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着力打造六大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制定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宝山区全面奋进北转型 全力建设主阵地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级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宝山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第四条 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6大板块30条)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 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已实现核心技术攻关,可形成产业“核爆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先期以支持科技项目方式将扶持资金“投”入企业,后续根据企业市场化股权融资情况,将扶持资金转为相应股权并适时退出,扶持金额最高可突破5000万元。
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平台、小试中试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对新型研发机构按项目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3. 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经评审,按照最高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开展创新联合体考核激励,每年对创新联合体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每家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
4. 支持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对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研发投入和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对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二)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5. 推进存量产业用地转型。鼓励存量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对于单个低效企业关停后腾挪空间,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万元/亩支持,最高3000万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组织采用合作开发、收购进行存量二次开发,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达到相关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亩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鼓励和支持工业上楼,列入智造空间的项目,对实施主体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区域成片调整开发,给予实施主体最高3000万元支持,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对优质项目给予优先政策倾斜。
6. 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在战新项目、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两业”融合示范发展等方面的投资,对达到一定技术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评审,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7.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等,对取得相应称号的,经核定,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支持区内在地企业申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等,通过市级评审认定的,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8.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区内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文旅体产业等领域的企业扩大规模、加快集聚和能级提升,经核定,对年产值(营收或交易额)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9.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新认定)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市级贸易型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最高70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0. 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建设,在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强化绿色低碳服务功能、集聚绿色低碳领域的核心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推动重点行业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获评国家级、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零碳数据中心的园区、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三)引进优质产业项目
11. 新引进企业开办费支持。对新引进的优质企业,视贡献度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费支持。对于特别优质的项目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2. 新引进企业租购费支持。对于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重点企业,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按企业当年生产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13. 优质产业项目投资支持。支持新引进具有全局带动作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优质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于新引进总投资超过50亿元的特殊重大项目,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4. 优质项目土地出让费支持。对于新引进或在地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级重点项目、百亿级产业项目、“五型经济”头部企业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在满足双方约定条件的基础上,最高给予工业用地评估价七折支持(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价)。
15. 优质项目出让年限支持。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市级战略性重点产业项目、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本区重大产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可适当放宽。
16. 鼓励合作招商。对纳入宝山区“科创合伙人”或全球战略招商合作伙伴库的专业机构,引荐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投资项目,给予引荐机构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本区企业“以商引商”,引荐优质企业落地,给予1.2倍奖励。
17. 鼓励基金直投。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我区符合主导产业定位、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资期限两年以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8. 鼓励应用场景开放。鼓励政府端、企业端开放重点领域的应用场景,形成面向市场的机会清单,分层次奖励和激励场景开放方,同时支持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集聚和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发展壮大。
19. 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大吸引外资力度,集聚外资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质创优。对新引进及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一年内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资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四)深化载体能力建设
20. 支持区内载体品质建设。
创新创业载体:对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效好、区域经济贡献度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核心功能发挥较好,在区域经济贡献度、高能级企业培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大学科技园等重点载体,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大学科技园拓展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市级高质量孵化器,并对运营主体予以支持。
制造业园区:鼓励制造业园区提高能级,引导园区集聚主导产业、扩大制造规模、落地重大项目、加快转型升级、打造产业生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园区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
文商旅载体:鼓励商务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高入驻率和产出率,营造良好的商务载体产业发展生态,实施商务载体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载体运营管理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文旅产业园区提高能级,引导园区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21. 加快招引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各类顶尖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奖励;对区内企业、科研院所新引进且经我区成功申报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给予450万综合奖励;为入选宝山“三江英才”计划的人才,提供定额工作经费支持和体检、疗休养等配套服务;对企业骨干人才给予专项激励;放大靶向引才政策效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大海外人才扶持和海内外揽才支持力度。
22. 打造育才平台载体。鼓励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支持博士后、大学生等创新实践(见习)基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资助;支持区主导产业开展紧缺急需人才定向委培。
23. 改进人才留用举措。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居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0000元的人才租房补贴。打造一批高品质人才公寓,在“拎包入住”基础上,配套提供政策推介、创业指导、业务帮办、文体休闲等特色服务。
24.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科创人才周、科创人才港、人才宝等平台功能,引导各类优秀人才通过参加“科创杯”“宝山杯”等创新创业大赛落地宝山;推进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推行人才“关键小事”联办快办机制,针对落户、教育、医疗、社交、金融保障等需求,每年发布实施不少于20个人才服务实事项目;升级“樱花卡”服务,持续扩大覆盖面。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25. 强化产业体系培育。围绕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邮轮旅游、绿色低碳、生物医药及合成生物、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平台经济、动漫电竞、数字经济)等六大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形成特色鲜明、高端引领、生态完善的现代化产业转型样本。
26. 支持商业能级提升。鼓励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开展商业项目提升改造,促进区域整体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对推动区域商业能级提升产生重要影响的商业项目,经核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支持商业企业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上创新突破,在街区商业氛围、特色打造方面发挥带动、促进作用。对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项目,经核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
27. 支持金融服务推动产业发展。本区企业获得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一定支持。对本区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REITs等工具开展并购重组的,或通过设立实业投资、CVC基金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上下游并购,并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优质项目或企业的,给予一定支持。对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或获得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贴息或担保费补贴。鼓励各类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金融类行业协会和金融研究机构等入驻宝山。
28. 支持企业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建设。鼓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给予相应奖励。支持和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及获评“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管理、高效益运用及高水平保护,给予实施主体相应支持。
29. 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支持符合宝山区重点产业方向行业协会落地,根据年度综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30. 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开展国际、国家级或市级等有较大影响力的投资推介、文体旅商等品牌活动。支持参展进博会等高层级展会,举办高能级产业论坛等,给予主办(承办)单位或项目单位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附则
1. 本文件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2.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规执行。
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宝山

各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有关市能源局:
现将《山东省零碳园区建设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合力推进我省零碳园区建设工作。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持续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负责指导各市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零碳园区。省能源局负责指导各市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等部门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山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山东省能源局
2025年7月16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成一批零碳园区,逐步完善相关规划设计、技术装备、商业模式和管理规范,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各类园区低碳化零碳化改造,助力园区和企业减碳增效,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坚实有力支撑。现就零碳园区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加快园区用能结构转型。加强园区及周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园区与周边非化石能源发电资源匹配对接,科学配置储能等调节性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鼓励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探索氢电耦合开发利用模式。推动园区积极利用生物质能、核能、光热、地热、工业余热等热能资源,实现供热系统清洁低碳化。探索氢能、生物质等替代化石燃料和原料。
(二)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推动园区建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制度,深入推进企业能效碳效诊断评估,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监察和日常监管,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设备。支持企业对标标杆水平和先进水平,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鼓励企业建设极致能效工厂、零碳工厂。
(三)调整优化园区产业结构。鼓励园区加快自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布局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探索以绿色能源制造绿色产品的“以绿制绿”模式。支持高载能产业有序向资源可支撑、能源有保障、环境有容量的园区转移集聚,探索深度降碳路径。
(四)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园区及企业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促进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健全园区废弃物循环利用网络,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余压余热余冷、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
(五)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优化园区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系统推进电力、热力、燃气、氢能、供排水、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推动新建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完善园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运输工具低碳零碳替代。
(六)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支持园区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探索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机制,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先进适用技术打造示范应用场景,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解决方案。
(七)提升园区能碳管理能力。支持园区建设覆盖主要用能企业的能碳管理平台,强化园区及企业用能负荷监控、预测与调配能力,为碳排放核算、源网匹配调节、电力需求侧管理、多能协同互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工作提供支撑。
(八)支持园区加强改革创新。支持地方政府、园区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能源综合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参与零碳园区建设,围绕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供给消纳探索路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以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形式参与电力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电力系统稳定性。
二、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零碳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引入外部人才、技术和专业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探索对零碳园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制度。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探索实施区域审批或项目备案。加强新建园区、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等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持续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区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零碳园区。国家能源局指导各地区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等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二)组织园区申报。在综合考虑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减碳潜力等因素基础上,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等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并指导园区综合分析项目可行性,测算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按要求编制申报书(大纲见附件2)。各地区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2个,于8月22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三)扎实开展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地方推荐园区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统筹考虑产业代表性、综合示范性、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首批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对于纳入建设名单的园区,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
(四)加强评估总结。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见附件3),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园区。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掌握本地区零碳园区建设进展,梳理总结经验,为相关行业、区域和其他园区低碳化改造探索有益经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202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