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青浦区经委关于印发《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经济委员会
2023年12月29日
青浦区推动先进制造业发展的扶持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制造强国战略重要论述精神,全面落实上海市委市政府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围绕青浦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枢纽门户”的目标,推动全区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扶持办法。
打响青浦制造品牌,夯实制造业“压舱石”功能,推动制造业优势产业集群化、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化和传统产业高端化,扎实推进全区制造业规模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有效提升制造业技术创新能力,加快培育一批制造业卓越品牌和优质企业,力争形成若干个千亿级产业集群和百亿级新兴产业平台,有力支撑青浦经济实现更高质量发展。
由区财政每年安排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支持和鼓励企业加快制造业发展,提升经营能力。
以在本区依法登记注册纳税、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经营状态正常、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先进制造业、生产性服务业企业为主,其他符合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1)支持“升规”“入规”
对工业企业首次“升规”入库、有生产活动的服务业企业首次转至规上工业企业库,以及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设立子公司,首次进入规上工业企业库等给予5万元一次性资金支持。
(2)鼓励扩大规模
1)对2021年以来,工业产值首次突破5亿元、10亿元、25亿元、50亿元、75亿元、100亿元等不同规模的先进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25万元、50万元、75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产值贡献特别突出的,可一事一议给予奖励。
2)对已入库规上工业企业扩大生产规模给予扶持,当年度规上工业产值总量不足1亿元,同比增幅超过50%的,予以5万元资金支持。
3)年度规上产值总量超过1亿元,按照其增长程度分别给予扶持:规上产值增量超过1亿元或同比增幅达到70%的,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增量超过2亿元或同比增幅超过100%的,给予30万元资金支持。
(3)加强专精特新梯度培育
对首次被认定为上海市创新型中小企业、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海市制造业单项冠军、工信部认定的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工信部认定的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3万元、15万元、50万元、5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4)支持贷款融资
聚焦青浦规上工业企业,由在青相关银行提供200亿元“青浦制造业发展优惠利率融资额度”。对在额度内发放的贷款,用于经营所需的,按企业实际支付的利息给予30%的补贴,单笔贷款扶持期限不超过半年,单家企业扶持金额不超过100万元/年。
(5)支持国内市场开拓
企业参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国内展览会,经评审符合条件的按实际展位费所开具发票对应税后金额给予展位费50%的扶持,单个展会最高限额3万元,单户企业每年最多可申请3个展会。
(1)支持企业股改
对营收超过1亿元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公司的,在完成股份制改造后两年内给予10万元补助。
(2)支持企业上市
对在境内外主要交易所上市的,以企业上市第三个交易日收盘后的市值为依据,市值在20亿元(含)以下、20亿元~100亿元(含)、100亿元以上的,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资金支持。支持区外的上市企业主体迁入我区。
对首次在市经信委开展的中小企业服务质量第三方测评中获得合格及以上评价的机构,给予20万元一次性扶持。对首次获得工信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的机构,给予50万元一次性扶持。
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级、市级服务型制造示范平台(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1)对获得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扶持。
(2)对特色产业园区给予创建认定、运营和数字化赋能等发展扶持,具体参照《青浦区特色产业园区(平台)创建认定及发展扶持管理办法》执行。
对于生物医药、空间信息、人工智能、集成电路、民用航空、新材料及物流装备的实地型研发制造企业,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可享受本条(1)(2)(3)款。其中,新材料申报范围为“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物流装备申报范围为“虹桥数字物流装备港”。
(1)开办资助
对成立三年以内,且运营一年以上,年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且实缴资本达到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经认定后,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开办扶持。
(2)租金、购建房资助
对新设立或者迁入我区的企业,租赁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租赁期限在三年以上(含),按年租金的30%给予租金扶持,可连续申报3年,每年最高60万元;购建自用生产办公用房的,按购建办公用房总价的10%给予一次性扶持,最高扶持200万元。
(3)规模化发展
对自2021年以来,产值首次突破2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4)人工智能
企业在技术改造中采购工业机器人(按国家最新标准定义执行),经专家认定,购置的工业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小于100万元),以工业机器人购置额的15%予以一次性扶持,最高500万元。
(5)集成电路
1)支持IP购买,对企业购买IP开展高端芯片研发的,按照IP购买实际支付费用的30%予以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200万元。
2)支持测试验证,对开展工程样片的功能、性能、可靠性、兼容性、失效分析等方面的测试验证及相关认证的单位,按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扶持,单个企业年度扶持最高100万元。
3)支持首购首用,对区内企业首购首用本辖区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自主开发的芯片,按照采购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扶持,最高200万元。
4)支持流片,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参加MPW(多项目晶圆)项目,按照MPW直接费用的5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利用本辖区企业开展MPW的,按照MPW直接费用的80%给予扶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 200万元。对于符合条件的设计企业开展有利于促进本市集成电路线宽小于28纳米(含)工艺产线应用的流片服务,对流片费给予15%的支持,每家企业年度最高500万元。
5)支持产业链垂直整合,鼓励集成电路企业进行产业链垂直整合,支持其开展境内外非关联的并购重组,成功并购国内外集成电路产业链相关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且并购次年起对企业在技术创新、规模增长、经营收益等方面产生积极效应的,对超过1000万元的按实际发生额10%扶持,最高累计1000万元。
6)支持推广应用,对于企业销售自主研发设计的芯片,且单款芯片产品销售金额累计超过500万元的,按当年销售金额的10%给予扶持,单款芯片产品年度扶持总额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销售自主研发生产的集成电路关键核心设备和材料,按照该设备或材料当年度销售金额的15%,一次性给予扶持,单个企业扶持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7)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集成电路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0.5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对获评区级智能工厂、智能车间、智能生产线、智能仓储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10万元扶持,获评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1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给予200万元扶持,获评国家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的给予500万元扶持。
支持服务商为企业开展智能制造诊断服务并出具诊断报告,对符合要求的诊断报告给予服务商2万元/家扶持,对参照诊断报告实施投入的工业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扶持。
(1)加大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支持规上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投入达到300万元的单个技改项目,给予经核定项目总投入8%的资金支持;对属于战新行业的技改项目,给予12%的资金支持,最高200万元。对市级技改项目,按1:0.5给予配套扶持,最高500万元。
(2)支持重大产业项目关键环节配套
1)对获得国家、市支持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JMRH专项、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人工智能专题、产业基础再造专题、首轮流片专题),区财政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2)对获得国家级、市级认定的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等给予扶持,区财政给予市级扶持资金1:1的配套资金,单个项目最高300万元。
(1)对经认定的区级、市级、国家级的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60万元、150万元一次性扶持;经考核评价结果为合格的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5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扶持,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国家级技术中心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扶持。
(2)对获得市、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分别给予60万元、150万元的一次性扶持。
对工业企业获得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的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节能技术改造、能源管理中心项目,按上级部门核准的扶持金额给予1:1匹配,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
对获评市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50万元;对获评绿色设计产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对获评零碳标杆工厂、零碳创建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扶持60万元、30万元。对获评长三角生态绿色一体化发展示范区绿色发展领军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扶持20万元。同一企业获不同称号的可重复享受扶持资金。
对规上制造业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自愿性)并通过验收的,给予一次性扶持10万元。
(1)市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配套
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达到300亩及以上的,优先推荐申报市级重点区域产业结构调整项目,对于获得市级专项补助资金的项目,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给予属地单位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配套资金。
(2)区级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扶持
划定实施“二转二”产业更新的重点区域内企业占地面积合计大于100亩且小于300亩的,经申报评审列入区级重点区域调整项目,腾出用地用于发展先进制造业,且纳入工业统计范畴,每亩按照20万元给予补助。
1.申请。企业根据申报要求,提供申请表、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其他区经委要求的证明材料,在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进行网络申报,同时线下提供备案材料。
2.受理。街镇、区级公司负责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允许容缺受理。
3.初审。街镇、区级公司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及网络批转,并将有关资料提交区经委。
4.评审。区经委可通过征求意见、评审会议、邀请专家等方式进行评审。
5.公示。经评审通过的项目需在区经委官网或青浦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和服务平台上向社会公示。
6.审议。经评审通过且公示无异议的项目,报青浦区产业发展协调推进办公室审议。通过后由区财政局按规定拨付资金。
7.监督。区经委、区财政局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可依情况对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随机抽查。
8.有条件的扶持项目,可实行免申即享或简易流程,按照相应流程予以实施。
1.企业享受本扶持办法相关扶持政策时,若同时可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的,则在享受国家、市以及其他区级政策之后,按“差额补足不重复”的原则执行本扶持办法。对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明确配套支持的,按文件精神执行。
2.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和联合惩戒,对涉及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扶持。
3.本扶持办法各条款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4.具体申报实施遵照各扶持政策的申报通知、申报指南。
5.本扶持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止。本区其他规定相关内容与本扶持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扶持办法执行。

关于印发《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华泾镇,各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单位,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徐汇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0月25日
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上海市财政支持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减排工作的支持力度,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对象)
专项资金聚焦我区碳达峰碳中和、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等相关工作,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第三条(资金来源)
本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上级财政下达本区并明确由地方统筹安排使用的节能减排降碳相关专项资金,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四条(扶持内容)
(一)产业节能降碳
1.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或采用调适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年节能量3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吨二氧化碳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经认定,可按照600元/吨标煤或400元/吨二氧化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用能单位完成节能技改、清洁生产、合同能源管理、循环经济项目且获得市级奖励的,经认定,可按照1:0.5比例给予区级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建筑节能降碳
1.在本区实施的列入上海市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立体绿化等建筑节能和绿色建筑示范项目,经认定,根据项目对节能减排降碳的贡献,最高按1:0.5比例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在本区实施的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及以上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改造后运行6个月以上,经认定,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5%(含)至10%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5元;下降10%(含)至15%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10元;下降15%及以上的,每平方米面积可补贴15元。单个项目补贴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三)节能环保服务
1.对年节能量在30吨标准煤及以上或年降碳量45吨二氧化碳及以上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经认定,可按照600元/吨标准煤或400元/吨二氧化碳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支持用能单位开展第三方能源审计和能效诊断等服务,经认定,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
(四)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展
1.新建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光伏电站等可再生能源项目,经认定,可按照并网规模对出资方给予1200元/千瓦奖励,其中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可按照并网规模对出资方给予1500元/千瓦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并网的产权单位,经认定,可另按照300元/千瓦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
2.新列入市级充电桩示范小区、出租车充电示范站名单的项目,经认定,可给予出资方一次性奖励5万元。
3.对充电桩智能化替代等民生实事项目,获得年度市级奖励的,经认定,可按照1:0.5比例给予出资方区级配套奖励,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4.对参与国家电网调度指令的虚拟电厂运营商,聚合资源规模达到5兆瓦及以上且可调负荷规模达到2兆瓦及以上,经认定,可根据实际让电量给予运营商2元/千瓦时奖励,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五)试点示范和表彰先进
1.对获评国家级或市级碳达峰碳中和试点、低碳实践区、能效领跑者称号、绿色商场、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项目,经认定,国家级项目可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项目可给予创建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纳入国家级或市级低碳社区、近零碳社区、宁静小区创建名单的项目,经认定,国家级项目可给予作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10万元,市级项目可给予作出贡献的物业管理公司一次性奖励5万元。
2.对年度能耗双控或碳排放双控评价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用能单位,经认定,可给予年度奖励20万元。
(六)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1.支持单位参加或举办上海国际碳中和博览会等碳达峰碳中和领域重要活动,经认定,可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支持单位举办低碳环保宣传、节能先进产品推广等活动,经认定,可按照实际投入的5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鼓励用能单位开展能耗在线监测系统接入工作,对新接入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可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对完成VOCs治理项目的单位,经认定,可按照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4.对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运维服务项目及改造升级等项目,按实际发生费用予以支持。
5.支持本区楼宇、园区、小区开展节能降碳行动,经认定,对取得显著成效的,可给予物业管理公司年度奖励5万元。
(七)绿色低碳产业发展
按照本区绿色低碳产业扶持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绿色低碳企业依法合规给予支持。
(八)基础能力建设
对纳入本区双碳及节能工作考核评价或上级对区有工作要求的能源审计、能效诊断、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双控管理、虚拟货币挖矿整治、塑料污染治理等工作;节能降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及主题日活动等;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扶持项目评估评审、绩效评价等基础性工作给予支持,相关费用可由本专项资金支付。
(九)其他
1.对于上级要求区级财政支持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2.对于区委区府确定的其他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区委区府要求给予支持。
3.对于相关预算单位确有必要开展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按照“费随事转”的原则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五条(部门职责)
(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年度预算,并开展项目组织申报、复审、监管、绩效管理等工作。
(二)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本领域项目的资金使用计划申报,项目申报、初审、监管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四)区审计局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审计监督。
第六条(申报流程)
(一)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各项目主管单位编制年度项目申报指南,申报单位根据指南要求申报。
(二)申报单位向各项目主管单位提供相关材料。
(三)各项目主管单位负责项目初审,提出初审意见。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初审意见和项目情况开展复审,对内容较复杂或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
(四)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按程序落实资金拨付。
第七条(附则)
(一)同一项目只能选择本办法支持范围中的一项给予扶持。在享受本办法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上海市颁布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扶持资金、擅自改变资金用途等行为,将追究扶持对象的责任。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扶持对象,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在一定时期内取消对象申报扶持资金的资格。
(三)本办法规定的经认定,将按照公平合理的认定条件和规范透明的认定程序,依法依规开展相关认定工作。
(四)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1月30日止。自生效之日起,《徐汇区节能减排降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徐发改发〔2022〕12号)文件废止。
(五)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