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管理局(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
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
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
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
浦东新区文化体育和旅游局
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浦东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
2023年1月13日
附件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低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重点支持太阳能开发应用、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重点支持发展循环经济,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工业领域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重点支持绿色制造体系和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绿色建筑、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旅游饭店能效对标,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零碳和智慧能源项目试点、低碳技术创新、“碳中和企业”认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等。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重点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等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一)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二)在浦东新区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节能降耗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以下简称“区节能办”)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清洁能源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项目,装机容量不低于200千瓦的(公共机构装机容量不低于50千瓦),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3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0.40元/瓦(光伏建筑一体化应用(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的项目,补贴标准为1元/瓦),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4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清洁能源利用。对分布式供能等清洁能源利用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循环经济发展。对本区内开展的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工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节能项目实施。支持本区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对本区内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 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50吨标准煤(含)以上,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节能产品应用。对本区企业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20%进行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设备采购金额的10%进行补贴。对列入市级高效电机应用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通过节能效益分享或节能量保证等模式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含)以上,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建设,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产品、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项目,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评国家级或市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和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本区企业和园区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给予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支持本区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诊断。企业开展能源审计,采用审计结果实施节能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实际审计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万元。企业开展节能诊断,采用诊断结果实施节能项目并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按照实际诊断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2.5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支持本区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列入本市清洁生产审核名单的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予以区级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三)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每平方米补贴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二星级项目补贴25元/平方米;三星级项目补贴50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对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利用太阳能、浅层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建筑一体化的项目:利用太阳能光热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0元/平方米;利用浅层地热能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2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不低于15%的,按照受益面积补贴15元/平方米,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四)商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对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按照《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修订版)(DB31/T55-2017)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定额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的补贴奖励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同一商业单位每个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获得市级及以上的各类商业节能低碳先进项目评定的商业场所运营单位,经认定,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商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旅游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依据《上海市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1-2019)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一次性15万元的定额奖励。
2.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旅游饭店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1:1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六)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支持标准如下:
1.零碳项目和智慧能源项目。对于零碳园区、零碳工厂等零碳项目,智慧能源项目,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
3.“碳中和企业”认证。鼓励企业实施碳达峰和碳中和行动,对获得“碳中和企业”认证的企业,一次性补助50万元。
4.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5.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对于低碳发展实践区的低碳重点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实际投资额的20%予以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七)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支持标准如下:
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宣传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监控、本区节能低碳方面重大问题研究等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础工作相关的工作,给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额列支(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八)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区节能办、区财政局。
区节能办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于每年初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节能办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区节能办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新区节能办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的节能低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区节能办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3年2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为止。2022年5月8日至2023年2月14日期间,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以此件为准)
嘉定区工业领域节能降碳专项扶持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技术投入,促进本区工业领域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加快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根据《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扶持办法》《嘉定区碳达峰实施方案》《嘉定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扶持对象
1.单位正常生产经营,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用记录良好。
2.单位符合国家、本市和本区的产业政策导向。
3.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二、扶持范围及标准
1.节能技术改造
支持工业企业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对于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项目,按市级扶持资金,区级给予同比例扶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绿色制造体系建设及零碳创建示范
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制造体系示范创建,对于认定为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于认定为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认定为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支持企业开展零碳示范创建,对于认定市级零碳工厂、零碳园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
3.清洁生产审核
支持工业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对于获得市级专项扶持的项目,给予扶持资金10万元。
三、申报要求和操作流程
1.申请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所属街镇初审,由所属街镇推荐上报区经委。
2.区经委对各街镇上报符合要求的项目,经信用查询后,拟确定扶持名单。
3.最终扶持名单在区经委网站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由区经委组织调查核实,最终确定给予扶持企业名单,并报区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4.扶持资金由区级财政承担,统一纳入区经委部门预算,由区财政统一拨付。
四、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除依法追缴资金外,将永久取消其市、区两级财政专项扶持资金申报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五、其他事项
1.本实施细则如有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条款,则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或上海市颁布相关新政策,则按新政策规定执行。
2.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12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本实施细则由区经委负责解释。
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国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规条例和国家、上海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相关要求,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工作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长宁区节能减排降碳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打造低碳产业生态
1.低碳产业园区。鼓励各类园区(科技园区、文创园区、众创空间、孵化器等)及楼宇打造低碳产业生态主题园区,对低碳产业达到一定集聚度或贡献度的园区和楼宇,经认定,每年给予运营单位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三年。
2.低碳技术创新。对于首次认定的低碳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究机构,经认定,按照国家级、市级分别给予最高150万元、100万元支持。
3.低碳发展联盟。对于致力于实现碳中和、推进科学碳减排的倡议机制或联盟组织,经认定,每年对发起机构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连续支持不得超过3年。
二、支持实施节能降碳项目
4.产业节能降碳
(1)节能技术改造。用能单位通过对现有工艺和设备开展节能改造,或采用调适、用能托管等节能管理新模式,实现年节能50吨标准煤及以上,对单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补贴。
(2)清洁生产。企业完成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市级审核评估验收,对单个项目给予5-10万元补贴。
5.建筑节能降碳
支持符合条件的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节能降碳项目,其中公共建筑应实施建筑用能分项计量,且与长宁区建筑能耗在线监测平台联网。
(1)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单体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项目竣工且至少经历一个完整的制冷季和采暖季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0%及以上,根据下降率给予每平方米10-25元补贴。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2)超低能耗建筑。经认定的新建或改造超低能耗建筑,单体建筑面积0.2万平方米以上,项目运行满一年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每平方米最高补贴3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3)绿色建筑示范。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且单位建筑面积运行能耗达到上海市同类型建筑合理用能指南先进值的建筑,每平方米补贴50-100元。单个项目最高补贴300万元。
(4)电力需求侧响应。对与需求侧管理单位签订让电协议,随时可中断用电实施需求响应的公共建筑,经认定,对单幢楼宇给予每年最高10万元补贴。
6.交通节能降碳
(1)充电桩示范小区。创建上海市充电桩示范小区的项目,对充电设施(含解决油车占位的停车设施)给予补贴,其中直流和交流充电设施每千瓦分别最高补贴600元和300元。按照充电车位数量,对示范小区给予3-8万元支持。
(2)停车治理先行(错峰停车)。停车场库公共充电桩和60千瓦以上快充充电桩占共享泊位总数的比例分别达到10%和3%及以上,给予5-10万元补贴。公共充电桩(含快充充电桩)应全部接入上海充换电设施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市级平台。
7.合同能源管理
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应在20吨标准煤及以上,根据合同类型,按照600-8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诊断费按照200元/吨标准煤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诊断费最高补贴6万元,合计最高补贴100万元。
8.可再生能源利用
新建且完成并网的光伏电站、分布式光伏等可再生能源项目,根据公共机构和非公共机构的分类,对单个项目分别给予最高20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于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最高奖励50万元。
9.其他节能降碳项目
对于本市要求本区给予区级财政资金配套的节能降碳项目,按照要求给予资金匹配。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降碳项目,按照区政府批复给予支持。
三、支持绿色低碳试点示范
10.园区低碳节能改造。结合城市更新项目,鼓励存量低效园区(楼宇)进行低碳节能示范改造,单个项目中各类建筑面积总和应达到0.3万平方米以上。改造后,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15%及以上,依据节能改造投资额给予补贴;项目运营满一年后,结合实际情况,经综合评估,依据节能改造投资额追加补贴。单个项目合计最高补贴500万元。
11.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经认定,对创建上海市低碳发展实践区和上海市低碳社区的前期费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30万元支持;对气候韧性社区等示范试点项目的前期费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
12.综合智慧能源项目。经认定,给予最高300万元补贴。
13.碳普惠应用场景开发、“零碳+”项目和碳足迹、绿色供应链。经认定,对接入全市碳普惠平台的应用场景开发和“零碳+”项目,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和100万元补贴;对碳足迹和绿色供应链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四、支持提升低碳发展影响力
14.重大活动。对在长宁区举办的国际级或国家级影响力绿色低碳产业或发展峰会、重大论坛或分论坛、创新大赛等活动,经综合评估,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
15.先进表彰。对于获得国家和上海市有关部门认定的节能低碳荣誉的单位和获得知名节能低碳评选奖项的单位,给予3-10万元支持;对区能耗“双控”评价考核优秀单位和区公共建筑能效对标前三名的单位,给予1-5万元支持。获得区级荣誉的同一单位不得连续两年获得支持。
五、支持节能降碳管理能力建设
16.用能单位管理。对能源审计项目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实施能源计量数据采集联网的单位,经认定,仅实现一级(关口)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最高补贴5万元,同时实现二、三级数据采集的,每家单位合计补贴最高15万元;用能单位承诺碳中和目标,开展前期工作并形成行动方案,经认定,对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对获得国家级、市级部门认定的节能降碳示范试点项目,对前期费给予最高10万元补贴。
17.政府部门管理。支持节能降碳基础工作,包括超低能耗建筑、可再生能源等重点项目前期排查、能源审计、特种设备能效测试等;支持节能降碳咨询服务工作,包括产业招商能效管理、重点用能单位能效提升、建筑能效对标公示管理、光伏和充电桩管理、温室气体排放清单编制、生物多样性保护等;支持塑料污染治理工作;支持节能低碳宣传培训、技术产品推广以及主题日活动等;支持本政策施行过程中的组织申报、受理审核、项目评审等工作。
18.“双碳”数字智管平台。支持建筑能耗在线监测系统运维和管理工作,在此基础上整合公用事业、政府节能管理、区域能源设施运营等双碳管理领域数据,应用智能物联网技术,提升和拓展服务和管理功能,结合“一网统管”,探索建设数字智管平台。
六、附则
19.本政策适用于依法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0.本政策施行过程中,如遇上级政策调整,本政策可进行相应优化调整;如遇上级新出政策,可进行条款增补。
21.同一单位不得因同一事项重复享受政策。在享受相关政策期间,如同时可享受本区其他同类政策,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施行。
22.涉及载体建设、企业创新、环境建设中对区域高质量发展有重大影响的事项,可采取法律和国家允许的相关机制确定。
23.区发改委会同各项目管理部门负责扶持项目的监督检查。区发改委按照相关规定负责扶持项目的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扶持资金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管和审计。对采取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扶持资金的单位,由各项目管理单位牵头负责追回资金,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4.本政策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25.本政策自2024年3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长宁区支持节能减排降碳实施办法》(长发改规〔2022〕1号)自本政策生效之日起废止。
长宁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2月26日

区有关单位:
《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于2024年1月4日经区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虹口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月5日
虹口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上海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及上海市有关工作要求,在碳达峰碳中和上积极作为,加大对本区节能减排、低碳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完善规范区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办法。
一、设立专项资金
专项资金按年度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纳入本区调结构转方式专项资金预算。区政府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加大专项资金投入保障力度。专项资金聚焦节能减排和应对气候变化,主要用于鼓励对现有设施、设备或能力等进一步挖掘和提高,重点支持其他资金渠道难以覆盖或支持力度不够且矛盾比较突出的事项。
二、支持对象
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的用能单位,属地化管理和纳入本区节能减排降碳考核范围的建筑,属地化或为本区提供节能减排降碳服务的第三方服务机构。
三、支持范围和标准
(一)淘汰落后生产能力
支持用能单位淘汰高污染、高耗能、低附加值的落后产能。
1.对列入上海市产业结构调整专项补助项目的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2.对列入区级产业结构调整推进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年节能量,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二)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
支持工业、服务业、公共机构等领域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3.对工商业、旅游饭店实施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节能技术改造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8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对合同能源管理年节能量2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项目投资主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局)
4.对水上运输企业实施节能技术改造或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经认定,按年节能量,对项目投资主体给予1000元/吨标准煤的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5.支持有利于推进公共机构节能管理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三)建筑节能减排
支持绿色建筑、装配整体式建筑、超低能耗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应用等示范项目。
6.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绿色建筑示范项目、装配整体式建筑示范项目、超低能耗建筑示范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建筑节能管理与服务项目等,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项目单位给予1:0.5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30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7.对本区认定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示范项目,经认定,参照市级相关补贴标准,对投资单位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0万元,其中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示范项目的补贴资金不超过该项目投资总额的30%。对获得区绿色施工工地示范项目、BIM技术应用工地示范项目称号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可达10万元。(责任部门:区建设管理委)
8.支持本区建筑能耗监测系统区级分平台的运维升级、建筑分项计量数据质量的提升、重点用能建筑能效管理提升等建筑能耗监测和管理项目。(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委)
(四)交通节能减排
支持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建设,协助开展航运企业节能降碳工作。
9.对获得市有关部门补贴的共享充电桩示范小区,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对示范小区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8万元。(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10.对加入船舶能效管理计划(SEEMP),并安装船舶能效管理系统的水上运输企业,经认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万元。(责任部门:区投促办(区航运办))
11.对以采购或租赁形式持续使用新能源车辆,并通过市场化形式确定的本区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作业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的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补贴。(责任部门:区绿化市容局)
(五)提升用能管理水平
支持各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等能源管理水平提升项目。
12.对用能单位自行开展能源审计的,经认定,按能源审计服务费用总额的80%,对用能单位给予补贴。根据本区节能降碳工作要求,对年能耗1000吨标准煤以上(含)的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的,可由相关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予以实施。单个被审计单位一次最高可达20万元。(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13.对重点用能单位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经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验收通过的,经认定,按投资总额的2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万元。(责任部门:区商务委)
14.对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的重点用能单位,在取得市级补贴资金一年内,经认定,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1:1配套,单个项目最高可达15万元。(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15.对符合《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 23331-2020)的有关规定,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用能单位,经认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市场监管局)
(六)开展试点示范项目创建
支持各领域的用能单位积极参与创建各类国家级及市级的节能低碳绿色试点示范项目。
16.对商场、楼宇、园区以及公共机构等用能单位实施能效“领跑者”制度的,经认定,获得市能效“领跑者”金牌者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银牌者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铜牌者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用能单位获得“国家绿色商场”称号的单位,经认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商务委、区科委、区投促办(区航运办)、区机管局)
17.对成功创建“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的,经认定,首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通过“金叶”级绿色旅游饭店复核的,经认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文化旅游局)
18.对成功创建国家节约型公共机构、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等节能降碳试点示范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贴,并支持其持续开展节能低碳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1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19.支持创建市级低碳发展实践区(含近零排放实践区)。(责任部门:北外滩开发办、区生态环境局)
20.支持公共机构创建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节水型机关(单位)等示范项目。(责任部门:区机管局)
21.支持低碳社区的试点示范创建工作。在低碳社区创建过程中支持低碳项目建设,低碳项目验收合格后,经认定,按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50万元,同时支持实施主体持续开展绿色低碳活动,经认定,给予最高可达20万元的补贴。(责任部门:各街道、区生态环境局、区发展改革委)
22.对楼宇、社区、园区以及企业等申报上海市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示范试点的项目,通过市级认定纳入示范试点名录的,经认定,首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3.鼓励综合性区域、产业园区、居民社区、建筑楼宇、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展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对列入上海市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名单的,经认定,按创建费用的实际支出给予支持。其中,对于综合性区域,最高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产业园区和建筑楼宇,最高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于居民社区和企事业单位,最高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七)可再生能源开发
支持分布式光伏等项目建设,鼓励光伏产业创新发展,聚焦道路隔音棚(架)、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坡改坡”等试点领域和创新应用场景。
24.对纳入本区分布式光伏发电规模管理,完成并网验收并运行的光伏发电项目,经认定,按并网规模及发电量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1200元/千瓦补贴;对示范试点项目、BIPV项目以及并网规模50千瓦(含)以下的项目,按并网规模及发电量规模给予项目投资主体最高1500元/千瓦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最高可达100万元。
上述补贴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在并网运行后次年予以发放,发放金额为补贴金额的60%;第二次在项目持续运行满2年后(自项目并网日期起算),根据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年均发电量/光伏装机并网规模)进行发放,发放标准如下:
表1 第二次补贴资金发放标准表
单位:小时、元
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小时) | 奖励资金(元) |
900以下 | 0 |
900(含)-1100(不含) | 光伏年均发电量规模÷1100×总奖励额度×40% |
1100(含)以上 | 总奖励额度×40% |
同时,对提供场地建设光伏且完成并网的产权所有者,按实施效果给予最高200元/千瓦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25.支持本区可再生能源建设与管理能力提升,包括支持本区可再生能源工作开展的资源排摸、建设方案研究等工作。(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八)污染减排治理
支持开展污染物治理改造项目,减少污染物排放。
26.加油站完成三次回收治理且配备在线监控的,在通过验收后装置正常运行且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0.5t-1t的,经认定,按实际总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实现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量1t以上的,经认定,按实际总投资额的50%给予补贴。该补贴最高可达10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7.鼓励全区范围内使用更换式活性炭工艺的印刷、汽修等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的单位,着力减少苯系物、醛酮类含氧有机物、烯烃等活性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对安装挥发性有机物(VOCs)简易治理设施精细化管理系统,且在线数据接入环保大数据监控平台的单位,经认定,按精细化管理系统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系统最高可达5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8.支持收集并处置全区小型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设的分中心、卫生站点及集中隔离观察点医疗废弃物的项目。(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29.鼓励大型商业综合体在终端(二级)油烟净化设施后端安装油烟在线系统,对安装油烟气在线监测系统设备的单位,且在线数据接入区一网统管平台的,经认定,按在线监测系统设备投资总额的50%给予补贴,单个设备最高可达4000元,单个大型商业综合体最高可达40万元。(责任部门:区生态环境局)
(九)“双碳”能力建设和节能低碳产品推广
支持碳达峰碳中和能力提升,以及高效、节能、低碳、环保的技术应用和产品推广。
30.根据国家碳达峰碳中和工作要求,支持区域范围内的重点行业领域、重点地区、重点用能单位开展的方案研究与工作推进。(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31.对本区年度能耗“双控”工作有标杆示范意义的用能单位,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部门:区发展改革委)
32.在本区开展节能政策、业务知识宣传和节能先进产品推广等活动的节能服务主体,自行开展能耗统计监测、节能减排降碳宣传等基础能力提升类项目的单位,经认定,按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最高可达20万元。(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33.支持本区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包括支持开展碳普惠场景开发、碳足迹认证、碳盘查、碳标签等工作。(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十)其他
34.区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责任部门:节能减排成员单位)
四、附则
(一)投资总额,是指经责任部门委托的第三方中介机构核定后的项目投资额。专项资金审查流程中发生的第三方审计、认证审核、专家评审费等支出,在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二)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节能减排降碳项目,需经责任部门的班子集体研究决策,报区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形成具体的政府购买服务方案报区发展改革委备案后,按相关规定执行。
(三)对不符合“双碳”发展战略、绿色低碳发展导向的企业或项目,财政专项资金不予以支持。
(四)同一项目可以从优选择享受专项资金支持标准,但不可重复享受。
(五)本办法中涉及相关市级文件明确规定按照一定比例给予区级配套资金的,如规定的比例或标准发生变化,按照最新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深入贯彻绿色低碳发展理念,落实国家和本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建立和完善绿色制造体系,促进节能环保清洁产业发展,推进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引导和鼓励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本办法所称的上海市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从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支持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应当公开公平、规范有序,有利于促进产业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有利于提升产业绿色低碳技术水平,有利于促进企业、园区节约用能和能耗强度下降。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专项资金主要支持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绿色制造体系建设、节能减排改造和管理水平提升,促进清洁生产和合同能源管理等节能环保服务,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用途。
第五条(支持对象)
本办法支持的对象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在本市依法设立,正常生产经营的单位;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单位资金和纳税信用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在本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未记载3年内环保等领域严重失信信息;
(四)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五)申报项目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和环境效益。
第六条(支持条件和标准)
(一)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
1、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
对实现工艺突破或流程再造,以及企业首次应用绿色低碳新技术、新材料、新装备等具有示范推广意义的项目,按照20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对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年节能量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照1000元/吨标煤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3、能源管理中心项目
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中心的用能单位和园区,取得节能降碳效果,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技术要求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4、能源管理体系认证
对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煤以上,首次通过GB/T 23331或ISO50001《能源管理体系要求》能源管理体系认证的工业和通信业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绿色制造体系示范
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绿色数据中心,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清洁生产
按照《清洁生产审核办法》规定本市清洁生产审核管理要求,通过验收且符合节能、降耗、减污等2项及以上评价指标的企业,且项目投资额达到50万元以上,按照投资额20%给予奖励,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清洁生产评价指标在申报通知中明确。
(四)节能环保服务
1、合同能源管理
(1)节能服务机构在工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采取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包括采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对年节能量在5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按照1500元/吨标煤的标准给予奖励。单个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且不超过投资额的30%。
(2)支持新建工程项目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对节能设备设施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新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达到500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2、能源审计、节能诊断服务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节能诊断等测试评价服务,制定节能改造方案,项目实施完成、节能降碳改造和管理能力提升的,给予奖励5万元。
3、清洁生产服务
支持节能服务机构为企业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测试评价服务工作,达到相关验收要求的,给予奖励5万元。
第七条(部门职责)
市经济信息化委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支持项目进行监督和管理。
上海市应对气候变化及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专项支持项目的节能减排情况进行抽查。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申报程序和项目评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发布年度申报通知,确定支持方向、申报要求等,由项目单位在市经济信息化委专项资金项目管理与服务平台提出资金申请。
经项目初审、专家评审、综合评定等流程后,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确定拟支持项目计划,并在市经济信息化委网站上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第九条(资金拨付)
经评估验收后,市经济信息化委将拟支持项目计划报市节能减排办,并根据市节能减排办审核后下达的资金使用计划,向市财政局提出拨款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将支持资金拨付给项目单位。
第十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重复申报等方式骗取专项资金的单位,除依法追缴资金外,将取消其三年内专项资金申报资格,按照规定将相关失信信息归集至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措施,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参照执行)
各区可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各区工业通信业节能减排和合同能源管理相应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有效期)
本办法自2023年5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
来源:上海经信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能源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积极稳妥推进碳达峰碳中和,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支持有条件的地区率先建成一批零碳园区,逐步完善相关规划设计、技术装备、商业模式和管理规范,有计划、分步骤推进各类园区低碳化零碳化改造,助力园区和企业减碳增效,为实现碳达峰碳中和目标提供坚实有力支撑。现就零碳园区建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一)加快园区用能结构转型。加强园区及周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支持园区与周边非化石能源发电资源匹配对接,科学配置储能等调节性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绿电直连、新能源就近接入增量配电网等绿色电力直接供应模式,鼓励参与绿证绿电交易,探索氢电耦合开发利用模式。推动园区积极利用生物质能、核能、光热、地热、工业余热等热能资源,实现供热系统清洁低碳化。探索氢能、生物质等替代化石燃料和原料。
(二)大力推进园区节能降碳。推动园区建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制度,深入推进企业能效碳效诊断评估,加强重点用能设备节能监察和日常监管,淘汰落后产能、落后工艺、落后产品设备。支持企业对标标杆水平和先进水平,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鼓励企业建设极致能效工厂、零碳工厂。
(三)调整优化园区产业结构。鼓励园区加快自身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布局发展低能耗、低污染、高附加值的新兴产业,探索以绿色能源制造绿色产品的“以绿制绿”模式。支持高载能产业有序向资源可支撑、能源有保障、环境有容量的园区转移集聚,探索深度降碳路径。
(四)强化园区资源节约集约。统筹规划园区及企业空间布局,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促进能量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健全园区废弃物循环利用网络,推进工业固体废弃物、余压余热余冷、废气废液废渣资源化利用。
(五)完善升级园区基础设施。优化园区基础设施规划设计,系统推进电力、热力、燃气、氢能、供排水、污染治理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造。推动新建建筑按照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标准设计建造。完善园区绿色交通基础设施,加快运输工具低碳零碳替代。
(六)加强先进适用技术应用。支持园区与企业、高校、科研机构开展深度合作,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探索绿色低碳技术研发与产业发展深度融合机制,围绕低碳零碳负碳先进适用技术打造示范应用场景,形成具有商业价值的技术解决方案。
(七)提升园区能碳管理能力。支持园区建设覆盖主要用能企业的能碳管理平台,强化园区及企业用能负荷监控、预测与调配能力,为碳排放核算、源网匹配调节、电力需求侧管理、多能协同互补、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等工作提供支撑。
(八)支持园区加强改革创新。支持地方政府、园区企业、发电企业、电网企业、能源综合服务商等各类主体参与零碳园区建设,围绕实现高比例可再生能源供给消纳探索路径模式。鼓励有条件的园区以虚拟电厂(负荷聚合商)等形式参与电力市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和电力系统稳定性。
二、保障措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支持零碳园区建设,鼓励各地区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资金支持,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等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鼓励政策性银行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中长期信贷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发行债券用于零碳园区建设。支持园区引入外部人才、技术和专业机构,服务企业节能降碳改造、碳排放核算管理、产品碳足迹认证等。探索对零碳园区多能互补、多能联供项目实行“一个窗口”审批制度。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在零碳园区范围内创新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模式,探索实施区域审批或项目备案。加强新建园区、新能源电源、供电设施等用地用海要素保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统筹推进零碳园区建设,持续深化相关领域改革创新,在试点探索、项目建设、资金安排等方面对零碳园区建设给予积极支持。工业和信息化部指导各地区推进工业园区低碳化改造,推动具备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零碳园区。国家能源局指导各地区加强零碳园区绿色能源供给体系建设和改革创新,推动园区供用能模式变革。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等结合实际抓好工作落实。
(二)组织园区申报。在综合考虑能源禀赋、产业基础、电力安全可靠供应、减碳潜力等因素基础上,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本地区工业和信息化、能源主管部门等推荐有条件、有意愿的园区建设国家级零碳园区(基本条件见附件1),并指导园区综合分析项目可行性,测算经济、环境、社会效益,按要求编制申报书(大纲见附件2)。各地区推荐园区数量不超过2个,于8月22日前将推荐园区名单及建设方案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环资司)。
(三)扎实开展建设。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方面对地方推荐园区的建设方案进行审核,统筹考虑产业代表性、综合示范性、碳减排潜力等因素,确定首批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名单。对于纳入建设名单的园区,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工作指导,协调解决困难问题。各地区可结合实际开展省级零碳园区建设。
(四)加强评估总结。国家级零碳园区建设期满后,由省级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自评估。自评估符合要求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评估验收(指标体系见附件3),通过评估验收的园区正式成为国家级零碳园区。各地区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方面及时掌握本地区零碳园区建设进展,梳理总结经验,为相关行业、区域和其他园区低碳化改造探索有益经验。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能源局
2025年6月30日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部署,深入开展节能减碳工作,充分发挥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引导作用,现组织开展朝阳区2025年节能减碳项目征集,具体情况通知如下:
一、征集时间
2025年7月10日-2025年8月10日,逾期不予受理。
二、支持范围及标准
本次征集的项目为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6月30日期间竣工的节能减碳项目。其中,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须在竣工后运行一个完整周期。支持项目及具体标准详见《2025年朝阳区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申报方式
项目申报单位登录朝阳区经济大脑,进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线上申报平台(http://203.86.53.176:6060/qyfw-view/#/login),注册专属账号,按照要求上传相关申报材料。
四、工作要求
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申报工作,按要求及时提交申报材料。申报文件要确保真实、准确,如发现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节能减碳专项资金的情况,将收回支持资金,并在3年内不得申报节能减碳专项资金支持项目,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高玉莹、陈鑫
联系电话:65090581、65090567
北京市朝阳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光伏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新能源产业链链长办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光伏制造业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强化用地用工用能等要素保障,推动产业链供需合作和区域协作,“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多措并举推动停产企业复工复产、减产企业稳产增产。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共四川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关于支持光伏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光伏产业是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关键产业,也是我省重要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为积极应对当前光伏制造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巩固我省发展优势,推动产业建圈强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一)降低用能成本。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存量贷款利率。灵活采用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等形式,做好信贷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应延尽延”。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应贷尽贷”。(责任单位: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降低用工成本。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国家统一部署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拓展光伏产品示范应用
(四)加快光伏电站建设。在加快推动“三州一市”集中式光伏发电基地、电网通道建设的同时,在成都、绵阳、德阳、乐山、宜宾、达州、广元等电力负荷中心区域,结合电力消纳条件和当地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大力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市政工程光伏、旅游驿站(光风氢氧热多能供应站)发展,简化备案手续,能备尽备、能建快建,力争2025年底前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200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国网四川电力,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动算电融合发展。推动“三州一市”依托光伏等资源,实施就近接入主网供电、聚合交易、就地消纳的“绿电聚合供应”新模式,加快布局建设绿色算力设施,支持在盐源县、红原县、康定市等局部区域开展“算力—电力”协同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攀枝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
(六)因地制宜建设光伏通信基站。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在电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建设光伏储能一体化通信基站,支持对有条件的通信基站进行光储融合化改造,对开展光储融合的5G基站创新应用重点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四川通信管理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七)建设绿色能源产业园区。依托光伏等资源,在“三州一市”地区布局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产业园区,实现新能源就地消纳。支持符合条件的链主企业新增负荷达到一定规模、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新能源资源,推动发用双方实质性联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特色和发展实际,建设“光伏+制氢制氨”“光伏+农产品”等“光伏+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攀枝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
三、持续提升光伏制造业竞争力
(八)补齐产业短板。全力争取光伏压延玻璃更多产能指标,推动链主企业布局建设光伏组件重大项目,引进培育逆变器、银浆、光储一体化系统等关键配套项目。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作用,联动市(州)以市场化方式投资重大光伏制造业项目。〔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四川产业基金〕
(九)强化技术创新。推动链主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高水平组建新能源材料产业创新平台,重点对钙钛矿、碲化镉、XBC电池关键核心技术、重大技术装备等开展产业链协同攻关、中试验证。推动更多光伏制造企业达到国家最新规范条件,成为行业标杆。〔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十)推动绿色制造。推动光伏制造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积极创建绿色工厂、零碳工厂并给予资金支持,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光伏制造企业参与光伏行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将产品碳足迹核算作为绿色金融服务的重要采信依据。〔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关于保护支持市场主体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动产业转型升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经济社会贡献奖励
1.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较大的30户企业由区委、区政府进行通报表扬,对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予“优秀生产经营者”荣誉称号。其中,一产5户,二产20户,三产5户,并根据贡献度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
二、企业发展上台阶奖励
2.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2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30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3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50万元奖励;对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100亿元的企业,给予企业法定代表人100万元奖励。
3.对新入规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市级全额保障);对新入规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4.对新入规的商贸流通、服务业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其中: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个体户一次性奖励3万元),当年营收增速超过30%的新报表企业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个体户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月度入规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补齐我区规上服务业重点行业缺项的企业再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工业企业或农业生产经营者开展主辅(产销)分离,并实现分离企业升规入统的,再一次性奖励15万元。上述奖励可叠加享受,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企业创新升级
5.支持企业生产设备更新和智改数转,当年度完成设备(含软件)投资额100万元以上,按不超过10%的比例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以采购发票额为依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支持创建智改数转标杆示范,对新认定为市级数字工厂、智能工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70万元(市级配套20万元、5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升级发展,对获评国家级、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的服务商分别给予150万元、7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配套50万元、30万元)。支持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建设和应用,对获得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行业节点互联网域名服务许可证的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配套100万元);对获批国、省级标识解析集成创新应用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励(市级配套60万元、30万元)。
7.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实施总投资50万元以上节能环保提升改造项目并在完成既定环评指标基础上再实现总量减排的,按设备(含软件)投资额的20%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以采购发票额为依据),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8.支持企业自主淘汰落后工艺、机电等设备,完成年度淘汰计划,并通过验收的企业,按照设备原值的5%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以采购发票额为依据),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其中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强制淘汰类落后产品(工艺)且在规定期限内淘汰并通过验收的,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
9.支持企业争创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节能降碳标杆企业、节水标杆企业、节水型企业、重污染天气绩效A级、B级和引领性企业等国家级和省级称号,创建成功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市级全额承担)。
10.对新获批承担国际和国家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标准化工作组(TC/SC/SWG)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民营企业市区配套各占50%,非民营企业市级全额承担);新获批承担四川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民营企业市区配套各占50%,非民营企业市级全额承担)。
11.对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民营企业市区配套各占50%,非民营企业市级全额承担);对主导制(修)订国家军用标准和为军事技术装备制定专业标准的JMRH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民营企业市区配套各占50%,非民营企业市级全额承担);对主导制定创新能力强、技术水平高,国内领先且实施效果好的团体标准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民营企业市区配套各占50%,非民营企业市级全额承担)。
12.对通过验收的国家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给予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非民营企业市区配套各占50%,民营企业市财政全额承担);通过验收的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给予项目承担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非民营企业,市区配套各占50%,民营企业市财政全额承担)。
13.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的企业或院所,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其获奖科技成果在罗江转化和产业化的科技成果团队,给予最高50万元资金支持。
14.建立优质高成长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独角兽企业、新备案的省级瞪羚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15.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到期重新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创新型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16.对新认定、到期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分别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参与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评价和四川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备案的企业,每个企业一次性奖励3000元。
17.对新认定省级、市级JMRH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
18.上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与高校院所开展产学研合作,期限满1年且在罗江有科技成果转化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企业上年利润增加20%(含)—50%(不含)的,给予5万元激励;企业利润增加50%(含)—100%(不含)的,给予10万元激励;企业利润增加100%及以上的,给予15万元激励。
19.对上年R&D 研发投入增量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同比增长50%—100%的,给予2万元激励;同比增长100%以上的,给予4万元激励;增量达200万元以上且同比增长200%及以上的,给予6万元激励;首次归集研发费用的,按上报数的1%给予最高6万元一次性资金激励。
四、推动企业快速成长
20.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的新增工业项目较约定时间提前2个月竣工投产,且在竣工投产后2个月内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按照不超过固定资产投资的1%进行一次性资金激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1.支持来罗央企、国企、民企参与房建、市政、交通、水利、农业、电力、通信、石油化工等项目建设,鼓励其优先与罗江本地企业合作,自本实施意见发布起,对将专业工程分包给罗江企业的,按照分包合同金额的千分之一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
22.对每半年(以核算月为准)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2亿元以上的民营批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商贸零售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500万元以上的餐饮、住宿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20%以上,且年营收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服务业重点行业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通过互联网实现经营规模比上年同期增长15%以上,且年经营规模分别超过600万元、1500万元的电商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
23.支持市场主体等打造氛围感浓、体验性强、带动性好、传播度广的消费新场景,对获评省级、市级消费新场景清单的项目,年营收超过2000万元的,分别给予经营业主每个项目50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4.实施传统服务业企业转型激励,商业街区、商品交易市场等转型升级,对采取自营、联营方式统一核算并首次达到规模的运营企业,按照销售额(营业收入)分档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其中:0.2亿—0.5亿元(不含0.5亿元)给予40万元激励,0.5亿元以上给予80万元激励。
25.对限额以上零售、餐饮、住宿企业新增门店,年度内新增分公司门店,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激励:经营面积在100平方米—1000平方米的,每新增1个门店给予5万元激励,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经营面积1000平方米—2000平方米的,每新增1个门店给予10万元激励,单个企业不超过40万元;经营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每新增1个门店给予15万元激励,单个企业不超过60万元。
26.对纳入统计的自营电子商务平台或电子商务企业,给予每个快递单件一定的物流成本补贴(每件订单金额≥30元的补贴1元/单,每件订单金额<30元的补贴0.7元/单),单个企业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企业提品质创品牌
27.对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甲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0万元、100万元、30万元;对勘察、设计、监理、造价等中介服务企业晋升甲级资质的,一次性奖励30万元。以上同一等级不同专业资质的晋升仅给予一次奖励。
28.对新成功创建中华老字号、四川老字号、德阳老字号的市场主体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6万元、3万元;对评为餐饮名店、名厨、名菜的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奖励,获省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0.5万元、0.2万元,获市级的分别一次性奖励1万元、0.2万元、0.1万元;对新引进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品牌在罗江开设首店的,每引进一个品牌分别给予企业招引团队10万元一次性奖励。
29.对首次获得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贯标”的民营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市区配套各占50%)。
30.对获得市级高价值专利育成中心项目的企事业单位,完成建设目标后,一次性奖励30万元。
六、鼓励企业争先创优
31.对建筑业企业获国家“鲁班奖”“詹天佑奖”“大禹奖”,一次性奖励50万元;获省级优质工程“天府杯”金奖、银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获市级“旌湖杯”金奖、银奖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1万元。
32.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同等待遇比例配套资金);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资助;获得四川省专利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项目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资助(与旌阳区、德阳经开区同等待遇比例配套资金)。
33.对首次注册国家地理标志商标、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企业,每件奖励6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示范区的经营管理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2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对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市财政全额承担);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企业,按注册费用的30%,总额不超过10万元给予奖励(市财政全额承担);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10万元(市区配套各占50%)。
七、鼓励支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34.对新获批的国家实验室、天府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以及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获批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上级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新获批的市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在市级奖励基础上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认定的区级重点实验室一次性奖励6万元。
35.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600万元、350万元资金支持(市级配套500万元、30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30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市级配套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给予150万元、40万元、20万元资金支持(市级配套1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
36.对年度考评获优秀等次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资金激励;对新建成的“会地联合创新中心”给予最高20万元一次性资金激励。
八、帮助企业降本减负
37.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9月30日期间,签订劳动合同招用新成长劳动力并按规定参加职工社会保险(新成长劳动力应为首次参保)的企业,按每人1000元给予招工成本补贴(省级承担80%、市级承担10%)。
38.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内大学生、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每人2000元(中省资金全额保障)。
39.对建立就业见习基地并接收见习生的企业,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给予见习生生活补贴和300元/人/月的基地补贴(中省资金全额保障)。
40.对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高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三类人员可享受一次性扩岗补助1500元/人(补贴时间:2025年12月31日止,市级统筹失业保险基金)。
41.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参保单位享受失业保险单位和个人总费率阶段性降至1%的政策(执行时间:2025年12月31日止)。
42.鼓励企业建立“技能大师工作室”,对符合区级标准的,每个周期内给予1.5万元补助资金(补贴时间:2026年11月13日止,区级承担100%)。
43.对2025年4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创业担保贷款个人申请额度由30万元提高至50万元(省级承担90%,市级承担5%)、小微企业申请额度由400万元提高至600万元(省级承担90%,市级承担5%),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贴息。
九、鼓励企业参与国际竞争
44.对本地企业成功新增自营进出口备案且发生进出口实绩的,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进出口总额首次突破200万美元、500万美元、1000万美元、2000万美元的实体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2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
十、鼓励企业“工业上楼”
45.鼓励企业综合考虑生产环节、工艺流程、综合成本等因素对已建成厂房进行改、扩建,实现“工业上楼”,推动工业用地提容增效。盘活闲置及低效用地的工业项目,对原建成厂房进行改、扩建,增加厂房层数,有效拓展生产空间,并使整宗地块的建筑容积率达到原规划条件要求的或正常生产经营的工业项目,因生产经营需要,对原建成厂房进行改、扩建,增加厂房层数有效拓展生产空间,并使整宗地块的建筑容积率由原规划条件的要求指标提升至1.3的,“上楼”的新增建筑面积按12元/平方米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十一、其他奖励事项
46.凡涉及人才激励政策的,执行《关于实施“汇智罗江”行动打造新时代人才高地的实施意见》(德市罗委办发〔2021〕99号)《关于深入推进人才安居工程的实施办法》(德市罗委办发〔2021〕101号)《德阳市罗江区支持本地院校毕业生留罗就业创业“百千万”工程若干措施》(德市罗委办发〔2023〕119号)《德阳市罗江区支持高校毕业生等青年人才“慧聚罗江”八项行动政策措施》(德市罗委办发〔2024〕86号)等政策。
本措施仅用于支持生产经营和税收发生在罗江本地的企业。本区其他激励政策与本政策条件同类(含同一类型奖励)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若省、市已奖励(不含区级配套),区级不再重复奖励,具体政策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若省市奖励标准有所变化,另行执行。拟表扬名单,由经开区负责汇总,并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汇总后有异议的企业名单进行会商研判后,按程序上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区委常委会会议审定。
本措施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年。2024年4月27日至本措施施行之日前可参照执行。同时,《德阳市罗江区关于促进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德市罗委办发〔2022〕29号)废止。
各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3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发展的重要论述,持续抓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若干措施》贯彻落实,进一步优化全区民营经济发展生态,提振民营经济发展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及视察重庆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坚持“两个毫不动摇”,促进“两个健康”,持续推动民营主体培育壮大,持续促进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持续建设区域最佳营商环境,持续丰富政策、服务、要素供给,引导民营经济抓住国家政策红利持续叠加释放、全面深化改革红利加速释放、全市改革发展稳定积厚成势、建设全市重要城市副中心等机遇,不断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力、创新力、竞争力,推动民营经济成为全区高质量发展的主力军。
2025年,全区民营经济综合实力不断增强,力争民营经济增加值占地区生产总值比重达到65%,民营经营主体达15万户以上,重庆市民营企业100强达2家,民营高新技术企业达145家,民营科技型企业达1600家以上,民营“专精特新”企业达90家。
二、重点举措
(一)支持培育民营主体发展壮大
坚持“抓大不放小”原则,充分发挥民营经营主体主力军作用,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
1.加大“个转企”培育力度。构建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培育机制,培育“名特优新”万州品牌。设立“个转企”绿色通道,为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制定“个转企”税收服务指南,加强税收政策宣传培训。对符合条件的个体工商户成功转型为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符合条件的新转型企业,按规定给予不高于50%的贴息补助。(责任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万州区税务局等)
2.强化民营经营主体“升规上限”。持续深化优质中小企业梯度培育工作,推行民营企业全链条培育机制,划分“小升规”“规做精”“优上市”等企业梯队类型,推动中小企业孵化生成和成长。完善民营企业“升规上限”制度体系,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服务业企业(个体户)和工业企业,最高给予20万元“升规上限”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等)
(二)激发民营经济创新活力
坚持把创新发展作为首要动力,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不断培育民营创新主体,提高创新能力。
3.支持抢占未来产业新赛道。支持民营企业踊跃投身人工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低空经济、生物医药、前沿新材料等未来新兴产业,开发前沿技术,催生新产业、新模式、新动能。支持民营企业通过“揭榜挂帅”“赛马比拼”等方式,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产品创新。鼓励民营企业在重大专项项目中承担解决主导产业关键核心技术难题,并按规定争取市级10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鼓励民营企业承担具身机器人关键技术攻关、开源社区和应用场景技术研发与应用重点专项项目,争取市级最高500万元项目经费支持。鼓励低空装备、动力装备、工业母机等领域民营企业开展“订单式”研发制造,并争取市级最高300万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等)
4.助推数字化转型升级。依托数字重庆建设,探索构建“产业大脑+未来工厂”新发展模式,积极推动“万兆园区”“万兆工厂”建设,助力民营企业智能化转型,提升经营效率、降低生产成本。支持民营企业建设制造业数字化转型赋能中心等创新载体项目,并争取市级最高1000万元奖补。对民营企业开展智能化改造的,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对民营企业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创新示范工厂、5G全连接工厂的,按规定给予80万元奖补;对新认定为重庆市数字化车间的,按规定给予40万元奖补。鼓励民营企业建设智能工厂、未来工厂项目,争取市级最高300万元、500万元奖补资金支持。鼓励民营企业参与揭榜建设工业领域细分行业产业大脑,争取市级每个项目200万元建设补助。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国家级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企业,争取市级最高10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建设市级工业互联网、智能制造、服务型制造等数字化转型领域试点示范项目,争取市级最高50万元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加大数字经济产业项目投入,争取市级最高100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申报市级中新信息通信媒体联合创新发展资金项目,并积极争取最高100万元市级补助。(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5.助力科技创新能力提升。提高民营企业在“卡脖子”领域牵头承担和实施重大(重点)研发项目比例,对建立研发费用专账且符合一定条件的,按研发费用存量不高于2%、增量不高于15%的比例给予补助。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市级科技创新重大研发项目,并争取市级1000万—3000万元资金支持。对首次获评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评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技型企业的,按规定给予1万元补助。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核心软件、高端器件与芯片、先进制造等重点领域项目并争取市级资金。支持民营企业实施科技创新重大项目、科技计划项目等,并按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资金支持。推动高校科研院所联合民营企业在智能装备、先进材料、智慧农业等领域建设市级创新平台。支持民营企业组建产学研联合体,对新认定的区级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按规定给予运行补助。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创新基地、引进建设高端研发平台,并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万州经开区创新发展局等)
6.强化科创资源服务供给。用好重庆科技资源共享平台等科创平台,助力民营企业开展基础研究、攻关技术难题,推动科研仪器设备、科研成果、科学数据等科技资源向民营企业开放。持续推进科技企业孵化平台建设,全力打造科技服务业集聚区。支持民营企业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按规定给予最高100万元建设经费补助。持续为科技型民营企业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创业投资等创新资源,助力科技创新成果转化运用和产业生成。实施企业科技特派员团行动,为科技型企业提供技术诊断、成果对接等服务。支持民营企业进行品牌创新、发明创造,开展知识产权运用,并按规定给予奖补。支持民营企业加快科技成果产生、落地转化,对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深入实施新万州“平湖人才”计划,为民营企业引育更多高层次人才和创新团队。(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经济信息委、区人力社保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7.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改造,对开展节能等绿色低碳改造的,给予最高400万元补助。对获批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绿色供应链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获批市级绿色工厂、绿色园区的,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等)
(三)增强民营经济发展动能
支持民营企业融入工业、服务业、农业、建筑业等现代化产业体系,加力支持参与“两重”“两新”等国家、市级和区级重大项目建设。
8.积极融入现代工业集群体系。支持民营企业在参与三大主导产业和两大特色产业集群建设中发展壮大自身规模实力,在加快形成多个百亿级产业集群中培育壮大一批民营龙头企业、行业领军企业、产业链主企业。加快推进分水镇、李河镇等中小企业集聚区建设。支持民营工业企业通过创建企业技术中心等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和信息化重点实验室等给予50万元奖励;对取得国家级或者市级CMA(中国计量认证)、CNAS(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资质认定的共建重点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区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支持民营整车企业加快向智能网联新能源方向转型升级并争取市级资金。支持民营企业投资集成电路项目并争取市级资金。鼓励民营企业投资冶金、建材、化工等先进材料领域重点项目,争取市级最高500万元支持。鼓励医药工业企业培育新产品,支持民营企业开发创新药、改良型新药、生物类似药等新产品并争取市级100万—1000万元资金支持。落实支持工业企业做大做强等系列奖补政策。(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等)
9.鼓励支持发展现代服务业。统筹用好区级服务业专项资金,鼓励组建农产品联村公司、工业企业“主辅分离”等并按规定给予奖补,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服务业单位,按规定给予2万—15万元一次性奖励。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加强楼宇布局统筹、强化载体支撑,争创市级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区。深入实施软件和信息服务业“满天星”行动计划,支持民营企业进入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清单、创建重庆市“启明星”“北斗星”软件企业,争取市级最高200万元奖补。支持工业设计民营企业为制造业企业提供第三方设计服务,争取市级补助资金。对建设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制定冷链物流相关标准、获评国家3星级以上的民营冷链物流企业及获评国家3A级以上的民营物流企业按规定给予奖励。促进数字服务业高质量充分就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民营数字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2000元/人·年的就业补贴。加快出台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支持民营文旅企业参与“百万游客打卡万州游三峡”活动,并按规定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10.培育壮大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出台万州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管理办法等,支持民营企业提质建设现代农业产业基地,完善施肥施药自动化系统、宜机化采运轨道系统、蔬菜(含食用菌)大棚、设施渔业、商品化处理和产地初加工等现代农业设施,发展农产品加工、乡村旅游等新产业新业态,促进农文旅深度融合。深入推进农业生产设施设备登记抵押改革。鼓励民营农产品生产经营主体开展“两品一标”认证和特色品牌创建,并按规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按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对符合条件的民营农业企业提供农业保险保费补贴。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生产加工业,对成功打造就业帮扶车间的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建设农业科技创新平台、农业科技专家大院等,并按规定给予资金支持。建立服务农业企业工作机制,开展“一对一”服务指导。(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委等)
11.着力打造现代化建筑产业体系。出台万州区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建立建筑业企业服务专员工作制度。鼓励建筑业民营企业晋升资质,对符合资质晋级标准的企业进行“一对一”帮扶指导。支持建筑业民营企业自主选择银行保函、担保公司保函、保证保险等方式缴纳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等。培育一批全过程工程咨询企业、“专精特新”民营建筑业企业,推动建筑业企业向工业化、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发展。(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发展改革委等)
12.推动参与“两重”“两新”项目。引导民营企业加强“两重”和设备更新项目策划储备,争取国家资金支持。探索民营企业参与盘活建成投用的“两重”建设项目存量资产。在工业、电子信息、设施农业等重点领域,引导民营企业用好用足“两新”加力扩围政策。(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商务委等)
13.持续激发民间投资活力。动态更新发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推介项目清单、投资机会清单。支持民间资本参与具备一定收益水平、条件相对成熟的物流园区、城市更新、水利等重点项目建设。优先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模式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支持民营企业参与保障性租赁住房、产业园区等基础设施领域REITs投资项目。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以商招商”,按规定给予奖补。深化国企民企协同发展改革,动态发布国企民企项目机会清单,促进产业链、供应链、资金链、人才链“四链”深度融合发展。组建30亿元产业发展基金,并向民间投资项目倾斜,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优质企业和项目。(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经济信息委、区委统战部、区国资委、区财政局、区招商投资局、万州经开区财务局、区工商联等)
(四)完善民营经济法治保障
坚持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规范政府行为,保护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稳定发展预期,提振发展信心。
14.贯彻落实涉企法规体系。配合做好《重庆市民营经济促进条例》《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重庆市数字经济发展条例》《重庆市涉企行政检查办法》等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法规规章制定或修订工作,并抓好贯彻落实。清理阻碍、限制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等)
15.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落实市级制定的涉企行政检查事项清单,实行清单之外无检查。持续实施“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综合集成跨部门跨领域执法监管事项,构建更多“综合查一次”组团式执法场景,减少行政检查数量和频次。加强“信用+市场监管”“信用+执法”综合场景建设,开展规范涉企执法专项行动,排查整治乱收费、乱罚款、乱检查、乱查封等突出问题。规范实施涉企行政强制,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影响。(责任单位: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等)
16.加强民营企业产权和企业家权益保护。开展防范和打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经济犯罪专项工作,依法打击合同诈骗、职务侵占等犯罪行为。依法打击知识产权领域突出犯罪,全链条保护知识产权。发布涉民营经济司法保护执行典型案例,规范财产保全工作,防止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开展“护企兴商”涉企案件执行攻坚专项行动,保障涉企执行案件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法惩治侵犯商业秘密、商标权、著作权等犯罪,精准监督涉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责任单位:区委政法委、区司法局、区公安局、区市场监管局、区法院、区检察院等)
17.健全防范化解拖欠企业账款长效机制。建立健全机关、事业单位采购货物、工程、服务预算管理机制,提高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水平和执行效率,按时足额支付民营企业参与的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升级政府合同履约信用监管平台,实现合同全流程监管。完善拖欠中小企业账款投诉管理流程,明确投诉受理范围和职责,提升办理质效。强化办件结果反馈应用,将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款项信息纳入企业年报公示信息予以披露。(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财政局、区发展改革委等,各镇乡街道)
(五)优化民营经济发展环境
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制度,完善信用体系建设,提升政务服务效能,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市场竞争、享受便捷高效服务。
18.严格落实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持续推进基础设施竞争性领域向各类经营主体公平开放,依法保障民营企业平等参与市场竞争的权益。深入推进公平审查制度实施,持续深化万达开公平竞争交叉互评,推动市场准入“异地同标”,为民营企业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市场监管局、区财政局等)
19.优化信用体系建设。探索“信用+行政审批”等场景应用,为民营企业提供信用评价结果认证查询和授权查询服务,方便交易各方互相了解信用状况。探索以信用评价为基础的融资增信模式,帮助无抵押、无担保的小微企业以信用资产换取融资便利。运用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全国中小微企业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有效盘活民营企业存量资产,强化征信评价,助力民营企业融资。归集、受理、处置政府机构在政府采购、项目建设、招商引资等领域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失信线索,督导政府机构纠正失信行为,解决“新官不理旧账”。建立“两书同达”机制,提升企业信用修复服务水平。(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司法局、区市场监管局、人行万州分行、万州金融监管分局等)
20.完善招标投标及政府采购支持机制。鼓励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在招标投标领域加强合作,促进各类经营主体优势互补、资源融合。加大中小企业参与投标支持力度,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并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预留该部分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小微企业预留比例不低于60%。在政府采购中,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他金额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比例不低于30%,提高中小企业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领域的参与度和竞争力。(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
21.规范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进一步开展国有企业资产信息化管理,制定出台万州区区属国有企业资产出租管理办法,采取按市场价格支持等方式保障原民营经营主体承租人的租赁优先权,促进民营企业稳定发展。(责任单位:区国资委、万州经开区财务局等)
22.提高政务服务效能。用好市级“政策直达快享”应用,推动惠企惠民政策文件和服务事项应上尽上、一站汇聚、精准查询、按需订阅,提供一站式政策服务。发布涉企高频服务事项,依托“渝快办”平台提高政府核发材料免提交率、表单字段预填率,动态更新完善并对外发布“一件事”清单,打造定制化、套餐化、模块化涉企服务“一类事”场景,帮助企业更快获得许可、审批。(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务服务办等)
23.迭代政企沟通交流机制。深化“三服务”、企业诉求“直通车”等工作机制运用,常态化开展政企沟通、政策解读、项目推介等服务活动,依托区治理中心搭建企业诉求一键办理平台,明确专人值守,形成企业快速畅通反映问题、多跨协同解决问题、跟踪督办形成闭环的工作机制,切实帮助解决民营企业的急难愁盼。(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委办公室、区委统战部、区发展改革委、区大数据发展局、区工商联等)
(六)强化民营经济要素供给
坚持多管齐下、多重用力,持续提升融资、人才用工、用能用地等民营经济发展必须的资源要素保障水平。
24.强化政银企融资对接。制定出台万州区政银企长效对接机制工作方案,优化融资对接服务工作体系,着力破解银企对接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按照行业领域,每月收集并推送企业融资需求,邀请金融机构每月参加由分管区领导召集的民营企业“面对面”恳谈会。(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人行万州分行等)
25.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扩大“无还本续贷”政策覆盖面,推动将续贷对象扩展至所有小微企业并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组织实施中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等领域融资服务行动,重点通过商会+银行、镇街+园区、线上+线下,推动融资服务行动落地落实。深入开展“千企万户大走访”活动,推广落实食品和农产品加工产业“整园授信”。用好“万惠担”风险补偿机制,加大对民营企业、小微企业等融资支持。宣传拟上市(含挂牌)企业获得合法合规证明“一件事”集成服务。支持民营科技企业扩大直接融资,给予拟上市重点培育企业资金支持。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在可持续经营的前提下,逐步降低全区平均担保费率。(责任单位:区政府办公室、区发展改革委、区国资委、人行万州分行、万州金融监管分局、万州经开区经济运行局等)
26.提高人才及用工支持。依托52个镇乡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定期开展创业指导服务活动。支持培育科技创新创业示范团队,并按要求给予资金支持。加快出台“百千万”引才工程支持办法,按规定落实招才奖励、引才补助等奖补措施。发布民营企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建设民营企业人才服务平台。创新“高校编制引才、校地共聘用才”等方式,支持民营企业引育高端人才。用好“渝悦·就业”公共招聘平台,方便民营企业线上发布用工需求。用好市级产教融合信息服务平台,支持校企联合开展人才培养。鼓励民营企业加强职工技能培训,推行“新八级工”制度,畅通技能人才职业发展渠道,支持民营企业技术技能人才梯度培育。(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委组织部、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等)
27.提高用能用地保障。用好用足分时电价政策。探索在万州经开区建设增量配电网,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建设分布式光伏和分布式储能项目。支持民间资本建设养老、社会福利等项目,对养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执行居民类价格。对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日均超过1万方的用气量,执行0.1—0.3元/方的配气价格优惠。遵循“要素跟着项目走”原则,对民营企业合理的新增项目用地需求应保尽保。通过合作开发、作价出资或入股等方式,持续引导民营企业参与盘活存量国有土地资产,探索民营企业新型用地供应方式。(责任单位:区经济信息委、区发展改革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
28.提升物流运输效率。加快出台万州区支持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落实万州区交通物流企业服务机制,完善物流运输战略合作、重点应急货物优先装卸、“直通车”服务等制度体系。实施穿行城区货车改行高速方案,签订万州城区重中型货车通行“万州站—高粱站”高速公路购买服务协议。畅通万州与西部陆海新通道中线、东线通道连接,高效运行西部陆海新通道江铁海联运班轮,探索开行万州—东盟整车直发铁海联运班列。用好智慧长江物流等应用,有效缓解民营企业货物三峡过闸堵点问题。编制新田港枢纽产业园发展规划,打造区域性大宗商品物流组织中心。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责任单位:区交通运输委、区商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等)
29.强化数据要素赋能。强化重点领域公共数据归集共享和开发利用,用好居民服务、交通等领域开放数据,为民营企业开发数据产品和打造“数据要素×”场景提供数据支撑。支持民营企业面向人工智能大模型应用创新,开发高质量数据集,发展“数据即服务”“模型即服务”等新业态。鼓励民营企业在一体化智能化公共数据平台上架能力组件,以市场化模式推广使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互联网平台企业等提供普惠性数据产品和技术工具。(责任单位:区大数据发展局等)
(七)促进民营经济人士健康成长
引导民营经济人士坚定理想信念,构建亲清政商关系,营造民营经济发展良好氛围。
30.强化思想政治引领。推动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营企业实现党的组织全覆盖,对暂不具备建立党组织条件的民营企业实现党的工作全覆盖。提高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标准化规范化水平,建立民营企业党建工作标准化清单,选树一批民营企业党建工作典型。加强对民营经济人士思想引导、政治培训,鼓励民营企业家争做“爱国敬业、守法经营、创业创新、回报社会”的典范。(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委组织部、区委社会工作部、区工商联等)
31.加强新时代“万”商培养。深挖新时代“万”商精神内核,提炼宣传“万商精神”,培养树立典型,开展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活动。支持年轻一代民营经济人士参与“十百千万”培育工程,梯次培育一批具有较强影响力的民营经济代表人士队伍。推荐符合条件的优秀民营企业家作为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引导民营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行为、强化内部监督,鼓励有条件的民营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责任单位:区工商联、区经济信息委等)
32.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完善万州区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行为清单,健全对政商交往行为日常监督机制,规范政商交往行为。深入推进清廉建设工作,优化营商环境,严查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吃拿卡要等影响民营经济发展的腐败和作风问题。强化清廉民企建设,发布民营企业合规建设和廉洁风险防控指引,推动清廉思想、清廉制度、清廉文化融入民营企业发展。(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工商联、区纪委监委机关等)
33.加强宣传引导。引导全社会客观正确全面认识民营经济和民营经济人士。办好“万商归万”系列活动并强化宣传报道,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典型事迹主题宣传,营造创新创业良好环境。持续推进“清朗”系列专项行动,营造清朗舆论氛围。(责任单位:区委统战部、区委宣传部、区委网信办、区发展改革委、区公安局、区招商投资局、区工商联等)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民营经济工作的领导,成立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专班,建立健全民营经济发展统筹、经济运行监测等体系制度,定期研究部署、统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
(二)强化协调联动。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沟通协作,完善跨部门协同联动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落实。
(三)加强监督评价。建立和完善以民营企业满意度为导向的评价体系,适时开展政策落实情况三方评估、满意度调查,总结推广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经验做法,对推进民营经济发展成效突出的按规定予以激励。
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附件: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清单
附件
万州区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相关政策清单
序号 | 领域 | 政策文件 | 备注 |
1 | 民营经济 | 《重庆市打造民营经济发展高地若干措施》 | 渝府办发 〔2025〕12号 |
2 | 工业 | 《2024年度万州区工业发展专项资金安排使用方案》 | 万州经信发〔2024〕24号 |
3 | 《万州区工业强区新十条措施》 | 正在制定 | |
4 | 农业 | 《重庆市万州区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管理办法》 | 万州财规〔2024〕1号 |
5 | 《关于申报2024年度“两品一标”等品牌农产品认证奖补的通知》 | 万州农委函〔2024〕289号 | |
6 | 《万州区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登记抵押改革试点方案》 | ||
7 | 《万州区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登记抵押管理办法(试行)》 | ||
8 | 《万州区农业生产设施使用权设备所有权抵押登记融资实施细则(试行)》 | ||
9 | 《关于做好就业帮扶车间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 | ||
10 | 《万州区现代农业高质量发展扶持管理办法》 | 正在制定 | |
11 | 服务业 | 《万州区支持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 万州发改财金〔2024〕2号 |
12 | 《万州区加速推进现代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5—2027年)》 | 万州府发〔2025〕4号 | |
13 | 《万州区促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4—2025年)》 | 万州委办 〔2024〕14号 | |
14 | 建筑业 | 《重庆市万州区支持建筑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十条措施》 | 正在制定 |
15 | 文化旅游业 | 《“百万游客打卡万州游三峡”活动方案》 | 万州文旅发〔2025〕11号 |
16 | 《万州区支持文化旅游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 正在制定 | |
17 | 科技创新 | 《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修订)》 | 万州府办发〔2024〕57号 |
18 | 交通物流业 | 《万州区支持交通物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试行)》 | 正在制定 |
19 | 《万州区推动有效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实施方案(2025—2027年)》 | 正在制定 | |
20 | 数字经济 | 《万州区促进数字服务业高质量充分就业扶持政策》 | 万州大数据发〔2024〕40号 |
21 | 《万州区推动数字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方案》 | 正在制定 | |
22 | 人才保障 | 《新万州“平湖人才”计划》 | 正在制定 |
23 | 《“百千万”引才工程支持办法》 | 正在制定 | |
24 | 《关于校地“以编引才、双聘共用”引才工作实施方案》 | 正在制定 | |
25 | 招商引资 | 《新形势下促进万州区招商引资工作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 万州府办发〔2024〕66号 |
26 | 《万州经开区委托招商管理办法》 | 正在制定 |
各有关单位:
现将《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相关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深圳市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2月6日
深圳市光明区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新型储能产业高质量发展扶持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加快将新型储能产业打造成光明区超千亿级战略性支柱产业,根据《光明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光府规〔2023〕1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光明区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安排,适用于《深圳市光明区关于支持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措施》(深光府规〔2024〕14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定的相关项目,且项目资助受财政下达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控制。
第三条 本规程支持的项目类别根据《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确定,本规程资金根据不同事项情形采用相应资助方式,包括事前资助、事后资助等。
第四条 本规程遵循公开公正、依法依规、突出重点、绩效管理、总量控制的原则。
第二章 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项目申报条件
第五条 本规程支持的对象包括从事电化学储能、氢能、光储一体等新型储能产业研发、生产和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及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第六条 申报主体须满足《管理办法》基本条件,以及有关产业政策文件和申报指南规定的相关申报条件。
第七条 布局建设创新平台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一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国家、省、市级创新平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对经国家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2.对经省、市级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重点实验室、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按获得省、市级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四)具体申报条件:
1.创新平台面向高安全、低成本、长寿命电化学储能电池和氢能发展需求,为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或认定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
2.申报主体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1)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2)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3)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
第八条 突破核心技术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二条)
(一)委托攻关项目
1.支持对象: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企业委托科研机构、高校开展技术攻关的项目,按实际支付委托费用金额的30%,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2)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委托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
(2)申报主体应为攻关项目主要委托方,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自主攻关项目
1.支持对象:承担国家、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承担国家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获得国家实际资助金额的25%,单个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配套资助;
(2)对承担省、市级项目的牵头或参与单位,按实际获得省、市级资助经费的10%,给予单个项目最高100万元配套资助;
(3)同一单位同时申报委托攻关项目及自主攻关项目,年度最高给予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自主攻关方向属于新型储能前沿技术,为在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
(2)项目牵头单位或参与单位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分配明确,并分别进行申报;
(3)申报主体所获国家、省、市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5)①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②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③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
第九条 科技成果转化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三条)
(一)平台建设项目
1.支持对象:建设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的企业、科研机构、高校。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经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认定通过的概念验证中心、中小试平台等产业成果转化平台及共性技术研发、检验检测、安全预警等产业公共服务平台,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产业成果转化平台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属于新型储能产业相关平台,为申报指南发布上一年度内新增的项目(时间以立项批复或认定文件为准),且未获得过光明区配套资助;
(2)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且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①项目验收通过,存在上级资助资金核减、结余资金收回等情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②项目验收不通过或终止的,需退回上级收回资金对应比例的区级配套资金;③项目撤销的,需退回区级全部配套资金。
(二)平台服务项目
1.支持对象:已对外提供专业化服务的本条第(一)款所支持的产业成果转化平台、产业公共服务平台。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照平台当年度收取服务费用的10%补贴,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已按照服务合同实际开展专业化服务;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三)“三首”产品项目
1.支持对象:研发生产或采购新型储能产业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经国家、省和市认定的“三首”产品,对产品认定后一年内实际销售额(采购额)的20%,给予研发生产单位和采购单位双向奖励,同一单位年度给予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开展重大技术装备首台(套)、新材料首批次、软件首版次推广应用;
(2)产品在上一年度经国家、省和市认定为“三首”产品,且属于新型储能领域;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第十条 知识产权运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四条)
1.支持对象:获得专利转让或专利实施许可的新型储能中小微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从区内高校和科研院所获得PCT国际专利转让或PCT国际专利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的单位,按照不超过实际许可费用、转让金额的5%,给予不超过25万元一次性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属于符合国家统计局关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有关划型标准的新型储能企业;
(2)申报主体从区内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获得PCT国际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并投入生产,且依法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或者登记;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一条 重大项目建设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五条)
1.支持对象:围绕电化学储能领域在光明区投资建设重大项目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前资助或事后资助的方式,两种方式二选一,事前资助为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若不通过可选择事后资助。
3.支持标准:
(1)针对锂离子电池正负极材料、隔膜、电芯模组、储能变流器、电池管理系统、系统集成等环节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1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1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2)针对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等薄弱或缺失领域及储能电池绝缘栅双极型晶体管(IGBT)、金氧半场效晶体管(MOSFET)、数字信号处理(DSP)等关键元器件的重大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0万元资助或按不超过计划投资的30%、最高2亿元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
以上提及的计划投资为项目计划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事前资助:
(1)项目产业方向属于本条支持方向,且项目计划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
(2)申报主体符合申请光明区政府投资引导基金股权投资的相关条件;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事后资助:
(1)项目产业方向属于本条支持方向,且项目实际投资不少于5000万元;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二条 企业做大做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六条)
(一)支持对象: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新型储能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企业上年度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及以下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给予年度最高1000万元资助;超出1亿元部分,按固定资产投资的5%,给予年度最高3000万元资助。
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对现有生产设施、生产工艺及辅助设施进行改造提升,产业方向属于新型储能领域;
2.单个技术改造项目上年度实际投资额应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4.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三条 专业园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七条)
(一)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1.支持对象:通过新建或改造产业空间建设“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建设符合实际生产需求的产业空间,对新建项目按相比通用标准厂房增加投资的50%或对改造项目按实际投资的50%,给予产权主体最高3000万元资助。
新建项目的增加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相比建设通用标准厂房所增加的额外投资,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改造项目的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新型储能产业生产需求,在原有厂房基础上围绕厂房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进行改造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该园区为“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二)企业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
1.支持对象: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入驻“新型储能制造园区”的新型储能企业,给予最高连续三年20元/平方米/月的租金资助,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1万平方米;
(2)对入驻“新型储能专业楼宇”的新型储能重点企业,给予其最高连续三年租金支持,资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月,单家企业资助面积不超过5000平方米。
租金是指承租单位与运营主体签订租赁合同所约定的租金,不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其他相关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入驻的园区为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的“新型储能制造园区”;
(2)申报主体入驻的“新型储能专业楼宇”建筑面积原则上应不低于1万平方米,主导产业方向为新型储能产业,具备完善的基础设施,消防、安全、节能、环保等符合相关规定且三年内未发生重大事故,可提供适合企业发展的工作环境、配套设施和服务功能。楼宇已入驻3家以上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产业集聚度达50%,且符合新型储能产业发展方向的入驻企业上年度总产值(营收)不低于5亿元;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经营活动,属于新型储能企业;
(4)申报主体在光明区未获得用地支持;
(5)拟补贴的产业用房为承租企业用于新型储能产业相关研发、生产等用途的自用产业用房,不包含转租、分租产业用房。
第十四条大科学装置集聚区建设储能示范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八条)
(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电站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电站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一主两副”区域,“一主”即大科学装置集群,“两副”即科教融合集群、科技创新集群;
2.项目已并网投运,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五条工商业园区打造储能标杆项目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九条)
(一)支持对象:打造新型储能示范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示范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属于光伏建筑一体化(BIPV)、光储充一体化、光储直柔、新型储能电站、智能微电网等示范项目;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仓储物流园区、工商业园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六条新能源汽车移动储能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条)
(一)支持对象: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公交首末站、社会停车场、充电站等建设车网互动(V2G)示范项目;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并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第十七条接入虚拟电厂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一)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投资主体
1.支持对象:投资建设虚拟电厂资源聚合平台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最高连续三年按响应收益的10%给予资助,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二)改造接入虚拟电厂
1.支持对象:将新型储能项目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改造接入虚拟电厂的新型储能项目,按改造实际投资的20%,给予项目最高100万元资助。项目实际投资为项目实际发生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和房屋建设费用。
4.具体申报条件:
(1)储能项目并入电网的传输线已加装监测控制装置,且相关运营数据等在虚拟电厂平台可查;
(2)项目为数据中心储能、工商业储能等新型储能项目;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八条 氢能示范应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二条)
(一)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
1.支持对象:销售SOFC、SOEC产品或提供解决方案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提供SOFC、SOEC产品或解决方案的企业,按销售额的2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销售方与采购方不存在关联关系。
(二)SOFC、SOEC示范项目
1.支持对象:SOFC、SOEC示范项目。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在辖区内建成的SOFC、SOEC示范项目,按总投资额的30%,给予投资方最高3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2)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三)绿色氢能专业园区
1.支持对象:建设绿色氢能专业园区的产权主体。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园区按实际投资的20%,给予最高1000万元资助。
实际投资指为满足氢能生产需求,新建或改造厂房项目,在层高、荷载、承重、电梯、建筑面积、平面设计等方面达到或超过通用厂房标准所发生的实际投资,包括设备购置安装、场地改造升级等费用,不包括土地及产业用房的租赁购置费用(通用标准厂房指首层层高不低于6米,二层以上层高不低于4.5米;首层地面荷载不低于1200公斤/平方米,二、三层楼层荷载不低于800公斤/平方米,四层以上楼层荷载不低于650公斤/平方米;至少配备2台载重3吨以上的货梯的厂房。且厂房建筑平面应为大开间,除配电房、工具间等辅助房间外,同一楼层厂房单套套内建筑面积不得小于1000平方米)。
4.具体申报条件:
(1)项目符合《光明区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深光府规〔2024〕2 号)中关于特色产业园区的相关要求,经区产业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认定为“绿色氢能专业园区”;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3)项目已完成建设,且已按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填报。
(四)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
1.支持对象:开展氢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获得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实际资助金额的50%,给予最高50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在工程、环卫、物流、公交领域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
(2)申报主体所获市级及以上主管部门资助经费已实际到账,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总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项目实施地在光明区。
第十九条 企业拓宽海外市场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一)新型储能产品海外市场认证
1.支持对象:新型储能领域新产品取得国外市场准入认证的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符合条件的项目按不超过核定的项目费用实际发生额的25%,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250万元资助。
4.具体申报条件:
(1)新型储能领域产品已取得欧洲、东南亚、日韩、北美等国外市场准入认证;
(2)支持多个产品申请,但同一产品只可申请一个所获得的国外市场准入认证费用资助,且申报资助的总金额不超过250万元;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新型储能企业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1.支持对象:购买出口信用保险的新型储能企业。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按实际支付保险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200万元资助,已获市级资助的,市区两级资助比例合计最高不超过100%。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
(2)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条 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四条)
(一)举办经贸会展交流活动
1.支持对象:举办经贸会展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对举办经区政府事先备案的产业峰会、展会等专业交流活动,按单次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给予举办方每次最高200万元资助。实际发生费用包括活动场地费、会务费、物料费、嘉宾邀请费、后勤保障费、宣传费等与活动直接相关的费用,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
4.具体申报条件:
(1)举办的经贸会展交流活动属于新型储能领域;
(2)申报主体为活动主办方,需在活动举办前向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提出备案申请,活动经区政府或区产业主管部门备案同意。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参与经贸会展活动
1.支持对象:参与经贸会展活动的新型储能企业、高校、科研机构。
2.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3.支持标准:
(1)对参加由市、区政府部门组织的境内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次最高50万元资助,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
(2)对参加境外头部经贸会展活动,按其实际支付的展位租赁费、展位装修费、展品运输费、差旅费的50%,给予单家企业年度最高100万元资助,资助部分不超过政府部门关于会议费相关规定的上限。
4.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参与的经贸会展活动属于新型储能领域,参与的境外经贸会展活动已纳入机械工业信息研究院《进出口经理人》发布的世界商展100强名单、国际大会及会议协会(ICCA)统计范围的国际会议名单(以《若干措施》生效期内公布的名单为准);
(2)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一条 强化标准制定保障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五条)
(一)支持对象:主导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或修订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际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
2.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国家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5万元奖励;
3.主导制定或修订新型储能领域行业标准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5万元奖励。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主导制定或修订的标准已公布生效并在有效期内;
2.标准属于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钠盐电池、液流电池、半固态/固态电池、燃料电池、储能碳标识认证、储能电池安全包装等新型储能领域标准;
3.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科技金融和绿色金融奖励的支持对象、方式、标准和具体申报条件(《若干措施》第十六条)
(一)支持对象:从银行获得科技贷款或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企业。
(二)支持方式:此项目采用事后资助的方式。
(三)支持标准:
1.对新型储能企业从银行获得“科技孵化贷”“科技成长贷”“知识产权贷”等科技贷款的,按不超过实际支出利息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100万元资助;
2.对新型储能企业购买科技保险产品的,按不超过实际保费支出的50%,给予单家企业每年最高30万元资助。
(四)具体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购买的单笔科技贷款或科技保险最长期限为一年;
2.申请科技贷款贴息支持的申报主体在贷款期间未发生逾期还款等违约行为,且按时还清贷款本息;
3.申请科技保险保费支持的申报主体已获保单,且在投保期间全额付清保费;
4.申报主体应在光明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二十三条 新型储能产业加快发展扶持计划资金和项目的申报,由区发展改革局根据本规程在光明区政府在线网站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二十四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区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二十五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区发展改革局予以受理;对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二十六条 区发展改革局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区发展改革局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申报单位向区发展改革局提交申报材料(电子版及纸质版)——区发展改革局形式审查——区发展改革局实质性审查——区发展改革局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下项目)——分管区领导审定(单笔资助金额100万以上、500万以下项目)/审核——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单笔资助金额500万以上项目)——区发展改革局拟定资助计划——社会公示
(一)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区发展改革局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
(三)区发展改革局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核准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审核,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开展实地核查。区发展改革局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审核。经审核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五)评审类项目由区发展改革局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初审、组织专家评审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评审,并根据项目审核实际需要组织开展实地核查。经初审和评审后,按照不同额度分级审定:
1.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后,报分管区领导审定,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2.单笔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审核后,报领导小组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3.单笔资助金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经区发展改革局局长办公会议、分管区领导、领导小组会议审核后,报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六)经审定的拟资助项目在政府网站公示(按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的项目除外),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区发展改革局对异议情况进行处理,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备处理情况。区发展改革局无法处理的异议,须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核处理。
(七)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程序下达资助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工作。
第二十八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九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区相关部门、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区发展改革局根据实际情况,对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全流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区发展改革局要加强监管,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区发展改革局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第三方机构等,就项目申报和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或协助骗取财政专项资金情形的,由区发展改革局按照区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管理规定予以处理,并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规程所称“以下”“最高”“不超过”“最高不超过”“不少于”均包括本数,“以上”不包括本数字。
第三十四条 本规程自2025年2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9月12日。实施期间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可进行相应调整。本规程由光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部署,以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领域为重点方向,加快构建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新能源产业实现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力度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投资奖励条件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按照规定时限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省核定的奖励额度。对属于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新能源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支持新能源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新能源“链主”企业引领作用,牵头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新能源重点企业继续扩大投资,并予以重点支持。培育一批新能源领域的“隐形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认定的新能源企业,最高给予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三、支持新能源企业智能化更新改造。支持新能源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对获认定的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新能源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软件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揭榜制”“赛马制”等组织方式,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以产业化为导向,围绕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新能源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开展攻关的企业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布局建设创新平台。围绕新能源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应用需要,重点在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对于入库企业拟建设新能源领域的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其建设方案经过市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评审),可通过政企共建方式给予支持,市财政出资比例不高于30%,最高出资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发展。培育一批高层次新能源领域创新科研团队,对基础研究类团队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对产业化类团队项目最高资助2000万元。建立市级重大载体平台和重点人才单位清单,纳入清单的平台和单位引进的顶尖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获得最高2000万元资助,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可获得滚动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支持加氢站布局和建设。探索完善加氢站建设项目建设流程申报审批指引,简化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审批工作时限。鼓励在物流园区、公交站场、港口码头等应用场景丰富的地区布局建设加氢站,支持规划建设液氢加氢站。对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支持能源国企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加氢站。支持符合条件的现有加油站改(扩)建加氢装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
八、支持氢能多场景示范应用。支持在物流、公交、港口、环卫等场景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探索氢能新兴领域示范应用,鼓励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海上风电制氢等项目,开展氢能动力船舶、氢能动力无人机、氢燃料电池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HVTOL)等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简化流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文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山供电局)
十、支持新型储能发展。新型储能产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领域和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机构结合共性技术研发、资源要素共享、产品供需匹配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形式的产业集群,强化融通协同发展,提升整体市场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资金拨付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各区、市人民政府,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现将《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
2024年12月27日
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
为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我市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集群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支持企业发展量质齐升
1.鼓励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企业运用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实施改造升级,促进技术装备和产品更新换代。对企业实施技术改造并符合相应标准的,按照年度设备投资额12%的比例给予奖补,单个企业当年获得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600万元。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属于基础领域攻关突破和产业化应用、替代进口产业化补足重点产业关键环节短板的重大技改项目,可按上述比例通过财政奖补或股权投资方式视情给予最高2000万元支持。
2.培育制造业优质企业。构建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体系,提升产业链供应链现代化水平。支持企业聚焦产品细分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持续提升自主创新、市场占有率和核心竞争力,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给予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3.推进智能工厂梯度培育。鼓励企业开展智能工厂建设,推动新一代人工智能等数智技术与制造全过程深度融合,全面提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质量管控、供应链管理等智能化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智能工厂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4.推动企业提档升级。用好省工业企业升规纳统奖励资金,加大工业企业培育力度,持续壮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规模,努力实现规模、效益稳步持续提升,筑牢工业稳增长基础支撑。
5.培育先进产业链群。聚焦先进制造业重点产业领域,制定评选标准,每年择优选取不超过3个产业链高质量发展促进机构,每个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促进机构为产业链上下游提供行业协同创新、供需对接等专业化服务,优化产业发展生态。
二、强化产业创新支撑
6.支持产业创新载体建设。发挥高端智能化家用电器、虚拟现实等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引领带动作用,引导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提质升级。积极建设一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7.打造制造业中试服务体系。完善制造业中试平台建设培育机制,支持企业将中试验证和研发生产一体化谋划,面向产品试制、技术优化、检测验证等产业需求提升中试公共服务能力,培育打造一批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中试平台,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装备和标准,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
8.提高产业科技创新水平。坚持制造业市场需求导向,鼓励企业加强原始创新和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再创新,引导企业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在重点领域和产业链关键环节开展“卡脖子”技术攻关。
9.完善工业设计发展基础。组织开展工业设计节系列活动,支持企业积极参与“省长杯”“市长杯”工业设计大赛,推动设计融入创意、研发等产业链高附加值环节。加快培育一批国家级工业设计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研究院,分别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10.加快“三首”产品推广应用。组织企业参与国家及省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修订,加快技术迭代和产品升级,提高产品市场竞争力。强化需求导向和场景牵引,加速提升软件供给能力,支持企业加快首版次软件产品研发和市场化推广应用。
三、支持产业转型升级
11.推动智能家电产业向新发展。支持企业围绕研发设计、智能制造和品牌建设等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和参与行业标准体系创建,加快研发生产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场景化新型家电产品,积极拓展智能服务型家电、可穿戴智能设备等产业新赛道,促进产业迈向价值链高端。
12.促进现代轻工产业提质升级。深入实施消费品工业“三品”战略,鼓励现代轻工企业加强研发设计,增品种、提品质、创品牌、拓市场,加快培育区域特色优势产业和优质品牌,打造中国消费名品方阵。
13.发展服务型制造新模式。坚持应用牵引、系统布局、重点突破,鼓励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赋能新制造、催生新服务,加快培育发展服务型制造新业态新模式,推动企业向“制造+服务”“产品+服务”转型,促进制造业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14.打造绿色制造体系。鼓励企业实施绿色化改造,推动生产方式绿色低碳转型,对新认定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研发生产先进适用绿色低碳技术装备,对新入选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节能降碳技术装备推荐目录的高效节能装备,单个企业每个产品类别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政策实施期内单个企业最高奖励金额50万元。
15.提升工业能效水效。鼓励企业主动实施能效水效对标,查找能效水效差距,强化中低品位能源回收和梯次利用,推动工业废水资源化利用,实现用能、用水系统集成优化,培育能效、水效“领跑者”。
四、聚力培育发展新动能
16.优化应用场景开放机制。定期发布“工业赋能”需求场景清单,鼓励大中小企业结成应用场景“联合体”,通过搭建场景平台开放技术、标准、渠道等资源,运用众智、众包、众扶、众筹等新模式吸引中小企业参与,共同推进场景建设。
17.加速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能跃升。锚定电动化、智能化、网联化发展方向,支持整车企业向新能源方向转型,开发导入多品类新车型,进一步释放产能,推动整车出口跨越式增长。积极争取开展“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建设,加快推动多场景示范应用落地。
18.提供普惠算力服务。每年发放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的“算力券”,支持企业购买算力服务,降低算力使用门槛,按照实际支付算力费用不超过20%的比例,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补贴。依法依规探索通过建设补贴等方式因地制宜推动智算中心建设。构建多元化智能算力群,努力打造国家一流的超算中心。
19.推进开源生态建设。聚焦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开源技术发展,建设优秀开源社区、开源平台、开发测试平台等,推动一批基础性、前瞻性开源项目在重点应用场景落地。鼓励企业向国家级开源基金会捐赠开源项目,对被接收的项目,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0.加快推动“信号升格”。推进5G网络在工业企业、园区的深度覆盖。支持基础电信企业与工业企业联合开展5G虚拟专网、混合专网建设,探索开展5G独立专网建设试点,满足生产现场不同应用场景需求。
21.探索可信工业数据空间建设。支持企业牵头开展行业共性数据资源库建设、行业产品主数据标准研制,打造高质量数据集。推动工业数据在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运营管理等制造业全流程的整合应用,提升企业创新和服务能力。
五、优化要素服务保障
22.引育高端产业人才。加大对产业领军人才、高级管理人才、卓越工程师的培养引进力度,着力打造以优秀企业家为引领、产业领军人才为核心、高水平技术技能人才为支撑的先进制造业人才队伍。开展弘扬企业家精神活动,做好海外高层次产业人才引进、培育服务工作。
23.开展品牌宣传推广。聚焦新一代“青岛金花”品牌簇群培育,建设现代产业集群,按照政府引导、市场化运作的原则,持续开展“工赋青岛·智造强市”品牌整体宣传,全面提升青岛制造品牌影响力。
24.强化“亩产效益”评价导向。优化完善评价体系,突出单位能耗、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和研发经费投入强度等指标,实现要素资源市场化配置,助推企业发展降本增效。
25.引导社会资本加大投入。优化服务水平,创新业务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参与基金设立、投资等工作,为企业发展提供资本助力和基金赋能。
本政策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加快先进制造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发〔2021〕18号)自2023年12月31日到期后不再执行,2024年1月1日以来符合条件的企业参照本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组织实施。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加快推进“电动宁德”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关于推进新型工业化决策部署,持续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按照《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要求,加快“电动宁德”建设,推动我市锂电新能源、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拓宽电动航空器、电动船舶等应用场景,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形成新质生产力。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力度
(一)加快公共领域车辆电动化进程。
(二)加快私人用车领域新能源汽车推广。
(三)加快客运车辆电动化进程。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农业农村局、城市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各项任务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新能源船舶产业发展
(一)支持开展新能源船舶检验标准制定。
(二)推进新能源船舶试点示范项目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科技局、自然资源局、市场监管局、海洋渔业局、财政局、国资委。
三、打造新能源汽车用车环境
(一)加快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快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程。
(三)推广集中式“光储充检”一体化示范站。
(四)加大新能源汽车便利停车支持。
(五)发展绿色物流。
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公安局、工信局、交通运输局、住建局、财政局、城市管理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宁德供电公司
四、加快新领域开拓与平台建设
(一)支持开展新领域开拓。
(二)加快车桩场一体化平台建设。
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发改委、自然资源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市交投集团。
五、加强保障措施
继续发挥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制度作用,全面推进“电动宁德”建设。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副召集人由市工信局、发改委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科技局、工信局、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生态环境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村局、商务局、文旅局、国资委、海洋渔业局、市场监管局、城市管理局,市税务局、宁德海事局、邮政管理局,国网宁德供电公司,市交投集团、旅发集团、城建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挂靠市工信局,承担“电动宁德”建设工作指导、协调等职责;市直各有关单位要根据自身职能,制定贯彻落实办法,并加强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要结合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政策措施,确保各项任务落实到位。
本措施所涉及省级奖励、补助按照《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十部门关于印发全面推进“电动福建”建设的实施意见(2023—2025年)的通知》(闽工信规〔2023〕4号)文件执行;市内奖励遵循从优且不重复享受原则,市级奖励或补助资格认定年限自2025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本措施由市工信局会同相关责任单位共同解释。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安徽省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5日
(此件有删减)
关于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考察安徽重要讲话精神,落实中央及省委经济工作会议部署要求,稳定预期、激发活力,推动经济向上结构向优、发展态势持续向好,奋力推动高质量发展取得更大成效,制定本政策举措。
一、更大力度提振消费
1.着力提升消费能力。完善劳动者工资正常增长机制,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健全企业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破格晋升和直接认定工作机制,推动技术工人技能薪酬双提升。适当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提高城乡居民基础养老金和医保财政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标准。推动高校毕业生、农民工、脱贫人口等重点人群就业,全年新增城镇就业68万人左右。提升“三公里”就业圈服务功能,推动灵活就业服务进社区。持续扩大以工代赈规模,带动农民务工15万人左右。
2.扩大实物消费和服务消费。加力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与实施省级消费券政策,扩围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种类,省财政支持发放餐饮、百货、文旅等重点领域消费券,鼓励企业配套开展让利促销活动。延续实施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政策。举办“徽动消费”、餐饮文化季等系列活动5000场以上。统筹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演艺、健康、家政等服务消费。开展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建设城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130个以上、农村幸福院750个以上。新建和改扩建的公办幼儿园开设普惠性托班,千人口托位数达到4.6个。
3. 培育消费新场景新业态。制定发布消费新场景供需合作机会清单,培育“皖美消费”新场景100个左右。打造一批旅游休闲街区,创建一批商文旅融合发展集聚区,改造提升一批特色商业街。评选20个“文旅消费新场景示范项目”,优先推荐争创国家、省级文旅示范试点和品牌。举办首发、首展等促消费活动,鼓励引入国内外知名品牌的全国首店、省市首店。支持冰雪场地设施建设,组织大众冰雪季活动。支持社会力量发展养老、康养等产业,协同推进长三角(广德)康养基地建设,布局建设银发经济产业园区。
4.扩大高品质文旅产品供给。省财政统筹安排1.8亿元支持皖南国际文化旅游示范区建设。建设一批旅游风景道,启动皖北旅游大环线示范段建设。支持更多文化场馆创建旅游景区、景区植入新型文化空间,完善安徽博物院等公共文化场馆旅游服务功能,建设一批国家考古遗址公园。举办安徽文旅惠民消费季等活动,推动重点景区开展非周末及淡季门票“免减优”优惠。统筹安排2000万元资金支持入境旅游发展,对旅行社组织入境游客包机等给予奖励。打造“跟着赛事去旅行”品牌,对举办或承办高水平体育赛事活动给予资金等支持。打响“皖美民宿”品牌,对新获评的全国甲级、乙级民宿和皖美金牌民宿20强给予奖励。
二、持续扩大有效投资
5.强化重大项目牵引。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攻坚年”行动,新开工亿元以上重点项目1000个以上,省重点项目完成投资6000亿元以上。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超长期特别国债等,统筹谋划储备一批“两重”项目,纳入重大项目建设保障机制。探索产业链招商、场景招商、营商环境招商等新模式,招引落地一批“金娃娃”项目,引育一批具有引领作用的创新平台、产业项目和头部企业。加强重大项目分级分类谋划,分领域开展项目需求评估论证,依托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常态化开展项目储备。
6.发挥政府投资带动作用。实施“一业一策”、“一企一策”,引导国有企业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聚焦交通强省、现代水网、新型能源体系、城市更新等重点领域,加快实施一批跨区域基础设施项目。加大民生领域补短板重点项目实施力度,实现社会领域投资稳步增长。鼓励采取工程总承包和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模式,积极推行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
7.激发民间投资活力。依托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民间资本推介项目200个以上。建立各级重点民间投资项目库,向金融机构推送民间投资项目信息。规范实施特许经营项目,引导更多民间资本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建设运营。服务和支持更多符合条件的民间投资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统筹新增用地和存量用地支持民间投资项目,对民间有效投资项目用地需求应保尽保。新增能耗用于民间投资项目占比不低于70%。
8.加强项目建设要素保障。用好专项债券项目“自审自发”试点政策,力争用于项目建设的新增专项债券1300亿元以上。依托省项目融资对接服务平台,全流程提供重点项目融资服务。省级及以上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在市域范围内难以自行落实的,可申请省级统筹保障。推动工业用地混合复合利用,支持工业、仓储、科研、商业等用途混合布局、空间设施共享。对国家和省重大项目建设使用林地定额实行应保尽保。对新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以上的高质量项目,省市分级做好能耗保障。实行新上项目可再生能源消费承诺制,支持非“两高”项目通过购买绿证落实能耗指标。
三、下好创新先手棋
9.加大科技创新攻坚力度。统筹设立10.5亿元省科技创新攻坚专项资金,布局实施不少于100项省科技攻坚项目。设立1.75亿元基础研究专项资金,推动实施一批基础研究项目。实施金融支持科创企业“共同成长计划”提质扩面行动,全年新增科技型企业贷款1000亿元。全面推广“贷投批量联动”服务模式,加大对国家重大科技任务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
10.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支持建设一批概念验证中心、科技成果中试基地、顶尖孵化器,对绩效评价良好以上的科技成果中试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顶尖孵化器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实施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行动。对经评定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的“三首”产品,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励。对承担科技攻关任务取得的科技成果,加大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力度。
11.加强高能级创新平台建设。省财政稳定投入资金支持高水平建设合肥综合性国家科学中心。建设全国重点实验室10家以上,对通过重组及新获批的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资助。争创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统筹布局建设省(重点)实验室,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牵头组建省(特色)产业创新研究院,建设期给予研发项目经费支持。探索“承诺制”等方式布局组建省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采取“揭榜挂帅”模式组建一批省产业创新中心。培育一批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省企业技术中心150家左右。
四、加快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
12.推进现代服务业集聚提档。安排服务业引导资金2亿元,支持生产性服务业、物流供应链等领域高质量发展。支持“三中心一平台一基地”建设,分档给予补助。对新获批国家物流枢纽(基地)内的公共服务项目给予补助。对新获批的5A级物流企业、5A级网络货运企业、四星级以上冷链物流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统筹制造强省资金支持服务型制造集聚区建设,培育“两业融合”发展标杆单位和服务型制造标杆企业各20家,打造制造服务一体化应用场景30个左右。
13.推进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发展工程。省财政统筹安排20亿元支持新能源汽车产业集群建设、5亿元左右支持先进光伏和新型储能产业集群建设。培育一批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和县域制造业集群。对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制造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设备融资租赁项目贷款分别给予最高2000万元和300万元贴息。聚焦重大技术装备“卡脖子”难题实施产业链协同攻关,给予研发投入和设备购置费补助。优化药械审评审批服务,全链条支持创新药发展。
14.推进未来产业培育工程。实施“7+N”未来产业培育工程,加快打造量子信息、聚变能源、深空探测、合成生物、先进材料等未来产业,筹建首批10个省级未来产业先导区,对纳入筹建名单的给予所在市最高1000万元奖补。支持建设省级未来产业创新型中小企业孵化基地。遴选一批省级应用场景,每个给予100万元奖励。开展“人工智能+”行动,设立人工智能场景创新项目,打造一批省级应用示范标杆场景。对认定为省级低空经济发展示范区的,每个给予500万元补助。加大对人形机器人核心部组件、专用软件、整机及应用示范等支持力度。谋划建设省未来农业产业园,积极争创国家未来农业产业园。
15.加快传统产业数字化绿色化转型。实施亿元以上重点技术改造项目1200项以上,推动全省重点行业规上制造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加快能源电力、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纺织等行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打造安徽工业精品矩阵,培育省级新产品1000个、“三首”产品200个、工业精品100个、标志性产品30个左右。对符合条件的工业重点领域节能降碳技术改造项目给予最高1000万元奖补。加快推进建筑光伏一体化建设,支持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建设光伏设施。
16.做强做大数字经济。培育一批省级重点工业互联网平台和数字化改造园区样板,打造省级数字化转型典型示范项目。支持通用大模型、行业大模型、可信数据空间、安全可控技术等应用研究,单个项目给予最高5000万元补助。对中小企业软硬件一体改造项目最高奖补200万元。支持数字化转型服务商为制造业企业提供数字化转型解决方案,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
五、推动经营主体提质扩量
17.大力培育优质企业。实施优质企业成长计划,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3000家、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0家、瞪羚及独角兽企业200家左右,争创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5家左右。新增科技型中小企业3000家。实施科技领军企业培育建设行动,支持牵头组建创新联合体,通过科技计划项目等予以支持,新增省级科技领军企业10家以上。完善上市企业“迎客松行动”计划和“科创100”专项行动,支持更多优质企业上市。加大优质要素供给,支持总部经济发展。推动各地建立“个转企”培育库。构建全省经营主体发展质量评价指标体系。
18.发展壮大民营企业。健全与民营企业常态化沟通交流和解决问题机制。加大清理拖欠中小企业账款力度,推动省属企业等应付账款应清尽清。支持民营科技企业专业技术人才申报相应级别职称。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作用,民营经营主体融资担保业务比重不低于80%。支持民营企业汇率避险,扩大民营企业外汇套保避险规模和覆盖范围。
19.加大助企惠企力度。开展资金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试点,推进实施“增信流水贷”工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中小微企业年化平均担保费率不超过1%。推动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扩大到中型企业。依托省融资信用服务平台,推动信贷资金精准直达中小微企业。深入实施创业安徽行动,面向小微企业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贴息。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中小微企业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90%收取。分路段实施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途经江淮运河集装箱船舶、清洁能源船舶过闸费在原核定收费标准基础上降低20%。开展制造业“百场万企”产业供需和要素对接活动200场次以上。
20.支持企业并购重组。支持龙头企业开展战略性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并购重组注入优质资产。支持省新兴产业引导基金各母基金设立并购重组子基金。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并购重组贷款。组建省并购联合会,构建并购重组服务生态。
六、全力巩固外资外贸基本盘
21.促进外贸稳定增长。深入推进“徽动全球”出海行动,组织参加重点展会50场左右,组织5000家次以上企业赴境外开拓市场。对上年度进出口6500万美元以上或安徽出口品牌企业的国际产品认证费给予70%、最高300万元支持。对新认定或促进产贸融合发展成效明显的外贸转型升级基地给予最高100万元奖补。对上年度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小微企业,实行出口信用险基本风险统保,给予保费全额补贴。对符合条件的小微外贸企业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按照实际融资担保额给予0.5%/年担保费支持。
22.发展外贸新业态新模式。对新获批的国家跨境电商综合试验区给予300万元支持。对跨境电子商务企业50强、优秀海外仓企业给予资金支持。对为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外贸综合服务平台,给予最高200万元支持。支持打造二手车出口基地。加快建设安徽智慧口岸公共服务平台,为重点产业和企业提供特色化定制化服务。将跨境电商、市场采购、外贸综合服务企业纳入跨境人民币结算便利化试点优质企业名单。
23.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用好“海客圆桌会”等特色外资招引品牌,实施“徽动全球”合作伙伴计划,拓展外资招引新渠道。鼓励企业通过海外并购开展反向投资等方式引进优质境外资源。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开展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免登记等试点。就近就便受理审批在华投资、创业、科研、经贸外国人申请签证延期,落实外国人240小时过境免签政策。
24.提升对外投资合作水平。培育境外经贸合作园区,创建中泰“两国双园”。打造徽派企业国际经贸合作联盟和皖企境外商务服务网络,带动企业集中“抱团出海”。
七、统筹推进新型城镇化和乡村全面振兴
25.大力实施城市更新行动。打造安全韧性城市,更新改造城市地下管网4500公里、城镇老旧小区600个左右。培育绿色建筑新增长点,城镇新建民用建筑全面执行现行建筑节能标准。实施智能化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和改造,实现全省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监测全覆盖。运用“城品活力贷”支持城市功能品质活力提升重点领域建设,给予相关项目贷款1%的财政贴息。
26.促进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改造城中村和危旧房6万户以上,停止新建安置房,大力推进货币化安置。因地制宜推进“好房子”建设。扩大收购存量商品房用作保障性住房,探索收购存量房用作“租购同轨”人才住房新模式。合理控制新增房地产用地供应,运用政府专项债券资金回收闲置存量土地。分类分批将合规住房开发贷款项目纳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白名单”。
27.加快建设江淮粮仓。统筹安排财政资金20亿元左右,对农机购置与应用和报废更新给予补贴。高质量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安排省财政资金1亿元,引导建立属地负责的高标准农田建后管护机制。建设生物育种安徽省实验室等高能级育种平台,推动合肥“种业之都”建设。实现全省三大粮食作物完全成本保险和玉米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推进大豆完全成本保险和种植收入保险全覆盖。整县制、整片区推进大中城市周边设施农业更新改造。实施“乡村产业振兴共同发展计划”,全年新增涉农贷款1500亿元。
28.建设宜居宜业和美乡村。省财政统筹安排10亿元左右,支持建设和美乡村省级中心村。在下达新增地方政府一般债务限额内安排20亿元左右,支持建设和美乡村精品示范村。实施农村改厕20万户,加大对农村改厕长效管护机制提升县支持力度。新改建农村公路2600公里,建立健全“万村清万塘”长效管护机制。推行农村供水县域统管,对畜禽养殖污染物进行集中处理的第三方企业处理设施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
八、推动政务服务提质增效
29.优化利企便民服务。升级“皖事通”、“皖企通”、“皖政通”服务功能,拓展“高效办成一件事”重点事项清单范围。深化政务服务综合窗口改革,推广综合服务数字化智能化应用。依托各地政务服务中心企业服务专区,打造增值化涉企服务应用场景。落实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消除市场壁垒。优化“免申即享”平台功能,构建政策兑付“一站式”服务体系,扩大惠企政策覆盖面。
30.规范涉企执法和收费。推进“综合查一次”联合执法改革,推广大数据、无人机等非现场执法检查模式。坚持过罚相当,严格落实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更多采用柔性执法方式,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清单。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金融、行业协会、水电气等领域涉企收费行为,营造良好市场价费环境。
以上政策举措自公布之日起实施,未注明时限的,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本通知发布后,如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按国家政策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嘉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已经九届市人民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嘉兴市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
(2025年版)
为全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决策部署,增强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进一步提振市场信心,推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2025年版)的通知》(浙政发〔2025〕3号)要求,结合嘉兴市实际,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发展(由市科技局牵头)
锚定全面建成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统筹推进教育科技人才一体改革。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13.06亿元,其中,支持重大科创平台建设、原创性引领性科技攻关4.26亿元,支持高水平大学建设6.49亿元,支持高层次人才引育2.31亿元。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400家以上。
(一)推动高能级科创平台提质增效。建立重大科创平台考核评价、支持、淘汰机制。支持创新能力突出的企业牵头建设全省重点实验室,对新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每家200万元补助。实施科创平台“伙伴计划”,建立“平台+高校+企业(用户)+产业链”结对合作机制。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列第一位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二)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鼓励市、县(市、区)联动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科技项目攻关,实施市级重大、重点等科技计划项目100项,单个项目最高可给予100万元支持,企业牵头或参与的市级重大、重点科技计划项目占比不低于80%。支持科技领军企业联合高校、科研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组建创新联合体,争取省“尖兵”“领雁”科技计划项目立项12项以上。(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加快推进科技重大项目建设。全年实施科创强基项目15项以上,力争完成年度投资39亿元。实施“人工智能+”行动计划,围绕人工智能、无人驾驶、生物制造、低空经济等重点领域,加快“人工智能+科学数据”“人工智能+制造”“智能网联汽车‘车路云一体化’”等场景应用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交通运输局)
(四)强化科技金融支撑保障。深入推进国家科创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发挥政府产业基金引领作用,完善市场化激励约束机制、差异化考核评价机制,探索建立容错免责机制,引导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遴选基金管理人,推动高端装备专项基金后续子基金组建,为我市引入优质项目及资金。用好央行再贷款、再贴现等政策工具,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科创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通过贷款风险补偿、贷款贴息、科技保险补贴等方式,为科创企业提供特色化金融支持。(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金融监管分局)
(五)促进高等教育高质量发展。支持嘉兴大学打造一流综合性高水平大学,嘉兴南湖学院打造特色鲜明的一流应用型本科高校,嘉兴职业技术学院争创国家“双高”学校。建立健全与新质生产力发展需要相匹配的高等学校学科专业优化调整机制。支持推进普通高校基础设施提质工程,“一校一策”改善办学条件。(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六)优化人才支持政策。深化“全时人才”认定支持机制,逐步拓展试点范围。实施校院企高层次人才“互聘共享”行动,推广“产业教授”“科技副总”机制,推进人才流动共享。探索市级人才计划和科技计划项目融通,将高层次创新人才、创新团队等纳入市科技计划体系。向上争取省级人才计划、职称等自主评审试点,有序下放市级自主评审权限。深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社会保障卡融合集成改革试点,率先开展外籍人才“聚英卡”标准化全流程建设,持续丰富“一卡通用”服务场景,为外籍人才来嘉工作生活提供便利。(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市科技局、市人力社保局)
(七)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实施企业研发投入补助政策。继续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等政策。对研发费用占营收比重高于5%的企业,支持其纳入科技计划支持清单强化要素保障。健全国有企业研发投入考核机制,加大市属国有企业研发投入,推动国有企业成为创新重要力量。加大科技领军企业培育。(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国资委、市税务局)
二、加快先进制造业发展(由市经信局牵头)
加快构建嘉兴特色现代化产业体系,紧紧围绕“135N”先进制造业集群发展,不断培育壮大新兴产业,积极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两化”改造提速提质提效,推动历史经典产业高质量传承发展。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8.52亿元,其中,支持制造业项目扩大有效投资、企业培育、技术创新和绿色发展、产业升级壮大和工业稳增长等工信专项资金1.95亿元,支持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4.26亿元,支持人才引育和人才服务等2.31亿元。新增数字技术工程师150名、制造业技能人才1.8万名。
(八)支持推动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深入推进国家制造业新型技术改造城市试点建设。加大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支持覆盖力度,更加聚焦支持工业重点行业设备更新示范等项目,完成工业和信息化领域设备更新5000台(套)以上。(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人民银行)
(九)推动企业数字化、绿色化改造提速提质提效。对获评的“灯塔工厂”企业、省级未来工厂企业、省级未来工厂培育(试点)企业、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分别给予3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基础级、先进级、卓越级、领航级智能工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4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绿色工厂和绿色园区,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重点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给予15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节水型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通过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2025年,新增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15家,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6家,省级未来工厂试点、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案例、场景)3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因地制宜布局发展未来产业。聚焦人工智能、生命健康、未来能源三大领域,积极谋划氢能储能、核药与核关联、合成生物、类脑计算等未来产业。对新入选国家、浙江省人工智能应用场景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加快氢能产业核心技术攻关,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产品,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4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一)推动算力赋能人工智能产业发展。探索建立全市算力服务和赋能产业发展调度机制,推动已建成算力中心纳入省级算力网络一体化调度平台统一管理,参与跨主体、跨区域的算力调度。鼓励通信运营商出台优惠费率和提供定制化服务,进一步降低传输费率,打造长三角综合使用成本最低的算力产业集群。鼓励算力应用,对使用智算、超算算力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实际使用金额的50%给予算力补贴,单家企业年度算力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其中对新获得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企业年度算力补贴金额不超过500万元。鼓励企业自研模型申请模型备案,对获得中央网信办生成式人工智能模型备案的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领军型浙江数商”“成长型浙江数商”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高质量发展。对新认定国家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和省级“隐形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300万元、1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新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100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20家。(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十三)金融赋能先进制造业发展。落实中小企业无还本续贷政策,阶段性拓展至中型企业,力争新增无还本续贷300亿元左右。用好证券、基金、保险公司互换便利(SFISF)和股票回购增持再贷款工具,支持上市公司做大做强。(责任单位:嘉兴金融监管分局、市政府办公室)
(十四)强化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建立“两创”融合“四个一百”示范培育机制,形成一批标志性成果。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制造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国际、国内、省内、市内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分别给予200万元、150万元、5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推进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全面落实全省打造现代服务业“六大高地”总体要求,着力构建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新体系,落实提振消费专项行动,全方位扩大内需。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5.1亿元,其中,支持服务业要素保障0.41亿元,支持消费扩容提质0.03亿元,支持文化产业以及旅游业0.39亿元,支持金融科创发展4.27亿元。
(十五)更大力度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支持汽车置换更新。新能源汽车最高补贴1.5万元/辆、燃油车最高补贴1.3万元/辆。家电补贴扩围至24类,一级、二级能效家电分别按20%、15%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件。支持家居换新,增加普通成品家居品类,按售价15%或20%补贴,最高补贴2000元/件。提高电动自行车新车购买补贴力度。单品售价6000元以下的手机、平板、智能手表(手环)等3类数码产品,按照15%补贴,最高补贴500元。全市发放消费券2亿元,大力提振大宗商品和电子产品消费。持续推进居家适老化改造。(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
(十六)持续做旺文旅消费。培育打造千万级核心大景区5个,提升“10分钟品质文化生活圈”服务效能。全年举办惠民促销活动30场以上、“百县千碗·嘉肴百碗”餐饮消费欢乐季活动20场以上,发放“中国古镇看嘉兴”文旅消费券400万元。鼓励工厂店进商圈、进集聚区,大力实施“电商+”发展模式;打造“一城一街区”消费新场景。(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
(十七)支持演艺经济发展。制定出台营业性演出奖补政策,对举办演唱会、音乐节等大型营业性演出单场观众规模达到2万人次以上的,给予主办单位50万元奖励。支持社会力量组建交响乐团等专业文艺团体,注入嘉兴演艺市场新活力,满足市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责任单位:市文化广电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
(十八)培育赛事经济新增长点。鼓励市场主体举办具有一定规模的体育赛事,打造商旅文体融合的新型消费空间。对社会力量引进举办的国际级、国家级、省级(不含职业联赛)等重大赛事,根据层级规模、赛事影响力,给予一定补助。招引行业知名的体育赛事主办企业、经纪机构、票务平台企业在嘉兴开展业务,对首年经营规模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给予一定支持。(责任单位:市体育局、市财政局)
(十九)降低全社会物流成本。推动嘉兴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国家骨干冷链物流基地等“国字号”平台建设。推进物流项目“标准地”改革,新增物流用地不低于400亩。力争打造1个供应链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支持生产性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落实信息服务业企业相关所得税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两免三减半”,国家鼓励的重点软件企业享受所得税“五免后减按10%”优惠政策。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软件技术创新,强化首版次软件奖励和推广应用支持。推动嘉兴国家级检验检测高技术服务业集聚区发展,建设产值5亿元以上检验检测机构1家,力争培育1家省人力资源服务领军企业。对金融、科技、物流、信息、商务等领域的生产性服务业项目,在竣工验收后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
(二十一)做强服务业平台和主体。建设培育省级高能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对新认定的星级楼宇给予一定资金补助。力争新增省级服务业领军企业6家左右,认定市级服务业领军企业20家,对获评企业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符合条件的企业纳入“雄鹰行动”培育库。(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局)
四、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由市交通运输局牵头)
深入推进高水平交通强市建设,全面落实一流强港改革,构建现代化交通物流体系。2025年,力争完成综合交通投资400亿元以上,嘉兴港集装箱吞吐量超390万标箱。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40.35亿元,重点支持轨道交通、现代公路网、海河联运枢纽、航空物流枢纽等建设及低空经济发展。
(二十二)深化长三角海河联运枢纽建设。积极争取强港建设重点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千项万亿”项目,获得省级新增建设用地、耕地占补平衡、林地定额等指标保障。对符合省重大产业项目申报条件的港口物流、航运服务业类项目,积极争取相关用地支持政策。延续优化经嘉兴港至宁波舟山港的海河联运支持政策,落实新一轮《嘉兴市集装箱海河联运高质量发展扶持办法》,将集装箱海河联运扶持标准提升至130元/标箱。继续支持海铁联运高质量发展。(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十三)支持航运嘉兴建设。2025年,新增内河500吨级及以上泊位20个以上,加快千吨级航道、码头连通省级以上开发区全覆盖。推进全市330公里航道设施数字化转型升级,建成国内首艘64标箱氢燃料电池动力集装箱船舶。积极创建航运服务集聚点建设试点。(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四)推进嘉兴全球航空物流枢纽建设。嘉兴机场建成试飞,嘉兴全球航空物流枢纽建成投用,力争航空口岸同步临时开放。统筹落实机场运营资金。研究制定客货运航线专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争取将嘉兴航空口岸(国际货运)纳入省航空口岸相关政策扶持范围。加大航空高端和紧缺人才引进力度。(责任单位:市航空枢纽办、市口岸办、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五)支持低空经济发展。支持低空产业发展、低空基础设施建设和低空场景应用,支持城乡无人机运输和城市出行与物流服务自动驾驶先导应用试点建设及其他试点申报,推动各县(市、区)加快公共无人机起降场建设。加强低空基础设施项目用地保障,优化低空经济产业项目土地供应,在市域内统筹规划新增建设用地规模用于低空经济产业平台,积极争取相关项目纳入国家重大项目或省政府重大项目用地清单。鼓励运用产业基金,加大对低空经济项目的投资力度。(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
(二十六)加快建设“轨道上的嘉兴”。加快推进通苏嘉甬高铁、嘉兴至枫南市域铁路、嘉善至西塘市域铁路等项目,力争完成年度投资130亿元以上。力争沪嘉杭高铁、沪乍杭铁路、下沙至长安市域铁路开工建设,启动嘉兴南站改扩建工程。(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二十七)稳步推进交通惠民。用足用好交通运输碳达峰专项资金,重点支持老旧车船淘汰更新,推广新能源运输装备。支持推进“四好农村路”2.0版,新改建农村公路30公里,实施养护工程190公里,实现农村公路优良路率达到91%。支持农村“客货邮”高质量发展,新增综合性服务站点60个。继续实行市本级高速环线对使用电子不停车收费(ETC)车载装置的浙F牌照Ⅰ类客车免费通行政策。(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邮政管理局)
五、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由市商务局牵头)
全力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持续打好外贸“稳拓调优”组合拳,加快推动跨境电商发展,大力吸引和利用外资,奋力打造长三角全面开放新高地。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0.96亿元,重点支持引进外资、外贸高质量发展、防范企业出口风险及创建一流营商环境等。
(二十八)推动对外贸易稳量提质。深入实施“百团千企拓市场增订单”行动,组织150个境外拓市团组、5000家次企业参展。重点支持企业到“一带一路”、南美、中东、非洲等新兴市场参展,支持服务贸易、数字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和省级数字贸易高质量发展重点项目建设,服务贸易进出口额同比增长20%以上。积极培育外贸新增长点,支持企业开展二手车出口业务。(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二十九)防范企业出口风险。进一步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低于65%的补助,出口至重点国家的保费扶持比例阶段性提高至80%,单家企业出口信用保险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对在我省鼓励进口产品和技术目录内的先进产品技术等给予贴息支持。支持外贸企业开展汇率避险。(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人民银行、中国信保嘉兴营业部)
(三十)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直播+平台+跨境电商+N”融合发展模式,对入驻境外展销中心企业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加快产业带出海,推动各县(市、区)均建成1条以上跨境电商产业带。加快落实9810出口海外仓货物“离境即退税”服务新政策。鼓励各地设立跨境公共直播间,对专业直播机构网络设施建设、海外推广等费用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对企业开设跨境电商店铺、建设品牌独立站以及创建省级园区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复评和新评省级公共海外仓5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十一)提升展会影响力。大力发展会展经济,创新办好世界互联网大会乌镇峰会,推动全市域承接峰会红利;统筹会展场馆资源,加强与专业会展公司合作,举办集成吊顶、紧固件产业博览会等系列专业性展会10场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经信局、市财政局)
(三十二)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用好省、市超常规外资政策,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服务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等项目积极到资。鼓励各地因地制宜、创新思路吸引外资,全年争取招引超亿美元外资项目40个以上。开展“深化外资企业服务活动”,常态化举办外资企业圆桌会30场以上。服务和指导外资企业在嘉设立省级研发中心,落实认定奖励、税收优惠等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三十三)积极培育民营跨国公司。深入实施“丝路领航”行动,培育一批扎根嘉兴、布局全球、行业领先、具有较强国际影响力和知名度的本土跨国公司,争取培育省级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10家以上。对企业获评“浙江本土民营跨国公司‘领航企业’”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完善对外投资服务体系,全年举办“丝路护航”活动5场以上。(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
(三十四)支持融入长三角一体化发展。促进沪嘉全面接轨发展,争取国家层面印发推进嘉兴与上海全面接轨发展工作任务,更深层次参与长三角区域合作。支持嘉善“双示范”建设,出台支持嘉善“双示范”建设政策意见,围绕“人、钱、地、权”等核心要素加大对嘉善支持力度,市财政统筹省下达区域统筹发展奖补资金的50%给予嘉善,争取单列计划土地指标500亩以上。全面参与上海大都市圈建设,加强与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联动发展,高效承接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溢出效应。(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
六、全力扩大有效投资(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
坚决落实“以项目看发展论英雄”,牢固树立“项目为王”理念,深入实施扩大有效投资“551”计划,全年集中力量抓好重大建设项目500个以上,计划完成投资1200亿元以上。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63.03亿元,其中,支持交通领域39.85亿元,支持城建领域6.53亿元、支持教育卫生领域14.94亿元、支持水利领域1.71亿元。保障供应建设用地3.5万亩、用林1500亩以上。
(三十五)更大力度营造投资环境。积极落实省自上而下、双向打通的重大项目谋划机制,健全分类分层分级协调、要素靠前协同保障、财力统筹等工作机制。支持跨区域、跨流域的重大项目建设,优先给予专项债等要素保障。争取省重大产业项目用地指标1500亩、省重大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300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六)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全力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支持,争取份额占全省10%以上、力争15%。积极运用地方专项债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和支持新增土地储备项目。争取政策性、开发性银行中长期项目贷款100亿元。加大市政、物流、水利、能源等基础设施项目盘活力度,常态化申报争取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信托基金(REITs)。力争10个以上项目纳入国家用地保障范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人民银行、嘉兴金融监管分局)
(三十七)加大对民间投资支持力度。深化落实“民营经济32条”,专项基金、用地、能耗等要素投向民间投资项目比重在“三个70%”的基础上力争提升至“三个80%”。2025年,向民间资本推介重大项目10个以上。鼓励民营资本参与能源、交通等重大基础设施投资。引导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发挥对小微企业贷款增信作用。争取省级保障新质生产力方向中小企业需求用地指标1000亩。(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三十八)强化用能要素保障。对列入省“千项万亿”工程年度实施计划的重大项目用能“应保尽保”。对于符合条件的新上项目,允许通过购买省外绿证等形式平衡所需能耗。实施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10个以上。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830亿千瓦时左右、天然气供应25亿方左右。服务工商业用户完成交易电量500亿千瓦时左右,力争推动工商业电价较2024年下降3分/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国网嘉兴供电公司)
七、推进城乡融合发展(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
聚焦高水平城乡融合发展主题,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和城乡融合工程,推进“强城”“兴村”“融合”,持续擦亮“城乡融合发展看嘉兴”金名片。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2.05亿元,其中支持农业“双强”0.71亿元,支持乡村建设0.64亿元,支持粮食安全0.62亿元,支持强村富民0.08亿元。
(三十九)推进乡村产业振兴。在省级补贴基础上叠加规模粮油种植补贴,全面推行稻麦完全成本保险、订单良种奖励等政策,确保粮食播种面积保持在230万亩、产量在20亿斤左右。推进科技强农、机械强农,开展万名农创客培育工程,推广农业“四新”技术100项以上,农作物耕种收综合机械化率达到91.6%以上。加快发展现代设施农业,培育提升10亿级“土特产”全产业链15条,确保生猪、湖羊、家禽年出栏达40万头、26万只、3700万羽以上,蔬菜、水产产量达231万吨、18.8万吨以上。加大农业招商,新招引亿元以上农业项目32个以上。(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
(四十)推进和美乡村建设。深化和美乡村运营“双百双十”行动,累计培育乡村运营重点村63个,引育运营团队63支。推进传统村落规划管控和重要农业文化遗产保护,加强联农富农能力建设,提升融合效能。完成幸福河湖农村水系整治70公里,利用城乡“金角银边”场地新建村级健身广场、体育公园等便民设施800个,新建农村充电桩600根以上。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扩大农民就业创业空间。(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市体育局)
(四十一)推进以县城为重要载体的城镇化建设。实施县城综合承载能力提升重大项目50个左右,完成投资120亿元以上。市级新型城镇化建设公共预算支出进一步向县城城镇化建设倾斜。积极争取政策性银行安排信贷资金60亿元支持县城城镇化建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办公室、市财政局)
(四十二)积极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完善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财政激励政策,建立奖补资金稳定增长机制。稳步推进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指标配置同常住人口增加协调机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四十三)深入推进土地综合整治。协同推进高标准农田建设与耕地功能恢复,统筹整合相关资金,集成现有涉农政策,稳步拓展农业发展空间。2025年,全市新建、改造提升高标准农田9万亩以上。全市“多田套合”率继续保持全省领先。(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
(四十四)巩固提升城乡生态环境质量。大力开展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加强工业废气、施工扬尘等重点领域综合治理,促进空气质量持续向好。深入实施水生态治理修复工程,强化截污纳管、河道清淤、入海河流治理,争创全国美丽河湖保护与建设试点城市。加强土壤污染防治,全域建设“无废城市”。促进发展方式绿色转型,积极开展碳普惠试点。(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市建设局、市水利局)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由市人力社保局牵头实施)
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和认同感。2025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75%以上用于民生领域。按照社会政策要兜牢民生底线的要求,聚焦办好十方面民生实事。2025年,市级财政预算安排32.89亿元,其中,支持教育发展16.82亿元,支持就业、高技能人才0.64亿元,支持医疗、卫生9.65亿元,支持养老保障5.21亿元,支持保障性安居工程和老旧小区改造0.02亿元,安排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0.55亿元。
(四十五)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一体化均等化。建立同人口变化相协调的公共服务配置机制,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机制。支持建设中心镇辐射带动乡村发展。(责任单位: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
(四十六)支持推进“劳有所得”。全面推进市域技能型社会建设,持续构建完善技能培育、技能创富、技能生态三大体系。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进一步完善就业见习管理和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推动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等重点群体稳定就业。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责任单位:市人力社保局)
(四十七)支持推进“幼有善育”。持续完善普惠托育政策保障机制,进一步优化普惠托育服务体系。指导各地高效落实孕产补助、育儿津贴、医保补助等支持生育配套措施。(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医保局)
(四十八)支持推进“学有优教”。根据学龄人口变化趋势,指导各地优化区域中小学(幼儿园)布局规划。推进县域内全域教共体(集团化)办学。力争6个县(市、区)通过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县国家评估,4个县(市、区)通过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县国家评估。(责任单位:市教育局)
(四十九)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加快消除城中村安全风险隐患。通过新建住房、收购存量商品房等方式增加保障性住房供应,实施城中村改造5559户,新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1.46万套(间)。持续推进老旧住宅电梯更新,全面完成20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推动15—20年住宅老旧电梯能换尽换,全年完成住宅老旧电梯更新改造700台。(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五十)支持推进“老有康养”。每万名老年人口拥有养老机构认知障碍床位数达20张。城乡社区助餐服务基本实现全域覆盖,长期护理保险投保人数全覆盖。完善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五十一)支持推进“病有良医”。聚力建设“医学高峰”,支持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医学重点学科、临床重点专科及“名医到嘉”工程等建设。贯彻落实省万名基层医生进修三年行动和医学创新人才国际化培养三年行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五十二)支持推进“弱有众扶”。低保年人均标准不低于14100元,困难群众医疗费用综合保障率不低于88%。帮扶残疾人就业650人。实施孤独症儿童康复170人,康复辅具适配5650人。(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医保局、市残联)
上述8个领域政策,市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113.05亿元。各领域政策市级牵头单位要根据文件要求,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4张要素保障清单牵头单位,抓紧制定配套政策文件,加强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做好责任分解和落地实施,打通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市发展改革委要牵头做好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工作,推动新出台政策同向发力、形成合力,推动存量政策与宏观政策取向不一致、有收缩性、有负面影响政策有序废改。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尽快制定承接落实方案,推动政策精准滴灌、直达快享,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通知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5年全年实施有效。国家、省制定出台相关政策措施,遵照执行。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直属各单位:
《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
2025年3月25日
镇海区关于进一步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持稳中求进、以进促稳,全力以赴抓项目、促转型、增动能、优品质、利民生,切实增强政策取向一致性,提振市场信心,推动镇海经济高质量发展取得新成效,现制定以下政策。
一、推进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由区发改局牵头)
坚定不移抢机遇抓项目,充分发挥重大项目的关键牵引作用,进一步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投资放量。推动全区固定资产投资完成350亿元、冲刺400亿元。
(一)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围绕保障重大项目建设、激发全社会投资活力,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11.9亿元。其中,先进制造业基地领域资金1.2亿元,综合交通领域资金2.97亿元,水网安澜提升领域资金1.04亿元,城镇有机更新领域资金1.2亿元,农业农村优先领域资金0.8亿元,文化旅游融合领域资金1.07亿元,民生设施等其他领域资金3.62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开展扩投资攻坚行动。强化“三重”报告机制与“1245”统筹机制联动,探索“产业布局+规划统筹+片区策划+资金保障+征拆清零+土地出让+招商落地+项目建设”多维合一的项目推进机制。推动249个亿元以上重点项目建设,其中新开工48个、续建132个、前期69个,完成年度投资319亿元。(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三)全力争取国家政策支持。抢抓国家政策契机,全力争取“两重”“两新”、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中长期贷款等资金支持,力争实现中央资金到位4亿元以上,专项债券资金争取突破40亿元,占全市分配额度10%以上。积极运用地方专项债资金加大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财政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四)强化用地要素保障。全面贯彻落实省、市关于用地用林用海保障措施,2025年,全区供应国有建设用地2400亩以上,保障省级以上重点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120亩,保障项目用海50亩。(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五)全面保障重大项目用能。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原料用能和新增可再生能源消费不纳入总量、重大项目能耗单列、绿证抵扣能耗等政策,实现重大产业项目和新上项目能耗要素应保尽保,保障全社会电量供给164亿千瓦时左右、城镇燃气供应2.9亿方左右。组织实施20个以上节能降碳技术改造和用能设备更新项目。新增光伏装机3万千瓦以上,市场化交易电量105亿千瓦时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建设交通局)
(六)支持民间投资发展壮大。加大民营企业和制造业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支持小微企业融资协调机制,优化无还本续贷政策,新增民营经济贷款40亿元。强化民企要素保障,推动新增工业用地、新增能耗、产业基金支持民间投资项目的比重70%以上。(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经信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建设高水平科创强区(由区科技局牵头)
统筹教育科技人才体制机制一体化改革,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2025年,全社会R&D投入强度达到3.7%。新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100家,新增省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10家。
(七)加大财政支持力度。2025年,区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3.13亿元,其中鼓励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资金0.29亿元,支持科创平台建设资金1.1亿元,人才支撑资金1.74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八)支持重大创新平台建设。鼓励社会主体参与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认定为专业孵化器的另行给予50万元奖励。根据绩效考评结果择优给予科技企业孵化器最高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备案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晋级补差奖励。(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九)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瞄准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难题,继续实施区“十四五”技术攻关重大专项计划,在项目实施期内,给予立项项目技术攻关实际投入金额的25%、最高2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入选区级技术攻关扶持计划的,优先推荐申报上级项目。(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十)优化人才创新发展环境。以“六链协同”为核心,实施“种子工程”,迭代“雄镇英才”项目遴选管理体系,提高青年人才入选比例,给予个人项目最高100万元支持、团队项目最高2000万元支持。鼓励企业引进海外工程师,按市级核定资助档次,承担50%的资助资金。引进大学生1.5万人以上。落实人才交流共享使用机制,深化“科技副总”“产业导师”制度。(责任单位:区委人才办、区科技局、区人力社保局)
(十一)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基础研究投入税收优惠、先进制造业企业增值税加计抵减等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年度研发经费内部支出超过200万元、较上年增长10%以上,且研发经费内部支出占营业收入比重3%以上的企业,由市、区两级共同按增量部分,给予不超过10%、最高30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税务局)
(十二)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开展科技贷款业务,向符合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免抵押贷款(利率不高于同期LPR)、担保费、保险费等优惠,单家企业累计贷款最高额度为500万元。对科技贷款中提供优惠利率(低于同期LPR30个基点)且符合条件的合作银行按不超过所得利息额的30%给予补助,对科技贷款中提供担保的保险(担保)公司,按年日均保证保险(担保)余额的1%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十三)加快科技成果落地转化。支持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给予企业不超过技术交易实际付款金额的30%、最高10万元的创新券奖励。推广实施科技成果“先使用后付费”模式。(责任单位:区科技局、区财政局)
三、壮大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由区经信局牵头)
聚焦制造业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迭代升级制造业“122”产业体系,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2025年,规上工业总产值突破4000亿元、规上工业增加值增长6%以上。新增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1家,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3家。
(十四)做好财政资金保障。聚焦新型工业化和先进制造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1.38亿元,重点支持产业集群建设、智能制造提速、优质企业培育等领域。(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十五)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打造“122”千百亿产业集群升级版,加快浙江省绿色石化产业集群核心区建设,推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联动发展,支持企业申报省级及以上链主企业。实施培育新兴产业打造新动能行动,推进制造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场景大规模应用示范,推动集成电路、新材料、关键基础件等特色产业提能升级。抢抓未来产业新赛道,加快省级石墨烯未来产业先导区建设,在“招宝氢谷”打造氢能研发示范及装备制造基地。大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根据战新企业规模、增速给予资金奖励,对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最高1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区科技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
(十六)支持设备技术更新。全力推动工业领域“两新”政策落地惠企。支持制造业企业实施大规模设备(技术)更新,对生产设备(技术、软件)投资2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给予不超过6%、最高200万元奖励,2025年工业领域完成设备更新1500台(套)。支持企业开展绿色化改造,对设备(技术)投资额5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8%、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十七)加速数实融合发展。持续推进“智改数转”全覆盖,对获评省级“未来工厂”试点、省级“未来工厂”的,给予50万元、100万元累进补差奖励。对获评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省级5G全连接工厂、国家级智能制造示范工厂、国家级5G全连接工厂的,分别给予20万元、50万元、50万元、50万元奖励。深入实施“数字化改造三清零”行动,对实施重点细分行业数字化改造项目的,按项目投入给予30%、最高30万元奖励,推动全区规上工业企业数字化等级水平2.0覆盖率达60%。(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十八)强化优质企业培育。深化专精特新企业培育,进一步扩大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群体,开拓企业首台(套)装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优质新产品市场,推进上下游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加快培育“名特优新”个体工商户,开展“个转企”直接变更便利化登记。(责任单位:区经信局、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
(十九)强化先进制造业金融支撑。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作用,加快制造业中长期贷款投放,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新增制造业中长期贷款占比不低于50%。持续推进“凤凰行动”升级工程,鼓励企业到宁波股交所挂牌融资,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区经信局、人行北仑营管部)
四、推进服务业跨越式发展(由区发改局牵头)
构建“两轴两带六片区”服务业发展格局,全力建设具有影响力的科创服务高地、国际化青年发展城区和大宗商品配置中心。2025年,服务业增加值增长5.5%左右,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6%。
(二十)做好财政资金投入。聚焦软件信息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文化旅游等生活性服务业,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1.17亿元。其中,支持商贸及生产性服务业发展0.66亿元,支持科技及软件服务业发展0.18亿元,支持消费提质扩容等促消费领域资金0.16亿元,支持文化和旅游产业发展0.17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二十一)大力提振消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优化汽车置换更新标准,大力开展家电、电动自行车、智能家居、3C产品等领域的以旧换新活动,鼓励支持家装更新改造和家电扩围拓品。持续挖掘消费潜能,迭代完善新一轮消费券,全年发放汽车等各类消费券1600万元以上。出台汽车销售季度补贴,支持企业开拓市场。(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发改局、区建设交通局)
(二十二)打造多元消费场景。不断创新和丰富消费活动场景,提供多元化消费体验,继续打响“镇潮购”品牌,以“1+6+N”形式办好促消费活动100场次以上。加快传统消费数字化转型,鼓励利用网上销售、直播带货、场景体验等新业态新模式促进消费。鼓励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对直播设备投入、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二十三)大力发展科技服务业。对成立三年内的科技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科技服务业企业规模上台阶。支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对相关科技服务中介促成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向企业转移转化科技成果的,给予不超过实际交易额的5%、最高10万元奖励,单家企业年度奖励最高50万元。鼓励科技服务企业加大投入,对年设备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给予不超过10%、最高10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局)
(二十四)超常规发展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对当年成立的软件与信息服务业企业按规定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支持软件与信息服务业规模上台阶。引导软件企业提质发展,对首次列入全国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优秀/重点软件企业荣誉的,分别给予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经信局)
(二十五)支持专业服务高端化发展。持续推进人力资源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推荐优质企业申报市级专精特新人力资源服务企业。培育法律、会计、税务、资产评估等领域专业企业落户,规范中介服务活动,助力形成一流营商环境。(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发改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区税务局)
(二十六)促进文旅产业提质创新。大力推进文旅体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文化新空间、文旅体新业态发展,支持体育赛事、重大文旅体活动举办,有效激活文旅体消费。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文化、旅游产业基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文广旅游体育局)
(二十七)培育服务业领军企业。推动服务业企业“个转企、小升规、规升总”,对年内达到规模并首次纳入统计库的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强化科技型总部、新零售总部、平台型总部等总部企业政策支持力度,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支持头部企业做大增量,对十亿级以上商贸企业给予分档奖励。对成立三年内的软件信息、科技服务业企业,经认定,给予每年最高100万元的租房补助。培育楼宇经济,对符合产业导向、总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且综合产出较高的楼宇,经认定给予楼宇经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人力社保局)
五、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工程(由区建设交通局牵头)
高水平推进世界一流强港和交通强省建设工程,2025年,完成综合交通固定资产投资16亿元,集装箱吞吐量超80万标箱,海铁联运量超15万标箱。
(二十八)强化重点领域资金需求保障。围绕世界一流强港建设和交通强省建设工程战略实施,重点支持交通枢纽工程、对外联通网络、区域交通网络等重大项目建设,以及智慧、绿色、品质交通等领域发展,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0.38亿元,积极争取329国道镇海雄镇路至九龙大道公路工程项目获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责任单位: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局)
(二十九)支持世界一流强港建设。推动航运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新一轮航运业政策,对航运市场主体提升运力规模、区内龙头企业带头发展等予以资金支持。推进镇海港区公铁水管多式联运示范项目建设,大力发展集装箱海铁联运。(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发改局)
(三十)加强交通惠民扶持。在交通物流、机械装备等领域全面推广新能源,加快集卡车、工程车等商用车新能源替代,探索氢能车辆在公交领域的应用场景,2025年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比例达到100%,应用新能源出租车占比达到87%以上。推进靠港船舶使用岸电,基本实现1000吨级以上泊位岸电设施全覆盖。高质量建设镇海“四好农村路”2.0版,全年完成农村公路新改建1.8公里,加强农村公路管养力度,全年累计实施农村公路大中修约12公里;提升省道公路运行水平,累计实施2条省道提升工程3.8公里。推进“轨道+公交+慢性”三网融合发展,持续开展公交线网优化。(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生态环境分局)
六、建设高能级开放强区(由区商务局牵头)
进一步发挥开放最大优势,系统推进“五个统筹”、加速深化“五外联动”,深入拓展“四大功能”,全面提升全区开放水平。2025年,全区货物贸易出口占全国份额保持稳定。
(三十一)优化财政资金支持。2025年区财政预算安排扩大开放领域资金0.8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二)持续打好“稳拓调”组合拳。深入实施“抢订单拓市场出海无忧”行动,支持企业全球多元化市场布局,全年支持重点境外展会30个以上,鼓励企业参与“甬通全球”系列境外展超百家次。扩大出口信用保险承保规模和覆盖面,对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费给予不超过50%补助;对年出口额在800万美元(含)以下的中小微企业,政府联合平台投保保费给予全额奖励;对当年投保进口关税保证保险的企业,给予保费最高30%奖励,最高20万元。(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三)做大做强外贸企业。鼓励企业开展海关AEO(经认证的经营者)认证,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产品研发、品牌投入,对首次获得AEO认证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培育外贸龙头企业,对全区出口前50强企业、进口前20强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鼓励出口企业走“出口名牌”之路,提升企业全球竞争力。加快本土跨国企业培育,鼓励企业开展海外投资和并购。(责任单位:区商务局、镇海海关、区发改局)
(三十四)创新发展外贸新业态。大力发展服务贸易,引导企业拓展技术服务、电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工业设计等服务出口贸易业务,引导国内服务外包企业承接国际业务,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发展绿色贸易,鼓励企业制定绿色发展规划,建立并改进管理体系,开展碳足迹核算和披露ESG信息。着力优化贸易结构,拓展中间品、机电产品、高新技术产品出口,扩大优质消费品、关键零部件进口。推进内外贸一体化企业建设,全年支持重点境内展会10个以上。(责任单位:区商务局、区科技局、区经信局、区发改局)
(三十五)支持外贸发展新模式。加力推动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打造跨境电商“一站两仓”,实现跨境电商进出口额20亿元以上。推动传统企业触网升级,对开展跨境电商业务、提供跨境综合服务的,给予最高8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三十六)大力吸引和利用高质量外资。落实外资支持政策,重点支持先进制造业、重大服务业、未来产业、总部和功能性机构项目。2025年争取招引3000万美元以上外资大项目1个以上。打响“投资镇海”品牌,高质量办好“投资镇海”系列招商活动3场次以上。支持外商在我区投资设立研发中心,落实科研支持、税收优惠等帮扶政策。(责任单位:区投资促进中心)
七、推进城乡融合和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由区农业农村局牵头)
加快缩小“三大差距”,一体推进“强城”“兴村”“融合”三篇文章,推动城乡区域实现更高水平的均衡协调发展。2025年,全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达到92.6%,农林牧渔业总产值增速3%以上,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值缩小到1.64以内。
(三十七)统筹财政资金支持。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0.94亿元,其中,三农专项资金0.8亿元,安居宜居美居专项资金0.14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三十八)夯实农业生产保供。继续实施规模粮油种植补贴等常态化支持政策,对规模种植油菜、小麦和单季稻、早稻、双季晚稻的大户分别给予每亩300元、120元、220元和170元补助,实行收籽油菜收购价格动态补贴。严格落实地产粮食最低收购价政策。(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农业农村局)
(三十九)促进乡村产业提升。培育现代化农创园,对经省级认定的农创客孵化园,按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最高300万元补助。培育乡村土特产精品,发挥“镇海番茄”“镇海草莓”品牌优势,打造全产业链,按照市级相关政策给予最高1000万元补助。落实省市相关政策,对“浙农英才”工作站、乡村人才振兴“四链”融合发展集聚区创建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
(四十)优化农业经营体系。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贴息项目和政策性农业保险扶持项目,支持开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综合保险。稳定推进经营体制改革,对龙头企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学生创业就业、省级示范合作社和家庭农场按规定给予奖补。加大金融支农赋能力度。(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四十一)实施农业“双强”行动。推广新型农机应用,对未纳入中央农机购置补贴范围的新型农机实施购置补贴;对省级农机服务中心实行市区两级最高20万元的以奖代补政策;对省级全程机械化应用基地实行市区两级最高15万元的以奖代补政策。深化农业科技创新,围绕农业新品种选育与高效种养、农林牧渔等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农产品加工贮运与质量安全、农业装备设施与信息化、农村社区建设与环境优化等,开展农业与农村科技项目5个以上并给予扶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
(四十二)建设和美乡村和未来乡村。深入实施和美乡村“三大行动”,对深入实施和美乡村建设的项目予以支持;对农村规范化运维公厕、彰显浙派民居特色的美丽宜居村庄建设进行扶持。(责任单位:区农业农村局、区建设交通局)
(四十三)深入实施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打造蛟川片区土地综合整治共富基本单元标志性成果。加快推进乡村全域土地综合整治与生态修复项目精品工程,争取获得奖补。集成现有涉农政策,优化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高标准农田和粮食生产功能区等农业生产空间布局。(责任单位: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农业农村局)
(四十四)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健全常住地提供基本公共服务制度,拓展居住证持有人可享有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加大公办学校学位供给力度,落实城乡居民医保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资金。(责任单位:区发改局、区公安分局、区农业农村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教育局、区医保局)
(四十五)实施青年入乡发展行动。强化青年入乡“引育留用”全链条政策供给,2025年建立现代化农创园1个、“浙农英才”工作站1个、农创客共富基地2个、“浙农智富”品牌基地4个。深化千万农民素质提升工程,完善农村指导员、科技特派员、文化特派员制度,推进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推进省级乡村人才振兴先行县培育试点建设,开展现代“新农人”培育行动,加快构筑乡村振兴“人才矩阵”。(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农业农村局、区科技局、区卫生健康局)
八、保障和改善民生(由区人力社保局牵头)
深入实施公共服务“七优享”工程,切实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认同感。2025年,确保一般公共预算支出80%以上用于民生领域。
(四十六)充分发挥财政保障作用。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18.6亿元。其中学前教育、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发展资金5.54亿元,各类学生资助资金0.06亿元,就业、高技能人才资金0.72亿元,医疗、卫生资金3.25亿元,养老保障资金6.82亿元,保障性安居工程资金1.05亿元,困难群众、残疾人、优抚对象、孤儿及困境儿童等帮扶救助资金1.16亿元。(责任单位:区财政局)
(四十七)深化“镇享乐业”服务体系。全力稳定和扩大就业,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群体、退役军人等就业服务保障,加快构建精准帮扶、动态管理的就业援助帮扶机制,确保高校毕业生等重点群体帮扶覆盖率100%,“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2025年实现新增城镇就业1.3万人以上,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3.5%以下。(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区教育局)
(四十八)支持推进“劳有所得”。深入贯彻落实职业技能培训政策,深入推进技能型社会建设,大力建设公共实训体系,培育壮大技能大师工作室平台。加强新就业形态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障,全面推广“灵活保”2.0升级版,扩大服务范围。按照省市统一部署,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政策。(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
(四十九)支持推进“幼有善育”。持续深化“5+X”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建设,积极推进托幼一体化,支持医疗机构“医育融合”办托,满足多样化入托需求。积极推进家门口入托工程,新增社区嵌入式托育机构1家,发挥婴幼儿照护驿站作用,创新开展“点单式”家庭照护养育小组活动,为家庭提供科学育儿指导。(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五十)支持推进“学有优教”。加快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推进区本级重大教育项目工期优化和评估工作。持续深化“双减”工作,强化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加大中小学拔尖创新人才培育力度。全力推进国家级“两县”创建,确保到2025年底前,“两县”创建国家级评估通过率100%。(责任单位:区教育局)
(五十一)支持推进“住有宜居”。坚持严控增量、优化存量、提高质量,加快构建房地产发展新模式。推动房地产企业升级产品,提高品质,加强延伸物业服务,打造满足群众需求的好房子。深化“白名单”融资协调机制,推动“应进尽进”“应贷尽贷”。加快推进配售型保障性住房建设和销售,在城镇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应保尽保”的情况下,重点推动住房保障向城市基本运行重点行业一线人员扩面延伸,积极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1600户,发放公租房补贴1600户,建设筹集保租房2200套(间)。推动15年以上住宅老旧电梯更新能换尽换。(责任单位:区建设交通局、区发改局、区自然资源规划分局、区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五十二)支持推进“老有康养”。实施“爱在邻里”家门口的幸福颐养圈提升工程,建成投用九龙康养中心、嵌入式小微养老机构2家,改建村社居家养老服务站12个。新增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床位60张。建立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和基本生活补助制度。(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五十三)支持推进“病有良医”。推进高水平县级医院建设,通过实施高层次人才招引培育激励政策,巩固人民医院三乙创建成果,推进县级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促进区级医院医疗质量与服务能力双提升,实现全年县域就诊率达90.5%。(责任单位:区卫生健康局)
(五十四)支持推进“弱有众扶”。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做好分层分类社会救助。根据《宁波市慈善组织公开募捐活动工作指引》,规范支持慈善活动开展。强化三级助联体建设和平台运营。持续开展困难群众“善居工程”环境改造项目。(责任单位:区民政局)
上述8个领域政策区级财政2025年预算安排资金除交叉重叠部分外,支持总额为38.31亿元。各领域政策牵头部门要会同财政金融、自然资源、能源、人才等要素保障部门,强化政策落地。各部门要依托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做好宣传解读,优化兑付流程,加快资金精准直达,确保基层有感、群众获益、企业得利。
本政策自2025年4月25日起施行。文本中明确的各项政策除标明具体实施期限外,均为2025年全年实施有效,本政策与原政策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国家、省、市出台相关政策措施的,遵照执行。相关专项政策按管理办法或配套细则实施,不重复享受。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5〕6号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常州经开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1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进一步支持企业创新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深入实施“532”发展战略,加快“新能源之都”建设,因地制宜发展新质生产力,催生发展新动能,进一步激发企业创新创造活力,持续提升传统产业、壮大新兴产业、培育未来产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企业追求卓越领航。对首次入选“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服务业500强”的企业给予支持。对新认定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最高支持200万元、100万元。对新获评中国工业大奖、表彰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最高支持200万元、50万元、20万元。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最高支持20万元;再次认定的,最高支持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江苏独角兽企业、江苏潜在独角兽企业,分别最高支持200万元、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
二、支持企业扩大有效投入。围绕“1028”产业体系重点支持高端化技术改造,对设备及软件投入1亿元以上的示范项目,按不高于设备及软件投入的10%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支持企业开展基础零部件和元器件、基础材料、工业基础软件、基础制造工艺及装备、产业技术基础等“五基”领域产业基础能力建设,对设备及软件投入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最高按设备及软件投入的15%给予专项资金支持,单个项目最高1000万元。对实施500万元以上智能化数字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最高按项目投入的5%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最高200万元,对设备及软件投入较高且取得明显技术改造成效的企业给予支持。支持企业建设现代农业发展重大项目,单个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其中列入省重大项目的在三年实施期限内优先滚动支持。鼓励企业聚焦科技创新引领、绿色低碳转型等重点领域布局更多“两重”“两新”项目,支持帮助企业争取超长期特别国债、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发改委)
三、支持企业加强品牌建设。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个人),分别最高支持500万元、100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最高支持100万元、50万元;首次获得“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最高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最高支持50万元、10万元;首次获得“常州市市长质量奖”“常州市市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最高奖励10万元、5万元。对首次获得“江苏精品”认证的单位,最高支持1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企业壮大发展规模。对在一定期限内实现“个转企”转型升级的企业,按照其转型后的销售收入,最高支持2万元,单个企业享受不超过2次。对上年度新列统的规上工业企业,最高支持1万元。对营业收入首次超1000亿元、50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和建筑业企业(集团),分别最高支持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对营业收入超200亿元的批发业企业,最高支持500万元;对营业收入超2000万元的服务业企业,最高支持10万元,对增速较快且具有良好经济效益的企业给予支持。对晋升为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最高支持200万元。对实现数据业务剥离专门设立的企业,根据对外提供数据产品和服务情况,最高支持2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工信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发改委、市数据局)
五、支持企业完善公司治理。对企业股改过程中净资产审计(评估)增值每增加1000万元给予不高于50万元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盈余公积等转增股本,自然人股东名下每净增股本500万元给予企业不高于30万元支持,最高支持30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
六、支持企业实施兼并重组。充分发挥资本市场的并购重组主渠道作用,支持上市公司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进行并购重组。支持鼓励上市企业开展企业风险投资(CVC),按照市场化原则,组建并购基金围绕产业链延伸开展企业并购。鼓励私募投资基金、政府投资基金、战略性新兴产业基金、国有企业等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支持并购重组。上市公司成功实施并购重组(不含出售资产)达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最高支持100万元。(牵头单位:市政府办、市财政局、投资集团)
七、支持企业加大科创投入。加快打造龙城科创学院,支持开展高成长科技型企业培训,对参加独角兽加速营的企业给予最高2万元/家的学费补贴。对于高成长性科技企业,按照其研发费用增长额,最高支持100万元。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给予国家或省奖金总额最高100%的配套支持。(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八、支持企业建立研发机构。对获得国家或省立项并有资金支持的重大科技创新平台、重组完成的重点实验室,市、区两级最高按国家或省实到资金的1:1配套支持,国家级最高1亿元,省级最高5000万元。对开展概念验证、公共技术服务、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服务的市级及以上科技公共服务平台,根据年度绩效评估结果最高支持500万元。对新认定国家、省级企业研发平台,分别最高支持200万元、50万元。对承担国家核心技术攻关的项目,按国家拨付资金的50%给予配套,单个项目最高500万元。鼓励支持企业创设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对进站的博士后给予每月5000元生活补贴,连续资助24个月。(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人社局)
九、支持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对列入市近零碳园区试点计划的园区,最高支持50万元。对完成试点创建并通过验收的近零碳示范园区,最高支持5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及以上零碳工厂、零碳工业园区,最高支持100万元;对新认定的市级近零碳工厂,最高支持50万元。对新认定的国家绿色工厂、绿色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最高支持100万元。对参与国家或省动力电池、绿色建材碳足迹标识认证创新试点,在一定期限内首次获得动力电池、绿色建材产品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予以相应支持。支持企业绿色电力消费,按不超过绿电交易价格中所含的绿色电力环境价值费用的50%予以支持,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支持新能源领域推进储能规模化应用,对装机0.5兆瓦及以上的新型储能电站,自并网投运次月起按放电量给予最高0.3元/千瓦时的投资运营支持。对当年度获得省绿色和智能建造试点项目的施工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住建局)
十、支持企业提升外资能级。对省级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最高支持100万元;对省级跨国公司功能性机构,最高支持50万元。对经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最高支持50万元;对经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认定的外资研发中心,最高支持20万元。对新入选的全国标志性重大外资项目或商务部重点外资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一、支持企业开展跨国经营。对上年度实际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境外投资项目,最高支持300万元;对上年度开工实施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最高支持400万元;对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发生的法律咨询、尽职调查、勘探等前期费用,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对境外投资达到一定规模的项目贷款给予最高800万元的贴息支持;对企业保函支持、境外突发事件处置费用等给予一定资金补贴。鼓励企业开拓国际市场,对企业参加境外展会展位费等予以一定资金补贴。(牵头单位:市商务局)
十二、支持企业深化“两业融合”。对当年度新认定的国家两业融合试点、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单位、国家示范物流园区等国家级示范单位,最高支持2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现代服务业示范单位、省示范物流园区等省级示范单位,最高支持100万元。引导制造业企业拓展定制化服务、供应链管理、全生命周期管理、总集成总承包等新模式新业态,对企业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按照项目总投入的最高1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200万元。对组织举办“百场千企”产业链对接活动的企业、行业协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等,给予一定资金支持。(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十三、支持企业加速数智应用。支持“1028”产业体系内的中小企业和数据要素型企业,通过公共算力调度与创新服务平台租用非关联方智能算力资源,按不超过实际支付人工智能算力费用的20%,年度最高补贴100万元。支持企业、高校院所等组建联合体,聚焦具身智能工业机器人、工业协作机器人等七大领域,开展大模型创新算法研发,实现大模型在相关行业的落地应用,对性能先进的大模型牵头研发单位最高支持200万元。对获评国家人工智能赋能新型工业化典型应用案例、“人工智能+”典型应用案例的项目,最高支持1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可信数据空间建设,根据参与建设规模,最高支持5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信局、市数据局)
十四、支持企业参与场景创新。支持企业参与智慧园区、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智能生产线等应用场景建设。在智慧交通领域创新开展智慧高速公路、无人驾驶服务等场景建设;在低空经济领域构建“低空+运动”“低空+文旅”等新业态。在工业园区、服务业集聚区和美丽乡村中积极推进新能源应用,对新能源场景建设给予最高50万元支持。开展生产性服务业融合发展、生活性服务业多样化发展、构建高质量供应链的典型创新场景遴选,最高支持100万元。支持企业参与数据要素流通交易,对在数据交易场所挂牌数据产品的,最高支持5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最高支持15万元。(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数据局)
十五、支持企业拓展新兴业态。大力发展首店首发经济,支持国际知名消费品牌来常设立首店,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的最高支持100万元。对年度上榜“米其林指南榜单”或“黑珍珠餐厅指南”的餐饮单位,按星级或钻级等级,最高支持100万元。对在常举办符合要求的各类展会给予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支持跨境电商品牌发展,对获评省级跨境电商品牌的企业,最高支持30万元。扩大“跨境物流信保贷”业务覆盖面,支持跨境电商企业开拓市场。(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市文广旅局)
十六、支持企业开展股权融资。鼓励引进对“1028”产业体系和低空经济、商业航天等未来产业有关键支撑作用的重大基金,对符合条件的重大基金最高支持100万元。对累计股权投资未上市企业1亿元以上且投资期满一年的,给予投资支持,最高500万元。引导激励基金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对累计股权投资初创期科技型企业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期满一年的,给予投资支持,最高300万元。支持企业利用股权交易平台促进资本流动,对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分层最高支持30万元。鼓励公众公司优化融资结构,加大有效投入,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企业等公众公司通过证券市场直接融资,且募集资金75%以上(含)投入符合规定项目建设的,按实际到位资金5‰予以支持,最高200万元。出台国有企业基金业务全生命周期管理意见,建立国有创投尽职免责机制。(牵头单位:市政府办、投资集团、市国资委)
十七、支持企业引育创新人才。对新引进的领军型创业人才项目给予最高500万元的拨投联动支持,对新引进的领军型创新人才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无偿资助。对引进的海外战略人才给予2000万元以上资助,对引进的本土战略人才给予1000万元以上资助,均上不封顶;对承担重点攻关任务的人才攻关联合体给予500万元以上资助。对我市企业引进的年薪30万元以上的高薪酬人才,给予2万元—50万元的高薪酬奖励。市级层面推出“两张房票”政策,企业引进的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可最高分别享受“5万+2.88万”“8万+3.96万”“30万+5.76万”的房票资助,相关房票可直接用作房屋首付款。支持企业紧缺型技能人才培养,对经培训取得职业技能证书的,给予每人500元至4300元的补贴。对企业新引进的毕业两年内本科、硕士、博士人才分别给予每月300、500、800元生活资助。(牵头单位:市委人才办、市人社局)
十八、支持企业保护知识产权。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最高支持50万元、25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的单位,分别最高支持25万元、12.5万元;对获得江苏省专利金奖、银奖和优秀奖的单位,分别最高支持15万元、10万元、5万元;对获得江苏省发明人奖的发明人最高支持1万元。设立中小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补助资金,对市级以上“专精特新”企业专利权质押贷款额1000万元及以下的贷款,给予实际贷款额最高1个百分点贴息。对上年度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的,最高奖励商标持有人50万元。围绕“1028”产业体系建设高价值专利培育示范中心,每个项目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加强重点研发项目的专利导航,支持符合条件的专利导航应用场景,按照实际支付服务费用的最高50%给予支持,每个应用场景最高30万元。对涉外重大知识产权纠纷维权成功的,按维权诉讼实际发生的律师费或知识产权咨询服务费的最高50%给予维权单位后补助,单个项目最高支持50万元。(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本政策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每年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对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市区资金承担机制在相应实施细则中另行明确。相关事项如遇国家、省有关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

各有关单位:
《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怀柔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7日
(此件公开发布)
北京市怀柔区绿电交易补贴措施(试行)
为贯彻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我区污染减排和节能降碳,助推本市绿色电力交易工作有序开展,有力保障《“十四五”时期怀柔区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推广行动计划》目标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措施
鼓励各用电单位主动参与绿电交易,对2025年1月1日后购买绿电的单位,按照怀柔区域内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给予每千瓦时0.01元的补贴,每个电力交易用户年度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全区年度补贴总额不超过400万元。
二、申报条件
申报本政策规定补贴的单位,应同时具备如下条件:
(一)在怀柔区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
(二)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近三年无重大行政处罚记录、刑事犯罪记录,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名单,未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和突发环境事件。
三、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项目申报材料不予退回。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绿电交易补贴资金申报表(详见附件)。
2.营业执照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购电合同或代理购电合同。
4.交易费用支付凭证和绿电交易凭证。
四、申报时限
区发展改革委每年3月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发布申报通知,对上一年度(1—12月)参与绿电交易,成功购买并使用的单位给予补贴,申报单位应在申报通知发布后1个月内进行申报,逾期申报的,不予受理。
五、申报流程
(一)初审
发布申报通知后,参与绿电交易的电力用户在申报期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至本企业行业主管部门,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二)联审
完成初审后,本行业主管部门将申报材料统一报送至区发展改革委。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区财政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城市管理委、怀柔供电公司等相关区级责任单位进行联审,认定是否符合申报及补贴条件,出具联审意见。
(三)公示
区发展改革委将联审结果在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区级相关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相关规定的,不予补贴;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过调查异议不成立的,按程序进行补贴发放。
公示网址:https://www.bjhr.gov.cn/ 网站首页—公示公告。
六、资金发放
公示完成后,区财政局尽快将补贴资金拨付至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区级行业主管部门收到补贴资金20个工作日内拨付至申报单位。
七、申报要求
(一)申报单位应保证申报材料真实。不得擅自篡改相关报表信息,对于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申报单位,不予补贴。
(二)获得补贴的申报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展改革、审计等相关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八、法律追责
如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的,将以法律手段追究其相关责任并责令退还补贴资金。申报单位在被认定存在骗取行为的,在政策有效期内丧失申报补贴资格。
九、其他事项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区发展改革委及相关责任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负责解释。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3日

上海市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健全本市中小企业发展支持和服务体系,促进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发展壮大,提出如下措施。
一、推动高成长发展
(一)强化梯度培育。加强全链条培育,建设上海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梯度培育数智化平台,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小升规、规转强、强转股、股上市”,健全完善小微企业-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梯度培育体系,着重培育优质中小企业成长为瞪羚企业、独角兽企业、上市企业和世界一流企业。到“十五五”期末,全市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达到2万家左右。(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国资委、各区政府)
(二)推动“小升规”。对当年首次升规并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规上符合条件的工业、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企业,根据当年增长情况,给予最高4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三)促进“规转强”。推动瞪羚、独角兽等高成长企业发展,加强分类培育,提供精准服务。支持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做大做强,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连续两年产值(营收)增速20%以上的,予以最高5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四)激励“强转股”。壮大耐心资本,发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市三大先导产业母基金、产业转型升级基金、未来产业基金等引领作用,引入社会资本投入,形成总规模不低于1000亿元的基金群,面向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加大直接投资力度,带动社会资本投早、投小、投硬科技。(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委金融办)
(五)支持“股上市”。完善改制上市培育库,加大潜力企业发掘力度,力争入库企业数量突破1000家。加强专精特新专板建设,提升多层次资本服务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能力。开展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一月一链”投融资路演,加强动态对接,强化资本赋能。举办“浦江之光”改制上市系列培训活动,协调解决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上市遇到的诉求问题,深化拟上市企业服务。(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委金融办)
二、助力精细化管理
(六)促进提质增效。深入实施质量标准品牌赋值中小企业专项行动,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提供质量和管理诊断等赋能服务。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先进质量管理体系和品牌培育管理体系贯标。持续开展计量服务中小企业行活动和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强化计量技术支持,引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支持有条件的企业申报上海市“质量标杆”。(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七)培育高端产业。聚焦上海千亿级新赛道培育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细分行业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对培育成果和集聚效应突出的予以奖励。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工业强基、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产业专项。支持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长为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深入实施科技成果赋智中小企业专项行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建设制造业创新中心、产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八)加强绿色发展。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开展节能诊断,加强绿色技术应用,打造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和绿色设计产品。鼓励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对接国际规则开发绿色产品,开展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评价。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市工业领域经认定的经营者(AEO)企业”,减少执法检查次数或免于现场检查。(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生态环境局)
三、促进高能级创新
(九)支持技术创新。建设一批专精特新赋能中心,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技术支撑、项目对接、中试服务等。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改项目,给予贷款贴息和融资租赁补贴支持,其中特别重大项目给予核定项目投资10%、最高1亿元的支持。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进入国家专利产业化样板企业培育库,指导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深入实施《创新管理-知识产权管理指南(ISO56005)》国际标准,支持创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和上海市专利工作试点示范企业。(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知识产权局)
(十)推动新品首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及其创新产品申报市创新产品推荐目录、智能机器人标杆企业与应用场景推荐目录,对列入目录的产品给予推广应用。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申报我市首台套装备、集成电路首轮流片、首批次材料、首版次软件等政策。在政府采购中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对适用招标投标法且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在2026年底前,将中小企业的预留份额阶段性提高至40%以上。(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
(十一)鼓励融通发展。实施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携手行动”,举办“百场万企”、大企业“发榜”中小企业“揭榜”等对接活动,鼓励“链主”企业带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补链、强链、延链。引导高校院所以“先用后转”方式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定期征集形成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研发需求清单和高校院所创新成果清单。(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科委、市教委)
四、降低全要素成本
(十二)降低数转成本。深入实施中小企业数字化赋能专项行动,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实施数字化改造,形成一批智能工厂、“链式”转型等标杆企业。支持一批数字化服务商,加强优质“小快轻准”解决方案和产品供给。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购买数字化转型相关服务的,予以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支持。(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数据局、各区政府)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推动商业银行设立总规模超4000亿元的“专精特新贷”,其中信用贷款总规模超2000亿元。以“免申即享”方式,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予以最高30%贴息支持。实施“专精特新专项担保计划”,市中小微企业政策性融资担保基金聚焦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力争担保规模突破200亿元,提升单户担保额度上限至3000万元。(责任单位:上海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市知识产权局、各区政府)
(十四)降低用能成本。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直接参与电力市场交易,鼓励发电企业降低年度、月度双边协商电价。研究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工业用电转供电加价幅度,引导园区在转供电环节不加价。持续加大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绿电供给。多渠道筹措低价气源,降低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综合购气价格。阶段性降低用水成本,落实专精特新中小企业2025年度超定额累进加价水费免收政策。(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各区政府)
五、实施精准化赋能
(十五)促进有效投资。推动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扩大投资,承接国家重大战略任务,参与新型基础设施建设。依托市重大工程项目、重大产业项目推进机制,加快重点项目推进。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新赛道新动能重点产业项目,由市级统筹能耗、土地、环境容量指标。鼓励产业园区通过长期租赁、先租后售等方式,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提供各类物业空间,支持企业打造“智造空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规划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
(十六)助力招才引智。支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备案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申请入驻各区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将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纳入本市人才引进重点机构名单,支持其申报市级人才计划、重点产业领域人才专项奖励等。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引进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业绩突出的高层次人才,可通过“直通车”直接申报高级职称。(责任单位:市人才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十七)推进海外拓展。加大海外服务,发布服务企业“走出去”专业机构名录,提供投资注册、行业准入、合规经营、海外用工等方面信息支持和服务。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参加列入“海外展推荐项目”的境外展,给予相应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成为海关高级认证企业(AEO),享受便利措施。(责任单位:市商务委、市经济信息化委、上海海关、市贸促会)
六、完善多层次服务
(十八)夯实服务机制。发挥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机制作用,推动各成员单位加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服务力度,协调解决企业共性问题。开展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发展评价,重点评价各区专精特新政策落实情况和服务成效,评价结果与营商环境评估、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评估、重点“小巨人”政策支持挂钩。(责任单位:市服务企业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各区政府)
(十九)加强服务供给。建立健全“1+16+X”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开展“一起益企”中小企业服务行动,到2027年底,打造500家公益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站点,1000家中小企业服务星级伙伴,构建全市“3公里中小企业服务圈”。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采购技术创新、海外发展等专业服务的,予以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补贴。(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二十)加快政策兑现。发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作用,按照“免申即享”要求,实现惠企政策快速兑现。按照“一企一专员”要求,为专精特新中小企业配备服务专员,加强政策精准匹配,诉求高效办理,服务便利获取。设立专精特新专属服务日,及时协助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解决困难和诉求,为企业送政策上门、送服务到家。(责任单位: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各区政府)
本措施自2025年4月3日起施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相关部门:
《吉林市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若干举措(试行)》已经市政府2024年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31日
吉林市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
若干举措(试行)
为提升我市碳纤维产业竞争力,实现高质量发展,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市级财政加大资金扶持力度,设立2000万元碳纤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碳纤维产业发展。(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工信局)
二、支持企业做大做强。积极培育科技型企业,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万元补助,对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5000元补助;雏鹰企业给予20万元补助,瞪羚企业给予30万元补助,独角兽企业(含种子和准独角兽)给予40万元补助;培育专精特新企业,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批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的分别给予5万元、10万元奖励;对成长性好,市场前景广阔且以碳纤维为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25万元、50万元的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三、支持产业技术创新。重点支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联合围绕碳纤维原丝、碳丝、复合材料、下游制品、辅助材料、回收利用等碳纤维全产业链开展关键技术攻关,给予50-100万元的项目资金支持;鼓励碳纤维企业引进关键技术和购买核心专利,一次性给予经认定的技术合同成交额2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补助。对碳纤维领域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创新产品,销售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给予销售收入1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补助。引导和鼓励碳纤维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最近一年度相比较前一年度R&D经费投入增量部分给予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企业新建成智能生产线、智能车间、智能工厂并运营1年以上的,按照项目硬件和软件投入总额的20%分别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15万元、3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支持创新平台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为碳纤维企业提供服务的科技创新平台,给予服务费用10%,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补助。对碳纤维企业创建创新平台给予奖励,碳纤维企业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制造业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业设计企业分别给予100万、50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五、鼓励绿色化发展。对新选入国家级和省级绿色园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设计产品的单位和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15万元、5万元以及20万元、1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六、支持下游应用拓展。加大碳纤维制品复合材料推广力度,近期巩固风电拉挤板材、光伏保温等传统应用场景,抢抓低空经济发展机遇期,拓展碳纤维材料在无人机产业上的应用;中期拓展高端装备制造、体育休闲、汽车轻量化等应用场景;远期切入航天航空、武器装置轻量化、高端医疗器械等碳纤维高端应用领域,实现下游应用场景全覆盖。对于首批次使用我市园区内碳纤维新材料的企业获得“国家新材料首批次应用保险补偿”补贴资金的,在中央财政保费补贴(保费80%)基础上,市级财政再补贴投保年度保费的20%。(责任部门: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
七、支持对外合作交流。支持举办碳纤维产业重大招商引资活动、发展论坛活动、项目洽谈活动,采用“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承办方一定比例补贴,单个活动补贴金额不超过50万。每年列支50万元专门用于支持碳纤维企业参加各类展会与学术交流活动。(责任部门:市商务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
八、强化要素服务保障。支持采取自带负荷(风火打捆)、中小企业自发自用分布式光伏等方式配建新能源项目,鼓励企业建设用户侧新型储能设施,合理利用分时电价政策,选择适宜基本电费缴纳方式,促进企业降本增效。加快建设碳纤维零碳制品产业园区,根据园区建设方案发展目标及主要任务要求,分步实施,建设具有国际影响力的碳纤维及复合材料产业园区。适时对城镇开发边界进行优化调整,保障碳纤维产业发展用地需求。全程指导项目开展征地组卷工作,积极争取项目用地指标,对碳纤维产业项目用地优先列入供地计划并优先供地。完善用地出让方式,鼓励根据项目产业类型、生产经营周期等因素,灵活确定用地供应方式和使用年限。实行土地供应价格支持,建设用地容积率和建筑系数超过国家规定标准40%以上、投资强度增加10%以上的,在确定土地出让价格时可按不低于吉林市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70%执行。(责任部门:市发改委、市规自局)
九、支持产业人才引育。对碳纤维产业发展急需的高科技人才在我市开展的科技创新项目,给予50-100万元的资金支持;鼓励域内外科技人员到碳纤维企业提供科技服务,帮助企业开展核心技术攻关、培育和建立科研团队、共建联合研发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落地等工作,给予6万元的资金补助(分2年补助,每年3万元)。(责任部门: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本举措自2025年1月10日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月9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3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沈阳市促进民间投资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举措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营经济的重要论述,落实国家、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各项政策措施,充分发挥民间投资重要作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政策举措。
一、鼓励民间投资参与重点领域建设运营,推动城市发展和转型
(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重大功能片区建设。积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一枢纽、四中心”及核心发展板块重大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围绕城中村改造、保障性住房、历史街区、智慧城市等重点领域,系统推进城市更新工作。鼓励400万元以下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开展采购;400万元(含)以上适宜由中小企业承接的政府工程采购项目,在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竞争原则和统一质量标准的前提下,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份额达到40%以上。(责任单位:市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局、发展改革委、房产局、生态环境局、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各区、县(市)政府;以下均需各区、县(市)政府落实,不再列出)
(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货运枢纽重点项目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建设行动,为纳入《国家综合货运枢纽补链强链三年实施方案》的集疏运、设备更新、信息化建设等领域重点项目争取中央财政奖补资金支持,奖补资金比例不超过项目核定投资额的50%。(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财政局)
(三)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新型基础设施领域建设。支持民间投资深度参与数字沈阳、新一代人工智能创新发展试验区、中小企业数字化转型试点城市、“星火·链网”超级节点(沈阳)、“5G+工业互联网”创新应用工程等重大数字工程建设。(责任单位:市数据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四)鼓励民营资本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参与特许经营新建(含改扩建)项目。由民营资本主导策划的特许经营项目经政府采纳并实施后,对项目前期费给予支持,单体项目不超过50万元。垃圾处理场、公共停车场等公共属性较弱的特许经营项目,应由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供水、供热等公共属性较强的特许经营项目,民营企业股权占比原则上不低于35%。(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五)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存量资产盘活。鼓励民间投资通过更新改造、资本运作等方式,整合利用我市存量资源,对已纳入2025年度拟盘活存量资产项目清单的项目,成功盘活并当年形成有效投资5000万元以上(不含土地及资产购置费用)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民营企业作为原始权益人发起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项目申报,经国家层面审核受理的,给予50万元项目前期费补贴。(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鼓励民间投资参与产业转型升级,推动产业发展和转型
(六)引导民间投资参与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积极争取国家、省工业领域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点支持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项目,更新升级高端先进设备和检验检测设备,推广应用智能制造装备。对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制造业技术改造项目,按照不高于设备和信息化建设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单体项目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七)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重大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先进制造业产业集群培育、创新能力提升、集群化发展、转型升级等重大工程建设,积极承接国家重大生产力和战略科技力量布局项目。积极利用好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和超长期特别国债等资金政策,为制造业领域民间投资项目争取国家、省各类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
(八)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主体培育工程。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力量、“卡脖子”技术攻关、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主体培育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医药、集成电路、航空航天、新能源、新材料等产业的投资力度。引导民间投资聚焦人形机器人研发等4个“现有优势产业未来化”和人工智能研发等8个“前沿颠覆技术产业化”产业,提前布局投资项目。对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项目,择优按照不超过项目申报当期实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最高补助1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九)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及省、市级工程实验室和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承接国家重大科技战略任务。鼓励民间投资参与国家、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和企业技术中心等创新平台建设,并给予资金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给予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十)引导民间投资参与清洁能源及绿色低碳领域建设。鼓励民间投资加大对生物质发电、风电、新型储能、氢能、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清洁能源领域的投资力度。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氢能装备、先进储能储热装备研发应用,参与新型储能科研示范基地建设,打造储能之都。对中小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按比例给予其上年度实际完成节能固定资产投资额补贴奖励。(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
三、鼓励民间投资参与社会民生等领域建设,推动社会发展和转型
(十一)支持民间投资参与文旅领域工程建设。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城市文化内涵提升、“文化+”融合发展、文化创意主体培育、文体事业繁荣等4项重大工程建设。对观众总人数5000以上的大型商业演出,按照招揽沈阳域外观众人数规模给予不高于2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首次入选“全国文化企业30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获得提名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评“辽宁文化企业10强”“辽宁文化企业10佳”的企业,一次性奖励80万元。(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文化旅游广电局、财政局)
(十二)支持民间投资参与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引导民间投资积极参与建设运营养老服务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发放运营和建设补贴。鼓励各地区对发展老年助餐服务提供房产支持,对符合条件的老年助餐点给予运营补贴。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企业承接我市特殊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和上门服务。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可享受小微企业、非营利性组织等财税优惠政策及养老服务用房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居民价格政策。对在社区提供日间照料、康复护理、助餐助行等服务的养老服务机构,符合条件的给予税费减免。(责任单位:市民政局、税务局、财政局)
四、强化民间投资要素保障,推动民营企业降本增效
(十三)降低民营企业“首贷”成本。对2025年1月1日后,从银行业金融机构首次获得贷款的小微企业给予贴息,贴息率不超过2%。健全融资项目推送和银企对接机制,搭建金融服务团队,降低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财政局)
(十四)落实无还本续贷相关政策。支持金融机构拓展无还本续贷业务,在监管政策允许范围内研发针对性强的续贷产品,满足各类民营小微企业需求,不断扩大续贷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民营中型企业纳入续贷支持范围,做到“应续尽续”,切实扩大惠企范围、提升资金使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
(十五)支持民营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鼓励民营企业采取知识产权质押形式进行融资,按照贷款比例标准,给予单笔贷款不超过10万元资金支持,同一企业获得支持资金每年不超过20万元。对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贷款的质权人,每笔给予不超过5000元资金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财政局)
(十六)支持民营农产品加工企业扩大投资。对农产品加工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和固定资产投资贷款,给予不超过2年的贴息,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责任单位: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
(十七)给予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可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责任单位:市税务局)
(十八)创新民间投资新建项目用地方式。健全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出让等供应体系,发挥创新型产业用地等土地政策作用,鼓励民间投资加大新兴产业投资力度,支持企业选择适宜的用地方式。(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十九)推动土地资源配置降本增效。鼓励工业项目按照“标准地”方式出让,降低企业完成区域评估所需费用。对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工业用地,在符合规划、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价款。(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
(二十)不断提升高层次人才吸引力。对我市新认定的顶尖人才(A类),给予50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一事一议”解决首套购房;对我市新认定的杰出人才(B类),给予260万元科研经费、100万元奖励、15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对我市新认定的领军人才(C类),给予70万元科研经费、50万元奖励、100万元首套购房补贴。向高层次人才发放“人才绿卡”,持卡人可在14家定点医疗机构享受就医和预约转诊“绿色通道”、免费体检等服务。(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吸纳重点产业人才。围绕我市主导产业和新兴产业人才需求,对按照《沈阳市产业急需紧缺人才需求目录》引进的人才,择优分3年给予个人3万元—30万元奖励。综合运用政府统建、社会化合作和企业自建等方式筹集人才住房,为高层次人才提供3年免租人才公寓。将来沈求职的外地高校毕业生免费入住“人才驿站”天数延长至15天。(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房产局、财政局)
五、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推动民营企业增强投资信心
(二十二)保障各类专项资金落实到位。发挥国家及省、市各类专项政策组合效应,确保各类补助补贴专项资金足额、按时发放。(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二十三)实施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完善《沈阳市全领域包容免罚清单》,优化免罚事项,通过纠正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初次轻微违法行为,最大限度地减轻行政执法相对人负担。(责任单位:市司法局)
(二十四)完善民营企业市场化重整、退出机制。依托“府院联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推进完善破产配套制度,提升市场化重整效益。鼓励产能落后、经营困难、资不抵债的民营企业依法有序退出市场,助力市场要素资源重新配置。(责任单位:市委金融办、市法院、市司法局)
(二十五)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强化民营企业知识产权保护,优化知识产权案件“三合一”审判机制,统一裁判尺度,为企业提供公益性指导服务。加强对民营企业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依法严惩侵犯专利权、商标权等违法行为,严格落实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责任单位:市法院、市市场监管局)
以上政策举措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有明确期限的具体政策按其时限执行,国家、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4月10日
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
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进一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培育和发展新质生产力,有力支撑科技强市建设,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
(一)构建科技型企业梯度培育体系
开展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培育科技领军企业。加快发掘培育一批科创属性强、发展模式新、成长速度快、市场前景好的科技型独角兽企业和市级猎豹企业。持续推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减免等普惠性政策落地。
(二)支持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建设
支持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购置科研仪器设备、建设内设研发机构等方式,加大研发投入,提升研发能力,按实际投入情况,分别给予两类企业最高市财政资金100万元、500万元项目支持。
(三)推动科技领军企业做优做强
支持企业发挥集成创新、组织平台等优势,开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二、鼓励科技型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任务
(四)生物医药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新型药物发现、药物递送、脑机接口、基因测序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支持核心菌种创制、酶工程、基因编辑等关键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对于创新药械,支持药物临床试验、仿制药一致性评价、中药大品种二次开发等,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器械创新研发及临床应用,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医疗机构提升临床试验能力,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药械产品上市后评价研究,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对于生物制造,围绕医药、食品、天然产物等开展产业化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0万元项目支持。
(五)智能科技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基础层建设,重点支持芯片、操作系统、数据库、高性能服务器等基础软硬件的研制及迭代升级,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智能装备研发,重点支持芯片制造关键装备、机器人、无人机等智能硬件装备的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人工智能技术层软件算法研发,重点支持生成式智能、深度学习、具身智能、群体智能等软件算法的研发和超算互联网建设,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围绕人工智能应用层示范,支持人工智能技术在科研、制造、医疗、康养、教育、城市、交通、文旅等领域开展应用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六)绿色低碳领域
技术创新阶段。围绕退役动力电池、废塑料等资源循环方向,开展重大技术、装备和工艺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项目支持;围绕绿色氢能、前沿储能、碳捕集高效利用等碳达峰碳中和方向,海洋探测、海水综合利用、海洋能源开发利用、港口与海洋工程装备等现代海洋方向,农业传感器与专用芯片、育制种智能化、农业机器人等智慧农业方向,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智能建造和智慧运维等城镇化与城乡发展方向,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成果转化阶段。支持循环先进技术集成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零碳港口、零碳园区、零碳乡村、零碳工厂等集成示范,典型区域环境综合治理示范,智慧农业集成示范,现代海洋集成示范,新型城镇低碳支撑系统示范,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300万元项目支持。
(七)未来产业领域
围绕下一代通信、量子科技、元宇宙、光电芯片等未来信息领域,原子级制造、人形机器人、智能制造等未来制造领域,新型半导体材料、纳米材料、生物材料等未来材料领域,氢能、核能、储能技术等未来能源领域,深海装备、卫星互联网、空天技术等未来空间领域,基因治疗、脑机交互、生物育种等未来健康领域,支持前沿未来技术研发,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200万元项目支持。
(八)支持企业参与重大创新平台基地建设
鼓励企业通过研发合作、平台共建、成果共享等方式参与全国重点实验室、海河实验室建设。支持企业建设概念验证平台和中试平台,开展早期成果技术验证与商业验证,提供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服务。
三、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环境
(九)完善创新孵化载体建设
完善产业技术研究院认定与评价机制,支持其开展成果转化和企业孵化。推动市级科技型企业孵化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能力建设,加强对孵化器提升服务质效的评价引导,支持其为在孵企业提供全方位、专业化孵化服务。
(十)强化科技金融支撑
对科技型企业首次贷款和承担市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研发贷款,分别给予年化1%和1.5%的贷款贴息,贴息期限自放款之日起不超过1年,贴息最高分别为10万元和15万元,每家企业不重复享受。支持各类创投基金投资本市未上市科技型企业,对投资满2年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按其实际投资额中社会资本部分的1%给予奖励,每家创业投资管理机构每年最高奖励500万元。
(十一)发放企业科技创新券
支持科技型企业以创新券的形式,向高校、科研院所及科技服务机构购买检验检测等科技服务,按照不超过业务合同额50%的比例予以市财政补贴,单个企业同一周期(一般为一个自然年)内累计补贴额度最高15万元。
(十二)推动科研仪器设施面向企业开放共享
鼓励本市大型科研仪器设施面向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开放,按照评价情况给予管理单位最高30万元市财政资金支持。
(十三)深化企业科技特派员制度
鼓励本市高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深入企业,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制定发展战略、建设协同创新平台等,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市财政资金5万元支持。
(十四)搭建助企服务平台
常态化举办创新创业大赛、项目路演、高新技术展示、成果交易对接会、银企对接会、论坛沙龙、政策宣讲、专项培训等系列活动,进一步促进技术、资金、政策、管理等与企业深度对接,帮助企业提升创新、融资、市场拓展等能力。
四、促进科技型企业协同创新
(十五)支持企业深度参与京津冀协同创新
推动本市创新主体与京冀相关单位协同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京冀科技型企业落地本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支持本市科技型企业承接中国科学院等单位科技成果,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万元项目支持。
(十六)推进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建设
发挥京津冀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天津中心作用,开展颠覆性技术创新培育,每个项目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500万元支持。
(十七)组建高水平创新联合体
支持企业牵头,以市场机制为纽带,整合优势科研单位组建创新联合体,开展“卡脖子”技术和前沿引领性技术攻关,最高给予市财政资金1000万元项目支持。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每年根据当年政策绩效情况和第二年工作重点,动态调整本政策措施支持方向和支持力度,具体以各专项申报指南为准。天开高教科创园按照《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天开高教科创园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津政规〔2024〕3号)执行。
附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型企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docx
通经信局【2025】24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 2025年5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促进工业和
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
高质量发展的实施细则
依据《北京城市副中心建设国家绿色发展示范区实施方案》(发改环资〔2024〕241号)《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北京市加快建设国际绿色经济标杆城市的实施意见》《北京市促进制造业和信息软件业绿色低碳发展的若干措施》(京经信发〔2024〕20号),为加快城市副中心工业和软件信息服务业绿色低碳转型和产业高质量发展,深度践行绿色低碳理念,积极构建绿色低碳的生产模式,助力绿色发展示范区建设,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支持方向及对象。支持城市副中心工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实现全面绿色低碳升级转型;支持节能减排、低碳发展、环境保护、资源循环利用等绿色产业创新发展与可持续发展。
第二条 支持方式。对符合本细则标准的项目,经认定后对申报主体给予相应资金支持。
第二章 推动企业绿色低碳转型升级
第三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企业绿色低碳改造升级。鼓励制造业企业及数据中心开展节能、节水、减排技术改造、清洁生产改造,加速生产方式绿色化数字化协同转型。对符合要求的申报单位,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项目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四条 支持制造业企业全面绿色达标。鼓励制造业企业创建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等荣誉称号。对获得市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5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认定的制造业企业,单个荣誉最高支持100万元。晋级享差额支持。
第五条 支持企业低碳、零碳转型,关注全生命周期碳排放情况。鼓励制造业低碳零碳发展。对通过权威机构获得“碳中和证书”的制造业企业,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对上年度全年碳排放强度(年度企业碳排放值/当年企业产值)比之前一年度下降5%及以上,企业通过非交易行为实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总量上年度比之前一年度的减少量为500吨及以上的,经核定后按照不超过当前市场均价的标准,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企业积极开展碳足迹管理和碳标识认证,准确核算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内的碳排放情况,提升制造业企业碳排放管理水平。对首次开展碳足迹认证且认证产品覆盖企业主要业务领域的制造业企业,最高给予支持50万元。
鼓励制造业积极参与碳交易市场,提升企业碳资产管理能力。对在碳交易市场中,通过自身节能减排措施,实现碳排放量减少,并出售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其他合规碳减排指标的企业,根据当期碳交易量给予阶梯式奖励,最高给予支持15万元。
第三章 加快绿色技术及产品应用
第六条 支持可再生能源利用。鼓励工业企业、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因地制宜使用可再生能源替代化石能源,从根源上减少碳排放。对建设分布式光伏、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能源及储能等新能源利用项目给予项目实际建设投资方,按照不超过核定总投资的30%予以支持。单个主体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七条 支持未来能源绿色化创新发展。以支持未来能源领域潜力单位为牵引,重点聚焦氢能、新型储能、碳捕集封存利用等领域核心基础、创新产品、典型应用场景等任务,突破一批标志性技术产品,加速新技术、新产品落地应用。对入选北京市未来能源产业领域创新项目,按照市级奖励标准给予项目主体最高1:1配套支持。
第四章 实现绿色产业培育和产业集群
第八条 支持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培育。支持推动碳捕集、利用与封存(CCUS)、新型储能和氢能等未来能源领域产业集聚,建设具备空间载体、企业集聚、资源聚合、服务赋能特性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对引导各类产业资源要素聚集,培育出一批头部企业及高成长型中小企业的绿色低碳产业集群服务平台、运营单位,根据实施成效分三年最高支持5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绿色低碳会展招商。鼓励企业、行业组织在城市副中心举办绿色低碳学术论坛、产业峰会、行业展会、赛事等活动。对活动效果显著、招引绩效突出的主办、承办或协办单位等实际出资方,最高给予50%支持,单个活动最高支持100万元。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多项条款或通州区其他扶持政策的,按照“从优不重复”原则给予支持,单个企业每年最高支持200万元。符合北京市市级扶持政策规定的,可申请同时享受市、区两级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通州区经济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原《关于北京城市副中心绿色化改造提升项目补助资金的实施细则》(通经信局〔2024〕1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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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第一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公开征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新能源供热项目
1.支持范围。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以及创新应用新技术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2.支持比例。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
(二)光伏发电项目
1.支持范围。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等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公共机构、市级重点工程等整体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结合关停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光伏组件及必要的安装辅助系统、逆变器、汇流箱等配电系统。
2.支持比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以上三类项目分别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20%、10%的资金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严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应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区两级规划布局,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绿色转型、城市更新等相关要求。
(二)夯实建设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投资管理各种规定,并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已开工项目应履行前期手续,独立选址的综合能源站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开工项目应出具书面承诺函,附开工前各项手续完成时间表、审批部门、具体责任人。
2.申报项目应于2025年5月前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3.新能源供热项目已完工、试运行、投资完成率超过80%的项目不予以支持。光伏发电项目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截至资金批复前尚未并网。
(三)落实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项目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相对合理。
(四)防范违规申报。申报项目符合本市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和资金投向。项目主体应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未享受其他市级补贴。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审核,原则上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纳入严重失信单位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五)确保信息准确。资金申请文件中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等与项目核准(备案)等文件保持一致,确保在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填报的各项目信息与报送文件的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时间:2025年2月25日前。
(二)申报材料:
新能源供热:有效的规划和用地意见、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申请报告方案(达可研深度)、《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1)。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技术方案、《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
(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和电子版材料统一报送至属地发展改革委(见附件3)。
(四)评估审核: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指导项目单位完成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录入工作。2月26日前将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开展预审,确定拟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项目清单。
(五)网上公示: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资金申请及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1.新能源供热项目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技术方案、能源系统供回水温度、COP、地源热泵系统土壤温度冷热平衡、节能量等指标。
2.光伏发电项目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技术方案、并网形式、预计年发电量、单位造价成本等指标。“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应明确光伏技术类型,体现先进示范效应。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评估审核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3日
(联系人:能源处 周长宽,倪仡; 联系电话:55590481,55590473)
各镇人民政府,区政府相关委、办、局(公司)、中心,各街道办事处:
《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已经第63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12月26日

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重大战略决策,坚定不移走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2030年前碳达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的有关精神,持续提升本地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模与质量,尤其是进一步扩大绿色电力在各领域中的替代应用,助力北京市及大兴区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结合大兴区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支持措施
鼓励和支持大兴区范围内合法经营者积极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全力支持大兴区范围内合法经营者自主开展绿电交易、申购绿色电力。
绿电奖励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资金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于成功购买并使用绿色电力、促进地区绿色高质量发展的经营者给予资金奖励。按照结算绿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经营者自然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二、申报条件
1.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大兴区产业规划布局的合法经营者;
2.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内发生的绿电交易行为,通过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开展绿电交易并实现绿电消纳;
3.奖励电量必须为在大兴区内完成消纳的绿电电量。
三、申报材料
奖励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材料不予退回。
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绿电应用奖励资金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
3.绿色电力合同(售电公司代理购电合同)
4.年度绿色电力消费核算清单或月度电力缴费通知单
(说明:采用月度电力缴费通知单的申报单位,需按月、按照计量点排序提供记有绿电消纳情况的电力缴费通知单,装订形成绿电消纳台账,并填报月度绿电消纳统计汇总表。月度绿电消纳统计汇总表电子版与申报材料一并提交。)
5.与申报奖励电量相对应的绿色电力证书和绿色电力交易凭证
四、资金申报及评审
(一)项目征集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市、区相关政策要求及绿电推进工作安排,在完成2025年度电力消费统计后,于2026年面向全区公开发布绿电应用奖励资金项目征集的通知,申请补贴的单位可根据通知要求下载相应表单填写。公示网址:http://www.bjdx.gov.cn/。
(二)项目评审
1.初审
区发展改革委根据申报条件要求,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
2.委托评审
区发展改革委将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文件评议和现场审核。
3.部门联审
根据委托评审结果,区发展改革委将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联审。
五、监督管理
如发现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绿电应用奖励资金的,一经查实,由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收回已安排的奖励资金,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六、其他事项
对于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获得绿电交易补贴资金的经营者不可重复享受本奖励政策。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至2026年12月31日,由北京市大兴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文件到期后如仍有未完成的兑现任务,可参照本措施继续兑现。
关于印发《大兴区2025年促进企业用户绿电应用奖励措施》的通知.doc.doc
各县(市)区工信局、发改委、生态环境局,高新区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福州市石化化工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福州市钢铁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和《福州市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5年7月4日
附件
福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福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州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福州市石化化工、钢铁和建材行业碳达峰实施方案的通知.pdf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道路,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对浦东新区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节能、低碳发展的支持力度,培育绿色低碳产业,引领浦东新区绿色低碳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意见》《上海市碳达峰实施方案》《上海市加快推进绿色低碳转型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上海市节能减排(应对气候变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总体要求)
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聚焦应对气候变化、能源结构优化和节能低碳发展,推动“能耗双控”向“碳排放双控”转变,加快新型能源体系建设,助力实现“双碳”目标,主要用于推进市、区政府下达的各项年度碳达峰碳中和、能源结构优化以及节能低碳重点工作,支持体现节能降碳发展方向的项目。对于纳入市节能减排专项补贴计划需新区财政配套的项目优先支持。
第三条(资金来源)
专项资金由区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为:
(一)上级部门拨入的专项资金;
(二)区级财政预算资金;
(三)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四条(支持范围)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重点支持新型能源技术开发应用、绿色燃料等清洁能源利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及调节能力建设等。
(二)循环经济发展。鼓励开展工业、农林、城建、生活等领域废弃物减量化和资源化利用。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有显著节能降碳成效的技术改造及产品应用,鼓励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绿色制造体系。重点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开展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改造。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重点支持超低能耗建筑及近零能耗建筑、绿色建筑、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重点支持绿色商场及绿色餐厅创建、大型商业建筑以及旅游饭店等对标达标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商业和旅游饭店节能技术改造等。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重点支持企业和主管部门开展绿色低碳能力提升工作,包括能源管理、碳管理、自愿性清洁生产、节能低碳宣传培训,组织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源审计及审核、能耗数据报送及监测监控等工作能力建设及基础工作。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重点支持绿色生态城区创建、低碳发展实践区及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绿色低碳先进技术创新等。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用途项目。
第五条(支持对象)
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且实施主体经营状态正常、无失信行为。
第六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主要采用补贴或以奖代补的方式。补贴或以奖代补费用按照专项资金所明确的支持范围中的一种进行申请和确定,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相关补贴。
第七条(部门职责)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总体安排、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发改委、科经委、商务委、文体旅游局、建交委、生态环境局、市场监管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领域节能低碳项目补贴或以奖代补的实施,包括:编制并发布各领域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项目通知,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评审,并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等相关事宜。
前款所述行业主管部门和区机管局负责组织开展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相关的工作。
第八条(支持标准)
(一)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支持标准如下:
1.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项目。鼓励在本区域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展的各类新型能源项目,包括钙钛矿等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氢能发电利用项目、采用液流、钠电池等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等,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2. 可再生能源开发。在本区域范围内投资建设光伏建筑一体化项目(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且光伏组件作为建筑构件;光伏组件与交通隔音屏一体化应用),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按照装机容量给予补贴,2025年10月31日前并网的项目,补贴力度不超过0.90元/瓦,2025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并网的项目、2026年11月1日以后并网的项目,补贴分别下降0.05元/瓦、0.1元/瓦,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3.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支持提高绿色能源消费结构水平,积极利用太阳能发电、风能发电、生物质发电等非化石能源,按照企业市外绿色电力使用量等场外溯源交易结算电量,且超过100万千瓦时的,补贴力度不超过0.05元/千瓦时(2026、2027年补贴力度逐年降低0.01元/千瓦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4. 绿色燃料开发利用。鼓励企业打造绿色燃料应用等场景,衔接市级相关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5. 虚拟电厂调节能力建设。支持虚拟电厂运营企业聚合浦东新区范围内的调节能力,并积极参与市级虚拟电厂运营,衔接相关市级政策,对获得市级补贴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最高不超过225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二)循环经济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对本区内开展的工业、城建、农林和生活等领域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将废旧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机电产品等进行再制造项目,采取一次性补贴方式,按照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循环经济相关部分投资总额)的20%执行,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500万元。
(三)工业通信业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节能降碳改造及项目实施。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及节能产品应用,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1)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支持本区产业绿色低碳工艺升级、绿色低碳新技术应用,对列入市级绿色低碳工艺升级和新技术应用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2)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支持对现有工艺、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对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节能产品应用。对购买并使用达到2级及以上能效水平的机电产品或设备,且单个企业购买总功率在300kW(kVA)以上的项目:改造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20%给予补贴;新建(扩建)项目按照不超过设备采购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支持节能服务机构在本区工业通信业、建筑、交通以及公共服务等领域,实施合同能源节能运维管理,列入市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支持开展绿色制造体系及绿色供应链建设,申报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管理、绿色园区项目,并参与绿色设计和零碳制造试点示范创建。对获评上海市绿色制造示范的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上海市零碳示范单位,按项目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工业产品绿色设计示范企业,给予不超过1:1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 企业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支持列入排污许可证重点和简化管理的氮氧化物排放企业通过设施设备改造、加装治理设施或者设备淘汰等方式实现较大氮氧化物超量减排,根据《浦东新区生态环境局 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浦东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氮氧化物超量减排配套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浦环规〔2024〕6号)规定,企业在获得市财政补贴的基础上,区财政配套给予每吨一次性补贴不超过15万元。市、区财政补贴资金总和不高于企业实际投入费用,单个企业区级补贴资金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四)建筑节能低碳发展支持标准如下:
1. 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示范项目。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财政补贴的(选择市级支持政策中容积率奖励的,不予另行资金补贴),给予每平方米补贴不超过150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2. 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对获得二星级或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居住建筑或公共建筑项目,按市级补贴金额,给予不超过1:0.5的一次性区级资金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3. 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对既有建筑实施节能改造及设备更新且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显著的项目,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 15%(含)至20%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15元;单位建筑面积能耗下降20%及以上的,给予每平方米受益面积补贴不超过25元,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4. 绿色商场、绿色餐厅创建。对在本区范围内经营的大型商场,成功创建国家商务部绿色商场的企业,给予不超过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浦东新区范围内经营的餐饮企业,成功创建上海市绿色餐厅示范单位的,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 商业及旅游饭店能效对标管理以及能效领跑者等节能低碳领域的先进项目。按照《大型商业建筑合理用能指南》(修订版)(DB31/T55-2017)、《上海市星级饭店建筑合理用能指南》(DB31/T551-2019)及国家和市相关产业能耗标准、大型公共建设能耗标准,对能效对标达到行业先进值的用能企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能效对标管理的补贴奖励政策扶持以每五年规划为一个周期,同一商业单位每个周期内可以享受一次。
获得上海市能效‘领跑者’等市级节能低碳项目评定的商业场所运营单位、旅游饭店,经认定,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 旅游行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旅游饭店、A级旅游景区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提升游客接待能力和服务水平,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7. 商业节能技术改造。对本区内既有大型商业建筑通过技术改造和技术升级,取得显著节能效果并具有一定推广意义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列入市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列入区级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实施后年节能量达到20吨标准煤(含)以上的,按照项目实施后节能量给予不超过1000元/吨标准煤补贴,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绿色低碳管理能力提升支持标准如下:
1. 企业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1)能源管理中心建设。支持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列入市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的项目,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区级配套支持,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2)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支持自愿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实现“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目标,列入市级自愿性清洁生产的项目,参照市级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单个项目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3)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实施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建设项目的重点用能单位,获得市级财政补贴的,参照市相关补贴办法给予不超过1:1的匹配,予以区级配套支持,市区两级的补贴总额不超过项目投资额。
(4)碳排放、碳足迹管理能力提升。支持开展碳管理试点示范建设相关工作,对列入上海市工业通信业碳管理试点示范等市级名单的项目,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单位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 主管部门节能降碳能力建设
根据市、区政府有关要求,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节能低碳宣传培训、重点用能单位节能诊断、能源审计、能源计量、能耗监测监控、建筑能效测评标识实施推广、本区节能低碳方面重大问题研究等与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及基础工作相关的工作,给予一定支持,以合同金额列支(不得超过预算金额)。
(六)绿色低碳试点示范支持标准如下:
1. 绿色生态城区创建。对于国家或市级绿色生态城区示范项目,按不超过规划、设计等前期创建费用实际支出金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 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创建。经上海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通过的碳达峰碳中和试点示范项目(以市发展改革委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能源、工业和新基建、城乡建设、交通运输、体制机制创新)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3. 低碳发展实践区创建。经上海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通过的低碳发展实践区(以市生态环境局验收评价意见函为准),对其创建期间及区域内的低碳重点项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低碳建筑、低碳交通、海绵园区等),以及低碳发展能力建设项目(编制区域温室气体清单、建立区域碳排放统计、监测、核算体系)等,按照不超过经审计结算后的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对于入选国家发展改革委绿色低碳先进技术示范项目范围,按不超过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七)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
对区政府确定的其他节能低碳项目,其支持条件和标准另行报区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预算安排)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年度区碳达峰碳中和及节能重点工作,按照区级部门预算编制的时间要求,编制相关领域年度专项资金预算需求计划,涉及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编制节能低碳管理能力建设立项申请(包括立项必要性、项目具体内容和资金需求测算),报区发改委、区财政局。
区发改委根据区节能低碳工作目标和各部门的项目需求,经召开会议审议后,将下一年度区专项资金编制计划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结合区财力状况核定下一年度新区专项资金额度,纳入下一年度区级预算,并按法定程序报区人大批准后实施。
第十条(资金申报)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区年度节能低碳重点工作,负责各自领域的申报工作,并发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单位,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资金申报。
第十一条(资金审核)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受理项目单位的资金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项目评审,明确拟补贴或以奖代补资金额度,并依据审核结果向区发改委提出资金计划使用申请。
区发改委根据年度节能专项资金预算计划,组织批次审核,于收到资金计划使用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委托评审除外)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区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拨款申请和区发改委的资金批次审核意见,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预算计划和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支持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或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管理监督)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对项目完成情况、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果、资金管理情况等实行监督管理和追踪问效。对拟扶持的节能低碳项目,需做好信息公开。
区发改委负责对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节能低碳情况进行抽查和评估。
区财政局和区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稽查和审计。
第十三条(资金使用要求)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凡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不得擅自调整。并按照新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实施绩效评价。
项目单位和有关负责人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相关信息依据有关规定纳入“浦东新区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为止。原《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规〔2023〕1号)同时废止。
6月30日,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浙财建〔2024〕168号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已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
本次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至此,申报时2021年前应补未补部分已全部足额补助。
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1—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计算拨付。
原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5〕80号
温州市、长兴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5〕1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68号)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函》中补助资金的申报情况,现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相应追加你市、县2025年“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支出预算指标,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财建〔2024〕168号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已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
二、本次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至此,申报时2021年前应补未补部分已全部足额补助。
三、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1—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计算拨付。
四、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可再生能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附件2所列绩效目标,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局)等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附件2:温州市龙湾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5年度)

长兴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5年度)

6月17日,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文件提到,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年度最高1亿元的支持。
同时,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收入增速连续两年2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50%,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上年收入增速20%以上,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对新注册(含迁址)的企业,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2千万,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实缴超过10亿元,落户当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3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详情如下:
关于《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细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落实国务院进一步支持天津滨海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要求,进一步促进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高质量发展,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起草了《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及实施办法细则,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一、通过电子邮件将意见发送至:gxqxny@tht.gov.cn。邮件标题请注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天津市滨海新区日新道188号1号楼新能源产业局(邮编:300301),并请在信封上注明“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6月25日。
联系人:王工、闫工;联系电话:022-84806802。
附件1: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附件2: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高新区新能源产业局
2025年6月16日
天津滨海高新区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
集群融合创新高质量发展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促进新时代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中国人民银行生态环境部金融监管总局中国证监会《关于发挥绿色金融作用服务美丽中国建设的意见》,加快高新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发展步伐,强化产业链要素支撑,切实落实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目标要求,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的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要是指各类型的能源产品(包括但不限于各类先进电池、风力发电设备、太阳能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及其相关制造装备、核心材料、新能源应用等,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管理装备、能源数字化、开采装备、热泵设备、绿色低碳应用、生态修复治理、CCUS、碳核查核证、绿色金融、碳汇碳资产管理等领域。为符合技术发展趋势,细化各细分领域支持范围,依据国家相关部门公示的产业目录,即时修订本办法并发布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技术领域指引。
本办法适用于工商、税务及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符合国家规划布局和产业政策,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无重大安全事故、无不良经营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无重大环境污染问题、无重大不稳定因素,且从事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研发、生产、配套和服务的产业上下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非盈利性组织等。
加强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主体培育
第一条.对新注册(迁入),在政策期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2000万元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予以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在政策期内新增实缴注册资本10亿元及以上的,且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的,按照实缴注册资本的1.5%予以支持,支持总额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
第二条.在产业细分赛道具有良好成长性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的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认定,给予30万元到100万元的专项支持,帮助其提高创新能力、团队建设能力,实现快速成长。
第三条.支持企业盘活高新区现有房地资源,挖掘闲置低效资产价值。对在高新区新增租赁自用办公、生产用房的,按最高 60元/平米/月的标准给予房租补贴,每家企业每年最高 400万元。按实际装修费用的 30%,给予最高 100万元的一次性装修补贴。
促进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快速发展
第四条.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企业,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奖励。
第五条.对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落地产业化项目或小试中试、测试验证平台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含)以上的企业,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15%,给予年度最高1亿元的支持。
第六条. 鼓励企业加快人才引聚,发挥人才智力支撑作用。对企业的首席科学家、核心技术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同级别的高层次人才,给予每人每年20万元资助,政策期内每年享受者不超过5人次,总额不超过300万元。对人员规模首次达到50人、100人、200人的企业,按照晋档补差原则,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100万元、150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鼓励企业进行股权融资(资本市场和资本柜台交易市场除外),对单轮次融资成功获得2千万元至2亿元融资并在高新区实现新增投资的企业按照实际融资到位资金的1%予以一次性奖励,每家企业奖励不超过200万元。
推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产业技术创新
第八条.鼓励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支持企业在各类先进电池、风电风热、光伏光热、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和地热能,以及各类型的新型材料、电力电气、能源开采、绿色低碳产品及未来产业细分赛道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加快培育一批牵引能力强,辐射带动广、集群效应大的生态主导型企业,充分发挥行业带动作用引领产业生态集聚。培育一批专精特新“小巨人”、制造业单项冠军,对企业研发投入给予支持(研发费用以加计扣除明细表为准)。
对通过专精特新中小企业认定、收入增速连续两年20%以上或上一年当年增长50%,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200万元。
对通过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认定、上年收入增速20%以上,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每年不超过400万元。
对新注册(含迁址)的企业,注册资金实缴超过2000万元,落户两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超过1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2千万,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成长性高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2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500万元;注册资金实缴超过10亿元,落户当年内销售收入总额达到5亿元或年度产值超过1亿元,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能力强的,予以研发经费最高30%的支持,在政策期内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
第九条. 支持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及上下游企业优化用能结构,提升能源资源利用效率,在制造端扩大可再生能源使用比例。支持企业开展产品碳足迹认证、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及ESG认证评级等工作,对取得相关核查证书或报告的,给予核查、认证及相关服务费用 50% 支持,每个企业每年不超过 3 万元。
第十条.鼓励企业实施低碳工厂、零碳工厂建设、改造项目,对低碳工厂、零碳工厂改造项目新增投资超5000万元的项目,高新区按项目执行情况予以30%的贷款贴息奖励,最多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一条.在新能源、新材料、新型电力领域,重点落实《国家锂电池产业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和《新型储能标准体系建设指南》,加强钠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等新型储能技术标准布局,加快新型储能产品安全与循环寿命、配套关键材料与部件、生产设备、关键检测方法、绿色低碳、回收和综合利用等技术创新。经新认定为国家或天津市级的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企业,获得国家级各类奖项、产品认定,以及列入国家各部委发布的国之重器、制造业单项冠军、国家重点新产品、中央企业科技创新成果、行业准入名单、揭榜挂帅名单的企业,对于获得国家级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对于获得天津市级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支持。
列入《天津市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以天津市发布政策版本为依据)的首台套首批次首版次产品,按产品个数给予申报认定企业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单个认定产品1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不同版本、规格、型号等不重复计数)。
第十二条、附则
本办法由天津滨海高新区管委会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截止至2029年12月31日,申报期延后一年。
















6月,浙江温州发改委发布《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其中提出,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换电站)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对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20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80元,对乡村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300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同时对城市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50元,对城市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75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原文如下: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
《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意见的公告
为加快推进我市公共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促进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联合市财政局编制了《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
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5年6月17日至2025年7月17日,欢迎社会各界人士通过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联系人:金旭洁
通信地址: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559号发展大楼南楼605办公室
邮编:325000
联系电话:0577-88962136
电子邮箱:404468885@qq.com
温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6月17日
附件: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
温州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发展奖补实施方案(修订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更好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和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发改综合〔2023〕545号)、《浙江省完善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网络体系促进新能源汽车下乡行动方案(2023—2025年)》(浙政办发〔2023〕42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新能源汽车领域)预算的通知》(浙财建〔2023〕148号)等有关要求,推动我市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有序开展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发展奖补资金发放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奖补类型
为促进充换电设施补贴资金向高效设施与偏远地区倾斜,促进效率与公平协调,补贴分为乡村建设补贴、乡村运营补贴、城市建设补贴三类。
二、奖补对象
(一)补贴范围
1.乡村建设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温州市乡村地区(站点属地行政区划为乡或镇)新建成投用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2.乡村运营补贴:温州市乡村地区(站点属地行政区划为乡或镇)已建成投运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3.城市建设补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温州市城市地区(站点属地行政区划为街道)新建成投用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
(二)补贴要求
充换电基础设施补贴申报主体为温州市域范围内的新能源汽车公共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或运营单位(不包含行政事业单位),并按要求完成以下几项工作:
1.项目已按程序完成备案。
2.项目的设计、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要求。承担项目设计、咨询、施工和监理的单位应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应资质。
3.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组织竣工验收,并完成竣工报告编制。
4.领取运营补贴还需要求完成强制检定,并接入浙江省充电基础设施治理和监管服务平台,处于正常运营状态,并满足单个项目(站点)充电量需大于10000千瓦时。
5.项目接电时间应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高压用户接电时间以供电公司签发的新装(增容)送电单为准,低压用户接电时间以低压电能计量装接单为准。
三、奖补标准
(一)乡村建设补贴
乡村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对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200元,交流给予每千瓦80元,对乡村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300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二)乡村运营补贴
乡村运营补贴以接入省充电设施监管服务平台的数据作为依据,对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乡村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换电站)充电量给予0.1元/千瓦时补贴,单个项目(站点)单次补贴上限为10万元。
(三)城市建设补贴
城市建设补贴按照单位千瓦容量进行,对城市地区直流智能快充桩给予每千瓦50元,对城市地区换电基础设施给予每千瓦75元,最高不超过设备投资的30%。
四、申报流程
(一)申报材料
1.建设补贴。由符合条件的项目所有权人(同一项目有多个投资主体的,自行协商确定一个投资主体为申报单位),或委托管理运营单位,向项目建设所在地的发改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审批表(附件1)和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清单(附件2)。
(2)项目备案批复文件;建设成本预算,有关设备的购置合同、发票,工程建设委托合同等;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 33004-2013)要求出具的包含设备功率证明、设备应用场所、专变设置(如有)、采用新技术(如有)等内容的竣工验收报告。
(3)如有所有权人委托管理运营单位代为申报的项目,需提供委托证明材料。
(4)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的有关资料。
(5)城市建设补贴需提供供电企业签发的新装(增容)送电单或低压电能计量装接单。
2.运营补贴。由符合条件的项目所有权人,或由所有权人书面明确的运营补贴受益人,通过“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提交以下材料:
(1)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审批表(附件3)和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电量清单(附件4)。
(2)证明充换电设施具有公用属性的有关资料。
(二)审核
1.乡村建设补贴、乡村运营补贴: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项目(站点)属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由属地发改部门审核。
2.城市建设补贴:各县(市、区)发改部门根据年度工作安排以及中央资金下达到位情况,公开发布预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向项目(站点)属地发改部门提出申请,报送有关纸质材料及电子材料,属地发改部门初审后,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核。
(三)线上申报
1.申报单位登录“温州市产业政策奖励兑现系统”(http://reward.wenzhou.gov.cn/app),注册后根据补贴类别的要求,点击“温州市充电基础设施发展补助资金”项目,按照要求在线提交申请。
2.乡村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由属地发改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并经系统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奖补资金。
3.城市建设补贴由市县两级发改部门对申报主体提交的申请信息进行审查,并经系统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发放奖补资金。
五、附则
1.本奖补资金不纳入总量控制,资金主要来源中央节能减排补助资金(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励资金)。已获得同种类政策补贴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申报时间和流程以具体申报通知或申报指南为准。
2.本方案的奖补时间范围以项目(站点)建成投用后建设主体出具的验收报告时间为准,申报主体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自觉接受审计、纪检、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申报过程若发现存在“骗补”行为,将取消该次奖补申报资格,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违法或犯罪的,移送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3.本方案施行过程中如遇重大政策调整的,或上级部门另有行文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4.各县(市、区)严格按照本方案执行,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附件:1.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审批表
2.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清单
3.温州市充换电基础设施运营补贴审批表
4.充换电基础设施项目电量清单



6月23日,广东广州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以下简称《计划》)的通知。
《计划》指出,鼓励整车企业强化V2G车型研发和售后服务,探索“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建设,开展新能源车辆智能有序充电、虚拟电厂、光储充一体化等多模式创新。支持V2G试点项目单位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推动V2G设施用户、聚合商参与本地虚拟电厂建设运营,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对购置或投资更新V2G设施(平台)的企业或用户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建设补贴,对V2G设施放电量按不超过5元/千瓦时给予奖励,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有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3.5元/千瓦时)、无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0.12元/千乏时)、建设有技术支持系统并具备分钟级实时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备用容量补贴(按不高于0.01元/千瓦·时),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详情如下:
穗府办规〔2025〕5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5年6月14日
广州市推动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二十届三中全会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东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细化落实省委“1310”具体部署和市委“1312”思路举措,加快构建“12218”现代化产业体系,推动我市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工作目标
以汽车产业“三横、三纵、三核”1[1三横:NEV(新能源汽车)、RV(自动驾驶汽车)、FCV(燃料电池汽车)。三纵:乘用车、商用车、公用车(公用领域用车)。三核:核心技术、核心部件、核心平台。]为发展重点,补短板、拉长板、锻新板,全力打造世界级“智车之城”。到2027年,全市汽车产业转型升级初见成效,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规模不断壮大,力争实现以下目标。
——新能源汽车:培育2—3家新能源汽车年产量超50万辆的汽车企业,整车与零部件产值比达1:0.6,整车及关键零部件品牌影响力大幅提升,核心技术创新能力全国领先。电动汽车基础设施日益完善,燃料电池汽车实现初步商业化应用。
——智能网联汽车:L2(含)以上级别智能网联汽车新车占比超90%,积极开放应用场景,推动自动驾驶规模化示范应用、示范运营。强化广深联动,力争实现粤港澳大湾区核心区域互联互通。
二、主要任务
(一)智电转型提升工程。
1. 壮大新能源汽车规模。
支持整车企业加速量产新能源、混合动力汽车新车型,对于新量产上市的新能源(含混合动力)乘用车、商用车车型,按不同品类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3000万元奖励;对以上乘用车、商用车新车型首个完整年度产量分别超过3万辆、1000辆并符合相关条件的,按每个车型分档次给予不超过1亿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获得以上两项奖励合计不超过1.5亿元。对整车企业新建新能源汽车生产线量产后3年内整车产量累计达到10万辆以上的,每年按其产量分档次给予不超过5亿元奖励,鼓励相关区给予配套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相关区政府)
2.推进智能网联汽车规模化应用。
深入实施《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创新发展条例》,完善高等级自动驾驶的测试、示范、运营环境,分阶段、分领域、分等级推动智能网联汽车在共享出行、清洁环卫、智慧物流等场景落地,逐步推进自动驾驶汽车跨区域运营及全市开放。对开展自动驾驶道路测试、示范运营车辆的封闭场地测试费用和车型认定检测费用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台。支持自动驾驶汽车规模化生产,对车辆应用数量达到1000辆以上并符合相关条件的自动驾驶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5000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3.培育燃料电池汽车产业。
深入实施《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穗府办规〔2024〕16号),加快推动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建设氢燃料电池汽车商业运营示范区。用好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等政策,鼓励我市建筑废弃物、环卫、物流等柴油车辆更新替代为燃料电池汽车。在政策实施期间,对于在我市新购买并登记上牌的前5000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符合技术先进性要求,数据已接入国家、省、市燃料电池示范应用相关信息化平台,且符合其他相关条件的,按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税价的4%补贴购买方(企业或个人),最高不超过4万元/台。支持燃料电池汽车运营企业围绕用户的车辆运行路线,配套建设加氢站,为用户提供车辆租赁、维保、加氢等一体化运营服务解决方案。(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配合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公安局、财政局,相关区政府)
(二)核心部件跃升工程。
4. 开展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开展燃料电池系统及核心部件、新型动力电池、智能座舱、智能驾驶系统、网联通信系统、电子电器架构、高精地图与导航系统、汽车仿真测试设备、车身轻量化等领域关键核心技术攻关。支持企业对标国际先进水平,坚持“四个最优”2[2四个最优:最优底盘、最优上装、最优模式、最优平台。],加大产品研制与推广应用,打造环卫、医疗、消防、危化、冷链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精特新产品。对上述领域攻关项目,通过“揭榜挂帅”等方式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财政补助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20%,单个项目不超过3000万元;“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研发投入的50%,投资占项目单位的股比不超过30%。(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
5. 培育壮大核心部件。鼓励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开放关键核心部件、汽车软件、车载功能器件等应用场景,支持创新产品上车,实现双向赋能。对采购创新产品超500件(套)的整车或自动驾驶企业,连续两年按不超过该产品采购额的30%给予应用企业奖励,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支持新型动力电池、自动驾驶套件、智能座舱等汽车核心零部件新生产线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额达1亿元以上的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投发委办)
(三)支撑体系赋能工程。
6. 打造“汽车+”应用场景。
加强汽车与能源互联,大力推动国家车网互动规模化应用试点城市建设。鼓励整车企业强化V2G车型研发和售后服务,探索“电力充储放一张网”建设,开展新能源车辆智能有序充电、虚拟电厂、光储充一体化等多模式创新。支持V2G试点项目单位购置或投资更新V2G桩以及大功率V2G设施(含双向换电站),推动V2G设施用户、聚合商参与本地虚拟电厂建设运营,每年安排不超过3000万元给予奖励,其中:对购置或投资更新V2G设施(平台)的企业或用户按不超过投资额的50%给予建设补贴,对V2G设施放电量按不超过5元/千瓦时给予奖励,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有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3.5元/千瓦时)、无功功率需求响应补贴(按不高于0.12元/千乏时)、建设有技术支持系统并具备分钟级实时调节能力的虚拟电厂备用容量补贴(按不高于0.01元/千瓦·时),奖补资金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各区政府)
深化汽车与交通互融,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车路云一体化”试点建设。支持智能网联汽车加快推广应用,对符合《广州市智能网联汽车(车联网)示范应用场景目录》的项目,按不超过智能网联汽车、无人驾驶装备或智能网联技术相关软硬件交易额的30%,给予每个项目不超过1000万元支持,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各区政府)
探索汽车与低空互促,支持飞行汽车技术攻关、基础设施建设及商业化应用,探索载人旅游观光、应急救援、出行等低空场景应用,构建陆空一体的三维立体智慧交通体系。(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科技局、交通运输局、公安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应急管理局)
7.建设核心公共服务平台。
支持检验检测机构建立智能网联汽车、飞行汽车(含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质量安全测试评价体系;鼓励检验检测、认证机构获取境外认可,搭建汽车出口服务平台。对符合条件的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检验检测、认证以及设计、开发、测试、交易、服务等领域公共服务平台,按不超过平台新增投资的3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市场监管局、商务局)
(四)流通消费提质工程。
8. 扩大汽车消费。
积极谋划顶级汽车赛事、国际论坛,支持举办汽车品牌展销活动,提升广州国际汽车展能级;推动汽车与文旅展会、活动及本土文化等文旅元素融合,研究建设广州汽车文化主题公园;鼓励整车企业联合汽车金融机构开展促销活动,视情况给予一定资金支持。鼓励整车企业与个性化设计、改装企业合作,扩大高品位、个性化汽车消费市场。对改装年产量达1000辆以上的乘用车车型,分档次给予每个车型不超过100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市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体育局、各区政府)
9. 开拓国际市场。
完善海外营销服务体系,鼓励整车、经销商、零部件企业等协同出海。畅通与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物流通道,依托国际海运、中欧班列通道资源,做大汽车贸易规模,将广州打造成为整车和零部件出口集散地。鼓励龙头企业加快开发出口车型、设立海外研发和生产基地、开展国际产能合作。(牵头单位:市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港务局、各区政府)
10.加强全生命周期建设。
完善汽车电池及零部件综合利用体系、提升再制造技术水平,促进资源循环利用。对符合条件的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及再制造产业项目给予财政补助或者“补改投”支持。“补改投”方式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0%,且占项目单位股比不超过30%;确需财政补助的,支持比例不超过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的5%,单个项目不超过1亿元,鼓励项目所在区给予一定配套支持;培育壮大二手车经营主体,支持二手车流通规模化发展,支持二手车经纪转经销。(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商务局,配合单位:各区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发挥市促进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工作专班及市智能网联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办公室作用,及时协调重大问题、重要事项,推动重点项目建设,统筹全市资源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宣传部、网信办、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文化广电旅游局、国资委、市场监管局、政务和数据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投发委办、邮政管理局,各区政府)
(二)优化资金支持。统筹用好市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商务等部门财政资金,精准发力、形成合力。依托政府投资基金设立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产业子基金,建立容错机制,容忍正常投资风险,支持产业基金既聚焦重点领域投早、投小,又兼顾重大投融资项目落地。引导国有资本、社会资本加大对汽车产业项目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科技局、财政局、国资委,各区政府)
(三)强化土地保障。大力建设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整车创新基地和核心零部件产业园,支持智能网联汽车特色产业园区建设。坚持“土地要素跟着项目走”,优先将汽车产业项目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其中,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专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未列入重点建设项目的,优先统筹保障建设用地指标,并在项目立项、用地报批等方面给予支持。(牵头单位: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配合单位:市委金融办,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各区政府)
(四)加强人才保障。重点支持智能网联新能源汽车领域高端人才的引育,探索在相关项目中单列入选指标,对符合条件的国内外人才,鼓励各区统筹给予住房保障、子女入学、医疗保障等政策支持。支持普通高校、职业学校加强汽车相关学科专业建设,鼓励企业联合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探索“订单式”人才培育模式,共建产教融合实训基地,培养亟需的专业型、复合型人才。(牵头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住房城乡建设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区政府)
本行动计划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汽车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穗府办规〔2020〕25号)同时废止。
6月23日,浙江省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瑞安市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详情如下:
关于公开征求《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我局拟定了《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将该方案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7个工作日。
如有建议和意见,请在公示时间向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反映,以企事业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加盖公章;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署名和填写个人联系方式。
联系人:蔡乐凡;电话:65838100;
联系地址:瑞安市安阳大厦2219室;
电子邮箱:rayxydb@163.com。
瑞安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5年6月23日
瑞安市本级2025年度迎峰度夏(冬)电力保供补贴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鼓励引导工业企业错避峰生产,充分挖掘自备发电机组、用户侧储能顶峰潜力,精细管控空调制冷(取暖)负荷,有效缓解电力供需矛盾,促进企业保供增产,特制定以下补贴实施方案。
一、主要对象
供电电压等级10千伏及以上(含20、35、110、220千伏)并签订需求侧管理告知书的工业企业用户。
(一)“错避峰补贴”申报对象: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通过调整生产流程、时段等方式,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低谷时段、或将高峰用电负荷合理转移到厂休日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
(二)“柴发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瑞安市发改局及瑞安市供电局确认,利用企业柴油发电机在用电高峰时段顶峰发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工业企业用户。
(三)“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申报对象:瑞安市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瑞安市发改局及瑞安市供电局确认,接入省储能平台及市级虚拟电厂平台,利用储能系统在用电低谷时充电,在用电高峰负荷时放电并具备计量条件的用户侧储能项目用户。
二、补助标准
瑞安市电力保供前置措施(移峰填谷、集中检修,下同)执行期间,对工业企业开展电力保供用电生产进行补助。
(一)错避峰补贴:对参与电力紧张时段有效压降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0.2元/千瓦时的补贴。
(二)柴发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用户侧柴油发电机组顶峰发电的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2元/千瓦时的补贴。
(三)用户侧储能顶峰补贴:根据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指令在规定时段内使用电化学储能顶峰放电的工业企业用户,给予1元/千瓦时的补贴。
瑞安市电力保供前置措施日期和时段,以省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能源局)或瑞安市发改局、瑞安市有序高效用电工作协调小组具体发布为准。各项补贴以电力部门可测算的用电数据为准。
省级各项负荷管理措施启动期间,该方案暂停执行。
三、补助发放流程
瑞安市电力保供补贴资金,从省级下发2024年度差别电价资金中统筹安排,或由财政统筹安排;瑞安市补贴资金由瑞安市供电局汇总后报瑞安市发改局、瑞安市财政局共同审核。审核通过后,由瑞安市供电局组织统一申报,将补贴发放至参与用户的电力账户。
四、实施期限
本政策在2025年迎峰度夏(冬)区间内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