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
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依据《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4〕241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建设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经信发〔2024〕20号),为加快城市副中心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践行绿色低碳理念,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生产模式,助力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方向及对象。支持城市副中心工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实现全面绿色低碳升级转型;支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创新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本细则标准的项目,经认定后对申报主体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二章 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三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企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全面绿色达标。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100万元。晋级享差额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低碳、零碳转型,关注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情况。鼓励制造业低碳零碳发展。对通过权威机构获得“碳中和证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当前市场均价的标准,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碳足迹管理和碳标识认证,准确核算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情况,提升制造业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对首次开展碳足迹认证且认证产品覆盖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提升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对在碳交易市场中,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并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合规碳减排指标的企业,根据当期碳交易量给予阶梯式奖励,最高给予支持15万元。
第三章 加快绿色技术及产品应用
第六条 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工业企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因地制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能源及储能等新能源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方,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未来能源绿色化创新发展。以支持未来能源领域潜力单位为牵引,重点聚焦氢能、新型储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核心基础、创新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等任务,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对入选北京市未来能源产业领域创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项目主体最高1:1配套支持。
第四章 实现绿色产业培育和产业集群
第八条 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培育。支持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新型储能和氢能等未来能源领域产业集聚,建设具备空间载体、企业集聚、资源聚合、服务赋能特性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对引导各类产业资源要素聚集,培育出一批头部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根据实施成效分三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绿色低碳会展招商。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在城市副中心举办绿色低碳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对活动效果显著、招引绩效突出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等实际出资方,最高给予50%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符合北京市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4〕141号)同时废止。
附件: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pdf

关于印发《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的通知
静发改委规〔2025〕1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彭浦镇政府,各有关单位: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已经区政府2024年第11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静安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月15日
静安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发改规范〔2021〕5号)等文件以及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发挥节能减排降碳政策的激励作用和示范效应,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的支持力度,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提升能源利用效率、加强用能管理、减少碳排放,促进绿色低碳可持续发展,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原则
企事业单位通过技术改造、产能升级、新能源技术应用、管理水平提升等措施达到节能减排降碳目的,或通过发展绿色建筑、推动超低能耗建筑、推进循环经济、开展能效对标达标等措施发挥示范作用的,区政府按照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支持或奖励。
第二条 资金来源和扶持方式
本实施办法所涉及的扶持资金在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中安排。
扶持资金分为补贴、奖励两种方式。补贴或奖励金额按照项目性质、投资总额、节能量、减碳量、节能率以及产生的社会效益等综合测算。
第三条 对象和范围
(一)扶持对象
1.在本区域范围内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
2.在本区域节能属地管理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参照执行,使用政府财政资金的项目除外。
申报专项资金的法人单位应信用状况良好,三年内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二)扶持范围
1.产业节能减排降碳。企事业单位以降低能耗、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污染排放等为目的,淘汰落后设备,或通过采用先进和适用的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方法,对现有用能设备以及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的项目。
2.建筑节能减排降碳。发展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开展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节能调适,实施立体绿化等达到一定要求的项目。
3.交通节能减排降碳。开展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等项目。
4.循环经济发展。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在工业、城建、生活等领域开展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的项目。
5.合同能源管理。重点用于支持合同能源服务公司为用能单位开展的前期节能诊断服务,以及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所开展的技术改造项目。
6.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重点用于支持太阳能、生物质能、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应用。支持储能、智能微网等新型电力系统应用。支持通过购买绿电绿证提高企事业单位可再生能源利用水平。
7.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重点用于支持开展节能减排降碳新技术、新产品专利申请、节能低碳认证以及节能、低碳、环保产品推广的本区企业。
8.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重点用于支持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及市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绿色商场、低碳社区、能效“领跑者”、国家绿色数据中心等试点示范项目。支持碳达峰碳中和、温室气体排放控制、碳汇以及适应气候变化能力提升等。
9.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支持本区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源(碳)审计;支持本区开展节能减排降碳相关课题研究;支持节能项目审查、评审等;支持节能减排降碳的宣传、培训;支持对标达标、能耗监测监控、产品碳足迹、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分项计量器具安装和能源计量管理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10.先进单位表彰。对在本区节能减排降碳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支持在年度双控考核中取得优秀评级的重点用能单位。
11.用于支持国家和上海市要求给予政策配套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事项。
第四条 扶持内容
(一)产业节能减排降碳
企事业单位自主投资落实节能技术改造、加强用能管理,经审核,实现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照年节能量或实际投资额给予补贴,补贴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按年节能量计算的,给予1200元/吨标准煤或800元/吨二氧化碳补贴;按实际投资额计算的,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
(二)建筑节能减排降碳
1.符合本区支持范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立体绿化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1配套支持。
2.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建筑节能创新模式的楼宇节能低碳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
单个建筑项目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三)交通节能减排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对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2.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对于开展居民存量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的项目,按照所获得的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四)循环经济发展
对企事业单位提高资源综合利用率、促进循环经济发展,实施城建废弃物、生活废弃物、电子和危险废弃物以及其他废弃物的资源化利用项目、开展线下实体二手市场、“跳蚤市场”等二手商品回收体系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按与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相关部分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五)合同能源管理
由节能服务机构全额投资、在本区范围内开展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且实施后年节能量50吨标准煤以上的,年节能率达到20%,给予项目投资额30%的补贴;年节能率达到10%,给予项目投资额20%的补贴。单个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补贴金额不超过150万元。
用能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共同投资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补贴资金可由合同双方按照投资比例或约定分享。
(六)可再生能源开发和新能源技术应用
1.太阳能光伏补贴
(1)对执行居民用户电价的既有学校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4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2)对其他既有建筑光伏项目,投资奖励根据并网规模进行阶梯式累进计算:并网规模不低于10千瓦且不高于800千瓦(含80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并网规模大于800千瓦,对于超过800千瓦的部分,奖励标准为1200元/千瓦。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3)对新建建筑光伏项目,当新建建筑安装光伏面积占屋顶面积的比例超过要求比例时,投资奖励根据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进行计算:当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大于10千瓦,奖励标准为800元/千瓦。
超出部分的并网规模=(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要求的面积比例)÷屋顶安装光伏的面积比例×并网规模。
2.对储能等其他新能源技术应用补贴。按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50%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七)节能减排降碳技术研发和应用推广
1.开展节能产品研发,且该产品投放市场、实现良好销售情况,经认定的,按研发投⼊中用于实现节能减排降碳功能部分投资额,给予最高20%的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30万元。
2.对采用符合国家及上海市绿色技术推广目录的节能技术项目,经审核,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或年降碳量30吨二氧化碳以上(含),按不超过节能设施设备投资额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单个项目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八)节能减排降碳能力建设
1.对企事业单位自行开展的能源(碳)审计项目,按照服务费用的3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不超过10万元。
2.获得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的企事业单位,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支持参与举办具有国际和全国影响力的绿色低碳产业论坛、发展峰会和创新大赛等大型主题活动,经认定,按照活动费用给予50%的补贴,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元。
4.对于通过市经济信息化委验收的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照所获得市级扶持资金给予1:0.5配套支持。
(九)绿色低碳示范试点
对获得国家级、市级的绿色低碳示范试点项目,经认定,单个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十)先进单位表彰
对首次取得国家或本市绿色创建称号,金树叶级、银树叶级旅游饭店,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清洁生产审核证书,给予一次性奖励。其中,对取得国家、本市各类绿色创建称号(绿色商场、绿色园区、绿色饭店等)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取得金树叶级旅游饭店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银树叶级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取得能效“领跑者”金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银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铜牌的给予一次性奖励8万元;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对年度能耗“双控”目标评价考核优秀的重点用能单位,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五条 部门职责
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区建设管理委、区文化旅游局、区机管局、区生态环境局、区房管局,各街镇等项目管理单位负责本办法的具体操作实施。
区审计局等部门依据本办法,负责做好专项资金的审计和监督工作。
第六条 申报与审核
(一)申报
项目单位拟依照本办法申报节能降碳补贴或奖励的,须在相关项目竣工验收正式运行后6个月内,向区相关职能部门备案。
每年项目单位按照申报要求,向区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上一年度节能减排降碳项目的申报材料。
(二)审核
区相关主管单位对照申报材料清单,对申报项目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送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通过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
(三)资金拨付
审核通过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后,再由区财政局统一拨付给申报单位。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相关部门做好专项资金规范管理,可组织区有关职能部门对本区申请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项目进行抽查,根据需要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降碳效果审核评估,审核评估费用由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支付。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扶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的,将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其他
符合安装条件的公共建筑须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本区公共建筑能源与碳排放监测平台数据联网,保证数据正常上传。
补贴或奖励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已从其他渠道获得区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再重复享受。
同一企事业单位同一年度依照本办法获得的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对于国家和上海市要求财政给予政策支持的节能降碳事项,以及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能源消费量、节能降碳量的确定原则和换算方法,以市级部门的解释为准。
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和上海市相关政策变化,则按照上级相关要求作相应调整。
第九条 施行时间
本办法自2025年1月20日起公布,2025年2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2月19日。

奉贤区产业绿色发展专项扶持实施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建立绿色制造体系、实施清洁生产,依据工信部《关于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的通知》(工信厅节函〔2016〕586号)、《“十四五”工业绿色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21〕178号)、《工业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22〕88号)、市经信委《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沪经信规范〔202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本办法适用于在奉贤区内生产经营的独立法人单位,且在本区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符合产业导向,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财务和信用状况良好。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涉及资金纳入区级节能降耗专项资金预算。专项资金按照区、镇(开发区)财力结算分成比例分别承担。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企业实施的各类节能减排专项,包括节能技术改造、合同能源管理、能源管理体系等项目。
(二)企业创建绿色制造体系,包括: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等。
(三)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自愿)并通过审核验收。
第五条(支持标准)
(一)对符合申报国家、市级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将积极予以推荐,争取国家、市级资助。同时给予50%配套资助。年度一家独立法人单位的项目配套金额最高不超过25万元。
对列入市“合同能源管理”的节能项目,经申报符合相关条件,给予50%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对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的企业,给予奖励5万元。
(二)对首次认定的“绿色园区”,国家级奖励5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30万元、四星级奖励20万元;首次认定的“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国家级奖励20万元、市级五星级奖励10万元、四星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绿色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上述资金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三)对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并获得市级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的企业(自愿型),给予奖励5万元。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扶持资金采用无偿资助、奖励的方式。
第七条(项目申报和评审)
符合条件的单位按照奉贤区经济委员会发布的年度申报通知的要求,将材料统一报送至区经委。项目申报单位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区经委负责组织开展对上报项目开展的分类评审,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评审,评审费用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八条(财务管理和监督)
(一)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进行处理,并按照规定收回已拨付的专项资金。
(二)项目承担单位应配合区财政局、区审计局按照有关规定,对扶持资金组织开展监督审计和绩效评价等。
第九条(附则)
(一)本办法由区经委、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二)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上海市奉贤区经济委员会
上海市奉贤区财政局
2023年12月19日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市能源局:
现将《山东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合力推进我省零碳园区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持续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各市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零碳园区。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各市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等部门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7月16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浦东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太阳能开发应用、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点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和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旅游饭店能效对标,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零碳和智慧能源项目试点、低碳技术创新、“碳中和企业”认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等。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二)在浦东新区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千瓦的(公共机构装机容量不低于50千瓦),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3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0.40元/瓦(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1元/瓦),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4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清洁能源利用。对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循环经济发展。对本区内开展的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节能项目实施。支持本区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本区内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 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节能产品应用。对本区企业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20%进行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补贴。对列入市级高效电机应用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或节能量保证等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项目,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或市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和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企业开展能源审计,采用审计结果实施节能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实际审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开展节能诊断,采用诊断结果实施节能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照实际诊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支持本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予以区级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二星级项目补贴25元/平方米;三星级项目补贴5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利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0元/平方米;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1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对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按照《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修订版)(DB31/T55-2017)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定额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的补贴奖励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同一商业单位每个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获得市级及以上的各类商业节能低碳先进项目评定的商业场所运营单位,经认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商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1-2019)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定额奖励。
2.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旅游饭店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支持标准如下:
1.零碳项目和智慧能源项目。对于零碳园区、零碳工厂等零碳项目,智慧能源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碳中和企业”认证。鼓励企业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对于低碳发展实践区的低碳重点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支持标准如下:
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宣传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监控、本区节能低碳方面重大问题研究等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础工作相关的工作,给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额列支(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区节能办、区财政局。
区节能办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于每年初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节能办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区节能办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新区节能办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的节能低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区节能办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此件为准)
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本区工业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嘉定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1.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2.单位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导向。
3.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1.节能技术改造
支持工业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对于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项目,按市级扶持资金,区级给予同比例扶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及零碳创建示范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对于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零碳示范创建,对于认定市级零碳工厂、零碳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
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于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三、申报要求和操作流程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镇初审,由所属街镇推荐上报区经委。
2.区经委对各街镇上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经信用查询后,拟确定扶持名单。
3.最终扶持名单在区经委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调查核实,最终确定给予扶持企业名单,并报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四、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除依法追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其市、区两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相关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1.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达到一定集聚度或贡献度的园区和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2.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经认定,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支持。
3.低碳发展联盟。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每年对发起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不得超过3年。
二、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4.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及以上,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对单个项目给予5-10万元补贴。
5.建筑节能降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根据下降率给予每平方米10-25元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每平方米最高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3)绿色建筑示范。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且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4)电力需求侧响应。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对单幢楼宇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6.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分别最高补贴600元和300元。按照充电车位数量,对示范小区给予3-8万元支持。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及以上,给予5-10万元补贴。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7.合同能源管理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根据合同类型,按照600-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最高补贴6万元,合计最高补贴100万元。
8.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对单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最高奖励50万元。
9.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三、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10.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应达到0.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依据节能改造投资额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依据节能改造投资额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最高补贴500万元。
11.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12.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13.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零碳+”项目和碳足迹、绿色供应链。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14.重大活动。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15.先进表彰。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和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3-10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和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给予1-5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五、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16.用能单位管理。对能源审计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最高补贴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最高15万元;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对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对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17.政府部门管理。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排查、能源审计、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招商能效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光伏和充电桩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支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支持本政策施行过程中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等工作。
18.“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公用事业、政府节能管理、区域能源设施运营等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六、附则
19.本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0.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21.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22.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23.区发改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扶持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24年3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长发改规〔2022〕1号)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废止。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4日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作要求,在碳达峰碳中和上积极作为,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预算。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掘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二、支持对象
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支持用能单位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的落后产能。
1.对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项目的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2.对列入区级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工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对工商业、旅游饭店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节能技术改造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对合同能源管理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
4.对水上运输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或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5.支持有利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三)建筑节能减排
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示范项目。
6.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等,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单位给予1:0.5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7.对本区认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认定,参照市级相关补贴标准,对投资单位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其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获得区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项目称号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8.支持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级分平台的运维升级、建筑分项计量数据质量的提升、重点用能建筑能效管理提升等建筑能耗监测和管理项目。(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
(四)交通节能减排
支持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协助开展航运企业节能降碳工作。
9.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示范小区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8万元。(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10.对加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并安装船舶能效管理系统的水上运输企业,经认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11.对以采购或租赁形式持续使用新能源车辆,并通过市场化形式确定的本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作业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的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补贴。(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五)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支持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能源管理水平提升项目。
12.对用能单位自行开展能源审计的,经认定,按能源审计服务费用总额的80%,对用能单位给予补贴。根据本区节能降碳工作要求,对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的,可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实施。单个被审计单位一次最高可达20万元。(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13.对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验收通过的,经认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14.对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5万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15.对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20)的有关规定,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六)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支持各领域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各类国家级及市级的节能低碳绿色试点示范项目。
16.对商场、楼宇、园区以及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经认定,获得市能效“领跑者”金牌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牌者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铜牌者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用能单位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称号的单位,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区机管局)
17.对成功创建“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经认定,首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复核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文化旅游局)
18.对成功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等节能降碳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贴,并支持其持续开展节能低碳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19.支持创建市级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排放实践区)。(责任部门:北外滩开发办、区生态环境局)
20.支持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机关(单位)等示范项目。(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21.支持低碳社区的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在低碳社区创建过程中支持低碳项目建设,低碳项目验收合格后,经认定,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万元,同时支持实施主体持续开展绿色低碳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各街道、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
22.对楼宇、社区、园区以及企业等申报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示范试点的项目,通过市级认定纳入示范试点名录的,经认定,首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3.鼓励综合性区域、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建筑楼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对列入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名单的,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给予支持。其中,对于综合性区域,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产业园区和建筑楼宇,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居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
支持分布式光伏等项目建设,鼓励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聚焦道路隔音棚(架)、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坡改坡”等试点领域和创新应用场景。
24.对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完成并网验收并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经认定,按并网规模及发电量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1200元/千瓦补贴;对示范试点项目、BIPV项目以及并网规模50千瓦(含)以下的项目,按并网规模及发电量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1500元/千瓦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上述补贴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并网运行后次年予以发放,发放金额为补贴金额的60%;第二次在项目持续运行满2年后(自项目并网日期起算),根据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年均发电量/光伏装机并网规模)进行发放,发放标准如下:
表1 第二次补贴资金发放标准表
单位:小时、元
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小时) | 奖励资金(元) |
900以下 | 0 |
900(含)-1100(不含) | 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1100×总奖励额度×40% |
1100(含)以上 | 总奖励额度×40% |
同时,对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实施效果给予最高200元/千瓦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25.支持本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与管理能力提升,包括支持本区可再生能源工作开展的资源排摸、建设方案研究等工作。(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八)污染减排治理
支持开展污染物治理改造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
26.加油站完成三次回收治理且配备在线监控的,在通过验收后装置正常运行且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0.5t-1t的,经认定,按实际总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1t以上的,经认定,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该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7.鼓励全区范围内使用更换式活性炭工艺的印刷、汽修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单位,着力减少苯系物、醛酮类含氧有机物、烯烃等活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系统,且在线数据接入环保大数据监控平台的单位,经认定,按精细化管理系统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系统最高可达5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8.支持收集并处置全区小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卫生站点及集中隔离观察点医疗废弃物的项目。(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9.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终端(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后端安装油烟在线系统,对安装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单位,且在线数据接入区一网统管平台的,经认定,按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设备最高可达4000元,单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最高可达40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九)“双碳”能力建设和节能低碳产品推广
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能力提升,以及高效、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应用和产品推广。
30.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支持区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的方案研究与工作推进。(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31.对本区年度能耗“双控”工作有标杆示范意义的用能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32.在本区开展节能政策、业务知识宣传和节能先进产品推广等活动的节能服务主体,自行开展能耗统计监测、节能减排降碳宣传等基础能力提升类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万元。(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33.支持本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包括支持开展碳普惠场景开发、碳足迹认证、碳盘查、碳标签等工作。(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十)其他
34.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四、附则
(一)投资总额,是指经责任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专项资金审查流程中发生的第三方审计、认证审核、专家评审费等支出,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经责任部门的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形成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不符合“双碳”发展战略、绿色低碳发展导向的企业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不予以支持。
(四)同一项目可以从优选择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但不可重复享受。
(五)本办法中涉及相关市级文件明确规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金的,如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发生变化,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开展节能减碳工作,充分发挥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现组织开展朝阳区2025年节能减碳项目征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7月10日-2025年8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本次征集的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节能减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须在竣工后运行一个完整周期。支持项目及具体标准详见《2025年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朝阳区经济大脑,进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线上申报平台(http://203.86.53.176:6060/qyfw-view/#/login),注册专属账号,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文件要确保真实、准确,如发现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情况,将收回支持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玉莹、陈鑫
联系电话:65090581、65090567
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各县(市)区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福州市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和《福州市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附件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石化化工、钢铁和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自2023年8月1日起施行,明确支持范围包括:建筑节能降碳项目、(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绿色施工示范项目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补贴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
—、支持原则
专项资金使用与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 有利于培育本区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
(二) 有利于提高本区建筑能源利用效率和低碳建筑发展;
(三) 有利于调动建筑节能降碳和低碳建筑参与各方的积极性;
(四) 有利于完善本区建筑节能降碳和低碳建筑管理体系。
二、 支持范围(政府投资项目除外)
根据市住建委下达的年度碳达峰重点工作的要求,结合
本区实际,支持范围包括:
(一) 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
1. 超低能耗建筑
根据《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达到相关技术 要求的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上海市超低能耗建筑技术导则》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2. (近)零能耗建筑
根据《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GB51350-2019 ),达到近零能耗技术要求的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符合《近零能耗建筑技术标准》 (GB51350-2019 )和相关标准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 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3. 绿色建筑示范项目
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达到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 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 上。建筑要求: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4. 绿色施工示范项目
根据《建筑工程绿色施工评价标准》 (DG/TJ08-2262-2018 ),达到绿色施工要求的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与区建设领域碳 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5.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
进行建筑节能改造,并达到相关技术要求的居住建筑和 公共建筑。建筑规模: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建筑要求: 居住建筑应当符合《既有居住建筑节能改造技术标准》 (DG/TJ08-2136-2022 L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0% (按标煤折算),公共建筑应当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区建设领域碳排放智慧监管平台数据联网。
(二) 支持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设领域双碳企业、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
(三) 支持政府双碳管理能力建设。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双碳政策课题研究、既有大型公共建筑分项计量装置安装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建筑能耗前期排摸、区建筑能耗平台日常管理、建筑能耗后期管理(能效对标、能效提升等);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展示;支持本资金示范项目的降碳成效评审及评估验收等工作。
(四) 支持国家、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设 领域双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双碳工作。
三、支持标准
(一)支持建筑节能降碳项目
1. 符合超低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2. 符合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4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符合零能耗建筑的项目,每平方米补贴6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200万元(享受容积率补贴项目除外)。
3. 符合三星级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竣工阶段认定标识,每平方米补贴5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或运行阶段认定标识,每平方米补贴100元,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600万元。
4. 符合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经专家评审后一次性补贴10万元。
5. 符合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公共建筑单位建 筑面积能耗下降10%(含)至15%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0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含)至20%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15元;公共建筑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25元;居住建筑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50元,单个项目补贴资金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30%,最高不超过600万元。获评国家和上海市绿色更新改造项目的单位,单个项目再分别给予20万元和1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 支持建设领域绿色低碳产业链
1. 新引进或新设立的建设领域双碳企业(包括节能环 保、绿色建材、绿色建造等),经认定推动行业低碳发展并取得良好成效,给予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
2. 对涉及建筑节能降碳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的项目(包 括专利申请、产品测试等),最高给予所产生费用50%的支持, 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 支持政府双碳管理能力建设
政府双碳管理项目,列入部门预算,按照政府采购和部门内控制度确定费用支付。
(四) 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管理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支持。
(五) 项目申报单位应是在本区依法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企业,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良好。
四、申报程序
(一)符合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的项目, 在专项施工图文件设计阶段,由建设单位向区建设和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 符合绿色建筑示范的项目,在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标识一年内,由建设单位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三) 符合绿色施工示范的项目,应当在项目结构封顶且竣工验收前,由总承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示范项目采用评比淘汰制,一年评选确认示范项目不超过30个。
(四) 申报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的项目,应当在实施 前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报送改造方案和技术分析报告,项目竣工验收并运行一年产生实际节能效果后,由业主或受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区建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节能量审核和财务审计。
(五) 国家、市明确要求地方给予政策配套的建设领域双碳事项及区政府确定的其他双碳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
(六) 专项资金的申请单位应当符合信用状况良好的基本条件。信用状况良好是指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上无严重失信记录。
五、申报流程
(一) 项目申请
区建管委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重点领域和范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征集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通知或者申报指南,由申报单位向区建管委提出申请。
(二) 委托评审
区建管委对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和初选,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区建管委委托第三方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技术评审。
(三) 部门联审
对通过评审的项目,区建管委会同区生态环境局、行业 主管部门、各街镇(莘庄工业区)、区域平台公司等开展部门联审。部门联审通过的项目,由区建管委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列入专项资金。
(四) 项目预算
区生态环境局、区建管委汇总部门联审意见,结合项目申报和当年资金安排情况,优先安排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强的支持项目。由区生态环境局根据年度预算编制,申报并按程序下达。
(五) 预算调整和执行
年度预算下达后,区建管委根据联审意见,细化项目预算,经区生态环境局同意后,进行预算主体调整申请。区建管委根据调整预算拨款至支持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