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推进南北转型发展的实施意见》,加快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以科技创新为引领,强化高端产业引领功能,着力打造六大产业集群,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关于制定上海市宝山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中共上海市宝山区委员会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上海科技创新中心主阵地建设的实施意见》《宝山区全面奋进北转型 全力建设主阵地行动方案》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资金来源
区级财政每年根据年度预算,安排专项扶持资金。
第三条 支持对象
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符合宝山产业发展导向,为宝山建设上海科创中心主阵地、国际大都市主城区、绿色低碳转型样板区做出重要贡献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注册地和税管地在宝山区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为宝山产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优秀人才;配套支持国家和上海市立项的重大项目以及特定出资事项。
第四条 支持内容、方式和额度(6大板块30条)
(一)培育科技创新主体
1. 以“先投后股”方式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对技术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已实现核心技术攻关,可形成产业“核爆点”的科技成果转化产业化项目,先期以支持科技项目方式将扶持资金“投”入企业,后续根据企业市场化股权融资情况,将扶持资金转为相应股权并适时退出,扶持金额最高可突破5000万元。
2.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检验检测平台、小试中试及公共服务平台等各类新型研发机构,经核定,对新型研发机构按项目投入一定比例给予支持。
3. 支持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和支持龙头企业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产业链关键核心技术或共性技术的研究与示范应用,经评审,按照最高项目研发投入的50%给予支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开展创新联合体考核激励,每年对创新联合体开展绩效评估,根据评估结果,每家创新联合体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与高校院所等开展产学研合作,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进行产业化转化。
4. 支持科技企业梯次培育。对认定(含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研发投入和区域经济贡献,给予最高25万元奖励,对新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四上”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首次成为“四上”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情况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支持企业申报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工程项目,对通过综合绩效评价的上海市科技小巨人(含培育)企业,结合企业实际经营及研发投入情况,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
(二)推动产业提质升级
5. 推进存量产业用地转型。鼓励存量工业用地二次开发。对于单个低效企业关停后腾挪空间,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给予实施主体最高20万元/亩支持,最高3000万元。支持各类市场主体组织采用合作开发、收购进行存量二次开发,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达到相关标准,给予最高60万元/亩支持,单个项目最高3000万元。鼓励和支持工业上楼,列入智造空间的项目,对实施主体给予支持。鼓励和支持区域成片调整开发,给予实施主体最高3000万元支持,引进优质项目投产后,对优质项目给予优先政策倾斜。
6. 支持制造业企业提质增效。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在战新项目、技术改造、数字化转型、智能化升级、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两业”融合示范发展等方面的投资,对达到一定技术水平并取得显著成效的,经评审,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
7. 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鼓励企业申报国家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专精特新”企业等,对取得相应称号的,经核定,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支持区内在地企业申报市级重大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产品首版次应用等,通过市级评审认定的,给予最高60万元奖励。
8. 鼓励企业做大做强。支持区内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核心文旅体产业等领域的企业扩大规模、加快集聚和能级提升,经核定,对年产值(营收或交易额)达到相关要求的,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
9. 支持总部经济发展。对新引进(新认定)的企业总部(跨国公司地区总部、跨国公司总部型机构、跨国公司事业部总部、市级贸易型总部、市级民营企业总部等),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全球研发中心,给予最高70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外资研发中心,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
10. 推进产业绿色低碳转型。支持绿色低碳供应链体系建设,在打造绿色低碳供应链核心功能区、强化绿色低碳服务功能、集聚绿色低碳领域的核心主体和专业服务机构、推动重点行业供应链绿色低碳转型等方面给予相应支持。对获评国家级、市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零碳园区、零碳工厂、零碳数据中心的园区、企业,给予相应支持。
(三)引进优质产业项目
11. 新引进企业开办费支持。对新引进的优质企业,视贡献度情况,给予最高1000万元的开办费支持。对于特别优质的项目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2. 新引进企业租购费支持。对于新引进的符合我区产业定位的重点企业,在本区租赁生产办公用房的,一定期限内按企业当年生产办公用房租金总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支持,最高500万元;购置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
13. 优质产业项目投资支持。支持新引进具有全局带动作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优质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金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最高5000万元支持。对于新引进总投资超过50亿元的特殊重大项目,可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
14. 优质项目土地出让费支持。对于新引进或在地的国家级创新平台、国家级重点项目、百亿级产业项目、“五型经济”头部企业以及符合我区产业发展导向的重点产业项目,可采取先租后让方式,在满足双方约定条件的基础上,最高给予工业用地评估价七折支持(不低于工业用地基准价)。
15. 优质项目出让年限支持。对总投资10亿元以上的重大产业项目、国家战略类产业项目、市级战略性重点产业项目、市级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以及本区重大产业项目,工业用地出让年期可适当放宽。
16. 鼓励合作招商。对纳入宝山区“科创合伙人”或全球战略招商合作伙伴库的专业机构,引荐符合我区主导产业定位的投资项目,给予引荐机构最高1000万元奖励。鼓励本区企业“以商引商”,引荐优质企业落地,给予1.2倍奖励。
17. 鼓励基金直投。投资基金当年实际投资我区符合主导产业定位、非上市企业的累计投资额每满人民币1亿元(或等值外币),且投资期限两年以上,对符合条件的股权投资机构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
18. 鼓励应用场景开放。鼓励政府端、企业端开放重点领域的应用场景,形成面向市场的机会清单,分层次奖励和激励场景开放方,同时支持企业参与新场景开发建设,集聚和推动一批优质企业发展壮大。
19. 加大吸引外资力度。加大吸引外资力度,集聚外资实体业务、拓展功能、提质创优。对新引进及增资的外商投资项目,注册资本中外方出资达500万美元及以上且在一年内到位的,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给予支持,单个项目资助每年最高500万元。
(四)深化载体能力建设
20. 支持区内载体品质建设。
创新创业载体:对服务能力强、服务成效好、区域经济贡献度高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的市级创新创业载体,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科技成果转化、科技企业孵化等核心功能发挥较好,在区域经济贡献度、高能级企业培育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大学科技园等重点载体,给予最高600万元奖励,对大学科技园拓展基地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鼓励符合条件的创新创业载体申报市级高质量孵化器,并对运营主体予以支持。
制造业园区:鼓励制造业园区提高能级,引导园区集聚主导产业、扩大制造规模、落地重大项目、加快转型升级、打造产业生态,对符合条件的制造业园区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
文商旅载体:鼓励商务载体创新服务、丰富功能,提高入驻率和产出率,营造良好的商务载体产业发展生态,实施商务载体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载体运营管理主体最高300万元奖励。鼓励文旅产业园区提高能级,引导园区融合发展,对符合条件的园区实施年度综合评价,按评定等次给予园区运营管理主体最高100万元奖励。
(五)强化人才服务保障
21. 加快招引高端人才。对新引进的各类顶尖人才(团队),给予最高1000万元综合奖励;对区内企业、科研院所新引进且经我区成功申报高层次人才计划的,给予最高给予450万综合奖励;为入选宝山“三江英才”计划的人才,提供定额工作经费支持和体检、疗休养等配套服务;对企业骨干人才给予专项激励;放大靶向引才政策效应,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大海外人才扶持和海内外揽才支持力度。
22. 打造育才平台载体。鼓励企业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服务中心),支持博士后、大学生等创新实践(见习)基地平台建设,对符合条件的给予奖励资助;支持区主导产业开展紧缺急需人才定向委培。
23. 改进人才留用举措。加强人才住房保障,对新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最高200万元安居资助;对符合条件的各类优秀人才,给予每人每月最高10000元的人才租房补贴。打造一批高品质人才公寓,在“拎包入住”基础上,配套提供政策推介、创业指导、业务帮办、文体休闲等特色服务。
24. 优化创新创业环境。增强科创人才周、科创人才港、人才宝等平台功能,引导各类优秀人才通过参加“科创杯”“宝山杯”等创新创业大赛落地宝山;推进市场化人力资源服务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给予支持;推行人才“关键小事”联办快办机制,针对落户、教育、医疗、社交、金融保障等需求,每年发布实施不少于20个人才服务实事项目;升级“樱花卡”服务,持续扩大覆盖面。
(六)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25. 强化产业体系培育。围绕本市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重点支持邮轮旅游、绿色低碳、生物医药及合成生物、机器人及智能制造、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平台经济、动漫电竞、数字经济)等六大主导产业高质量发展,出台专项支持政策,加快推动创新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加快形成特色鲜明、高端引领、生态完善的现代化产业转型样本。
26. 支持商业能级提升。鼓励重点商圈核心区域及周边开展商业项目提升改造,促进区域整体商业氛围或特色打造。对推动区域商业能级提升产生重要影响的商业项目,经核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500万元。支持商业企业在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上创新突破,在街区商业氛围、特色打造方面发挥带动、促进作用。对国内外知名品牌,打造首店、旗舰店、创新概念店项目,经核定,按照实际投资额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
27. 支持金融服务推动产业发展。本区企业获得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资格并成功上市的,给予一定支持。对本区上市企业通过定向增发、可转债、REITs等工具开展并购重组的,或通过设立实业投资、CVC基金等方式实施产业链上下游并购,并引进符合本区产业导向优质项目或企业的,给予一定支持。对重点产业领域的中小微企业,或获得上海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管理中心担保贷款,按时还本付息的中小微企业,给予一定贴息或担保费补贴。鼓励各类金融专业服务机构、金融类行业协会和金融研究机构等入驻宝山。
28. 支持企业质量、标准和知识产权建设。鼓励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获得“上海品牌”认证、上海市重点产品质量攻关成果给予相应奖励。支持和鼓励开展标准创新。对标准制修订、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及获评“上海标准”的单位给予最高30万元奖励。支持知识产权高质量创造。推动知识产权高质量管理、高效益运用及高水平保护,给予实施主体相应支持。
29. 支持行业协会及产业联盟建设。支持符合宝山区重点产业方向行业协会落地,根据年度综合评价情况,给予最高100万元的运营经费支持。
30. 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开展国际、国家级或市级等有较大影响力的投资推介、文体旅商等品牌活动。支持参展进博会等高层级展会,举办高能级产业论坛等,给予主办(承办)单位或项目单位最高200万元支持。
第五条 附则
1. 本文件由各相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制定操作细则并组织实施。
2. 如遇上级政策调整,则按新规执行。
3.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宝山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促进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有利于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园区节约用能和能耗强度下降。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节能减排改造和管理水平提升,促进清洁生产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五)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
1、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
对实现工艺突破或流程再造,以及企业首次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等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项目,按照20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照10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3、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的用能单位和园区,取得节能降碳效果,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技术要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对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以上,首次通过GB/T 23331或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和通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绿色制造体系示范
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清洁生产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本市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要求,通过验收且符合节能、降耗、减污等2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企业,且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20%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四)节能环保服务
1、合同能源管理
(1)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采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对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照1500元/吨标煤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服务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测试评价服务,制定节能改造方案,项目实施完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的,给予奖励5万元。
3、清洁生产服务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测试评价服务工作,达到相关验收要求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支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确定支持方向、申报要求等,由项目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
经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流程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评估验收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拟支持项目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后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除依法追缴资金外,将取消其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按照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经信委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对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引领浦东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优化以及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降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新型能源技术开发应用、绿色燃料等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及调节能力建设等。
(二)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绿色制造体系。重点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开展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改造。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支持绿色商场及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以及旅游饭店等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和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企业和主管部门开展绿色低碳能力提升工作,包括能源管理、碳管理、自愿性清洁生产、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及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创新等。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且实施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无失信行为。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支持标准如下:
1.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项目。鼓励在本区域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展的各类新型能源项目,包括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氢能发电利用项目、采用液流、钠电池等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等,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组件与交通隔音屏一体化应用),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5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力度不超过0.90元/瓦,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6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支持提高绿色能源消费结构水平,积极利用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按照企业市外绿色电力使用量等场外溯源交易结算电量,且超过100万千瓦时的,补贴力度不超过0.05元/千瓦时(2026、2027年补贴力度逐年降低0.01元/千瓦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绿色燃料开发利用。鼓励企业打造绿色燃料应用等场景,衔接市级相关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5. 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建设。支持虚拟电厂运营企业聚合浦东新区范围内的调节能力,并积极参与市级虚拟电厂运营,衔接相关市级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225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对本区内开展的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节能降碳改造及项目实施。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支持本区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节能产品应用。对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区工业通信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项目,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上海市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 企业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较大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根据《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配套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浦环规〔2024〕6号)规定,企业在获得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每吨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5万元。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总和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费用,单个企业区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给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及设备更新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含)至20%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15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25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 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对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商业及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按照《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修订版)(DB31/T55-2017)、《上海市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1-2019)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的补贴奖励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同一商业单位每个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获得上海市能效‘领跑者’等市级节能低碳项目评定的商业场所运营单位、旅游饭店,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旅游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升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7. 商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支持标准如下:
1. 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自愿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列入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的项目,参照市级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3)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予以区级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4)碳排放、碳足迹管理能力提升。支持开展碳管理试点示范建设相关工作,对列入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碳管理试点示范等市级名单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 主管部门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宣传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监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推广、本区节能低碳方面重大问题研究等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础工作相关的工作,给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额列支(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支持标准如下:
1. 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按不超过规划、设计等前期创建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经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通过的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项目(以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能源、工业和新基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制机制创新)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通过的低碳发展实践区(以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对于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范围,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区发改委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负责各自领域的申报工作,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发改委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区发改委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区发改委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的节能低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区发改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为止。原《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规〔2023〕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