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电力需求响应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深化电力需求侧管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负荷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6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2023年版)〉的通知》(发改运行规〔2023〕1283号)、《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电力负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发改规〔2024〕10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电力需求响应工作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完善需求响应体系。坚持安全可靠、公正平等、开放透明,优化需求响应工作机制,激励各类主体主动参与电力需求响应,统筹兼顾电力安全与经济增长。
(二)缓解电力供需矛盾。充分发挥需求响应作用,形成最大用电负荷 5%的需求响应能力。
(三)引导用户实施精细化负荷管理。大力推进企业能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对参与需求响应的用电线路和设备在线监测,开展用户电力负荷优化,助力用户节能降本。
二、实施内容
本方案所指电力需求响应为削峰需求响应,全省或局部范围出现电力供需平衡缺口,视情况启动。填谷需求响应后续根据削峰响应试行情况推进开展。
(一)响应主体
1.电力用户。具有独立省内电力营销户号,设置独立计量点,已实现电能在线监测,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2.负荷聚合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 2500千瓦。
3.虚拟电厂运营商。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且经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审核通过;聚合响应资源不低于 2500千瓦;具备相关运营系统,对代理用户有负荷监测、调控能力,并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的市场准入条件应满足国家或省内相关规范文件要求。
4.其他要求
(1)电力用户可直接参与需求响应,也可通过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参与,选定参与方式后原则上一年内不予变更。选择代理参与的用户,同一时期只能由一家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代理。
(2)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视同单个用户参与需求响应,其聚合的负荷资源需满足电力用户条件。
(3)鼓励拥有空调、储能、充换电设施、蓄冰制冷装置等负荷资源的电力用户和数据中心、基站、微电网等主体主动参与需求响应。鼓励用户对不同品类负荷资源安装监控终端,直接或间接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4)增量配电网区域内的电力用户参与需求响应,与上述对应主体申请参与条件相同,对暂未接入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的用户由增量配电网集中申报。
(二)响应类型
1.日前响应。响应日前,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网上国网”APP、电话等多种方式发出响应执行邀约,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确定参与响应后,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
2.日内响应。响应日内,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根据当日响应邀约,在响应时段自行调整用电负荷完成响应。具有能源管理系统、空调智慧调控设备等电力负荷监测调控系统的用户和虚拟电厂运营商,应配合开展相关系统与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对接,实施指令传输、响应量确认和负荷调节等。
三、实施流程
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开展需求响应。
(一)年度申报(竞价)
1.签订协议。每年 5月底前,符合条件的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与电网企业签订可覆盖本年度的需求响应协议。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将与代理用户的需求响应委托协议上传至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协议应包含双方确认的补贴分成比例。
2.审核确认。每年 5月底前,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电力用户(含代理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进行资格审核和需求响应能力评估、验证确认。跨年度需求响应协议,每年应开展校核,若涉及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资质条件、申报容量等关键信息变更,应重新签订需求响应协议。
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应保障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稳定运行,响应主体应配合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开展能源管理系统、负荷管理装置及响应设备等运行状况检查。
3.市场竞价。每年 6月 15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经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价格优先、容量优先、时间优先”的边际出清方式,形成本年度需求响应补贴价格。竞价流程详见附件1。
(二)周期滚动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电力供需情况在需求响应执行前组织动态申报。未参与市场竞价的主体参与需求响应,按年度补贴价格执行。
(三)按需调用
1.响应启动
省发改委组织电网企业综合研判电力供需形势,明确启动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分解下达需求响应执行指标。局部区域确有必要实施需求响应的,由属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网企业根据电力电量平衡情况,报送省发改委同意后,启动实施本地区需求响应。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依托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网上国网”APP发布需求响应执行邀约,邀约短信中应告知申报截止时间。响应主体可根据自身调节能力,选择响应时段,响应时段不低于1小时。原则上参与日前需求响应的用户,不再参与同一时段的日内需求响应。邀约流程详见附件 2。
2.响应执行
电力用户、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按照约定时间和申报响应容量自主执行需求响应。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对响应执行情况开展全过程监督。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响应结束后发出响应解除通知,各响应主体收到通知后自行复电。
3.响应中止
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可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提出中止需求响应建议,报各地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日内响应用户应邀确认后原则上不予取消。
(四)效果评估
1.基线计算。响应基线按响应主体用电类别(以用户主计量点电价码用电类别为准)分为:大工业用户响应基线、一般工商业用户响应基线;按响应日类型分为:工作日响应基线、非工作日响应基线、国家法定节假日响应基线。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响应基线按照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基线累加计算。基线计算方法详见附件 3。
2.评估标准。响应执行过程满足以下条件的视为有效响应:(1)响应时段最大负荷不高于基线最大负荷; (2)响应时段平均负荷低于基线平均负荷;(3)实际响应负荷占应邀响应负荷的 50%及以上。
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实际响应负荷,根据参与响应的代理用户按上述标准逐户评估后,累加计算得出。
3.市场衔接。参与需求响应交易的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用户不视为直接参与市场交易。参与需求响应的电力市场直接交易用户(含批发用户、售电公司),其响应部分电量不计入当月市场化交易电量负偏差考核范围。
(五)补贴核发
1.响应效果确认。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完成响应主体实际需求响应负荷量、补贴金额统计,报送省发改委。
2.补贴金额计算标准
补贴金额=实际响应负荷*响应时长*补贴价格系数*响应速度系数*补贴单价


附件1
需求响应竞价流程
一、申报组织
(一)每年 6月 10日前,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提出竞价价格上限建议,经省发改委确认同意后,连同电力缺口告知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已审核确认的响应主体相关信息共享至福建电力交易中心。
(二)每年 6月 15 日前,福建电力交易中心发布福建省年度电力需求响应竞价通知,在申报公告中明确竞价价格上限和电力缺口。
(三)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组织已签约响应主体开展竞价,响应主体可登录电力交易平台填写申报价格、申报响应负荷。
(四)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将用户上年迎峰度夏(6—9月)及迎峰度冬(11—12月)平均日负荷曲线通过“网上国网”APP、电力交易平台等推送响应主体作为竞价申报参考。
(五)电力用户申报响应负荷上限由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参考需求响应协议容量、合同容量、历史最大负荷等综合确定。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为其代理的电力用户可申报响应负荷上限之和。
二、集中竞价
(一)福建电力交易中心组织响应主体开展集中竞价,按照“边际出清”原则确定该年需求响应补贴价格。
边际出清:对响应主体按申报价格由低到高(第一原则)、申报负荷由大到小(第二原则)、申报时间由早到晚(第三原则)的规则排序,排序靠前的主体优先竞价成功,其申报响应负荷计入负荷资源池,直至申报响应负荷累计值覆盖年度供电缺口或反馈用户全部排序完毕为止,最后竞价成功主体的申报价格即为边际出清价格,实际响应时统一按照边际出清价格结算补贴。
(二)竞价结束后 5个工作日内,福建电力交易中心会同省电力负荷管理中心在电力交易平台对竞价出清结果予以发布,响应主体可通过电力市场交易平台查询竞价出清结果。
附件2
需求响应邀约流程
一、邀约发布
(一)电网企业根据电力供需形势,预判供电缺口。电力负荷管理中心根据供电缺口提出需求响应方式、规模、时段、区域范围等建议。
(二)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经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响应主体发出邀约通知,并推送基线负荷。
二、应邀填报
(一)响应主体通过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或“网上国网”APP等查询邀约信息,并反馈是否参与本次需求响应,逾时未反馈的视为不参与。
(二)电力用户反馈响应负荷、响应时段,负荷聚合商、虚拟电厂运营商反馈每户代理用户的响应负荷、响应时段及总响应负荷。反馈响应负荷不超过响应时段平均基线负荷。邀约时间截止前,响应主体可修改负荷信息。
三、结果查询
邀约时间截止后,电力负荷管理中心统计当次应邀负荷总量,并通过电话、短信等方式通知响应主体应邀结果,响应主体也可在新型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网上国网”APP等查询确认。


11月2日,国网新能源云发布《国家电网有限公司关于2025年度第三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转付情况的公告》。公告明确,2025年9月,财政部下达公司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923662万元,其中:风力发电413038万元,太阳能发电431783万元,生物质能发电78841万元。
据悉,今年以来,国家电网已先后转付3次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总金额近740亿元。
8月,国家电网转付财政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4618314万元。其中:风力发电2065191万元,太阳能发电2158916万元,生物质能发电394207万元。
9月,国家电网转付财政部下达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年度预算1847324万元。其中:风力发电826076万元,太阳能发电863566万元,生物质能发电157682万元。


近日,大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布《关于2024年度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资金申报项目的公示》。根据公示,2024年度氢能源交通工具推广应用补助资金项目共计63项。车辆种类涉及重型车辆运输车、大型普通客车、轻型厢式货车、燃料电池大中型客车、燃料电池洗扫车、燃料电池吸尘车。
详情如下:








11月4日,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印发《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细则的通知,文件明确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提出,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形成。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机制电价不低于竞价下限。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内,新能源项目可自愿分档调减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退出机制电价。存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时,以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增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时,以初始机制电量的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确定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调减的机制电量与退出后的新能源项目,后续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详情如下:
浙江省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深化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 促进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25〕136号)、《浙江省新能源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浙江省行政区域内的新能源项目(风电、光伏发电,下同)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结算后,在市场外进行的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差价结算”)。进行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的新能源项目,应在规定期限内与电网企业签订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机制结算协议(以下简称“机制电价协议”,可纳入购售电合同),明确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价、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执行期限等事项。
第三条 本细则中的新能源存量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前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新能源增量项目,是指2025年6月1日(含)起全容量投产的新能源项目。全容量投产时间认定方式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四条 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省电力公司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确定机制电价
第五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的机制电价,明确为0.4153元/千瓦时。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新能源项目,作为存量项目纳入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通过竞争性配置形成上网电价的,按照现行价格执行。
第六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机制电价,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形成。竞价时按报价从低到高确定入选项目,机制电价原则上按入选项目最高报价确定、但不得高于竞价上限;设置竞价下限的,机制电价不低于竞价下限。
第三章 确定机制电量
第七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月度机制电量,等于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乘以机制电量比例。存量项目每年可自主申报确定次年机制电量比例一次,但不得高于上一年;未申报调整次年比例的,次年执行最近一次确定的比例。存量项目首次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时,统调新能源项目(除已开展竞争性配置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90%,其他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100%;参与过绿电交易的新能源项目,机制电量比例上限为“1-Min(该项目2025年1月至5月累计绿电结算电量占其2025年1月至5月累计总上网电量比例,2025年1月至5月全省统调新能源绿电交易结算电量占2025年1月至5月全省参与绿电交易统调新能源的上网电量比例)”。自主申报高于比例上限的,按照比例上限执行。
第八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首次确定机制电量比例时,统调新能源项目未在规定时限内申报机制电量比例并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其他存量项目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调整并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暂按政府公告的统一标准执行,机制电价协议签订后,对价格结算条款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原购售电合同保持有效,其中价格条款按照最新电价政策执行。
第九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年度机制电量,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每年组织竞价确定。增量项目入选机制电价(入选项目公示结束,下同)后,未在规定时限内签订机制电价协议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十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的月度机制电量,等于当月实际上网电量乘以机制电量比例。
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公式如下:
增量项目的机制电量比例=年度机制电量/(批准或备案装机容量×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每月执行相同比例。项目分光伏发电、深远海风电、其他风电三类,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按集中式光伏、分布式光伏、陆上风电、近海风电、深远海风电等进一步细化。
第十一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等于项目装机容量(实际装机容量、批准或备案装机容量取小值)、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项目机制电量比例的乘积。新能源增量项目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为中标的年度机制电量。若当年已结算机制电量达到上限,则当月超过部分及后续月份电量均不执行机制电价。若新能源增量项目年底仍未达到中标的年度机制电量,缺额部分不进行跨年滚动。
第十二条 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内,新能源项目可自愿分档调减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退出机制电价。存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比例时,以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比例计算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增量项目调减机制电量时,以初始机制电量的10%为一档,每次可调整一档或多档,按照调减后的机制电量确定年累计结算机制电量上限。调减的机制电量与退出后的新能源项目,后续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三条 新能源发电项目申请次年减少机制电量覆盖范围或申请次年退出机制电价的,应在每年11月底前向电网企业提出,电网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自次年1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机制电量执行。
第四章 确定机制电价执行期限
第十四条 享有国家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以下简称“新能源补贴”)的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参照新能源补贴期限执行;无新能源补贴的存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按照全容量投产之日起满20年与发电量达到全生命周期合理利用小时数对应电量折算期限(参考入选机制电价年份同类新能源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计算,全生命周期取20年)较早者确定。执行期限届满后,次月不再执行机制电价。
第十五条 新能源增量项目执行期限,按照入选机制电价年份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工作相关通知确定,到期后自动退出。入选机制电价时已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自入选机制电价次月起算。入选机制电价时未全容量投产的项目,机制电价执行期限自项目申报的全容量投产时间次月起算;实际全容量投产时间晚于申报时间180日以上的,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因重大政策调整、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变化导致的延期,按照《浙江省新能源增量项目机制电价竞价实施细则》有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 机制电价执行到期,或者新能源项目在执行期限内自愿退出的,次月起不再纳入机制电价执行范围。
第五章 结算机制差价电费
第十七条 市场交易均价低于或高于机制电价的部分,由电网企业按月开展机制电价差价结算。
新能源机制电价差价结算电费(以下简称“机制差价电费”)计算公式如下:
月度机制差价电费=月度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月度市场交易均价)
第十八条 月度市场交易均价根据交易机构提供的浙江电力现货实时市场发电侧同类项目加权均价确定。市场交易均价分为风电、光伏两类。月度市场交易均价只考虑以“报量报价”方式参与现货市场的新能源项目。
第十九条 新能源存量项目机制差价电费自本细则执行当月开始结算。入选机制电价时已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自入选机制电价后次月开始结算;入选机制电价时未全容量投产的增量项目,自按照本细则第三条确认全容量投产次月和申报全容量投产次月较晚者开始结算。确认全容量投产月份晚于实际投产月份的,按月进行追补;协议约定不进行追补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 机制差价电费按照电能量电费结算要求进行管理。电网企业应在电费账单中列明差价结算科目、机制电量、机制电价、月度市场交易均价、结算金额等内容。
第二十一条 机制电量已受到政策性保障,不再开展其他形式的差价结算。
第二十二条 机制差价电费按照电网企业记录的结算户号、实际上网电量结算到户。由于历史发用电计量故障等原因需要进行电费退补调整的,由电网企业根据与新能源项目确认的差错电量以及差错当月的月度市场交易均价进行机制电价差价费用退补。
第二十三条 机制差价电费纳入系统运行费用,由全体工商业用户按月分享或分摊。系统运行费用新增“新能源可持续发展价格结算机制差价结算费用”科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机制电量不重复获得绿证收益,机制电量对应绿证统一划转至省级专用绿证账户。绿电交易电量的绿证收益,按照“当月绿电合同电量、扣除机制电量的剩余上网电量、电力用户用电量三者取小”结算。
第二十五条 新能源项目年发电利用小时数标杆由省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定期发布更新。
第二十六条 机制电量比例(百分比)四舍五入保留两位小数,机制电量(千瓦时)四舍五入取整数。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中项目装机容量是指项目核准(备案)容量(交流侧)。
10月24日,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市2025-2026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文件明确,“煤改电”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市2025-2026采暖期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有关运行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
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为持续巩固我市居民冬季清洁取暖成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2025-2026采暖期继续执行居民“煤改电”“煤改气”有关运行政策。请各区、各有关部门和企业认真执行,切实把冬季清洁取暖这件好事办好,保障群众温暖过冬。具体通知如下:
一、政策内容
(一)“煤改电”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电价,执行每日20时至次日8时0.3元/千瓦时的低谷电价。同时,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最高补贴电量8000千瓦时/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空气源热泵、电锅炉等电力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电”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电量进行核定。
(二)“煤改气”运行政策。2025-2026采暖期不执行阶梯气价,执行当地农村“煤改气”居民家庭冬季采暖用气价格。同时,给予1.2元/立方米的补贴,最高补贴气量1000立方米/户,由市、区财政按4:6比例负担(滨海新区自行负担)。对于采用燃气供热设备整村集中替代散烧煤取暖的,参照“煤改气”政策执行,由各区组织对集中供热单位实际供热用气量进行核定。
二、工作要求
各区人民政府是居民冬季清洁取暖运行补贴工作责任主体,负责补贴资金测算、发放、清算等工作的组织实施,按照规定落实价格政策,对实际补贴用气量、用电量等清算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并统筹使用市、区两级财政补贴资金,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加强对补贴资金的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本通知有效期一年,自2025年11月1日起至2026年10月31日止。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5年10月16日
10月17日,四川经信厅在官网发布了《关于做好进一步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及推广应用相关激励政策兑现工作的公示》(以下简称《公示》)。根据《公示》,财政资助项目分为三类,分别为加氢基础设施、氢能应用场景和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其中加氢基础设施项目1项、氢能应用场景项目3项、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13项(共510辆)。
原文如下:

关于做好进一步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及推广应用相关激励政策兑现工作的公示
按照《工业类专项资金项目严格实施全流程管理监督的暂行办法》(川经信财资〔2025〕187号)和《关于做好进一步推动氢能全产业链发展及推广应用相关激励政策兑现工作的通知》(川经信办函〔2025〕272号)要求,经过各市(州)相关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现场核查、公示和推荐上报,并经我厅复核和重复性筛查, 现将符合申报方向和有关要求的项目纳入公示范围,项目相关情况见附件1—3。公示期为2025年10月17日—2025年10月24日。
如对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的形式向我厅反映问题。反映情况要实事求是,书面提出异议的事实依据及证明材料,以单位名义反映需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映的请署本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核实情况。
联系单位: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联系电话:028-86265861
机关纪委:028-64664281
通讯地址:成都市青羊区人民东路66号
邮 编:610015
附件:1.加氢基础设施情况汇总表
2.氢能应用场景汇总表
3.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汇总表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5年10月17日



10月16日,广东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储能10条”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的公示》,对政策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其中包括三家企业75款产品,拟核定补贴金额1311366元。

原文如下: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储能10条”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的公示
根据区工信局、我局联合印发《广州开发区(黄埔区)促进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简称“储能10条”)的规定,现对政策印发之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符合条件的企业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详见附件。
公示期间,如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请书面或电话向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反映。提出异议或反映情况的单位或个人请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及有效证明材料,书面材料要由单位法人或个人签署或自报真实姓名并留联系电话,否则不予受理。
一、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6日至10月20日
二、受理情况反映的部门、地址、电话:
部门: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香雪三路1号E栋317室
电话:020-82119649;邮政编码:510530
附件:“储能10条”新产品认证补贴认定情况汇总表
广州开发区发展和改革局 广州市黄埔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10月16日

9月9日,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沪浦发改能源〔2025〕677号)。
通知明确申报范围,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发建设的新型能源项目:
1. 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
2. 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
3. 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
4.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5. 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
6. 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同时还提到,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推动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助力区域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根据《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规〔202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发建设的新型能源项目(临港新片区及临港新片区企业实施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新片区相关政策另行组织申报):
1. 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
2. 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
3. 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
4.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5. 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
6. 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 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
3. 申报单位应遵守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完成节能主管部门要求的节能工作任务;
4. 申请项目必须已建成,合法合规,相关手续完备。
三、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撤回。
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表;
2.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报告;
3. 企业营业执照;
4. 申报单位承诺函;
5. 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并网验收单(如有);智慧能源项目、“光储直柔”项目应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认定或评估报告;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补贴标准
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11月7日前,登录“浦易达”浦东新区惠企政策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s://pyd.pudong.gov.cn),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区发改委将按照《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评审、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请表
2.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承诺函
3.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报告大纲
联系人:吴华东、王宏琳
联系电话:28282582、1832163202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3号楼321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8月29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发布2025年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通知。通知明确,企业申报的项目为近两年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节能改造项目指企业采用节能先进适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用能设施、生产工艺等进行改造后达到节约能源效果的行为,重点包括工业锅炉(窑炉)改造、区域热电联产、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建筑节能、绿色照明、节能监测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工业绿色微电网、合同能源管理等。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开展2025年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有关行业协会: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成府规〔2023〕2号)、《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12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成经信办〔2023〕44号),鼓励和引导企业积极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持续提升能源利用效率,现组织开展2025年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企业申报的项目为近两年备案(审批或核准)且已竣工并稳定运行6个月及以上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申报的项目年节能量需达到50吨标准煤及以上。
二、支持标准
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实现的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000元的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申报材料
(一)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项目申请报告;
(三)项目备案(核准或审批)文件;
(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五)项目节能量计算中涉及到的所有数据的溯源凭证,项目投入证明材料;
(六)企业诚信申报承诺书。
四、申报流程
(一)企业申报。企业在2025年9月30日前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平台(企业端,网址:https://tfryx.tfryb.com/),进行网上申报(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
(二)区(市)县初审。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在2025年10月15日前登录成都市“天府蓉易享”平台(政府端,网址:https://10.1.80.112/zczd/gov/isvlogin)进行初审、提交,并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正式行文推荐上报(平台操作咨询电话:028-63911260)。
(三)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组织对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推荐的项目开展现场核查、专家评审、公示。
五、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为依法经营的企业,近三年信用良好,未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突发环境事件等,未在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安全生产平生失信名单、环境信用评价“不良企业”有效期内,涉及项目应符合成都市产业发展政策和安全、环保、节能、消防、统计等法律规定。
(二)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市级相关部门多渠道积极宣传,加强政策解读,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报,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开展申报和初审工作,逾期系统将自动关闭。同一项目已享受中央、省、市财政资金支持的,不得重复申报。
(三)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切实履行项目属地监管责任,对申报的项目要逐一现场核实、确保项目真实,对项目申报材料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申报资料齐全有效,在推荐上报文件中对“申报的项目真实性、项目申报材料齐全性”等予以承诺。同时,要加强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
(四)请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于2025年10月15日前将项目申报材料(见附件1,纸质资料一份,附电子文档)、推荐文件及项目汇总表(见附件2)报市经信局,同时抄送当地财政部门,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1.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书(2025年)
2.2025年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汇总表
31号-(环境资源综合利用处)关于开展2025年成都市节能改造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doc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8月27日
(联系人及电话:王昊阳,61886227;邓凇,61881602;邮箱:1094491982@qq.com)

8月27日,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发布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文件明确,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详情如下:
关于对《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相关要求,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全面提升朝阳区绿色发展水平,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修订了《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因时间紧张,后续工作程序较多,本次公开征集意见时间为:2025年8月27日至8月31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hb-glk@bjchy.gov.cn
邮件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2.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5号楼京朝大厦朝阳区生态环境局污染源管理科,邮编:100125
来信请注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建言”
3.电话:65069782
4.登录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策文件”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或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区级政策性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朝阳区生态环境局
2025年8月27日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
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工作部署要求,为进一步发挥财政性资金效能,深化减污降碳协同治理,推动生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积极培育和发展绿色生产力,促进区域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相关要求以及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朝阳区生态环境部门工作职责和本区实际,制定本支持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系指由区级财政专项资金保障,用于推动污染治理和降碳工作协同增效,促进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的政策工具。年度支持规模依据朝阳区生态环境规划、污染防治工作要求、年度重点工作任务和绿色发展项目库储备情况综合确定。
第三条 支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正公开、注重绩效”原则,体现示范、引导和激励性,实行专款专用,自觉接受人大、审计部门、上级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管理职责和分工
第四条 本办法涉及的支持资金由区财政部门和区生态环境部门共同管理、各司其职。
第五条区生态环境部门主要负责确定支持范围和重点方向,建立健全项目库管理;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审;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跟踪监督管理;开展信息公开和自评价等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年度预算的保障,履行部门预算相关程序。
第七条 相关主管部门按需提出支持事项建议、工作方案及有关资金分配建议及目标要求等。按照本办法要求开展项目推荐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和方向
第八条 支持对象为在朝阳区内依法纳税、纳统的企业(单位)、机构和部门等。
第九条 本办法以污染源减排治理能力提升和减污降碳为主要目标,以实际效果为导向,强化财政资金引导作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效能最大化。重点支持方向共三类:环境深度治理类、减污降碳技术类、绿色提级增效类。
一、环境深度治理类
用于支持各排污企业(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量,减少环境影响程度,提升环境风险防范能力。
(一)大气污染综合治理类
鼓励工业、汽修、制造等重点涉废气排放的行业企业(单位)实施工艺改进、工程改造、防治升级等减排措施,提升废气收集治理能力。采用源头削减、过程管理、末端治理等方式,减少生产、服务等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氮氧化物、颗粒物等主要大气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采取废气治理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二)锅炉治理提级类
鼓励相关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的基础上,通过开展深度低氮改造、新能源利用、安装碳污计量等工程措施,进一步实现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的深度削减和精准管控。
1.鼓励锅炉使用企业(单位)对燃气锅炉开展深度治理。对于2017年3月31日之前建成的燃气锅炉,支持优先通过整体更换燃气锅炉的方式开展深度低氮改造,改造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削减幅度不小于50%,且浓度值低于30毫克/立方米的项目,具体指标需满足验收监测要求,正常工况范围内不同负荷下排放浓度同时达到改造目标。原则上实行分级奖励,支持金额根据更换前后锅炉容量采取就低原则发放。(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单台锅炉20 蒸吨以下的:
更换低氮燃烧器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锅炉容量(蒸吨)+3.5,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1.5×锅炉容量(蒸吨)+6。
整体更换锅炉单台锅炉容量小于等于4蒸吨的奖励资金(万元)=2.6×锅炉容量(蒸吨)+7,单台锅炉容量大于4蒸吨的补助资金(万元)=2.5×锅炉容量(蒸吨)+8。
(2)单台锅炉20蒸吨的,改造后取得实际大气污染物减排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 鼓励锅炉使用单位通过清洁能源利用等工程措施开展提级改造。以《锅炉使用单位环保绩效分级指导意见》相关要求为标准,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B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2 万元支持;通过安装符合标准的热量表达到绩效 A 级的,每套热量表给予锅炉使用单位 5万元支持。
(三)移动源排放协同治理类
聚焦优化调整运输结构,推动公共、园区车辆“油换电”“油换氢”。深化绿色运输体系建设,加快推进非道路移动机械清洁化,鼓励朝阳区内柴油运营货车、大中型客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相关企业(单位),将原有燃气燃油机械车辆更新为新能源机械车辆(对已获得市级资金支持的同类项目,不予重复奖励)。
1.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经区级及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认定为清洁运输车队(新能源车辆数>20辆),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80% 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90%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金奖励;车队自有新能源车辆规模达到企业全部车辆 100%的给予一次性40万元资金奖励。
2. 鼓励从事旅游客运、市内班车、商超配送、快递物流、货物运输的企业(单位)开展新能源运输业务。对新增新能源运输车辆并同步报废燃油车辆的企业(单位),更新车辆产权归属申请单位且承诺连续使用不低于5年的,按报废与更新车辆数量的较低值核算,每辆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40万元。
3.以鼓励推进朝阳区叉车、升降平台、2吨及以下装载机和6吨及以下挖掘机电动化为重点,实施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及电动化奖励。项目征集年6月30日之前,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完成环保编码登记的燃油非道路移动机械解体报废或置换电动化的,按淘汰和购置环节分别进行奖励:解体报废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台;解体报废或转出京外并于一年内购置新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在朝阳区完成环保编码登记),奖励金额按照新购置纯电非道路移动机械电池容量(以铭牌或合格证记载容量为准)每台给予一次性奖励0.15万元/千瓦时,单台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
4. 鼓励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通过与新能源运输企业(个人)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实现清洁绿色运输。重点企业等用车单位长期租赁(一年及以上)新能源大中型客车、货车,用于通勤、运输等业务,且承诺今后不再租赁燃油车辆的给予资金奖励,租赁车辆按照1万元/辆给予奖励,单户企业(单位)最高奖励20万元。
(四)“一厂一策”治理类
以汽修、化工制药、工业涂装、包装印刷和油品储运销等为重点行业,鼓励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年排放量1吨及以上)重点企业(单位)、产业集群、产业园区开展“一厂一策”排查整治和运行管理工作,制定并实施综合治理方案,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通过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取得实际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五)餐饮油烟治理类
鼓励具有餐饮经营许可资质的企业(单位)、综合商业集群企业(单位)开展餐饮业油烟减排、噪声防治、结构优化等综合治理工作,重点聚焦商业集中区、居民聚集区、大气环境敏感区开展餐饮业绿色转型,打造示范项目。
餐饮服务业企业(单位)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基础上,主动治理,采取油烟净化设施更新、处理工艺升级等新设备、新技术、新手段开展油烟排放减排的,浓度进一步降低且在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鼓励产权、物业等单位主动对餐饮集中区采取管道改造、设施更新、设备清洗等方式开展油烟噪声集中治理,对治理成效明显且实际运行3个月内无群众投诉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六)水污染物深度治理类
鼓励企业(单位)实施开展污水深度治理、汛期水环境末端治理等水污染物排放减排项目。
1.通过工艺提级、设施升级、综合治理等方式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废水直接排入地表的,改造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降低30%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2.鼓励水处理行业企业(单位)采取新建污水调节池等调蓄储存设施等方式开展汛期水环境治理,提高汛期污水收纳调节能力,减少汛期废水污染物排放量。改造后汛期同等降雨量情况下溢流时长或溢流总量相比改造前减少25%以上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七)扬尘精细管控类
鼓励施工工地推广应用基坑气膜等低尘降噪新技术,显著降低施工扬尘和噪声污染,提升施工工地、裸地扬尘精细化管控水平。在朝阳区办理施工登记备案项目工程工地,采用基坑气膜技术对施工区域进行全封闭覆盖的,按照覆盖面积100元/平方米给予一次性奖励支持,每项目支持资金不超过50万元。
二、减污降碳技术类
用于支持减污降碳协同增效能力提升建设,促进区域产业结构绿色转型,对绿色企业评价等级有效提升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八)行业协同改造类
聚焦重点热电厂、制药制造、再生水厂、垃圾循环利用等重点行业企业(单位),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自主开展包括但不限于电机系统升级、余热利用、沼气回收利用、光伏发电等技术改造项目,有效达到污染物减排与碳排放降低协同治理效果的,按最高不超过30%的项目投资额给予奖励。
(九)先进技术应用类
鼓励朝阳区内企业(单位)开展符合减污降碳协同增效的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推广应用。包括但不限于: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光储直柔(PEDF)、虚拟电厂等技术应用,鼓励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优化能源应用效率,落实减污降碳成效。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局认定并公布的为“先进低碳技术”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十)科技数字转型类
用于支持朝阳区现有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技术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面向重点制造业与信息业企业(单位)在生产制造全流程拓展“新一代信息技术+绿色低碳”典型应用场景,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并获得市级奖励资金的改造项目,按照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的市区两级奖励金额合计不超过改造投资总额的50%。
(十一)碳排放减量管理类
鼓励有条件的碳排放企业(单位)(年二氧化碳直接排放与间接排放量合计5000吨(含)以上)通过技术创新、管理优化、设备升级等方式,有效控制二氧化碳排放量,实际核算减排量以申报年份为基准,连续两年实现同比下降20%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十二)“双碳”认证类
鼓励企业(单位)、园区通过实施分布式光伏、碳汇抵销、绿电交易等措施实现企业(单位)净零碳排放;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单位)、园区结合自身业务需求,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积极拓展海外市场,开展碳排放总量和碳排放强度相关认证工作。对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及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三)低碳领跑者类
鼓励企业(单位)强化能源碳排放双控管理体系,开展减污降碳协同改造,产品碳强度达到行业先进,以低碳领跑者作为行业标杆,为行业低碳发展提供可复制、可借鉴的模式和经验,带动重点行业、重点领域低碳转型。对获得北京市生态环境部门认定并公布为“低碳领跑者”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
三、绿色提级增效类
鼓励朝阳区现有企业(单位)对标行业绿色评价标准自行开展绿色企业评价、升级提效等工作。对已达高标准、提级增效工作起区域示范效果的企业(单位)给予支持奖励。
(十四)空气重污染绩效升级
鼓励纳入朝阳区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清单的汽修、沥青和混凝土搅拌、印刷等企业(单位),依据行业技术指南等标准,采用工艺替代、技术改造、规范管理等措施,开展行业绩效评价评定与提级工作。
1.汽车维修企业(单位)开展提级工作,升级评定日期在2023年1月1日以后且建设期不超过3年,由地方C级提升为地方B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7万元;地方B级提级为地方A级的,每个喷烤漆房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跨级提级企业(单位)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加奖励。。
2.除汽车维修行业外的项目实施主体,依据行业标准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绩效提级工作,评级B级及以上(含绩效引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十五)清洁生产审核
推动热电、制药、印刷等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在污染物排放达相关标准要求基础上,有效减少污染物排放。对于通过清洁生产审核并完成绩效验收,达到减污降碳实际效益的单位,清洁生产评价等级为一级-清洁生产领先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5万元;评价等级为二级-清洁生产先进水平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10万元;评价等级为三级-清洁生产企业(单位)的,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5万元。
(十六)绿色工地创建
鼓励工程建设相关项目开展绿色施工,有效管控扬尘污染,提高资源节约效率,有效减少施工过程中污染物排放量。对获得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评选“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或“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称号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
(十七)绿色绩效评价
鼓励朝阳区内热力生产和供应、餐饮、住宿、制造、印刷等行业企业(单位)按照《北京市企业和项目绿色绩效评价指南(试行)》规定,开展绿色绩效评定。根据评定结果,给予资金奖励,绿色标杆(深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绿色基准(浅绿)企业(单位)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第十条 对单个法人主体同一年度最高支持额度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上述第九条内容中包含的奖励支持方向不可重复。
第十二条 以下项目不列入支持范围:
1.污染防治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属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的。
2.本办法第九条(一)至(十七)支持方向中相关项目使用政府资金建设投资的。
第四章 申报及执行管理
第十三条 区生态环境部门根据相关环境保护规划、计划、实施方案等设立项目库,结合年度减污降碳工作部署情况统筹年度重点支持方向,按照申报指南细则开展项目征集审核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征集:区生态环境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年度申报指南,面向社会发布,同步征求相关主管部门意见,相关主管部门可主动推荐项目。区生态环境部门明确具体支持方向、支持范围、支持标准及申报途径、受理部门、审核流程、资金使用要求等要素。
第十五条 项目初审:项目单位依据申报指南及要求,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推荐项目由主管部门附推荐意见同步报送。区生态环境部门负责对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进行初步审核,建立项目储备库。
第十六条 委托评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审核,并形成评审报告。
第十七条 部门联审:区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联审,结合项目申报和资金安排情况,优先支持减污降碳效益明显、示范作用较强的项目,在广泛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形成资金支持初步方案。
第十八条 政府终审:区生态环境部门制定资金支持方案上报区政府,经审议通过后,组织履行财政资金支付等相关程序。
第十九条 所有申报主体同一单位同一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及朝阳区其他资金支持政策的,按照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申请支持,申报资格及支持方式不累计进入下一年度。
第二十条 本办法属于事后奖励,申报项目工程原则上须已经实施完成,含税实际支付金额达到含税项目总投资的90%(含)以上。
第二十一条 具体申报条件以申报指南中要求为准。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廉政风险防范,明确风险管理流程和要点,梳理主要风险点及防范措施,加强内部监查和外部审查,提高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第二十三条 对于审计或绩效评价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将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或整改不到位的,主管部门有权追回已拨付资金。
第二十四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金或未按规定使用资金的,由相关主管部门收回已拨付资金,并由相关部门根据财政处罚处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原《办法》同步废止。
关于《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的修订说明
为进一步释放减污降碳专项资金的使用效能,精准聚焦朝阳区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及绿色发展水平提升等重点工作,为全区经济高质量发展注入绿色新动能,朝阳区生态环境局研究起草了《北京市朝阳区减污降碳促进绿色低碳发展支持办法(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
一、 总体思路
修订稿在修订过程中坚持以下总体思路:一是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引,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关于“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的决策部署。二是坚持目标导向,紧扣朝阳区污染防治攻坚战目标,立足“减污降碳协同创新试点”建设要求,增设支持方向。三是优化资金管理,强化专业保障,提高资金执行管理抗风险能力。
二、 修订内容
本次修订紧扣朝阳区生态环境治理实际需求,从三个方面对《支持办法》进行调整,一是调标准,重点优化 “零排放货物运输车队奖励”标准,进一步完善与市场机制相适配的激励体系,提升政策可操作性(第九条第(三)款)。二是补缺口,聚焦燃气锅炉提标治理、移动源深度减排、扬尘精细管控、碳排放减量管理四大攻坚方向,新增四条精准支持条款(第九条第(二)(三)(七)(十一)款),解决“想管但缺政策抓手”的痛点;三是优流程,优化完善资金支持执行程序,提升审核程序的专业性、公正性(第十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25年6月5日
关于加快推动工业和信息化产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聚焦企业发展“所需所盼”、产业发展“痛点难点”,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用,加快推进全市“8+8+4”重点产业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全面推进产业技术创新
(一)支持创建制造业创新平台。培育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市制造业创新中心依托单位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不超过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投入2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补,单个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支持创建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创新能力建设项目按不超过研发仪器设备及软件投入20%给予一次性事后奖补,单个项目分别最高资助300万元、100万元。
(二)支持企业加快技术突破。支持倍增企业参与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工程、产业基础再造工程、重大技术装备攻关工程,对国家、省相关项目分别按最高1:1和1:0.5的比例给予配套资助,各级财政资金资助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入的50%。
(三)鼓励新产品研发推广。支持首台(套)装备应用,对符合市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的项目予以事后奖励,每年度单个企业只奖励1个目录类别项目,奖励总额最高5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工信部揭榜挂帅、行业规范及产品推广工作。结合国家、省工作部署,每年发布《东莞市支持企业参与揭榜挂帅、行业规范及产品推广工作奖励清单》,明确当年支持的范围和标准;对入围揭榜挂帅的企业项目,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奖励;对纳入清单中工信部各类行业规范公告名单、各类产品(企业)推广目录以及典型案例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四)加强工业设计赋能。支持工业设计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平台)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主体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支持企业争获工业设计奖项。对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越来越好”国际工业设计大赛有关奖项的企业,按获奖级别每项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二、加快推动企业改造升级
(五)支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对符合条件的市级技术改造项目,按新设备购置额不超过10%予以事后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1000万元;获得省财政支持的技术改造项目,市对其资助比例不足15%的差额部分予以补足,单个项目省市合计最高资助1800万元;对倍增企业符合条件的市级、省级技术改造项目资助比例在上述政策基础上提高3%,分别提高至不超过13%和18%,单个项目省市合计最高资助1300万元、1800万元。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工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市对其新设备购置额按一定资助比例予以补足,各级财政合计资助比例最高不超过20%。
(六)推动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对符合条件的重点产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项目,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金额的50%给予资助,最高150万元。
(七)支持树立数字化转型标杆。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数字领航”企业、5G工厂,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0万元、500万元奖励。对入选工信部智能制造示范工厂的企业一次性最高奖励100万元。对入选工信部智能制造优秀场景的,每个优秀场景一次性最高奖励企业20万元,同一企业累计获得奖励最高80万元。对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0万元奖励;对市级智能车间项目,按不超过项目设备、软件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5%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
(八)支持企业开展数据结构化改造。对通过DCMM贯标且相应级别的企业,按对应级别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同一企业获得更高级别认定的给予差额奖励。
(九)鼓励企业绿色制造。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无废企业”典型案例、重点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绿色数据中心等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奖励。
三、深入推进优质企业梯度培育
(十)支持小微企业上规模。支持小微工业企业上规稳定发展。对当年新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万元奖励;对个体户或分公司转为独立法人企业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再给予额外一次性最高10万元奖励。对当年投产即上规的工业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产值(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一次性15万元奖励。对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升规工业企业分梯度给予加码稳规奖励,入库次年增长超过30%、50%的,额外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万元、5万元奖励。支持软件企业上规稳定发展。对当年新上规的软件企业,符合条件的每家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次年实现营业收入正增长的,再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属于人工智能重点支持方向的软件企业给予翻倍奖励。
(十一)加强优质企业奖励扶持。发挥制造业单项冠军赋能基地作用,培育更多优质企业。对获认定省级重点产业链“链主”、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奖励(以上从高不重复享受市级奖补政策)。每年围绕倍增企业规模与效益发展情况开展综合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分档对倍增企业核心团队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
四、加快推进产业园区建设
(十二)实施涉改企业搬迁安置补贴政策。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因现代化产业园区连片改造涉及搬迁腾挪的,鼓励镇街(园区)组织先安置、后腾退。对改造期间且于2024年1月1日后搬迁腾挪到迁入地镇街(园区)政府指引或认可的厂房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照安置厂房面积分档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搬迁安置补贴。
(十三)支持现代化产业园内企业增资扩产。对现代化产业园内符合条件的项目按新建或扩建工业厂房等实际投入不超过5%比例进行奖励,单个项目累计奖励金额最高1000万元,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可申报其他专项资金。
(十四)支持园区专业化特色化发展。支持打造重点产业特色产业园区,对经认定并获授牌的省级、市级特色产业园,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50万元奖励。每年对市级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开展复核评价,对于年度成功培育5家(含)以上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试点园区,按普通软件企业10万元/家、人工智能类软件企业20万元/家的标准给予试点园区运营方最高100万元的奖励。
(十五)鼓励园区绿色升级。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无废园区等称号的工业园区,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东莞市关于推动工业企业开展新一轮技术改造的若干措施》(东工信〔2023〕247号)同时废止。由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在2024年12月31日前印发的各类政策文件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本政策措施中,第(五)条、第(六)条、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中的“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奖励”所需支持资金由市、镇两级财政按1:1比例共担,其他涉及财政支持条款所需资金由市级财政承担。每年根据上一年政策绩效、当年工作重点以及财政预算安排情况,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财政局动态调整政策支持方向,具体以当年专项申报指南为准。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4日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加快构建“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汽车产业“三横、三纵、三核”1[1三横:NEV(新能源汽车)、RV(自动驾驶汽车)、FCV(燃料电池汽车)。三纵:乘用车、商用车、公用车(公用领域用车)。三核:核心技术、核心部件、核心平台。]为发展重点,补短板、拉长板、锻新板,全力打造世界级“智车之城”。到2027年,全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初见成效,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规模不断壮大,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新能源汽车:培育2—3家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50万辆的汽车企业,整车与零部件产值比达1:0.6,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电动汽车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初步商业化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L2(含)以上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新车占比超90%,积极开放应用场景,推动自动驾驶规模化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强化广深联动,力争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互联互通。
二、主要任务
(一)智电转型提升工程。
1. 壮大新能源汽车规模。
支持整车企业加速量产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新车型,对于新量产上市的新能源(含混合动力)乘用车、商用车车型,按不同品类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以上乘用车、商用车新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分别超过3万辆、1000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个车型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亿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以上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5亿元。对整车企业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线量产后3年内整车产量累计达到10万辆以上的,每年按其产量分档次给予不超过5亿元奖励,鼓励相关区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相关区政府)
2.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应用。
深入实施《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完善高等级自动驾驶的测试、示范、运营环境,分阶段、分领域、分等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在共享出行、清洁环卫、智慧物流等场景落地,逐步推进自动驾驶汽车跨区域运营及全市开放。对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运营车辆的封闭场地测试费用和车型认定检测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生产,对车辆应用数量达到1000辆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自动驾驶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培育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深入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6号),加快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鼓励我市建筑废弃物、环卫、物流等柴油车辆更新替代为燃料电池汽车。在政策实施期间,对于在我市新购买并登记上牌的前5000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符合技术先进性要求,数据已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的4%补贴购买方(企业或个人),最高不超过4万元/台。支持燃料电池汽车运营企业围绕用户的车辆运行路线,配套建设加氢站,为用户提供车辆租赁、维保、加氢等一体化运营服务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二)核心部件跃升工程。
4. 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新型动力电池、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系统、网联通信系统、电子电器架构、高精地图与导航系统、汽车仿真测试设备、车身轻量化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坚持“四个最优”2[2四个最优:最优底盘、最优上装、最优模式、最优平台。],加大产品研制与推广应用,打造环卫、医疗、消防、危化、冷链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精特新产品。对上述领域攻关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财政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50%,投资占项目单位的股比不超过3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 培育壮大核心部件。鼓励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开放关键核心部件、汽车软件、车载功能器件等应用场景,支持创新产品上车,实现双向赋能。对采购创新产品超500件(套)的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连续两年按不超过该产品采购额的30%给予应用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新型动力电池、自动驾驶套件、智能座舱等汽车核心零部件新生产线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
(三)支撑体系赋能工程。
6. 打造“汽车+”应用场景。
加强汽车与能源互联,大力推动国家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建设。鼓励整车企业强化V2G车型研发和售后服务,探索“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建设,开展新能源车辆智能有序充电、虚拟电厂、光储充一体化等多模式创新。支持V2G试点项目单位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推动V2G设施用户、聚合商参与本地虚拟电厂建设运营,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对购置或投资更新V2G设施(平台)的企业或用户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建设补贴,对V2G设施放电量按不超过5元/千瓦时给予奖励,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有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3.5元/千瓦时)、无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0.12元/千乏时)、建设有技术支持系统并具备分钟级实时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备用容量补贴(按不高于0.01元/千瓦·时),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深化汽车与交通互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建设。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加快推广应用,对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示范应用场景目录》的项目,按不超过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或智能网联技术相关软硬件交易额的30%,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探索汽车与低空互促,支持飞行汽车技术攻关、基础设施建设及商业化应用,探索载人旅游观光、应急救援、出行等低空场景应用,构建陆空一体的三维立体智慧交通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管理局)
7.建设核心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飞行汽车(含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质量安全测试评价体系;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取境外认可,搭建汽车出口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平台新增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四)流通消费提质工程。
8. 扩大汽车消费。
积极谋划顶级汽车赛事、国际论坛,支持举办汽车品牌展销活动,提升广州国际汽车展能级;推动汽车与文旅展会、活动及本土文化等文旅元素融合,研究建设广州汽车文化主题公园;鼓励整车企业联合汽车金融机构开展促销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整车企业与个性化设计、改装企业合作,扩大高品位、个性化汽车消费市场。对改装年产量达1000辆以上的乘用车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9. 开拓国际市场。
完善海外营销服务体系,鼓励整车、经销商、零部件企业等协同出海。畅通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物流通道,依托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通道资源,做大汽车贸易规模,将广州打造成为整车和零部件出口集散地。鼓励龙头企业加快开发出口车型、设立海外研发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港务局、各区政府)
10.加强全生命周期建设。
完善汽车电池及零部件综合利用体系、提升再制造技术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及再制造产业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鼓励项目所在区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支持二手车经纪转经销。(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促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及市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作用,及时协调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全市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发委办、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
(二)优化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财政资金,精准发力、形成合力。依托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子基金,建立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支持产业基金既聚焦重点领域投早、投小,又兼顾重大投融资项目落地。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汽车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三)强化土地保障。大力建设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创新基地和核心零部件产业园,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将汽车产业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中,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优先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并在项目立项、用地报批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人才保障。重点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高端人才的引育,探索在相关项目中单列入选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才,鼓励各区统筹给予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政策支持。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加强汽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企业联合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探索“订单式”人才培育模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培养亟需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本行动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办规〔2020〕25号)同时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处 2025年6月18日印发

各设区市、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现将《2025年二季度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5年4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2025年二季度推动工业经济稳增长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推动工业企业扩大生产、项目加快投资,进一步巩固和增强工业经济向好势头,确保实现上半年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5%、工业投资增长5%,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增产增效
(一)实施工业企业增产增效奖励。鼓励有订单、有市场的企业扩大生产,根据企业二季度当季产值、用电、利润、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增长情况,分行业分类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增加用工、采购生产物料、降低物流成本和加强安全生产等。其中:有基数的企业,二季度当季产值应达到4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速达到10%(含)以上;无基数的企业,二季度当季产值应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对石油加工、粮油加工、医药、建材、木材加工、钢铁等困难行业的企业,产值、用电、利润、新增就业人数等指标可适当降低标准。
(二)实施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增收增效奖励。鼓励有订单的企业扩大营收,根据企业二季度当季营收、利润等指标增长情况分类给予奖励,用于支持企业增加用工、软件开发、信息服务等。其中:有基数的企业,二季度当季营收应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同比增速达到10%(含)以上;无基数的企业,二季度当季营收应达到1000万元(含)以上。
二、支持项目加快建设
(三)实施项目加快投资激励。支持一批重大产业、产业优化升级和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升级等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有条件、有预期的项目加快建设,按投资实际完成量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鼓励企业实施更多有效益的工业投资项目,支持企业多项目同时推进。
(四)加快项目前期周转金流转。加快25亿元重大工业项目前期工作周转资金循环使用,实行随报随审,提升资金申报效率。指导各地建立周转资金储备项目库,加强储备项目前期工作办理,推动储备项目转化为周转资金拟支持项目,确保周转金高效安排使用。
(五)加快产业基金设立使用。加快推动广西新型工业化创业投资基金、广西铝产业高质量发展基金、玉柴倍增产业发展基金等设立实施,建立健全工业基金项目库,积极向基金管理机构推荐一批优质储备项目,推动工业基金加快投资进度,提升基金使用效益。
(六)加强“两重”“两新”项目策划组织。用好“两重”“两新”政策,持续组织广西工业品大规模设备更新对接等活动,推动各地区谋划储备、建设一批符合国家及自治区资金投向的项目,对优质项目列入自治区重点项目加快推进,力争上半年新增“双百双新”产业项目40项以上,累计实施“千企技改”工程项目750个以上。
三、加大企业进出口帮扶力度
(七)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企业新开拓境外市场,对企业在二季度新开拓境外市场的物流费、担保费、仓储费等成本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对电子信息、光伏新能源、机械装备、轻工食品、纺织医药、环保餐具等行业中,出口受阻的外向型制造业企业开拓境外市场给予一定补助。支持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会,对二季度在国内外举办新品发布会、产品订货会等活动的工业企业,在场地租赁、会场搭建等费用给予一定补助。
(八)加大对重点进口企业支持。指导有色金属、石油化工、机械装备、钢铁、粮油、造纸等行业重点进口企业建立替代进口来源数据库,支持企业多元化采购同类商品。对关键领域的中下游企业,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促进国产替代,提升供应链韧性。
四、“一行一策”稳定重点行业增长
(九)汽车行业加快智能网联发展,鼓励整车企业加大人工智能产品产销量。支持整车企业通过采购、租赁等多元化方式与有关单位深化在公务用车、公安执勤用车等领域的合作。推动汽车产业和铝产业融合发展,构建产业集群协同生态,降低产业链供应链成本。力争2025年上半年汽车行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十)机械装备行业编制机器人产业全景图,推动核心零部件补链强链,谋划推进一批整机项目落地。组织优质重点企业打造一批人工智能开放场景,加快人工智能装备产业发展。帮助新能源电池企业开拓市场,推动上下游形成紧密合作关系。支持农机企业积极参与国家重点产业链建设。鼓励工程机械企业加快开发电动化智能化产品、内燃机企业加快产品迭代升级。力争2025年上半年机械装备行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十一)钢铁行业组织企业积极申报钢铁行业规范企业以及引领型规范企业,支持企业开展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高效化、安全化建设。支持龙头企业开发应用一批人工智能垂直模型。鼓励企业加大家电用钢、汽车用钢、船舶及海洋用钢、新能源用钢、集装箱用钢等产品排产力度,提高供给质量。支持企业拓宽产品应用场景,推动钢铁与船舶、交通、建筑、能源、汽车、家电、装备等重点领域上下游合作,扩大钢材消费需求。力争2025年上半年钢铁行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
(十二)有色金属行业推动与汽车、机械、电子信息、新能源等产业深度融合,实现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融合化转型。组织开展第二批铝产业高质量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工作,推动铝产业延链补链强链,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围绕龙头企业及其上下游产业链企业开展引育工作,推动铜基新材料产业实现质和量的合理增长。组织龙头企业发掘打造一批人工智能开放应用场景,赋能产业发展。力争2025年上半年有色金属行业产值同比增长20%以上。
(十三)石油化工行业举办鲁桂氯碱产业链合作洽谈会,组织重点地市开展氯碱产业招商推介。协调重点炼化检修企业及下游和配套企业加快恢复生产。加强与央企总部沟通对接,争取获得更多排产指标。推动区内企业产能合规化,争取尽快恢复至同期加工量。加强重点项目跟踪服务,推动在建项目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加快竣工投产释放产能。力争上半年石油化工行业产值同比降幅控制在6%以内。
(十四)建材行业开展绿色建材供需对接及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业链合作对接活动。落实国家水泥产能管理政策,指导水泥行业开展差异化错峰生产,推动水泥价格回升向好。鼓励已投产的光伏玻璃企业多排产及已建成的光伏玻璃生产线点火投产,尽快形成新增量。支持围绕钙基新材料等开展厅市联合招商,支持行业协会举办无机非金属新材料产品发布、供需对接等助企活动。力争2025年上半年建材行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
(十五)食品行业鼓励酒、水、饮料、米粉等企业抢抓消费旺季,加大二季度排产。指导粮油加工企业拓宽大豆进口渠道,解决好部分企业生产原料不足问题,助力粮油行业恢复增长。加快推动糖企转型升级,支持一批新建或改造升级卸蔗平台和除杂系统项目。争取新培育一批产区(产业),对列入国家重点培育名单设区市和县分别给予一定资金奖补。积极延伸油茶精深加工产业链,开展产业调研和招商引资活动,培育食品行业新增长点。力争2025年上半年食品行业产值同比增长5%以上。
(十六)电子信息制造业支持引导区内重点企业承接智能终端产品制造订单、发展汽车电子等多元化产品。组织企业参加中国电子信息博览会,举办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投融资路演活动、光电子招商推介及产业链合作发展促进活动,帮助企业抢订单、拓市场、促合作。力争2025年上半年电子信息制造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十七)纺织服装与皮革行业积极举办2025年全国茧丝绸产销形势分析会暨大中小企业融通对接活动。加强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发和应用,持续跟进服务炼染、纺纱、服装等重点延链补链项目建设。加强厅市联合招商,组织招引茧丝绸炼白、织绸等产业项目。力争2025年上半年纺织服装与皮革行业产值同比增长8%以上。
(十八)生物医药行业制定推动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促进医疗、医保、医药协同发展和治理,全链条支持生物医药高质量发展。加大对广西名优产品推广宣传,推动重点医药项目提速建设。支持设立生物医药产业基金,加强与长三角、粤港澳大湾区等重点区域产业交流与合作,推动科研成果落地广西实现生产。力争2025年上半年生物医药行业产值增速扭负为正。
(十九)轻工行业加强行业重点企业、项目协调服务,协调做好要素保障,推动造纸、木材加工等行业项目加快建设投产。加强资源整合,推动在产业基础较好的设区市建设高端绿色家居全产业链产业园区。培育行业消费新增长点,组织企业参加“三品”全国行活动。加快推动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指导企业积极申报第三批规范公告,加强指导督促企业加快新车型研发和送检,增强优质产品供给,满足市场需求。力争2025年上半年轻工行业产值同比增长10%以上。
(二十)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研究制定全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政策措施,支持加快软件产品开发应用,强化信息技术服务创新。鼓励软件企业加大算法研发力度,加强与已备案通用大模型合作,研发行业大模型,做精细分场景专用模型,推广应用易于部署的中小型模型。力争2025年上半年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规上企业营业收入同比增长10%以上。
五、深入实施“人工智能+制造”
(二十一)发掘打造人工智能应用场景。支持人工智能与制造业深度融合发展,遴选20个人工智能与制造业融合项目,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组织开展年度广西智能制造标杆企业、智能工厂(先进级智能工厂)和数字化车间(基础级智能工厂)评定工作,认定自治区级智能工厂30家、数字化车间60家。
(二十二)实施人工智能产品突破行动。聚焦汽车、机械、钢铁、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家具家居、生物医药、轻工纺织等产业,鼓励工业企业联合科研院所、服务商,结合实际应用需求,打造若干面向应用层面的垂直领域模型。支持人工智能相关产品研发和产业化应用,遴选一批人工智能产品项目,统筹纳入自治区新型工业化有关项目计划并给予一定资金支持。
六、推动产业集群发展
(二十三)支持集群项目建设。组织新批次自治区统筹支持工业振兴专项资金(先进制造业集群项目)申报,聚焦集群产业创新、生产制造、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共性问题,鼓励集群范围内链主企业、龙头企业联合中小企业、科研机构、高校等集群成员共同实施项目,自治区本级财政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给予资金补助。
(二十四)加力打造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以特色产业集群为主阵地,着力推进区域协同发展,做好2025年新一批自治区和国家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培育和申报工作,推动自治区级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提质升级扩量,力争国家级集群数量突破11个,带动一批优质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不断激发县域经济活力。
七、培育壮大制造业优质企业
(二十五)梯度培育优质中小企业。以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为重点,加强实施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程。实施优质企业“清单化”管理,实施“一企一档”“一企一策”,按月开展监测调度,落实好“一对一”跟踪服务,不断夯实创新型中小企业“塔基”,培育1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出台《广西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优育强提质进阶实施方案》等“三新一强”培育政策,支持重点领域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打造新动能、攻坚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强化产业链配套能力。
(二十六)强化龙头企业培育。开展第三批链主型龙头企业申报工作、工业龙头企业和链主型龙头企业的复核工作,根据企业的群链牵引力、企业规模、创新能力、核心竞争力、市场前景等,对龙头企业、链主型龙头企业名单实施动态调整。支持链主企业、龙头企业在守住安全生产底线的前提下,新建生产线扩大产能,加大排产生产力度,提高产能利用率。
(二十七)强化工业企业上规入统培育。健全完善上规入统临规企业库,将临规企业纳入全区实体经济服务员服务清单,加强对临规工业企业的跟踪帮扶指导,盯紧入统时间节点,指导达到规模以上标准的企业按时申报入库,应统尽统。力争上半年新增上规入统企业500家左右。
(二十八)加强中小企业服务。持续开展“一月一链”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融资路演活动,挖掘储备一批优质中小企业项目,加强长期融资促进服务。用好“广西制造业企业培优育强服务券平台”,组织第2批服务商入库申报,汇聚更多优质服务商为我区制造业企业专精特新发展提供服务。
八、推进科技创新与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二十九)筑牢企业创新主体地位。组织实施2025年自筹经费技术创新项目(第一批)40项以上,加快新产品新技术研发及推广应用。充分发挥龙头企业行业引领作用,支持企业主动承担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研发专项和产业关键共性技术研发项目。组织开展产业科技创新政策宣贯活动,指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开展企业科技创新全周期服务。
(三十)加快工业企业创新平台建设。聚焦提升企业技术能力和研发服务供给,培育和认定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30家以上,培育新增3家以上自治区制造业创新中心试点。
(三十一)加快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加快产业标准提升,增强工业质量竞争力,印发实施《强化标准引领质量支撑 赋能工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2025—2027年)》。强化质量标杆典型经验打造和应用,培育和认定自治区质量标杆30项以上。
九、推动产业绿色低碳发展
(三十二)健全完善绿色制造体系。组织开展2025年度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申报,对获得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和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的企业和园区进行奖励,其中国家级绿色园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国家级绿色工厂一次性奖励50万元、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
(三十三)推动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广西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5—2027年)》,加快推动循环产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有力支撑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保障供应链产业链安全。
(三十四)加快推动再生资源利用行业规范发展。组织企业开展废钢铁、废纸、废塑料、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等有关行业规范条件企业申报,对纳入公告的企业,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再生资源行业企业规范化、规模化、产业化发展。
十、深入开展实体经济调研服务
(三十五)强化惠企政策宣贯。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及实体经济服务员实时跟踪收集整理国家和自治区工业经济最新政策,为企业送政策上门,通过开展政策培训会、制作政策解读短视频、目标企业精准画像、上门“一对一”宣讲等多种方式强化政策宣贯解读。
(三十六)加强资金落实兑现。开展惠企资金兑现专项行动,充分发挥实体经济服务员作用,紧密跟踪资金使用绩效,推动各市、县(市、区)强化资金统筹,加强存量惠企资金兑现,支持企业和项目增产增效。
(三十七)持续深化政策兑现改革。推动惠企政策资金精准直达,增强政策效果和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使用监督机制,推动工业稳增长政策资金纳入自治区财政资金直达专户管理,确保惠企奖补资金专款专用,及时拨付至受惠企业,持续提升市场主体获得感、满意度。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发展和转型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一枢纽、四中心”及核心发展板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围绕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历史街区、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工作。鼓励400万元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400万元(含)以上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房产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货运枢纽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建设行动,为纳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的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支持民间投资深度参与数字沈阳、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沈阳)、“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程等重大数字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民营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由民营资本主导策划的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采纳并实施后,对项目前期费给予支持,单体项目不超过50万元。垃圾处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属性较弱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供水、供热等公共属性较强的特许经营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存量资产盘活。鼓励民间投资通过更新改造、资本运作等方式,整合利用我市存量资源,对已纳入2025年度拟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清单的项目,成功盘活并当年形成有效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及资产购置费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经国家层面审核受理的,给予50万元项目前期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发展和转型
(六)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积极争取国家、省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点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重大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集群化发展、转型升级等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生产力和战略科技力量布局项目。积极利用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政策,为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项目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体培育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力量、“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主体培育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投资聚焦人形机器人研发等4个“现有优势产业未来化”和人工智能研发等8个“前沿颠覆技术产业化”产业,提前布局投资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及省、市级工程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并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装备、先进储能储热装备研发应用,参与新型储能科研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储能之都。对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比例给予其上年度实际完成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等领域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和转型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旅领域工程建设。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文化内涵提升、“文化+”融合发展、文化创意主体培育、文体事业繁荣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对观众总人数5000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按照招揽沈阳域外观众人数规模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提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辽宁文化企业10强”“辽宁文化企业10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营和建设补贴。鼓励各地区对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房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点给予运营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承接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上门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及养老服务用房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强化民间投资要素保障,推动民营企业降本增效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首贷”成本。对2025年1月1日后,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2%。健全融资项目推送和银企对接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团队,降低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四)落实无还本续贷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研发针对性强的续贷产品,满足各类民营小微企业需求,不断扩大续贷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型企业纳入续贷支持范围,做到“应续尽续”,切实扩大惠企范围、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民营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进行融资,按照贷款比例标准,给予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支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每笔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六)支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投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七)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八)创新民间投资新建项目用地方式。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体系,发挥创新型产业用地等土地政策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加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九)推动土地资源配置降本增效。鼓励工业项目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降低企业完成区域评估所需费用。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吸引力。对我市新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一事一议”解决首套购房;对我市新认定的杰出人才(B类),给予26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对我市新认定的领军人才(C类),给予70万元科研经费、50万元奖励、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向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持卡人可在14家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就医和预约转诊“绿色通道”、免费体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吸纳重点产业人才。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对按照《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人才,择优分3年给予个人3万元—30万元奖励。综合运用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和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3年免租人才公寓。将来沈求职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免费入住“人才驿站”天数延长至15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财政局)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增强投资信心
(二十二)保障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发挥国家及省、市各类专项政策组合效应,确保各类补助补贴专项资金足额、按时发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完善《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优化免罚事项,通过纠正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行政执法相对人负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退出机制。依托“府院联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鼓励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助力市场要素资源重新配置。(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法院、市司法局)
(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的具体政策按其时限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县(市、区)工信(工信商务、工信科技)局、财政局,泉州开发区科经局、财政局,泉州台商投资区科经局、财政金融与国资局:
现将《泉州市推动绿色节能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泉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泉州市财政局
2025年6月10日
泉州市推动绿色节能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积极稳妥推进新型工业化,推动泉州绿色节能发展,根据《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泉财规〔2024〕3号)等文件,结合《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七部门印发关于推动制造业绿色低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闽工信规〔2025〕5号)文件精神,制定措施如下:
一、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节能升级改造
鼓励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实施余热余压利用、低效设备更新改造、能量系统优化提升等节能技改项目,对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按项目年节能量最高给予每吨标准煤500元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50万元。
二、深化绿色制造体系建设
鼓励企业加快绿色转型发展,加快构建绿色制造和服务体系,引导企业、园区对照相关标准要求,实施绿色化改造升级,开展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等创建工作。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标准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对获评省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业园区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
三、推进工业资源综合利用
鼓励企业开展工业固废综合利用,促进工业资源协同利用,推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规范发展。对符合工信部资源综合利用行业及环保装备制造业规范条件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
四、强化标杆示范带动
持续推进能效、水效“领跑者”创建,推动行业企业对标国家级、省级公开发布的“领跑者”标杆标准,不断提升能效、水效。对获评国家级能效“领跑者”标杆、国家级水效“领跑者”标杆、省级能效“领跑者”标杆的企业,在省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万元、15万元、10万元配套奖励。对获评省级水效“领跑者”标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
五、推进公共机构节能
鼓励机关、事业单位等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对获评国家级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的单位,给予每家5万元奖励。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至2027年12月31日,由市工信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获得本政策资金奖励的,可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市级资金奖补。本政策第二、三、四、五条措施实行“免申即享”,获得相关奖励资质的时间自2025年1月1日算起。有关奖补资金按照泉州市工业经济和信息化发展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