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
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央财政下达云南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升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管理条例》及《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发展,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专项转移支付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美丽中国建设重要决策部署。
(二)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五)突出奖优扶强,采取措施激励相关企业提高回收处理能力,组织开展技术创新;激励家电生产企业落实生产者责任,逐步提高处理产物梯次利用或再生比例,提升资源环境效益。
(六)加强新旧政策衔接,支持行业平稳发展。
第四条 专项资金预算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生态环境厅负责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分配专项资金,组织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等工作。
省生态环境厅负责指导相关州(市)开展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监督管理,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的政策措施,编制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开展回收处理规范性审核,会同省财政厅做好信息公开,实施专项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具有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满足申请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企业回收处理列入《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目录》的电视机、电冰箱、洗衣机、空气调节器、微型计算机等五类产品的,可以给予支持。有关标准和条件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要求确定。专项资金支持的产品种类根据生态环境部、财政部有关政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六条 2023年12月31日以前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综〔2012〕34号),财政部、原环境保护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91号,《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调整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标准的通知》(财税〔2021〕10号)等尚未补贴的,由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后,可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使用有关规则,安排专项资金分期据实予以支持。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用于引导地方政府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行业高质量发展,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不得用于平衡地方财政预算及偿还债务,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经费、机构运转经费等与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无关的支出。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八条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按要求编制申请专项资金材料并报相关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于当年2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提交相关材料。省生态环境厅、省财政厅按照生态环境部、财政部相关要求,结合相关州(市)生态环境局意见,对企业申请专项资金材料进行核实,于当年3月1日前按要求报送生态环境部和财政部,同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不符合申领条件的企业,或同一工作内容获得过其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企业,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支持。
第九条 申请材料要求
(一)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对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合规性负责。申请专项资金材料应对照申请专项资金的标准和条件逐一进行符合性说明,出具申请专项资金年度规范处理和合法经营承诺书,根据上一年度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种类和数量制定当年专项资金绩效目标,逐一说明绩效目标的可达性。绩效指标相对上一年度发生显著变化的,应单独说明。
(二)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交省生态环境厅材料应包括: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申请材料、生态环境守法说明,以及对照申请专项资金的标准和条件、处理能力、近年来规范回收处理情况及初审意见。
第十条 经核实不符合申请专项资金标准和条件的,退回申请企业,并作出退回原因说明。
第四章 回收处理情况审核
第十一条 省生态环境厅按“公开、公平、廉洁、高效”的原则,对申请专项资金企业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回收处理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工作包括书面审核和现场审核。
第十二条 审核工作严格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试行)》开展。省生态环境厅可采用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承担审核工作,并组织专家对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审核结果进行复核。
第十三条 第三方专业审核机构应建立健全纪律监督机制,相关工作人员应签订廉洁保证书。审核人员不少于两人一组,审核人员及专家涉及本人或本单位利害关系,以及其他可能影响结果公正的,应当主动回避。审核人员及专家应廉洁公正,不得进行或参与可能影响审核工作独立、客观、公正的活动。
第十四条 审核意见应在审核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告知相关企业,对审核意见存在异议的,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相关企业提出异议的应纳入复核,省生态环境厅组织专家进行确认。专家对提出的复核意见负责。
第十五条 复核工作完成后,省生态环境厅5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复核结果,接受监督,公示结束后按要求报送结果。
第五章 资金分配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按照因素法分配到企业。分配因素指标如下: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权重分别为:95%、5%。资金分配方法可根据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环境管理形势和循环经济发展状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七条 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因素分配金额采用标准台法计算。单台废弃电冰箱、废弃空气调节器、废弃微型计算机、废弃电视机、废弃洗衣机规范回收处理奖励金额按照3:3:2:1:1的比例计算(即规范回收处理1台废弃电冰箱或废弃空气调节器按3个标准台计,规范回收处理1台废弃微型计算机按2个标准台计,规范回收处理1台废弃电视机或废弃洗衣机按1个标准台计)。1个标准台分配金额=国家下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总量/企业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标准台总数。相关企业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因素分配金额=1个标准台分配金额×企业规范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标准台数。
核定规范回收处理数量来源于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情况审核工作指南(试行)》的审核、复核结果。
第十八条 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计算方法为:企业规范回收处理专项资金支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数量/许可核定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能×100%。如企业每类产品一年内出现多次产能调整的,该类产品产能取各次平均值,许可核定企业专项资金支持的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产能为各相关种类产能平均值相加。
家电生产企业自建或控股企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采取以下方式计算处理量:在满足申领专项资金各项条件的前提下,处理量不足200万台的,每台均按0.95计,处理量达200万台及以上的,0到220万台的部分每台按1计,220万台以上部分每台按1.05计。
第十九条 许可核定回收处理产能实际运行负荷率因素分配金额,按企业实际运行负荷率之比进行分配。
第二十条 省生态环境厅通过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掌握行政区域内各企业情况。加强日常监督抽查,对不符合废弃电器电子产品规范处理要求的种类和数量予以核实扣减。企业多次出现未能规范回收处理或者弄虚作假情形的,视情形扣减专项资金额度或者收回已拨付资金,情节严重的五年内不予受理专项资金申请。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专项资金的结转结余,按照财政部关于结转结余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专项资金拨付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在接到专项资金预算后,应当会同省生态环境厅在30日内及时分配下达资金。同时将资金分配结果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云南监管局。
第二十三条 申领专项资金企业应编制申领专项资金材料,并对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申领专项资金材料应对核定规范拆解量、实际运行负荷率、绩效目标达成情况及环境守法情况进行说明。
申领专项资金材料报相关州(市)生态环境局,相关州(市)生态环境局提出意见并上报省生态环境厅。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申领专项资金材料、相关州(市)意见及日常监管情况,编制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专项资金分配建议方案按要求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七章 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加强资金分配及使用管理,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要求,强化绩效目标管理和预算执行,做好绩效运行监控与绩效评价,不断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加强评价结果应用。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发现违规分配使用资金、骗取专项资金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上报。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专项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遵照国家和云南省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负责解释,自2026年1月3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1月30日。
特别声明:本网站转载的所有内容,均已署名来源与作者,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若有侵权,请联系我们删除。凡来源注明低碳网的内容为低碳网原创,转载需注明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