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需求响应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公正平等、开放透明,优化需求响应工作机制,激励各类主体主动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统筹兼顾电力安全与经济增长。
(二)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充分发挥需求响应作用,形成最大用电负荷 5%的需求响应能力。
(三)引导用户实施精细化负荷管理。大力推进企业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电线路和设备在线监测,开展用户电力负荷优化,助力用户节能降本。
二、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指电力需求响应为削峰需求响应,全省或局部范围出现电力供需平衡缺口,视情况启动。填谷需求响应后续根据削峰响应试行情况推进开展。
(一)响应主体
1.电力用户。具有独立省内电力营销户号,设置独立计量点,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2.负荷聚合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 2500千瓦。
3.虚拟电厂运营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 2500千瓦;具备相关运营系统,对代理用户有负荷监测、调控能力,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市场准入条件应满足国家或省内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
(1)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通过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选定参与方式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选择代理参与的用户,同一时期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
(2)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视同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负荷资源需满足电力用户条件。
(3)鼓励拥有空调、储能、充换电设施、蓄冰制冷装置等负荷资源的电力用户和数据中心、基站、微电网等主体主动参与需求响应。鼓励用户对不同品类负荷资源安装监控终端,直接或间接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4)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与上述对应主体申请参与条件相同,对暂未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用户由增量配电网集中申报。
(二)响应类型
1.日前响应。响应日前,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网上国网”APP、电话等多种方式发出响应执行邀约,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确定参与响应后,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
2.日内响应。响应日内,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当日响应邀约,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具有能源管理系统、空调智慧调控设备等电力负荷监测调控系统的用户和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配合开展相关系统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接,实施指令传输、响应量确认和负荷调节等。
三、实施流程
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开展需求响应。
(一)年度申报(竞价)
1.签订协议。每年 5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与电网企业签订可覆盖本年度的需求响应协议。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将与代理用户的需求响应委托协议上传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协议应包含双方确认的补贴分成比例。
2.审核确认。每年 5月底前,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电力用户(含代理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资格审核和需求响应能力评估、验证确认。跨年度需求响应协议,每年应开展校核,若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条件、申报容量等关键信息变更,应重新签订需求响应协议。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保障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响应主体应配合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能源管理系统、负荷管理装置及响应设备等运行状况检查。
3.市场竞价。每年 6月 15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经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边际出清方式,形成本年度需求响应补贴价格。竞价流程详见附件1。
(二)周期滚动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在需求响应执行前组织动态申报。未参与市场竞价的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按年度补贴价格执行。
(三)按需调用
1.响应启动
省发改委组织电网企业综合研判电力供需形势,明确启动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分解下达需求响应执行指标。局部区域确有必要实施需求响应的,由属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同意后,启动实施本地区需求响应。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网上国网”APP发布需求响应执行邀约,邀约短信中应告知申报截止时间。响应主体可根据自身调节能力,选择响应时段,响应时段不低于1小时。原则上参与日前需求响应的用户,不再参与同一时段的日内需求响应。邀约流程详见附件 2。
2.响应执行
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约定时间和申报响应容量自主执行需求响应。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响应执行情况开展全过程监督。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响应结束后发出响应解除通知,各响应主体收到通知后自行复电。
3.响应中止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提出中止需求响应建议,报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日内响应用户应邀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取消。
(四)效果评估
1.基线计算。响应基线按响应主体用电类别(以用户主计量点电价码用电类别为准)分为:大工业用户响应基线、一般工商业用户响应基线;按响应日类型分为:工作日响应基线、非工作日响应基线、国家法定节假日响应基线。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响应基线按照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基线累加计算。基线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3。
2.评估标准。响应执行过程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有效响应:(1)响应时段最大负荷不高于基线最大负荷; (2)响应时段平均负荷低于基线平均负荷;(3)实际响应负荷占应邀响应负荷的 50%及以上。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实际响应负荷,根据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按上述标准逐户评估后,累加计算得出。
3.市场衔接。参与需求响应交易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含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其响应部分电量不计入当月市场化交易电量负偏差考核范围。
(五)补贴核发
1.响应效果确认。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完成响应主体实际需求响应负荷量、补贴金额统计,报送省发改委。
2.补贴金额计算标准
补贴金额=实际响应负荷*响应时长*补贴价格系数*响应速度系数*补贴单价


附件1
需求响应竞价流程
一、申报组织
(一)每年 6月 10日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竞价价格上限建议,经省发改委确认同意后,连同电力缺口告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已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相关信息共享至福建电力交易中心。
(二)每年 6月 15 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福建省年度电力需求响应竞价通知,在申报公告中明确竞价价格上限和电力缺口。
(三)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已签约响应主体开展竞价,响应主体可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填写申报价格、申报响应负荷。
(四)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用户上年迎峰度夏(6—9月)及迎峰度冬(11—12月)平均日负荷曲线通过“网上国网”APP、电力交易平台等推送响应主体作为竞价申报参考。
(五)电力用户申报响应负荷上限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参考需求响应协议容量、合同容量、历史最大负荷等综合确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为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可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之和。
二、集中竞价
(一)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边际出清”原则确定该年需求响应补贴价格。
边际出清:对响应主体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第一原则)、申报负荷由大到小(第二原则)、申报时间由早到晚(第三原则)的规则排序,排序靠前的主体优先竞价成功,其申报响应负荷计入负荷资源池,直至申报响应负荷累计值覆盖年度供电缺口或反馈用户全部排序完毕为止,最后竞价成功主体的申报价格即为边际出清价格,实际响应时统一按照边际出清价格结算补贴。
(二)竞价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对竞价出清结果予以发布,响应主体可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查询竞价出清结果。
附件2
需求响应邀约流程
一、邀约发布
(一)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形势,预判供电缺口。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供电缺口提出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建议。
(二)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经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响应主体发出邀约通知,并推送基线负荷。
二、应邀填报
(一)响应主体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网上国网”APP等查询邀约信息,并反馈是否参与本次需求响应,逾时未反馈的视为不参与。
(二)电力用户反馈响应负荷、响应时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反馈每户代理用户的响应负荷、响应时段及总响应负荷。反馈响应负荷不超过响应时段平均基线负荷。邀约时间截止前,响应主体可修改负荷信息。
三、结果查询
邀约时间截止后,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计当次应邀负荷总量,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响应主体应邀结果,响应主体也可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网上国网”APP等查询确认。


11月4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的通知,文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提出,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形成。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机制电价不低于竞价下限。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内,新能源项目可自愿分档调减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退出机制电价。存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时,以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增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时,以初始机制电量的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确定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调减的机制电量与退出后的新能源项目,后续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详情如下:
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下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后,在市场外进行的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差价结算”)。进行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的新能源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与电网企业签订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机制结算协议(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协议”,可纳入购售电合同),明确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价、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新能源存量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新能源增量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含)起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全容量投产时间认定方式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确定机制电价
第五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明确为0.4153元/千瓦时。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新能源项目,作为存量项目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通过竞争性配置形成上网电价的,按照现行价格执行。
第六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形成。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机制电价不低于竞价下限。
第三章 确定机制电量
第七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月度机制电量,等于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乘以机制电量比例。存量项目每年可自主申报确定次年机制电量比例一次,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未申报调整次年比例的,次年执行最近一次确定的比例。存量项目首次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时,统调新能源项目(除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90%,其他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100%;参与过绿电交易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1-Min(该项目2025年1月至5月累计绿电结算电量占其2025年1月至5月累计总上网电量比例,2025年1月至5月全省统调新能源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2025年1月至5月全省参与绿电交易统调新能源的上网电量比例)”。自主申报高于比例上限的,按照比例上限执行。
第八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首次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时,统调新能源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机制电量比例并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其他存量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整并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暂按政府公告的统一标准执行,机制电价协议签订后,对价格结算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购售电合同保持有效,其中价格条款按照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第九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年度机制电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确定。增量项目入选机制电价(入选项目公示结束,下同)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十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月度机制电量,等于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乘以机制电量比例。
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比例=年度机制电量/(批准或备案装机容量×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每月执行相同比例。项目分光伏发电、深远海风电、其他风电三类,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按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陆上风电、近海风电、深远海风电等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等于项目装机容量(实际装机容量、批准或备案装机容量取小值)、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项目机制电量比例的乘积。新能源增量项目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为中标的年度机制电量。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上限,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份电量均不执行机制电价。若新能源增量项目年底仍未达到中标的年度机制电量,缺额部分不进行跨年滚动。
第十二条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内,新能源项目可自愿分档调减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退出机制电价。存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时,以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增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时,以初始机制电量的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确定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调减的机制电量与退出后的新能源项目,后续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三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申请次年减少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申请次年退出机制电价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电网企业提出,电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机制电量执行。
第四章 确定机制电价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 享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以下简称“新能源补贴”)的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参照新能源补贴期限执行;无新能源补贴的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按照全容量投产之日起满20年与发电量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电量折算期限(参考入选机制电价年份同类新能源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计算,全生命周期取20年)较早者确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次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五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执行期限,按照入选机制电价年份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相关通知确定,到期后自动退出。入选机制电价时已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自入选机制电价次月起算。入选机制电价时未全容量投产的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自项目申报的全容量投产时间次月起算;实际全容量投产时间晚于申报时间180日以上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变化导致的延期,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机制电价执行到期,或者新能源项目在执行期限内自愿退出的,次月起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五章 结算机制差价电费
第十七条 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月开展机制电价差价结算。
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电费(以下简称“机制差价电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机制差价电费=月度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月度市场交易均价)
第十八条 月度市场交易均价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浙江电力现货实时市场发电侧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确定。市场交易均价分为风电、光伏两类。月度市场交易均价只考虑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项目。
第十九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差价电费自本细则执行当月开始结算。入选机制电价时已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自入选机制电价后次月开始结算;入选机制电价时未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自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确认全容量投产次月和申报全容量投产次月较晚者开始结算。确认全容量投产月份晚于实际投产月份的,按月进行追补;协议约定不进行追补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机制差价电费按照电能量电费结算要求进行管理。电网企业应在电费账单中列明差价结算科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月度市场交易均价、结算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机制电量已受到政策性保障,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机制差价电费按照电网企业记录的结算户号、实际上网电量结算到户。由于历史发用电计量故障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退补调整的,由电网企业根据与新能源项目确认的差错电量以及差错当月的月度市场交易均价进行机制电价差价费用退补。
第二十三条 机制差价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享或分摊。系统运行费用新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科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机制电量对应绿证统一划转至省级专用绿证账户。绿电交易电量的绿证收益,按照“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结算。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发布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机制电量比例(百分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机制电量(千瓦时)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项目装机容量是指项目核准(备案)容量(交流侧)。
10月2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市2025-2026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煤改电”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市2025-2026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5-2026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当地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二、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

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详情如下:
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提升朝阳区绿色发展水平,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修订了《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因时间紧张,后续工作程序较多,本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至8月3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b-glk@bjchy.gov.cn
邮件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2.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楼京朝大厦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管理科,邮编:100125
来信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3.电话:65069782
4.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策文件”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区级政策性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
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性资金效能,深化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积极培育和发展绿色生产力,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要求以及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本区实际,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指由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用于推动污染治理和降碳工作协同增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政策工具。年度支持规模依据朝阳区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绿色发展项目库储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确定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开展信息公开和自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年度预算的保障,履行部门预算相关程序。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需提出支持事项建议、工作方案及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目标要求等。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八条 支持对象为在朝阳区内依法纳税、纳统的企业(单位)、机构和部门等。
第九条 本办法以污染源减排治理能力提升和减污降碳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最大化。重点支持方向共三类:环境深度治理类、减污降碳技术类、绿色提级增效类。
一、环境深度治理类
用于支持各排污企业(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环境影响程度,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类
鼓励工业、汽修、制造等重点涉废气排放的行业企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工程改造、防治升级等减排措施,提升废气收集治理能力。采用源头削减、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方式,减少生产、服务等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采取废气治理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二)锅炉治理提级类
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深度低氮改造、新能源利用、安装碳污计量等工程措施,进一步实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深度削减和精准管控。
1.鼓励锅炉使用企业(单位)对燃气锅炉开展深度治理。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支持优先通过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的方式开展深度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小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具体指标需满足验收监测要求,正常工况范围内不同负荷下排放浓度同时达到改造目标。原则上实行分级奖励,支持金额根据更换前后锅炉容量采取就低原则发放。(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单台锅炉20 蒸吨以下的:
更换低氮燃烧器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3.5,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6。
整体更换锅炉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6×锅炉容量(蒸吨)+7,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8。
(2)单台锅炉20蒸吨的,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通过清洁能源利用等工程措施开展提级改造。以《锅炉使用单位环保绩效分级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标准,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B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2 万元支持;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A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5万元支持。
(三)移动源排放协同治理类
聚焦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公共、园区车辆“油换电”“油换氢”。深化绿色运输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鼓励朝阳区内柴油运营货车、大中型客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相关企业(单位),将原有燃气燃油机械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机械车辆(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经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清洁运输车队(新能源车辆数>20辆),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80% 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90%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100%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资金奖励。
2. 鼓励从事旅游客运、市内班车、商超配送、快递物流、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开展新能源运输业务。对新增新能源运输车辆并同步报废燃油车辆的企业(单位),更新车辆产权归属申请单位且承诺连续使用不低于5年的,按报废与更新车辆数量的较低值核算,每辆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40万元。
3.以鼓励推进朝阳区叉车、升降平台、2吨及以下装载机和6吨及以下挖掘机电动化为重点,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及电动化奖励。项目征集年6月30日之前,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或置换电动化的,按淘汰和购置环节分别进行奖励:解体报废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台;解体报废或转出京外并于一年内购置新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朝阳区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奖励金额按照新购置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电池容量(以铭牌或合格证记载容量为准)每台给予一次性奖励0.15万元/千瓦时,单台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
4. 鼓励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通过与新能源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绿色运输。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新能源大中型客车、货车,用于通勤、运输等业务,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车辆的给予资金奖励,租赁车辆按照1万元/辆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四)“一厂一策”治理类
以汽修、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行业,鼓励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重点企业(单位)、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开展“一厂一策”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五)餐饮油烟治理类
鼓励具有餐饮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单位)、综合商业集群企业(单位)开展餐饮业油烟减排、噪声防治、结构优化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聚焦商业集中区、居民聚集区、大气环境敏感区开展餐饮业绿色转型,打造示范项目。
餐饮服务业企业(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治理,采取油烟净化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开展油烟排放减排的,浓度进一步降低且在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鼓励产权、物业等单位主动对餐饮集中区采取管道改造、设施更新、设备清洗等方式开展油烟噪声集中治理,对治理成效明显且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六)水污染物深度治理类
鼓励企业(单位)实施开展污水深度治理、汛期水环境末端治理等水污染物排放减排项目。
1.通过工艺提级、设施升级、综合治理等方式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废水直接排入地表的,改造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鼓励水处理行业企业(单位)采取新建污水调节池等调蓄储存设施等方式开展汛期水环境治理,提高汛期污水收纳调节能力,减少汛期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改造后汛期同等降雨量情况下溢流时长或溢流总量相比改造前减少25%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七)扬尘精细管控类
鼓励施工工地推广应用基坑气膜等低尘降噪新技术,显著降低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提升施工工地、裸地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在朝阳区办理施工登记备案项目工程工地,采用基坑气膜技术对施工区域进行全封闭覆盖的,按照覆盖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每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减污降碳技术类
用于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能力提升建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对绿色企业评价等级有效提升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八)行业协同改造类
聚焦重点热电厂、制药制造、再生水厂、垃圾循环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自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电机系统升级、余热利用、沼气回收利用、光伏发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有效达到污染物减排与碳排放降低协同治理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九)先进技术应用类
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科技数字转型类
用于支持朝阳区现有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面向重点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
(十一)碳排放减量管理类
鼓励有条件的碳排放企业(单位)(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方式,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实际核算减排量以申报年份为基准,连续两年实现同比下降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二)“双碳”认证类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三)低碳领跑者类
鼓励企业(单位)强化能源碳排放双控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公布为“低碳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绿色提级增效类
鼓励朝阳区现有企业(单位)对标行业绿色评价标准自行开展绿色企业评价、升级提效等工作。对已达高标准、提级增效工作起区域示范效果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十四)空气重污染绩效升级
鼓励纳入朝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汽修、沥青和混凝土搅拌、印刷等企业(单位),依据行业技术指南等标准,采用工艺替代、技术改造、规范管理等措施,开展行业绩效评价评定与提级工作。
1.汽车维修企业(单位)开展提级工作,升级评定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由地方C级提升为地方B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地方B级提级为地方A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跨级提级企业(单位)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加奖励。。
2.除汽车维修行业外的项目实施主体,依据行业标准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绩效提级工作,评级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五)清洁生产审核
推动热电、制药、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绩效验收,达到减污降碳实际效益的单位,清洁生产评价等级为一级-清洁生产领先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5万元;评价等级为二级-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评价等级为三级-清洁生产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万元。
(十六)绿色工地创建
鼓励工程建设相关项目开展绿色施工,有效管控扬尘污染,提高资源节约效率,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七)绿色绩效评价
鼓励朝阳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餐饮、住宿、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开展绿色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资金奖励,绿色标杆(深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绿色基准(浅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单个法人主体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内容中包含的奖励支持方向不可重复。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1.污染防治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
2.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十七)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投资的。
第四章 申报及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设立项目库,结合年度减污降碳工作部署情况统筹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按照申报指南细则开展项目征集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征集: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发布,同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可主动推荐项目。区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审核流程、资金使用要求等要素。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项目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及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推荐项目由主管部门附推荐意见同步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委托评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部门联审: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结合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支持减污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项目,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资金支持初步方案。
第十八条 政府终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履行财政资金支付等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所有申报主体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及朝阳区其他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支持,申报资格及支持方式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属于事后奖励,申报项目工程原则上须已经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指南中要求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要点,梳理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监查和外部审查,提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处罚处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步废止。
关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释放减污降碳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精准聚焦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绿色发展水平提升等重点工作,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新动能,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一、 总体思路
修订稿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决策部署。二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朝阳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立足“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要求,增设支持方向。三是优化资金管理,强化专业保障,提高资金执行管理抗风险能力。
二、 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紧扣朝阳区生态环境治理实际需求,从三个方面对《支持办法》进行调整,一是调标准,重点优化 “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机制相适配的激励体系,提升政策可操作性(第九条第(三)款)。二是补缺口,聚焦燃气锅炉提标治理、移动源深度减排、扬尘精细管控、碳排放减量管理四大攻坚方向,新增四条精准支持条款(第九条第(二)(三)(七)(十一)款),解决“想管但缺政策抓手”的痛点;三是优流程,优化完善资金支持执行程序,提升审核程序的专业性、公正性(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相关企业: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负荷管控措施和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建设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工业局
2025年6月17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负荷管控措施和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建设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做好我县电力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保供电、稳经济、促发展工作,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空调负荷调控能力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地在景宁县范围内,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并有效参与空调负荷柔性调控的用户(分钟级调控型用户)。
(二)补贴标准
分钟级调控型用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户。
二、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年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注册地在景宁县,企业有效参与由供电公司发起的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且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业用电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在计划性移峰填谷时段,实际平均移峰负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集中检修按天累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0.5元/千瓦。日平均负荷响应率超过签约指标110%部分不予补贴,响应率超过50%(含)且低于100%(不含)的补贴标准按80%折算;响应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
移峰填谷按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进行补贴:
1.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达到100kW及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0.4万元;
2.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达到200kW及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0.7万元;
3.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达到400kW及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1万元;
4.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补贴不可叠加享受。
(三)触发条件
企业需自主参与集中检修,将原定安排的生产检修计划安排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具体时段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执行检修,企业需自主参与计划性移峰填谷,将厂休日原本为周六、周日的调整至周一至周五,将工作日高峰用电转移至周六、周日用电。
判断条件:在工作日移峰时段(早峰08:00-11:00.腰荷13:00-17:00、晚峰17:00-22:00),企业用电平均负荷下降至正常生产时的10%以下,且仅保留办公、生活等保安负荷,视为响应成功,可享受实施补贴。
(四)补贴公示
执行时段结束,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企业参与计划性移峰填谷情况,计算补贴金额。清单报送县发改局,通过后公示一周。
三、电力需求响应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办法实施后,注册地在景宁县,在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时,有效参与响应且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商业用电主体,上述工商业用电主体,为纳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电力需求响应资源池内的工商业企业,相关企业需提前在“网上国网”app完成签约,在响应前答复响应邀约,并在响应时段有效完成负荷调节获得省级响应补贴的,经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核算有效后可获得补贴。
(二)补贴标准
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期间,对有效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在获得省级需求响应补贴金额基础上,额外给予4元/千瓦时的补贴。
如执行时段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则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三)触发条件
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期间,优先以省能源局公示的响应结果为触发依据。
(四)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电力需求响应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结合省级响应补贴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四、虚拟电厂负荷管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有效参与由供电公司发起的虚拟电厂负荷管理,包括生产负荷、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业用电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在虚拟电厂负荷调控期间,实际平均响应负荷给与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千瓦,如执行时段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则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三)触发条件
企业用户根据供电公司下发的虚拟响应执行时段进行负荷压降,视为响应成功,可享受实施补贴。
(四)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虚拟响应执行时段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结合省级响应补贴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五、光伏调控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年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有效参与由供电公司发起的分布式光伏调控,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用户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分布式光伏调控期间,实际有效响应负荷给与补贴,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如执行时段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则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三)触发条件
企业用户根据供电公司下发的分布式光伏调控规则在执行时段进行有效负荷响应,视为响应成功,可享受实施补贴。
(四)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分布式光伏调控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结合省级响应补贴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六、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补贴
(一)水电响应补贴
对纳入微电网群采用峰谷电价的核心水电站,在微电网平衡或离网模式下,为满足微电网区域绿电电力供应,由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统一控制所发的谷电时段电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每千瓦时补贴该水电站峰谷电价差值(根据水电站投产时间段,补贴范围在0.32-0.357元/千瓦时)。
(二)储能响应补贴
对纳入微电网群的电网侧储能,在微电网平衡或离网模式下,为满足微电网区域电力供应,由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统一控制的峰电时段充电电量给予0.58元/千瓦时的经济补贴。
(三)有序负荷管理
对新建储能用户,在有序用电期间,向相关部门争取降低该用户负荷压降比例20-40%。储能容量大于100千瓦/200千瓦时的用户,在有序用电期间,争取调整有序用电的优先级。
(四)触发条件
1.国网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微电网群发用电预测情况和绿电供应需求,初步确定需要调用的水电、储能时间段,并向县发改局报备。
2.国网景宁县供电公司通过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对微电网
内核心水电站和储能进行发电及充放电自动控制。
3.经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评估无需再调用核心水电站和储
能资源后,系统控制机组停机,储能停止充放电,交由水电站及储能业主按照电力调度规程转为常规运行。
4.如遇电网故障等极端情况需要微电网离网运行的,应迅速处置,优先保障用户快速恢复可靠供电,事后再向县发改局报备。
(五)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每季度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调用记录、企业(个人)提交的《景宁县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水电、储能调用补贴申请表》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七、补贴金额
由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40万元,单项补贴不能足额发生时,在补贴总额不变前提下,单项间互转补充。若补贴超过上限,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八、拨付流程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类负荷管控措施,公示无异议后,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统一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审核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按流程拨付,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应在资金到位后完成发放至用户预交费电力账户。
九、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二)2025年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每年补贴一次。
(三)与本文件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四)如后续上级出台新的电价或负荷调控补贴政策,按上级要求作相应调整。
(五)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印发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试行)
为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污染减排和节能降碳,助推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有力保障《“十四五”时期怀柔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行动计划》目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措施
鼓励各用电单位主动参与绿电交易,对2025年1月1日后购买绿电的单位,按照怀柔区域内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给予每千瓦时0.01元的补贴,每个电力交易用户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区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政策规定补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怀柔区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绿电交易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购电合同或代理购电合同。
4.交易费用支付凭证和绿电交易凭证。
四、申报时限
区发展改革委每年3月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对上一年度(1—12月)参与绿电交易,成功购买并使用的单位给予补贴,申报单位应在申报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流程
(一)初审
发布申报通知后,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本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联审
完成初审后,本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委、怀柔供电公司等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认定是否符合申报及补贴条件,出具联审意见。
(三)公示
区发展改革委将联审结果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补贴;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进行补贴发放。
公示网址:https://www.bjhr.gov.cn/ 网站首页—公示公告。
六、资金发放
公示完成后,区财政局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补贴资金2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申报单位。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补贴。
(二)获得补贴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审计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八、法律追责
如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以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责令退还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在被认定存在骗取行为的,在政策有效期内丧失申报补贴资格。
九、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已经第6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持续提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与质量,尤其是进一步扩大绿色电力在各领域中的替代应用,助力北京市及大兴区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措施
鼓励和支持大兴区范围内合法经营者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全力支持大兴区范围内合法经营者自主开展绿电交易、申购绿色电力。
绿电奖励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成功购买并使用绿色电力、促进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经营者给予资金奖励。按照结算绿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经营者自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大兴区产业规划布局的合法经营者;
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发生的绿电交易行为,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开展绿电交易并实现绿电消纳;
3.奖励电量必须为在大兴区内完成消纳的绿电电量。
三、申报材料
奖励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绿电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绿色电力合同(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合同)
4.年度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或月度电力缴费通知单
(说明:采用月度电力缴费通知单的申报单位,需按月、按照计量点排序提供记有绿电消纳情况的电力缴费通知单,装订形成绿电消纳台账,并填报月度绿电消纳统计汇总表。月度绿电消纳统计汇总表电子版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5.与申报奖励电量相对应的绿色电力证书和绿色电力交易凭证
四、资金申报及评审
(一)项目征集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及绿电推进工作安排,在完成2025年度电力消费统计后,于2026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绿电应用奖励资金项目征集的通知,申请补贴的单位可根据通知要求下载相应表单填写。公示网址:http://www.bjdx.gov.cn/。
(二)项目评审
1.初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
2.委托评审
区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文件评议和现场审核。
3.部门联审
根据委托评审结果,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审。
五、监督管理
如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绿电应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对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得绿电交易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不可重复享受本奖励政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文件到期后如仍有未完成的兑现任务,可参照本措施继续兑现。
关于印发《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的通知.doc.doc
6月17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到,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年度最高1亿元的支持。
同时,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收入增速连续两年2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50%,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上年收入增速20%以上,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对新注册(含迁址)的企业,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2千万,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实缴超过10亿元,落户当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3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高质量发展,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起草了《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办法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qxny@tht.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日新道188号1号楼新能源产业局(邮编:3003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
联系人:王工、闫工;联系电话:022-84806802。
附件1: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
2025年6月16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
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加快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发展步伐,强化产业链要素支撑,切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要是指各类型的能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先进电池、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及其相关制造装备、核心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管理装备、能源数字化、开采装备、热泵设备、绿色低碳应用、生态修复治理、CCUS、碳核查核证、绿色金融、碳汇碳资产管理等领域。为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细化各细分领域支持范围,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公示的产业目录,即时修订本办法并发布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技术领域指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且从事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研发、生产、配套和服务的产业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盈利性组织等。
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体培育
第一条.对新注册(迁入),在政策期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政策期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5%予以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在产业细分赛道具有良好成长性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给予30万元到100万元的专项支持,帮助其提高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第三条.支持企业盘活高新区现有房地资源,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在高新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最高 60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400万元。按实际装修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年度最高1亿元的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快人才引聚,发挥人才智力支撑作用。对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资助,政策期内每年享受者不超过5人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人员规模首次达到50人、100人、200人的企业,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资本市场和资本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对单轮次融资成功获得2千万元至2亿元融资并在高新区实现新增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到位资金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技术创新
第八条.鼓励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收入增速连续两年2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50%,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上年收入增速20%以上,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对新注册(含迁址)的企业,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2千万,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实缴超过10亿元,落户当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3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及上下游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在制造端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等工作,对取得相关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 50% 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第十条.鼓励企业实施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建设、改造项目,对低碳工厂、零碳工厂改造项目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予以30%的贷款贴息奖励,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领域,重点落实《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强钠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标准布局,加快新型储能产品安全与循环寿命、配套关键材料与部件、生产设备、关键检测方法、绿色低碳、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经新认定为国家或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产品认定,以及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对于获得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天津市级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天津市发布政策版本为依据)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按产品个数给予申报认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认定产品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版本、规格、型号等不重复计数)。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12月31日,申报期延后一年。
















6月23日,浙江省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瑞安市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我局拟定了《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在公示时间向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和填写个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乐凡;电话:65838100;
联系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2219室;
电子邮箱:rayxydb@163.com。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3日
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精细管控空调制冷(取暖)负荷,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特制定以下补贴实施方案。
一、主要对象
供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含20、35、110、220千伏)并签订需求侧管理告知书的工业企业用户。
(一)“错避峰补贴”申报对象: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调整生产流程、时段等方式,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低谷时段、或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厂休日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
(二)“柴发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瑞安市发改局及瑞安市供电局确认,利用企业柴油发电机在用电高峰时段顶峰发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工业企业用户。
(三)“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瑞安市发改局及瑞安市供电局确认,接入省储能平台及市级虚拟电厂平台,利用储能系统在用电低谷时充电,在用电高峰负荷时放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侧储能项目用户。
二、补助标准
瑞安市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一)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二)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三)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瑞安市电力保供前置措施日期和时段,以省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或瑞安市发改局、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发布为准。各项补贴以电力部门可测算的用电数据为准。
省级各项负荷管理措施启动期间,该方案暂停执行。
三、补助发放流程
瑞安市电力保供补贴资金,从省级下发2024年度差别电价资金中统筹安排,或由财政统筹安排;瑞安市补贴资金由瑞安市供电局汇总后报瑞安市发改局、瑞安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瑞安市供电局组织统一申报,将补贴发放至参与用户的电力账户。
四、实施期限
本政策在2025年迎峰度夏(冬)区间内执行。

四川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相关政策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的通知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我局会同相关单位研究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奖补事项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建议。请于2024年10月25日前,将意见建议以邮件形式反馈至市经信局信局电力处。以单位反馈意见的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61885841;
邮箱:cdsdlc@163.com
关于进一步支持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奖补事项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的《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中补助和奖励相关政策,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支持工业企业自发电
(一)支持政策
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
(二)申报条件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自用的工业企业可申报。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仅限柴油(汽油)、天然气发电设备,不包括分布式光伏、储能等设备。
(三)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相关证明材料、6—9月期间燃料购买凭证、发电计量等证明材料。自发电量计算方式:
a.有计量装置的提供计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
b.若未安装计量装置,可按以下方式进行估量计算。响应期间发电机总发电量=(响应期间燃料总消耗量×单位燃料热值)÷该发电机每度电消耗燃料热值×该发电机组发电转化效率。
示例:一般情况下,柴油发电机组发电的转化效率一般为30%—40%,1升柴油的重量大约0.835千克,0号柴油每千克柴油的热值=10200大卡/千克,约=10200×4.2J=42676.8千焦,0.835千克柴油热值=0.835×42676.8千焦,1度电=1000W×1H=3600千焦,理论值一升柴油发电数据为:35635.128千焦÷3600千焦=9.89(度电),算上转化率后,柴油发电机组大概1升柴油能发3度电左右。
3.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二、支持工业企业压减电量
(一)支持政策
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申报条件
2024年7月1日至9月30日,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工业企业(工作日基准电量以2024年8月12日——8月16日本工业企业日平均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非工作日基准电量中8月24日基准电量以8月17日、8月25日基准电量以8月18日生产运行电量为基准)。
计算方式为:基准电量减去申报补贴日用电量(仅保留正整数),最后累加起来为总的压减电量。
(三)申报材料
1.工业企业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工业企业压减电量相关数据佐证材料(由申报企业与属地供电公司联合出具,供电公司出具基准日电量和申报日电量);
3.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三、支持错峰充电和车网互动
(一)支持政策
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企业自愿参加电力市场化需求侧响应、接入虚拟电厂市级管理平台进行错避峰用电,通过压降充电负荷、参与车网互动等方式实现柔性调节。对经认定为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的充换电站,根据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按响应量额外给予3元/千瓦时的补贴。
(二)申报条件
1.充换电站已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
2.充换电站已参与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
(三)申报材料
1.充换电站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2.充换电站接入虚拟电厂及反向放电能力(V2G)佐证材料;
3.充换电站参与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以省电力交易中心结算为依据);
4.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
四、2024年迎峰度夏四川省发布需求侧响应时间
2024年8月7日、8月8日,8月22日、8月23日、8月24日(非工作日)、8月25日(非工作日)、8月26日、8月27日、8月28、8月29日、8月30日、9月2日、9月3日、9月4日、9月5日、9月6日共16天,即在这16天中自发电、压减、响应的电量可给予补贴。
五、其它事项
(一)本实施细则中的工业企业不包括四川省能源局印发的《关于做好钢铁和水泥企业行业错峰生产工作的通知》(川能源函〔2024〕82号)中的钢铁、水泥企业,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中属于淘汰类、禁止类企业不列入补贴对象。
(二)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6月30日。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申报,由属地经信(电力主管)、财政部门审核后向市经信局、市财政局联合报送申报文件,市经信局根据资金年度预算情况,统筹安排。请各申报主体留好联系方式,市、区(市)县在审核过程,根据申报材料视情况需各申报主体提供相关补充证明材料。
(三)本细则选取的日基准电量,因特殊原因不能反映该企业日常用电情况的,说明原因后,由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组织工业企业和供电公司现场商定。
(四)本细则支持工业企业自发电、支持工业企业压减电量不可同时享受,申报主体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选其一进行申报。
(五)各区(市)县经信(电力主管)部门要履行主体责任,严格把关,对企业提供的设备购买或租用合同发票、燃料购买发票凭证等证明材料审核留档备查,会同供电公司核实基准电量、自发电量、压减电量等,做到补贴真实、应补尽补、及时发放,对于提供虚假资料,蓄意骗取补贴或奖励的,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并追回相应款项。
(六)《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成经信规〔2024〕10号)及实施细则中市级补贴未涵盖的企业,各区(市)县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支持政策。
(七)本细则由市经信局具体负责解释,政策实施期间如国家和省级政策等因素发生变化,本实施细则相关涉及内容从其变化。
(八)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电力处:61885827
市财政局:61882554

四川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印发《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鼓励工业企业压减电量。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
详情如下: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七部门关于印发《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的通知
成经信规〔2024〕10号
市级相关部门,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为有力做好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提升高温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能力,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安全运行,现将《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
2024年成都市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十条措施
为有力做好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供应保障,提升高温大负荷期间电力供需平衡能力,确保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安全运行,制定以下措施。
一、对工业企业自发电给予补贴。对工业企业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按1元/度给予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二、鼓励工业企业压减电量。对工业企业主动压减电量生产运行且压减用电量5万度以上的,按照实际压减用电量1元/度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三、对非工业市场主体自发电给予补贴。对大型商超、购物中心等市场主体利用自有(或租用)发电设备发电的,各区(市)县可给予发电补贴或燃油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四、鼓励错峰充电和车网互动。鼓励电动汽车充换电企业自愿参加电力市场化需求侧响应、接入虚拟电厂市级管理平台进行错避峰用电,通过压降充电负荷、参与车网互动等方式实现柔性调节。对经认定为具备双向充放电能力的充换电站,根据四川省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出清执行情况,按响应量额外给予3元/千瓦时的补贴。〔牵头单位:市经信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
五、节约使用部分场所空调。引导大型商超、购物中心在午高峰、晚高峰时段中央空调减半或关闭运行(使用天然气制冷除外,生鲜超市及其配送中心除外),其余时段空调温度设定不低于26度。〔牵头单位:市商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六、实行路灯电量减量运行。在午高峰、晚高峰时段关闭各类景观照明设施,城市道路照明负荷降低1/3;关闭户外广告照明(含户外LED广告屏)。〔牵头单位:市城管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七、厉行低碳办公。全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公共机构带头节电,在午高峰、晚高峰时段空调减半或关闭运行,办公照明应减尽减,做到“人走断电”。〔牵头单位:市机关事务局、市国资委;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八、鼓励市民节约用电。加大节约用电宣传力度,积极营造全社会节约用电的良好氛围。在全市开展节约用电宣传教育行动,普及节约用电常识,强化低碳节约意识。〔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社会工作部、市住建局,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九、严惩哄抬价格行为。加强对应急供电设备、油料物资、储能设备价格监测,对哄抬价格等价格违法行为依法严厉查处。〔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十、关心关爱特殊人群。确保医院、养老院等重点场所供电安全,通过发放“清凉包”等方式,加强对户外作业电力工人、环卫工人等群体的关心关爱。〔牵头单位:市卫健委、市民政局、市城管委,国网成都供电公司、国网天府新区供电公司;责任单位: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9月30日。本措施中相关资金奖补事项可延伸至2024年7月1日起在四川省发布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期间,即省上发布了电力需求侧市场化响应,市上根据响应情况给予补贴,具体由成都市经信局牵头制定实施细则予以明确。
本措施由成都市经信局会同各牵头单位负责解释。

8月15日,河南能监办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其中提出:电力调度机构要遵循“按需调用”原则,合理调用并网主体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新型储能要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提供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
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并网运行考核和分摊辅助服务费按2倍执行,分摊标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当前有偿辅助服务暂开展有偿无功服务、有偿一次调频服务补偿。发电企业建设或改造调相机,在调相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补偿标准暂定为15元/MVarh。
原文如下:
关于征求《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家电投、国家能源、华润电力、华晨电力河南公司,豫能控股公司,有关发电企业及新型储能企业:
为加快构建我省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根据国家能源局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需要,我办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详见附件)。请你单位在8月30日前将有关意见建议反馈我办。
联系人:曹桂州 caoguizhou2006@163.com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河南能源监管办
2024年8月12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
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加快构建我省新型电力系统,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绿色低碳转型发展,按照国家能源局《电力并网运行管理规定》《电力辅助服务管理办法》《发电机组进入及退出商业运营办法》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在我省现有发电机组并网运行管理和辅助服务管理(以下简称“两个细则”)基础上,对有关工作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明确参与“两个细则”实施范围。当前参与我省“两个细则”管理的并网主体为全省统调燃煤电厂、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电站等。新建燃煤发电机组自并网发电之日起参与电力辅助服务费用分摊,自完成整套启动试运行时间点起正式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范畴,参与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考核、补偿和分摊。统调风力发电场、光伏电站和独立新型储能自首台机组或逆变器并网发电之日起纳入电力并网运行和辅助服务管理。
二、加强发电并网运行管理。在迎峰度夏度冬重点保供关键时期(1月、7月、8月、12月),发电企业的日发电计划曲线、发电能力考核、非停时长考核等按照正常时期的双倍考核,非停次数考核系数按一类非停计算。结合当前我省发电运行状况和电力系统发展需要,自2025年1月起,在电力调峰市场未启动期间,推动开展燃煤机组AGC功能考核,AGC月投运率初期暂按90%,AGC性能指标考核电量按华中区域细则规定的70%执行,后期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水电以外的可再生能源发电机组及独立新型储能在进入商业运营前,并网运行考核和分摊辅助服务费按2倍执行,分摊标准不超过当月调试期电费收入的10%。
三、强化发电辅助服务管理。电力调度机构要遵循“按需调用”原则,合理调用并网主体辅助服务,发电企业和新型储能要加强运维管理,确保提供符合规定和标准要求的辅助服务。结合我省电力运行实际,当前有偿辅助服务暂开展有偿无功服务、有偿一次调频服务补偿。根据电网安全运行需要,有偿无功补偿设置电压警戒范围,在母线电压超出警戒范围时,按规则对无功增量给予补偿。发电企业建设或改造调相机,在调相工况下提供有偿无功服务的,补偿标准暂定为15元/MVarh。
四、加强费用管理和结算。两个细则考核和补偿按月统计结算,并网运行考核费用和辅助服务补偿费用由参与主体按照当月上网电量比例进行返还和分摊。电力交易中心负责出具发电企业相关费用结算单,省电力公司健全完善由电力调度、交易、营销、财务等部门统筹协调工作机制,加强“两个细则”考核、补偿和分摊费用信息公开公示,有关费用按照规定随同发电企业上网电费一并结算。
五、强化信息报送和披露。电力调度机构和电力交易机构要按照要求做好“两个细则”考核补偿等信息披露。在每日17:30 前,电力调度机构披露前一日补偿及考核信息,在每月10日前,电力调度机构应公示上月补偿考核及分摊返还费用等统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后,应于每月25日前将最终结算结果发至电力交易中心和有关部门,同时报送河南能源能监办。
请河南省电力公司和各并网主体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协同做好“两个细则”实施。我省原有“两个细则”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要求执行。
6月12日,浙江省嘉兴市海盐县发布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其中明确,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用户,在省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专项补贴0.5元/千瓦时。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移峰填谷、及集中检修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
对嘉兴虚拟电厂平台发起统一调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储能用户,按实际响应电量给予0.25元/千瓦时的补贴。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调控型空调柔性调控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5元/千瓦时补贴。
原文如下: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公示《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统筹做好海盐县2024年迎峰度夏电力电量平衡,充分挖掘需求侧可调潜力,守牢电力安全保供底线,确保全县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我局编制了《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现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6月12日至2024年6月1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在公示期间内反馈。联系电话:0573-86163287。
海盐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4年6月12日
进一步落实2024年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工作
一、工作目标
坚持“需求响应优先、有序用电保底、节约用电助力”原则,在海盐全县区域广泛发动各类电力用户积极参与电力负荷响应,充分挖掘系统灵活性调解能力和需求侧资源,实现电力削峰填谷,促进可再生能源消纳,提升系统运行效率和电源开发综合能效。向有效参与各类电力负荷响应的用户给与地方性政策支持。
二、适用对象
(一)具备海盐县范围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与供电公司签订约定型需求响应、移峰填谷及调控型空调柔性调控告知书且有效参与2024年省能源局批准、供电公司统一实施需求响应、移峰填谷及空调柔性调控的电力用户。
(二)具备海盐县范围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与供电公司签订集中检修确认书且有效参与2024年省能源局批准、供电公司统一实施集中检修的电力用户。
(三)具备海盐县范围内独立电力营销户号,通过发改备案,向供电公司进行申请,同时接入嘉兴“虚拟电厂”平台的储能用户。
三、补贴标准
(一)需求响应补贴标准
省级组织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约定型需求响应用户,在省级补贴标准的基础上增加地方专项补贴0.5元/千瓦时。
(二)移峰填谷及集中检修补贴标准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移峰填谷、及集中检修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2元/千瓦时补贴。
(三)储能调控补贴标准
对嘉兴虚拟电厂平台发起统一调度,根据“虚拟电厂”平台统计的响应负荷评价,判断为响应有效的储能用户,按实际响应电量给予0.25元/千瓦时的补贴。
(四)空调柔性调控补贴标准
对积极参与省级发起的调控型空调柔性调控且有效执行的电力用户,按照执行期间该用户有效执行的响应电量给予0.5元/千瓦时补贴。
(五)补贴范围及补贴对象以海盐县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每次具体通知明确的响应范围、响应时段及最终有效参与响应用户为准(不包括因电力设备检修、故障抢修、电力施工等引起的需要用户配合的停限电)。
(六)补贴仅针对符合要求的供电公司直供用户发放。
(七)响应成效评估标准。参照浙江省能源局最新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八)响应结果公示。由供电公司提供补贴清册、由政府部门定期对响应电量、响应成效、补贴金额进行公示。
(九)补贴核发。补贴资金按照公开、透明原则安排使用,对已完成公示的响应补贴清册,经政府相关部门核准后统一发放。
(十)本补贴标准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执行时间暂定一年。
其他:海盐县经济开发区西塘桥街道(滨海供区)保供补贴按本文件执行,补贴费用由西塘桥街道自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