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上海市经信委
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关于开展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奖励资金申报的通知
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支持本市燃料电池汽车产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举措》(沪发改规范〔2021〕10号)、《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沪经信规范〔2023〕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开展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示范应用车辆运营奖励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领域及标准
对每个考核年度内行驶里程超过2万公里的燃料电池货车、商业通勤客车给予营运奖励,每辆车自取得营运额度起累计最多奖励3个年度。其中,设计总质量12-31吨(含)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0.5万元,设计总质量超过31吨的重型货车每辆车每年奖励2万元,通勤客车每辆车每年奖励1万元。奖励资金由市级奖励资金和车辆营运企业所在区按照1:1比例安排。
第一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1年8月13日至2022年11月30日,第二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8月12日,第三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3年8月13日至2024年8月12日,第四考核年度起止时间为2024年8月13日至2025年12月31日。
二、申报要求
申报主体为车辆营运企业。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良好,诚信守法;近3年内获市级财政资金支持项目执行情况良好,在相关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中未发现违规、违法问题。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环保、质量事故,依法缴纳各项税费,没有偷税、漏税行为。
申报车辆须在本市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车辆运行数据接入本市新能源汽车公共数据采集与监测平台。
三、申报材料
车辆营运企业须按要求提交《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运营奖励申请书》(见附件1)。
四、申报方式
采取书面申报方式。请车辆营运企业将《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运营奖励申请书》加盖公章后,报送至所在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请区经委(科经委、商务委)商同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同意后,将正式推荐文件(一式三份,按附件2格式附推荐企业汇总表、各企业运营奖励申请书、WORD及PDF格式电子版光盘)于2026年1月19日前报送市经济信息化委,逾期未提交视为放弃申报。
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有关部门,按照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有关专家开展评审,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支持。
五、联系人及地址
联系人:赵老师 021-23119364
材料提交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南码头路街道雪野路1000号综合办事大厅5号窗口
附件:1.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运营奖励申请书
2.上海市燃料电池汽车车辆运营奖励推荐汇总表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26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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