,推动新增工业用地、新增能耗、产业基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70%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建设高水平科创强区(由区科技局牵头)
统筹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化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2025年,全社会R&D投入强度达到3.7%。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新增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10家。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25年,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13亿元,其中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资金0.29亿元,支持科创平台建设资金1.1亿元,人才支撑资金1.74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八)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专业孵化器的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择优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九)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瞄准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继续实施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计划,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立项项目技术攻关实际投入金额的25%、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入选区级技术攻关扶持计划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项目。(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优化人才创新发展环境。以“六链协同”为核心,实施“种子工程”,迭代“雄镇英才”项目遴选管理体系,提高青年人才入选比例,给予个人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团队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按市级核定资助档次,承担50%的资助资金。引进大学生1.5万人以上。落实人才交流共享使用机制,深化“科技副总”“产业导师”制度。(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企业,由市、区两级共同按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
(十二)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免抵押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LPR)、担保费、保险费等优惠,单家企业累计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对科技贷款中提供优惠利率(低于同期LPR30个基点)且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按不超过所得利息额的30%给予补助,对科技贷款中提供担保的保险(担保)公司,按年日均保证保险(担保)余额的1%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十三)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给予企业不超过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的30%、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奖励。推广实施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壮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由区经信局牵头)
聚焦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迭代升级制造业“122”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02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以上。新增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家。
(十四)做好财政资金保障。聚焦新型工业化和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1.38亿元,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建设、智能制造提速、优质企业培育等领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五)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122”千百亿产业集群升级版,加快浙江省绿色石化产业集群核心区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动发展,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链主企业。实施培育新兴产业打造新动能行动,推进制造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推动集成电路、新材料、关键基础件等特色产业提能升级。抢抓未来产业新赛道,加快省级石墨烯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在“招宝氢谷”打造氢能研发示范及装备制造基地。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战新企业规模、增速给予资金奖励,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十六)支持设备技术更新。全力推动工业领域“两新”政策落地惠企。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大规模设备(技术)更新,对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6%、最高200万元奖励,2025年工业领域完成设备更新1500台(套)。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对设备(技术)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十七)加速数实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智改数转”全覆盖,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试点、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深入实施“数字化改造三清零”行动,对实施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30%、最高30万元奖励,推动全区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等级水平2.0覆盖率达60%。(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十八)强化优质企业培育。深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进一步扩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群体,开拓企业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优质新产品市场,推进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加快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展“个转企”直接变更便利化登记。(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九)强化先进制造业金融支撑。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不低于50%。持续推进“凤凰行动”升级工程,鼓励企业到宁波股交所挂牌融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经信局、人行北仑营管部)
四、推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由区发改局牵头)
构建“两轴两带六片区”服务业发展格局,全力建设具有影响力的科创服务高地、国际化青年发展城区和大宗商品配置中心。2025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5.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
(二十)做好财政资金投入。聚焦软件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1.17亿元。其中,支持商贸及生产性服务业发展0.66亿元,支持科技及软件服务业发展0.18亿元,支持消费提质扩容等促消费领域资金0.16亿元,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0.17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一)大力提振消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优化汽车置换更新标准,大力开展家电、电动自行车、智能家居、3C产品等领域的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支持家装更新改造和家电扩围拓品。持续挖掘消费潜能,迭代完善新一轮消费券,全年发放汽车等各类消费券1600万元以上。出台汽车销售季度补贴,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建设交通局)
(二十二)打造多元消费场景。不断创新和丰富消费活动场景,提供多元化消费体验,继续打响“镇潮购”品牌,以“1+6+N”形式办好促消费活动100场次以上。加快传统消费数字化转型,鼓励利用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消费。鼓励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对直播设备投入、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三)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成立三年内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规模上台阶。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相关科技服务中介促成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5%、最高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鼓励科技服务企业加大投入,对年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四)超常规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对当年成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规模上台阶。引导软件企业提质发展,对首次列入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优秀/重点软件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二十五)支持专业服务高端化发展。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荐优质企业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领域专业企业落户,规范中介服务活动,助力形成一流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二十六)促进文旅产业提质创新。大力推进文旅体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新空间、文旅体新业态发展,支持体育赛事、重大文旅体活动举办,有效激活文旅体消费。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文化、旅游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二十七)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推动服务业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升总”,对年内达到规模并首次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强化科技型总部、新零售总部、平台型总部等总部企业政策支持力度,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头部企业做大增量,对十亿级以上商贸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对成立三年内的软件信息、科技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租房补助。培育楼宇经济,对符合产业导向、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综合产出较高的楼宇,经认定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人力社保局)
五、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工程(由区建设交通局牵头)
高水平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工程,2025年,完成综合交通固定资产投资16亿元,集装箱吞吐量超80万标箱,海铁联运量超15万标箱。
(二十八)强化重点领域资金需求保障。围绕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和交通强省建设工程战略实施,重点支持交通枢纽工程、对外联通网络、区域交通网络等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智慧、绿色、品质交通等领域发展,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0.38亿元,积极争取329国道镇海雄镇路至九龙大道公路工程项目获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
(二十九)支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新一轮航运业政策,对航运市场主体提升运力规模、区内龙头企业带头发展等予以资金支持。推进镇海港区公铁水管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发改局)
(三十)加强交通惠民扶持。在交通物流、机械装备等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加快集卡车、工程车等商用车新能源替代,探索氢能车辆在公交领域的应用场景,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比例达到100%,应用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87%以上。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基本实现1000吨级以上泊位岸电设施全覆盖。高质量建设镇海“四好农村路”2.0版,全年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1.8公里,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力度,全年累计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约12公里;提升省道公路运行水平,累计实施2条省道提升工程3.8公里。推进“轨道+公交+慢性”三网融合发展,持续开展公交线网优化。(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建设高能级开放强区(由区商务局牵头)
进一步发挥开放最大优势,系统推进“五个统筹”、加速深化“五外联动”,深入拓展“四大功能”,全面提升全区开放水平。2025年,全区货物贸易出口占全国份额保持稳定。
(三十一)优化财政资金支持。2025年区财政预算安排扩大开放领域资金0.8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二)持续打好“稳拓调”组合拳。深入实施“抢订单拓市场出海无忧”行动,支持企业全球多元化市场布局,全年支持重点境外展会30个以上,鼓励企业参与“甬通全球”系列境外展超百家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超过50%补助;对年出口额在8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政府联合平台投保保费给予全额奖励;对当年投保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最高30%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三)做大做强外贸企业。鼓励企业开展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投入,对首次获得AEO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培育外贸龙头企业,对全区出口前50强企业、进口前20强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出口企业走“出口名牌”之路,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加快本土跨国企业培育,鼓励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和并购。(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镇海海关、区发改局)
(三十四)创新发展外贸新业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引导企业拓展技术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服务出口贸易业务,引导国内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业务,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发展绿色贸易,鼓励企业制定绿色发展规划,建立并改进管理体系,开展碳足迹核算和披露ESG信息。着力优化贸易结构,拓展中间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扩大优质消费品、关键零部件进口。推进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建设,全年支持重点境内展会10个以上。(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三十五)支持外贸发展新模式。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打造跨境电商“一站两仓”,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20亿元以上。推动传统企业触网升级,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跨境综合服务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六)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落实外资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服务业、未来产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项目。2025年争取招引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大项目1个以上。打响“投资镇海”品牌,高质量办好“投资镇海”系列招商活动3场次以上。支持外商在我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落实科研支持、税收优惠等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七、推进城乡融合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加快缩小“三大差距”,一体推进“强城”“兴村”“融合”三篇文章,推动城乡区域实现更高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2025年,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92.6%,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速3%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缩小到1.64以内。
(三十七)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0.94亿元,其中,三农专项资金0.8亿元,安居宜居美居专项资金0.14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八)夯实农业生产保供。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等常态化支持政策,对规模种植油菜、小麦和单季稻、早稻、双季晚稻的大户分别给予每亩300元、120元、220元和170元补助,实行收籽油菜收购价格动态补贴。严格落实地产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
(三十九)促进乡村产业提升。培育现代化农创园,对经省级认定的农创客孵化园,按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培育乡村土特产精品,发挥“镇海番茄”“镇海草莓”品牌优势,打造全产业链,按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落实省市相关政策,对“浙农英才”工作站、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创建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四十)优化农业经营体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项目,支持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稳定推进经营体制改革,对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学生创业就业、省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规定给予奖补。加大金融支农赋能力度。(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四十一)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广新型农机应用,对未纳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新型农机实施购置补贴;对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实行市区两级最高20万元的以奖代补政策;对省级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实行市区两级最高15万元的以奖代补政策。深化农业科技创新,围绕农业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养、农林牧渔等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农产品加工贮运与质量安全、农业装备设施与信息化、农村社区建设与环境优化等,开展农业与农村科技项目5个以上并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
(四十二)建设和美乡村和未来乡村。深入实施和美乡村“三大行动”,对深入实施和美乡村建设的项目予以支持;对农村规范化运维公厕、彰显浙派民居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建设进行扶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
(四十三)深入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打造蛟川片区土地综合整治共富基本单元标志性成果。加快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精品工程,争取获得奖补。集成现有涉农政策,优化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农业生产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四十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落实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教育局、区医保局)
(四十五)实施青年入乡发展行动。强化青年入乡“引育留用”全链条政策供给,2025年建立现代化农创园1个、“浙农英才”工作站1个、农创客共富基地2个、“浙农智富”品牌基地4个。深化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完善农村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文化特派员制度,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推进省级乡村人才振兴先行县培育试点建设,开展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加快构筑乡村振兴“人才矩阵”。(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
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认同感。2025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0%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四十六)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18.6亿元。其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资金5.54亿元,各类学生资助资金0.06亿元,就业、高技能人才资金0.72亿元,医疗、卫生资金3.25亿元,养老保障资金6.82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05亿元,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1.16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十七)深化“镇享乐业”服务体系。全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退役军人等就业服务保障,加快构建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帮扶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帮扶覆盖率100%,“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2025年实现新增城镇就业1.3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
(四十八)支持推进“劳有所得”。深入贯彻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深入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大力建设公共实训体系,培育壮大技能大师工作室平台。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全面推广“灵活保”2.0升级版,扩大服务范围。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四十九)支持推进“幼有善育”。持续深化“5+X”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支持医疗机构“医育融合”办托,满足多样化入托需求。积极推进家门口入托工程,新增社区嵌入式托育机构1家,发挥婴幼儿照护驿站作用,创新开展“点单式”家庭照护养育小组活动,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五十)支持推进“学有优教”。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区本级重大教育项目工期优化和评估工作。持续深化“双减”工作,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大中小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力度。全力推进国家级“两县”创建,确保到2025年底前,“两县”创建国家级评估通过率100%。(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五十一)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企业升级产品,提高品质,加强延伸物业服务,打造满足群众需求的好房子。深化“白名单”融资协调机制,推动“应进尽进”“应贷尽贷”。加快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在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情况下,重点推动住房保障向城市基本运行重点行业一线人员扩面延伸,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1600户,发放公租房补贴1600户,建设筹集保租房2200套(间)。推动15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能换尽换。(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五十二)支持推进“老有康养”。实施“爱在邻里”家门口的幸福颐养圈提升工程,建成投用九龙康养中心、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2家,改建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站12个。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60张。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五十三)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推进高水平县级医院建设,通过实施高层次人才招引培育激励政策,巩固人民医院三乙创建成果,推进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促进区级医院医疗质量与服务能力双提升,实现全年县域就诊率达90.5%。(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五十四)支持推进“弱有众扶”。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根据《宁波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工作指引》,规范支持慈善活动开展。强化三级助联体建设和平台运营。持续开展困难群众“善居工程”环境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上述8个领域政策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38.31亿元。各领域政策牵头部门要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要素保障部门,强化政策落地。各部门要依托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做好宣传解读,优化兑付流程,加快资金精准直达,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政策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文本中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5年全年实施有效,本政策与原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相关专项政策按管理办法或配套细则实施,不重复享受。
6月30日,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浙财建〔2024〕168号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已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
本次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至此,申报时2021年前应补未补部分已全部足额补助。
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1—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计算拨付。
原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5〕80号
温州市、长兴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5〕1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68号)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函》中补助资金的申报情况,现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相应追加你市、县2025年“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支出预算指标,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财建〔2024〕168号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已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
二、本次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至此,申报时2021年前应补未补部分已全部足额补助。
三、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1—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计算拨付。
四、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可再生能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附件2所列绩效目标,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局)等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附件2:温州市龙湾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5年度)

长兴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5年度)

6月,浙江温州发改委发布《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其中提出,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换电站)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对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20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80元,对乡村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300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同时对城市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50元,对城市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75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原文如下: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
《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联合市财政局编制了《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7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金旭洁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559号发展大楼南楼605办公室
邮编:325000
联系电话:0577-88962136
电子邮箱:404468885@qq.com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附件: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
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浙政办发〔2023〕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等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有序开展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类型
为促进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向高效设施与偏远地区倾斜,促进效率与公平协调,补贴分为乡村建设补贴、乡村运营补贴、城市建设补贴三类。
二、奖补对象
(一)补贴范围
1.乡村建设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温州市乡村地区(站点属地行政区划为乡或镇)新建成投用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2.乡村运营补贴:温州市乡村地区(站点属地行政区划为乡或镇)已建成投运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3.城市建设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温州市城市地区(站点属地行政区划为街道)新建成投用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补贴要求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主体为温州市域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单位(不包含行政事业单位),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项目已按程序完成备案。
2.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报告编制。
4.领取运营补贴还需要求完成强制检定,并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满足单个项目(站点)充电量需大于10000千瓦时。
5.项目接电时间应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高压用户接电时间以供电公司签发的新装(增容)送电单为准,低压用户接电时间以低压电能计量装接单为准。
三、奖补标准
(一)乡村建设补贴
乡村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对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20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80元,对乡村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300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二)乡村运营补贴
乡村运营补贴以接入省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作为依据,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换电站)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站点)单次补贴上限为10万元。
(三)城市建设补贴
城市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对城市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50元,对城市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75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建设补贴。由符合条件的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发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和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清单(附件2)。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出具的包含设备功率证明、设备应用场所、专变设置(如有)、采用新技术(如有)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
(3)如有所有权人委托管理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4)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的有关资料。
(5)城市建设补贴需提供供电企业签发的新装(增容)送电单或低压电能计量装接单。
2.运营补贴。由符合条件的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3)和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电量清单(附件4)。
(2)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的有关资料。
(二)审核
1.乡村建设补贴、乡村运营补贴: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项目(站点)属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由属地发改部门审核。
2.城市建设补贴: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项目(站点)属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属地发改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线上申报
1.申报单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注册后根据补贴类别的要求,点击“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按照要求在线提交申请。
2.乡村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由属地发改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并经系统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奖补资金。
3.城市建设补贴由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并经系统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奖补资金。
五、附则
1.本奖补资金不纳入总量控制,资金主要来源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已获得同种类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2.本方案的奖补时间范围以项目(站点)建成投用后建设主体出具的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申报主体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过程若发现存在“骗补”行为,将取消该次奖补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本方案施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行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审批表
2.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清单
3.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审批表
4.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电量清单



6月23日,浙江省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瑞安市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我局拟定了《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在公示时间向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和填写个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乐凡;电话:65838100;
联系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2219室;
电子邮箱:rayxydb@163.com。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3日
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精细管控空调制冷(取暖)负荷,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特制定以下补贴实施方案。
一、主要对象
供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含20、35、110、220千伏)并签订需求侧管理告知书的工业企业用户。
(一)“错避峰补贴”申报对象: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调整生产流程、时段等方式,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低谷时段、或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厂休日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
(二)“柴发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瑞安市发改局及瑞安市供电局确认,利用企业柴油发电机在用电高峰时段顶峰发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工业企业用户。
(三)“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瑞安市发改局及瑞安市供电局确认,接入省储能平台及市级虚拟电厂平台,利用储能系统在用电低谷时充电,在用电高峰负荷时放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侧储能项目用户。
二、补助标准
瑞安市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一)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二)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三)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瑞安市电力保供前置措施日期和时段,以省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或瑞安市发改局、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发布为准。各项补贴以电力部门可测算的用电数据为准。
省级各项负荷管理措施启动期间,该方案暂停执行。
三、补助发放流程
瑞安市电力保供补贴资金,从省级下发2024年度差别电价资金中统筹安排,或由财政统筹安排;瑞安市补贴资金由瑞安市供电局汇总后报瑞安市发改局、瑞安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瑞安市供电局组织统一申报,将补贴发放至参与用户的电力账户。
四、实施期限
本政策在2025年迎峰度夏(冬)区间内执行。
5月20日,杭州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鼓励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新技术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规建设、优质运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和小区外围道路的路侧公共停车位、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停车场内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kW,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kW;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kW,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kW。
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值和储能电量值之比不高于1:2)、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上述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kWh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kWh/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4年1月1日。
以下为原文:
为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提质增效,发挥奖补资金引导作用,市建委会同市财政局起草了《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相关意见与建议请于2025年6月19日前,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我委。
通信地址:上城区中河中路275-1号
邮编:310000
联系人:徐攀峰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20日
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修订)
为推动我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用充电设施有序建设,提高服务水平,助力新能源电动汽车推广应用,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关于进一步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593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一)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激励作用,优化充电设施布局,促进充电设施规模化建设,鼓励大功率充电、光储充一体等新技术应用,引导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依规建设、优质运营,形成规模适度、结构合理、安全可靠、便捷高效的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支撑新能源电动汽车应用与发展。
(二)本实施细则所称奖励补贴资金(以下简称“奖补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分配下达用于我市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奖励补贴的资金,以及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专项资金。
(三)奖补资金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负责管理。市城乡建设部门牵头制定与服务质量、充电效率相挂钩的充电设施奖补资金分配方案,组织开展项目申报、核查和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会同市财政部门落实中央、省、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奖补资金财政政策。市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做好预算安排,指导部门开展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支持范围与条件
(一)支持范围
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建设、运营补贴;根据运营服务质量评定等级可给予考核激励;支持市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建设的市级公共充电设施政府监管与运营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建设运维。
(二)支持条件
1.建设补贴
(1)建设补贴以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为支持对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新建总功率不低于480千瓦且竣工日期在2024年1月1日之后,不含《省发展改革委 省公安厅 省自然资源厅 省建设厅印发〈关于浙江省推动城市停车设施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发改投资〔2023〕82号)施行后各类新建建筑配建的充电设施。建设补贴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累计建设且正常运营的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200千瓦。在居民住宅小区、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等鼓励引导建设的项目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
(2)项目的建设施工、竣工验收、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建设标准、设计规范和管理要求。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的申报主体要求在本市市域范围内正常运营公用充电设施总功率不少于1200千瓦。
(2)运营项目的日常管理、充电设备符合国家、省和市相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要求。项目动静态数据接入市级平台,投入运行6个月以上且处于正常运营状态。项目按规定程序完成备案。
3.考核激励。年度企业等级评价达到B级及以上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给予考核激励(评定细则另行印发)。
4.支持市级平台。用于依托市级平台加强全市充电设施日常监管、企业等级评价等工作,以及平台的升级改造。
三、支持标准
(一)建设补贴
1.在公共停车场、交通枢纽等场所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以及用于向新能源渣土车、混凝土搅拌车配套供能的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换电站项目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400元/千瓦补贴;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建设补贴标准为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1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40元/千瓦。换电站项目按总功率给予不超过200元/千瓦补贴。
2.在既有居民住宅小区内和小区外围道路的路侧公共停车位、乡村地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普通国省道沿线(公路两侧100米范围)停车场内建设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有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4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无新建配套专变的,充电桩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含)以上不超过200元/千瓦,单枪平均功率40千瓦以下不超过120元/千瓦。
3.采用诸如光伏发电(装机容量超过50千瓦,且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储能(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值和储能电量值之比不高于1:2)、无线充电设施、大功率(单枪平均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等新技术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上述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
4.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建设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二)运营补贴
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4年1月1日。
(三)考核激励
对服务质量好、充电效率高的企业,根据年度评级结果,可依据其年度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20%的考核激励资金。
(四)支持市级平台
依据市级平台的年度工作,给予不超过奖补资金总额2%的支持。
四、申报流程
由市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和省级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申报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并报送有关材料。
(一)申报主体和材料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资金申请表;
(2)充电设施项目备案资料、市级平台接入证明和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要求出具的包含设备功率证明、设备应用场所、专变设置(如有)、采用新技术(如有)等内容的竣工验收证书;
(3)如有所有权人委托托管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4)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资金申请表;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
(3)如有所有权人转让运营补贴受益人的项目,需提供所有权人变更运营受益人的相关证明材料;
(4)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项目,需提供市场监督部门认可的证明材料;
(5)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3.考核激励。由符合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通过市级平台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1)杭州市充电设施项目考核激励资金申请表;
(2)年度等级评定等级证明材料;
(3)申报单位对上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的承诺书。
(二)审核
各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对建设和运营补贴资金等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提交市城乡建设部门。
(三)公示
市城乡建设部门将拟定补贴的项目资金在政府官方网站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和区、县(市)城乡建设部门进行复核。
(四)资金拨付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城乡建设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下达奖补资金至区、县(市)。区、县(市)收到补贴资金后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兑现奖补资金。
为加快执行进度,本资金可采取先预拨、后清算的方式,市级预下达至各区、县(市),后续根据奖补资金申报、审核结果及时清算补助资金。
五、附则
1.市城乡建设部门按规定对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和监督检查。
2.区、县(市)应及时拨付补贴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挪用,并加强资金绩效管理及监督检查。
3.申请建设和运营补贴的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不得随意拆改已建充电设施项目。获得资金奖补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并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提供虚假补贴申请材料(包括虚假发票等)骗取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取消该企业当年补贴发放,并依据相应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4.专项资金奖补标准依据总量控制原则,实施动态调整机制。已获得其他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领取奖补资金。
5.结合专项资金总额,优先保障满足民生需求的重点项目,提升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6.本细则自 年 月 日(印发之日后1个月)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原《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同时废止。

10月22日,浙江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办法》指出,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
《实施办法》明确,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原文如下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的通知
婺城区经商局、金东区经信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部,有关企业、中介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打造国际枢纽城、奋进现代都市区”工作要求,大力推进产业基础再造行动,高质量建设先进制造业基地,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等文件精神,新修订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现将修订后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4年10月22日
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资金奖补实施办法(2024年版)
一、总则
1.为加强和规范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切实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推动工业企业积极开展设备更新和升级换代,提升智能化技术改造水平,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23年浙江省扩大有效投资政策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11号)、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意见》(金政发〔2024〕6号)和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金华市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金政发〔2019〕34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办法。
2.本办法适用于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经信局)安排的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的申报、审计、认定和拨付工作。
3.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由市、区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市财政承担委托的专家验收组、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审计、验收认定工作所需的费用。
4.金华市本级各区为支持市本级工业企业开展以提质增效、智能制造为核心的自动化、数字化、智能化技术改造投资,出台的扶工政策区级技改奖补力度高于市级的,区财政承担的补助金额可按照区扶工政策的奖补标准执行。
5.本办法适用的工业企业,必须在金华市本级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含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工业企业。企业税收必须缴纳在金华市本级,并在年度工业企业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中被评为C级(含)以上的守信用企业(未参与年度工业企业亩均评价的企业按照各区亩均评价办法评定)。
二、项目奖补标准
6.对工业投资项目实施分类分档奖补,当年设备投资额300万元(含)至 2000万元(含)、2000万元至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的 10%、15%、18%给予奖补。列入市级重点产业链培育项目追加2%-6%,(其中智能光伏及新型储能、电动工具、纺织服装、磁性材料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2%,新能源汽车及关键零部件、生物医药及植入性医疗器械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4%,集成电路及信创、电子化学品、工业机床、机器人等产业项目追加奖补6%);低空经济、量子计算等产业项目追加8%。单个项目当年奖励额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7.对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实施分档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未来工厂、省级智能工厂、省级数字化车间、市级智能工厂、市级数字化车间奖励20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同一企业当年度该政策不重复享受,项目奖励金额就高享受。
三、资金审核工作组织
8.市经信局和市辖区经信部门共同负责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兑现的有关组织工作。市经信局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原则招投标确定推荐单位(第三方审计机构和专家验收认定人员)。
9.资金兑现工作根据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招投标入围的第三方服务机构及企业项目申报材料等组织开展。
10.审计工作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审计方式分为书面材料审计和现场审核,具体审计要求详见《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审计细则》(附件3)。
11.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采取专家会议评审、实地考核和听取业主单位答辩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验收认定工作详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评价认定办法》(附件1)。
四、资金审核工作流程
12.市经信局适时下达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奖补资金申报通知文件。
13.市本级各区经信部门接到申报通知文件后,着手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智能化改造项目申报和验收工作(详见市本级智能化改造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核系列表样)。项目申报、第三方审计和市、区经信部门审核均要登录“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进行操作。
14.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项目完工后由各区经信部门组织对本辖区申报项目开展竣工验收,验收工作严格按照附件2“金华市本级智能化改造(含零土地)项目竣工验收管理办法”进行,并将名单报市经信局。
15.项目申报单位要对所提供的材料(包括电子版)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的声明(详见表样6“申报承诺书”)。
16.市经信局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情况,负责制定审计、项目属性认定工作计划。负责组织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审计。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验收认定工作。负责组织有关专家,开展对市本级部分智能化改造项目疑难设备属性和价值的认定工作。
17.专家组组成原则:
(1)验收认定专家人数原则上3-6人,由技术、财务、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成员推选产生组长1人,专家组组长应为被验收认定事项所属领域技术专家。
(2)项目承担单位工作人员(包括项目参加单位相关人员、合作方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参加验收认定工作。与被验收单位有利益关系或冲突,或其他有可能影响公正性的人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18.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在“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向所在区经信部门上报项目资金补助申请和相关材料,各区经信部门在系统平台初审,并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线上收到各区经信部门的申报材料后,初审通过并线上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形成最终的项目审计报告。第三方服务机构在项目审计报告的基础上,按照金政发〔2024〕6号文件规定的奖补标准,计算出项目的奖补金额并线上报市经信局。市经信局对第三方服务机构递交的项目审计报告和奖补金额进行复核,制定年度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补助资金拟安排方案,并在市经信局官网或“金华市金阳光惠农惠企平台”上进行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报市经信局党委审批,下达资金补助文件。
五、监督和检查
19.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和第三方服务机构要密切配合,负责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申报材料的可靠性、完整性进行查证核实,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完整。同时,加强对各项目单位的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及时完成项目建设。
20.金华市经信局按照年度奖补项目10%的比例牵头组织抽查,由各区经信部门、金华市智能制造研究院、公开招投标入围的审计机构(非第一轮审计机构)具体负责对项目抽查审核工作。
21.享受奖补项目原则上企业三年内不能擅自移动和处置相关设备,如属企业自身经营发展需要,须经属地区经信部门批准同意,并报市经信局备案,如有违背,将该企业上报信用浙江失信名单;所有结转奖补资金归零;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财政奖补资金。
22.严禁各种违规行为
(1)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发现项目单位存在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报和享受金华市本级工业企业智能化改造财政奖补资金,同时,各区经信、财政部门对辖区内的违规项目,已拨付的财政资金负责限期追回。
(2)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过程中,验收专家组成员、第三方中介机构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或玩忽职守等行为的,或未经允许擅自披露审计、验收认定、监督等结果的,取消其参加有关专项资金工作的资格。
(3)被委托和推荐单位在组织审计和验收认定过程中存在问题的,需限期整改。
六、附则
23.各级技术改造补助资金政策可叠加享受,已获得上级技改补助的项目仍可申请本级政策(上级文件明确规定不得重复享受的除外)。
24.本办法由金华市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并根据扶工政策执行和调整情况,适时修改。
25.本办法自2025年1月1日起实施,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实施办法为准,如果政策有变化(含新增),则另行修订。各县(市、区)经信部门可参照执行。

10月12日,浙江杭州余杭区经信局发布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文件显示,2023年生产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熔盐储能装备,氢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为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空压机和氢气循环泵等)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后,年销售收入比2022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
根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绿色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杭政办函〔2023〕5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决定开展2024年第三批杭州市绿色能源领域储能行业成长性奖励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申报主体
依法设立且具有独立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信用记录良好,具有生产制造能力的单位(分支机构除外)。
2.申报条件
2023年生产钠离子电池、液流电池、固态锂离子电池、熔盐储能装备,氢燃料电池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氢燃料电池关键零部件为燃料电池电堆、双极板、空压机和氢气循环泵等)的企业,其相关业务年销售收入达3000万元后,年销售收入比2022年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50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1000万元。
申报材料应为原件或加盖有效公章的复印件,相关模板可通过申报网站下载,并按目录编制成册,包括:
1.企业申请表(详见线上模板);
2.企业营业执照证书副本复印件;
3.第三方机构出具的申报范围内的产品相关年度销售情况专项审计报告,其中要明确披露企业申报范围内的产品两个年度的销售额以及销售额差额、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关联交易是否是市场公允价值,并将《财政扶持情况(销售奖励类)》(详见线上模板)纳入审计报告进行审计说明,作为审计报告中的附件;
4.企业2022年、2023年申报范围产品销售合同(附双方无投资关联证明材料)及对应的发货凭证、发票清单、交易流水等相关佐证材料(发票清单需单独上传,详见线上模板);
5.申报范围内产品需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或有效的用户使用报告(每个型号产品都需提供对应报告);
6.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详见线上模板)。三、申报方式
采用线上线下同步申报方式,申报企业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承担主体责任,申报截止时间:2024年10月30日。
企业线上申报请登录市经信局门户网站—杭州市企事通直报平台,线下纸质版申报材料一式三份,提交至余杭区经信局有机更新科(区政府8号楼607室)。
联系人:余杭区经信局有机更新科杨锦钰
电话:89515955

9月10日,浙江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件明确,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同时文件明确支持政策,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原文如下: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市)科技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杭州市科学技术局
2024年9月9日
杭州市“新雏鹰”企业培育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技企业源头培育,完善科技企业成长链条,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以颠覆性技术和前沿技术创新推动未来产业发展,加快形成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办法。
一、主要目标
到2027年,围绕五大产业生态圈和我市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着力培育300家左右“新雏鹰”企业,开辟新领域新赛道,塑造新动能新优势,为杭州高质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科技支撑。
二、认定条件
申报认定“新雏鹰”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在杭州市内注册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超过5年。
2.企业产品(服务)属通用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类脑智能、合成生物、低空经济、前沿半导体、未来网络、空天信息、元宇宙、未来医疗、氢能与储能、前沿新材料、柔性电子、量子信息等重点发展的未来产业领域。
3.企业上年度研发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且上年度研发费用占同期营业收入比重不低于10%。
4.企业通过自主研发申请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等核心知识产权数不少于3件(其中授权不少于1件),或企业通过PCT国际专利申请数不少于1件。
5.企业需满足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一项:
(1)企业研发团队核心成员为杭州市D类(含)以上高层次人才不少于1人或落地项目(成果)获省科学技术奖二等奖(含)以上奖励。
(2)企业上年度研发投入不低于1000万元或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不少于2000万元。
(3)企业累计获得股权融资额(合格机构投资者的实缴额)不低于2000万元。
6.企业未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申报企业对照认定条件,按申报要求准备与提交申报材料。
2.审核推荐。区、县(市)科技局对所在区域申报企业运营状态、信用等情况以及申报材料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后,向市科技局提交推荐名单。
3.组织评审。市科技局组织专家或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综合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察。
4.公示发文。根据评审情况,择优提出“新雏鹰”企业拟认定名单,并予以公示。公示无异议的,由市科技局发文认定;有异议的,由市科技局进行核实处理。
四、支持政策
1.认定奖励。对首次认定的“新雏鹰”企业,单个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研发支持。“新雏鹰”企业纳入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覆盖范围,按其年研发投入总量或增量给予分档分类支持,单个企业最高补助300万元。
3.科技保险。支持“新雏鹰”企业购买科技研发、成果转化风险类科技保险,按不超过年度实际保费的50%给予保费补助,单个企业最高50万元。
4.活动支撑。举办“新雏鹰”企业训练营,搭建多元化交流服务平台。推动大型科研仪器、科技文献平台开放共享。
五、日常管理
1.市科技局负责全市“新雏鹰”企业的认定评价、业务指导;各区、县(市)科技局负责本区域内“新雏鹰”企业的申报推荐、日常服务等工作。
2.每年6月底前,“新雏鹰”企业应填报上年度发展情况。在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时,“新雏鹰”企业应向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和市科技局报送相关信息。
3.通过认定的“新雏鹰”企业,有效期为三年。市科技局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新雏鹰”企业年度评价工作。
4.“新雏鹰”企业发生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条件发生变化日起3个月内告知注册地的区、县(市)科技局。各区、县(市)科技局应组织审核,开展实地核查,将审核意见报送市科技局。
5.“新雏鹰”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新雏鹰”企业资格:
(1)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
(2)被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
(3)无故连续两年不报送年度发展情况的。
六、附则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1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本办法涉及财政扶持经费由市与区、县(市)两级财政按比例承担。
8月19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3季度至2024年2季度南太湖新区家庭屋顶光伏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并网的及并网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不再享受此项补贴,各光伏企业务必严格把关。
国网盖章发电清单的度电区间基本要求为:2023.7.1-2024.6.30,如果早于2024年6月30日满五年的,按照满五年的要求区间时间向前顺推(详见附件3);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此度电区间拉清单。
并网时间5年期满的认定标准为:并网当月算起满60个月(五年期)。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8月13日,浙江宁波发布了《关于2024年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第一批补贴情况的公示》。
其中明确提出:宁波市本期补贴共计1740万元,其中加氢站建设补贴300万元,补贴对象为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镇海炼化分公司的镇海炼化加氢示范站;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补贴1440万元,补贴对象为浙江氢动利信息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100台燃料电池汽车,本期单车补贴额为14.4万元。

原文如下:
根据《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扶持暂行办法》(甬能源综合〔2021〕9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组织申报、区(县、市)核查、市级部门审查、专家评审等程序,现将2024年宁波市氢能示范应用第一批补贴情况进行公示,其中加氢站建设本期补贴300万元(详见附件1),燃料电池汽车推广应用本期补贴1440万元(详见附件2),本期总计补贴1740万元。
如对上述信息有异议,请于2024年8月22日前(以邮戳为准)以书面形式将反映的情况寄送给我们。单位反映情况要加盖公章,个人反映情况要签署真实姓名,并需留下真实的联系电话、地址、邮编。
来信地址:宁波市鄞州区和济街118号发展大厦A座1012室(邮编:315000);联系电话:0574-89382870。
宁波市能源局
2024年8月13日
附件:





8月5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4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文如下: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省、宁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创新深化为牵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动我市在数实深度融合、产业优化升级、一流企业培育、核心技术攻关、内外开放合作、品牌质量提升、金融服务保障、交通扩容提质等方面示范先行,奋力争当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县市域实践排头兵,现围绕2024年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数实深度融合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加大数字经济制造业培育力度。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值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2%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增100万元奖励1000元(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加大数字经济服务业培育力度。(1)优化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环境,对当年度新认定为省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2)鼓励发展势头好的软件企业进规,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或“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分类型分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值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2%以上的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5%奖励,最高50万元。(3)鼓励企业提升软件开发水平,对当年度新列入宁波市软件首版次目录的软件产品,按每种产品最高10万元对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1.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列入各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的项目,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开展样本示范,对列入宁波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改造的项目,项目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在此基础上分行业择优确定可参观学习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示范点,对入选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推进数实融合发展。对获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优秀案例或培育库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宁波市级)的奖励;对列入当年度数据评估计划或上级试点,且新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认证二级、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当年度工控安全贯标计划且新获得国家级工控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打造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数字化场景创新,赋能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重点行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经验收通过,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按核定投入额的80%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对择优上报纳入宁波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投资纳统且完工投产后,经认定,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额的10%、最高4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不超过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6%,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强化产业优化升级
(一)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
推进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重点鼓励磁性材料企业向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电机等新兴高端应用领域拓展,扶持智能电气企业向新能源充电桩(枪)、储能、输变电关键装备等领域进军,年成品销售超过1000万元,按销售额的1%、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鼓励材料及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产业链配套合作,年度配套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示范应用企业实际采购额3%的奖励,单家最高30万元。鼓励大健康产业发展,对首次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临床试验和免于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每种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国内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欧洲 CE 认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20万元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5万元奖励。取得资质(注册、认证)类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重点(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
对制造业企业建设项目(国资公司项目除外),一季度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后三季度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加大企业技改投资
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含新建),在投资纳统且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投入额给予分档奖励:对设备投入额500-1000万元部分给予其该部分设备投入额不超过4%的奖励,对设备投入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其该部分设备投入额不超过6%的奖励,若为数字经济投资项目,则在上述奖励条件基础上再提高10%,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全域推进“腾笼换鸟”产业治理
对列入市级重点块状行业整治计划的行业,每个行业给予不超200万元的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重点整治镇(街道)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推动“一镇一业”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树立一批特色改造标杆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得省、宁波市“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强化实施绿色低碳节能降耗示范工程
1.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企业对标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对当年新列入国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慈溪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对获评宁波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或节水标杆企业的单位,每家最高奖励7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鼓励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围绕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等绿色、低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对设备(设施)投资在15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减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不超过设备(设施)投入额的8%、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大力推进落后低效产能淘汰。对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腾退碳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按每吨200元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废塑料再生利用产能退出补助按《慈溪市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整治淘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双碳”工作。对首次取得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碳足迹认证证书(或碳标签),每家企业分别按实际认证费用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引导企业树立节能降耗意识。对投入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若上述节能项目是按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4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不高于5万元。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能效诊断、事中事后检查、节能量测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六)支持低效、老旧工业区块改造
加快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推进宁波“2070”工业集聚区建设。以工业区块改造提升“十化三场景”体系技术指南为导向,对评为四星级、三星级区块改造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在宁波“2070”工业集聚区内实施工业社区化管理,对获批新建工业社区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标志性工业社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加快低效工业区块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按照《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3〕63号)及相关细则执行;鼓励工业集聚区内企业通过实施拆复建、改扩建等项目增容提质,对容积率不低于1.5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对当年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为A档、B档小微企业园,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从高不重复。对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后开展数字化建设的,按当年度软性投入的2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对当年获评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支持“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慈溪赛区)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强化一流企业培育
(一)培育一批规模龙头企业
按照《关于鼓励“大优强、绿新高”企业培育的扶持政策》(慈政办发〔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壮大我市“大优强、绿新高”企业群体,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两年营收平均增长率为正且2024年营收同比增长15%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10%-15%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已获得国家重点支持企业和当年入选“小巨人”企业除外)。确定10家企业负责人为“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确定工业“百强”企业和亩均英雄“五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对工业“百强”企业的技改投资予以追加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进规提升一批小微企业
1.鼓励进入规上企业队伍。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其中进规前为“非目录”规下样本企业的,分阶段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2024年度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别分阶段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促进规下样本企业优化提升。对2024年以“非目录”企业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的制造业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2024年营收增速超过平均增速规下样本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做大做优一批服务业企业
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若2024年营收超过2023年营收,则给予2024年当年营收总额2%的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营收超过上年营收的规上专业服务业企业,营收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四)提升工业设计能力
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累计超10万元,对经认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给予一定补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列入市科技局专项的工业设计机构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单个参展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支持产业类展会做专做强。在本市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市场化产业类展会,展期不少于三天,对具备会展资质的市场主体给予20—50万元分档补助,同个展会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对工业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25%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推动全球智能家电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智能家电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30%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管理创新提升五星级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浙江省和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开展管理诊断试点。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开展企业免费管理诊断试点服务工作。支持培育管理咨询机构,对向制造业企业(要求不少于2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当年咨询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经认定,对其咨询收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万元奖励。
3.围绕企业管理、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精益生产等重点领域,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对获评宁波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优秀)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强化核心技术攻关
(一)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领域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制造业分离发展企业、人才项目领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给予每家最高4万元辅导费用奖补支持,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创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含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宁波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企业用好高能级城市智力资源,对支付科研人员薪酬产生的企业研发经费给予分级补助。对组织发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国家、省(宁波)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镇街道(产业平台),按适格企业家数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核心技术研发攻关
1.实施慈溪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实施公益类科技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对获得省、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围各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单位,按等级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1.加强科创飞地绩效管理,支持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慈溪科技大市场建设。实施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企业创新联合体)一体化政策,结合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费补助。对协同创新研究院入驻高校院所按协议给予相应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培育“双创”平台,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按绩效量化对考核优良的服务站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按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资助。探索科技财政资金拨投结合试点,支持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科创企业孵化等项目,实行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强化内外开放合作
(一)加快产业招引培育
1.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类外资项目进行奖励(以商务部认定的外资额度为准),注册资本单一年度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不含)以下项目,每50万美元奖励2.5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不含)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2.鼓励类金融外资项目落户。鼓励引进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持牌机构,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工作,对于新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上述金融类企业给予落户奖励。政策支持期内新引进(登记注册)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每1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3.支持招引高质量内资项目。对新引进(登记注册)的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到资5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超1000万元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4.拓展招商引资渠道。(1)对符合慈溪市产业指导目录和意向落地方相关要求,经市投促中心备案,且投资方与落地方开展二次以上面对面的接洽、谈判,并确定投资额度、项目选址、用地面积等实质性数据的有效项目信息(已到位资金的项目除外),每条奖励200-1000元。(2)“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由市投促中心确定“优秀慈商联络站”给予奖励,不超过3家,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3)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在当年招引项目数、投资额等方面对本市作出贡献的合作单位中,确定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单位若干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二)优化提升消费环境
1.鼓励商圈服务提升。支持宁波市级夜间经济地标商圈(含宁波市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安排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夜间经济商圈建设,对经认定为慈溪市级夜间经济集聚商圈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推进社区商圈建设。支持宁波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培育商业特色街区。推进特色街区创建,当年被评定或验收通过(以发文时间为准)为宁波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发文获评的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精特亮”特色街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支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1)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当年度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单位(企业或个体户),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2)支持“餐饮名店”建设。对当年度获评白金五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获评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支持商超省级品牌创建。对当年获评为国家、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于品牌晋级的企业,则进行补差奖励。(4)支持“智选慈溪”新消费品牌孵化。对当年参与区域产销对接会企业,给予每次1000元补助,且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扶持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推动电子商务提质增效
1.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1)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天猫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店铺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京东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店铺一次性补助0.5万元。(2)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电商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10%(含)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3)对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电商集聚区专业化发展。(1)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2)对当年度被评为宁波市AAA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安排不超过30万元用于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2)安排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慈溪优品馆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鼓励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宁波市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浙江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商贸业规模化发展
1.鼓励商贸市场主体进限。对首次进限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或个体户给予补助,月度进限的每家补助5万元,年度进限的每家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1)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每家奖励15万元;(2)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达到3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3)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制造业分离发展贸易业。(1)对2024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分离发展贸易服务型企业,在进限当年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已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2)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的贸易服务型企业,达到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增速达到限上批发业(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进限当年度按照销售额(不含税)的0.3‰进行奖励,后续年度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按照销售净增量的0.6‰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落实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安排18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安排25万元专项用于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六、强化品牌质量提升
(一)支持知识产权发展、运促和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企事业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其他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0.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权人不超过2万元。推进有效发明专利量上升,当年新获发明专利授权4件、10件以上的企业,且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总量对比上一年正增长,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2万元的奖励,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壮大,对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企业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达到15件、30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照分级评价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3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慈溪市级、省级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该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对该成果转化为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额为1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商标发展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对每年度质押金额总额、惠及企业家数各排名慈溪市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整合产业供应链、增强创新能力,抱团发展,集约化经营。对新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按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高品质发展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奖励。认定为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奖励。对积极参与GM2D试点建设,推行“浙品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参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高标准发展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奖励。对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首次获得“浙江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获得“浙江标准”认定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慈溪市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标准领跑者质量分级团体标准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获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初级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一)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安排300万元资金对金融机构年度金融总量、信贷结构、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综合情况实施考核评价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深化金融改革创新
为着力做好科技金融、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宁波国家保险创新试验区和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提档升级,安排428万元资金鼓励我市金融机构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对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和两个试验区建设开展的重点项目或重点工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为健全“1+N”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安排150万元资金对市镇两级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站)开展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服务等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四)实施担保风险补助
为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安排5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八、强化交通扩容提质
(一)鼓励邮政快递业及运输相关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完成快递业务量500万件以上且同比超10%的邮政、快递企业,超出部分给予分类补助。500万件(含)至2000万件之间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5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补助,下同),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2000万件(含)至4000万件之间的,按照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7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7万元;4000万件以上的,按照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完成营收同比超10%的规上运输相关企业予以奖励,营收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5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营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纳统(快递企业)或新进规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支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对统筹公交、快递、邮政资源的村级物流服务点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完成公路周转量同比超10%的规上货运企业,超出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新进规道路货运企业(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系统)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公路运输周转量高于上年度的规上货运企业,当年内净增营运货车数(新增车辆车龄必须两年内)达到5辆以上的,按0.5万元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每家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九、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中类型相同的,或与我市和上级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各部门切块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标准地供地项目,尚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减半享受工业投资相关的奖补政策。对应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而实际未纳入履约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转让项目,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日前,浙江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下达了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其中,杭州市20000万元用于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衢州市6750万元用于支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杭州市根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衢州市根据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相关要求,及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尽快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下达2024年中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4〕87号
杭州市、衢州市财政局、建委(建设局)、衢州市水利局:
根据《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建〔2021〕144号)、《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财建〔2024〕13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4年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4〕145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将中央2024年城市管网及污水处理补助资金预算指标(项目编码10000013Z135060079040)下达给你们,其中:杭州市20000万元用于支持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衢州市6750万元用于支持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相应增加你市2024年度“2119999其他节能环保支出”预算指标。
二、请杭州市根据实施城市更新行动、衢州市根据系统化全域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示范相关要求,及时制定资金安排方案,尽快将资金下达到具体项目,并督促加快工作实施进度,确保项目顺利实施。要按照财建〔2021〕144号、财建〔2024〕139号文件有关规定及相关财经制度,加强资金监管和预算执行,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有效。资金分配方案于2024年8月15日前报送省财政厅(海绵城市、城市更新)、省建设厅(海绵城市、城市更新)、省水利厅(海绵城市),省级将按规定报送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水利部备案。
三、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切实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请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你市绩效目标(详见附件)实施绩效管理,做好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强化结果应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并于2025年1月底前将预算绩效管理工作开展及绩效目标实现情况报送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水利厅。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水利厅
2024年7月11日
(此件公开发布)
7月17日,浙江永康市人民政府组织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项目,申报范围包括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
申报要求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其中非居民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须通过市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需于7月31日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据此前发布《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显示,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的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给予财政补助。其中,对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不低于600小时),按照储能设施的功率给予一次性补助,补助标准按150元、120元、100元每千瓦逐年退坡,已享受省级补助的项目不再重复补助。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项目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方岩风景名胜区、江南山水新城管委会,市政府相关部门:
根据《永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永政办发〔2022〕55号)文件精神,现就组织申报我市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财政补助项目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1.在本市范围内新建屋顶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和非居民用户侧储能项目的各类投资主体。
2.项目于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发电,其中非居民光伏和用户侧储能项目须通过市相关部门组织的验收。
二、申报程序
(一)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
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业主将申请补助材料(一式两份)上报所在镇(街道、区)审核,镇(街道、区)初审合格后报送市光伏办(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发改局窗口)。申请材料包括:
1.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1);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
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用户侧储能项目业主登录永康市奖补资金信息管理系统(http://czjb.yk.gov.cn/)进行申报。申报材料包括:
1.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2)、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附件3);
2.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项目现场照片。
三、资金结算
经审核通过的项目补助资金,由代理银行直接汇入补助对象银行账号。
四、相关要求
1.符合条件的各类投资主体于7月31日前提出资金补助申请。
2.各镇(街道、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简化审核手续、缩短审核流程,按照《永康市整市屋顶分布式光伏开发试点实施方案》(永政办发〔2022〕55号)要求,做好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资金补助初审工作。
3.市供电公司要认真核定光伏项目发电量数据、用户侧储能项目年利用小时数,并及时提供给市光伏办。
五、监督管理
1.信息公开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透明的原则,资金补助各环节公开,实行阳光操作。
2.资料归档
涉及补助资金发放工作的各有关单位应及时做好相关文件资料的归档工作,并妥善保管。
3.加强管理
各类投资主体在申请补助资金时,必须按规定如实申报,如有弄虚作假、骗取补助等情况,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责任。
联系人:市光伏办(设发改局),联系电话:0579-87101361。
附件:1.永康市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2.永康市非居民屋顶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3.永康市用户侧储能项目电价补助申请表
永康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5日



7月22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了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通知指出,此次补贴标准按照《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规定执行。文件明确,本次分为建设补贴、运营补贴。
在建设补贴中,对含有储能设施,且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的充电项目给予建设补贴。在运营补贴中,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按充电量给予不超过0.1元/千瓦时的运营补贴;对2022年年底前建成且完成计量改造,充电设施具备计量性能在线监测条件或防作弊功能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补贴标准可上浮不超过20%。充电设施单枪每千瓦补贴上限为1000千瓦时/年。对国家和省级相关文件中明确运营补贴标准的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按相关文件要求执行。运营补贴计算起始日为2022年1月1日。
此次补贴对象为:
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申报2024年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的通知
国网杭州供电公司、各区(县、市)住建局、各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
为进一步支持、引导我市新能源汽车公用充电设施高质量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构建高质量充电设施体系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9号)、《财政部关于下达2022年节能减排补助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2〕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2〕18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推进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杭政办函〔2023〕75号)和《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等文件规定,现就做好2024年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财政补贴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补贴对象
本次补贴对象为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明确的在本市市域范围内,由合法经营的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建设运营并接入杭州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市级平台)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
本次申请建设补贴的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1)按照先备案后建设要求合规建设;(2)竣工日期在2022年1月1日之后,2023年12月31日之前;(3)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4)未享受过建设补贴。
本次申请运营补贴的项目竣工日期须在2023年12月31日之前,并于2024年7月18日仍处于正常运营状态。电量以项目推送至市级平台的电量为准,并提供电费缴费凭证等证明辅助材料,如无法提供相应证明材料或市级平台电量高于电费缴费凭证显示电量的,取消当月运营补贴,最终核定以属地住建局意见为准。运营补贴的电量计算时间范围为2023年10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补贴标准
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规定执行。
三、申报主体
1.建设补贴。由符合建设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相关单位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托管运营单位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的委托协议)。
2.运营补贴。由符合运营补贴条件的公用充电设施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进行申报(需提供加盖双方公章委托协议)。
四、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材料要求按照杭建地空〔2023〕172号规定执行(所有材料均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除该文件已明确的要求,本次申报相关材料的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补贴
(1)申请建设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1);
(2)2024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的项目电量证明文件;
(3)项目设备功率证明中需包含充电桩功率明细清单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设置专变的项目还需提供如《客户受电工程竣工验收单》等证明材料;
(4)杭建地空〔2023〕172号文件“(二)1.建设补贴(1)”中,不受企业累计建设总功率和新建项目功率容量限制的相关场景内建设的充电设施,除乡村地区以各区、县(市)住建部门根据项目位置,结合浙发改能源〔2023〕188 号明确“乡村地区为乡、镇所在区域”进行审核外,其他场景需提供以下材料:
既有小区:需提供项目所在小区社区居委会或业委会的相关证明文件;
高速服务区:需提供与高速服务区产权或管理单位的场地协议等证明文件。
(5)采用新技术的项目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
光伏发电技术:提供光伏发电装机容量等证明材料,需证明光伏装机容量需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2%。包含且不限于以下材料:国家电网验收文件、国家电网光伏接入方案、光伏组件采购合同、光伏安装照片、能源管理合同等;
储能技术:提供储能设备功率证明(储能设备的铭牌),需证明储能设备功率不低于充电站总功率的15%,储能设备功率和储能电量比不高于1:2;用于证明储能设备用于本项目的相关材料。
无线充电技术:需提供供新能源汽车充电使用的无线充电设备相关证明文件。
大功率充电技术:需提供单枪功率不低于180千瓦的证明文件。
2.运营补贴
(1)申请运营补贴项目情况说明(参照附件2);
(2)项目电量证明材料:申请补贴计算日期内由电力部门直接供电的项目(非转供电),需提供与电力部门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凭证;转供电项目,需提供如《电能通知单》、转供电方结算缴费的相应票据等凭证。
(2)计量检定证明材料:提供计量改造的情况说明;由计量检定主管部门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等文件。
五、申报程序和时间
申报主体通过市级充电设施管理平台,按照项目属地管理原则向项目所在地区、县(市)住建局(推进办)提交申报材料。
市级平台内项目名称等相关信息更改与电量补推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2日17:30;线上申报开始时间为2024年7月24日9:00,截止时间为2024年7月28日24:00,逾期报送、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报送要求的视为自动放弃。请各区、县(市)住建局于2024年8月3日前做好申报项目的材料审核工作。
六、申报受理相关单位
1.市建委
2.区、县市住建局
3.国网杭州供电公司
4.国网各营业厅
七、其他事项
1.申报单位应按照要求如实申报并提交材料,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财政专项资金,一经发现取消当年申报财政补贴的资格,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请各区、县(市)住建局认真做好申报项目材料的审核工作,及时高效完成本次补贴申报工作。
3.相关审核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廉政要求,公平公正开展项目材料审核。
附件:
1.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建设补贴的情况说明.doc
2.关于申请XXXX充电设施项目运营补贴的情况说明.doc
3.《杭州市新能源电动汽车公共充电设施奖励补贴资金分配实施细则》(杭建地空〔2023〕172号).pdf
杭州市新能源汽车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小组办公室
2024年7月19日
附件内容如下:












6月27日,永嘉县有序用电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关于《永嘉县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通知》的公示。公示时间为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
文件提出,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1.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2.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3.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原文如下:
关于《永嘉县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
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的公示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经县政府同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供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并签订需求侧管理告知书的工业企业用户。
“错避峰补贴”申报对象:通过调整生产流程、时段等方式,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低谷时段、或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厂休日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
“柴发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县发改局及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确认,利用企业柴油发电机在用电高峰时段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
“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县发改局及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确认,利用储能系统在用电低谷时充电,在高峰负荷时放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侧电化学储能项目用户。
二、补贴标准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1.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2.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3.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统一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日期和时段,以省级有关部门或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发布为准。各项补贴以电力部门可测算的用电数据为准。
省级需求响应、有序用电措施启动期间,该方案暂停执行。
三、补贴发放流程
永嘉县电力保供补贴资金,从省级下发2023年度差别电价资金中统筹安排,或由财政统筹安排,补贴资金由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负责统计核实,汇总后报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网永嘉县供电公司组织统一申报,将补贴发放至参与用户的电力账户。具体发放流程以申报指南规定为准。
四、实施期限
本方案在2024年迎峰度夏(冬)期间内执行。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永嘉县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奖补兑现。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由县财政统筹安排。
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由县发改局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政策实施期间如有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6月12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发布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其中明确,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用户,在省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专项补贴0.5元/千瓦时。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移峰填谷、及集中检修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
对嘉兴虚拟电厂平台发起统一调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储能用户,按实际响应电量给予0.25元/千瓦时的补贴。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调控型空调柔性调控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5元/千瓦时补贴。
原文如下: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示《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统筹做好海盐县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电量平衡,充分挖掘需求侧可调潜力,守牢电力安全保供底线,确保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我局编制了《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反馈。联系电话:0573-86163287。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2日
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坚持“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原则,在海盐全县区域广泛发动各类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负荷响应,充分挖掘系统灵活性调解能力和需求侧资源,实现电力削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能效。向有效参与各类电力负荷响应的用户给与地方性政策支持。
二、适用对象
(一)具备海盐县范围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与供电公司签订约定型需求响应、移峰填谷及调控型空调柔性调控告知书且有效参与2024年省能源局批准、供电公司统一实施需求响应、移峰填谷及空调柔性调控的电力用户。
(二)具备海盐县范围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与供电公司签订集中检修确认书且有效参与2024年省能源局批准、供电公司统一实施集中检修的电力用户。
(三)具备海盐县范围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通过发改备案,向供电公司进行申请,同时接入嘉兴“虚拟电厂”平台的储能用户。
三、补贴标准
(一)需求响应补贴标准
省级组织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用户,在省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专项补贴0.5元/千瓦时。
(二)移峰填谷及集中检修补贴标准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移峰填谷、及集中检修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
(三)储能调控补贴标准
对嘉兴虚拟电厂平台发起统一调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储能用户,按实际响应电量给予0.25元/千瓦时的补贴。
(四)空调柔性调控补贴标准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调控型空调柔性调控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5元/千瓦时补贴。
(五)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以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每次具体通知明确的响应范围、响应时段及最终有效参与响应用户为准(不包括因电力设备检修、故障抢修、电力施工等引起的需要用户配合的停限电)。
(六)补贴仅针对符合要求的供电公司直供用户发放。
(七)响应成效评估标准。参照浙江省能源局最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响应结果公示。由供电公司提供补贴清册、由政府部门定期对响应电量、响应成效、补贴金额进行公示。
(九)补贴核发。补贴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对已完成公示的响应补贴清册,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后统一发放。
(十)本补贴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其他:海盐县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滨海供区)保供补贴按本文件执行,补贴费用由西塘桥街道自行保障。
5月30日,浙江省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了《嘉兴市2024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奖补资金使用操作细则》,此次更新了燃料电池车示范补贴标准,针对公共充换电(加氢)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公共充换电运营补贴的相关补贴内容、标准在中央财政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操作细则中予以明确。燃料电池汽车按不高于中央财政补贴标准的1:1给予地方配套补贴。燃料电池汽车技术要求参照当年度中央财政补贴相关技术要求。如今后国家政策对地方财政配套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加氢站运营补贴:2023年6月1日-2024年5月31日期间部分按照每公斤9元进行补贴,2024年6月1日以后部分按照每公斤6元进行补贴,加氢量需由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平台审核确认。
原文如下:









5月29日,《温州市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发布,根据市级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错避峰补贴。
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政策自2024年6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
以下为原文内容:
温州市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特制定以下补贴实施方案。
一、主要对象
供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含20、35、110、220千伏)并签订需求侧管理告知书的工业企业用户。
“错避峰补贴”申报对象:通过调整生产流程、时段等方式,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低谷时段、或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厂休日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
“柴发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市发展改革委及国网温州供电公司确认,利用企业柴油发电机在用电高峰时段顶峰发电的工业企业用户。
“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经市发展改革委及国网温州供电公司确认,利用储能系统在用电低谷时充电,在高峰负荷时放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侧电化学储能项目用户。
二、补助标准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1.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2.柴发顶峰补贴:根据市级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3.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市级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省级电力保供前置措施日期和时段,以省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或市发展改革委、市有序用电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发布为准。各项补贴以电力部门可测算的用电数据为准。
省级需求响应、有序用电措施启动期间,该方案暂停执行。
三、补助发放流程
电力保供补贴资金,市本级(不含洞头区)由省级下发2023年度差别电价资金中统筹安排,其他县(市、区)参照执行或由各地财政统筹安排;市本级(不含洞头区)补贴资金由各区供电公司负责统计核实,由国网温州供电公司汇总后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国网温州供电公司组织统一申报,将补贴发放至参与用户的电力账户。具体发放流程以申报指南规定为准。其他各县(市、区)参照执行。
四、实施期限
本政策在2024年迎峰度夏(冬)区间内执行。
附则
1.适用对象。本政策适用奖补对象为申报时注册地和财政收入在温州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2.奖补兑现。关于补贴资金拨付和兑现时间。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奖补资金市本级(不含洞头区)主要来源于省级下发的差别电价资金,其他县(市、区)由财政统筹安排。本政策奖补资金原则上适用统一的市本级(不含洞头区)产业政策奖补资金兑现管理办法。
3.政策效力。本政策自2024年6月15日起开始执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止,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编制申报指南并组织实施。我市已发布的其他相关市级产业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成本等因素发生变化的,将适时对政策进行调整。
5月20日,江山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征求《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公告显示,上述三项补贴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其中空调负荷柔性调控补贴10万元,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补贴30万元,用户侧储能、V2G 车网互动激励补贴10万元,电力需求响应补贴50万元。单项补贴超额时,在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单项间互转补贴。若总补贴金额超出补贴上限,则实际补贴标准按比例下降。资金由财政局统筹安排。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意见的公告
为做好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工作,保证电力有序供应,我局牵头起草了《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5月20日至5月30日。
联系电话:0570-4027710。
相关信函请寄至江山市金家巷2号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能源科,邮编324100。
为方便联系,反馈意见时敬请预留联系电话。
江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5月20日
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做好我市2023年至2024年迎峰度夏(冬)期间保供电、稳经济、促发展工作,根据《2023年电力需求侧管理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经市政府同意,制定本办法。
一、空调负荷柔性调控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2023年迎峰度冬、2024年迎峰度夏期间,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商业用电主体,且有效参与工商业空调负荷柔性调控,主动配合空调负荷调节。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在计划性空调负荷柔性调控时段,实际平均调控负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4元/千瓦时。
(三)执行时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判定条件
执行时段内,在空调负荷柔性调控时段,负荷低于基线负荷,并达到补贴最低界限,视为响应成功。空调负荷柔性调控时段根据省级文件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五)补贴公示
执行时段结束,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根据企业参与空调负荷柔性调控实际下降用电负荷情况,计算补贴金额并形成清单。清单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江山政府网公示。
二、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2023年迎峰度冬、2024年迎峰度夏期间,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商业用电主体,且有效参与电力负荷响应(含工业企业计划性集中检修、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将白天高峰用电转移到夜间低谷用电,将工作日高峰用电转移至双休日用电,或将设备检修时段调整至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紧张时期。
(二)补贴标准
(1)移峰填谷:按照企业在计划性移峰填谷时段,实际平均移峰负荷及天数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移峰负荷达到10-50kW(含本数),给予一次性补贴0.02万元/天。
移峰负荷达到50-100kW(含本数),给予一次性补贴0.03万元/天。
移峰负荷达到100kW,给予基本补贴0.06万元/天,每增加100kW,增加补贴0.03万元/天,单个用电户号补贴1万元/天封顶,每周期参与天数不超过5天。
(2)集中检修:按照企业在迎峰度夏(冬)电力供需紧张时期,实际参与集中检修负荷及工作日数(最少需连续参与2个工作日及以上)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
平均检修负荷达到600-1000kW(含本数),给予一次性补贴2元/千瓦·天。
平均检修负荷达到1000kW及以上,给予一次性补贴3元/千瓦·天,单个用电户号补贴1万元/天封顶。
(三)执行时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判定条件
执行时段内,在工作日移峰时段(移峰填谷:早峰08:00-11:00、腰峰13:00-17:00、晚峰17:00-22:00;集中检修:全天),负荷低于基线负荷,并达到补贴最低界限,视为响应成功。移峰时段根据省级文件具体通知时间为准。
(五)补贴公示
执行时段结束,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根据企业参与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实际下降用电负荷情况,计算补贴金额并形成清单。清单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江山政府网公示。
三、电力需求响应补贴
(一)补贴对象
江山市范围内拥有独立用电户号的工商业用电主体,在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时有效参与响应(以省能源局公示的响应结果为触发依据),并获得省级补贴的电力用户。
(二)补贴标准
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期间,对江山市有效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在已获得省级电力需求响应补贴金额基础上额外给予1元/千瓦时地方补贴。
(三)执行时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补贴程序
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电力需求响应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形成江山市电力需求响应补贴清单,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江山政府网公示。
四、用户侧储能、V2G 车网互动激励补贴
(一)补贴对象
在2023年迎峰度冬、2024年迎峰度夏期间,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储能用户,以及利用具备计量条件的 V2G 充电桩向电网反向送电的电动汽车用户。
(二)补贴标准
在迎峰度夏(冬)期间,根据省电力公司发布的电力缺口时段,对有效向电网输送电能的储能用户及电动汽车用户补贴 0.5 元/千瓦时,补贴电量以国网浙江省电力公司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记录的客观数据为依据(系统通过充电单号计量的反向送电电量)。
(三)执行时段
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
(四)判定条件
在迎峰度夏(冬)期间,根据省电力公司发布的电力缺口时段,拥有储能设备的用户或拥有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用户,向电网反向输送电能,缓解电网高峰用电压力。
(五)补贴公示
执行时段结束,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根据电动汽车充电单号,储能用户计量装置,查询对应时段内反向输送电能量,计算补贴金额并形成清单。清单报送市发改局,市发改局牵头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供电公司进行联合审核,审核通过后在江山政府网公示。
五、补贴金额
上述三项补贴总额上限为100万元,其中空调负荷柔性调控补贴10万元,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补贴30万元,用户侧储能、V2G 车网互动激励补贴10万元,电力需求响应补贴50万元。单项补贴超额时,在补贴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单项间互转补贴。若总补贴金额超出补贴上限,则实际补贴标准按比例下降。资金由财政局统筹安排。
六、拨付流程
形成清单后,完成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空调负荷柔性调控、需求响应、用户侧储能和V2G 车网互动补贴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市发改局,市发改局拨付至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国网江山市供电公司在收到资金后的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用户预交费电力账户。
七、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涉及政策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如后期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相关补贴政策,该实施办法按上级要求相应调整,如有调整,另行通知。
起草说明
一、基本情况
根据《2024 年浙江省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行动方案》要求,按照能源“绿保稳”工程要求,坚持底线思维、极限思维,聚焦“电等发展,有能可用”主线,持续迭代委(局)司联合办公机制,深入实施“预测研判+组合策略”为核心的调度执行机制,进一步夯实省内供应基本盘,统筹落实年度外来电力资源,加快构建市场化需求响应体系,推动电源、电网、储能等现代能源基础设施建设,多措并举提升电力保障能力,全力保障迎峰度夏(冬)等高峰时段能源安全稳定供应。确保全省电力供需总体平衡,确保电网运行安全稳定,确保居民企业生活生产可靠供电,绝不出现拉闸限电情况。根据《2023年浙江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方案鼓励各地出台需求响应、空调负荷、移峰填谷等专项支持政策。
二、文件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024年,随着全省经济加速回升,社会经济快速发展,全社会用电量增速明显,叠加极端天气、省外来电等不确定性因素,全省高峰电力供应仍可能存在一定缺口。
根据《2023年浙江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实施方案》要求,2023年4月衢州市经信局联合衢州市发改局等5个单位出台了《“大科创”专项政策细则(2023 年版)》,其中第二十三条优化政策环境第三点电力需求响应补贴,明确了在获得省级电力需求响应补贴金额基础上补足至4元/千瓦时。结合江山市实际,市发改局会同经信局、财政局、国网供电公司等相关单位,组织起草了《江山市2023-2024年度电力移峰填谷、需求响应等需求侧管理补贴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简称《实施办法》)。
三、拟解决的主要问题
全面优化电力需求侧响应管理,进一步激发企业错峰用电的积极性,同时为迎峰度夏(冬)保供电做好筹备。
四、本办法的主要内容
该实施办法分为七章,前四章明确了空调负荷柔性调控、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含集中检修)、电力需求响应、用户侧储能、V2G 车网互动激励四部分补贴内容,每部分为五节,第一节明确补贴对象,第二节明确补贴标准,第三节明确执行时段,第四节明确判定条件,第五节明确补贴公示程序。后三章统一明确了补贴金额、拨付流程以及其他事项。
五、评估论证、征求意见及协调处理等情况
2024年3月18日,市发改局牵头组织经信局、财政局、国网供电公司等单位召开论证会,论证意见可以施行。
六、集体讨论情况
集体讨论同步进行中。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无
北极星氢能网获悉,3月15日,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正式对外公布了《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该政策从厂房租金、园区建设、主体培育、设备奖励等十个方面提出了财政扶持政策。其中在设备奖励方面,建成投产且投资纳统的,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奖励:100万(含)至500万元的,按12%奖励;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22%奖励;在技术攻关方面,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
原文如下:
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印发《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各街道党工委、办事处,县机关各部门、县属各单位:
《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已经县委、县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浦江县委科技强县建设领导小组
2023年11月21日
关于浦江县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产业发展办法(试行)
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促进浦江县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高质量发展,制订扶持政策如下:
1.租金奖励。对落地浦江5年内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租赁厂房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比例予以奖励。其中,年度营业收入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100%奖励,每年不超过200万元;年度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按实际支付租金的60%奖励,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购置国有企业标准厂房的氢能装备制造企业,按购置价的1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10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资促进中心、县财政局)
2.园区建设。围绕制、储、运、加、用等全产业链环节,大力引进和培育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建设氢能装备制造产业集聚区,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优先供地支持。积极引进第三方管理团队建设和运营氢能装备制造专业孵化器,持续优化氢能装备制造创新创业生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发改局、县投促中心、县财政局、县产投集团)
3.主体培育。引进和培育一批氢能装备制造产业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专精特新重点“小巨人”企业。企业研发费用较上年度增长部分按20%奖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经济商务局、县投促中心)
4.设备奖励。经备案或核准的氢能装备产业项目(含新投产项目〔新设立企业〕),建成投产且投资纳统的,对投入全新生产设备(单台不低于2万元)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生产设备实际投资额分档奖励:100万(含)至500万元的,按12%奖励;500万元(含)至2000万元的,按15%奖励;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22%奖励;超过1亿元(含)的,按照“一事一议”政策实施奖励。(责任单位: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5.创新载体。依托高校、科研院所、骨干企业联合设立氢能装备创新研究院,研究院建设所需资金由县财政予以保障。支持氢能装备制造企业设立研发机构、技术中心和工业设计中心:对首次认定为省重点企业研究院、省企业研究院、省研发中心的企业,每家分别奖励100万、60万元、4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元、2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每家奖励5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6.人才支持。聚焦氢能全产业链装备制造,加大高端人才和团队引进力度。在县域内企业服务的博士(含)及以上非全职人才,年薪酬待遇达30万元以上的(在浦缴纳个税),经特色人才认定,可对照全职人才享受相关人才政策。(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财政局)
7.技术攻关。鼓励氢能装备制造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获国家级、省级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上级规定给予资金配套,无明确规定的,按上级补助经费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800万元。对获得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的企业,分别奖励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对列入国际、国家、省首台(套)产品(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应用保险补偿支持对象的企业,按上级财政奖励的50%配套(合计奖励资金不超过保险总额)。(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经济商务局、县财政局)
8.标准制定。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行业协会积极参与标准化工作,提升企业标准水平和产品质量。对上年度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国家强制性标准、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地方标准、市级地方标准的单位,每项标准分别奖励100万元、40万元、30万元、15万元、15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
9.金融支持。设立总规模不超过20亿元的氢能产业发展投资母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我县氢能装备产业发展,推动氢能装备企业资本化进程。优先为氢能装备企业提供政策性担保、资金转贷、供应链服务等类金融服务。对亩均评价A、B类氢能装备企业、省级以上专精特新氢能装备企业和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氢能装备新增制造业贷款给予1%的财政贴息。氢能装备企业通过氢能装备技术、氢能装备产业知识产权获得质押贷款的,给予不高于上年末一年期LPR利率8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每种权项质押每年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财政局、县国投集团)
10.行业交流。支持相关部门、国内外行业组织、有关企业开展氢能装备制造产业论坛、峰会、展会等学术交流和产品展示活动。对经县政府批准举办的活动,所需经费按规定予以资助。(责任单位:县委人才办、县经济商务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科协)
对重大氢能产业项目按照“一事一议”政策扶持。
上述涉及的企业奖励资金不受企业对地方贡献值约束,对同一项目按“从优不重复、单项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3月22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嘉兴市(市本级)第二十二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电量追补情况的公示,本次补发资金为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量补贴资金共计1665005.76元。
原文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政策的通知》(嘉光伏办〔2018〕1号)精神,我委对2020年第二十二批通过审核的光伏补贴项目发电量补贴数据校对后进行追补。本次补发资金为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量补贴资金共计1665005.76元。现将追补对象和资金明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书面向我们提出意见。
监督电话:0573-83681430传真:0573-83681430。
附件:嘉兴市(市本级)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漏统电量情况表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嘉兴市(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情况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