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江门市生态环境局
为进一步做好江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结合江门市实际情况,江门市生态环境局草拟了《关于江门市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众征求意见稿)》,现进行公示并征求公众意见。
关于江门市锅炉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
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公众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加强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控制和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及《广东省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方案》等相关要求,我市决定对锅炉全面执行《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执行范围
江门市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二、执行时间及内容
(一)新建锅炉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新、改、扩建的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二)在用锅炉
1.自2026年10月1日起,蓬江区、江海区、新会区(会城街道、大泽镇)、鹤山市(沙坪街道、古劳镇、龙口镇、桃源镇、雅瑶镇)范围内在用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自2027年8月1日起,全市范围内锅炉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三、执行要求
(一)本公告规定锅炉项目执行的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为颗粒物10mg/m3、二氧化硫35mg/m3、氮氧化物50mg/m3。如国家、省新制(修)定标准或发布标准修改单中的要求,严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规定的,按照更严格要求执行。
(二)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按照《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765-2019)表3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审批新、改、扩建锅炉项目。
(三)在用锅炉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在规定时间内达到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逾期仍达不到的,相关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广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要求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批准后责令停产、关闭。
(四)本公告自2026年XX月XX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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