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第一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公开征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新能源供热项目
1.支持范围。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以及创新应用新技术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2.支持比例。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
(二)光伏发电项目
1.支持范围。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等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公共机构、市级重点工程等整体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结合关停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光伏组件及必要的安装辅助系统、逆变器、汇流箱等配电系统。
2.支持比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以上三类项目分别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20%、10%的资金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严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应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区两级规划布局,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绿色转型、城市更新等相关要求。
(二)夯实建设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投资管理各种规定,并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已开工项目应履行前期手续,独立选址的综合能源站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开工项目应出具书面承诺函,附开工前各项手续完成时间表、审批部门、具体责任人。
2.申报项目应于2025年5月前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3.新能源供热项目已完工、试运行、投资完成率超过80%的项目不予以支持。光伏发电项目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截至资金批复前尚未并网。
(三)落实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项目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相对合理。
(四)防范违规申报。申报项目符合本市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和资金投向。项目主体应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未享受其他市级补贴。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审核,原则上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纳入严重失信单位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五)确保信息准确。资金申请文件中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等与项目核准(备案)等文件保持一致,确保在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填报的各项目信息与报送文件的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时间:2025年2月25日前。
(二)申报材料:
新能源供热:有效的规划和用地意见、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申请报告方案(达可研深度)、《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1)。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技术方案、《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
(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和电子版材料统一报送至属地发展改革委(见附件3)。
(四)评估审核: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指导项目单位完成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录入工作。2月26日前将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开展预审,确定拟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项目清单。
(五)网上公示: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资金申请及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1.新能源供热项目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技术方案、能源系统供回水温度、COP、地源热泵系统土壤温度冷热平衡、节能量等指标。
2.光伏发电项目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技术方案、并网形式、预计年发电量、单位造价成本等指标。“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应明确光伏技术类型,体现先进示范效应。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评估审核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3日
(联系人:能源处 周长宽,倪仡; 联系电话:55590481,55590473)
6月30日,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浙财建〔2024〕168号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已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
本次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至此,申报时2021年前应补未补部分已全部足额补助。
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1—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计算拨付。
原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5〕80号
温州市、长兴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5〕1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68号)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函》中补助资金的申报情况,现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相应追加你市、县2025年“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支出预算指标,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财建〔2024〕168号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已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
二、本次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至此,申报时2021年前应补未补部分已全部足额补助。
三、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1—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计算拨付。
四、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可再生能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附件2所列绩效目标,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局)等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附件2:温州市龙湾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5年度)

长兴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5年度)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满足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补贴清单申报,经云南电网初审、云南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现将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通过的云南补贴清单申报项目复核名单(电站项目)予以公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