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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光伏盒子

广东能源局发文推动农业建(构)筑物分布式光伏并网 明确六项条件及自用比例不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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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广东省能源局发布通知,推动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尽快并网发电,不设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要求。申请项目需满足六项条件,其中年自发自用比例不低于30%,以防止变相开发集中式光伏电站。此前,广东省已对非农业建(构)筑物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项目暂不设此比例要求,后续视情况调整。电网企业将对未


3月30日,广东省能源局发布《关于组织开展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并网确认工作的通知》,旨在贯彻落实国家及省级分布式光伏管理政策,推动符合条件的存量项目尽快并网发电。

根据通知,此次并网确认工作主要面向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且不对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作要求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申请项目需同时满足六项条件:

此前,广东省能源局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试行)》,通知称对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光伏发电项目之外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暂不作要求,后续视情况调整。

为防止企业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变相开发集中式光伏电站,项目年自发自用比例不宜设置过低。经组织选取珠三角、粤东、粤西、粤北等地市开展调研,项目年自发自用比例平均值为33%,为此将利用农业建(构)筑物建设的一般工商业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年自发自用电量比例设置为不低于30%。对未落实年自发自用比例要求的项目,由电网企业报当地能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条例》《企业投资项目事中事后监管办法》相关规定处理(依法处以罚款并列入失信企业名单,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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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妥善解决本实施意见印发前已开工但未并网项目问题,设置过渡期,项目在本实施意见生效后2个月内建成,不对其自发自用比例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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