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需求响应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公正平等、开放透明,优化需求响应工作机制,激励各类主体主动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统筹兼顾电力安全与经济增长。
(二)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充分发挥需求响应作用,形成最大用电负荷 5%的需求响应能力。
(三)引导用户实施精细化负荷管理。大力推进企业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电线路和设备在线监测,开展用户电力负荷优化,助力用户节能降本。
二、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指电力需求响应为削峰需求响应,全省或局部范围出现电力供需平衡缺口,视情况启动。填谷需求响应后续根据削峰响应试行情况推进开展。
(一)响应主体
1.电力用户。具有独立省内电力营销户号,设置独立计量点,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2.负荷聚合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 2500千瓦。
3.虚拟电厂运营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 2500千瓦;具备相关运营系统,对代理用户有负荷监测、调控能力,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市场准入条件应满足国家或省内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
(1)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通过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选定参与方式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选择代理参与的用户,同一时期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
(2)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视同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负荷资源需满足电力用户条件。
(3)鼓励拥有空调、储能、充换电设施、蓄冰制冷装置等负荷资源的电力用户和数据中心、基站、微电网等主体主动参与需求响应。鼓励用户对不同品类负荷资源安装监控终端,直接或间接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4)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与上述对应主体申请参与条件相同,对暂未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用户由增量配电网集中申报。
(二)响应类型
1.日前响应。响应日前,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网上国网”APP、电话等多种方式发出响应执行邀约,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确定参与响应后,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
2.日内响应。响应日内,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当日响应邀约,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具有能源管理系统、空调智慧调控设备等电力负荷监测调控系统的用户和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配合开展相关系统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接,实施指令传输、响应量确认和负荷调节等。
三、实施流程
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开展需求响应。
(一)年度申报(竞价)
1.签订协议。每年 5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与电网企业签订可覆盖本年度的需求响应协议。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将与代理用户的需求响应委托协议上传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协议应包含双方确认的补贴分成比例。
2.审核确认。每年 5月底前,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电力用户(含代理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资格审核和需求响应能力评估、验证确认。跨年度需求响应协议,每年应开展校核,若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条件、申报容量等关键信息变更,应重新签订需求响应协议。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保障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响应主体应配合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能源管理系统、负荷管理装置及响应设备等运行状况检查。
3.市场竞价。每年 6月 15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经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边际出清方式,形成本年度需求响应补贴价格。竞价流程详见附件1。
(二)周期滚动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在需求响应执行前组织动态申报。未参与市场竞价的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按年度补贴价格执行。
(三)按需调用
1.响应启动
省发改委组织电网企业综合研判电力供需形势,明确启动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分解下达需求响应执行指标。局部区域确有必要实施需求响应的,由属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同意后,启动实施本地区需求响应。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网上国网”APP发布需求响应执行邀约,邀约短信中应告知申报截止时间。响应主体可根据自身调节能力,选择响应时段,响应时段不低于1小时。原则上参与日前需求响应的用户,不再参与同一时段的日内需求响应。邀约流程详见附件 2。
2.响应执行
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约定时间和申报响应容量自主执行需求响应。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响应执行情况开展全过程监督。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响应结束后发出响应解除通知,各响应主体收到通知后自行复电。
3.响应中止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提出中止需求响应建议,报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日内响应用户应邀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取消。
(四)效果评估
1.基线计算。响应基线按响应主体用电类别(以用户主计量点电价码用电类别为准)分为:大工业用户响应基线、一般工商业用户响应基线;按响应日类型分为:工作日响应基线、非工作日响应基线、国家法定节假日响应基线。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响应基线按照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基线累加计算。基线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3。
2.评估标准。响应执行过程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有效响应:(1)响应时段最大负荷不高于基线最大负荷; (2)响应时段平均负荷低于基线平均负荷;(3)实际响应负荷占应邀响应负荷的 50%及以上。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实际响应负荷,根据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按上述标准逐户评估后,累加计算得出。
3.市场衔接。参与需求响应交易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含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其响应部分电量不计入当月市场化交易电量负偏差考核范围。
(五)补贴核发
1.响应效果确认。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完成响应主体实际需求响应负荷量、补贴金额统计,报送省发改委。
2.补贴金额计算标准
补贴金额=实际响应负荷*响应时长*补贴价格系数*响应速度系数*补贴单价


附件1
需求响应竞价流程
一、申报组织
(一)每年 6月 10日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竞价价格上限建议,经省发改委确认同意后,连同电力缺口告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已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相关信息共享至福建电力交易中心。
(二)每年 6月 15 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福建省年度电力需求响应竞价通知,在申报公告中明确竞价价格上限和电力缺口。
(三)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已签约响应主体开展竞价,响应主体可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填写申报价格、申报响应负荷。
(四)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用户上年迎峰度夏(6—9月)及迎峰度冬(11—12月)平均日负荷曲线通过“网上国网”APP、电力交易平台等推送响应主体作为竞价申报参考。
(五)电力用户申报响应负荷上限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参考需求响应协议容量、合同容量、历史最大负荷等综合确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为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可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之和。
二、集中竞价
(一)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边际出清”原则确定该年需求响应补贴价格。
边际出清:对响应主体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第一原则)、申报负荷由大到小(第二原则)、申报时间由早到晚(第三原则)的规则排序,排序靠前的主体优先竞价成功,其申报响应负荷计入负荷资源池,直至申报响应负荷累计值覆盖年度供电缺口或反馈用户全部排序完毕为止,最后竞价成功主体的申报价格即为边际出清价格,实际响应时统一按照边际出清价格结算补贴。
(二)竞价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对竞价出清结果予以发布,响应主体可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查询竞价出清结果。
附件2
需求响应邀约流程
一、邀约发布
(一)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形势,预判供电缺口。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供电缺口提出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建议。
(二)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经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响应主体发出邀约通知,并推送基线负荷。
二、应邀填报
(一)响应主体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网上国网”APP等查询邀约信息,并反馈是否参与本次需求响应,逾时未反馈的视为不参与。
(二)电力用户反馈响应负荷、响应时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反馈每户代理用户的响应负荷、响应时段及总响应负荷。反馈响应负荷不超过响应时段平均基线负荷。邀约时间截止前,响应主体可修改负荷信息。
三、结果查询
邀约时间截止后,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计当次应邀负荷总量,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响应主体应邀结果,响应主体也可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网上国网”APP等查询确认。


11月2日,国网新能源云发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第三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转付情况的公告》。公告明确,2025年9月,财政部下达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923662万元,其中:风力发电413038万元,太阳能发电431783万元,生物质能发电78841万元。
据悉,今年以来,国家电网已先后转付3次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金额近740亿元。
8月,国家电网转付财政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4618314万元。其中:风力发电2065191万元,太阳能发电2158916万元,生物质能发电394207万元。
9月,国家电网转付财政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1847324万元。其中:风力发电826076万元,太阳能发电863566万元,生物质能发电157682万元。


近日,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项目的公示》。根据公示,2024年度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项目共计63项。车辆种类涉及重型车辆运输车、大型普通客车、轻型厢式货车、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燃料电池洗扫车、燃料电池吸尘车。
详情如下:








11月4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的通知,文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提出,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形成。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机制电价不低于竞价下限。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内,新能源项目可自愿分档调减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退出机制电价。存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时,以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增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时,以初始机制电量的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确定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调减的机制电量与退出后的新能源项目,后续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详情如下:
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下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后,在市场外进行的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差价结算”)。进行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的新能源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与电网企业签订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机制结算协议(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协议”,可纳入购售电合同),明确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价、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新能源存量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新能源增量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含)起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全容量投产时间认定方式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确定机制电价
第五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明确为0.4153元/千瓦时。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新能源项目,作为存量项目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通过竞争性配置形成上网电价的,按照现行价格执行。
第六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形成。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机制电价不低于竞价下限。
第三章 确定机制电量
第七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月度机制电量,等于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乘以机制电量比例。存量项目每年可自主申报确定次年机制电量比例一次,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未申报调整次年比例的,次年执行最近一次确定的比例。存量项目首次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时,统调新能源项目(除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90%,其他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100%;参与过绿电交易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1-Min(该项目2025年1月至5月累计绿电结算电量占其2025年1月至5月累计总上网电量比例,2025年1月至5月全省统调新能源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2025年1月至5月全省参与绿电交易统调新能源的上网电量比例)”。自主申报高于比例上限的,按照比例上限执行。
第八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首次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时,统调新能源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机制电量比例并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其他存量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整并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暂按政府公告的统一标准执行,机制电价协议签订后,对价格结算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购售电合同保持有效,其中价格条款按照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第九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年度机制电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确定。增量项目入选机制电价(入选项目公示结束,下同)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十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月度机制电量,等于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乘以机制电量比例。
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比例=年度机制电量/(批准或备案装机容量×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每月执行相同比例。项目分光伏发电、深远海风电、其他风电三类,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按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陆上风电、近海风电、深远海风电等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等于项目装机容量(实际装机容量、批准或备案装机容量取小值)、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项目机制电量比例的乘积。新能源增量项目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为中标的年度机制电量。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上限,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份电量均不执行机制电价。若新能源增量项目年底仍未达到中标的年度机制电量,缺额部分不进行跨年滚动。
第十二条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内,新能源项目可自愿分档调减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退出机制电价。存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时,以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增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时,以初始机制电量的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确定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调减的机制电量与退出后的新能源项目,后续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三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申请次年减少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申请次年退出机制电价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电网企业提出,电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机制电量执行。
第四章 确定机制电价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 享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以下简称“新能源补贴”)的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参照新能源补贴期限执行;无新能源补贴的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按照全容量投产之日起满20年与发电量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电量折算期限(参考入选机制电价年份同类新能源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计算,全生命周期取20年)较早者确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次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五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执行期限,按照入选机制电价年份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相关通知确定,到期后自动退出。入选机制电价时已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自入选机制电价次月起算。入选机制电价时未全容量投产的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自项目申报的全容量投产时间次月起算;实际全容量投产时间晚于申报时间180日以上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变化导致的延期,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机制电价执行到期,或者新能源项目在执行期限内自愿退出的,次月起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五章 结算机制差价电费
第十七条 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月开展机制电价差价结算。
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电费(以下简称“机制差价电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机制差价电费=月度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月度市场交易均价)
第十八条 月度市场交易均价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浙江电力现货实时市场发电侧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确定。市场交易均价分为风电、光伏两类。月度市场交易均价只考虑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项目。
第十九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差价电费自本细则执行当月开始结算。入选机制电价时已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自入选机制电价后次月开始结算;入选机制电价时未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自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确认全容量投产次月和申报全容量投产次月较晚者开始结算。确认全容量投产月份晚于实际投产月份的,按月进行追补;协议约定不进行追补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机制差价电费按照电能量电费结算要求进行管理。电网企业应在电费账单中列明差价结算科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月度市场交易均价、结算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机制电量已受到政策性保障,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机制差价电费按照电网企业记录的结算户号、实际上网电量结算到户。由于历史发用电计量故障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退补调整的,由电网企业根据与新能源项目确认的差错电量以及差错当月的月度市场交易均价进行机制电价差价费用退补。
第二十三条 机制差价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享或分摊。系统运行费用新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科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机制电量对应绿证统一划转至省级专用绿证账户。绿电交易电量的绿证收益,按照“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结算。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发布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机制电量比例(百分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机制电量(千瓦时)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项目装机容量是指项目核准(备案)容量(交流侧)。
10月2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市2025-2026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煤改电”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市2025-2026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5-2026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当地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二、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
10月17日,四川经信厅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做好进一步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及推广应用相关激励政策兑现工作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根据《公示》,财政资助项目分为三类,分别为加氢基础设施、氢能应用场景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其中加氢基础设施项目1项、氢能应用场景项目3项、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13项(共510辆)。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进一步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及推广应用相关激励政策兑现工作的公示
按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5〕187号)和《关于做好进一步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及推广应用相关激励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5〕272号)要求,经过各市(州)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和推荐上报,并经我厅复核和重复性筛查, 现将符合申报方向和有关要求的项目纳入公示范围,项目相关情况见附件1—3。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24日。
如对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我厅反映问题。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书面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情况。
联系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联系电话:028-86265861
机关纪委:028-64664281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
邮 编:610015
附件:1.加氢基础设施情况汇总表
2.氢能应用场景汇总表
3.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汇总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10月17日



10月16日,广东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储能10条”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的公示》,对政策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其中包括三家企业75款产品,拟核定补贴金额1311366元。

原文如下: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储能10条”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的公示
根据区工信局、我局联合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储能10条”)的规定,现对政策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请书面或电话向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提出异议或反映情况的单位或个人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及有效证明材料,书面材料要由单位法人或个人签署或自报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一、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
二、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地址、电话:
部门: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E栋317室
电话:020-82119649;邮政编码:510530
附件:“储能10条”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汇总表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16日

9月9日,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沪浦发改能源〔2025〕677号)。
通知明确申报范围,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发建设的新型能源项目:
1. 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
2. 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
3. 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
4.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5. 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
6. 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同时还提到,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推动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助力区域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根据《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规〔202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发建设的新型能源项目(临港新片区及临港新片区企业实施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新片区相关政策另行组织申报):
1. 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
2. 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
3. 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
4.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5. 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
6. 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 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
3. 申报单位应遵守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完成节能主管部门要求的节能工作任务;
4. 申请项目必须已建成,合法合规,相关手续完备。
三、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撤回。
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表;
2.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报告;
3. 企业营业执照;
4. 申报单位承诺函;
5. 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并网验收单(如有);智慧能源项目、“光储直柔”项目应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认定或评估报告;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补贴标准
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11月7日前,登录“浦易达”浦东新区惠企政策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s://pyd.pudong.gov.cn),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区发改委将按照《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评审、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请表
2.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承诺函
3.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报告大纲
联系人:吴华东、王宏琳
联系电话:28282582、1832163202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3号楼321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8月2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2025年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通知明确,企业申报的项目为近两年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节能改造项目指企业采用节能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用能设施、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后达到节约能源效果的行为,重点包括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合同能源管理等。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5年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44号),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现组织开展2025年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的项目为近两年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项目节能量计算中涉及到的所有数据的溯源凭证,项目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在2025年9月30日前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s://tfryx.tfryb.com/),进行网上申报(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
(二)区(市)县初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25年10月15日前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平台(政府端,网址:https://10.1.80.112/zczd/gov/isvlogin)进行初审、提交,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
(三)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织对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开展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经营的企业,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平生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二)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多渠道积极宣传,加强政策解读,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申报和初审工作,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逐一现场核实、确保项目真实,对项目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在推荐上报文件中对“申报的项目真实性、项目申报材料齐全性”等予以承诺。同时,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1,纸质资料一份,附电子文档)、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经信局,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书(2025年)
2.2025年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汇总表
31号-(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处)关于开展2025年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昊阳,61886227;邓凇,61881602;邮箱:1094491982@qq.com)

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详情如下:
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提升朝阳区绿色发展水平,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修订了《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因时间紧张,后续工作程序较多,本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至8月3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b-glk@bjchy.gov.cn
邮件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2.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楼京朝大厦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管理科,邮编:100125
来信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3.电话:65069782
4.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策文件”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区级政策性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
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性资金效能,深化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积极培育和发展绿色生产力,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要求以及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本区实际,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指由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用于推动污染治理和降碳工作协同增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政策工具。年度支持规模依据朝阳区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绿色发展项目库储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确定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开展信息公开和自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年度预算的保障,履行部门预算相关程序。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需提出支持事项建议、工作方案及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目标要求等。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八条 支持对象为在朝阳区内依法纳税、纳统的企业(单位)、机构和部门等。
第九条 本办法以污染源减排治理能力提升和减污降碳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最大化。重点支持方向共三类:环境深度治理类、减污降碳技术类、绿色提级增效类。
一、环境深度治理类
用于支持各排污企业(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环境影响程度,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类
鼓励工业、汽修、制造等重点涉废气排放的行业企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工程改造、防治升级等减排措施,提升废气收集治理能力。采用源头削减、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方式,减少生产、服务等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采取废气治理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二)锅炉治理提级类
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深度低氮改造、新能源利用、安装碳污计量等工程措施,进一步实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深度削减和精准管控。
1.鼓励锅炉使用企业(单位)对燃气锅炉开展深度治理。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支持优先通过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的方式开展深度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小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具体指标需满足验收监测要求,正常工况范围内不同负荷下排放浓度同时达到改造目标。原则上实行分级奖励,支持金额根据更换前后锅炉容量采取就低原则发放。(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单台锅炉20 蒸吨以下的:
更换低氮燃烧器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3.5,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6。
整体更换锅炉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6×锅炉容量(蒸吨)+7,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8。
(2)单台锅炉20蒸吨的,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通过清洁能源利用等工程措施开展提级改造。以《锅炉使用单位环保绩效分级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标准,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B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2 万元支持;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A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5万元支持。
(三)移动源排放协同治理类
聚焦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公共、园区车辆“油换电”“油换氢”。深化绿色运输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鼓励朝阳区内柴油运营货车、大中型客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相关企业(单位),将原有燃气燃油机械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机械车辆(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经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清洁运输车队(新能源车辆数>20辆),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80% 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90%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100%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资金奖励。
2. 鼓励从事旅游客运、市内班车、商超配送、快递物流、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开展新能源运输业务。对新增新能源运输车辆并同步报废燃油车辆的企业(单位),更新车辆产权归属申请单位且承诺连续使用不低于5年的,按报废与更新车辆数量的较低值核算,每辆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40万元。
3.以鼓励推进朝阳区叉车、升降平台、2吨及以下装载机和6吨及以下挖掘机电动化为重点,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及电动化奖励。项目征集年6月30日之前,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或置换电动化的,按淘汰和购置环节分别进行奖励:解体报废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台;解体报废或转出京外并于一年内购置新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朝阳区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奖励金额按照新购置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电池容量(以铭牌或合格证记载容量为准)每台给予一次性奖励0.15万元/千瓦时,单台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
4. 鼓励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通过与新能源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绿色运输。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新能源大中型客车、货车,用于通勤、运输等业务,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车辆的给予资金奖励,租赁车辆按照1万元/辆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四)“一厂一策”治理类
以汽修、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行业,鼓励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重点企业(单位)、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开展“一厂一策”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五)餐饮油烟治理类
鼓励具有餐饮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单位)、综合商业集群企业(单位)开展餐饮业油烟减排、噪声防治、结构优化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聚焦商业集中区、居民聚集区、大气环境敏感区开展餐饮业绿色转型,打造示范项目。
餐饮服务业企业(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治理,采取油烟净化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开展油烟排放减排的,浓度进一步降低且在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鼓励产权、物业等单位主动对餐饮集中区采取管道改造、设施更新、设备清洗等方式开展油烟噪声集中治理,对治理成效明显且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六)水污染物深度治理类
鼓励企业(单位)实施开展污水深度治理、汛期水环境末端治理等水污染物排放减排项目。
1.通过工艺提级、设施升级、综合治理等方式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废水直接排入地表的,改造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鼓励水处理行业企业(单位)采取新建污水调节池等调蓄储存设施等方式开展汛期水环境治理,提高汛期污水收纳调节能力,减少汛期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改造后汛期同等降雨量情况下溢流时长或溢流总量相比改造前减少25%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七)扬尘精细管控类
鼓励施工工地推广应用基坑气膜等低尘降噪新技术,显著降低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提升施工工地、裸地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在朝阳区办理施工登记备案项目工程工地,采用基坑气膜技术对施工区域进行全封闭覆盖的,按照覆盖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每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减污降碳技术类
用于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能力提升建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对绿色企业评价等级有效提升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八)行业协同改造类
聚焦重点热电厂、制药制造、再生水厂、垃圾循环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自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电机系统升级、余热利用、沼气回收利用、光伏发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有效达到污染物减排与碳排放降低协同治理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九)先进技术应用类
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科技数字转型类
用于支持朝阳区现有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面向重点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
(十一)碳排放减量管理类
鼓励有条件的碳排放企业(单位)(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方式,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实际核算减排量以申报年份为基准,连续两年实现同比下降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二)“双碳”认证类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三)低碳领跑者类
鼓励企业(单位)强化能源碳排放双控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公布为“低碳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绿色提级增效类
鼓励朝阳区现有企业(单位)对标行业绿色评价标准自行开展绿色企业评价、升级提效等工作。对已达高标准、提级增效工作起区域示范效果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十四)空气重污染绩效升级
鼓励纳入朝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汽修、沥青和混凝土搅拌、印刷等企业(单位),依据行业技术指南等标准,采用工艺替代、技术改造、规范管理等措施,开展行业绩效评价评定与提级工作。
1.汽车维修企业(单位)开展提级工作,升级评定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由地方C级提升为地方B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地方B级提级为地方A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跨级提级企业(单位)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加奖励。。
2.除汽车维修行业外的项目实施主体,依据行业标准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绩效提级工作,评级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五)清洁生产审核
推动热电、制药、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绩效验收,达到减污降碳实际效益的单位,清洁生产评价等级为一级-清洁生产领先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5万元;评价等级为二级-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评价等级为三级-清洁生产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万元。
(十六)绿色工地创建
鼓励工程建设相关项目开展绿色施工,有效管控扬尘污染,提高资源节约效率,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七)绿色绩效评价
鼓励朝阳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餐饮、住宿、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开展绿色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资金奖励,绿色标杆(深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绿色基准(浅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单个法人主体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内容中包含的奖励支持方向不可重复。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1.污染防治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
2.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十七)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投资的。
第四章 申报及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设立项目库,结合年度减污降碳工作部署情况统筹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按照申报指南细则开展项目征集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征集: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发布,同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可主动推荐项目。区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审核流程、资金使用要求等要素。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项目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及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推荐项目由主管部门附推荐意见同步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委托评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部门联审: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结合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支持减污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项目,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资金支持初步方案。
第十八条 政府终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履行财政资金支付等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所有申报主体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及朝阳区其他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支持,申报资格及支持方式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属于事后奖励,申报项目工程原则上须已经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指南中要求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要点,梳理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监查和外部审查,提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处罚处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步废止。
关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释放减污降碳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精准聚焦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绿色发展水平提升等重点工作,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新动能,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一、 总体思路
修订稿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决策部署。二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朝阳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立足“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要求,增设支持方向。三是优化资金管理,强化专业保障,提高资金执行管理抗风险能力。
二、 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紧扣朝阳区生态环境治理实际需求,从三个方面对《支持办法》进行调整,一是调标准,重点优化 “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机制相适配的激励体系,提升政策可操作性(第九条第(三)款)。二是补缺口,聚焦燃气锅炉提标治理、移动源深度减排、扬尘精细管控、碳排放减量管理四大攻坚方向,新增四条精准支持条款(第九条第(二)(三)(七)(十一)款),解决“想管但缺政策抓手”的痛点;三是优流程,优化完善资金支持执行程序,提升审核程序的专业性、公正性(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5日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聚焦企业发展“所需所盼”、产业发展“痛点难点”,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用,加快推进全市“8+8+4”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一)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平台。培育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不超过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投入2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不超过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投入2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分别最高资助3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突破。支持倍增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对国家、省相关项目分别按最高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各级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三)鼓励新产品研发推广。支持首台(套)装备应用,对符合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项目予以事后奖励,每年度单个企业只奖励1个目录类别项目,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工信部揭榜挂帅、行业规范及产品推广工作。结合国家、省工作部署,每年发布《东莞市支持企业参与揭榜挂帅、行业规范及产品推广工作奖励清单》,明确当年支持的范围和标准;对入围揭榜挂帅的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纳入清单中工信部各类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各类产品(企业)推广目录以及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四)加强工业设计赋能。支持工业设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支持企业争获工业设计奖项。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越来越好”国际工业设计大赛有关奖项的企业,按获奖级别每项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加快推动企业改造升级
(五)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获得省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市对其资助比例不足15%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单个项目省市合计最高资助1800万元;对倍增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级、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比例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3%,分别提高至不超过13%和18%,单个项目省市合计最高资助1300万元、1800万元。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工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市对其新设备购置额按一定资助比例予以补足,各级财政合计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
(六)推动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150万元。
(七)支持树立数字化转型标杆。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数字领航”企业、5G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入选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入选工信部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每个优秀场景一次性最高奖励企业2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获得奖励最高8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市级智能车间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结构化改造。对通过DCMM贯标且相应级别的企业,按对应级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九)鼓励企业绿色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无废企业”典型案例、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绿色数据中心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三、深入推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
(十)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稳定发展。对当年新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对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再给予额外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投产即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升规工业企业分梯度给予加码稳规奖励,入库次年增长超过30%、50%的,额外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软件企业上规稳定发展。对当年新上规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属于人工智能重点支持方向的软件企业给予翻倍奖励。
(十一)加强优质企业奖励扶持。发挥制造业单项冠军赋能基地作用,培育更多优质企业。对获认定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以上从高不重复享受市级奖补政策)。每年围绕倍增企业规模与效益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档对倍增企业核心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
(十二)实施涉改企业搬迁安置补贴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现代化产业园区连片改造涉及搬迁腾挪的,鼓励镇街(园区)组织先安置、后腾退。对改造期间且于2024年1月1日后搬迁腾挪到迁入地镇街(园区)政府指引或认可的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安置厂房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搬迁安置补贴。
(十三)支持现代化产业园内企业增资扩产。对现代化产业园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等实际投入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可申报其他专项资金。
(十四)支持园区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支持打造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园区,对经认定并获授牌的省级、市级特色产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对市级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开展复核评价,对于年度成功培育5家(含)以上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试点园区,按普通软件企业10万元/家、人工智能类软件企业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试点园区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十五)鼓励园区绿色升级。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无废园区等称号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3〕247号)同时废止。由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各类政策文件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奖励”所需支持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其他涉及财政支持条款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每年根据上一年政策绩效、当年工作重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动态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具体以当年专项申报指南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4日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加快构建“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汽车产业“三横、三纵、三核”1[1三横:NEV(新能源汽车)、RV(自动驾驶汽车)、FCV(燃料电池汽车)。三纵:乘用车、商用车、公用车(公用领域用车)。三核:核心技术、核心部件、核心平台。]为发展重点,补短板、拉长板、锻新板,全力打造世界级“智车之城”。到2027年,全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初见成效,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规模不断壮大,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新能源汽车:培育2—3家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50万辆的汽车企业,整车与零部件产值比达1:0.6,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电动汽车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初步商业化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L2(含)以上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新车占比超90%,积极开放应用场景,推动自动驾驶规模化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强化广深联动,力争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互联互通。
二、主要任务
(一)智电转型提升工程。
1. 壮大新能源汽车规模。
支持整车企业加速量产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新车型,对于新量产上市的新能源(含混合动力)乘用车、商用车车型,按不同品类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以上乘用车、商用车新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分别超过3万辆、1000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个车型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亿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以上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5亿元。对整车企业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线量产后3年内整车产量累计达到10万辆以上的,每年按其产量分档次给予不超过5亿元奖励,鼓励相关区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相关区政府)
2.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应用。
深入实施《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完善高等级自动驾驶的测试、示范、运营环境,分阶段、分领域、分等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在共享出行、清洁环卫、智慧物流等场景落地,逐步推进自动驾驶汽车跨区域运营及全市开放。对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运营车辆的封闭场地测试费用和车型认定检测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生产,对车辆应用数量达到1000辆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自动驾驶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培育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深入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6号),加快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鼓励我市建筑废弃物、环卫、物流等柴油车辆更新替代为燃料电池汽车。在政策实施期间,对于在我市新购买并登记上牌的前5000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符合技术先进性要求,数据已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的4%补贴购买方(企业或个人),最高不超过4万元/台。支持燃料电池汽车运营企业围绕用户的车辆运行路线,配套建设加氢站,为用户提供车辆租赁、维保、加氢等一体化运营服务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二)核心部件跃升工程。
4. 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新型动力电池、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系统、网联通信系统、电子电器架构、高精地图与导航系统、汽车仿真测试设备、车身轻量化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坚持“四个最优”2[2四个最优:最优底盘、最优上装、最优模式、最优平台。],加大产品研制与推广应用,打造环卫、医疗、消防、危化、冷链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精特新产品。对上述领域攻关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财政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50%,投资占项目单位的股比不超过3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 培育壮大核心部件。鼓励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开放关键核心部件、汽车软件、车载功能器件等应用场景,支持创新产品上车,实现双向赋能。对采购创新产品超500件(套)的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连续两年按不超过该产品采购额的30%给予应用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新型动力电池、自动驾驶套件、智能座舱等汽车核心零部件新生产线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
(三)支撑体系赋能工程。
6. 打造“汽车+”应用场景。
加强汽车与能源互联,大力推动国家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建设。鼓励整车企业强化V2G车型研发和售后服务,探索“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建设,开展新能源车辆智能有序充电、虚拟电厂、光储充一体化等多模式创新。支持V2G试点项目单位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推动V2G设施用户、聚合商参与本地虚拟电厂建设运营,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对购置或投资更新V2G设施(平台)的企业或用户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建设补贴,对V2G设施放电量按不超过5元/千瓦时给予奖励,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有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3.5元/千瓦时)、无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0.12元/千乏时)、建设有技术支持系统并具备分钟级实时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备用容量补贴(按不高于0.01元/千瓦·时),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深化汽车与交通互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建设。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加快推广应用,对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示范应用场景目录》的项目,按不超过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或智能网联技术相关软硬件交易额的30%,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探索汽车与低空互促,支持飞行汽车技术攻关、基础设施建设及商业化应用,探索载人旅游观光、应急救援、出行等低空场景应用,构建陆空一体的三维立体智慧交通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管理局)
7.建设核心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飞行汽车(含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质量安全测试评价体系;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取境外认可,搭建汽车出口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平台新增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四)流通消费提质工程。
8. 扩大汽车消费。
积极谋划顶级汽车赛事、国际论坛,支持举办汽车品牌展销活动,提升广州国际汽车展能级;推动汽车与文旅展会、活动及本土文化等文旅元素融合,研究建设广州汽车文化主题公园;鼓励整车企业联合汽车金融机构开展促销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整车企业与个性化设计、改装企业合作,扩大高品位、个性化汽车消费市场。对改装年产量达1000辆以上的乘用车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9. 开拓国际市场。
完善海外营销服务体系,鼓励整车、经销商、零部件企业等协同出海。畅通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物流通道,依托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通道资源,做大汽车贸易规模,将广州打造成为整车和零部件出口集散地。鼓励龙头企业加快开发出口车型、设立海外研发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港务局、各区政府)
10.加强全生命周期建设。
完善汽车电池及零部件综合利用体系、提升再制造技术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及再制造产业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鼓励项目所在区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支持二手车经纪转经销。(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促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及市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作用,及时协调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全市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发委办、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
(二)优化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财政资金,精准发力、形成合力。依托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子基金,建立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支持产业基金既聚焦重点领域投早、投小,又兼顾重大投融资项目落地。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汽车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三)强化土地保障。大力建设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创新基地和核心零部件产业园,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将汽车产业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中,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优先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并在项目立项、用地报批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人才保障。重点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高端人才的引育,探索在相关项目中单列入选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才,鼓励各区统筹给予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政策支持。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加强汽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企业联合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探索“订单式”人才培育模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培养亟需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本行动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办规〔2020〕2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5年6月18日印发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现将《2025年二季度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二季度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企业扩大生产、项目加快投资,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工业经济向好势头,确保实现上半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5%、工业投资增长5%,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一)实施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鼓励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扩大生产,根据企业二季度当季产值、用电、利润、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增长情况,分行业分类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增加用工、采购生产物料、降低物流成本和加强安全生产等。其中:有基数的企业,二季度当季产值应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速达到10%(含)以上;无基数的企业,二季度当季产值应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对石油加工、粮油加工、医药、建材、木材加工、钢铁等困难行业的企业,产值、用电、利润、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实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收增效奖励。鼓励有订单的企业扩大营收,根据企业二季度当季营收、利润等指标增长情况分类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增加用工、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其中:有基数的企业,二季度当季营收应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速达到10%(含)以上;无基数的企业,二季度当季营收应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二、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三)实施项目加快投资激励。支持一批重大产业、产业优化升级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等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有预期的项目加快建设,按投资实际完成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实施更多有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支持企业多项目同时推进。
(四)加快项目前期周转金流转。加快25亿元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周转资金循环使用,实行随报随审,提升资金申报效率。指导各地建立周转资金储备项目库,加强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办理,推动储备项目转化为周转资金拟支持项目,确保周转金高效安排使用。
(五)加快产业基金设立使用。加快推动广西新型工业化创业投资基金、广西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玉柴倍增产业发展基金等设立实施,建立健全工业基金项目库,积极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一批优质储备项目,推动工业基金加快投资进度,提升基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两重”“两新”项目策划组织。用好“两重”“两新”政策,持续组织广西工业品大规模设备更新对接等活动,推动各地区谋划储备、建设一批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资金投向的项目,对优质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力争上半年新增“双百双新”产业项目40项以上,累计实施“千企技改”工程项目750个以上。
三、加大企业进出口帮扶力度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新开拓境外市场,对企业在二季度新开拓境外市场的物流费、担保费、仓储费等成本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对电子信息、光伏新能源、机械装备、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环保餐具等行业中,出口受阻的外向型制造业企业开拓境外市场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会,对二季度在国内外举办新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等活动的工业企业,在场地租赁、会场搭建等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八)加大对重点进口企业支持。指导有色金属、石油化工、机械装备、钢铁、粮油、造纸等行业重点进口企业建立替代进口来源数据库,支持企业多元化采购同类商品。对关键领域的中下游企业,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国产替代,提升供应链韧性。
四、“一行一策”稳定重点行业增长
(九)汽车行业加快智能网联发展,鼓励整车企业加大人工智能产品产销量。支持整车企业通过采购、租赁等多元化方式与有关单位深化在公务用车、公安执勤用车等领域的合作。推动汽车产业和铝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产业集群协同生态,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成本。力争2025年上半年汽车行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十)机械装备行业编制机器人产业全景图,推动核心零部件补链强链,谋划推进一批整机项目落地。组织优质重点企业打造一批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加快人工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帮助新能源电池企业开拓市场,推动上下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支持农机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点产业链建设。鼓励工程机械企业加快开发电动化智能化产品、内燃机企业加快产品迭代升级。力争2025年上半年机械装备行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十一)钢铁行业组织企业积极申报钢铁行业规范企业以及引领型规范企业,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发应用一批人工智能垂直模型。鼓励企业加大家电用钢、汽车用钢、船舶及海洋用钢、新能源用钢、集装箱用钢等产品排产力度,提高供给质量。支持企业拓宽产品应用场景,推动钢铁与船舶、交通、建筑、能源、汽车、家电、装备等重点领域上下游合作,扩大钢材消费需求。力争2025年上半年钢铁行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
(十二)有色金属行业推动与汽车、机械、电子信息、新能源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组织开展第二批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推动铝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围绕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开展引育工作,推动铜基新材料产业实现质和量的合理增长。组织龙头企业发掘打造一批人工智能开放应用场景,赋能产业发展。力争2025年上半年有色金属行业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
(十三)石油化工行业举办鲁桂氯碱产业链合作洽谈会,组织重点地市开展氯碱产业招商推介。协调重点炼化检修企业及下游和配套企业加快恢复生产。加强与央企总部沟通对接,争取获得更多排产指标。推动区内企业产能合规化,争取尽快恢复至同期加工量。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推动在建项目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竣工投产释放产能。力争上半年石油化工行业产值同比降幅控制在6%以内。
(十四)建材行业开展绿色建材供需对接及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业链合作对接活动。落实国家水泥产能管理政策,指导水泥行业开展差异化错峰生产,推动水泥价格回升向好。鼓励已投产的光伏玻璃企业多排产及已建成的光伏玻璃生产线点火投产,尽快形成新增量。支持围绕钙基新材料等开展厅市联合招商,支持行业协会举办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发布、供需对接等助企活动。力争2025年上半年建材行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
(十五)食品行业鼓励酒、水、饮料、米粉等企业抢抓消费旺季,加大二季度排产。指导粮油加工企业拓宽大豆进口渠道,解决好部分企业生产原料不足问题,助力粮油行业恢复增长。加快推动糖企转型升级,支持一批新建或改造升级卸蔗平台和除杂系统项目。争取新培育一批产区(产业),对列入国家重点培育名单设区市和县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补。积极延伸油茶精深加工产业链,开展产业调研和招商引资活动,培育食品行业新增长点。力争2025年上半年食品行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
(十六)电子信息制造业支持引导区内重点企业承接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订单、发展汽车电子等多元化产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举办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投融资路演活动、光电子招商推介及产业链合作发展促进活动,帮助企业抢订单、拓市场、促合作。力争2025年上半年电子信息制造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十七)纺织服装与皮革行业积极举办2025年全国茧丝绸产销形势分析会暨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持续跟进服务炼染、纺纱、服装等重点延链补链项目建设。加强厅市联合招商,组织招引茧丝绸炼白、织绸等产业项目。力争2025年上半年纺织服装与皮革行业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
(十八)生物医药行业制定推动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广西名优产品推广宣传,推动重点医药项目提速建设。支持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产业交流与合作,推动科研成果落地广西实现生产。力争2025年上半年生物医药行业产值增速扭负为正。
(十九)轻工行业加强行业重点企业、项目协调服务,协调做好要素保障,推动造纸、木材加工等行业项目加快建设投产。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在产业基础较好的设区市建设高端绿色家居全产业链产业园区。培育行业消费新增长点,组织企业参加“三品”全国行活动。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指导企业积极申报第三批规范公告,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加快新车型研发和送检,增强优质产品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力争2025年上半年轻工行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二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研究制定全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支持加快软件产品开发应用,强化信息技术服务创新。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算法研发力度,加强与已备案通用大模型合作,研发行业大模型,做精细分场景专用模型,推广应用易于部署的中小型模型。力争2025年上半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五、深入实施“人工智能+制造”
(二十一)发掘打造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支持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遴选20个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组织开展年度广西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基础级智能工厂)评定工作,认定自治区级智能工厂30家、数字化车间60家。
(二十二)实施人工智能产品突破行动。聚焦汽车、机械、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家具家居、生物医药、轻工纺织等产业,鼓励工业企业联合科研院所、服务商,结合实际应用需求,打造若干面向应用层面的垂直领域模型。支持人工智能相关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遴选一批人工智能产品项目,统筹纳入自治区新型工业化有关项目计划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六、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二十三)支持集群项目建设。组织新批次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申报,聚焦集群产业创新、生产制造、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共性问题,鼓励集群范围内链主企业、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集群成员共同实施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二十四)加力打造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特色产业集群为主阵地,着力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做好2025年新一批自治区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申报工作,推动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质升级扩量,力争国家级集群数量突破11个,带动一批优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不断激发县域经济活力。
七、培育壮大制造业优质企业
(二十五)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强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优质企业“清单化”管理,实施“一企一档”“一企一策”,按月开展监测调度,落实好“一对一”跟踪服务,不断夯实创新型中小企业“塔基”,培育1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出台《广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优育强提质进阶实施方案》等“三新一强”培育政策,支持重点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
(二十六)强化龙头企业培育。开展第三批链主型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工业龙头企业和链主型龙头企业的复核工作,根据企业的群链牵引力、企业规模、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等,对龙头企业、链主型龙头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在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新建生产线扩大产能,加大排产生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率。
(二十七)强化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培育。健全完善上规入统临规企业库,将临规企业纳入全区实体经济服务员服务清单,加强对临规工业企业的跟踪帮扶指导,盯紧入统时间节点,指导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企业按时申报入库,应统尽统。力争上半年新增上规入统企业500家左右。
(二十八)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持续开展“一月一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路演活动,挖掘储备一批优质中小企业项目,加强长期融资促进服务。用好“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平台”,组织第2批服务商入库申报,汇聚更多优质服务商为我区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服务。
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二十九)筑牢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组织实施2025年自筹经费技术创新项目(第一批)40项以上,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引领作用,支持企业主动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研发专项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组织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政策宣贯活动,指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企业科技创新全周期服务。
(三十)加快工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提升企业技术能力和研发服务供给,培育和认定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30家以上,培育新增3家以上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
(三十一)加快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加快产业标准提升,增强工业质量竞争力,印发实施《强化标准引领质量支撑 赋能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强化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打造和应用,培育和认定自治区质量标杆30项以上。
九、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三十二)健全完善绿色制造体系。组织开展2025年度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和园区进行奖励,其中国家级绿色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级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十三)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广西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加快推动循环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有力支撑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
(三十四)加快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规范发展。组织企业开展废钢铁、废纸、废塑料、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等有关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对纳入公告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再生资源行业企业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十、深入开展实体经济调研服务
(三十五)强化惠企政策宣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实体经济服务员实时跟踪收集整理国家和自治区工业经济最新政策,为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开展政策培训会、制作政策解读短视频、目标企业精准画像、上门“一对一”宣讲等多种方式强化政策宣贯解读。
(三十六)加强资金落实兑现。开展惠企资金兑现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实体经济服务员作用,紧密跟踪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各市、县(市、区)强化资金统筹,加强存量惠企资金兑现,支持企业和项目增产增效。
(三十七)持续深化政策兑现改革。推动惠企政策资金精准直达,增强政策效果和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机制,推动工业稳增长政策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资金直达专户管理,确保惠企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至受惠企业,持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发展和转型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一枢纽、四中心”及核心发展板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围绕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历史街区、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工作。鼓励400万元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400万元(含)以上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房产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货运枢纽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建设行动,为纳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的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支持民间投资深度参与数字沈阳、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沈阳)、“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程等重大数字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民营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由民营资本主导策划的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采纳并实施后,对项目前期费给予支持,单体项目不超过50万元。垃圾处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属性较弱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供水、供热等公共属性较强的特许经营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存量资产盘活。鼓励民间投资通过更新改造、资本运作等方式,整合利用我市存量资源,对已纳入2025年度拟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清单的项目,成功盘活并当年形成有效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及资产购置费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经国家层面审核受理的,给予50万元项目前期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发展和转型
(六)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积极争取国家、省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点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重大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集群化发展、转型升级等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生产力和战略科技力量布局项目。积极利用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政策,为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项目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体培育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力量、“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主体培育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投资聚焦人形机器人研发等4个“现有优势产业未来化”和人工智能研发等8个“前沿颠覆技术产业化”产业,提前布局投资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及省、市级工程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并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装备、先进储能储热装备研发应用,参与新型储能科研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储能之都。对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比例给予其上年度实际完成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等领域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和转型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旅领域工程建设。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文化内涵提升、“文化+”融合发展、文化创意主体培育、文体事业繁荣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对观众总人数5000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按照招揽沈阳域外观众人数规模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提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辽宁文化企业10强”“辽宁文化企业10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营和建设补贴。鼓励各地区对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房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点给予运营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承接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上门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及养老服务用房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强化民间投资要素保障,推动民营企业降本增效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首贷”成本。对2025年1月1日后,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2%。健全融资项目推送和银企对接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团队,降低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四)落实无还本续贷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研发针对性强的续贷产品,满足各类民营小微企业需求,不断扩大续贷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型企业纳入续贷支持范围,做到“应续尽续”,切实扩大惠企范围、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民营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进行融资,按照贷款比例标准,给予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支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每笔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六)支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投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七)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八)创新民间投资新建项目用地方式。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体系,发挥创新型产业用地等土地政策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加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九)推动土地资源配置降本增效。鼓励工业项目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降低企业完成区域评估所需费用。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吸引力。对我市新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一事一议”解决首套购房;对我市新认定的杰出人才(B类),给予26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对我市新认定的领军人才(C类),给予70万元科研经费、50万元奖励、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向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持卡人可在14家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就医和预约转诊“绿色通道”、免费体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吸纳重点产业人才。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对按照《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人才,择优分3年给予个人3万元—30万元奖励。综合运用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和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3年免租人才公寓。将来沈求职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免费入住“人才驿站”天数延长至15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财政局)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增强投资信心
(二十二)保障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发挥国家及省、市各类专项政策组合效应,确保各类补助补贴专项资金足额、按时发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完善《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优化免罚事项,通过纠正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行政执法相对人负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退出机制。依托“府院联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鼓励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助力市场要素资源重新配置。(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法院、市司法局)
(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的具体政策按其时限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商务、工信科技)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现将《泉州市推动绿色节能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
泉州市推动绿色节能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泉州绿色节能发展,根据《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规〔2024〕3号)等文件,结合《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5〕5号)文件精神,制定措施如下:
一、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实施余热余压利用、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量系统优化提升等节能技改项目,对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二、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发展。对符合工信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四、强化标杆示范带动
持续推进能效、水效“领跑者”创建,推动行业企业对标国家级、省级公开发布的“领跑者”标杆标准,不断提升能效、水效。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评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推进公共机构节能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对获评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的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获得本政策资金奖励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市级资金奖补。本政策第二、三、四、五条措施实行“免申即享”,获得相关奖励资质的时间自2025年1月1日算起。有关奖补资金按照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管理。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平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平湖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2025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平湖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增强政策取向一致性,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向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浙政发〔2025〕3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嘉政发〔2025〕6号)文件精神,结合平湖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由科技局牵头)
锚定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县(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16.05亿元,其中,科技创新投入4.32亿元、人才支撑投入0.9亿元、教育支撑投入10.83亿元。新增高新技术企业30家以上。
(一)推动高能级科创平台提质增效。建立重大科创平台考核评价、支持、淘汰机制。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和单位牵头建设全省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给予每家最高200万元补助。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民营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奖励。实施科创平台“伙伴计划”,建立“平台+高校+企业(用户)+产业链”结对合作机制,对参与国家、省重点实验室的联合共建单位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联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对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奖励。实施市级重大、重点等科技计划项目15项以上,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30万元资助。支持链主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突破,争取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2项以上。(责任单位:科技局、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科创产业项目建设。全年实施科创强基项目2项以上。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围绕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生物制造、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加快“人工智能+产业数据”“人工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汽车”等场景应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保障。深度参与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差异化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为科创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金融发展中心、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金投人才集团、金融监管支局)
(五)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纵深实施初中“强腰工程”、普高“县中崛起”战略,完善拔尖创新人才培育体系。落实省中职“双优计划”,着力打造职教优质学校、优质专业,全力引进新型高职院校。迭代升级“双元六共”育人模式,扩大“订单班”高技能产业人才供给。推进初高中学位扩容工程,优化教育资源配置。(责任单位:教育局、编办、发改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建投集团)
(六)优化人才支持政策。围绕未来产业,出台产业链专项人才政策。加大创业人才项目支持力度,完善领军人才创业项目“补投贷”支持体系。支持企业和科研院所开展高层次人才自主认定。深入实施工程师提升工程,支持企业工程系列职称自主评聘和高层次人才职称认定。贯通“高校+平台+企业+产业链”合作机制,支持校院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增强优质人才服务供给,全方位打造产业人才学院和人才社区。推进外国高端人才集聚区建设,支持企业引进各类外国人才,持续深化证卡集成改革,为外籍人才来平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组织部<人才办>、科技局、人力社保局)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继续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补助等政策。支持科技服务业和建筑业加大研发设备投入。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后备库,加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责任单位:科技局、经信局、财政局、税务局)
二、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由经信局牵头)
加快构建平湖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紧紧围绕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培育壮大主导产业、做优做强特色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两化”改造提速提质提效。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0.83亿元。其中,支持“两化”改造、专精特新企业培育、工业稳增长和人工智能产业集聚等工业发展专项资金0.63亿元,支持盘活工业用地、企业整治提升、产业园区配套设施等“腾笼换鸟”专项经费0.2亿元。
(八)支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深入推进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加大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覆盖力度,更加聚焦支持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示范等项目,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750台(套)以上。(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金融发展中心)
(九)加快数智化转型。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未来工厂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5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智能制造示范企业、国家智能制造优秀场景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25年,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3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2家,省级未来工厂试点1家,力争新增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案例、场景)1家。(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十)加快绿色化转型。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025年,力争新增省级绿色工厂2家。(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十一)因地制宜布局发展未来产业。聚焦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未来能源、未来制造等领域,积极谋划类脑计算、合成生物、氢能储能、人形机器人等未来产业。鼓励装备制造、时尚产业等行业领域制造业企业与国内外人工智能企业开展合作,推动AI大模型等人工智能技术在工业领域应用,给予实际合作支出最高20%、最高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二)推动算力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鼓励优秀智算企业建设算力调度交易平台,为全省数智经济发展提供强大的智能算力调度和交易服务。鼓励人工智能服务商研发数智优品,助推人工智能在产业端的推广应用。鼓励通信运营商出台优惠费率和定制化服务,进一步降低传输费率,打造长三角综合使用成本最低的算力产业集群。支持企业通过购买智算、超算算力服务产品开展人工智能应用,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购买金额的最高5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企业自研模型申请模型备案,对获得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企业,给予最高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入选国家、浙江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领军型浙江数商”、“成长型浙江数商”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3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的“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省“雄鹰企业”和省级“隐形冠军”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奖励。2025年,新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责任单位: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十四)金融赋能先进制造业发展。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拓展至中型企业,力争新增无还本续贷40亿元左右。用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推进企业资本市场发展提质增速,强化“境内+境外”上市双赛道服务,力争新增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5家。(责任单位:金融发展中心、金融监管支局、经信局)
(十五)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推进“两新深度融合”示范培育,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分别给予最高75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嘉兴市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被经认定为国际、国内、省内、嘉兴市内装备制造业首台(套)、软件首版次、材料首批次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50万元、2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经信局、科技局、财政局)
三、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由发改局牵头)
加快构建平湖特色现代服务业体系,大力发展现代物贸、文化旅游、软件信息产业,着力提升生产性服务业,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全方位扩大内需。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0.24亿元,其中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0.21亿元,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0.03亿元。
(十六)更大力度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1.5万元/辆,燃油车最高补贴1.3万元/辆。家电补贴由8类扩围至12类,一级、二级能效家电分别按20%、15%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件。支持家居换新,增加普通成品家居品类,按售价15%或20%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件。提高电动自行车新车购买补贴力度。单品售价6000元以下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按照15%补贴,最高补贴500元。适时发放汽车等领域消费券,大力提振大宗商品消费。持续推进旧房装修、居家适老化改造等。(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局、民政局、财政局、建设局)
(十七)持续做旺文体旅消费。重点打造大东湖和环明湖泛文化两个版块,重新定位大东湖和九龙山旅游度假区旅游配套设施及业态布局,提升10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服务效能。持续打响“平湖周末”“小城故事多”等文旅品牌,全年开展“平湖周末·四季野米饭”、文旅推介会等活动5场以上,举办文旅消费市集等惠民促销活动8场以上,发放“平湖周末”文旅住宿消费券180万元。鼓励工厂店进商圈、进集聚区,大力实施“电商+”发展模式;创新开展“乡村文化空间主理人”项目,培育乡村艺展、研学、市集、剧本游等新型文旅业态,打造具有平湖辨识度的文化共同体3个。(责任单位:文旅体局、发改局、财政局、商务局、文旅集团)
(十八)支持演艺经济发展。挖掘整合演出场所资源,发展培育演艺中介机构,对举办演唱会、音乐会等大型营业性演出给予政策扶持,支持社会力量组建高层次专业文艺团体,注入平湖演艺市场新活力,满足市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责任单位:文旅体局、宣传部、财政局、文旅集团)
(十九)培育赛事经济新增长点。打造“赛事之城”,构建市、镇、村三级赛事联动矩阵,形成“周周有活动、月月有赛事”的浓厚氛围。全年举办省级国家级重点赛事7场以上,“村跑”“村BA”等群众体育赛事活动100场以上,进一步推动体育赛事与文旅产业深度融合,带动业态经济3000万以上。鼓励社会力量办赛事,指导涉体企业发展,新增30家以上涉体企业,培育在国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体育旅游目的地或浙江运动休闲旅游精品线路。(责任单位:文旅体局、财政局)
(二十)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持续推进独山港临港产业物流创新发展区建设,做大做强京东物流园区、奥泰物流中心和易商物流产业园三大平台,推进物流项目“标准地”改革,引导物流、贸易融合发展。落实轻微违法行为告知承诺制,降低运输企业轻微违法行为经济成本。开展岸电补贴、船舶含油污水政府购买服务免费接收增值服务;持续深化船检改革,全力打造“服务优、流程顺、成本低”的船检服务平台。积极争取提高国四营运货车、老旧营运货船报废补贴标准。大力发展多式联运,推动各种交通运输方式深度融合,进一步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提升综合运输效率,降低社会物流成本。(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信息服务业企业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五免后减按10%”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软件技术创新,强化首版次软件奖励和推广应用支持。力争培育市级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家。(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二十二)做强服务业平台和主体。坚持实施南市商务商贸和独山港临港产业物流两大省级创新发展区双轮驱动,不断优化创新区产业配套,提升平台能级。2025年,力争两大创新区分别实现营业收入450亿元、200亿元。引导服务业企业提升竞争力,推动企业加快向规模化、链条化、品牌化发展,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领军企业培育名单。对获评平湖市功勋企业和明星企业,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
四、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由交通运输局牵头)
深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全面落实一流强港改革,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2025年,力争完成综合交通投资25亿元以上,独山港区集装箱吞吐量超过80万标箱。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0.75亿元,重点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海河联运等建设。
(二十三)打造长三角海河公铁联运枢纽。依托沪乍杭铁路、乍嘉苏航道、通用机场等重大项目建设,加快建设多式联运体系。强化港口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快推进航道改扩建等项目建设,重点推进独山港区海河联运示范工程6个外海泊位及内河港池等项目全面完工,进一步完善独山港集疏运体系。加快内河公用码头建设布局,强化内河码头与外海港口对接,形成内畅外联、高效协同的海河联运体系。积极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等指标保障,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业类项目,积极争取相关用地支持政策。(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四)推动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建设。2025年,新增内河500吨级及以上泊位2个以上,推进全市骨干航道及重要支线航道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平剪线航道养护一期工程全面开工,畅通浙沪内河水运大通道。完成横塘桥水上服务区低碳改造。巩固提升船舶建造修理产业优势,培育壮大内河专业集装箱“海河联运”运输船队,实现集装箱运力规模达到5500标箱以上。(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低空经济发展。支持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加快建成低空起降场(点)15个以上,新增低空航线10条以上,加快推进A类通用机场前期工作。支持成立低空飞行综合服务中心,推进低空飞行服务管理平台建设。推广低空公共服务场景应用,着力打造“低空+公共服务”、“低空+农村物流”、“低空+文旅体”等应用场景品牌。支持低空产业发展,加快低空经济企业招引和壮大,并给予一定奖励。加强低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优化低空经济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在市域内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低空经济产业平台,积极争取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鼓励运用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项目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六)稳步推进交通惠民。用足用好交通运输碳达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支持推进“四好农村路”2.0版,新改建农村公路5公里以上,实施养护工程40公里,实现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到91%。支持农村“客货邮”高质量发展,改造提升农村物流综合性服务站点19个。支持公交优先发展,推动公交提质增效改革,全面优化公交线网。继续实行“金平湖畅行券”高速通行补贴政策,对来往平湖嘉兴、个人名下使用ETC记账卡的非营运一类客车进行差异化精准补贴。(责任单位: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由商务局牵头)
全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好外贸“稳拓调优”组合拳,加快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进一步擦亮高质量外资集聚地“金名片”。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0.36亿元,重点支持引进外资、外贸高质量发展、防范企业出口风险以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等。
(二十七)推动对外贸易稳量提质。深入实施“百团千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重点支持企业到“一带一路”、南美、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开拓贸易新渠道,全年重点展会参展企业300家次以上。支持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发展,积极申报省级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同比增长25%以上。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支持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对获评省级内外贸一体化改革试点培育基地、省级内外贸一体化领跑者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和7万元。(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
(二十八)防范企业出口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继续开展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小微企业政府联保工作;对一般模式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最高60%的补助,最高补贴500万。对在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等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中国信保嘉兴营业部、中国人保平湖支公司)
(二十九)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直播+平台+跨境电商+N”融合发展模式,对入驻境外展销中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建设跨境电商综合园区,完善跨境电商生态体系建设,加快产业带出海。加快落实9810出口海外仓货物“离境即退税”服务新政策。鼓励设立跨境公共直播间,对专业直播机构网络设施建设、海外推广等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企业开设跨境电商店铺、建设品牌独立站以及创建省级园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鼓励企业开展海外仓建设。(责任单位:商务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十)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用好省级超常规外资激励政策和市级外资激励政策,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服务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等项目积极到资。鼓励各主体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吸引外资,全年争取招引超亿美元外资大项目5个以上。开展“深化外资企业服务活动”,常态化举办外资企业圆桌会、座谈会4场以上。服务和指导外资企业在平设立省级研发中心,落实认定奖励等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局、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
(三十一)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深入实施“丝路领航”行动,大力培育扎根平湖、布局全球、行业领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本土跨国公司,积极培育申报省级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全年举办“丝路护航”活动3场以上。(责任单位:商务局、发改局、财政局)
(三十二)支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深度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和上海大都市圈建设,全面对接虹桥国际开放枢纽,研究制定“大虹桥”政策延伸承接目录,高效承接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功能溢出效应。深化产学研合作,创建产教融合示范平台。迭代升级“田园五镇”2.0版,“T300农业科创走廊”全年招引亿元以上项目10个。深化浙沪新材料产业园合作共建,化工物料管道实现跨省联通。(责任单位:发改局、商务局、科技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
六、全力扩大有效投资(由发改局牵头)
坚决落实“以项目看发展论英雄”,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深入实施平湖市“3+1”重点项目计划,全年集中力量抓好重大建设项目25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300亿元以上。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23亿元,其中,交通类资金0.3亿元,城建类资金0.44亿元,教育卫生类资金2.28亿元,其他类资金0.21亿元。保障供应建设用地5000亩。
(三十三)更大力度营造投资环境。积极落实省自上而下、双向打通的重大项目谋划机制,健全分类分层分级协调、要素靠前协同保障、财力统筹等工作机制。支持重大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专项债等要素保障。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100亩。(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四)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全力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争取专项债申报额度超200亿元。积极运用地方专项债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和支持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20亿元。加大市政、物流、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盘活力度,常态化申报争取基础设施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力争2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发展中心)
(三十五)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深化落实“民营经济32条”,力争专项基金、用地、能耗等要素保障在“3个70%”的基础上提升至“3个80%”。2025年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1个以上。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对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作用。争取省级保障新质生产力方向中小企业需求用地指标100亩。(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发展中心)
(三十六)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对列入超长期特别国债补助和省“千项万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重大项目用能“应保尽保”。落实所有新上项目非化石能源消费比例不低于50%的审查要求,对于符合要求的新上项目允许通过购买省外绿证的方式平衡50%项目用能指标。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6个以上。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92亿千瓦时左右、天然气供应3亿方左右。服务工商业用户完成交易电量50亿千瓦时左右,力争推动工商业电价较2024年下降3分/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发改局、供电公司)
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由农业农村局牵头)
聚焦高水平城乡融合发展主题,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推进城乡大融合行动,聚焦“强城”“兴村”“融合”“平安”四篇文章,进一步完善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有效推动城乡融合高质量发展。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5.11亿元,其中支持基础设施2.29亿元、支持乡村建设1.53亿元、农村综合提升等1.29亿元。
(三十七)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叠加规模粮油补贴,全面推行稻麦完全成本保险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保持在43.13万亩、产量在18.97万吨左右。深化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和农创客培育工程,加快推动青年入乡。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1.6%以上。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培育提升10亿级“土特产”全产业链2条,确保蔬菜、水产产量分别稳定在25万吨、1.9万吨以上。加大农业招商,新招引亿元以上农业项目5个以上。(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
(三十八)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和美乡村运营“双百双十”行动,累计培育乡村运营重点村11个,引育运营团队11支。推进传统村落规划管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加强联农富农能力,提升融合效能。完成幸福河湖农村水系综合治理12公里,巧用城乡“金角银边”场地新增改建便民体育场地、设施86处,新建农村充电桩140根以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推进“标准地价”改革,深化闲置农房盘活“新乡邻”模式,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责任单位:农业农村局、发改局、建设局、水利局、文旅体局、生态环境分局)
(三十九)推进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10个,完成投资27亿元以上。及时分配并下达上级新型城镇化建设资金,推进县城城镇化建设。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对县城城镇化建设的信贷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建设局、金融发展中心)
(四十)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稳步推进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十一)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耕地功能恢复,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农政策,稳步拓展农业发展空间。2025年,全市申报新建(认定)高标准农田3.6万亩以上,其中当年开工和认定2万亩以上。新增“多田套合”面积4.87万亩。(责任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农业农村局)
(四十二)巩固提升城乡生态环境质量。统筹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创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实践创新基地。开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加强工业废气、施工扬尘等重点领域综合治理,PM2.5平均浓度26微克/立方米以下。实施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强化截污纳管、河道综合治理,地表水断面Ⅲ类水比例保持100%。加强土壤污染防治,深化“无废城市”建设。(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分局、建设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由人力社保局牵头)
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2025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5%以上用于民生领域。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省市县三级民生实事项目。2025年,市财政预算安排资金7.59亿元。其中,医疗、卫生资金2.99亿元,帮扶救助资金1.29亿元,提升环境改善民生等3.31亿元。
(四十三)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公共服务配置机制,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机制。大力支持促进中心镇辐射带动乡村发展。(责任单位:市府办、发改局)
(四十四)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全面推进市域技能型社会建设,持续构建完善技能培育、技能创富、技能生态三大体系。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单位:人力社保局)
(四十五)支持推进“幼有善育”。持续完善普惠托育政策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高效落实孕产补助、育儿津贴、医保补助等支持生育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医保局)
(四十六)支持推进“学有优教”。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优化县域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深入推进全域教共体(集团化)办学。进一步巩固提升“两县”创建成果。(责任单位:教育局)
(四十七)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快消除城中村安全风险隐患。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200套(间)。持续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全面完成20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推动15—20年住宅老旧电梯能换尽换,全年完成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110台。(责任单位:建设局)
(四十八)支持推进“老有康养”。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机构认知障碍床位数20张,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护理员数达25人。推行养老服务“爱心卡”制度,落实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责任单位:民政局)
(四十九)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持续推进重点学科临床专科建设,深化“名医到嘉”工程,全市二级以上公立医疗机构每周有名医。贯彻落实省“万名基层医生进修”三年行动计划,计划完成进修25人次。(责任单位:卫生健康局、财政局)
(五十)支持推进“弱有众扶”。低保年标准不低于14100元,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不低于88%。新增残疾人就业90人。实施孤独症儿童康复16人,康复辅具适配601人。(责任单位:民政局、医保局、残联)
上述8个领域政策,市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34.16亿元。各领域政策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及时做好政策宣传解读、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各责任单位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文件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5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省、嘉兴市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附件
平湖市积极争取上级政策事项清单
八大领域 | 争取事项 | 具体目标 | 责任单位 |
一、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 | 1.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 | 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争取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2项以上。 | 科技局 |
2.加快推进科创产业项目建设。 | 全年实施科创强基项目2项以上。 | 科技局 | |
3.促进教育高质量发展。 | 围绕“3+3+3”现代化产业体系,开展省中职“双优计划”,加大省级优质专业和优质学校建设力度,推动交通学校创成省级优质专业,力争职业中专创成省级优质学校。 | 教育局、财政局 | |
4.产才学院推动产教融合。 | 加快推进平湖产才学院“四元四共”产教深度融合,承办浙江省产才学院现场会,引进培养产业人才1200名以上。 | 人力社保局 | |
二、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 | 5.争取省财政支持。 | 争取算力及人工智能产业领域省级财政资金支持;争取省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1700万元;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800万元。 | 经信局、财政局 |
6.推动企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速提质提效。 | 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3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2家,省级未来工厂试点1家,力争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案例、场景)1家,省级绿色工厂2家。 | 经信局 | |
7.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 | 新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3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10家。 | 经信局 | |
8.金融赋能先进制造业发展。 | 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拓展至中型企业,力争新增无还本续贷40亿元左右。力争新增上市、新三板挂牌企业5家。 | 金融监管支局、金融发展中心 | |
三、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9.培育服务业重点平台。 | 南市商务商贸创新发展区争创省级高能级服务业平台。 | 发改局 |
10.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 | 争列省级和嘉兴领军企业各1家。 | 发改局、经信局 | |
11.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 | 推进物流项目“标准地”改革、深化船检改革,积极争取提高国四营运货车、老旧营运货船报废补贴标准。 | 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 | |
12.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 力争培育市级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1家。积极培育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国家质检中心、质量认证中心、共性技术平台、重大中试基地。 | 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市场监管局、税务局 | |
四、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 | 13.争取专项债。 | 支持平湖市试飞基地及起降配套设施项目争取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1.48亿元。228国道平湖独山港至林埭段改扩建工程等项目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 | 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14.打造长三角海河公铁联运枢纽。 | 重点推进独山港区海河联运示范工程6个外海泊位及内河港池等项目全面完工。加快内河公用码头建设布局。积极争取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等指标保障,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业类项目,积极争取相关用地支持政策。 | 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5.推动现代化内河航运体系建设。 | 新增内河500吨级及以上泊位2个以上,平剪线航道养护一期工程全面开工。完成横塘桥水上服务区低碳改造。内河集装箱运力规模达到5500标箱以上。 | 交通运输局 | |
16.支持低空经济发展。 | 加快建成低空起降场(点)15个以上,新增低空航线10条以上,加快推进A类通用机场前期工作。 | 交通运输局、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17.稳步推进交通惠民。 | 改造提升农村物流综合性服务站点19个。争创国家级“四好农村路”示范县。 | 交通运输局、邮政管理局 | |
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 | 18.推动对外贸易稳量提质。 | 深入实施“百团千企增订单”行动,积极争取广交会展位,力争数量有所增长。争创全省服务贸易标杆县。 | 商务局 |
19.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 | 争取平湖市国际电子商务产业园跨境电商园区项目入选2025年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项目拟支持名单。 | 商务局 | |
20.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 | 组织申报省级超常规外资奖补项目数量和认定数量保持嘉兴前列,组织申报省级外资研发中心项目数和认定数保持嘉兴前列。 | 商务局、科技局 | |
21.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 | 争取培育省级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1家。 | 商务局、发改局 | |
六、全力扩大有效投资 | 22.争取国家各类专项资金及金融工具支持。 | 争取专项债申报额度超200亿元。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20亿元。 | 发改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金融发展中心 |
23.争取土地要素保障。 | 力争2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100亩,保障供应我市建设用地5000亩。争取省级保障新质生产力方向中小企业需求用地指标100亩。 | 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24.强化用能要素保障。 | 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6个以上。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92亿千瓦时左右、天然气供应3亿方左右。服务工商业用户完成交易电量50亿千瓦时左右。 | 发改局 | |
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 | 25.争取省财政支持。 | 争取省级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资金、乡村振兴先行示范资金1.4亿元以上。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26.推进乡村产业振兴。 | 培育提升10亿级“土特产”全产业链2条,争取农业“双强”项目3个。 | 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 |
27.推进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 | 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10个,完成投资27亿元以上。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安排信贷资金5亿元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 | 发改局、金融发展中心 | |
28.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 | 争取粮食产能提升重点县超长期特别国债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申报新建(认定)高标准农田3.6万亩以上。 | 农业农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 | 29.支持推进“劳有所得”。 | 积极争取中央、省级就业补助资金1768万元,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省级调剂金461万元,合计2229万元。 | 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
30.支持推进“幼有善育”。 | 每千人托位数达4.6个(每千名3岁以下婴幼儿拥有托位数达到275个)。 | 卫生健康局 | |
31.支持推进“学有优教”。 | 争取获上级补助1.2亿元。 | 教育局 | |
32.支持推进“老有康养”。 | 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机构认知障碍床位数20张,每万名老年人拥有持证护理员数达25人。 | 民政局 | |
33.支持推进“病有良医”。 | 争取嘉兴市级重点临床专科1个、嘉兴市县级重点临床专科7个。 | 卫生健康局 |

港区各部门、单位:
为抢抓氢能产业发展机遇,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印发的《氢能产业发展中长期规划(2021-2035年)》《浙江省推动新能源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2023-2025年)》(浙制高办〔2023〕18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办发〔2024〕24号)等文件精神,加快推进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打造长三角氢能产业示范基地,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强化氢能产业培育
(一)扩大项目有效投资。聚焦制氢装备、储存装备、运输装备、加注装备、燃料电池核心零部件装备、关键材料和氢能服务业等领域,强化项目有效投资。对制造业项目设备投资2000万元(含)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对检验检测、车辆运营、安全维护等氢能生产性服务业项目,新建项目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且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并通过审计的,按照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土地款)的5%一次性给予补助,新建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工作部、经济发展部〕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面向氢能全产业链,培育一批专精特新企业、“隐形冠军”企业和“单项冠军”企业;面向氢能装备检测、车辆维护、安全培训等,培育一批服务类企业。对新认定的氢能领域“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隐形冠军”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二、增强产业创新动力
(三)推进企业创新体系建设。瞄准全球先进水平,推动氢能领域企业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对建成的省级及以上氢能装备制造业创新中心,采用平台补助方式给予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氢能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氢能企业研究院,分别给予300万元、100万元奖励,并实行晋级差额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氢能重点实验室给予2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氢能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对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的市级氢能重点实验室(A类),给予每年10万元、连续两年的经费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氢能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各类主体或创新联合体面向氢能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技术攻关并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落地,对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氢能企业,其研发费用达到100万元以上、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且增幅达到15%以上,按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奖励、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四)加快核心技术攻关。对国家燃料电池汽车示范上海城市群创建中被列入关键零部件产品目录且广泛应用的,根据相关政策给予企业奖励。对经认定的氢能领域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给予奖励,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牵头承担氢能领域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的单位给予300万元奖励,对承担省级以上氢能领域“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五)鼓励氢能行业标准制定。对牵头制定(排名第一位,不含修订)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含)以上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完成浙江制造“品字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对参与制定(排名第二位至第四位)并完成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制造”团体标准、省级(含)以上地方标准或团体标准的企业和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0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对承担组建国际、国家、省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委会秘书处的企业以及研究开发和检验检测等其他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专项补助;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获得组织奖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通过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单位):市场监管分局〕
三、加快氢能示范应用
(六)推进加氢站建设和运营使用。对新建、改建、扩建日加氢能力500kg以上的固定式加氢站、充装站,按照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对移动式加氢站,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取得相关许可证的加氢站,符合相关要求且氢气对外销售价格不高于35元/公斤,年氢气销售量大于400吨的,按6元/公斤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年度加氢补贴;年氢气销售量低于400吨(含)的,按第一年12元/公斤、第二年9元/公斤给予加氢站运营主体年度加氢补贴。〔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市场监管分局〕
(七)推广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对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照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从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开始,连续3年按发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的财政补贴,单个项目年最高补贴额不超过5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
(八)加快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加快推进氢燃料电池动力在物流、集卡等领域的应用。对于纳入国家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城市群的氢能车辆给予1:1配套补助;对于未纳入国家氢燃料汽车示范应用补助范围的氢能车辆,按实际购置氢能车辆的贷款金额给予企业100%贴息补助。支持氢能运营平台在港区大力推广氢能车辆,按照登记在册的氢能车辆年度在辖区内氢气实际加氢量3元/公斤计算补贴给氢能运营平台。支持在长三角和环杭州湾打造氢能高速示范线,开展示范线揭榜挂帅,对揭榜入围的示范线路车辆实行高速费用补贴政策,每家运营主体(经营主体)高速补贴金额每年不超过15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九)支持氢能多元示范应用。推进氢燃料电池动力向叉车、无人机等领域拓展,对年用氢量首次超过150公斤的,根据氢燃料电池功率以每千瓦5000元进行一次性补助,单个设备不超过10万元。支持老旧传统燃油发电设备更新替换为氢能发电系统,按氢能发电系统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台设备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经济发展部、市场监管分局〕
(十)开展氢能船舶示范应用。加快推进氢能船舶在内河航运的使用,打造氢能绿色航运示范路线。通过验收并投入使用的氢能船舶,按照船用氢燃料电池实际功率每千瓦1.5万元的标准进行补助,单艘船舶补助最高不超过400万元。支持氢燃料电池船舶运营,按照年度在辖区内氢气实际加氢量给予船舶运营主体补贴,按照5元/公斤进行补助,每家企业每年运营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部〕
四、强化要素资源支持
(十一)加大氢能人才及团队招引力度。加快集聚氢能领域高端领军人才,以项目为依托,加强与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团队的对接合作,积极引进氢能高端人才和创新团队。〔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工作部、党群工作部〕
(十二)发挥金融对氢能产业的支撑作用。不断优化财政支持政策,创新融资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组建氢能相关产业基金,向氢能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进行投资。鼓励金融机构创新符合氢能产业发展融资需求的信贷产品。加强氢能产业重点企业债券融资担保增信支持。鼓励保险公司针对氢能制造、示范应用创新商业保险产品,有效降低氢能产业风险成本。支持氢能企业扩大出口,对年度实际交付出口的氢能装备和产品,给予氢能企业出口信用保险100%的财政补贴,单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部门(单位):招商工作部、财政分局、经济发展部〕
五、其他
本政策意见自2025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本政策意见在执行过程中,如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与调整后的国家和省市政策不一致的,以调整后的国家和省市政策为准。本政策在执行过程中不受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财政奖补“双限”原则限制。如补助政策与港区其他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设备投资额为不含税金额。兑付资金应在当年度核定的财政奖励扶持资金预算总量中予以安排。本政策意见由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原《嘉兴港区氢能产业发展扶持政策》(嘉港区〔2022〕29号)同时废止。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5月8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相关企业:
现将《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负荷管控措施和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建设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经济商务科技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 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工业局
2025年6月17日
景宁畲族自治县电力负荷管控措施和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建设补贴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工作部署,做好我县电力迎峰度夏、迎峰度冬期间保供电、稳经济、促发展工作,根据《有序用电管理办法》《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修订版)》《关于完善能源绿色低碳转型体制机制和政策措施的意见》《关于推进电力源网荷储一体化和多能互补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空调负荷调控能力建设补贴
(一)补贴对象
注册地在景宁县范围内,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并有效参与空调负荷柔性调控的用户(分钟级调控型用户)。
(二)补贴标准
分钟级调控型用户一次性补助1000元/户。
二、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集中检修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年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注册地在景宁县,企业有效参与由供电公司发起的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且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业用电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在计划性移峰填谷时段,实际平均移峰负荷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集中检修按天累计进行补贴,补贴标准0.5元/千瓦。日平均负荷响应率超过签约指标110%部分不予补贴,响应率超过50%(含)且低于100%(不含)的补贴标准按80%折算;响应率低于50%的不予补贴。
移峰填谷按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进行补贴:
1.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达到100kW及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0.4万元;
2.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达到200kW及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0.7万元;
3.实际平均移峰负荷达到400kW及以上,给予年度一次性补贴1万元;
4.工业企业计划性移峰填谷补贴不可叠加享受。
(三)触发条件
企业需自主参与集中检修,将原定安排的生产检修计划安排为7月15日至8月15日(具体时段按照实际情况调整)执行检修,企业需自主参与计划性移峰填谷,将厂休日原本为周六、周日的调整至周一至周五,将工作日高峰用电转移至周六、周日用电。
判断条件:在工作日移峰时段(早峰08:00-11:00.腰荷13:00-17:00、晚峰17:00-22:00),企业用电平均负荷下降至正常生产时的10%以下,且仅保留办公、生活等保安负荷,视为响应成功,可享受实施补贴。
(四)补贴公示
执行时段结束,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企业参与计划性移峰填谷情况,计算补贴金额。清单报送县发改局,通过后公示一周。
三、电力需求响应补贴
(一)补贴对象
本办法实施后,注册地在景宁县,在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时,有效参与响应且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商业用电主体,上述工商业用电主体,为纳入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电力需求响应资源池内的工商业企业,相关企业需提前在“网上国网”app完成签约,在响应前答复响应邀约,并在响应时段有效完成负荷调节获得省级响应补贴的,经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核算有效后可获得补贴。
(二)补贴标准
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期间,对有效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用户,在获得省级需求响应补贴金额基础上,额外给予4元/千瓦时的补贴。
如执行时段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则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三)触发条件
全省执行电力需求响应期间,优先以省能源局公示的响应结果为触发依据。
(四)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电力需求响应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结合省级响应补贴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四、虚拟电厂负荷管理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有效参与由供电公司发起的虚拟电厂负荷管理,包括生产负荷、用户侧储能、电动汽车充电桩负荷,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工业用电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在虚拟电厂负荷调控期间,实际平均响应负荷给与补贴,补贴标准为1元/千瓦,如执行时段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则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三)触发条件
企业用户根据供电公司下发的虚拟响应执行时段进行负荷压降,视为响应成功,可享受实施补贴。
(四)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虚拟响应执行时段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结合省级响应补贴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五、光伏调控补贴
(一)补贴对象
2025年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有效参与由供电公司发起的分布式光伏调控,拥有独立用电户号、满足计量采集要求的用户主体。
(二)补贴标准
按照分布式光伏调控期间,实际有效响应负荷给与补贴,补贴标准为0.5元/千瓦,如执行时段内应补贴总额超过上限,则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三)触发条件
企业用户根据供电公司下发的分布式光伏调控规则在执行时段进行有效负荷响应,视为响应成功,可享受实施补贴。
(四)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省能源局分布式光伏调控补贴公示结果、省电力公司下达的支付依据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结合省级响应补贴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六、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补贴
(一)水电响应补贴
对纳入微电网群采用峰谷电价的核心水电站,在微电网平衡或离网模式下,为满足微电网区域绿电电力供应,由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统一控制所发的谷电时段电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每千瓦时补贴该水电站峰谷电价差值(根据水电站投产时间段,补贴范围在0.32-0.357元/千瓦时)。
(二)储能响应补贴
对纳入微电网群的电网侧储能,在微电网平衡或离网模式下,为满足微电网区域电力供应,由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统一控制的峰电时段充电电量给予0.58元/千瓦时的经济补贴。
(三)有序负荷管理
对新建储能用户,在有序用电期间,向相关部门争取降低该用户负荷压降比例20-40%。储能容量大于100千瓦/200千瓦时的用户,在有序用电期间,争取调整有序用电的优先级。
(四)触发条件
1.国网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微电网群发用电预测情况和绿电供应需求,初步确定需要调用的水电、储能时间段,并向县发改局报备。
2.国网景宁县供电公司通过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对微电网
内核心水电站和储能进行发电及充放电自动控制。
3.经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评估无需再调用核心水电站和储
能资源后,系统控制机组停机,储能停止充放电,交由水电站及储能业主按照电力调度规程转为常规运行。
4.如遇电网故障等极端情况需要微电网离网运行的,应迅速处置,优先保障用户快速恢复可靠供电,事后再向县发改局报备。
(五)补贴公示
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根据每季度微电网能量管理系统调用记录、企业(个人)提交的《景宁县绿电近零碳微电网群水电、储能调用补贴申请表》报送县发改局,县发改局进行审核并公示一周。
七、补贴金额
由景宁畲族自治县财政局每年预算安排40万元,单项补贴不能足额发生时,在补贴总额不变前提下,单项间互转补充。若补贴超过上限,补贴标准同比例下降。
八、拨付流程
2025年1月1日至2028年12月31日前完成各类负荷管控措施,公示无异议后,由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统一向县发改局提出申请,经县发改局审核确认后报县财政局按流程拨付,国网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景宁县供电公司应在资金到位后完成发放至用户预交费电力账户。
九、其他事项
(一)本通知有效期为自发文之日起至2028年12月31日。
(二)2025年至2028年迎峰度夏(冬)期间,每年补贴一次。
(三)与本文件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四)如后续上级出台新的电价或负荷调控补贴政策,按上级要求作相应调整。
(五)本办法由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相关部门解释。
景宁畲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局办公室 2025年6月17日印发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一)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持续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地。
(二)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
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内设研发机构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按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两类企业最高市财政资金1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
(三)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做优做强
支持企业发挥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等优势,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
(四)生物医药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新型药物发现、药物递送、脑机接口、基因测序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支持核心菌种创制、酶工程、基因编辑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药物临床试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及临床应用,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机构提升临床试验能力,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药械产品上市后评价研究,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围绕医药、食品、天然产物等开展产业化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0万元项目支持。
(五)智能科技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基础层建设,重点支持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高性能服务器等基础软硬件的研制及迭代升级,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智能装备研发,重点支持芯片制造关键装备、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硬件装备的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软件算法研发,重点支持生成式智能、深度学习、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软件算法的研发和超算互联网建设,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应用层示范,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科研、制造、医疗、康养、教育、城市、交通、文旅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六)绿色低碳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退役动力电池、废塑料等资源循环方向,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工艺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绿色氢能、前沿储能、碳捕集高效利用等碳达峰碳中和方向,海洋探测、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港口与海洋工程装备等现代海洋方向,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育制种智能化、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方向,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智能建造和智慧运维等城镇化与城乡发展方向,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循环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零碳港口、零碳园区、零碳乡村、零碳工厂等集成示范,典型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智慧农业集成示范,现代海洋集成示范,新型城镇低碳支撑系统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300万元项目支持。
(七)未来产业领域
围绕下一代通信、量子科技、元宇宙、光电芯片等未来信息领域,原子级制造、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等未来制造领域,新型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生物材料等未来材料领域,氢能、核能、储能技术等未来能源领域,深海装备、卫星互联网、空天技术等未来空间领域,基因治疗、脑机交互、生物育种等未来健康领域,支持前沿未来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鼓励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开展早期成果技术验证与商业验证,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九)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支持其开展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推动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加强对孵化器提升服务质效的评价引导,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
(十)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年化1%和1.5%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自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支持各类创投基金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对投资满2年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中社会资本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一)发放企业科技创新券
支持科技型企业以创新券的形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业务合同额50%的比例予以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5万元。
(十二)推动科研仪器设施面向企业开放共享
鼓励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单位最高3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
(十三)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
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制定发展战略、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市财政资金5万元支持。
(十四)搭建助企服务平台
常态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高新技术展示、成果交易对接会、银企对接会、论坛沙龙、政策宣讲、专项培训等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技术、资金、政策、管理等与企业深度对接,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融资、市场拓展等能力。
四、促进科技型企业协同创新
(十五)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
推动本市创新主体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京冀科技型企业落地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本市科技型企业承接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科技成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
(十六)推进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
发挥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作用,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每个项目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支持。
(十七)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
支持企业牵头,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整合优势科研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情况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本政策措施支持方向和支持力度,具体以各专项申报指南为准。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4〕3号)执行。

工委、管委会各机构,驻区各职能机构,各街道,各重点国有企业:
现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25年5月17日
(此文公开发布)
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全面推动美丽亦庄建设,协同推进减污、降碳、扩绿、增长,加快打造新质生产力典范区,着力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制定本措施。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聚焦产业发展、环境治理、能源供给、标杆示范,强化低碳技术新应用,培育绿色制造新动能,打造试点示范新场景。到2027年,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攻关实现新突破,服务体系和供给能力进一步强化;新质生产力含绿量提升达到新高度,建立一批零碳工厂、园区示范,形成一批科技集成应用试点;新能源车(械)推广应用实现新跃升,班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比例力争达到90%以上;碳达峰碳中和行动树立新标杆,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进一步提升,绿色建筑和超低能耗建筑发展取得新进展,加快将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成为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绿色低碳先行区。
二、实施科技强绿行动,打造绿色低碳产业高地
聚焦低碳零碳技术突破、人工智能与低碳场景融合创新等,通过技术攻坚、场景应用、平台筑基,构建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培育绿色技术策源和低碳产业发展高地。
(一)强化新技术创新引领
1.绿色治理技术揭榜挂帅。促进能源技术迭代升级、新型治理技术突破创新,聚焦低碳、零碳、负碳能源技术研发,以及工业特征污染物废水、低浓度大风量废气、固废减量及资源化、新污染物监测治理等重点领域,通过“揭榜挂帅”“赛马”等方式,建立“企业出题、政府立题、人才破题”等协同创新技术策源机制。经评审,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含,以下同)。(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2.绿色制造科技成果验证。聚焦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汽车、航空航天、新能源、高端装备制造等重点产业领域,绿色低碳技术科技成果开展概念验证、中试验证等,提升生态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水平,且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给予1:1配套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二)创建新技术应用场景
3.数智强链创新应用场景。聚焦工业智联、新型能源、智慧水务、管网巡检、环境检测等重点领域,加快人工智能技术与绿色低碳场景深度融合,推动产业数智转型。通过人工智能技术实现深度减排、节能提效、智能治污、无人检测等应用场景,经评审,按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4.全链条能碳污精细化管控场景。聚焦清洁能源、深度治理、精准管控、循环经济等重点方面,集成创新性成果,创建全链条多模式示范场景,鼓励绿色低碳科技集成规模化应用,经评审,按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三)完善新技术服务体系
5.搭建新技术应用服务平台。针对市场需求端应用新技术时了解不足、渠道不畅等情况,着重在新型储能、碳中和、碳足迹及循环利用等方面,推动行业协会、产业联盟等积极开展活动,初步构建路演、推广和试点的应用体系。强化“合作研发-技术集成-评价认证-能力提升-政策支持”一体化技术创新服务,初步搭建跨领域、跨主体协同的创新机制,加速助力绿色低碳领域关键技术从实验室走向生产线。(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6.促进新技术应用人才协同。联合高校研究团队、行业协会实践专家、重点企业技术骨干等,构建“经验交流-技术共研-场景验证”的产才融合机制。鼓励企业组建绿色技术队伍,通过新技术服务平台,开展经验技术交流、节能减排诊断、共建实证项目等方式,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减排最佳实践指南。(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三、实施治理创绿行动,提升新质生产力含绿量
以资源利用高效化、生产过程清洁化、产品制造绿色化为导向,推动企业全方位治理改造提升,培育绿色企业发展梯队,提高绿色企业占比。
(四)深化循环经济与“无废城市”建设
7.源头减量替代。优化生产领域资源利用方式,鼓励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源头减量和综合利用,推动资源节约循环利用;推进再生水循环利用、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原辅材料替代、新污染物治理、温室气体减排,以及噪声治理,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8.“无废城市”成果巩固。深化“无废理念”全域宣传推广,持续建设“无废细胞”,完善“小箱进大箱”等工作机制。通过一般工业固废管理平台,服务企业跨主体实现工业固体废物循环利用,探索工业固废内循环的互联网互助途径。(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五)持续推进生产过程深度治理
9.废水废气深度治理。在废气和废水达标排放的基础上,鼓励采用先进技术装备进行深度治理,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总量,按照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其中,工业污水特征污染物治理改造的,浓度稳定达到排放标准30%及以下的企业,按照项目总投资(含运行费)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0.燃气锅炉环保绩效争A保B。锅炉使用单位因地制宜,通过新能源利用、深度低氮改造、安装碳污计量等工程措施,开展提级改造并达到绩效分级水平。根据《锅炉使用单位环保绩效分级指导意见》规定的绩效A级和B级有关要求,依次按照锅炉改造部分总投资的50%、30%给予支持,全额预算拨款单位的支持比例为100%;其中通过安装碳污计量即可达到绩效B级及以上的,每套计量设备给予5万元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1.扬尘精细管控。推广应用施工工地基坑气膜等新技术,有效降低施工扬尘和噪声,精细化管控施工工地、裸地扬尘,使用基坑气膜的施工工地,按照基坑气膜总投资的3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2.绿色安全施工。获建设行业主管部门评选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且未因环境影响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处罚、未受市级及以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书面通报,完工后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六)系统构建绿色制造示范体系
13.绿色制造体系培育。持续完善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建立绿色制造培育机制,开展绿色诊断,按照从生产到产品立体化绿色发展路径,实施绿色战略升级;壮大绿色供应链,发挥“链主”企业引领作用,带动链上企业提升绿色发展水平。完成绿色诊断的企业,奖励10万元;绿色诊断实施的设备更新,且获得国家或市级资金支持的,给予1:0.5配套支持。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或“绿色供应链管理示范企业”称号的奖励100万元,获得市级称号的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科技产业促进局、生态环境建设局)
14.企业绿色绩效评价。鼓励在绿色制造基础上,加强环境管理水平,获评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企业;纳入“北京绿色企业库”,促进金融机构与绿色企业、项目对接。获得北京市绿色标杆(深绿)、绿色基准(浅绿)称号的企业,依次奖励50万元、3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5.环保绩效“退D创A”。工业涂装、汽车维修和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实施治理改造、管理升级等措施,按照空气重污染应急环保绩效评级要求,提档升级为A级、B级、C级的企业,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连续三年绩效评级为A级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6.清洁生产水平提升。推动生产过程节能、降耗、减污、增效,通过清洁生产审核评估,等级为一级、二级和三级的企业,依次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7.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治理。推广使用低(无)VOCs含量产品,通过源头防控和全环节综合治理,实施挥发性有机物一厂一策精细化治理方案,完成验收的企业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四、实施交通促绿行动,加速零排放运输结构提级
推动落实大宗货物“公转铁+新能源车”运输模式,推动公共、社会领域车辆“油换电”“油换氢”,建设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进一步提升新能源车比例。具体相关要求见附则。
(七)加速自有商用车新能源更新
18.老旧柴油车淘汰更新。聚焦优化运输结构、强化减排实效两大方向,通过“市级补贴+区级配套”双重激励机制,加速存量车辆淘汰更新进程。自有柴油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货车、大中型客车报废或淘汰转出北京市,置换为新能源且获得市级补贴的企业,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配套支持差额;国五及以上燃油燃气货车、大中型客车置换为新能源的企业,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给予支持;燃油燃气专项作业车置换为新能源的企业,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50%给予支持。(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19.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聚焦“零碳物流”建设目标,通过以奖代补、分级激励方式,重点鼓励大宗物流、城市配送等领域龙头企业率先绿色转型,试点打造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对于自有货物运输车辆规模大于等于10辆的车队,鼓励企业自主提高新能源车辆使用比例,新能源车比例达到100%的,奖励50万元;新能源比例达到90%及以上的,奖励30万元;新能源比例达到80%及以上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八)深化租赁商用车低碳合作
20.绿色通勤和绿色物流。鼓励企业从短期租赁向绿色长期协作模式转变,支持物流服务商、用车单位、能源供应商共建标准化货物运输新能源运力池,加强上下游供应链协作,共同推进物流全面绿色转型。企业将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的燃油燃气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置换为新能源车辆,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燃气货车和大中型客车的给予资金奖励,奖励标准为每辆新能源车辆一次性6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九)推动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
21.老旧柴油机械淘汰更新。通过建立“一机一码”数字化监管体系,推动存量机械绿色升级;同步支持设备租赁商、施工企业、制造商共建新能源机械共享平台,推动新能源机械新技术场景化应用,为打造非道路机械零排放示范区提供创新支撑。在经开区进行机械信息编码登记的6类柴油机械报废并置换为新能源机械的企业,按照新能源机械终端售价的30%给予支持,其中获得国家或市级补贴的,按照新能源车终端售价的30%配套支持差额。(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22.工地车械电动化。通过试点先行、分类推进等方式,力争破解施工领域非道路机械污染治理瓶颈,探索零碳施工试点示范。鼓励施工工地试点应用车械电动化(小型机械电动化、大型机械试点电动化、进场车辆新能源化),开展试点的工地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开发建设局)
五、实施能碳筑绿行动,构建节能降碳协同体系
加速推进能源、建筑低碳化发展,构建低碳产业生态,重点推进绿色能源应用、能效提升和建筑绿色化改造。
(十)实施能效碳效双提升工程
23.节能降碳技改。围绕工业、交通、建筑、服务行业等领域,支持企业对现有生产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压缩空气系统改造、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大型公建综合节能、供热系统节能等节能技术改造。按照市级部门核定的节能量和奖励数额给予1:1配套支持,项目应建设完成,且通过市级部门最终审核及公示。(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4.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推动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公共建筑节能绿色化改造市级奖励的项目(其中165平方公里范围内的项目应由经开区审核后报市住建委),按照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元/平方米,且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25.绿色建筑创新示范。按照《北京市建筑绿色发展奖励资金示范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京建发〔2023〕191号)获得北京市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项目,按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1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6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在亦庄新城内应用的示范项目,有突出业绩、创新成果,经济环境效益和示范带动作用明显的,经评审,按照项目总投资的2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其中,获得国家或者北京市科技、创新类奖项的,单个项目再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26.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获得北京市超低能耗建筑市级奖励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金额1:0.5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10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区级奖励金额不超过50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建设局)
(十一)系统布局新能源应用体系
27.分布式光伏发电。持续推进分布式光伏规模化发展,新建工业厂房项目光伏设施同步设计、施工,厂房屋顶安装光伏面积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满足荷载条件的存量厂房宜建尽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800元的一次性奖励。若项目为第三方投资,项目投资方和场地业主方分开申请,各享受奖励资金的50%;若场地业主方为财政预算拨款单位,由项目投资方申请,项目投资方享受全额奖励资金。(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8.新能源供热。构建绿色低碳智能供热体系,新建建筑及新建供热项目优先采用新能源供热或采用新能源耦合常规能源供热。获得市级补助的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项目投资额的10%进行配套支持,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等新能源供热系统。(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29.绿电交易。聚焦能源消费结构转型,通过需求侧激励和供给侧扩容双向发力,重点支持数据中心、高端制造等企业率先参与绿电交易,同步推动绿证核发、碳核算与电力交易数据互通。鼓励企业参与北京市绿色电力交易,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业给予资金奖励,按交易电量每度电奖励0.01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0.绿电碳汇服务。依托全国首家绿电碳汇联合服务工作站,构建绿电交易和减排认证的闭环生态。促进绿色能源消费,协助企业对接绿电绿证资源;持续优化工作站,围绕企业用能信息管理、绿色低碳管理和绿色能力提升需求提供“一企一档”、能耗计算、碳排放测算等功能,助力企业绿色低碳转型。(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1.节能减碳服务。围绕经开区“绿色服务生态圈”建设目标,鼓励亦庄新城内的协会、联盟、咨询机构等咨询服务单位开展节能降碳、清洁生产、能源审计、碳核查、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5家及以上区内市级重点用能单位或碳排放单位开展以上技术咨询策划业务的咨询服务单位,每年度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十二)深化碳中和试点示范行动
32.碳中和认证。鼓励企业、园区通过实施光伏、风电、地源热泵、碳汇抵消、绿电绿证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园区、部分厂房或车间净零碳排放。
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规上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限额以上非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的城市更新园区,给予50万元奖励,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5%;首次获得部分厂房或车间碳中和认证的重点碳排放单位,给予50万元奖励,其中厂房或车间的自建新能源设施实际发电量应不低于电网购电量的10%,且该厂房或车间碳中和年度的电耗在400万度以上;已获得经开区资金支持的碳中和认证项目,继续按上述要求获得碳中和认证的,给予10万元奖励。
所有申报单位需经有资质的碳排放核查企业进行碳核查(具有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官方认证的ISO14064-1组织温室气体声明核查资质)。(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六、实施对标树绿行动,培育低碳发展全球标杆
推进减污降碳协同创新、气候投融资、低碳领跑者等试点建设,推广美丽园区、美丽工厂、美丽社区等“美丽细胞”案例。鼓励企业对标行业各类绿色评价标准,建设示范标杆。
(十三)推动绿色认证国际对标
33.全链降碳。以“链式创新”推动全生命周期降碳,支持龙头企业联合上下游企业组建减碳创新联合体,实现供应链碳足迹整体降低。(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4.碳足迹认证。鼓励企业积极参与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充分发挥绿电碳汇联合服务工作站的服务效能,优先引导汽车整车制造、液晶面板等相关产业,以及其他先进制造业重点产品开展碳足迹核算和碳足迹管理,提升产品低碳竞争力。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并获得认证的,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5.国际认证。提升企业国际市场认可度,绿色技术标准国际接轨,通过认证牵引、市场拓展和品牌增值的联动机制,支持企业对接欧盟分类法、ISO国际标准等前沿规范,形成“以认证促转型、以标准拓市场”的良性生态。鼓励企业、园区结合业务需求,主动进行国际认证,对获得欧盟NG认证等国际认证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6. ESG评价。提升企业ESG实践和国际竞争力,建立ESG评价激励机制,鼓励企业将环境责任、社会责任和治理效能深度融入发展战略。政策牵引推动企业健全ESG管理体系,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机制,强化绿色技术创新应用,全面提升企业可持续发展能力。在国内外主流ESG评级中,获得A级及以上或同等水平级别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十四)培育低碳领跑示范标杆
37.低碳领跑者。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碳排放管理体系,运用多能源耦合、数字化管理技术,实施节能降碳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形成可复制、可借鉴的行业标杆模式,带动重点行业领域低碳转型。获得北京市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低碳领跑者试点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38.节能目标评价。设立节能目标评价等级,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在能源管理和使用过程中,不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减少能源消耗,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和消费模式。鼓励重点用能单位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多种手段,实现节能降耗的目标。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目标评价等级为优秀的企业,奖励2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发展局)
39.水效领跑者。重点聚焦电子信息、生物医药、数据中心等领域,支持企业应用智慧水网、零排放工艺等前沿技术,鼓励各类用水主体在节水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施升级等方面不断探索和实践,获得国家级、市级“水效领跑者”企业,依次奖励50万元、25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40.花园城市建设。推动城绿融合,鼓励非公共建筑主动开放、打开边界,打造花园办公和花园工厂示范场景,鼓励企业通过“认建”和“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公共绿地的建设和养护工作,形成政府引导、企业参与、社会共治的城市绿化新格局。企业“认建认养”公共绿地,且面积合计超过0.8公顷的给予奖励,其中完成“认建”、“认养”工作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生态环境建设局)
七、适用范围和基本条件
(一)适用范围
1.本措施中第7~11、14~22、34~37、39~40条支持措施适用于经开区60平方公里范围,以及新扩区域内赋权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园区;
2.其余的支持措施,适用于亦庄新城225平方公里范围。
(二)基本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本措施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经营。其中,“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机械所有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和“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奖励,以及施工工地车械电动化试点奖励的申请主体为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
2.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公示信息、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3.同一企业的同一项目,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4.对于工程类或改造类项目,分两批次给予支持,项目开始实施后,原则上按照奖励额度的50%进行兑现;待项目实施完成后,且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的,再兑现剩余50%的奖励资金。对于其他类项目,按照事后一次性奖励的方式进行兑现。本措施中的项目总投资为不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车辆终端售价为不含税金额。
5.以下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1)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项目。
(2)未获得节能审查意见的数据中心项目。
(3)使用政府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项目。
(4)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支持的项目。
八、附则
(一)各主责部门依据本措施制定办事指南,并面向社会发布,具体申报要求以办事指南为准。
(二)商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新能源化其他相关要求:
1.新能源车辆和机械是指纯电动和氢燃料电池车辆和机械,其中置换的新能源机械应向经开区申请机械编码登记。
2.本措施中的6类柴油非道路移动机械包含挖掘机、装载机、叉车、推土机、压路机和平地机。
3.在强制报废期限前一年(不含)以内进行报废解体的车辆不予支持。
4.对于报废车(械)辆数和更新车(械)辆数不一致的,以报废或更新的车(械)辆数量下限为准。
5.老旧车辆报废时间以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辆档案注销办理时间为准,机械报废时间以回收企业出具的《报废非道路移动机械回收确认表》时间为准;
6.购置新能源车辆时间以《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购置新能源机械时间以购置发票时间为准,领取经开区机械环保登记号码时间以在国家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平台领取机械登记号牌时间为准。
7.政策发布之后在经开区登记的从事货运经营的、从事客运经营的及自有自用的燃油燃气车辆置换,不予支持。
8.申报主体属于经开区重点用车单位的,需安装门禁并联网。
(三)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经开区相关政策调整的,按照其规定执行。2023年11月28日发布的《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资金奖励办法》(京技管发〔2023〕31号)同时废止。
(四)本措施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生态环境建设局承担。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
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依据《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4〕241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建设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经信发〔2024〕20号),为加快城市副中心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践行绿色低碳理念,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生产模式,助力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方向及对象。支持城市副中心工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实现全面绿色低碳升级转型;支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创新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本细则标准的项目,经认定后对申报主体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二章 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三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企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全面绿色达标。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100万元。晋级享差额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低碳、零碳转型,关注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情况。鼓励制造业低碳零碳发展。对通过权威机构获得“碳中和证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当前市场均价的标准,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碳足迹管理和碳标识认证,准确核算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情况,提升制造业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对首次开展碳足迹认证且认证产品覆盖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提升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对在碳交易市场中,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并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合规碳减排指标的企业,根据当期碳交易量给予阶梯式奖励,最高给予支持15万元。
第三章 加快绿色技术及产品应用
第六条 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工业企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因地制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能源及储能等新能源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方,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未来能源绿色化创新发展。以支持未来能源领域潜力单位为牵引,重点聚焦氢能、新型储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核心基础、创新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等任务,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对入选北京市未来能源产业领域创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项目主体最高1:1配套支持。
第四章 实现绿色产业培育和产业集群
第八条 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培育。支持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新型储能和氢能等未来能源领域产业集聚,建设具备空间载体、企业集聚、资源聚合、服务赋能特性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对引导各类产业资源要素聚集,培育出一批头部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根据实施成效分三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绿色低碳会展招商。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在城市副中心举办绿色低碳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对活动效果显著、招引绩效突出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等实际出资方,最高给予50%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符合北京市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4〕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pdf

关于印发《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发改委规〔2025〕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以及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原则
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改造、产能升级、新能源技术应用、管理水平提升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 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
1.产业节能减排降碳。企事业单位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淘汰落后设备,或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建筑节能减排降碳。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3.交通节能减排降碳。开展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等项目。
4.循环经济发展。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工业、城建、生活等领域开展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所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6.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重点用于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支持储能、智能微网等新型电力系统应用。支持通过购买绿电绿证提高企事业单位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7.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重点用于支持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申请、节能低碳认证以及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的本区企业。
8.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重点用于支持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及市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绿色商场、低碳社区、能效“领跑者”、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等试点示范项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等。
9.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碳)审计;支持本区开展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课题研究;支持节能项目审查、评审等;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宣传、培训;支持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产品碳足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分项计量器具安装和能源计量管理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10.先进单位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在年度双控考核中取得优秀评级的重点用能单位。
11.用于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要求给予政策配套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事项。
第四条 扶持内容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企事业单位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2.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对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2.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对于开展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的项目,按照所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四)循环经济发展
对企事业单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城建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跳蚤市场”等二手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
由节能服务机构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
1.太阳能光伏补贴
(1)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4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当新建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超过要求比例时,投资奖励根据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进行计算: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大于1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
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要求的面积比例)÷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并网规模。
2.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1.开展节能产品研发,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
1.对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源(碳)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2.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参与举办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论坛、发展峰会和创新大赛等大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九)绿色低碳示范试点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的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先进单位表彰
对首次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各街镇等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
项目单位拟依照本办法申报节能降碳补贴或奖励的,须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6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每年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相关主管单位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三)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后,再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可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申请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降碳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扶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
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公共建筑能源与碳排放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国家和上海市要求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降碳事项,以及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能源消费量、节能降碳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部门的解释为准。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变化,则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公布,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

奉贤区产业绿色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清洁生产,依据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市经信委《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规范〔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奉贤区内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本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导向,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资金纳入区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按照区、镇(开发区)财力结算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企业实施的各类节能减排专项,包括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项目。
(二)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等。
(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自愿)并通过审核验收。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对符合申报国家、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将积极予以推荐,争取国家、市级资助。同时给予50%配套资助。年度一家独立法人单位的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经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给予5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绿色园区”,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30万元、四星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国家级奖励2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10万元、四星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资金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市级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企业(自愿型),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区经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经委负责组织开展对上报项目开展的分类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
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1)支持“升规”“入规”
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鼓励扩大规模
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
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
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4)支持贷款融资
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
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
(1)支持企业股改
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
(2)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
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
(1)开办资助
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
(2)租金、购建房资助
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
(3)规模化发展
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人工智能
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
(5)集成电路
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
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
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
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
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
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
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
(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
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
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
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
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
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
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
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
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聚焦我区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降碳相关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扶持内容)
(一)产业节能降碳
1.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采用调适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吨二氧化碳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经认定,可按照600元/吨标煤或400元/吨二氧化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用能单位完成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项目且获得市级奖励的,经认定,可按照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建筑节能降碳
1.在本区实施的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立体绿化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经认定,根据项目对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本区实施的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后运行6个月以上,经认定,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含)至10%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5元;下降10%(含)至15%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10元;下降15%及以上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15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三)节能环保服务
1.对年节能量在3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吨二氧化碳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可按照600元/吨标准煤或400元/吨二氧化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支持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等服务,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1.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经认定,可按照并网规模对出资方给予1200元/千瓦奖励,其中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可按照并网规模对出资方给予1500元/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并网的产权单位,经认定,可另按照300元/千瓦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新列入市级充电桩示范小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名单的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出资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等民生实事项目,获得年度市级奖励的,经认定,可按照1:0.5比例给予出资方区级配套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参与国家电网调度指令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规模达到5兆瓦及以上且可调负荷规模达到2兆瓦及以上,经认定,可根据实际让电量给予运营商2元/千瓦时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试点示范和表彰先进
1.对获评国家级或市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低碳实践区、能效领跑者称号、绿色商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项目,经认定,国家级项目可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项目可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纳入国家级或市级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宁静小区创建名单的项目,经认定,国家级项目可给予作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项目可给予作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度能耗双控或碳排放双控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用能单位,经认定,可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
(六)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1.支持单位参加或举办上海国际碳中和博览会等碳达峰碳中和领域重要活动,经认定,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单位举办低碳环保宣传、节能先进产品推广等活动,经认定,可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接入工作,对新接入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可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及改造升级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支持。
5.支持本区楼宇、园区、小区开展节能降碳行动,经认定,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物业管理公司年度奖励5万元。
(七)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按照本区绿色低碳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依法合规给予支持。
(八)基础能力建设
对纳入本区双碳及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或上级对区有工作要求的能源审计、能效诊断、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管理、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塑料污染治理等工作;节能降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及主题日活动等;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估评审、绩效评价等基础性工作给予支持,相关费用可由本专项资金支付。
(九)其他
1.对于上级要求区级财政支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2.对于区委区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区委区府要求给予支持。
3.对于相关预算单位确有必要开展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并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复审、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领域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申报,项目申报、初审、监管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区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申报。
(二)申报单位向各项目主管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意见和项目情况开展复审,对内容较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
(四)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七条(附则)
(一)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扶持。在享受本办法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办法规定的经认定,将按照公平合理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四)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自生效之日起,《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发改发〔2022〕12号)文件废止。
(五)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着力打造六大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制定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宝山区全面奋进北转型 全力建设主阵地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级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宝山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第四条 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6大板块30条)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 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已实现核心技术攻关,可形成产业“核爆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先期以支持科技项目方式将扶持资金“投”入企业,后续根据企业市场化股权融资情况,将扶持资金转为相应股权并适时退出,扶持金额最高可突破5000万元。
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平台、小试中试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对新型研发机构按项目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3. 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经评审,按照最高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开展创新联合体考核激励,每年对创新联合体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每家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
4. 支持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对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研发投入和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对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二)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5. 推进存量产业用地转型。鼓励存量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对于单个低效企业关停后腾挪空间,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万元/亩支持,最高3000万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组织采用合作开发、收购进行存量二次开发,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达到相关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亩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鼓励和支持工业上楼,列入智造空间的项目,对实施主体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区域成片调整开发,给予实施主体最高3000万元支持,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对优质项目给予优先政策倾斜。
6. 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在战新项目、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两业”融合示范发展等方面的投资,对达到一定技术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评审,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7.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等,对取得相应称号的,经核定,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支持区内在地企业申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等,通过市级评审认定的,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8.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区内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文旅体产业等领域的企业扩大规模、加快集聚和能级提升,经核定,对年产值(营收或交易额)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9.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新认定)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市级贸易型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最高70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0. 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建设,在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强化绿色低碳服务功能、集聚绿色低碳领域的核心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推动重点行业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获评国家级、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零碳数据中心的园区、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三)引进优质产业项目
11. 新引进企业开办费支持。对新引进的优质企业,视贡献度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费支持。对于特别优质的项目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2. 新引进企业租购费支持。对于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重点企业,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按企业当年生产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13. 优质产业项目投资支持。支持新引进具有全局带动作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优质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于新引进总投资超过50亿元的特殊重大项目,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4. 优质项目土地出让费支持。对于新引进或在地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级重点项目、百亿级产业项目、“五型经济”头部企业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在满足双方约定条件的基础上,最高给予工业用地评估价七折支持(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价)。
15. 优质项目出让年限支持。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市级战略性重点产业项目、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本区重大产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可适当放宽。
16. 鼓励合作招商。对纳入宝山区“科创合伙人”或全球战略招商合作伙伴库的专业机构,引荐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投资项目,给予引荐机构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本区企业“以商引商”,引荐优质企业落地,给予1.2倍奖励。
17. 鼓励基金直投。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我区符合主导产业定位、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资期限两年以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8. 鼓励应用场景开放。鼓励政府端、企业端开放重点领域的应用场景,形成面向市场的机会清单,分层次奖励和激励场景开放方,同时支持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集聚和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发展壮大。
19. 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大吸引外资力度,集聚外资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质创优。对新引进及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一年内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资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四)深化载体能力建设
20. 支持区内载体品质建设。
创新创业载体:对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效好、区域经济贡献度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核心功能发挥较好,在区域经济贡献度、高能级企业培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大学科技园等重点载体,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大学科技园拓展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市级高质量孵化器,并对运营主体予以支持。
制造业园区:鼓励制造业园区提高能级,引导园区集聚主导产业、扩大制造规模、落地重大项目、加快转型升级、打造产业生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园区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
文商旅载体:鼓励商务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高入驻率和产出率,营造良好的商务载体产业发展生态,实施商务载体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载体运营管理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文旅产业园区提高能级,引导园区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21. 加快招引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各类顶尖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奖励;对区内企业、科研院所新引进且经我区成功申报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给予450万综合奖励;为入选宝山“三江英才”计划的人才,提供定额工作经费支持和体检、疗休养等配套服务;对企业骨干人才给予专项激励;放大靶向引才政策效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大海外人才扶持和海内外揽才支持力度。
22. 打造育才平台载体。鼓励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支持博士后、大学生等创新实践(见习)基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资助;支持区主导产业开展紧缺急需人才定向委培。
23. 改进人才留用举措。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居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0000元的人才租房补贴。打造一批高品质人才公寓,在“拎包入住”基础上,配套提供政策推介、创业指导、业务帮办、文体休闲等特色服务。
24.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科创人才周、科创人才港、人才宝等平台功能,引导各类优秀人才通过参加“科创杯”“宝山杯”等创新创业大赛落地宝山;推进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推行人才“关键小事”联办快办机制,针对落户、教育、医疗、社交、金融保障等需求,每年发布实施不少于20个人才服务实事项目;升级“樱花卡”服务,持续扩大覆盖面。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25. 强化产业体系培育。围绕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邮轮旅游、绿色低碳、生物医药及合成生物、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平台经济、动漫电竞、数字经济)等六大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形成特色鲜明、高端引领、生态完善的现代化产业转型样本。
26. 支持商业能级提升。鼓励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开展商业项目提升改造,促进区域整体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对推动区域商业能级提升产生重要影响的商业项目,经核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支持商业企业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上创新突破,在街区商业氛围、特色打造方面发挥带动、促进作用。对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项目,经核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
27. 支持金融服务推动产业发展。本区企业获得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一定支持。对本区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REITs等工具开展并购重组的,或通过设立实业投资、CVC基金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上下游并购,并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优质项目或企业的,给予一定支持。对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或获得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贴息或担保费补贴。鼓励各类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金融类行业协会和金融研究机构等入驻宝山。
28. 支持企业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建设。鼓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给予相应奖励。支持和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及获评“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管理、高效益运用及高水平保护,给予实施主体相应支持。
29. 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支持符合宝山区重点产业方向行业协会落地,根据年度综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30. 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开展国际、国家级或市级等有较大影响力的投资推介、文体旅商等品牌活动。支持参展进博会等高层级展会,举办高能级产业论坛等,给予主办(承办)单位或项目单位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附则
1. 本文件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2.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规执行。
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宝山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市能源局:
现将《山东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合力推进我省零碳园区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持续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各市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零碳园区。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各市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等部门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7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