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沪浦发改能源〔2025〕677号)。
通知明确申报范围,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发建设的新型能源项目:
1. 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
2. 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
3. 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
4.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5. 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
6. 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同时还提到,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原文如下:
关于组织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政策引导和资金扶持力度,推动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助力区域能源结构绿色低碳转型及新型能源体系建设,根据《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沪浦发改规〔2025〕1号)的有关规定,现就开展浦东新区2025年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
2025年3月1日至2025年10月31日期间,在浦东新区范围内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转化而开发建设的新型能源项目(临港新片区及临港新片区企业实施的项目由临港新片区管委会根据新片区相关政策另行组织申报):
1. 新型光伏组件利用项目:采用建材光伏、钙钛矿单结、钙钛矿-晶硅叠层等新型光伏组件的光伏项目;
2. 可再生能源制氢项目:通过风电、光伏、生物质等可再生能源的制氢项目;
3. 氢能发电利用项目:以燃料电池、氢气内燃机、氢气燃气轮机等氢能发电利用项目;
4. 采用(包括但不限于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钠离子电池等)高安全可靠性的先进技术且具有一定产业带动性的新型储能项目(装机规模不低于500千瓦,全容量放电时长不低于2小时);
5. 以风光等可再生能源、新型储能为主体,利用数字技术的区域能源中心、智能微网、源网荷储一体化等智慧能源项目;
6. 符合上海市建筑光储直柔系统技术导则要求的“光储直柔”项目。
二、申报条件
1. 依法在浦东新区设立、经营状态正常、信用状况良好的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单位;
2. 在浦东新区(临港新片区除外)实施的,有利于降低本区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量、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项目实施主体;
3. 申报单位应遵守节能减排相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导向,完成节能主管部门要求的节能工作任务;
4. 申请项目必须已建成,合法合规,相关手续完备。
三、申报材料
专项资金申报材料一式两份,应按顺序装订成册并加盖单位公章(全套申报材料需扫描电子版一并提交),申报材料一经提交不予撤回。
需提供申报材料如下:
1.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表;
2. 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报告;
3. 企业营业执照;
4. 申报单位承诺函;
5. 项目竣工验收证明或并网验收单(如有);智慧能源项目、“光储直柔”项目应提供第三方出具的项目认定或评估报告;
6.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补贴标准
在申报范围内的项目,按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30%的一次性补贴,同一项目从优不重复,单个项目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五、申报程序
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项目,申报单位按照要求,在11月7日前,登录“浦易达”浦东新区惠企政策服务平台(平台网址:https://pyd.pudong.gov.cn),通过法人一证通登录平台进行在线申报。区发改委将按照《浦东新区节能低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力量开展评审、结果公示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1.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请表
2.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请单位承诺函
3. 浦东新区新型能源技术开发示范专项资金申报报告大纲
联系人:吴华东、王宏琳
联系电话:28282582、18321632029
联系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2001号3号楼321室
上海市浦东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9月8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支持光伏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新能源产业链链长办将会同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市(州)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加强光伏制造业运行情况监测分析,强化用地用工用能等要素保障,推动产业链供需合作和区域协作,“一企一策”协调解决企业困难问题,多措并举推动停产企业复工复产、减产企业稳产增产。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中共四川省委金融委员会办公室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科学技术厅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经济合作局
四川省能源局 四川省通信管理局
2025年1月26日
关于支持光伏制造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
光伏产业是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现代能源体系的关键产业,也是我省重要的绿色低碳优势产业。为积极应对当前光伏制造业面临的困难问题,巩固我省发展优势,推动产业建圈强链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着力降低企业生产成本
(一)降低用能成本。2024年10月1日至2025年3月31日期间,鼓励市(州)加大绿色低碳优势产业用能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市(州),省级财政按照市(州)实际支出资金的35%给予支持,单个最高不超过3000万元。〔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降低融资成本。鼓励金融机构合理降低存量贷款利率。灵活采用展期、无还本续贷、延长还款期限等形式,做好信贷资金安排,对符合条件的存量贷款“应延尽延”。加大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贷款力度,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符合条件的新增贷款“应贷尽贷”。(责任单位: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经济和信息化厅)
(三)降低用工成本。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未裁员或少裁员的企业,可按国家统一部署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责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快拓展光伏产品示范应用
(四)加快光伏电站建设。在加快推动“三州一市”集中式光伏发电基地、电网通道建设的同时,在成都、绵阳、德阳、乐山、宜宾、达州、广元等电力负荷中心区域,结合电力消纳条件和当地分布式光伏可开放容量,大力推动屋顶分布式光伏、市政工程光伏、旅游驿站(光风氢氧热多能供应站)发展,简化备案手续,能备尽备、能建快建,力争2025年底前新增分布式光伏装机规模200万千瓦以上。〔责任单位: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国网四川电力,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五)推动算电融合发展。推动“三州一市”依托光伏等资源,实施就近接入主网供电、聚合交易、就地消纳的“绿电聚合供应”新模式,加快布局建设绿色算力设施,支持在盐源县、红原县、康定市等局部区域开展“算力—电力”协同布局。〔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大数据局)、省能源局、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攀枝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
(六)因地制宜建设光伏通信基站。鼓励基础电信企业在电网难以覆盖的区域建设光伏储能一体化通信基站,支持对有条件的通信基站进行光储融合化改造,对开展光储融合的5G基站创新应用重点项目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四川通信管理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七)建设绿色能源产业园区。依托光伏等资源,在“三州一市”地区布局建设源网荷储一体化绿色产业园区,实现新能源就地消纳。支持符合条件的链主企业新增负荷达到一定规模、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新能源资源,推动发用双方实质性联营。鼓励有条件的地区结合本地特色和发展实际,建设“光伏+制氢制氨”“光伏+农产品”等“光伏+制造业”试点示范项目。(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省能源局,攀枝花市、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人民政府)
三、持续提升光伏制造业竞争力
(八)补齐产业短板。全力争取光伏压延玻璃更多产能指标,推动链主企业布局建设光伏组件重大项目,引进培育逆变器、银浆、光储一体化系统等关键配套项目。发挥政府产业投资引导基金和社会资本作用,联动市(州)以市场化方式投资重大光伏制造业项目。〔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财政厅、省经济合作局,相关市(州)人民政府,四川产业基金〕
(九)强化技术创新。推动链主企业联合高校院所、上下游企业高水平组建新能源材料产业创新平台,重点对钙钛矿、碲化镉、XBC电池关键核心技术、重大技术装备等开展产业链协同攻关、中试验证。推动更多光伏制造企业达到国家最新规范条件,成为行业标杆。〔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科技厅,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十)推动绿色制造。推动光伏制造企业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能源管理体系等认证,积极创建绿色工厂、零碳工厂并给予资金支持,打造绿色产业链供应链。推动光伏制造企业参与光伏行业绿色低碳相关标准的制修订工作。支持金融机构将产品碳足迹核算作为绿色金融服务的重要采信依据。〔责任单位:经济和信息化厅、人行四川省分行、四川金融监管局、省委金融办,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火炬开发区管委会,翠亨新区管委会,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发展改革局反映。
中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2月12日
中山市进一步推动新能源产业做大做强的若干政策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新能源产业发展战略部署,以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领域为重点方向,加快构建新能源产业集群,促进新能源产业实现创新发展、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力度支持重大项目建设。对符合投资奖励条件的新能源装备制造项目,按照规定时限内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额给予不超过2%的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省核定的奖励额度。对属于省、市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新能源项目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对应工业用地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起始价。(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
二、支持新能源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充分发挥新能源“链主”企业引领作用,牵头整合产业链资源,鼓励新能源重点企业继续扩大投资,并予以重点支持。培育一批新能源领域的“隐形冠军”企业、“单项冠军”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对获得认定的新能源企业,最高给予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
三、支持新能源企业智能化更新改造。支持新能源企业开展数字化智能化转型,对获认定的数字化智能化示范工厂,每家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500万元。对新能源技改项目,按新购置设备和软件系统总额给予不超过20%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通过“揭榜制”“赛马制”等组织方式,对标国际领先水平,以产业化为导向,围绕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新能源领域开展关键核心技术攻关,对开展攻关的企业单个项目,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支持布局建设创新平台。围绕新能源关键核心技术的研发和转化应用需要,重点在风电、光伏、氢能、核能、储能等领域布局建设一批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等,最高给予1000万元资助。对于入库企业拟建设新能源领域的实验室和研发中心,其建设方案经过市科技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评审),可通过政企共建方式给予支持,市财政出资比例不高于30%,最高出资5000万元。(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六、支持高端人才创业发展。培育一批高层次新能源领域创新科研团队,对基础研究类团队项目最高资助500万元,对产业化类团队项目最高资助2000万元。建立市级重大载体平台和重点人才单位清单,纳入清单的平台和单位引进的顶尖人才,可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获得最高2000万元资助,后续根据实际需要可获得滚动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七、支持加氢站布局和建设。探索完善加氢站建设项目建设流程申报审批指引,简化项目核准的申报材料、办理流程,进一步压缩审批工作时限。鼓励在物流园区、公交站场、港口码头等应用场景丰富的地区布局建设加氢站,支持规划建设液氢加氢站。对列入规划、独立占地的加氢站优先安排项目用地指标。支持能源国企和社会资本联合投资建设加氢站。支持符合条件的现有加油站改(扩)建加氢装置。(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发展改革局、市国资委)
八、支持氢能多场景示范应用。支持在物流、公交、港口、环卫等场景开展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运营,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予以重点支持。支持探索氢能新兴领域示范应用,鼓励企业以市场化方式开展海上风电制氢等项目,开展氢能动力船舶、氢能动力无人机、氢燃料电池电动垂直起降飞行器(HVTOL)等技术研发及应用示范。(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九、支持分布式光伏发展。推动分布式光伏发电在建筑、交通、工业等领域实现多场景融合开发应用,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实行简化流程,免除发电业务许可、规划选址、土地预审、水土保持、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社会风险评估等文件。(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中山供电局)
十、支持新型储能发展。新型储能产业建设项目优先列入重点建设项目计划,统筹安排符合条件的新型储能产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能耗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对符合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领域和条件的新型储能项目,支持申报地方政府专项债。支持新型储能企业、机构结合共性技术研发、资源要素共享、产品供需匹配组建创新联合体等形式的产业集群,强化融通协同发展,提升整体市场竞争能力。(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本文件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各项政策措施除有明确规定时限以外,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具体资金拨付按相关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新能源供热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发改〔2023〕1309号)、《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等文件要求,现组织开展2025年第一批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新能源供热、光伏发电项目公开征集工作,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方向
(一)新能源供热项目
1.支持范围。浅层地源热泵(不含水源热泵)、中深层水热型地热、中深层井下换热型地热、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生物质供热、城市和工业余热利用(鼓励优先应用低碳热泵技术)、绿电蓄热、绿氢供热、城镇集中式空气源热泵和新能源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以及创新应用新技术等新能源供热系统。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新能源供热系统的取热装置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热泵机组及配套设施,供热设备机房至用户建筑间一次管网,与综合能源站同步建设的储能、光伏系统,智能控制监测系统等。
2.支持比例。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达到60%及以上的新能源供热新建及改扩建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装机占比30%至60%(不含)的给予20%资金支持;对新能源供热装机占比30%及以上的新技术应用项目、多能耦合综合能源站项目,给予新能源建设投资30%的资金支持。
(二)光伏发电项目
1.支持范围。光伏发电设施作为建筑构件的建筑光伏一体化项目、应用光伏发电的综合能源服务、虚拟电厂项目等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产业园区(经国家、市级、区级认定)、基础设施、老旧小区、公共机构、市级重点工程等整体实施的光伏发电项目;结合关停矿区生态修复、垃圾填埋场生态提升、设施农业建设的光伏发电项目。
具体支持内容包括:光伏组件及必要的安装辅助系统、逆变器、汇流箱等配电系统。
2.支持比例。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对以上三类项目分别给予光伏发电系统建设投资不高于30%、20%、10%的资金支持。
二、申报要求
(一)严把建设内容。项目建设地点应在本市范围内,符合首都功能定位及市区两级规划布局,满足所在区域生态环境、绿色转型、城市更新等相关要求。
(二)夯实建设条件。
1.申报项目应严格执行国家及本市有关投资管理各种规定,并履行项目核准(备案)手续。已开工项目应履行前期手续,独立选址的综合能源站应取得施工许可证;未开工项目应出具书面承诺函,附开工前各项手续完成时间表、审批部门、具体责任人。
2.申报项目应于2025年5月前开工并形成实物工作量。
3.新能源供热项目已完工、试运行、投资完成率超过80%的项目不予以支持。光伏发电项目要求2025年12月31日前并网,截至资金批复前尚未并网。
(三)落实资金来源。项目资金拼盘应完整闭合,项目各渠道资金相加应等于总投资,且资金结构相对合理。
(四)防范违规申报。申报项目符合本市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范围和资金投向。项目主体应出具书面承诺函明确未享受其他市级补贴。无严重失信记录,经营状况良好,财务制度健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应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做好审核,原则上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多头申报,纳入严重失信单位和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单位不得申报项目。
(五)确保信息准确。资金申请文件中的项目代码、项目名称、主要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等与项目核准(备案)等文件保持一致,确保在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填报的各项目信息与报送文件的有关信息保持一致。
三、组织实施
(一)申报时间:2025年2月25日前。
(二)申报材料:
新能源供热:有效的规划和用地意见、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申请报告方案(达可研深度)、《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1)。
光伏发电:项目备案通知书、项目技术方案、《申报项目信息表》(见附件2)。
(三)报送方式:申报单位将纸质版材料(一式三份,封面加盖单位公章及骑缝章)和电子版材料统一报送至属地发展改革委(见附件3)。
(四)评估审核:由属地发展改革委对申请项目进行初审并指导项目单位完成北京市投资项目调度与服务平台录入工作。2月26日前将初审符合要求的项目报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第三方开展预审,确定拟给予市政府固定资产投资支持项目清单。
(五)网上公示:符合要求的项目通过市发展改革委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
(六)资金申请及拨付:公示无异议后,市发展改革委组织相关区发展改革部门及相关项目申报单位报送资金申请报告。
1.新能源供热项目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技术方案、能源系统供回水温度、COP、地源热泵系统土壤温度冷热平衡、节能量等指标。
2.光伏发电项目应在资金申请报告中明确:项目技术方案、并网形式、预计年发电量、单位造价成本等指标。“新技术、新材料、新模式”应用类项目应明确光伏技术类型,体现先进示范效应。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北京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要求,开展项目评估审核及资金拨付等相关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2月13日
(联系人:能源处 周长宽,倪仡; 联系电话:55590481,55590473)
6月30日,浙江省财政厅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浙财建〔2024〕168号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已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
本次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至此,申报时2021年前应补未补部分已全部足额补助。
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1—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计算拨付。
原文如下: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
浙财建〔2025〕80号
温州市、长兴县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下达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地方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建〔2025〕133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4〕168号)规定,结合《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申报2025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的函》中补助资金的申报情况,现下达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详见附件1),相应追加你市、县2025年“2116002太阳能发电补助”支出预算指标,政府预算支出经济分类科目列“50799其他对企业补助”。资金支付方式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制度执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浙财建〔2024〕168号提前下达的补助资金已优先足额补助公共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项目至2024年底。
二、本次下达的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应优先足额补助50kw及以下装机规模的自然人分布式项目截至2025年底所发电量对应的应拨未拨补贴。至此,申报时2021年前应补未补部分已全部足额补助。
三、对于剩余的其他光伏发电项目2021—2024年所发电量对应的补贴,按等比例方式计算拨付。
四、请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可再生能源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快预算执行进度,强化资金监督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同时,根据附件2所列绩效目标,切实加强预算绩效管理,会同当地发展改革委(局)等部门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做好绩效监控工作,确保年度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2.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浙江省财政厅
2025年6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2025年中央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分配表
单位:万元

附件2:温州市龙湾区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5年度)

长兴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助资金绩效目标表
(2025年度)

6月3日,辽宁省北票市农业农村局发布《北票市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文件显示,产业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防止返贫,并解决边缘易致贫和相对贫困问题。可通过“两奖一补”(即就业奖、创业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共富保”、村级公益岗人身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进行收益差异化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增加其收入。其中:光伏电站发电收益是指发电收入扣除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保险、土地租金和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实际可用于帮扶的资金。原则上收益80%主要用于已脱贫人口和监测人口的公益岗位工资支出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其余收益可用于光伏项目所在村的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和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等。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光伏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5〕264号)要求,对北票市国家补贴目录外存量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进行信息采集设备升级改造,接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实时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监测系统运维企业入驻等相关要求的企业规范运维,实现发电量和发电收益长期稳定。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相关费用可从电站发电收入中列支。
原文如下:
北票市2025年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及项目管理指导意见(草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精神,依据《关于加强中央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农〔2022〕14号)、《辽宁省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辽财农规〔2021〕4号)、《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做好2025年度省以上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宁办农发〔2025〕161号)、《关于做好2025年度衔接资金项目和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朝农帮发〔2025〕33号)等相关要求,加强过渡期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衔接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导意见。
一、资金分配使用
1.资金使用原则。围绕“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牢牢守住不发生规模性返贫的底线任务”需求,统筹做好资金使用安排。优先解决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面临的突出问题,重点支持监测对象、脱贫户发展生产增收。优先支持培育和壮大特色优势主导产业,突出全产业链开发,优先保证到人到户项目资金需求。
2.资金使用方向。主要用于发展产业、促进就业。支持防返贫监测、雨露计划、玉米完全成本保险、气象干旱指数保险、治安保险、防贫保险、小额信贷、公益岗补贴、技能培训、资产保险、省外务工交通补助、危房改造、项目管理费、数字化综合治理项目等必要的刚性支出资金。综合考虑区域内资源优势、产业布局、产业规模和产业链等情况,发展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因地制宜补上仓储保鲜、冷链物流、加工基地、配套设施等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提升帮扶产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支持开展必要的、群众亟需的、不超越现有发展阶段的乡村建设、村容村貌提升、村内小型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农村人居环境整治补短板项目。
二.项目资金管理
各乡(镇)结合本地优势产业,因地制宜建立项目库,经行业部门论证后纳入项目库,并制定当年项目实施方案和资金计划,未纳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允许使用衔接资金,要做好项目建设进度调度,加强项目招标、合同签订、建设管理等工作检查,推动项目按计划实施。
项目批准实施后不得随意变更实施内容,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项目立项时,要适时明确项目建成后形成资产的拟确权对象、管护运营机制、收益分配方案等。项目完工后,要及时做好验收报账、资产确权移交等工作,资产管护单位应参与验收,检查程序是否合规要素是否完备,符合条件的及时确权移交并纳入农村集体资产统一管理。
1.到户项目。扎实推进庭院经济,发挥已脱贫户和监测户等群众自我“造血”能力,激发其内生动力,重点针对人均收入较低、务工难度较大的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因村因户分类实施产业到户项目,以饲养牛、羊、猪、驴等牲畜和户用光伏电站为主,全面发展“五小项目”(即小种植、小养殖、小田园、小加工、小商贸),原则上要当年新发展或扩大规模的项目,各乡镇要按照群众发展意愿、资金总量等因素,科学合理确定到户项目规模和补助标准,以奖补方式发放补贴资金,补贴资金可计入项目户收入中,原则上补贴金额不得高于发展项目实际投入的80%;每户最高补贴标准,养殖类不超过5000元/户,种植类不超过2000元/户,其他投入较大的特色产业类,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补助标准,各乡镇要做好跟踪服务,技术指导,时时掌握项目存量,促进到户项目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2.产业发展。结合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农业重点产业发展思路,聚焦主导产业,持续发展暖棚、冷棚(花菇)等产业项目,打造“菜市菇乡”品牌,助力我市特色产业“棚”勃发展。重点集中发展一批市场效益好、链条较完备且发展前景广的帮扶产业,支持仓储保鲜、冷链物流、精深加工和副产品综合利用加工等项目,因地制宜补短板,促进产业提档升级。扶持村级经济合作组织发展能够带动当地务工、就业项目、农机租赁、加工类等壮大村集体收入项目,当年原则上投入衔接资金额度在400万元以上的确定为集中类项目,当年新建的集中类项目或往年已确定为集中类的项目,年收益不得低于投入衔接资金的5%,其中投入衔接资金的2%收益上缴全市统筹分配,促进产业项目薄弱乡村已脱贫户增收;投入衔接资金的3%左右收益用于项目所在乡村使用,主要用于增加已脱贫户和监测户收入,解决土地流转或产业设施配套等项目;投入衔接资金在1000万元以上的集中类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协商确定各方收益分配比例。
3.乡村建设。依据村庄规划,支持农村公共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两基”建设,支持拓展积分制、清单制管理模式和应用领域,推广数字化管理方式;支持通过以奖代补方式,激励先进并推广乡村治理示范典型,发挥好示范引领作用;支持通过整合教育、卫生、养老服务、文化等农村基本公共服务资金,全面促进农村社会事业的发展。
4.雨露计划。继续做好雨露计划补助发放工作,根据《国务院扶贫办 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雨露计划支持农村贫困家庭新成长劳动力接受职业教育的意见》(国开办发〔2015〕19号)标准执行,补助标准为3000元/人/年。各乡(镇)在10月末和11月末分两次报送“雨露计划”名单,根据名单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5.村级公益岗补贴。深化落实“两奖一补”机制,加强村级公益岗开发力度,根据岗位性质、劳动强度等确定补贴标准,重点探索实现差异化补贴,激发群众内生动力。
6.防返贫监测补助。按照每个行政村5000元标准拨付到乡镇,由乡镇统筹管理,根据本乡镇实际情况合理分配及使用,并健全完善工作管理机制,强化防返贫监测工作力度。
7.小额信贷。继续推进小额信贷工作,确保高质量完成下达的放贷任务。重点围绕庭院经济发展,探索推进“一自三合”模式,确保应贷尽贷。
8.项目管理费。结合省以上衔接资金关于提取项目管理费的要求,在北票市本级投入资金中参照比例提取项目管理费。
三、收益管理和分配
1.收益标准。2025年投入衔接资金新发展或新投产的产业项目年综合收益率不得低于5%。
2.收益分配。产业收益重点用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促进已脱贫户和监测户增收,防止返贫,并解决边缘易致贫和相对贫困问题。可通过“两奖一补”(即就业奖、创业奖和公益性岗位补贴)、“共富保”、村级公益岗人身意外保险等多种形式进行收益差异化分配,激发群众内生动力增加其收入。其中:光伏电站发电收益是指发电收入扣除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保险、土地租金和相关税费等费用后实际可用于帮扶的资金。原则上收益80%主要用于已脱贫人口和监测人口的公益岗位工资支出和参加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劳务费用支出,其余收益可用于光伏项目所在村的小型公益事业、奖励补助和用于发展村集体经济等。
项目所在村(涉及村)要根据贫困人口和产业收益等情况制定本村收益分配办法,经乡(镇)党委政府审议通过后,报市级审批备案。探索通过将村级收益授权给市、乡统筹分配的方式,平衡村级发展不均衡问题。原则上收益资金要通过“一卡通”于当年发放到户,并做到账目明确清晰。
四、扶贫(衔接)资产管理
根据《关于加强扶贫资金风险防控和扶贫资产监管的意见》(厅秘发〔2020〕27号)、《关于做好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辽扶贫办发 〔2021〕1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的实施方案》(朝乡村振兴发〔2022〕1号)等文件精神,贯彻落实各级有关资产管理模式。扶贫资产归建档立卡贫困户所有的“扶贫属性”不可异化、转移及变更,扶贫资产要通过政府发文等方式确权到村集体,并通过台账管理登记造册,完善村集体账目,做到笔笔有宗、账实相符。严格防止收益资金被挤占、挪用及侵吞等问题发生,同时,要做好扶贫资产确权(移交)、登记、运营、管护等。
根据《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光伏帮扶工作的通知》(辽农办农发〔2025〕264号)要求,对我市国家补贴目录外存量村级光伏帮扶电站,进行信息采集设备升级改造,接入监测系统统一管理,实时对电站运行情况进行监测。选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以及技术和管理能力、符合监测系统运维企业入驻等相关要求的企业规范运维,实现发电量和发电收益长期稳定。电站设施升级改造、运行维护相关费用可从电站发电收入中列支。
按照《农业农村部关于落实“四个一批”要求扎实推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农规发〔2024〕26号)要求,帮扶产业发展“巩固一批、升级一批、盘活一批、调整一批”促进帮扶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找准低效闲置项目盘活一批,重点是对暂时经营困难但市场有潜力、前景看好的帮扶产业和项目资产,及时帮助纾困解难、有效盘活,促进良性、可持续发展。要盯准低效失败项目调整一批,重点是对确实难以为继、起不到带动作用且技术落后、市场前景不看好的帮扶产业和项目资产,要在科学评估的基础上,依法合规有序调整销号退出。因重大自然灾害、使用寿命到期、报废等原因,扶贫资产确需处置的,要严格按照程序执行。
五、项目及资金监督
1.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公告公示制度。按照“谁使用、谁管理、谁公开、谁分配”的原则,财政、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加强对投资规模较大项目的跟踪指导,对重点项目验收工作要进行抽检。同时发挥审计、纪检监察、社会力量、第三方监督等渠道加强监督检查。对于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等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要强化资金使用监管,严格把控衔接资金使用范围,做实项目实施全周期管理,抓实资金支出情况跟踪调度,坚持问题导向,杜绝用于负面清单事项或建设形象工程等超范围使用、违规使用的问题发生,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2.坚持绩效导向,做好全程绩效管理。各地要严格落实绩效管理要求,构建好事前、事中、事后绩效闭环管理体系,用好用活事前审核、过程监控、现场核查和跟踪问效等监督方式,切实实现项目绩效全程跟踪监管。要强化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预算执行进度“双监控”,定期开展重点项目专项督导,适时实地跟踪项目实施进展,发现目标偏离及时纠偏。要坚持信息公开,严格落实衔接资金项目申报、评审、批复等环节公告公示制度,尤其要加强到村到户资金项目信息公开情况的监督。要强化督导检查,适时开展衔接资金专项检查,积极防范以拨代支、简单入股分红、资产闲置浪费、利益联结机制单一,以及项目入库程序、政府采购管理、项目验收、公开公示等不规范的问题。

9月14日,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
原文如下: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各街道办,区委各部委办,区直各单位,驻区各单位:
现将《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9月14日
深圳市龙华区促进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深圳市关于进一步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实施方案》《深圳市促进绿色低碳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等政策精神,按照市场主导、政府引导、分类施策的原则,根据《龙华区创建数字能源融合发展先行示范区行动计划(2022-2025年)》《龙华区新能源产业发展规划(2022-2025年)》等文件,推动新能源产业高质量发展,形成规模领先、创新引领的产业生态体系,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特制定本措施。
一、重点支持机构和领域
本措施适用于已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主要经营地在龙华区,从事新能源领域研发、生产和服务的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机构。
本措施重点支持整车制造、电机电控、动力电池、充电设施、操作系统、线控底盘、车规级芯片、自动驾驶软件和算法、数字能源、智能电网、智能光伏、新型储能、氢能、节能降碳服务等新能源领域。
二、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一)支持企业发展壮大。对首次获得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单项冠军”等相关称号的新能源优质企业,按区支持企业专精特新发展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工业和信息化局)
年产值首次达到一定规模的新能源工业企业,给予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二)支持新能源产业集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新能源产业集聚园区,给予园区运营单位不超过2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三)支持举办重大活动。鼓励企业提升品牌影响力,优先以市场化方式筹集资金,开展全球人才、技术、项目等交流与合作,对符合条件的新能源重点领域高端论坛、峰会、展会等重大活动,按专项审计确认费用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每年资助项目不超过2个。(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支持参加境内外展会。鼓励辖区新能源企业参加展会,助力企业“走出去”找市场。对符合条件的参展企业,按照区促进商贸服务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给予企业每年不超过5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商务局)
(五)加强重点企业招引。对新招引的新能源领域优质企业,按区招商引资政策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区投资推广和企业服务中心)
三、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六)突破核心关键技术。对上一年通过结题验收的国家、省、市级主管部门立项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牵头单位,按上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配套资助,同一单位同一年度奖励合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能促进产学研深度融合创新、符合龙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导向的重大科技项目,可单独组织论证,按规定给予支持。对获得深圳市院士(专家)工作站开办经费资助的,按市级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七)布局高水平创新载体。对国家级创新载体,按国家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配套资助。对省、市级创新载体,按省、市级资助金额的50%分别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对区级创新载体,按其非财政资金投入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单位成立的联合实验室,按龙华区内出资方出资金额的50%给予最高300万元资助。上述支持具体依据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实施。(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八)搭建协同创新平台。对符合条件的协同创新平台,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平台建设已投入(不含土地成本等)的50%,最高1000万元的资助。每年资助的协同创新平台不超过3家。(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九)加强知识产权和标准体系建设。鼓励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新能源产业高价值专利培育布局,支持企业积极主导参与新能源产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地方标准、市技术标准、市团体标准、企业产品标准等的制定、修订项目。对知识产权、标准体系建设方面成效显著的单位,按区实施知识产权、品牌、标准化战略相关政策给予不超过12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龙华监管局)
(十)支持技术成果产业化。鼓励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在龙华区开展产业化,按区科技创新相关政策对其成果产业化收入的5%给予最长5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的资助。(责任单位:区科技创新局)
支持企业实施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增强产业链关键环节自主可控能力,提升产业发展能级,对获市级发展改革部门资助的新能源领域技术产业化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每年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四、拓展技术应用场景
(十一)推广应用新型储能技术。加快锂离子电池、钠离子电池、固态电池、液流电池、飞轮等新型储能技术研发和应用示范。鼓励数据中心、5G基站、充电设施、工商业园区等积极配置用户侧储能系统,对纳入国家新型储能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5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新型储能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5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已并网投运且实际投入500万元以上的电化学储能项目,储能配置时长不低于2小时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3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二)加快虚拟电厂建设。鼓励资源聚合商建设资源聚合平台并接入深圳虚拟电厂管理中心参与电网调控,对符合一定条件且并网投运的资源聚合平台,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支持在龙华区开展虚拟电厂管理调度示范项目建设,按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三)提升车网互动水平。培育车网融合互动新型产业生态,加大力度开展车网互动试点示范,积极探索新能源汽车与园区、楼宇建筑、家庭住宅等场景高效融合的双向充放电应用模式。对纳入国家试点的项目,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对获得市级资助的车网互动示范应用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1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智能化升级改造,对面向工业园区、社会停车场、住宅小区停车场等符合一定先进技术要求的车网双向互动示范项目,按照车网互动充电设备投资额的30%给予补贴,单桩最高不超过8000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已享受过上一等级奖励的,给予差额部分奖励。
(十四)提升综合能源服务水平。鼓励能源服务主体加快转型升级,壮大综合能源服务商。支持公共建筑、连片建筑群、大型工业园区等试点示范应用综合能源管理服务,深度融合能源互联网、分布式能源、集中供冷、安全储能、充电基础设施等多领域技术,实现电、热、冷、气等多种能源协同互济,对实际建设投入50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10%以上的项目,按项目投资额的1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五)开展分布式光伏示范建设。支持以碲化镉、铜铟镓硒、钙钛矿等先进光伏技术为载体的分布式光伏应用示范,对获市级资助,在龙华区投资建成且并网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按照市级核定的实际发电量给予最高不超过0.2元/千瓦时的支持,每个项目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同一项目累计支持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六)拓宽氢能多场景应用示范。鼓励开展液态储氢、固态储氢、氢燃料电池发电等创新技术的研究示范,支持在数据中心、工商业园区、绿色建筑、无人机等应用场景布局氢燃料电池备用电源试点,对获市级及以上资助的氢燃料电池分布式发电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推动氢能在交通运输等领域应用推广,开展氢能在公交、冷链配送物流车、拖车、叉车、垃圾转运车等应用示范,对符合条件的燃料电池汽车示范项目按照市级运营补贴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七)鼓励碳管理服务发展。鼓励低碳认证、碳足迹评价等碳管理服务产业发展,对为区内重点用能单位、碳排放单位、百强企业等碳减排相关单位提供服务的,按服务企业数量、合同金额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十八)支持废旧动力电池循环利用。鼓励废旧动力电池梯次利用、再生利用项目建设,对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废旧储能电池高价值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按市级资助金额的50%给予不超过200万元配套资助。(责任单位:区发展改革局)
五、附则
本措施由区发展改革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间如遇国家、省、市、区有关政策及规定调整的,本措施进行相应调整。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同类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有数量和额度限制,受年度预算总额控制。
本措施自2024年9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8月19日,湖州南太湖新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3季度至2024年2季度南太湖新区家庭屋顶光伏补贴的通知。通知指出,2021年1月1日以后新并网的及并网时间超过5年的家庭屋顶光伏项目不再享受此项补贴,各光伏企业务必严格把关。
国网盖章发电清单的度电区间基本要求为:2023.7.1-2024.6.30,如果早于2024年6月30日满五年的,按照满五年的要求区间时间向前顺推(详见附件3);请各单位严格按照此度电区间拉清单。
并网时间5年期满的认定标准为:并网当月算起满60个月(五年期)。
本通知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原文如下:







8月5日,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通知指出,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4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原文如下: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
2024年慈溪市推进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意见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浙江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家、省、宁波关于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精神,坚持以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创新深化为牵引,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大力发展新质生产力,全力推动我市在数实深度融合、产业优化升级、一流企业培育、核心技术攻关、内外开放合作、品牌质量提升、金融服务保障、交通扩容提质等方面示范先行,奋力争当中国式现代化示范引领的县市域实践排头兵,现围绕2024年我市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强化数实深度融合
(一)加快推进数字产业化发展
1.加大数字经济制造业培育力度。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值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2%以上的规上数字经济制造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奖励,每增100万元奖励1000元(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加大数字经济服务业培育力度。(1)优化数字经济服务业发展环境,对当年度新认定为省数字经济产业园、数字楼宇的运营主体,一次性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2)鼓励发展势头好的软件企业进规,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或“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分类型分阶段给予最高200万元奖励。对近两年营业收入年增长率平均值为正且当年度营收增速达到12%以上的规上软件信息服务业企业,按其较上年度营收增量部分给予5%奖励,最高50万元。(3)鼓励企业提升软件开发水平,对当年度新列入宁波市软件首版次目录的软件产品,按每种产品最高10万元对企业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加快推进产业数字化转型
1.推进工业企业数字化改造全覆盖。对列入各级重点行业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试点的项目,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开展样本示范,对列入宁波市级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样本企业的单位给予最高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企业利用新一代信息技术开展数字化改造的项目,项目投入在30万元以上的,按不超过验收通过核定投入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在此基础上分行业择优确定可参观学习的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示范点,对入选的企业给予最高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应用人工智能大模型开展的数字化项目,按不超过核定后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推进数实融合发展。对获评国家、省级、宁波市级数字经济相关试点示范、优秀案例或培育库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国家级)、20万元(省级)、10万元(宁波市级)的奖励;对列入当年度数据评估计划或上级试点,且新获得国家数据管理成熟度模型认证二级、三级(及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列入当年度工控安全贯标计划且新获得国家级工控安全(工业互联网安全)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支持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推广、应用。引导行业龙头企业、产业链链主企业打造企业级工业互联网平台(企业大脑),开展产业链供应链体系的数字化场景创新,赋能上下游中小企业协同发展,支持重点行业互联网平台建设。经验收通过,对工业互联网平台按照核定后投入额的50%给予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企业应用工业互联网平台,按核定投入额的80%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对择优上报纳入宁波市智能化工厂/数字化车间项目的,投资纳统且完工投产后,经认定,按不超过设备及软件投入额的10%、最高400万元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大力培育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对当年为工业企业提供智能化改造、集成服务且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智能制造服务公司,经认定,按不超过其对工业企业设备硬件销售收入3%、软件服务收入6%,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宁波市级智能制造工程服务公司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强化产业优化升级
(一)实施先进制造业集群培育工程
推进省级先进制造业集群建设,重点鼓励磁性材料企业向消费电子、新能源汽车、医疗器械、电机等新兴高端应用领域拓展,扶持智能电气企业向新能源充电桩(枪)、储能、输变电关键装备等领域进军,年成品销售超过1000万元,按销售额的1%、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鼓励材料及核心基础零部件(元件)示范应用,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制造和产业链配套合作,年度配套采购额在200万元以上,给予示范应用企业实际采购额3%的奖励,单家最高30万元。鼓励大健康产业发展,对首次注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经临床试验和免于临床试验的分别给予每种最高5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首次注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10万元奖励;对首次取得国内第三类和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每家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美国 FDA 注册许可证、欧洲 CE 认证的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20万元奖励,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给予每种最高5万元奖励。取得资质(注册、认证)类的企业,给予每家最高6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支持重点(重大)制造业投资项目建设
对制造业企业建设项目(国资公司项目除外),一季度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达到25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30万元奖励。后三季度投资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10万元奖励;达到1亿元以上的,给予每家企业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支持加大企业技改投资
对设备投资500万元以上且符合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工业投资(技改)项目(含新建),在投资纳统且完工投产后,按其设备投入额给予分档奖励:对设备投入额500-1000万元部分给予其该部分设备投入额不超过4%的奖励,对设备投入额1000万元以上部分给予其该部分设备投入额不超过6%的奖励,若为数字经济投资项目,则在上述奖励条件基础上再提高10%,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全域推进“腾笼换鸟”产业治理
对列入市级重点块状行业整治计划的行业,每个行业给予不超200万元的扶持,具体扶持办法由重点整治镇(街道)会同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制定。推动“一镇一业”块状行业整治提升,树立一批特色改造标杆企业,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万元;深化“亩均论英雄”改革,对获得省、宁波市“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分别给予每家企业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强化实施绿色低碳节能降耗示范工程
1.鼓励工业企业建立高效、清洁、低碳、循环的绿色制造体系,鼓励企业对标国家行业规范标准,对当年新列入国家行业规范条件公告企业的单位,给予每家最高 30 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四星级、三星级绿色工厂(园区、供应链)的单位,分别给予最高6万元、3万元奖励;对通过慈溪市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对获评宁波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单位,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获评省级节水型企业或节水标杆企业的单位,每家最高奖励7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鼓励企业加强绿色低碳技术改造。围绕高污染、高排放、高能耗等重点行业和重点工艺,推进实施减碳、减排、节水、资源循环再生利用、可降解塑料等绿色、低碳制造技术改造项目,对设备(设施)投资在15万元以上的制造业重点绿色减碳改造项目,在项目完工投运后,按不超过设备(设施)投入额的8%、最高30万元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3.大力推进落后低效产能淘汰。对企业主动淘汰落后低效产能,腾退碳排放量100吨以上的,按每吨200元给予奖励,最高30万元;废塑料再生利用产能退出补助按《慈溪市废塑料再生利用行业整治淘汰奖励政策实施细则》执行。(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4.加快推动工业企业“双碳”工作。对首次取得有资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产品碳足迹核算报告、碳足迹认证证书(或碳标签),每家企业分别按实际认证费用给予最高2万元、5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5.引导企业树立节能降耗意识。对投入30万元以上且年节能量达到70吨标煤以上的节能改造项目,按项目的年节能量给予300元/吨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投资额的30%、最高50万元;若上述节能项目是按合同能源管理的,对项目实施企业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机构分别按25%和75%奖励。对通过相关部门验收并于2024年投入发电运行、装机容量0.1MW以上的分布式光伏项目,根据确认的装机容量给予项目投资方不高于0.1元/瓦的一次性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被评为宁波市级及以上的节能企业给予奖励,每家不高于5万元。委托节能服务机构协助节能主管部门实施节能监察、能效诊断、事中事后检查、节能量测试。(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六)支持低效、老旧工业区块改造
加快老旧工业区块改造,推进宁波“2070”工业集聚区建设。以工业区块改造提升“十化三场景”体系技术指南为导向,对评为四星级、三星级区块改造项目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鼓励在宁波“2070”工业集聚区内实施工业社区化管理,对获批新建工业社区给予最高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列入宁波市级标志性工业社区的,给予最高不超过30万元奖励;加快低效工业区块有机更新和扩容利用,按照《慈溪市低效工业用地改造提升促进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意见》(慈政办发〔2023〕63号)及相关细则执行;鼓励工业集聚区内企业通过实施拆复建、改扩建等项目增容提质,对容积率不低于1.5的,按新增建筑面积给予一定奖励,具体细则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推进中小企业高质量集聚发展
对当年认定为三星级、四星级和五星级小微企业园的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奖励;对当年绩效评价为A档、B档小微企业园,对运营管理机构分别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上述两项奖励从高不重复。对小微企业园竣工验收后开展数字化建设的,按当年度软性投入的20%及支撑硬件投入的10%给予最高20万元的补助。鼓励中小企业产业集群专业化、特色化、集群化发展,对当年获评宁波市中小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支持“创客中国”创业创新大赛(慈溪赛区)活动,对获得一、二、三等奖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最高3万元、2万元和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强化一流企业培育
(一)培育一批规模龙头企业
按照《关于鼓励“大优强、绿新高”企业培育的扶持政策》(慈政办发〔2023〕61号)要求,进一步壮大我市“大优强、绿新高”企业群体,对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近两年营收平均增长率为正且2024年营收同比增长15%以上的,最高给予20万元奖励,同比增长10%-15%的,最高给予10万元奖励(已获得国家重点支持企业和当年入选“小巨人”企业除外)。确定10家企业负责人为“工业经济年度杰出人物”,确定工业“百强”企业和亩均英雄“五十强”企业,由市政府发文公布,对工业“百强”企业的技改投资予以追加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二)进规提升一批小微企业
1.鼓励进入规上企业队伍。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阶段给予最高2万元奖励,其中进规前为“非目录”规下样本企业的,分阶段给予最高5万元奖励;对2024年度上半年、三季度、四季度以“月度进规”形式首次进规的制造业企业,分别分阶段给予最高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促进规下样本企业优化提升。对2024年以“非目录”企业形式进入规下样本企业库的制造业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2024年营收增速超过平均增速规下样本企业,根据权重高低最高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三)做大做优一批服务业企业
对2024年度以“小升规”形式首次进规的规上其他营利性服务业企业,若2024年营收超过2023年营收,则给予2024年当年营收总额2%的一次性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当年营收超过上年营收的规上专业服务业企业,营收每增加100万元,给予1万元一次性奖励(不足100万元部分不予奖励),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
(四)提升工业设计能力
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工业设计投入,对制造业企业年度工业设计采购额累计超10万元,对经认定采购工业设计服务按其当年工业设计实际采购额给予一定补助,单家企业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列入市科技局专项的工业设计机构服务项目)(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五)鼓励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
1.鼓励企业参加境内重大展会。企业参加当年度市重点支持的境内展会,单个参展合同金额1万元以上,按展位费的50%予以补助(不含特装等搭建费),单个企业一年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单个展会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2.支持产业类展会做专做强。在本市围绕主导产业开展的市场化产业类展会,展期不少于三天,对具备会展资质的市场主体给予20—50万元分档补助,同个展会补助最多不超过5年。(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素质
1.对工业企业引进战略管理、运行管理、精益生产等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15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25%单个企业不超过20万元给予补助。推动全球智能家电创新中心建设,支持智能家电企业引进科学管理模式,当年项目管理咨询费用支出在25万元以上的,按投入的30%单个企业不超过30万元给予补助。对获得管理创新提升五星级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的奖励;对浙江省和宁波市管理创新提升标杆企业给予每家最高5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2.开展管理诊断试点。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管理等开展企业免费管理诊断试点服务工作。支持培育管理咨询机构,对向制造业企业(要求不少于2家)提供管理咨询服务,当年咨询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管理咨询公司,经认定,对其咨询收入给予不超过10%、最高20万元奖励。
3.围绕企业管理、智能制造、数字经济、精益生产等重点领域,安排专项培训资金开展制造业企业经营管理人才培训。(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七)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体系建设
对获评宁波市级认定的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对获评宁波市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优秀)平台,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经信局)
四、强化核心技术攻关
(一)鼓励科技创新主体培育
1.支持符合条件的现代农业领域企业、现代服务业领域企业、制造业分离发展企业、人才项目领域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市级认定的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在培育有效期内给予每家最高4万元辅导费用奖补支持,对当年认定的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每家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支持创建企业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慈溪市企业研发机构(含规模以下企业)给予每家3万元补助,对新认定宁波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给予每家1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企业用好高能级城市智力资源,对支付科研人员薪酬产生的企业研发经费给予分级补助。对组织发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申报国家、省(宁波)重大科技创新项目的镇街道(产业平台),按适格企业家数给予一定经费支持。(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二)鼓励核心技术研发攻关
1.实施慈溪市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鼓励企业开展共性技术攻关项目,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资助。实施公益类科技项目,每项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一、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其他完成单位减半奖励);对获得省、宁波市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给予每家5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入围各级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单位,按等级给予每家最高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三)优化创新生态体系建设
1.加强科创飞地绩效管理,支持慈溪智慧谷科技企业孵化器、慈溪科技大市场建设。实施技术创新中心、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企业创新联合体)一体化政策,结合未来产业培育发展,给予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经费补助。对协同创新研究院入驻高校院所按协议给予相应工作经费补助。(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2.培育“双创”平台,对新认定的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级别分别给予最高100万元、120万元奖励,对年度考核优秀的再给予10万元奖励。推行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站规范化建设,按绩效量化对考核优良的服务站给予最高1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3.支持科技企业购买各类专业技术服务,按创新券管理办法予以资助。探索科技财政资金拨投结合试点,支持成果转化、概念验证、科创企业孵化等项目,实行科技金融扶持政策。(责任单位:市科技局)
五、强化内外开放合作
(一)加快产业招引培育
1.加大外资引进力度。对引进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产业类外资项目进行奖励(以商务部认定的外资额度为准),注册资本单一年度实到外资300万美元(不含)以下项目,每50万美元奖励2.5万元人民币,300万美元(含)-2000万美元(不含)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2000万美元(含)以上项目,每1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单个项目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2.鼓励类金融外资项目落户。鼓励引进外资银行、保险、证券持牌机构,支持开展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QFLP)试点工作,对于新引进且具有一定规模的上述金融类企业给予落户奖励。政策支持期内新引进(登记注册)且年度实际利用外资2000万美元(含)以上,每1000万美元奖励5万元人民币,累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的宁波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3.支持招引高质量内资项目。对新引进(登记注册)的总投资1亿元(含)以上符合我市产业发展导向的制造业项目,按当年实际投资额到资5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超1000万元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4.拓展招商引资渠道。(1)对符合慈溪市产业指导目录和意向落地方相关要求,经市投促中心备案,且投资方与落地方开展二次以上面对面的接洽、谈判,并确定投资额度、项目选址、用地面积等实质性数据的有效项目信息(已到位资金的项目除外),每条奖励200-1000元。(2)“优秀慈商联络站”奖励。在积极提供投资信息、牵头招商项目落户、承接或协办招商活动的异地商会招商联络站、上海慈溪经济促进会专家顾问团、杭州慈溪经济促进会浙江大学顾问团及慈溪中学校友会中,由市投促中心确定“优秀慈商联络站”给予奖励,不超过3家,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3)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安排一定的资金作为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奖励。在当年招引项目数、投资额等方面对本市作出贡献的合作单位中,确定招商引资特别贡献单位若干名,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总额不超100万元。(责任单位:市投促中心)
(二)优化提升消费环境
1.鼓励商圈服务提升。支持宁波市级夜间经济地标商圈(含宁波市夜间经济特色街区)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25万元奖励;安排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市级夜间经济商圈建设,对经认定为慈溪市级夜间经济集聚商圈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推进社区商圈建设。支持宁波市级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完成项目建设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给予运营管理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培育商业特色街区。推进特色街区创建,当年被评定或验收通过(以发文时间为准)为宁波市级商业特色街区的,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当年发文获评的宁波市级及以上的“精特亮”特色街区,给予运营主体一次性奖励2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支持开展品牌创建活动。(1)支持老字号传承发展。对当年度获评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宁波老字号的单位(企业或个体户),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2)支持“餐饮名店”建设。对当年度获评白金五钻、五钻级、四钻级和三钻级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5万元和3万元;获评五叶、四叶、三叶国家级绿色餐饮企业的,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支持商超省级品牌创建。对当年获评为国家、省级绿色商场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5万元、10万元。对于品牌晋级的企业,则进行补差奖励。(4)支持“智选慈溪”新消费品牌孵化。对当年参与区域产销对接会企业,给予每次1000元补助,且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扶持1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三)推动电子商务提质增效
1.鼓励电子商务产业发展。(1)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天猫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店铺一次性补助1万元;对于申报年度新注册京东旗舰店、专营店(专卖店)的企业给予每店铺一次性补助0.5万元。(2)对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平台电商企业,当年度销售额首次超过1000万元或达到该基数且当年增长10%(含)以上的,按其销售额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3)对营业收入达到150万元且当年增长10%及以上的电子商务服务企业,按其营业收入的3%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支持电商集聚区专业化发展。(1)对经认定由专业运营商建设运营且投入在100万元以上的电子商务集聚区,按其投入的30%给予不超过150万元的补助。(2)对当年度被评为宁波市AAA及以上电子商务产业基地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建设。(1)安排不超过30万元用于支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2)安排不超过20万元用于支持慈溪优品馆建设。(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4.鼓励企业开展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建设。对当年度获得宁波市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当年度获得浙江省电商直播式“共富工坊”典型案例,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四)支持商贸业规模化发展
1.鼓励商贸市场主体进限。对首次进限的批发、零售、餐饮企业或个体户给予补助,月度进限的每家补助5万元,年度进限的每家补助2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2.鼓励商贸企业做大做强。(1)商贸批发企业当年度销售额达到10亿元以上,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批发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每家奖励15万元;(2)汽车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达到3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3)其他类商贸零售企业当年度零售业商品销售额达到1亿元,且年增幅高于15%并达到限上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3.支持制造业分离发展贸易业。(1)对2024年新增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分离发展贸易服务型企业,在进限当年给予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当年已享受首次进限的企业予以补差奖励)。(2)制造业企业分离发展成立的贸易服务型企业,达到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业标准,并纳入国家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增速达到限上批发业(零售业)商品销售额市平均增速的,进限当年度按照销售额(不含税)的0.3‰进行奖励,后续年度以上年销售额为基数,按照销售净增量的0.6‰进行奖励。单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市商务局)
(五)落实完善民生保障体系建设
安排185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菜篮子商品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安排25万元专项用于粮食应急保障体系建设奖励补助。具体办法由相应职能部门制定。(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发改局)
六、强化品牌质量提升
(一)支持知识产权发展、运促和转化
鼓励高校院所、企事业通过开放许可形式将专利许可其他企业并完成合同备案,对开放许可专利,每件给予专利权人0.1万元奖励,同一专利权人不超过2万元。推进有效发明专利量上升,当年新获发明专利授权4件、10件以上的企业,且当年有效发明专利总量对比上一年正增长,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1万元、2万元的奖励,培育扶持专利代理机构发展壮大,对本市注册的专利代理机构,当年代理企业的发明专利授权件数达到15件、30件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通过创新管理知识产权国际标准ISO56005认证的企业,按照分级评价一级、二级、三级及以上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13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慈溪市级、省级企业类专利导航项目验收通过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奖励不超过5万元、10万元。当年授权并实现产业化的发明专利实施企业(该企业为第一专利权人),对该成果转化为当年销售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按成果转化为销售额的1.5%给予奖励,单项最高奖励额为15万元,每家企业奖励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二)鼓励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商标发展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为市内各类市场主体提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创新服务,对每年度质押金额总额、惠及企业家数各排名慈溪市前三位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每家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宁波市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3万元奖励。对新行政认定为驰名商标的,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30万元的奖励。鼓励整合产业供应链、增强创新能力,抱团发展,集约化经营。对新核准注册证明商标、产业集群集体商标的团体、协会或其他形式组织,按商标给予权利人每件不超过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三)鼓励高品质发展
对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宁波市政府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每家最高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导入卓越绩效管理模式的企业,每家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企业或组织开展质量提升项目建设,每项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公示为浙江省AAA级“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的企业,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奖励。认定为宁波市商业秘密保护贯标企业的,给予每家不超过0.5万元奖励。对积极参与GM2D试点建设,推行“浙品码”的企业,每家给予不高于3万元奖励。通过“绿色产品”认证的产品,每件给予不超过3万元的奖励。参与小微企业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提升行动,对首次通过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给予不超过1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四)支持高标准发展
对主持制定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主持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减半奖励。对主持制定“浙江制造”标准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通过“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每件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企业依据同个“浙江制造”标准获得多个“品字标浙江制造”认证的,不重复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50万元的补助、首次获得“浙江精品”的企业给予一次性不高于30万元的补助。获得“浙江标准”认定的,每项给予不超过15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浙江省、宁波市地方标准、慈溪市地方技术性规范的,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主持制定标准领跑者质量分级团体标准的企业,每件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获企业标准领跑者证书,每件给予不超过1万元的奖励。获标准创新型高级、中级、初级企业,每件分别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市市场监管局)
七、强化金融服务保障
(一)引导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为鼓励我市金融机构加大资金投放、创新金融产品、优化金融资源配置、创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安排300万元资金对金融机构年度金融总量、信贷结构、金融创新、金融服务等综合情况实施考核评价并给予一定奖励。(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二)深化金融改革创新
为着力做好科技金融、数字金融、普惠金融、绿色金融、养老金融“五篇大文章”,推动宁波国家保险创新试验区和普惠金融改革试验区建设提档升级,安排428万元资金鼓励我市金融机构深化金融改革创新,对围绕金融“五篇大文章”和两个试验区建设开展的重点项目或重点工作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三)健全普惠金融服务体系
为健全“1+N”普惠金融服务体系,进一步提升普惠金融服务覆盖率、可得性、满意度,安排150万元资金对市镇两级普惠金融服务中心(站)开展直接融资、间接融资服务等给予一定补助。(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四)实施担保风险补助
为健全融资担保体系,提高融资担保机构服务中小微企业能力,安排500万元资金重点支持政策性担保业务,引导担保机构开展融资担保业务和其他创新业务。(责任单位:市金融发展服务中心)
八、强化交通扩容提质
(一)鼓励邮政快递业及运输相关企业发展
对当年度完成快递业务量500万件以上且同比超10%的邮政、快递企业,超出部分给予分类补助。500万件(含)至2000万件之间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5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补助,下同),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2000万件(含)至4000万件之间的,按照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7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7万元;4000万件以上的,按照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完成营收同比超10%的规上运输相关企业予以奖励,营收在5000万元以下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0.5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5万元;营收在5000万元以上的,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纳统(快递企业)或新进规的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二)支持农村客货邮融合发展
对统筹公交、快递、邮政资源的村级物流服务点给予每家1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三)支持道路货运企业做大做强
对当年度完成公路周转量同比超10%的规上货运企业,超出部分每增加1个百分点补助1万元(不足1个百分点的不予补助),每家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当年度新进规道路货运企业(纳入交通运输一套表系统)每家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度公路运输周转量高于上年度的规上货运企业,当年内净增营运货车数(新增车辆车龄必须两年内)达到5辆以上的,按0.5万元每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每家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九、附则
(一)本政策条款中类型相同的,或与我市和上级其他扶持政策内容重合的,按照“从高、不重复”原则给予奖励,级别提升的给予补差奖励。
(二)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投资额”或“投入额”,不包括土地征用、相关房屋拆迁、青苗补偿等政策处理费用。
(三)对本政策文件规定的奖励、补助资金仅规定幅度范围,未规定明确标准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制定具体的奖励、补助标准。除另有约定外,本政策条款所涉补助、奖励资金按年初预算安排发放,若超过年初各部门切块预算,则按比例下调兑现标准。
(四)企业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税务局、市综合执法局、宁波生态环境局慈溪分局等相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经营者纳入纪检监察机关“行贿人”信息库的,不得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上年度制造业企业亩均效益评价C类企业,减半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亩均效益评价D类企业,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以及新进规奖励、淘汰落后产能政策除外),C类、D类企业均不予纳入各类评先评优范围。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企业,除收回补助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财政补助资金的资格。对标准地供地项目,尚未完成固定资产投资强度的,减半享受工业投资相关的奖补政策。对应纳入工业用地全生命周期管理而实际未纳入履约管理的存量工业用地转让项目,不予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国家、省、宁波和本市的普惠性、补偿性政策除外)。
(五)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实施期限为202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我市原有关政策与本政策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政策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人武部,市法院、市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慈溪民盟、慈溪民建、慈溪致公党、慈溪九三。
慈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8月1日印发

7月29日,上海市经信委等6部门发布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文件指出,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外认可机构认可资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权威技术组织认可资质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检验检测企业予以支持。对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重点出口产品领域成功实施一次检测、多国认可“一测多证”试点工作的,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检验检测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实质性参与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原文件如下:
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 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沪经信生〔2024〕52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上 海 市 商 务 委 员 会
上 海 市 财 政 局
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
2024年7月25日
关于促进工业服务业赋能产业升级的若干措施
工业服务业是面向工业的生产性服务业,是推进新型工业化、培育新质生产力的关键环节。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十二届市委三次、四次全会部署,更好发挥工业服务业对产业升级的赋能作用,推动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深度融合,建设“(2+2)+(3+6)+(4+5)”现代化产业体系,现提出如下措施:
1.促进服务型制造发展。聚焦集成电路、汽车、航空航天、时尚消费等领域,支持制造企业围绕强链补链、生态建设、定制化服务等,形成制造服务一体化新模式,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对获得工信部服务型制造相关称号的,给予50万元奖励。
2.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跨越式发展。遴选产业互联网示范平台,支持电子信息、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先进材料、时尚消费品、生物制造等重点产业垂直服务平台打造数字化系统和创新模式;支持工业品数字服务平台、工业原料数字服务平台等打造集成物料管理、运行维护、供应链等功能的一站式系统解决方案;支持产业互联网平台运用大模型、人工智能、大数据、AR/VR等新技术开展创新场景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2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
3.培育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积极培育工业软件、系统集成、工业数据等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对列入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推荐目录的单位,经评估按等次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推动工业互联网专业服务商加强应用,对规上制造企业进行数字化诊断,每服务1家支持金额2.5万元。对工业互联网网络、标识、平台、数据等的新技术和产品研发,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
4.提升工业企业数据互通效能。支持承担软件关键领域、元宇宙和通信产业的研发设计、测试评测、适配验证、开源服务、共性技术攻关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三维图形图像引擎、数字建模、数字设计、数字人生成、空间计算等“元宇宙”工具创新成果产业化,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
5.提升人工智能技术产业应用。推动人工智能大模型、知识图谱、机器学习等技术在产业领域落地应用,加强行业大模型在垂直领域的深度应用。鼓励工业服务业企业参与建设高质量语料库。对租用纳入本市统筹调度的算力进行大模型研发的本市主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支持。
6.加快供应链管理服务创新发展。支持在集成电路、汽车等重点产业领域打造数字供应链,对实现全链条改造的数字供应链项目,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企业面向制造业建设集成产品数据、供应商、仓储物流等关键要素的供应链管理系统,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支持企业在电站设备、汽车、化工试剂、药品、乳制品等领域打造可信供应链平台,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
7.做强碳管理服务机构优势。支持工业企业和园区综合运用数字化技术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对取得节能降碳效果的,按照项目投资额的20%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培育一批符合国际规则的碳核算、碳认证等绿色低碳专业服务机构,鼓励专业服务机构为工业企业提供清洁生产审核服务,实现至少25当量吨综合效益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支持节能服务机构采用互联网、云计算、AI智能控制等技术对工业企业实施合同能源管理,按照1500元/吨标煤的标准给予奖励,最高可达1000万元。
8.推动工业物流转型降本提效。推动工业物流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部署无人车、人形机器人等智能物流设备,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入的1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1000万元;按照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的50%给予贴息,最高可达2000万元;按照不超过融资租赁合同设备投资的5%给予融资租赁费用补助,最高可达2000万元。支持工业物流企业建设物流信息平台或数字化转型,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3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500万元。加快发展低空物流,支持新开设工业物流航线,每条航线完成10000架次飞行,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支持。
9.推进工业设计服务赋能制造业。鼓励企业提升新能源汽车、智能终端、时尚消费品等领域设计服务能力,推动数字新技术、新工具在设计领域发展应用,按照不超过核定项目总投资的50%给予资金支持,最高可达300万元;按照不超过项目信贷利息总额的50%给予贷款贴息。
10.增强检验检测服务能力。支持检验检测机构获得国外认可机构认可资质,经认定后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权威技术组织认可资质的,经认定后给予最高100万元奖励。对在海外设立分支机构的检验检测企业予以支持。对在新能源汽车、锂电池、光伏产品等重点出口产品领域成功实施一次检测、多国认可“一测多证”试点工作的,给予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主导制修订检验检测国际标准的,给予最高100万元支持;实质性参与检验检测国际标准制修订的,给予最高20万元支持。
11.提升工业专业服务能级。对主导制修订人形机器人、新型储能等重点未来产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的,给予最高30万元支持。鼓励专业服务机构服务工业企业拓展海外市场,对符合条件的专业服务机构赴境外设点、境外参展,以及举办推动企业“走出去”相关活动予以支持。
12.优化国内外一体化发展环境。允许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本集团国内销售的自产产品保税维修业务,维修后返回国内,不受维修产品目录限制。
本文件公布之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施行。具体政策措施国家和本市有专门规定以及有明确施行期限的,从其规定。
7月12日,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发布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 (2024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申报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并网发电,项目类型属于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 (2024第二批)申报工作的通知
京发改〔2024〕1053号
各区发展改革委、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发展局,国网北京市电力公司、各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推进光伏发电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的通知》(京发改规〔2023〕4号,以下简称《支持政策》)要求,请各区发展改革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市级财政补贴名单(2024年第二批)申报工作,会同区电力公司对申报项目的备案材料、补贴申报表审核汇总后,于2024年7月31日前报送市发展改革委。申报项目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报项目应于2022年1月1日(含当日)至2024年6月30日(含当日)期间并网发电,项目类型属于个人利用自有农村合法住宅建设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执行居民电价的非居民用户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或执行大工业电价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二、法人单位光伏发电项目需通过第三方机构的验收检测合格并出具验收检测报告,项目选用的组件及逆变器设备需符合《支持政策》相关要求。自然人光伏项目需符合所在区制定的农村住宅分布式光伏发电建设管理办法相关要求。
三、500千瓦以上法人单位项目应安装监测系统,并接入北京市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监测平台。
四、个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出现私自增容、拆除设备、销户、承续等情况,区电力公司应及时汇总并报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各区发展改革部门初审后向市发展改革委提出变更申请。
特此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7月11日
(联系人:能源处 倪 仡; 联系电话:55590473)
6月24日,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印发《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通知指出,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原文如下: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印发《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 若干措施》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
现将《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6月24日
西城区促进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新发展理念,高质量落实碳达峰碳中和战略部署,加大西城区绿色低碳发展、应对气候变化工作的支持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区域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本措施的牵头单位为区发展改革委,负责组织统筹。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市建设委、区商务局、区经济促进局、区文旅局、区卫生健康委、区数据局、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分管领域项目的征集、评审和政策兑现,并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等。
第三条 区级财政预算安排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的管理使用由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区财政局、区审计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明确、管理科学、协调配合、强化监督”的运作机制共同负责。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绿色能源开发应用、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建筑节能降碳、节能管理能力提升、大气污染防治、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等,助力全区“双碳”目标实现。
第二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绿色能源开发应用类
1.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鼓励发展分布式光伏项目。对区域内新建并网分布式光伏项目,按照并网装机容量给予每千瓦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2.新能源供热项目
鼓励建设新能源供热项目。对区域内获得市级补助的新建新能源供热项目,按照所获市级补助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新能源供热技术类型包括:浅层地源热泵、再生水源热泵、污水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光热一体化等。
3.绿电使用项目
鼓励使用绿色电力。对成功购买绿色电力的企事业单位按交易电量给予每度电0.01元的奖励,每家单位每自然年度奖励不超过50万元。
第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节能降碳类
4.工业技术改造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43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5%。
5.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项目
鼓励企业开展绿色分级评价和绿色制造单位创建工作。对获得北京市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低碳领军企业等认证的企业,按项目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相应绿色制造示范的企业,按项目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同一项目从高不重复。
6.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
鼓励数据中心绿色化转型升级。加大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利用,应用低功耗芯片等技术产品,提升数据中心信息化基础设施能效水平。对符合要求的数据中心节能改造项目,按照项目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12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第七条建筑节能降碳类
7.绿色建筑项目
鼓励既有建筑绿色低碳转型。对获得市级奖励的节能绿色化改造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对获得绿色建筑市级奖励的绿色建筑二星级、三星级标识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30万元的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累计不超过100万元。
8.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
鼓励建设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对区域内获得市级奖励的超低能耗和近零能耗建筑项目,按照所获市级奖励资金的50%给予区级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9.绿色工地项目
鼓励开展“绿色工地”创建。对获得市级部门认定的“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北京市绿色安全样板工地”,未因环境、安全生产等问题受到相关行政部门处罚或问题书面通报,并且已竣工验收的工地,可分别获得15万元、30万元奖励。
10.建筑节能改造项目
鼓励区域内商务楼宇、商场、酒店、医院、学校等既有建筑开展节能技术改造,改造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照明系统、冷热源系统、空调及通风系统、电梯系统、供配电系统、给排水系统、能耗监测与控制系统等。根据改造后年节能量给予每吨标准煤45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0万元。
第八条节能管理能力提升类
11.节能降碳咨询项目
鼓励区域内的节能咨询服务机构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节能诊断、能源审计、碳中和认证等技术咨询策划业务,对征集期内为辖区5家及以上的用能单位(年综合能耗500吨标准煤及以上)开展上述业务的咨询服务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
12.节能指标考核优秀单位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切实落实节能目标责任制。对区级年度节能考核等级为“优秀”的排名前5家企事业单位(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及以上),每家给予5万元奖励。
13.公共机构能源费用托管项目
鼓励公共机构实施能源费用托管。对托管后年节能量在50吨标准煤及以上的,按照实际年节能量,给予被托管单位每吨标准煤3000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50万元。
14.清洁生产审核项目
支持企事业单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对通过市级部门审核评估的单位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按照市级支持资金与项目合同总额的差额给予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市级资金支持额度。
15.能源审计项目
支持重点用能单位开展能源审计。对通过区级评审的项目单位,给予不超过12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第九条大气污染防治类
16.大气污染治理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大气污染物治理。对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氮氧化物治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治理、有毒废气治理、异味和臭味治理等项目,原则上按照投资的15%给予奖励。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30万元。
17.环保在线监控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安装废气污染物在线监控(不含餐饮废气在线监控)系统,通过验收,并与生态部门监控平台联网的,原则上对上述项目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对使用被市级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装备和工艺的,在原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10%。单个项目奖励不超过20万元。
18.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级别提升项目
鼓励区域内有实际生产的工业企业开展空气重污染应急减排绩效评价,评价级别由C级提升为B级的奖励20万元,B级提升为A级的奖励30万元,跨级提级企业按照上述奖励金额累计奖励,对连续三年绩效评级为A级的单位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燃油叉车淘汰更新电动化项目
鼓励开展燃油叉车淘汰更新电动化。对2023年底前,在西城区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编码登记的燃油叉车,于2024年起实施报废更新为同等装载能力及以下的纯电动叉车的登记人,给予一次性奖励。每台叉车的具体奖励标准为:按照新购置的纯电动叉车电池容量给予每千瓦时1500元奖励,单台叉车奖励资金不超过7.5万元,且不超过购置价格的25%。
第十条 绿色低碳示范试点类
20.能效领跑者项目
积极培育能效“领跑者”。对获得国家、北京市“能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1.低碳领跑者项目
鼓励低碳转型。对获得国家、北京市“低碳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2.水效领跑者项目
提升节水效能。对获得国家、北京市“水效领跑者”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3.先进低碳技术试点优秀项目
鼓励重点领域关键低碳技术优先应用及多种先进低碳技术集成应用。对获得市级先进低碳技术试点的优秀项目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4.碳中和认证项目
鼓励企事业单位实施碳达峰碳中和行动,对区域内首次获得碳中和认证且碳中和年度电耗在300万度及以上的单位,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5.零碳校园项目
鼓励区域内学校打造近零碳校园。对学校和承担改造任务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一条申报主体应在本措施规定的适用范围内依法注册、纳税,未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异常经营主体名单。
第十二条申报主体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多个支持方向的,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本措施申报不适用于使用区级财政资金的主体。
第十四条对于获得本措施支持的单位,应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绩效评价、巡察、审计等工作;对于存在问题的项目,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或整改不到位的,区政府有关部门有权追回已支持资金。
第十五条本措施如与西城区正在实施的其他政策有交叉,申报主体应选择适用其中之一,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六条市、区支持的其他绿色低碳项目,按照“一事一议”原则,另行确定支持方式和额度。
第十七条本措施由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并统筹实施。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根据上级部门政策情况适时调整。《北京市西城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西城区支持鼓励节能降耗管理办法的通知》(西发改文〔2021〕3号)同时废止。
7月5日,广东佛山市南海区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组织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的通知。
文件指出,申请补助资金的企业或个人必须符合《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 年)的通知》规定的范围和申报条件。
《佛山市发展和改革局 佛山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佛山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2019-2020 年)的通知》指出,申报范围为佛山市利用工业、商业、交通、公共机构、居民家庭等各类型建筑物和构筑物投资建成且符合国家、省、市光伏项目管理办法要求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补助标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按实际发电量补助0.3元/千瓦时(其中市级补助0.06元/千瓦时、区级补助0.24元/千瓦时),自项目建成的次月1日起计算补助金额,连续补助3年。
原文如下:




6月4日,泾河新城发展和经济运行部发布关于申报西安市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和0.1元/度补贴资金的通知,通知指出,项目申报范围及条件为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领2023年度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延续申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应全部使用西安市内企业生产的组件且转换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注:2021年1月之后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使用西安市内企业生产组件的限制)。
项目补贴标准为自项目并网起,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补贴;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10元/度补贴。
原文如下:
关于申报西安市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和0.1元/度补贴资金的通知
各相关企业(自然人):
按照《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光伏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8〕32号)和《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和0.10元/度补贴资金的通知》工作要求,现开展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报工作。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在泾河新城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领2023年度光伏发电补贴资金;延续申领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应全部使用西安市内企业生产的组件且转换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注:2021年1月之后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不受使用西安市内企业生产组件的限制)。
二、补贴标准
自项目并网起,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25元/度补贴;给予企业(自然人)在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发电0.10元/度补贴。
三、申报所需材料
(一)首次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1.西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2.采购生产组件发票;
3.组件转换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供电部门和企业(自然人)双方确定2023年发电量,并出具《电量计量单》,由供电部门盖章确认;
5.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企业(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备案证书。
(二)延续申领补贴须提交的材料
供电公司盖章出具的2023年度全年《电量计量单》。
请各申报企业(自然人)认真准备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并于2024年7月10日前报送至泾河新城产业孵化中心A803办公室,我部将收集后报送至西咸新区发展改革和商务局进行审核,逾期不再受理。
5月29日,陕西西安高新区发改局发布《关于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的通知》,文件指出,本次补贴资金申报范围为延续申领补贴项目。2018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高新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延续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项目;首次申领补贴项目。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高新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首次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
补贴标准:
1.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0.25元/度发电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2.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0.10元/度发电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原文如下:
西安高新区发展改革局关于申报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的通知
区内项目申报单位(自然人):
为落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西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补贴资金申报实施发放细则的通知》(市发改发〔2022〕28号)文件精神,现对高新区2023年度分布式光伏补贴资金申报工作明确如下:
一、申报范围及条件
(一)申报范围
1.延续申领补贴项目。2018年1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期间在高新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延续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项目。
2.首次申领补贴项目。2023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在高新区范围内建成投运并网首次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含光伏扶贫项目)。
注:拆迁棚改区域内(含计划拆迁棚改区域)的项目不在本次申报范围内。
(二)申报条件
1.通过陕西政务服务网(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在高新区备案的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
2.申报单位的登记机关、财税和统计关系均在高新区;
3.光伏项目使用的组件转换效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标准,项目建设质量符合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
二、补贴标准及资金发放程序
(一)补贴标准
1.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0.25元/度发电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2.自项目并网起,给予投资人在2021年1月1日—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的分布式光伏项目0.10元/度发电补贴,补贴执行期限5年。
(二)资金发放程序
各街道征集汇总辖区内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自然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申报资料,按时间节点报送发展改革局;发展改革局对各街道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验收,经管委会专题会研究审议通过后,按程序拨付资金。
三、申报流程
(一)首次申报补贴项目申报流程
1.申报单位(自然人)向项目所在街办提交以下申报资料纸质和电子版文档(一式三份):
(1)西安市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资金申请表(附件);
(2)采购企业生产组件、逆变器的发票(投资主体为自然人的必须开到每户,杜绝大额发票捆绑多个用户);
(3)组件转换效率达到光伏“领跑者”先进技术的相关证明材料;
(4)经供电部门和投资者双方确定的《电量计量单》原件(签字盖章版);
(5)企业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复印件;
(6)申报单位提供收款账户信息(盖章),自然人提供申请本人银行卡扫描件并备注开户行全称;
(7)申报单位(自然人)光伏项目备案确认书。
(8)项目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或屋顶租赁协议)。
2.组织现场验收
各街道对申报单位(自然人)提交的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汇总,发展改革局对各街道汇总资料进行复审,对符合要求且首次申领光伏发电补贴的项目组织现场验收(具体验收方法和验收内容见附件3)。
(二)延续申领补贴须提交的资料
2018年—2022年延续申领分布式光伏发电补贴的项目单位(自然人)需在属地供电公司获取2023年度全年《电量计量单》(供电公司和投资者双方签字盖章)上报各街办,由各街办统计后报发展改革局(若有拆迁项目将不再进行延续补贴)。
四、有关要求
(一)申报单位(自然人)对申报项目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二)对于经稽查或举报发现,申报单位(自然人)提供虚假信息骗取补贴资金等情况,由发展改革局、财政金融局上报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取消其补贴资格,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三)本次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24年6月14日18时,逾期不予受理。请各申报单位(自然人)按照时间节点将项目申报材料(盖章签字原件一式三份)递交至项目所在街办进行受理。
五、咨询受理联系方式
(一)发展改革局咨询电话:029-81150646
(二)各街办受理资料联系电话



5月16日,深圳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申报项目需为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运行情况良好,并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项目建设、验收及运维等应符合《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要求。
补贴标准:市级财政对纳入补贴范围的实际发电量(自项目并网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发电量)予以补贴,补贴标准为0.4元/千瓦时。项目建成并网时间以电网企业出具的《分布式光伏 项目并网验收意见单》为准。
详情如下: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深圳市关于大力推进分布式光伏发电的若干措施》《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规定,我委组织开展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
申报项目需为本市范围内于2022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建成,并网计量的薄膜光伏示范项目。项目申报单位须为项目投资主体,财务制度健全。项目并网后应统一接入深圳市虚拟电厂管理云平台,运行情况良好,并具备较好的示范意义。项目建设、验收及运维等应符合《深圳市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操作办法》(深发改规〔2022〕13号)有关要求。
二、申报方式
采取全流程网上申报审核,无需现场提交纸质材料。具体请参见《深圳市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指南》(详见附件)。
三、申报受理时间
自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每年6月和12月最后一天集中受理。
政策咨询电话:0755-88103062。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市薄膜光伏示范项目申报指南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5月15日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财办建〔2020〕6号)和《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关于可再生能源发电补贴项目清单申报与审核工作有关要求的公告》等文件要求,相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对满足条件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进行补贴清单申报,经云南电网初审、云南省能源局审核确认、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现将国家可再生能源信息管理中心复核通过的云南补贴清单申报项目复核名单(电站项目)予以公示。

3月22日,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嘉兴市(市本级)第二十二批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电量追补情况的公示,本次补发资金为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量补贴资金共计1665005.76元。
原文如下:
根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嘉兴市本级分布式光伏电量补贴政策的通知》(嘉光伏办〔2018〕1号)精神,我委对2020年第二十二批通过审核的光伏补贴项目发电量补贴数据校对后进行追补。本次补发资金为项目自并网之日起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电量补贴资金共计1665005.76元。现将追补对象和资金明细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公示期为2024年3月22日至2024年4月2日。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书面向我们提出意见。
监督电话:0573-83681430传真:0573-83681430。
附件:嘉兴市(市本级)申报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漏统电量情况表
嘉兴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3月22日
附件1:嘉兴市(市本级)分布式光伏发电应用项目补助资金情况表

3月15日,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开展2023年度支持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和既有建筑改造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在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方面,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原文如下:
关于开展2023年度支持智能建造转型升级和既有建筑改造及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奖补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合建设〔2024〕9号
各县(市)区、开发区建设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合政办〔2023〕7号)和《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城乡建设部分)〉的通知》(合建〔2023〕50号)的要求,现将部分政策奖补资金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补范围
1.支持智能建造: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建筑业企业加快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升级项目,按投资额20%给予最高200万元补贴。
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新建民用建筑达到超低能耗建筑、近零能耗建筑、三星级绿色建筑标准的,根据建筑面积分别按100元/㎡、150元/㎡、50元/㎡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奖励。
3.既有建筑改造:对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间,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改造后节能率达到20%的,按核定的改造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元(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模式的项目补助标准另加3元)补贴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50万元奖励。
二、申报主体
1.支持智能建造:注册地在合肥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咨询等建筑业企业。
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合肥市行政区域内的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单位或业主单位。
3.既有建筑改造:按照“谁投资,谁受益”原则,申报主体应为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改造项目的所有权人或受所有权人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使用权人或节能服务机构。
失信行为在有效期内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三、申报及审核时间
(一)支持智能建造和既有建筑改造
1.企业申报:2024年3月15日至2024年4月14日;
2.县(市)区、开发区初审:2024年4月15日至2024年4月28日。
市城乡建设局在收到县(市)区、开发区提报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形成审核意见提交联合审查小组。
(二)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
“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根据收到的部门通知,在合肥市产业政策综合服务平台上确认企业银行账户、联系人、可享受的政策资金等信息,无需提供申报材料),免申开始时间2024年3月25日,结束时间2024年4月14日。
四、申报方法、申报条件及申报材料
详见《关于印发〈合肥市促进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实施细则(城乡建设部分)〉的通知》(合建〔2023〕50号,附件1),申报材料纸质版请附封面(附件2)胶装。
重要提示:网上申报和纸质材料缺一不可,仅报送纸质材料或仅在网上申报均视为项目未申报。
五、审核及兑现程序
政策兑现严格按照“企业申报、县区推荐、部门初审、联合审核、兑现公示、政府审批”等流程办理,其中“免申即享”政策企业无需提供申报材料。详见附件1。
六、政策咨询电话
1.智能建造: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建筑节能与科技处0551-62692775
2.绿色建筑和建筑节能、既有建筑改造:
合肥市绿色建筑与节能管理中心0551-62630372
合肥市城乡建设局
2024年3月15日








